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柏隆案 DCCC1412/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柏隆(前稱謝志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柏隆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2022年2月至9月,九名受害人遭不同騙局欺騙,損失約港幣3,900萬元,其中約240萬元流入被告人在渣打銀行、Mox Bank及中國銀行(香港)的三個帳戶。三個帳戶合共處理港幣11,660,542.83元,款項迅速存入及提取,呈現短暫存放、化整為零及鏡像交易模式,且與被告人的收入及背景不相稱。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以經濟拮据及及早認罪請求減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洗錢罪的量刑基準、涉案金額、犯罪次數、計劃程度及持續時間如何影響刑期;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控方能否因洗錢罪的普遍性、嚴重性及社會禍害申請加刑。辯方主張被告只是提供傀儡戶口、角色較低並已認罪,應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量刑酌情權通常包括訂立基準、考慮加重因素、給予認罪等減刑,以及檢視整體公平性四步。洗錢罪主要按所處理的黑錢金額量刑,而非被告所得利益;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犯案期間、組織性及涉案罪行亦 relevant。三項控罪涉及逾1,100萬元、具預謀及計劃,合共超過四個月,故總基準為五年。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40個月後,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洗錢活動猖獗而加刑20%,並作出整體公平的分期及同期安排。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Suen Ping [2024] HKCA 701 說明量刑酌情權;以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梁耀輝 CACC 100/2014及陳皓傑 CAAR 1/2024支持洗錢罪20%至50%的常見加刑幅度。HKSAR v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列明金額、參與程度、時間及跨境因素等量刑考慮。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2013] 5 HKLRD 95、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Javid Kamran (CACC 400/2004)及HKSAR v Xu Xia Li [2004] 4 HKC 16。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控罪三與其中十個月分期執行;經認罪扣減及依第27(2)條加刑20%後,總刑期為監禁4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洗錢量刑以所處理的總金額為核心,而非被告個人獲利。即使被告不知道黑錢確實來源,也不必然構成減刑因素;在洗錢活動猖獗的背景下,法庭可按第27(2)條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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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三個銀行戶口處理騙款會判刑多久?
本案三個帳戶處理逾港幣1,166萬元,交易具計劃性並持續超過四個月。法庭考慮金額、罪行數目及洗錢猖獗程度後,三罪合共判處監禁48個月。
Q.不知道騙款來源可以減刑嗎?
法庭指出,不知道黑錢來源,或控方未能證明確實來源,不一定是減刑因素。就本案而言,帳戶交易模式及金額足以支持嚴重量刑,法庭沒有因此減刑。
Q.洗錢罪為何可以額外加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法庭可因洗錢罪的普遍性、嚴重性及社會危害加刑。本案在認罪扣減後加刑20%,總刑期為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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