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霞等案 DCCC30/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8個月;D2 監禁38個月;D4 監禁43個月;D5 監禁43個月
四名被告均被判處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7/10/2025[2025] HKDC 1797
合併案件:DCCC135/2024DCCC1160/2023DCCC664/2025DCCC30/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秀霞、虞宗浩、邢鈞及徐文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本案原涉及五名被告及多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第三被告另行審訊;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就相關控罪認罪或承認案情。案件涉及一名76歲長者遭電話騙案,損失港幣89,819,339元。騙款其後經二十個銀行賬戶多次轉移,流入各被告名下賬戶。各被告均為賬戶唯一授權簽署人,沒有相稱收入或資產,並讓賬戶接收及轉移大額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判刑問題,包括應以涉及款項、交易次數、犯罪期間、被告角色及案件猖獗程度如何量刑。控方主張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洗錢對社會造成的廣泛損害加刑。辯方則強調各被告沒有參與源頭電話騙案、認罪、個人背景及部分被告所得報酬有限。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會協助隱藏及轉移不法利益,使受害人更難追索,故量刑主要着重阻嚇。依據Boma案,法院可考慮源頭罪行、被告是否知悉源頭罪行、國際因素、犯罪方法、犯罪集團、交易次數及被告角色。依據雲國強案,涉及的金額是重要因素,實際得益反屬其次。法庭認為借出銀行賬戶實際協助源頭罪行,且傀儡賬戶活動日益猖獗,遂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所反映的社會危害,在適用刑期上加刑百分之二十;認罪及個別背景則作相應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Boma案(CACC 335/2010,[2012] HKLRD 33)列出洗錢量刑因素。雲國強案([2010] 1 HKLRD 197)指出涉及款項是重要考慮,並提供不同金額的量刑基準。法庭亦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3)及第27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林秀霞判監48個月,即時執行。第二被告虞宗浩判監38個月,其中24個月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第四被告邢鈞總刑期43個月。第五被告徐文英原判45個月,因年長酌情減至43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源頭罪行,借出或控制銀行賬戶以接收及轉移大額騙款,仍可招致嚴重即時監禁。法院可因傀儡賬戶洗錢日益猖獗及其對金融制度、執法和社會的影響,在量刑基礎上加刑百分之二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接收騙款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借出戶口會協助源頭罪行及妨礙追贓,即使未參與電話騙案亦可重判。本案四名被告的刑期為38至48個月監禁。

Q.洗錢罪判刑會否考慮處理的款項?
A.

會。法院依據雲國強案指出,涉及款項是重要因素,實際獲利反而次要。本案按各賬戶所處理的金額訂定量刑基數,再因認罪及猖獗程度調整。

Q.沒有參與電話騙案也會被判洗錢罪重刑嗎?
A.

可以。法院指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參與或知悉源頭罪行,但控制及提供銀行賬戶仍實際協助轉移騙款,因此四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