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M HON CHEUNG
DCCC902/2015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Joseph To3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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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羅浩賢(D1)及葉嘉灝(D2)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12年9月9日,D2手持一支長約12厘米的電筒,從後兩度擊打PW1區景揚的後腦,並將他拉倒;其他人士其後踢打PW1。D1沒有直接襲擊PW1,但負責「睇水」及協助召集、掩護同黨。PW1頭部有血腫及兩處裂傷,均須縫針。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五名被告共同面對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D1及D5承認控罪;D2、D3及D4經審訊後,該罪不成立,但被裁定犯第19條非法及惡意傷人罪。案情顯示,D1因不滿受害人批評其女友,帶同其餘被告伏擊及圍毆23歲受害人PW1。D4另拾取地拖棒襲擊,令PW1雙眼、面部、頭部、四肢、胸部及背部受傷,惟傷勢其後並非永久性。
被告歐文泰承認在2008年5月27日至28日期間,作為侵入者進入新界屯門良才里2號釋慧文中學,偷去兩條鎖匙及港幣280元。校舍門鎖及小賣部鎖頭有被撬痕跡,社工辦公室抽屜內的現金亦告失竊。警方套取五個掌印,其中四個與被告紀錄上的掌印吻合。被告於2008年9月被捕,經警誡後承認犯案,稱因離家兩星期及用盡盤川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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