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军案 DCCC222/2025
借用銀行戶口處理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史军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史军承認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被告在約一個月內,透過其本人銀行戶口非法處理等值港幣六百多萬元款項,其中包括八萬歐羅的詐騙得益。辯方表示,被告不知道款項源自何種罪行;案件涉及外國戶口轉款,具有國際元素。被告現年43歲,未婚,育有兩名兒子,長子患有絕症,家庭經濟因醫療費用而拮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 (sentencing):應如何評估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犯罪期間、國際元素及其對上游罪行的認知;以及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是否應予接納。辯方要求從寬判刑,並指出被告早日認罪及不知上游罪行性質。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洗錢罪量刑原則,認為涉案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是重要因素,並須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犯罪持續時間、上游罪行性質、國際元素及是否涉及複雜計劃。涉案金額等值港幣六百多萬元,加上跨境因素,支持較嚴峻的刑期;但被告不知道上游罪行性質、犯罪期約一個月且交易不多,構成減輕因素。法庭以6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按罪行猖獗性及對香港金融中心聲譽的危害加刑20%,最終判囚4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CACC 159/2009)列出涉案金額、參與程度、國際元素及犯罪期間等量刑因素。HKSAR v Boma Amaso (CACC 335/2010)補充上游罪行、交易複雜程度、集團角色及報酬等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CAAR 13/2010)提供按涉案金額劃分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洗錢罪。法庭採用60個月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0%,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洗錢罪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道上游罪行的具體性質,涉案金額及跨境元素仍可導致嚴厲刑罰。及早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並不必然抵銷罪行猖獗性所帶來的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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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透過銀行戶口處理騙款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款項金額、交易次數、犯罪期間、跨境因素及被告角色。本案涉及逾六百萬港元,並有國際元素,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8個月。
Q.不知道騙款來自哪項罪行仍會判洗錢罪嗎?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上游罪行的性質,但案件仍按洗錢罪判刑;該項不知情因素只影響量刑,並未免除其刑責。
Q.洗錢罪及早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法庭以6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其後因罪行猖獗性及危害金融中心聲譽加刑20%,最後判囚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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