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ONG VAN HUNG
被告人 TONG VAN HUNG 面對四項控罪,包括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槍械、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被告人就第一及第四項控罪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成立。涉案物品包括一把12厘米長的摺刀、可產生高壓脈衝的電擊裝置、淨重6.34克的冰毒,以及冰壺管和壺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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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TONG VAN HUNG 面對四項控罪,包括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槍械、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被告人就第一及第四項控罪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成立。涉案物品包括一把12厘米長的摺刀、可產生高壓脈衝的電擊裝置、淨重6.34克的冰毒,以及冰壺管和壺咀。
被告人於2015年3月10日在油麻地彌敦道附近被警員截停及搜查。警方在其手持的膠袋內發現摺刀及一件打火機形電槍,並在其斜孭袋及另一膠袋內發現13包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個可再封膠袋、吸毒器具、現金及三部手提電話。被告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吸毒器具,但否認無牌管有槍械及販運危險藥物。他主張不知道該物品是電槍,並稱冰毒供自己吸食。
被告於2015年6月17日乘搭印尼鷹航 (Garuda Indonesia Airlines) 航班由雅加達前往香港。飛行途中,被告被發現擅自打開並搜查另一名乘客的背包,隨後該乘客發現背包內的一萬元人民幣現金不翼而飛。航機抵港後,被告被警方拘捕。被告承認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被告 Cheung Sau-yan 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15年3月10日凌晨,他戴帽及口罩進入深水埗一間便利店,以刀威脅店主,取走1,600元現金。3月22日凌晨,警員截查他時,在其身上發現一把約20厘米長的刀、手套、口罩及帽子。他承認曾以該刀犯案,並表示當時正打算再搶劫另一間便利店,因賭博欠債而犯案。店主其後確認該刀曾被用作威脅。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並被定罪:入屋犯法、管有違禁武器、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被告居於葵涌 WT Centre 一個房間,升降機維修工具從同層機房失竊,警方其後在其房內發現工具及一支伸縮警棍。警方亦發現含有氯胺酮及甲基安非他明的物品,以及吸食冰毒的器具。被告聲稱部分冰毒供自己吸食,只曾免費供朋友吸食。被告有51項定罪紀錄,包括過往販毒、爆竊、盜竊、毒品管有及武器罪行。
被告面對九項控罪,對第一至第八項認罪,對第九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不認罪;第九項其後存入法庭檔案,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繼續進行。第一、二項涉及被告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下駕駛。其後事件中,被告駕車闖紅燈、超速及拒絕警員截停,倒車撞及四輛車輛,並在車尾發現雙節棍及砍刀。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亦令一名司機受輕傷。被告承認借用涉案車輛及替友人暫存武器。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本判決僅處理第一被告LEE Kwok-lam及其面對的三項控罪。警方於2011年9月15日在Wa Tai Road埋伏,監察兩輛涉嫌與襲擊PW1有關的車輛。兩車停在消防局外後,第一被告駕駛的Mazda更換假車牌,並在警車包圍時多次前進及倒車撞擊警車。另一輛Lexus內發現兩把包裹刀柄的牛肉刀、手套、面罩、對講機,以及載有PW1照片、姓名、地址及電話的紙張。PW1因反對深圳祖屋重建賠償而與村中人士有糾紛,控方指第一被告等人因此策劃襲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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