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412/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柏隆(前稱謝志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柏隆(前稱謝志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柏隆被控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洗黑錢)罪行。2022年2月至9月間,多名受害人被騙將款項匯入被告人持有的三個銀行帳戶(渣打、Mox Bank及中銀)。該三帳戶交易模式呈「化整為零」及鏡像特徵,資金迅速耗散,總洗錢金額達港幣11,660,542.83元,與被告人背景及收入完全不相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涉及高額洗黑錢金額的被告人進行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理由是電騙及洗黑錢罪案近期極其普遍且對社會傷害大。辯方則主張被告人僅提供「傀儡戶口」且因經濟拮据犯案,應予輕判。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 HKSAR v Xu Youyik [2010] 確立的原則,量刑應主要參考涉案金額而非被告人獲益。本案涉及金額超過1,000萬元,量刑基準定為5年監禁。法官引用 HKSAR v Suen Ping [2024] 說明量刑步驟,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考慮到洗黑錢罪行猖獗,決定在扣除認罪減刑後,額外加刑 20%。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Xu Youyik [2010] 確定涉案金額為量刑主導因素;引用 HKSAR v Suen Ping [2024] 關於量刑程序;引用 HKSAR v Ni Fung Sin [2013] 及 HKSAR v Wan Kwok Keung [2012] 說明不知道黑錢來源並非必然的減刑因素;引用 Hung Wing Chun [2011] 等案例確定加刑幅度通常在 20% 至 50% 之間。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成立。法官裁定總刑期為 48 個月監禁。其中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並與控罪三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法庭對「傀儡戶口」提供者的嚴厲打擊,明確指出即使被告人僅提供帳戶且獲益較少,量刑仍將以處理的「黑錢」總額為準,且在社會犯罪趨勢猖獗時,法庭會傾向行使 statutory provision 進行加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