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U Cheuk-hang DCCC247/2016
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IU Cheuk-h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Joseph T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6年5月4日承認一項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提出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15年11月5日,警方在葵涌梨木樹邨截查被告,從其褲袋搜出16小包白色粉末。被告表示該物質為氯胺酮,受Chung Ki-fung所託代為出售,每日可獲700至800元報酬。化驗證實粉末含有68克氯胺酮,估值8,704元。被告當時19歲,有一項傷人案緩刑紀錄,並有艱難成長背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19歲被告應否判處監禁,或改判勞教中心羈留。控方依毒品數量主張約六年以上的監禁起點;辯方則強調認罪、合作、悔意、年齡、成長背景及改過可能,請求從寬及採用訓練中心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50至300克氯胺酮的審訊後量刑幅度為六至九年,本案按數量計算,監禁起點略高於六年。然而,《訓練中心條例》(Training Centres Ordinance)第4(1)條要求考慮被告定罪時年齡、社會利益、品格及過往行為、犯罪情況,以及改造和防止犯罪的需要;犯罪性質雖不能忽略,應著重犯罪發生的具體情況。《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9A(1)條亦規定,16至21歲人士除非沒有其他適當處理方法,不得判監。考慮認罪折扣、羈押時間、被告年輕及改造需要後,勞教中心較相若有效刑期的監禁更合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J v Hii Siew Cheng,確認50至300克氯胺酮通常為六至九年監禁;引用SJ v Lau Shing-kit,說明年輕販毒者的量刑及勞教中心與監禁的取捨;HKSAR v Wong Tsz Hin則強調年輕人士的改造及監禁應屬最後手段。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被接納,並被判處勞教中心羈留(detention in a training centre),而非監禁。判決未訂明固定羈留月數;勞教中心最高失去自由三年,並附有三年法定釋放後監管。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販毒罪極為嚴重,對定罪時未滿21歲、具改造潛力及有適當背景資料的被告,勞教中心命令仍可取代監禁。法庭亦指出,勞教中心並非寬鬆處分,而包含最長三年羈留及三年釋放後監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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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9歲販運氯胺酮一定會被判監嗎?
不一定。法庭須考慮年齡、品格、犯罪情況及改造可能;本案被告雖涉68克氯胺酮,最終判處勞教中心羈留。
Q.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引用的指引指出,審訊後通常為六至九年監禁;本案按毒品數量本應略高於六年,但因被告年輕及具改造可能而改用勞教中心。
Q.勞教中心是否代表不用接受嚴格處分?
不是。法庭指出勞教中心並非寬鬆選擇,最多可失去自由三年,並須接受三年釋放後監管;本案因此判處勞教中心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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