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嘉強案 DCCC135/2021

向警署投擲磚頭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暴動罪判囚32個月並須賠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5/12/2022[2022] HKDC 144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嘉強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9年8月5日凌晨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暴動中,身處約200至300名示威者之間,戴口罩及手套,手持磚頭。他曾向警署投擲磚頭,擊碎外牆玻璃,其後在警署附近徘徊,及後逃離並被捕。暴動期間有人投擲磚頭及硬物、破壞水馬及警署設施,近100塊玻璃被擊碎,維修費約13萬3,800元。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被告案發時2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嚴重先天性腸道疾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判刑起點,以及暴動規模、持續時間、暴力程度、目標為警署和被告直接投擲磚頭等因素的權重。控方主張案件嚴重並須具阻嚇性;辯方則依據認罪、無案底、年輕、特殊身體狀況及受群眾氣氛影響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暴動罪判刑原則,評估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目標、破壞程度、對公眾的滋擾及被告的個人角色。雖然事件並非預先策劃,被告也不是領導者,但他主動投擲磚頭並造成破壞,故案情嚴重,須有阻嚇性。法庭認為整體案情的量刑起點為四年半或以上;然而被告無案底、及早認罪,並有非常特殊的身體狀況,遂將起點定為三年九個月,再因認罪酌減至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採納其中列出的暴動罪判刑因素。何鵬說明特殊身體狀況在適當情況下可令刑期稍減;HKSAR v Lkhaijav Bayanmunkh則指出,一般而言身體殘疾並非有效求情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暴動罪成立後,判處監禁32個月。法庭另頒賠償令,命被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支付3,000元,並可從擔保金中扣除。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暴動的整體嚴重程度,而非僅考慮被告是否為領導者。特殊身體狀況可獲考慮,但不會自動構成減刑理由;認罪及無案底則可影響最終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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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警署外向警察投擲磚頭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暴動規模、暴力程度、持續時間、破壞及被告角色。本案被告直接投擲磚頭,最終因認罪、無案底及身體狀況被判監禁32個月。

Q.暴動中不是帶頭者,仍會否被判重刑?
A.

不是帶頭者並不排除嚴重刑罰;法庭仍會評估其實際參與及造成的破壞。本案被告雖非領導者,但主動投擲磚頭,法庭認為須具阻嚇性。

Q.有嚴重身體疾病可否減輕暴動刑罰?
A.

特殊身體狀況可以是求情因素,但不會自動導致減刑。法庭在本案考慮被告的先天性腸道疾病、認罪及無案底後,將量刑起點定為三年九個月並減至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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