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o-yin DCCC649/2016
危險駕駛逃避警方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UNG Ho-y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Bina Chainrai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6年3月30日上午駕駛私家車,在雙白線掉頭後拒絕依從警員指示停車,並在警方追截期間多次闖紅燈、逆線行駛及撞擊車輛和路障,導致一名警員受傷。被告其後棄車逃跑並與警員扭打。警方在被告身上搜出一粒含有搖頭丸的藥片,並在車內發現含有氯氮平的毒藥。當時被告已被取消駕駛資格,車輛亦沒有第三者保險,擋風玻璃上沿的貼紙更妨礙駕駛者視線。被告承認全部七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七項控罪的判刑,包括危險駕駛、抗拒執法人員、管有危險藥物及毒藥、取消資格期間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以及使用不符合視野要求的車輛。爭議主要在於危險駕駛的嚴重程度、被告認罪及個人背景所應給予的減刑幅度,以及各刑期如何依總體性原則執行。辯方請求判處約二至三年;控方則強調案情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相關法例訂明的刑罰上限及強制取消駕駛資格規定,評估被告整體罪責。危險駕駛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案事實及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自私漠視程度判刑;阻嚇是重要目的。被告為逃避警方截查而持續約二十分鐘危險駕駛,期間闖越多個紅燈、撞擊兩輛車,並在無牌及無保險狀態下駕駛,屬重大加刑因素。認罪是主要減刑因素,但家庭及戒毒背景不足以避免監禁。法院依總體性原則安排刑期,總刑期為二十二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J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指出危險駕駛應按整體情況及罪責量刑,並以阻嚇為重要原則;引用 SJ v Lau Sin Ting [2010] 5 HKLRD 318,強調每宗案件情況不同,不應公式化判刑;引用 SJ v Lam Siu Tong [2009] 5 HKLRD 601,說明危險駕駛涉及操控具致命潛力的機器,不可藉故免責。控方另引用 HKSAR v Pang Ho-yin, CACC 284/2013,但法院注意到該案涉及受毒品影響駕駛,事實不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七項控罪全部定罪。總監禁二十二個月,第四項罪罰款750港元。各項取消駕駛資格命令合併及接續執行後,總期限為四年;被告須在最後三個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並自費承擔費用。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為逃避警方截查而長時間闖紅燈及撞車,即使無人重傷,仍可導致實質監禁。再次危險駕駛、取消資格期間駕駛及無保險駕駛會觸發或延長強制取消駕駛資格。認罪可獲充分折扣,但不足以抵銷高度公共危險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為逃避警方截查而危險駕駛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被告持續闖紅燈、撞車及危害道路使用者,罪責重大;雖然認罪獲充分扣減,仍判總監禁二十二個月。
Q.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會有甚麼後果?
除刑事監禁外,法院可施加強制取消駕駛資格。本案被告因危險駕駛及其他罪行,合共被取消駕駛資格四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Q.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及車輛遮擋視線會如何判刑?
法院指出無保險駕駛會令其他道路使用者承受風險,判該罪監禁四個月;使用遮擋視線車輛則判罰款750港元,並納入總體刑期安排。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