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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LEE YUEN FOOK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泰安及另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泰安及另三人
HKSAR v. MUHAMMAD WAQAS
被告 MUHAMMAD WAQAS 承認十項罪名。2016年12月19日,他在屯門偷取一輛未上鎖且車匙仍插在點火器內的私家車,使用另一車牌掩蓋原車牌,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切線時撞及兩輛車,並在事故後逃離及未有報告。他其後向警方虛報遭三人持棍搶劫。2017年1月4日,他在羈押期間逃走,及後被捕時在內褲藏有0.89克含可卡因粉末。他有四項涉及盜竊及行劫的前科。
HKSAR v. SO WAI MAN
HKSAR v. BUTT UMMAR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住宅爆竊、抗拒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以及管有危險藥物。2016年3月31日,警方人員在九龍長沙灣永隆街9號二樓B2室內發現被告;該房間由租戶離開前上鎖,門鎖及房門其後被撬開,室內物品被翻動但沒有財物失竊。被告逃離時推開兩名警員,並在其身上搜出撬棍;其後在警署搜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晶體。被告有21項前科,並在犯案時仍因較早前定罪而獲准保釋。
HKSAR v. BUTT UMMAR
被告 Butt Ummar 面對三項控罪: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的爆竊罪、根據《警隊條例》(Police Force Ordinance) 第63條抗拒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以及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8(1)(a)及(2)條管有危險藥物。兩名便衣警員在長沙灣一幢大廈巡邏時,據稱在被撬開及遭翻弄的分間房間內發現被告。被告逃跑並與警員扭打,警員其後在他身上找到撬棍;在警署再搜查時,則發現含有0.12克甲基安非他明的晶體物質。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聲稱自己只是到大廈五樓找朋友追討借款,並遭警員誣陷。
HKSAR v. CHUNG HO YIN
被告於2016年3月30日上午駕駛私家車,在雙白線掉頭後拒絕依從警員指示停車,並在警方追截期間多次闖紅燈、逆線行駛及撞擊車輛和路障,導致一名警員受傷。被告其後棄車逃跑並與警員扭打。警方在被告身上搜出一粒含有搖頭丸的藥片,並在車內發現含有氯氮平的毒藥。當時被告已被取消駕駛資格,車輛亦沒有第三者保險,擋風玻璃上沿的貼紙更妨礙駕駛者視線。被告承認全部七項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進偉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中
HKSAR v. WONG WAI SU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彤
被告李偉彤面對十八項道路交通及抗拒警務人員控罪。被告承認第四至七、九、十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及十八項控罪,第一至三、八、十、十三及十七項則暫保留在法庭檔案中。事件一發生於2015年7月21日,被告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車輛,且車輛沒有有效保險、未領牌及存在多項安全和排放問題。事件二發生於2015年8月18日,被告在保釋期間駕車逃避警方追截,逆線行駛並撞向兩部警車,及後棄車逃走和反抗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