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m Cheuk-huen HCCC29/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m Cheuk-hue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ecorder Maggie Wong, SC
案情摘要
被告 Lam Cheuk-huen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2年9月6日,警方在北角一幢大廈截查被告,從其攜帶的紙袋搜出含有1,698克可卡因的毒品。警方其後以被告持有的鎖匙進入其租用的單位,再搜出含有6,458克可卡因的毒品、包裝工具及用品。被告承認受「Ah Hin」指示租用單位、儲存、包裝及運送可卡因。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如何按照兩項罪行合共8,156克可卡因的數量訂定量刑起點,以及兩項罪行應否分別判刑或同期執行。控方依據販運毒品的量刑指引;辯方則強調被告及早認罪、背景、悔意及其主要屬運送者和儲存者的角色,要求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販運案件的六步量刑方法。由於兩項罪行在同日發生,兩批可卡因彼此明顯相關,應以總毒品量計算整體起點,並命令刑期同期執行。8,156克可卡因落入5,000至15,000克的量刑幅度,算術起點為監禁24年11個月。被告不只是普通運送者,亦租用單位儲存毒品、參與包裝及安排交付,故提高起點至25年3個月。個人背景不足以構成特殊減刑因素,但及早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最後每項罪行為16年10個月,兩項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及 HKSAR v Lee Ming Ho 的六步量刑方法。HKSAR v Wan Lau Mei 認為同日不同地點發現的毒品,應按總數量判刑並同期執行。HKSAR v Huang Ruifang 下調可卡因指引;HKSAR v Tsoi Shu 及 Article 12(1)確立較有利的新指引可適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被判監禁16年10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16年10個月。及早認罪所獲的三分之一扣減已計入刑期。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同日、彼此相關的多項毒品販運罪,可按總毒品量確定整體起點並同期執行。即使被告屬運送者或儲存者,若同時租用儲存地點、包裝及安排交付,仍可能被視為高度涉入;一般個人困難通常不足以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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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日兩處發現的毒品會如何計算刑期?
如兩批毒品在同日發現且彼此相關,法庭可按合共毒品量訂定整體起點,並命令刑期同期執行。本案以8,156克可卡因計算。
Q.租屋儲存及包裝可卡因會否加重刑責?
會。被告除運送毒品外,還租用單位、儲存毒品、使用包裝工具並安排交付,法庭因此認定其涉入程度較高,將量刑起點提高至監禁25年3個月。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販毒刑期?
本案法庭因被告在可行的最早階段認罪,給予起點刑期三分之一扣減。25年3個月扣減後,每項罪行為16年10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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