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缺席審訊是否仍可繼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業漢 DCCC1053/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業漢 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達兩年的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化名「陸仔」,在行動中蒐集了多名被告人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等罪行的證據。部分被告人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法庭在考慮審訊公平性及公眾利益後,批准在被告人缺席下繼續審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在多名被告人缺席審訊的情況下,法庭應否行使酌情權繼續審理;(2) 臥底警員證供的誠信與可靠性;(3) 被告人的言行是否構成聲稱三合會成員或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以及相關推論是否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Chow Ho Yin 一案,指出被告人出席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必須考慮審訊的整體公平性。法官認定缺席被告人均為成年且健全,其缺席屬蓄意棄保潛逃,若押後審訊將對證人及受害人不公,亦不符合公眾利益。關於事實認定,法官接納臥底警員的證供,認為其對三合會術語及組織結構有一定認識,且辨認過程準確。法官強調,在作出推論時,必須基於已證明的事實,且該推論必須是唯一不可抗拒的結論。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ow Ho Yin (FACC 4/2019) 及 R v Jones (Anthony) [2003] 1 AC 1,確立了法庭在被告人缺席下繼續審訊的酌情權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包括凌業漢(D1)、楊浩源(D5)、陳家浩(D7)、馮葉成(D8)及戴三福(D14)分別涉及的刑事毀壞、縱火、襲擊及三合會相關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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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被告人在審訊期間潛逃,法庭會否停止審訊?
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繼續審訊。在本案中,法官考慮到被告人是蓄意棄保潛逃,且押後審訊會對證人及受害人不公,因此決定在被告人缺席下繼續審訊並最終裁定罪名成立。
Q.臥底警員的證供在法庭上是否可信?
法庭會審慎評估臥底警員的誠信及證供可靠性。本案法官接納了臥底警員的證供,認為其對三合會術語及組織結構有認識,且辨認過程準確,並非因疲勞或受他人影響而虛構情節。
Q.如何認定被告人是三合會成員?
法庭會根據被告人的言行、三合會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背景證據進行認定。本案法官根據臥底警員記錄的對話及專家對三合會術語(如「吹雞」、「老新」)的解釋,認定被告人是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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