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偉洛等九人案 DCCC410/2020

參與暴動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2 監禁4年9個月;D3 監禁5年;D4 監禁4年7個月;D5 監禁4年9個月;D6 監禁4年9個月;D7 監禁4年9個月;D8 監禁4年7個月;D9 監禁4年9個月
第二至第九被告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2/12/2022[2022] HKDC 1447
合併案件:DCCC410/2020DCCC35/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洛等九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2019年10月1日,約一千名身穿深色衣物的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附近集結,期間有人堵路、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與警方對峙。九名被告均被裁定參與暴動;第一、第三、第五至第七及第九被告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二被告管有手銬,第四被告管有意圖損壞財產的物品。各被告在被截停時攜有不同武器或相關物品,並穿著與示威者相同的衣物及裝備。第一被告未有按指定日期歸押,故本判刑理由只處理第二至第九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嚴重性及量刑起點、被告僅以集結及裝備協助整體暴動是否須承擔群體行為的責任,以及管有不同攻擊性武器或可損壞財產物品的個別刑責。辯方主張事件並非預謀、被告沒有領導或實際施暴、物品沒有使用,並請求較低刑期及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暴動罪的量刑原則,認為罪行嚴重性不能只按個別被告親自作出的行為衡量,還須考慮其加入及支持的群體所作行為。現場人數眾多,警方多次警告後示威者仍不散去,並投擲約十枚汽油彈及硬物,歷時約四十八分鐘,對警員及公眾造成重大危險。被告穿著深色衣物、戴口罩或保護裝備,部分攜有武器,顯示有備而來,足以壯大及協助暴動。基於阻嚇及保障公共秩序,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項;暴動罪量刑起點定為五年,另按武器種類、背景及有限度認罪或節省審訊資源作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說明暴動罪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引用 HKSAR v Tang Ho Yin(鄧浩賢)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列出群體行為、暴力程度、規模、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等量刑因素;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芳懿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偉成的量刑起點及原則。相關法律包括《公安條例》第33(2)(c)條。

裁決與命令

第二至第九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第二、第五、第六、第七及第九被告總刑期各為四年九個月;第三被告為五年;第四及第八被告各為四年七個月。第一被告的判刑未在本次聆訊處理。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暴動罪的刑責取決於被告所加入群體的整體暴力及危險,不以被告是否親自施暴為唯一標準。即使被告沒有領導角色或使用所管有物品,參與大規模、持續及針對警方的暴動仍可導致長期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沒有親自施暴但加入暴動,是否仍會被判刑?
A.

可以。法庭認為暴動罪的嚴重性須考慮被告所加入群體的整體行為,不只看其本人是否施暴。本案第二至第九被告均因此被判即時監禁。

Q.參與暴動時沒有使用武器,刑期會否較低?
A.

未必。法庭會考慮整體暴力、群體規模、持續時間及對警方的危險;管有可造成傷害的武器亦會加重案情。本案仍判處長期即時監禁。

Q.暴動罪的判刑起點是多少?
A.

本案暴動歷時約四十八分鐘,涉及大量示威者及汽油彈攻擊,法庭以五年監禁作暴動罪量刑起點,並按個別因素調整,最終判處四年七個月至五年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