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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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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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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11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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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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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裕 WONG K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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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G
日期: 2014 年 2 月 10 日
H 出席人士:徐兆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林兆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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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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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 15.68 克氯胺酮的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L
2. 案情指出,2013 年 9 月 18 日晚上七時許,警員發現被告在紅磡邨第 2 期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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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 樓 ( 第 3 座 ) 外 吸 煙 , 並 且 四 處 張 望 , 形 跡 可 疑 。 警 員 上前截查被告,並且在被
N 告 的 黑 色 袋 內 找 到 四 個 可 再 封 口 膠 袋 。 這 四 個 膠 袋 內 各 載 有 固 體 , 分 別 含 有 9.59 N
克 、 2.07 克 、 2.05 克 和 1.97 克 氯 胺 酮 。 被 告 在 警誡下說「等錢使先至攞啲『K
O 仔』嚟賣。」被告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現金$3,557 元、四張八達通卡和三張銀行 O
入數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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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稍 後 , 被 告 在 錄 影 會 面 中 進 一 步 聲 稱 , 他 從 朋 友 借 了 $3,557 元 。 那 些八達
Q 通卡和兩部手提電話都是被告的。警方估計涉案氯胺酮的市值約是二千四百四十多 Q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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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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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 告 現 年 20 歲 , 中 三 程 度 , 他 在 擔 保 期 間 干 犯 本 案。被告認罪,顯示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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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 意 。 辯 方大律師亦明言, 他得到的指示是被告不希望繼續在教導所,希望法庭能夠 T
判被告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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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2/10.02.2014/CCW 1 DCCC 1116/2013/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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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5. 被 告 現 年 19 歲 多 , 中 三 程 度 。 被 告 有 一 項 刑 事 定 罪紀錄,現在因為那宗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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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搶 劫 案 ( HCCC 13/2013 ) 在 高 院 被 判 入 教 導 所 。 該 案 的 暫 委 原 訟 庭 法 官 指 令 ,
C 把他的判刑理由書知會本販毒案的主審法官。該高院案件的主審法官考慮了公眾利 C
益,而以更生三名被告的目的而寬大處理該三名被告。該三名被告全部被判入教導
D 所 。 在 本 案 而 言 , 雖 然 被 告 的 年 紀 是 21 歲 以 下 , 但 販 毒 罪 是 在 109A 條的例外罪 D
行 , 本 席 不需要索取任何報告而可以直接把被告判監。但本席認為,本案 的判刑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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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程度上,因為高院的教導所判令而有點複雜化。販毒大約 15 克氯胺酮的罪名是嚴
重 罪 行 。 在平衡公眾利益下,本席並不認為教導所的判令是適當的。本席自當考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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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主 控 所 提供的三頁紙的高院判刑理由書。被告很幸運地在那宗「扑頭黨」的企圖打
G 劫案情得到教導所的判刑。本席得悉該宗企圖打劫的控罪是發生在 2012 年 4 月,而 G
本案的販毒罪是發生在 2013 年 9 月 18 日,即是說被告是在保釋期間干犯今次的販
H 毒罪。這樣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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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般而言,販運 10 克至 50 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是 4 年至 6 年。本案涉及 I
15.68 克 氯 胺 酮 , 判 刑 的 起 點 應 該 是 四 年 三 個 月 。 本 席 並 不 會 考 慮 被 告 想 坐 監的個
J 人 想 法 , 但本席認為判被告入獄 是無可避免。而這個判刑亦因應《教導所條例》,即 J
香港法例第 280 章第 5A(1)條,會把被告在高院的教導所判令的效力終止。今次
K 被 告 的 判 監亦變相把被告在企圖打劫罪的刑罰得到更加寬大的處理,變相地被告因應 K
高 院 那 個 判刑,只是需要坐監兩個多月或是判入教導所兩個多月而已。這是本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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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妥 的 地 方。但本席在詢問控辯雙方大律師下,亦認為在法例上似乎是無能為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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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 而 言 ,被告是人贓並獲,他認罪而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是明智之舉。綜觀各 M
項因素,本席判被告入獄 3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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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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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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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2/10.02.2014/CCW 2 DCCC 1116/2013/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