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耀棠等案 DCCC729/2023

涉洗黑錢延誤判刑程序能否終止?

申請部分獲批
D8及D9因延誤受實質損害而獲終止程序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22/8/2025[2025] HKDC 14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耀棠、陳鳳鳴、簡鑫富、潘月娥、陳曦、黃思俊、廖俊希、范志偉及劉兆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九名被告面對一項或多項處理或串謀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控罪,涉及2007年至2012年間合共約港幣135,816,855.68元的資金。警方自2012年開始調查,至2023年才正式拘捕及起訴各被告。辯方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指控方及警方延誤檢控,令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並構成濫用程序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立即受審而不得無故稽延的權利。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嚴重延誤是否可推定被告受到實質傷害或控方濫用程序;辯方是否仍須證明公平審訊受損;以及人權法環節的舉證責任是僅負提證責任,還是須以相對可能性證明違反人權。控方否認存在延誤即生的法律推定。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認為,延誤本身不會產生被告受傷害或濫用程序的法律推定;辯方須以相對可能性證明公平審訊受到實質損害,或控方濫用司法程序,並須把所有因素全面考慮。延誤越長,只會按常理較容易推論出過失及傷害。至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辯方只負提證責任;一旦提出足夠基礎,控方須以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沒有違反人權,否則程序必須終止。雖然調查歷時甚久,但案件涉及大量戶口、交易、文件及專家報告,並非無故或濫權延誤。D8及D9則分別證明延誤導致無法解釋交易及失去重要證人,故其公平審訊受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 HKSAR v Lee Ming Tee (2001) 4 HKCFAR 133,確認永久終止刑事程序涉及公平審訊及正義感兩個環節。Tan v Cameron [1992] 2 HKLR 254 否定嚴重延誤必然產生傷害或濫用程序的法律推定,並要求法庭整體評估所有情況。R v Bow Street Stipendiary, ex parte Cherry 亦在 Tan 案所討論的權威中出現。

裁決與命令

D8(控罪4)及D9(控罪6)的法律程序永久終止及擱置。D1至D7的法律程序及控罪繼續。因此,被告人的申請僅部分獲准。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長時間延誤不會自動導致刑事檢控終止;關鍵在於辯方能否證明實質、不公及具因果關係的損害。個別被告如能證明延誤造成記憶喪失、重要證人失聯或無法準備抗辯,仍可能獲得永久擱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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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案件拖延多年,法院會否終止檢控?
A.

不會自動終止。被告須證明延誤造成具體而實質的公平審訊損害;本案D8及D9成功證明損害,獲永久擱置程序。

Q.警方調查十多年但案件複雜,算不算濫用程序?
A.

案件涉及大量銀行戶口、交易、文件及專家報告,長時間並不等於濫權。法庭認為本案延誤有原因,沒有構成濫用程序。

Q.失去重要證人是否足以令刑事程序終止?
A.

可以,但須證明失去證人源於延誤並削弱抗辯。D9證明失去可支持其證供的同事,故針對他的串謀控罪程序被永久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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