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業漢及另四人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達兩年的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化名「陸仔」,在行動中蒐集了多名被告人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等罪行的證據。部分被告人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法庭在考慮審訊公平性及公眾利益後,批准在被告人缺席下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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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達兩年的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化名「陸仔」,在行動中蒐集了多名被告人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等罪行的證據。部分被告人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法庭在考慮審訊公平性及公眾利益後,批准在被告人缺席下繼續審訊。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達兩年的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化名「陸仔」,在行動中蒐集了多名被告人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等罪行的證據。部分被告人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法庭在考慮審訊公平性及公眾利益後,批准在被告人缺席下繼續審訊。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達兩年的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化名「陸仔」,在行動中蒐集了多名被告人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等罪行的證據。部分被告人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法庭在考慮審訊公平性及公眾利益後,批准在被告人缺席下繼續審訊。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達兩年的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化名「陸仔」,在行動中蒐集了多名被告人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等罪行的證據。部分被告人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法庭在考慮審訊公平性及公眾利益後,批准在被告人缺席下繼續審訊。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達兩年的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化名「陸仔」,在行動中蒐集了多名被告人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等罪行的證據。部分被告人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法庭在考慮審訊公平性及公眾利益後,批准在被告人缺席下繼續審訊。
九名被告面對一項或多項處理或串謀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控罪,涉及2007年至2012年間合共約港幣135,816,855.68元的資金。警方自2012年開始調查,至2023年才正式拘捕及起訴各被告。辯方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指控方及警方延誤檢控,令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並構成濫用程序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立即受審而不得無故稽延的權利。
被告 Pang Yu-ming 於2024年9月5日在東方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其後移送高等法院判刑。2023年4月7日,海關人員在沙頭角一所金屬屋入口截查被告,從其持有的白色回收袋內搜出含有823克可卡因的一公斤固體物。被告持有通往該金屬屋E室的鑰匙,搜查該房間後再發現三公斤固體物,含有2,471克可卡因。合計毒品純重為3,294克,估計街頭價值為4,368,000港元。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供分發予不認識的客戶。
被告 Lam Cheuk-huen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2年9月6日,警方在北角一幢大廈截查被告,從其攜帶的紙袋搜出含有1,698克可卡因的毒品。警方其後以被告持有的鎖匙進入其租用的單位,再搜出含有6,458克可卡因的毒品、包裝工具及用品。被告承認受「Ah Hin」指示租用單位、儲存、包裝及運送可卡因。
本案源於2018年12月10日的一宗交通意外。被告人吳耀宗將一輛小巴停泊在北角長康街後離去,返回後小巴突然向前滑行並加速,造成5人死亡及2人重傷。被告人被捲入車底受傷。警方於2019年6月10日就「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離開車輛」罪向被告人發出傳票,被告人於2019年9月9日認罪並被罰款2,000元。2022年5月死因研訊展開,律政司於2022年9月14日再次逮捕被告人,並控告其「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兩項更嚴重罪名。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於審訊前承認非法禁錮及勒索罪,第二被告人張羽妍否認控罪並接受審訊。受害人X透過Telegram安排兼職女友,在酒店房間與第二被告人會面。其後多名男子闖入,限制X離開、拍攝其裸露影像、扣留及拍攝其身分證,並以公開影像及傷害家人作威脅,要求交付款項。第二被告人陪同其他人前往提款,並在水療中心配合拍攝具羞辱性的影像,以增加勒索金額至150萬元。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於審訊前承認非法禁錮及勒索罪,第二被告人張羽妍否認控罪並接受審訊。受害人X透過Telegram安排兼職女友,在酒店房間與第二被告人會面。其後多名男子闖入,限制X離開、拍攝其裸露影像、扣留及拍攝其身分證,並以公開影像及傷害家人作威脅,要求交付款項。第二被告人陪同其他人前往提款,並在水療中心配合拍攝具羞辱性的影像,以增加勒索金額至150萬元。
被告D1至D5均為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GUHKST)第一屆理事會成員。控方指五人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與Wong Hoi-ching及其他人士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複製三本兒童繪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書籍透過網站、社交媒體及店舖免費派發,並配合媒體訪問及親子閱讀活動推廣。五人否認控罪,主張煽動刊物罪違反表達、出版及文藝創作自由,且控方未能證明煽動意圖、串謀及時限問題。
控方就五宗涉及暴動、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刑事案件,申請分別合併審訊。第一項申請要求合併DCCC 115/2021、112/2021及114/2021,涉及26名被告人;第二項申請要求合併DCCC 113/2021及116/2021,涉及23名被告人。原有案件已按爭議事項及法庭資源分拆排期。控方因應場地及資源變動,建議改以大型法庭合併審訊。多數被告人反對,憂慮審期延長、法律代表更換、費用增加、疫情風險及程序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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