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g Yu-ming HCCC291/2024

販運可卡因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4年8個月
兩項販運罪判囚14年8個月並同期執行
高等法院(刑事)Recorder Maggie Wong, SC20/5/2025[2025] HKCFI 256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ang Yu-m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ecorder Maggie Wong, SC

案情摘要

被告 Pang Yu-ming 於2024年9月5日在東方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其後移送高等法院判刑。2023年4月7日,海關人員在沙頭角一所金屬屋入口截查被告,從其持有的白色回收袋內搜出含有823克可卡因的一公斤固體物。被告持有通往該金屬屋E室的鑰匙,搜查該房間後再發現三公斤固體物,含有2,471克可卡因。合計毒品純重為3,294克,估計街頭價值為4,368,000港元。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供分發予不認識的客戶。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兩項在同日、相近地點發生的販運罪應否視為同一販運事件,以及應以何種毒品數量及量刑幅度判刑。控方依案件事實主張嚴重刑責;辯方指出被告只是運送者、並非主腦,且及早認罪、生活困難及有家庭負擔,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批毒品雖涉及兩項罪名及不同位置,但地點相近,實際上代表同一販運事件,故按合共3,294克可卡因量刑,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法庭依六步量刑方法,採用判刑時較低的新量刑指引;1,500至5,000克可卡因的幅度為監禁20至24年,起點為22年。被告角色僅屬運送者,無證據顯示其為主腦;個人困難及家庭情況作用有限,但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因此減至14年8個月。法庭確認刑罰公平、適度且未與整體罪責失衡。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an Lau Mei,支持將同一場合及相近地點的罪行按整體毒品量及同期刑期處理;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及 HKSAR v Lee Ming Ho 的六步量刑方法。HKSAR v Huang Ruifang 的新可卡因量刑指引適用於判刑日較低的幅度。Article 12(1) of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Cap 383)及 HKSAR v Tsoi Shu & Ors 支持採用較低的現行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判處監禁14年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法庭認定該刑期反映3,294克可卡因及被告作為運送者的罪責,並已計入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同日於相近地點管有並販運的多批毒品,可按同一販運事件及總量判刑。判刑時若新的量刑指引較低,應依《香港人權法案》相關保障採用較有利幅度;及早認罪在本案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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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日不同地點販運毒品會否分開判刑?
A.

如毒品在同日及相近地點被發現,法庭可視為同一販運事件,按總量及同期刑期處理。本案兩項罪名按3,294克可卡因計算並同期執行。

Q.販運3,294克可卡因判刑多久?
A.

法庭以1,500至5,000克可卡因的20至24年幅度為基礎,先定22年起點,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本案最終判處監禁14年8個月。

Q.運送者而非主腦會否獲較輕判刑?
A.

法庭會評估被告在販運中的角色;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主腦,故按運送者角色評估罪責,但毒品數量仍導致22年起點,最終因認罪判囚14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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