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彤案 DCCC877/2015

保釋期間危險駕駛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並罰款六千元
被告被判監禁十二個月及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16/2/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李偉彤面對十八項道路交通及抗拒警務人員控罪。被告承認第四至七、九、十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及十八項控罪,第一至三、八、十、十三及十七項則暫保留在法庭檔案中。事件一發生於2015年7月21日,被告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車輛,且車輛沒有有效保險、未領牌及存在多項安全和排放問題。事件二發生於2015年8月18日,被告在保釋期間駕車逃避警方追截,逆線行駛並撞向兩部警車,及後棄車逃走和反抗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交通罪行及抗拒執行職務罪的量刑,包括重犯、保釋期間再犯、認罪扣減、各項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整體量刑是否相稱。控方強調重犯、保釋期間犯案及危險駕駛造成的道路風險;辯方則指出事件短暫、不涉及酒精或藥物,傷勢不嚴重,並提出被告悔意及家庭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以相關交通法例所訂最高刑罰、罪行嚴重性、被告的重犯紀錄及保釋期間再犯作為量刑基礎。對在保釋期間犯下的危險駕駛罪,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7(2D)及(2E)條視此為加刑因素;不涉及酒精或藥物並非減刑理由。被告的認罪按一般原則獲三分之一扣減。事件一內各罪源於同一事件,刑期同期執行;事件二的交通罪同期執行,抗拒拘捕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法庭再按整體量刑原則調整兩宗事件的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包括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12(2)(b)條、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2)(a)條、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相關條文,以及《警隊條例》第6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須服總刑期12個月監禁,總罰款6,000元;所有取消駕駛資格命令同期執行,合共18個月。被告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其餘未處理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中。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保釋期間再犯及交通罪重犯會顯著提高量刑;危險駕駛即使沒有酒精、藥物或超速因素,亦不因此減輕責任。法庭並以整體量刑原則處理跨事件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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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保釋期間危險駕駛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保釋期間再犯是加刑因素;本案被告逆線逃走並撞向警車,危險駕駛罪經認罪扣減後判監十個月,整體刑期為十二個月。

Q.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會有何刑罰?
A.

法庭指出無保險駕駛可能令道路使用者在受傷時得不到賠償。本案因屬重犯,被告該項罪行判監兩個月,並被取消駕駛資格。

Q.多項交通罪行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是否同期執行取決於罪行是否源於同一事件及整體量刑原則。本案事件內的主要交通罪行同期執行,抗拒拘捕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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