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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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殷浩賢
被告人面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控罪。2021年3月6日,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2.80克可卡因;被告人承認該批毒品以自用為主,但同意控方案情並承認控罪1。2021年3月13日,他在警方發現時丟下另一袋含有2.49克可卡因的物品,構成控罪2。控罪2是在控罪1被捕並獲警方保釋期間發生。被告人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定罪紀錄,曾被判入戒毒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可珊及另七人
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9日尖沙咀一帶的暴動。警方在漆咸道南、天文臺道、金巴利街、金巴利道及厚福街一帶驅散投擲及燃燒汽油彈的示威者,並在追捕期間拘捕八名被告。控方指部分被告在暴動核心範圍蓄意留守,穿戴口罩、防毒面具及其他裝備,以人數支持暴動;第十二被告被拍攝手持汽油彈;第十八被告則被指在後巷縱火,並管有打火機、錘、扳手、手鋸、鐵鉗及油漆。各被告否認參與暴動,第十八被告亦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寧 KRIS 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黃偉寧是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院長,第二被告黎偉祈是課程總監,兩人亦為情侶。第一被告得悉合約不獲續期後,正尋求新工作,並與美容專業公會有限公司(COBP)洽談受薪職位。控方指他在仍屬公職人員及帶薪休假期間,與第二被告串謀,利用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為COBP籌辦獲資歷架構認可的課程,以爭取COBP按其條件聘用他。廉政公署其後檢取及擷取兩名被告手機及電腦內的電子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柏均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漢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漢麟
HKSAR v. LUO QINGPING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振豐及二人
三名被告人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在尖沙咀厚福街7-7A號被警方拘捕,控以一項暴動罪。案發前,漆咸道南及附近多條街道有示威者投擲磚塊及燃燒彈,並以手推車運送示威物品。控方依賴大量閉路電視、新聞片段、警員證供,以及在被告人身上或背包內發現的口罩、防毒面罩、泳鏡、索帶、鉗及生理鹽水等物品。辯方主張三人可能只是路人或旁觀者,未有參與暴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小杰及另四人
HKSAR v. REESE ROBERT MILES DAVI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仲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浩軒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浩軒及另二人
HKSAR v. LEE WAI PING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小杰及另四人
五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並各自被控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案發時,數百名示威者堵塞主要道路、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投擲磚塊、汽油彈及其他物件,並造成交通癱瘓、財物損毀及警員受傷。五名被告人在警方驅散及拘捕行動期間被捕。控方依靠警員證供、現場錄影及各被告人被捕時的衣著、裝備、行為和位置,證明他們有意圖並實際參與暴動;各被告人均不認罪,除第一被告提交醫療報告及第五被告傳召品格證人外,均沒有作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柏均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豪
被告人張國豪面對兩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的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被告人透過 Facebook Messenger 向他以為是 Mika 的人士兜售冰毒,並傳送毒品照片、討論數量及價格。警方其後在竹園南邨截查被告人,雙方發生糾纏;被告人送院後,警方在擔架床上發現3包含有共3.86克冰毒的晶狀物。被告人否認持有及販運毒品,並否認曾抗拒警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智麟及另二十三人
本案涉及2019年7月28日香港西區德輔道西、西邊街及皇后街一帶的社會運動事件。23名被告被控暴動罪,其中D15另被控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4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方傳召66名證人,並依賴警方、閉路電視及網上影片、人物辨認證供和實物證據。控方指示威者由未經批准集結演變為非法集結,再於約下午6時演變為暴動;各被告則否認參與或提出其為旁觀者、路過人士或沒有參與意圖的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