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飛機上盜竊是否構成擾亂秩序?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ZUO GUOFA DCCC841/2015

判處監禁 · 監禁6個月
被告承認控罪,判處監禁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A Kwok1/12/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UO GUOF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啟安法官 (HH Judge A Kwok)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5年6月17日乘搭印尼鷹航 (Garuda Indonesia Airlines) 航班由雅加達前往香港。飛行途中,被告被發現擅自打開並搜查另一名乘客的背包,隨後該乘客發現背包內的一萬元人民幣現金不翼而飛。航機抵港後,被告被警方拘捕。被告承認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在飛機上的盜竊行為,是否構成《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第12B(3)條下的「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辯方爭議該條例旨在維持機艙秩序,而非針對盜竊行為。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航空保安條例》第12B(3)條旨在維持機艙內的良好秩序與紀律。參考《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 及相關案例,擾亂秩序行為涵蓋任何可能導致他人受驚、困擾或破壞安寧的行為。被告搜查他人財物的行為,即使未造成實際混亂,亦屬對他人財產及私隱的侵犯,足以破壞機艙安寧,故構成該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Siu Wing [2003] 4 HKC 471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即使《航空保安條例》第12B(3)條並非專為處理盜竊而設,但若盜竊行為足以干擾機艙秩序或導致他人受驚,仍可被控以該罪名。此判決擴大了該條例在處理機上不當行為的適用範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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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偷東西會被控擾亂秩序嗎?
A.

會。法庭在本案中裁定,雖然《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第12B(3)條並非專門針對盜竊,但若行為足以干擾機艙秩序或導致他人受驚,即構成擾亂秩序行為。

Q.機上擾亂秩序行為的定義是什麼?
A.

根據法庭引用案例,擾亂秩序行為涵蓋任何在他人視線或聽覺範圍內,足以導致他人受驚、困擾或破壞安寧的行為,無需涉及暴力或威脅。

Q.在飛機上搜查他人背包判刑多重?
A.

在本案中,法庭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案件背景,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判處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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