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殷彤案 DCCC578/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殷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殷彤承認兩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1年3月至6月期間,她將恒生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的帳戶及網上銀行密碼交給一名透過交友應用程式認識的男子使用。四名受害人被貸款騙局欺騙,分別將港幣3,985,000.14元及5,151,501.10元存入兩個帳戶;被告人按指示提取全部款項交予該男子,並收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借出銀行帳戶及代為提款的參與程度,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下提高刑罰的申請。控方主張罪行猖獗,須加刑以產生阻嚇作用;辯方則強調被告年輕、初犯、對前置罪行不知情、角色有限及認罪悔意。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洗錢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雖然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涉及300萬至600萬元時,案例可提供約四年監禁的參考起點。量刑法官須按前置罪行、被告知情程度、國際元素、計劃性、犯罪集團、交易次數、參與持續時間、角色及報酬作整體評估。本案兩罪金額龐大,被告參與程度高於單純借戶口,但考慮其年輕及可能受利用,兩罪原定起點均為40個月;因開審首日認罪只獲20%扣減至32個月。依第27條因罪行猖獗加刑25%,恢復至每罪40個月,最後因罪責重疊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作為涉及300萬至600萬元案件以四年監禁為量刑參考的依據;引用 HKSAR v Boma,說明不宜為洗錢罪訂立僵化指引;並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重申量刑須考慮前置罪行、知情程度、角色、報酬及其他整體因素。法院亦依據第455章第25及27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40個月。兩項刑期因背景相同、罪責部分重疊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借出銀行帳戶及按指示提取巨額款項,即使未必知悉前置詐騙罪行,仍可導致嚴厲刑罰。法院亦確認可依第455章第27條,因洗錢罪近年猖獗及造成重大社會損害而提高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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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取騙款會判刑嗎?
可以。即使被告未必知道前置詐騙罪行,只要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可構成洗錢罪。本案被告兩罪最終判監40個月。
Q.洗黑錢涉及約九百萬元會判多久?
本案兩項控罪涉及合共超過港幣九百萬元,法院先以每罪40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再因罪行猖獗加刑,最後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
Q.年輕初犯借戶口洗錢可否獲輕判?
年輕、初犯、認罪及悔意均屬有利因素,但巨額款項、代為提款及洗錢罪的阻嚇需要仍然重要。本案法院已考慮上述因素,仍判處總刑期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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