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俊輝案 DCCC1019/2021

參與暴動襲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暴動罪判監28個月並作出賠償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12/12/2022[2022] HKDC 14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俊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旺角「大三罷」示威期間,參與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的暴動。約200至300名示威者堵塞主要道路、破壞公物及巴士。被告其後加入追打拍攝現場的證人,先追趕證人,再以拳頭多次擊打其頭部及頸部。證人遭多人以拳腳、磚頭、鐵鎚及棍狀物品襲擊,受頭皮裂傷、骨折及多處軟組織傷害,並須留院四日。被告承認暴動罪,另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則由控方申請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被告在群體暴力中的實際角色、參與程度、襲擊證人的情節、傷勢、公共滋擾和阻嚇因素。控方依據相關暴動判刑案例主張嚴厲處罰;辯方則強調被告初犯、參與時間短、沒有武器或領導角色、行為屬一時衝動,並請求以不超過四年為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暴動罪判刑原則,考慮事件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規模及持續時間、造成的傷害和滋擾、被告角色,以及有否同時犯下其他罪行。暴動罪的嚴重性須按整個群體的行為評估,而非只看個別被告的單一行為。被告雖然參與時間短且沒有武器,卻實際追打及連續擊打證人,其行為鼓勵並加劇群體暴力。法庭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賠償減刑三個月,再因認罪按三分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列出暴動罪量刑因素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阻嚇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及 HKSAR v Tang Ho Yin 說明案件須按個別背景量刑,並須考慮群體行為及其他罪行的加重作用。法庭亦參考其他暴動判刑案例以比較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暴動罪,判處監禁28個月。有意圖而傷人罪予以存檔,不得繼續起訴。法庭另頒賠償令,金額為港幣5,330元;被告其後已向證人作出賠償。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群體暴力的整體嚴重性,以及被告實際加入襲擊對公共秩序和受害人的影響。即使參與短暫、沒有武器及屬初犯,若有具體襲擊行為,仍可能面臨即時監禁。認罪及賠償的減刑分別獲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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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旺角暴動並襲擊他人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暴動規模、群體暴力、被告的具體角色及受害人的傷勢。本案被告雖為初犯且參與時間短,仍因實際拳打證人而被判監禁28個月。

Q.暴動中沒有使用武器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A.

沒有使用武器只是其中一項因素,並不排除即時監禁。法庭認為本案被告加入追打並多次擊打證人,行為加劇群體暴力,因此仍判處監禁28個月。

Q.暴動罪認罪及賠償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量刑起點為45個月;被告賠償證人後獲減三個月,再因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最終刑期為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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