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HAMMAD WAQAS DCCC326/2017

偷車後連串違法行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年9個月
十項罪名合共監禁兩年九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10/8/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MUHAMMAD WAQAS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MUHAMMAD WAQAS 承認十項罪名。2016年12月19日,他在屯門偷取一輛未上鎖且車匙仍插在點火器內的私家車,使用另一車牌掩蓋原車牌,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切線時撞及兩輛車,並在事故後逃離及未有報告。他其後向警方虛報遭三人持棍搶劫。2017年1月4日,他在羈押期間逃走,及後被捕時在內褲藏有0.89克含可卡因粉末。他有四項涉及盜竊及行劫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十項罪名的適當刑罰,包括偷車、使用虛假車牌、危險駕駛相關罪行、虛報、逃離合法羈押及管有危險藥物。控方強調偷車及連串罪行的嚴重性、道路風險及前科;辯方則提出認罪、年輕、悔意、罪行屬機會性及非預謀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各罪的法定最高刑、行為嚴重程度、道路使用者所承受的風險、車輛損毀、被告的計劃性及前科訂定量刑起點。偷車須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並以三年為審訊後起點;認罪通常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對第二至第七項罪名,法庭按總體性原則命令同期執行,再將部分刑期與偷車罪連續執行。虛報、逃羈及藏毒亦因其後續性質及嚴重程度判處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Chung Ming(CACC 356/2000)確認偷車或處理汽車通常須判處相當長的即時監禁,以達阻嚇目的。HKSAR v Li Cheung Yin & Ors(CACC 313/2011)支持偷車三年量刑起點。HKSAR v Ejiobu Lazarus及HKSAR v Ngan Tin Hung涉及無牌及無保險駕駛,但法庭強調須按個案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十項罪名均按認罪定罪,總刑期為監禁2年9個月。第二至第七項同期執行;部分刑期與第一項、其後虛報及第九至第十項連續執行。另就第五項作出24個月不得駕駛任何車輛的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偷車即使屬機會性行為,若伴隨無牌、無保險、危險駕駛、逃逸及虛報,仍可導致長期連續刑期。法庭同時按照認罪折扣及總體性原則調整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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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車後無牌無保險駕駛會判多久?
A.

法庭考慮車輛價值、碰撞、道路風險、虛假車牌及認罪折扣後,相關罪名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判其中四個月與偷車罪連續執行。

Q.逃離警方羈押及藏有可卡因如何判刑?
A.

逃離羈押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認罪後減至四個月;0.89克含可卡因粉末的管有罪起點為十二個月,減至八個月,兩者同期執行。

Q.偷車兼虛報及逃逸的總刑期是多少?
A.

被告十項罪名均承認後,法庭把適用的部分刑期連續執行,另按總體性原則處理同期刑期,最終總刑期為監禁兩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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