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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浩明及另十人
十一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當晚示威者由加士居道退至彌敦道,與警方對抗逾四十分鐘,投擲二百多枚汽油彈;警方其後從東、南兩方推進並封鎖現場,拘捕二百一十三人,包括本案被告。辯方主張部分被告只是路過、旁觀或被困,並非參與暴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邦及另五人
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riot),指稱他們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暴動涉及長時間集結、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縱火、破壞設施及使用自製武器,並造成校園及公共秩序的重大影響。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認定,他們進入並留在理工大學,壯大暴動人群及鼓吹暴動延續;第五被告人另曾手持玻璃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邦及另五人
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riot),指稱他們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暴動涉及長時間集結、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縱火、破壞設施及使用自製武器,並造成校園及公共秩序的重大影響。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認定,他們進入並留在理工大學,壯大暴動人群及鼓吹暴動延續;第五被告人另曾手持玻璃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邦及另五人
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riot),指稱他們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暴動涉及長時間集結、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縱火、破壞設施及使用自製武器,並造成校園及公共秩序的重大影響。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認定,他們進入並留在理工大學,壯大暴動人群及鼓吹暴動延續;第五被告人另曾手持玻璃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邦及另五人
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riot),指稱他們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暴動涉及長時間集結、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縱火、破壞設施及使用自製武器,並造成校園及公共秩序的重大影響。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認定,他們進入並留在理工大學,壯大暴動人群及鼓吹暴動延續;第五被告人另曾手持玻璃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邦及另五人
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riot),指稱他們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暴動涉及長時間集結、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縱火、破壞設施及使用自製武器,並造成校園及公共秩序的重大影響。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認定,他們進入並留在理工大學,壯大暴動人群及鼓吹暴動延續;第五被告人另曾手持玻璃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邦及另五人
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riot),指稱他們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暴動涉及長時間集結、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縱火、破壞設施及使用自製武器,並造成校園及公共秩序的重大影響。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認定,他們進入並留在理工大學,壯大暴動人群及鼓吹暴動延續;第五被告人另曾手持玻璃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俊輝
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旺角「大三罷」示威期間,參與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的暴動。約200至300名示威者堵塞主要道路、破壞公物及巴士。被告其後加入追打拍攝現場的證人,先追趕證人,再以拳頭多次擊打其頭部及頸部。證人遭多人以拳腳、磚頭、鐵鎚及棍狀物品襲擊,受頭皮裂傷、骨折及多處軟組織傷害,並須留院四日。被告承認暴動罪,另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則由控方申請存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英傑及另四人
五名被告人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以拳腳、石頭及竹棒襲擊控方第二證人,導致其肋骨骨折及頭部多處腫傷,干犯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為阻止另一名證人救援,再以拳腳、雨傘及竹棒襲擊她。第四被告人搶去該證人的流動電話並摔毀,另管有一件棒狀攻擊性武器;第五被告人則管有一支竹棒作攻擊性武器。各被告人均提出沒有預謀、家庭責任、個人背景及悔意等求情理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洛及另八人
2019年10月1日,約一千名身穿深色衣物的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附近集結,期間有人堵路、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與警方對峙。九名被告均被裁定參與暴動;第一、第三、第五至第七及第九被告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二被告管有手銬,第四被告管有意圖損壞財產的物品。各被告在被截停時攜有不同武器或相關物品,並穿著與示威者相同的衣物及裝備。第一被告未有按指定日期歸押,故本判刑理由只處理第二至第九被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洛及另八人
2019年10月1日,約一千名身穿深色衣物的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附近集結,期間有人堵路、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與警方對峙。九名被告均被裁定參與暴動;第一、第三、第五至第七及第九被告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二被告管有手銬,第四被告管有意圖損壞財產的物品。各被告在被截停時攜有不同武器或相關物品,並穿著與示威者相同的衣物及裝備。第一被告未有按指定日期歸押,故本判刑理由只處理第二至第九被告。
HKSAR v. AU MAN CHUNG
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凌晨在旺角上海街附近被警方截查,身上搜出一件可產生高電壓的裝置及含4.66克甲基苯丙胺的冰毒。警方其後搜查其住所,再發現含4.15克甲基苯丙胺的冰毒、電子磅、吸食器具及其他相關物品。被告承認各項事實並就四項控罪認罪,包括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管有適合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被告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並有吸食冰毒的背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呈昊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英傑及另四人
五名被告人均為同一家庭成員。2020年8月13日,陳先生與鄧女士到落馬洲下灣村取回物品,因飯堂建造費爭議與被告人一方發生衝突。第一被告人先箍住陳先生頸部,第二被告人其後加入拳打腳踢;第一被告人再以石頭及竹棒襲擊陳先生。第三被告人以雨傘、扯頭髮及踢打方式襲擊鄧女士,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亦阻止她施救並襲擊她。第四被告人搶去及摔毀鄧女士的手機,並在公眾地方管有長形物品;第五被告人則帶同竹棒到場並交給第二被告人。案發經過由私家車行車攝錄儀拍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嘉強
被告於2019年8月5日凌晨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暴動中,身處約200至300名示威者之間,戴口罩及手套,手持磚頭。他曾向警署投擲磚頭,擊碎外牆玻璃,其後在警署附近徘徊,及後逃離並被捕。暴動期間有人投擲磚頭及硬物、破壞水馬及警署設施,近100塊玻璃被擊碎,維修費約13萬3,800元。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被告案發時2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嚴重先天性腸道疾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卓珩及另十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十三名被告共同被控暴動罪;部分被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名。第五及第十三被告在預審聆訊承認暴動罪,餘下十一人受審。案發時約有一千至二千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設置路障及縱火。警方其後展開圍捕,在封鎖範圍內截獲包括各受審被告在內的二百多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卓珩及另十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十三名被告共同被控暴動罪;部分被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名。第五及第十三被告在預審聆訊承認暴動罪,餘下十一人受審。案發時約有一千至二千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設置路障及縱火。警方其後展開圍捕,在封鎖範圍內截獲包括各受審被告在內的二百多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浩綸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沙田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案發時示威者在多處堵路、縱火、破壞公共設施,並以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物件攻擊或對抗警方,事件持續約四小時。兩被告在警方驅散行動期間被截停,均穿戴防毒面罩、防火手套及其他防護裝備。兩人案發時均屬年輕成年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第一被告其後年滿21歲,第二被告判刑時將近21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重誼及另四人
本案合併處理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東一帶的社會事件,涉及五名被告及三項控罪。第一至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的非法集結罪;第十被告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警方在科學館廣場附近設置封鎖線,現場有大批人士穿黑衣、持傘、叫囂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拘捕多名人士,並從第十被告身上檢取膠索帶、萬用鉗、鐳射筆及多項防護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