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729/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耀棠及另八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22/8/2025[2025] HKDC 14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Yiu Tong &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蘇文隆 (Temporary Judge So Man Lung)

案情摘要

九名被告人被控在2007至2012年間處理或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涉案金額逾1.35億港元。警方在2013年曾拘捕部分被告,但直到2023年才正式起訴。被告人以控方嚴重延誤檢控為由,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 (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s)。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在於檢控延誤是否導致不公平審訊。辯方主張:(1) 延誤嚴重應假設被告受損且控方濫用程序;(2) 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立即受審」的權利。控方則反駁延誤有正當理由,且不存在法律假設,辯方須承擔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判決理由

法官採取「全盤考慮」 (everything in the round) 的分析方法。首先,引用 Tan v Cameron 裁定法律上不存在因延誤而自動推定受損或濫權的假設,舉證責任在於辯方,標準為「相對可能性」。其次,法官認為警方調查涉及海量文件、數百個交易對手及複雜資金流分析,延誤雖長但並非無故,不構成濫權。最後,針對公平審訊,除非被告能證明具體損失(如重要證人失聯),否則僅憑時間流逝不足以終止檢控。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Lee Ming Tee (2001) 確立永久擱置程序的兩個環節(公平審訊與正義感);引用 Tan v Cameron [1992] 否定了延誤導致損害的法律假設,強調舉證責任在於被告。

裁決與命令

部分批准申請。針對第八被告 (D8) 及第九被告 (D9) 的法律程序永久終止和擱置,因其能證明延誤導致其無法解釋交易或失去重要證人。其餘被告 (D1至D7) 的申請被駁回,檢控繼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申請 permanent stay 時,被告不能僅依賴時間長短,而必須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延誤如何實質削弱其抗辯能力。同時確認了在人權法環節中,被告僅需承擔提證責任 (evidential bu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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