梁毅聰案 DCCC372/2023
替人收取騙款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毅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毅聰承認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兩項控罪。2022年11月4日,他按指示到炮台山一間麥當勞,向報案人收取港幣50,000元現金,並自稱為相關人士的朋友。警方隨即將他截停及拘捕。電話紀錄顯示,他與幕後人士在案發前有多次聯絡。其後他於2025年3月10日缺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至同年4月21日才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控罪2的量刑起點是否應因涉及電話騙案而提高;被告僅為收款跑腿且不知悉電話騙案,是否應承受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的額外加刑;其認罪扣減幅度及缺席歸押罪應如何判刑;以及保釋金是否應全數充公。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通常以3年為量刑起點,但本案只有港幣50,000元,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或參與相關電話騙案,因此以2年9個月作控罪2的量刑起點,沒有按電話騙案普遍性作額外提高。被告雖曾缺席,但早已表明認罪意向,故給予四分一認罪扣減,判24個月22日。控罪3則以3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後判2個月,並與控罪2分期執行。被告缺席理由不足以阻止保釋金充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2015] 3 HKLRD 182,確認電話騙案一般量刑起點為3年;並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志鑫 [2020] 2 HKLRD 687,拒絕因被告未參與或知悉的電話騙案而額外加刑。就缺席歸押,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宜立,並以3個月作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2判處監禁24個月22日;就控罪3判處監禁2個月,分期執行,合共監禁26個月22日。其港幣10,000元保釋金全數充公。
判決啟示
判刑須按被告本身的罪責,而非僅因相關犯罪模式普遍便加重刑罰。被告不知悉幕後電話騙案時,不應承受該等罪行的額外刑責;但明知須應訊仍缺席,可能導致獨立監禁刑期及保釋金全數充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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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餐廳收取電話騙案款項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收取港幣50,000元,但沒有證據顯示他知悉或參與電話騙案。法庭以兩年九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就控罪2判監24個月22日。
Q.不知道背後是電話騙案會否被加刑?
法庭認為,若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或參與相關電話騙案,不應因該騙案普遍而額外加刑。本案因此沒有作電話騙案加刑。
Q.缺席法庭應訊會有甚麼後果?
被告明知須應訊卻缺席,法庭就沒有合理因由而未歸押另判監禁兩個月,與另一罪分期執行,並下令全數充公港幣10,000元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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