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71/2019
C [2021] HKDC 138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871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張智麟(第一被告人) I
I
陳梓康(第二被告人)
J J
鍾泓洋(第三被告人)
K 徐慶鈞(第四被告人) K
陳希雋(第五被告人) L
L
崔耀明(第六被告人)
M M
林少峰(第七被告人)
N
N 蔡澤新(第八被告人)
O 楊智昇(第九被告人) O
林勝如(第十被告人)
P P
黃頌恩(第十一被告人)
Q Q
黃錦珊(第十二被告人)
R 李少康(第十三被告人) R
周錦濤(第十四被告人)
S S
莫卓煇(第十五被告人)
T T
黃飛鴻(第十六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張嘉聰(第十八被告人)
C 譚詩妙(第十九被告人) C
羅萬泳(第二十被告人)
D D
蔡寶如 Polly(第二十一被告人)
E E
譚伊婷(第二十二被告人)
F 陸映慧(第二十三被告人) F
黃柏賢(第二十四被告人)
G G
--------------------------------
H H
I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I
日期: 2021 年 11 月 13 日
J J
出席人士: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帶領律政司鄧銘聰
K K
高級檢控官及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
L 政區 L
關文渭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志華律師行延
M M
聘,代表第一被告
N N
梁耀煒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慧珊律師事務所
O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O
陳永豪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
P P
聘,代表第三被告
Q Q
石書銘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世文蔡敏律師事
R 務所延聘,及杜國良大律師,由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 R
S 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四及第二十二被告 S
葉青菁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延
T T
聘,代表第五被告
U U
V V
-3-
A A
B B
王國豪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
C 延聘,代表第六及第十五被告 C
伍凱麟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樂賢周綽瑩司徒
D D
悅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七被告
E E
鄭凱霖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藹宜黃汝仲律師
F 事務所延聘,及黃思希大律師,由劉藹宜黃汝仲律師事 F
務所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八及第十六被告
G G
田思蔚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
H H
聘,代表第九及第十三被告
I 黎建華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I
J
延聘,及方藹婷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瑞泰律 J
師事務所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十及第十二被告
K K
傅昶生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憲文律師事務所
L L
延聘,及黃祖毅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憲文律
M 師事務所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十一被告 M
曾藹琪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
N N
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四被告
O O
宗銘誠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端庭律師行延
P 聘,及林曉婷大律師,由趙端庭律師行以義助服務形式 P
延聘延聘,代表第十八及第十九被告
Q Q
林國輝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
R R
延聘,及蔡曉恩大律師,由鄭國洪律師事務所以義助服
S 務形式延聘延聘,代表第二十被告 S
T
李國輔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志芬律師行延 T
聘,代表第二十一被告
U U
V V
-4-
A A
B B
黃達明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延
C 聘,代表第二十三被告 C
黃錦娟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
D D
聘,及李栩政大律師,由伍展邦律師行以義助服務形式
E E
延聘延聘,代表第二十四被告
F 控罪: [1] 暴動(Riot) F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G G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H H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or
I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 I
J
--------------------- J
裁決理由書
K K
---------------------
L L
案件背景、控罪及答辯
M M
N 1. 本案是有關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於香港西邊街和皇 N
O 后街之間西一帶所發生的社會運動事件,受審的 23 名被告於事件中 O
被捕,被控以下控罪:—
P P
Q (1) 控罪一『暴動』罪(訴 D1 至 D16、D18 至 D24), Q
R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 R
(2)條;
S S
T T
U U
V V
-5-
A A
B B
(2) 控罪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訴 D15),
C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232 章《警隊條例》第 63 條; C
D D
(3)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訴 D4),
E E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第 8(1)(b)
F 及 20 條。 F
G G
2. 控罪一的罪行詳情指有關被告和男子簡健煌於 2019 年 7
H H
月 28 日,在香港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的一帶,連同其他人
I 參與暴動。 I
J J
3. 控罪二的罪行詳情指 D15 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香港
K 德輔道西 28 號宜必思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K
L 總督察鄧智兆。 L
M M
4. 控罪三的罪行詳情指 D4 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香港皇
N 后街,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 N
O 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WESTON、型號: O
WT-580PLUS、機身號碼:1703A00683)。
P P
Q 5. D1 至 D16、D18 至 D24 均否認他們各自被控的控罪。 Q
R R
S S
T T
U U
V V
-6-
A A
B B
證人、證物及承認事實
C C
6. 控方於審訊共傳召了 66 名控方證人,除了 PW61 雷志華
D D
先生為控罪三檢獲的器具的檢查人員外,其餘 65 名控方證人均為警
E E
務人員。
F F
7. 就著控罪一『暴動』罪,控方呈遞並倚賴三類片段及相片
G G
為證據,即:—
H H
I
(1) 警方於案發時於現場拍攝的片段(證物 P31-P46、 I
P71);
J J
K (2) 警方案發後從現場一帶檢取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K
(P47-P56、P67、P79);
L L
M M
(3) 警方從互聯網上下載的片段及相片(P57-P59)。
N N
8. 雖然控方把上述 (1)、(2) 及 (3) 所有片段內容呈堂,但是
O O
控方表明並非依賴片段的全部內容。
P P
Q 9. 就著控罪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控方是倚賴 Q
PW36 總督察鄧智兆的證供。
R R
S 10. 就著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方是倚賴 S
PW11 偵緝警員 8396 鄭業銘、PW12 偵緝警員 15010 何溢紳、PW65
T T
偵緝警員 11937 陳有財和 PW61 雷志華先生的證供。
U U
V V
-7-
A A
B B
C 11. 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C
65B 條以承認事實處理雙方並無爭議的案情及呈遞相關證物。
D D
E 控方證人 E
F F
12. 控方於審訊中共傳召了 66 名控方證人,他們分別是:—
G G
H PW1 陳思達總警司 - 案發當日 PW1 是新界南總區應變大 H
隊的指揮官;
I I
J J
PW2 吳智偉督察 - 案發當日 PW2 曾向於德輔道西聚集的
K 群眾發出警告; K
L L
PW3 趙善俊督察 - 案發當日 PW3 曾向於德輔道西聚集的
M M
群眾發出警告;
N N
PW4 警署警長 53327 伍尚國 - PW4 為控制 D1 的警務人
O O
員;
P P
PW5 偵緝警員 14569 林浩昌 – PW5 為拘捕及警誡 D1 的
Q Q
警務人員;
R R
S PW6 偵緝警員 15927 饒家睿 – PW6 為控制,拘捕及警誡 S
D2 的警務人員;
T T
U U
V V
-8-
A A
B B
PW7 偵緝警長 54982 譚建成 – PW7 為控制 D3 的警務人
C 員; C
D D
PW8 偵緝警員 13579 黃中希 – PW8 為拘捕及警誡 D3 的
E E
警務人員;
F F
PW9 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 – PW9 為控制 D4 的警務人
G G
員;
H H
I
PW10 警員 21283 葉桂堯 – PW10 是 D4 的看守人員; I
J J
PW11 偵緝警員 8396 鄭業銘 – PW11 在案發當天於現場
K 拘捕及警誡 D4,他亦是當日在現場拍攝影片的其中一名 K
警務人員;
L L
M M
PW12 偵緝警員 15010 何溢紳 – PW12 是證物人員,他的
N 證供與無線電收發器的證據連鎖性有關; N
O O
PW13 警署警長 49605 陳國深 – PW13 是警方臨時羈留中
P P
心的值日官;
Q Q
PW14 偵緝警員 14064 林健邦 – PW14 為控制,拘捕及警
R R
誡 D5 的警務人員;
S S
T PW15 偵緝警員 11869 蕭啟發 – PW15 為控制,拘捕及警 T
誡 D6 的警務人員;
U U
V V
-9-
A A
B B
C PW16 偵緝警員 9865 古志華 – PW16 是快速搜查 D6 的警 C
務人員;
D D
E PW17 偵緝警員 7720 嚴偉倫 – PW17 為控制及拘捕 D7 的 E
F
警務人員; F
G G
PW18 警員 13004 區卓賢 – PW18 是快速搜查 D7 的警務
H 人員; H
I I
PW19 偵緝警員 11223 馮煒康 – PW19 在案發當天於現場
J J
警誡 D7,他亦是影片 NTS-16 M049 的拍攝人員;
K K
PW20 警員 9875 梁金信 – PW20 為控制 D8 的警務人員;
L L
M
PW21 偵緝警員 12381 梁晉榮 – PW21 為控制,拘捕及警 M
N 誡 D9 的警務人員; N
O O
PW22 高級督察邱嘉威 – PW22 為控制 D10 的警務人員;
P P
PW23 偵緝警長 51631 蘇長安 – PW23 為看守 D10 的警務
Q Q
人員;
R R
S PW24 偵緝警長 51338 王志強 – PW24 為看守 D10 的警務 S
人員;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PW25 女偵緝警員 14537 林嘉蔚 – PW25 為拘捕及警誡
C D10 的警務人員; C
D D
PW26 警員 9385 陳穎然 – PW26 為控制 D11 的警務人員;
E E
F
PW27 女警員 27049 李國華 – PW27 為看守 D11 的警務人 F
員;
G G
H PW28 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 PW28 為拘捕及警誡 D11 H
I
的警務人員; I
J J
PW29 警長 5275 葉廣全 –P W29 為控制 D12 的警務人員;
K K
PW30 女警員 15225 羅子茵 – PW30 為看守 D12 的警務人
L L
員;
M M
N PW31 偵緝警員 15275 張震東 – PW31 為拘捕及警誡 D12 N
的警務人員;
O O
P PW32 警員 16732 林卓賢 – PW32 為控制及拘捕 D13 的警 P
Q 務人員; Q
R R
PW33 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韜 – PW33 為警誡 D13 的警務
S 人員; S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PW34 警長 58151 施卓然 – PW34 PW29 為控制 D14 的警
C 務人員; C
D D
PW35 偵緝警員 6314 楊立隆 – PW35 為拘捕及警誡 D14
E E
的警務人員;
F F
PW36 總督察鄧智兆 – PW36 為控制 D15 的警務人員;
G G
H PW37 警長 58171 黃子誠 – PW37 是快速搜查 D15 的警務 H
I
人員; I
J J
PW38 警員 12799 李梓濱 – PW38 為拘捕及警誡 D15 的警
K 務人員; K
L L
PW39 警員 9800 黃銘暉 – PW39 為控制 D16 的警務人員;
M M
N PW40 警員 18658 阮志榮 – PW40 為控制 D16 的警務人員; N
O O
PW41 警員 5589 陳福源 –PW41 為拘捕及警誡 D16 的警務
P 人員; P
Q Q
PW42 警長 58024 許杰星 – PW42 為控制及拘捕男子簡健
R R
煌的警務人員;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C C
PW43 警長 18644 歐陽錦慰 – PW43 為控制 D18 的警務人
D D
員;
E E
PW44 偵緝警員 5745 葉港荃 – PW44 為拘捕及警誡 D18
F F
的警務人員;
G G
H PW45 警長 2318 歐緯昌 –PW45 為控制 D20 的警務人員, H
他並於案中從影片認證被告人;
I I
J J
PW46 警員 24309 翁烈鍵 –PW46 為控制 D21 的警務人員;
K K
PW47 女警員 19116 黃翹穎 –PW47 為看守 D21 的警務人
L L
員;
M M
N
PW48 女偵緝高級警員 56801 區煥嬋–PW48 為看守 D21 N
的警務人員;
O O
P PW49 警員 17040 繆益倫 –PW49 為控制及拘捕 D19 的警 P
務人員,他並於案中從影片認證 D20 及 D21;
Q Q
R R
PW50 警署警長 55990 陳怡 –PW50 是快速搜查 D19、D20
S 及 D21 的警務人員; S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PW51 高級督察顏德昌 –PW51 是快速搜查 D20 的警務人
C 員; C
D D
PW52 警長 58808 劉啟倫 –PW52 為看守 D19 的警務人員;
E E
F
PW53 偵緝警員 13482 黎子健 –PW53 為拘捕及警誡 D21 F
的警務人員;
G G
H PW54 高級督察彭智偉–PW54 為控制 D22 的警務人員; H
I I
PW55 女偵緝警員 9702 鄭翠虹 –PW55 是有關 D22 的證物
J J
人員,她的證供亦與(NTS M085)及(NTS M023)的證
K 據連鎖性有關; K
L L
PW56 警長 7937 陳盼達 - PW56 為控制及拘捕 D23 的警
M M
務人員;
N N
PW57 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PW57 為警誡 D23 的警務人
O O
員;
P P
Q PW58 警員 15944 馮家洛–PW58 為控制 D24 的警務人員; Q
R R
PW59 偵緝警員 11294 唐聞生–PW59 為拘捕及警誡 D24
S 的警務人員; S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PW60 高級督察蘇裕天–PW60 於案發當天為西區分區活
C 動管理主管; C
D D
PW61 雷志華先生 –PW61 是無線電收發器檢驗人員;
E E
F
PW62 偵緝警員 17534 陳超勁 –PW62 從影片中分析人物 F
及辨認出部分被告人,他的證供亦與 TVB 公開片段及閉
G G
路電視片段的證據連鎖性有關;
H H
I
PW63 警署警長 51296 邱健良 – PW63 是警方臨時羈留中 I
心的值日官;
J J
K PW64 女偵緝警員 9637 賴綺婷–PW64 是證物人員及調查 K
員,她的證供關乎證據的連鎖性;
L L
M M
PW65 偵緝警員 11937 陳有財–PW65 是證物人員,他的證
N 供與(NTS-16 M093)、(NTS-16 M045)、(KW M105)、 N
(NTS M035)、(NTS M041)、(NTS-16 M049)、(NTS
O O
M085)、(KW M059)及(NTS M023)的證據連鎖性和
P P
無線電收發器的證據連鎖性有關;
Q Q
PW66 偵緝警員 14502 洪梓煬-PW66 是協助搜尋閉路電視
R R
的警務人員。
S S
T 13. 為著本判案書篇幅的考慮,本席不擬贅述 66 名控方證人 T
的證供,本席於作出裁決之前,已考慮了每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包括
U U
V V
- 15 -
A A
B B
辯方於審訊時對有關證人證供的批評和攻擊及控辯各方於陳詞對控
C 方證人證供的分析。 C
D D
被告人的選擇
E E
F
14. 於控方案情完結後,法庭裁定各被告人面對的各項控罪表 F
面證據成立。
G G
H 15. 第三被告人選擇作證外,其餘被告人均選擇不作證。各被 H
I
告人均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I
J J
爭議事項
K K
16. 以下為本案的爭議事項:—
L L
M M
控罪 1 暴動罪
N N
(i) 於案發當天在案發現場是否發生了一暴動事件,這
O O
爭議事項涉及法庭從不爭議的證據,如影片,作出
P 的事實裁斷及關乎暴動罪的法律原則的考慮; P
Q Q
(ii) 暴動的時間範圍,控方於開案陳詞指出控方的立場
R R
是本案暴動是於下午 5 時 26 分至晚上大約 8 時期
S 間發生,控方並指暴動最遲於大約晚上 7 時 02 分已 S
T 經開始。就著暴動的範圍,控方於審前覆核表明本 T
U U
V V
- 16 -
A A
B B
案的暴動範圍是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至德輔道
C 西及皇后街交界的一帶; C
D D
(iii) 如案發當天在案發現場發生了控方所指的暴動事
E E
件,各被告人是否曾參與該暴動。這爭議事項涉及:
F (a) 身處現場的控方證人對案發時事件的描述、對有 F
關被告人的人物身份辨認、搜查證物和證物的處
G G
理;(b) 專責辨認人物的 PW62 辨認證供之呈納性和
H H
證據的價值比重;
I I
(iv) 選擇作證的 D3 證供之考慮。
J J
K 控罪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 K
L L
D15 是否有襲擊當時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 PW36,
M M
這事實爭議事項涉及 PW36 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的考慮。
N 呈堂的影片並沒有拍攝到控方所指 D15 襲擊 PW36 的經 N
O 過。 O
P P
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
Q Q
(i) D4 是否管有涉案的無線電收發器(證物 P4-7),即
R R
一部手提式對講機;
S S
T (ii) 有關罪行條文中的『沒有牌照』是一項罪行元素, T
控方必須證明該罪行元素(辯方立場);抑或該控
U U
V V
- 17 -
A A
B B
罪應被詮釋為『帶有例外情況的控罪』,被告人肩
C 負起證明相關例外情況的責任(控方立場); C
D D
(iii) P4-7 是否屬於一部被豁免的 409 兆赫對講機。
E E
F
暴動罪的相關法律條文及原則 F
G G
17. 《公安條例》第 19 條指明:—
H H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
I 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 I
動。
J J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K K
18. 《公安條例》第 18 條相關條文內容為:—
L L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
M M
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N N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O O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
P
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P
(3) 任何人與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
Q 非法集結罪…」 Q
R R
19. 《公安條例》第 17A(2)條指明:—
S S
「(a) 凡任何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在違反第 7 條或第 13 條
T 的規定下進行…該公眾遊行…即屬未經批准集結。」 T
U U
V V
- 18 -
A A
B B
20. 《公安條例》第 17 條授權任何警務人員去阻止舉行、或
C 停止或解散任何未經批准集結。 C
D D
21. 從《公安條例》第 18 和 19 條的條文可見,第 18 條的『非
E E
法集結』罪和第 19 條的『暴動』罪是層遞性質的罪行。『非法集結』
F 罪毋須證明有人實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作為;但『暴動』罪須證明 F
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有人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作為,因此『暴動』
G G
罪是由『非法集結』罪層遞演變而成的更嚴重罪行。
H H
I 22. 因此,於考慮案發時是否存在一個第 18 條的『暴動』, I
必需先考慮於涉案時間及地點,是否出現了一個第 18 條的『非法集
J J
結』。
K K
L 23. 根據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外兩人,律 L
政司司長 訴 湯偉雄及另外兩人,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M M
HKCFA 37 案所闡明,『非法集結』罪的罪行元素為:—
N N
O (1) 於控罪相關時間及地點,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 O
一起;
P P
Q (2) 這些集結的人(可以是但毋須一定是被告人):— Q
R R
(a)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
S S
T (b)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T
U U
V V
- 19 -
A A
B B
(3) 意圖導致(「意圖一環」)或相當可能導致(「相
C 當可能一環」)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 C
破壞社會安寧,或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籍以上的行為
D D
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 E
F (4) 控方在「相當可能一環」下毋須證明犯罪意圖; F
G G
(5) 任何人如參與上述非法集結,即干犯非法集結罪。
H H
被告人可以在非法集結發生後才加入;
I I
(6) 集結的演變時間不一,因此非法集結可以即時惡化
J J
為暴動。
K K
24. 本席緊記於考慮是否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時,必
L L
須證明被告人及其他集結的人作出上文(2)的行為時有著「參與其中
M 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法庭須遵循上訴庭於 FACC Nos 6 and M
N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案判案書就著「參與其中的意圖」這概念 N
的解釋。終審法院於判案書指出:—
O O
P “B.2 “Common Purpose” and sections 18 and 19 P
38. In our jurisdiction, statutory changes were
Q Q
introduced somewhat earlier by the Public Order Bill
1967 (“POB”). At the Bill’s First Reading, the Attorney-
R General explained that it was a codifying Bill, stating R
that it was:
S “…intended to be a comprehensive piece of S
legislation dealing with all aspects of public
T order…[and] more than a mere consolidation of T
existing laws… the opportunity [having] been
U U
V V
- 20 -
A A
B taken to expand certain provisions and to fill in B
some gaps…”
C C
He added:
D “Some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mmon law in D
relation to these offences were rather technical
E
and ill-adapted to modern conditions. Although 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unlawful assembly and riot
have retained therefore certain modifications
F have been made.” F
39. The Objects and Reasons of the Bill made it clear
G G
that sections 18 and 19 “replace the common law” as part
of the codification exercise. In particular, the intention
H is to eliminate any requirement for proof of a “common H
purpose”.
I 40. The drafters of the POO were evidently aware of I
the uncertainties concerning the element of “common
J purpose”at common law. As we have seen, a common J
purpose – in the sense of an extraneous purpose – is not
one of the elements of either offence as presently enacted.
K The Objects and Reasons indicate that this was a K
deliberate feature of the codification, Thus, it is
preferable not to refer to “common purpose”but to
L L
recognise instead the requirement of a participatory
intent, reflecting the participatory nature of the two
M offences. It is in any event clear that no requirement for M
proof of an 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 exists.”( 強調
後加)
N N
O 25. 『暴動』罪的罪行元素是:— O
P P
(1) 於相關時間及地點存在著一非法集結;
Q Q
R
(2) 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可以但毋須一定是被告人)破 R
壞社會安寧,從而令該非法集結成為暴動;及
S S
T T
U U
V V
- 21 -
A A
B B
(3) 被告人在暴動進行期間,參與該暴動和具有與其他
C 人一起參與該暴動的意圖。 C
D D
26. 從「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的條文內容可見,雖然「非
E E
法集結」罪與「暴動」罪的條文都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考慮,但
F 於「非法集結」罪下,集結人士需要作出上文(2)(a)或(b)的行為,而有 F
關行為的主觀意圖或導致的客觀後果是「破壞社會安寧」。至於「暴
G G
動」罪,「暴動」罪下集結人士是直接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兩
H H
種罪行針對的是不同的行為,並非是如辯方所指破壞社會安寧的輕重
I 程度。 I
J J
27. 於「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的「破壞社會安寧」包括 (i)
K K
蓄意使用暴力;或 (ii) 威脅使用暴力。就著 (ii) 威脅使用暴力而言,
L 有關行為對「破壞社會安寧」程度必須是迫切(imminent),「迫切」 L
即相當可能發生,而不是時間遠近的考慮。示威者的暴力行為是否擊
M M
中警員或對警方造成任何實際受傷從來不是「破壞社會安寧」的測試
N N
標準。比方說,若示威者以鐵枝敲打配戴防暴頭盔的警員頭部或警員
O 手持的防暴盾牌,警員因受防暴頭盔/防暴盾牌的保護沒有受傷,按辯 O
方的邏輯,警員既然沒有實際受傷,那便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D11
P P
結案陳詞第 28 段),辯方明顯錯誤解讀社會安寧的標準。
Q Q
R 28. 部分辯方大律師於結案陳詞指控方就著暴動罪需證明被 R
S
告人有參與非法集結/置身於未變成暴動之前的非法集結之中。終審 S
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案已於判案書第
T T
12 段指出被告可以在非法集結開始後才加入。必須清楚了解,暴動罪
U U
V V
- 22 -
A A
B B
雖然是由非法集結罪件變成的更嚴重罪行,但是暴動罪和非法集結罪
C 是兩項獨立的罪行,犯案者可以從非法集結至演變成暴動都一直參與 C
其中,但同樣可以只參與兩者其中之一。《公安條例》第 19 條從來
D D
沒要求被控暴動罪的被告人,除了參與有關的暴動之外,被告人必須
E E
一直從演變成該暴動的非法集結便開始參與其中。控方正確指出如辯
F 方的詮釋正確,那麼暴動罪並不能涵蓋暴動發生後到場參與作出暴力 F
行為的人。辯方的論說不但沒有法律典籍和案例支持,亦與英國案例
G G
R v Simpson, Ellis, and Sixteen Others (1842) Car & M 669; 174 ER 862
H H
所闡明的原則相悖,辯方所提出的梁天琦案第 57 至 58 段,也沒有如
I 辯方所說「只是出現在暴動現場並不是參與暴動的罪證」
,必須明白, I
可否用作參與暴動的罪證和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參與暴動是不同的考
J J
慮。
K K
29. 終審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L L
案進一步釐清了「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的法律原則。
M M
N 30. 終審法院於上述兩宗上訴處理以下有關「非法集結」罪和 N
「暴動」罪的爭議課題:—
O O
P P
(i) 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與其他參與非法集結或
Q 暴動的人士之間共享「共同目的」; Q
R R
(ii)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罪
S S
和「暴動」罪,以及若被告人並非身處現場,是否
T 仍可被定罪; T
U U
V V
- 23 -
A A
B B
(iii) 可否單單憑藉被告人身處現場而將其定罪;及
C C
(iv) 如果公訴書內除同案其他被告人外並沒提及任何
D D
其他暴動參與者,而該等同案其他被告人經審訊後
E E
沒有被定罪,是否構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
F 況」。 F
G G
31. 就著議題 (i),終審法院在審視「非法集結」罪和「暴動」
H 罪互相關連的結構後指出,兩者均屬「參與性」(participatory)的罪 H
行。控方須證明,並非被告人一直獨自行事,而是被告人曾與其他人
I I
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
J J
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終審法院裁定法律上並無規
K 定要求該等參與人士之間必須共享某些行額外(extraneous)的共同目 K
的。有關討論見判案書第 46 至 48 段,終審法院於考慮了上訴法庭於
L L
梁國華案判案書有關段落後指出上訴庭於梁國華案判案書的原意:—
M M
N “46. The “common law requirement of having a common N
purpose” is clearly a reference to a participatory intent. The
Court made this clear by adding “… if the offenders just had the
O common purpose of conducting themselves in the prescribed O
manner, it is sufficient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 of common
P
purpose under s 18(1). The Court was not endorsing P
an“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 Indeed, the submission that
such a purpose is required was rejected as “completely wrong in
Q law”. Q
47. The foregoing analysis is equally applicable to the
R R
offence of riot. A defendant committing the offence must have
a participatory intent. He or she must intend to take part in the
S riot along with other participants in the riotous assembly. No S
extraneous purpose has to be shown.
T 48. The notion of an 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 pose T
conceptu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Rioters may nurture various
U U
V V
- 24 -
A A
B purposes : to attack the police; to breach a police cordon so as to B
attack a target on the other side; to disrupt a transportation or
C other infrastructure system; to oppose a government policy; to C
cause a government minister to resign; and so forth. They might
even be motivated to riot in return for payment by an instigator.
D Quite apart form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of proving one or other D
purpose was shared by the defendants, argument would arise as
E
to how the 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 should be formulated E
and as to whether motive has to be distinguished from purpose
in this context. In contrast, proof of a defendant’s participatory
F intent may generally be inferred from his or her conduct.” F
G 32. 就著議題 (ii),終審法院裁定,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 G
現場的被告人不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或
H H
暴動是該等法定罪行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
I I
罪計劃」原則所凌駕。
J J
33. 終審法院並裁定,即使被告人身處現場,基本形式的「共
K K
同犯罪計劃」(basic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 “BJE”)不適用於非法集
L L
結罪及暴動罪,否則會與該等罪行中的「參與」這元素出現重疊或造
M 成混淆。但終審法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 M
N
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 N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懲處及判與主犯一樣的刑
O O
罰。
P P
34. 終審法院於判案書第 63 段至 65 段說:—
Q Q
“C.4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joint enterprise doctrine
R R
63. In our view:
S S
(a) On a proper construction of sections 18
and 19 of the POO, the joint enterprise doctrine
T is not applicable as a basis for fixing a defendant T
with liability for the offences of riot or unlawful
U U
V V
- 25 -
A A
B assembly as a principal if he or she was not B
present at the scene and was not taking part in the
C criminal assembly. ( “The absence point”) C
(b) On their true construction, POO sections
D 18 and 19 leave no room for operation of the D
common law doctrine in its BJE form because the
E
statutory language renders that doctrine otiose E
and its application would give rise to duplication
and possible confusion regarding the central
F actus reus element of “taking part” in the criminal F
assembly (“The taking part point”)
G G
(c) The EJE form of the doctrine may be
applicable if certain participants in the unlawful
H assembly or riot can be proved to have foreseen H
commission by one or more of their number of a
more serious offence as a possible incident of the
I execution of their planned joint participation in I
the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The EJE point”)
J J
(d) The foregoing propositions do not affect
potential secondary or inchoate liability for
K offences under sections 18 or 19 of persons who K
are not present at the scene.
L L
C.5 The absence point
M 64. The issue here is whether a defendant who is M
absent and so does not take part in the unlawful or riotous
assembly together with others so assembled, can be
N found guilty of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as a principal N
offender on the basis of the BJE doctrine. As noted
O previously, the Court of Appeal in both the Lo Case and O
the Tong Case omitted reference to the centrally
important actus reus element of “taking part”in sections
P 18 and 19. That resulted in focus on the participatory P
nature of the offences being lost.
Q Q
65. As analysed in Sections A.1 to A.3 of this
judgment, guilt as a principal offender requires proof that
R the defendant engaged collectively with other offender R
requires that the defendant engaged collectively with
other participants in or in furtherance of the prohibited
S S
conduct or breaches of the peace. The Ordinance defines
participatory offences requiring a defendant not just to
T “take part”, but to do so as part of an “assembly”, as a T
person “assembled together with others taking part. Thus,
its language imports a requirement of presence at the
U U
V V
- 26 -
A A
B scene before one can be held guilty as a principal B
offender. Such a statutory requirement cannot be
C displaced by the common la BJE doctrine. The C
proposition that at common law, a defendant may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be held guilty as a principal
D according to his own mens rea even though he was not D
present at the scene where the actus reus was committed
E
only holds good where operation of that doctrine is not E
excluded by inconsistent statutory provisions. In Chan
Kam Shing and Sze Kwan Lung the doctrine was
F applicable since the substantive offences involved were F
murder and manslaughter and not statutory offences
requiring presence at the scene.”
G G
H 35. 終審法院裁定,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 H
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且預見在實行該共同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
I I
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
J J
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 “EJE”),就更嚴重的
K 罪行負上法律責任。終審法院於判案書第 71 至 72 段說:— K
L L
“71. The difficulties associated with applying the BJE
doctrine to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do not arise in relation to
M EJE. There is no duplication or confusion since the liability M
based on the EJE doctrine relates to the further offence
N committed in execution of the plan and not just to taking part in N
the criminal assembly in question.
O 72. To take a hypothetical example, A,B and C may be O
among numerous other persons taking part in a riot (satisfying
P
all the statutory elements of the offence) and C then proceeds to P
commit a further offence – say, of murder, by deliberately
stabbing someone to death. If A and B are shown to have
Q participated with C in the riot and foreseen that C might commit Q
murder, meaning his assaulting a victim with intent to kill or
with intent to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as a possible incident
R R
of the execution of their planned participation in the riot, they
could be found guilty of murder on the EJE basis.”
S S
36. 就著議題 (iii),終審法院裁定,單純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
T T
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然而,如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
U U
V V
- 27 -
A A
B B
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
C 助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的人士而被定罪。 C
D D
在案發當天的相關時段,於控罪 1 所指的地點是否有一暴動發生?
E E
F
37. D4 至 D9、D13 至 D16 及 D18 至 D24 均爭議案件是否存 F
在一個暴動。
G G
H 38. 本席同意控方於結案陳詞第 79 段的觀察『…,但在審訊 H
I
時,辯方其實沒有就這議題提出太多的爭議,亦沒有向相關證人就他 I
們對示威者行為的觀察作出盤問或者質疑…』。
J J
K 39. 因暴動是從非法集結發展而成的更嚴重罪行,法庭於考慮 K
案發時現場是否有一暴動發生這問題時,須先考慮現場是否有一非法
L L
集結。
M M
N 40. 控方的立場是當日先出現了一未經批准集結,接著演變成 N
一非法集結,最後才演變成本案的暴動。
O O
P P
未經批准集結
Q Q
不反對通知列明的集會、警方反對的遊行和禁止的公眾集會
R R
S 41. 承認事實清楚指出案發當天只有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的 S
T 公眾集會獲不反對通知,而不反對通知列明集會的時間和地點。 T
U U
V V
- 28 -
A A
B B
42. 同樣不爭的事實是:就著劉穎匡擬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由
C 中環遮打花園中山紀念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警方清楚反對該遊行, C
且禁止其擬於中山紀念公園舉行的公眾集會。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
D D
員會亦駁回了劉穎匡的上訴,維持警方上述反對遊行和禁止集會的決
E E
定。
F F
案件發生當日在遮打花園的公眾集會
G G
H H
43. 從蘋果日報(證物 P57)的片段可見,在遮打花園的公眾
I 分集會開始不久後,已見為數不少的示威者離開車打花園經德輔道中 I
馬路向西環方向出發,示威者此舉違反了不反對通知書的定明條件,
J J
之前也沒根據《公安條例》給予通知(P57:01:18:15-01:25:24;截圖
K K
01:18:15、01:24:55 及 01:25:14,相關截圖冊頁數 p1-3)。當時德輔道
L 中東西行線向德輔道西方向沿途路面的交通明顯受示威者佔用路面 L
的行為所阻礙,在過了畢打街和德輔道中交界後,在德輔道中的馬路
M M
上再沒有汽車行駛(P57:01:25:25-01:30:46;截圖 01:29:27,相關截
N N
圖冊頁數 p4)。影片可見,示威者沿途不時高呼『香港警察,知法犯
O 法』(P57:01:28:28;截圖 01:30:46)的口號。亦有部分示威者以交 O
通圓筒、膠馬等雜物堵塞租庇利街和干諾道中行車線(P57:01:29:59-
P P
01:33:14;截圖 01:33:11,相關截圖冊頁數 p5)。
Q Q
R 警方當天的部署行動 R
S S
44. 本席信納 PW1 和 PW3 就著警方當天應對遊行和示威活
T T
動的部署行動的確證供,警方採納的掃蕩計劃涉及於三個地點設立三
U U
V V
- 29 -
A A
B B
條防線,即大約在下午 6 時 30 分完成部署的:(i) 位於西區警署外的
C 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交界面向東面的『德輔道西警方防線』;(ii) 位於 C
干諾道西與西邊街交界的『干諾道西警方防線』;和 (iii) PW1 證供所
D D
說的『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三條防線任何一條倘若受到襲擊,警
E E
方便會啟動掃蕩計劃,三條防線會向東面推進,驅散示威者。
F F
45. 本席認為 PW1 就著警方設立的三條防線的證供基本與影
G G
片所見的相符。
H H
I 46. 本席亦信納 PW3 就著他於下午六時分到達『德輔道西警 I
方防線』於現場所見所聞的證供。PW3 的證供與影片所見『德輔道西
J J
警方防線』的情況相符。
K K
L 約下午 5 時 22 分有一未經批准集結於忠正街的德輔道西的東西行車 L
線
M M
N 47. 本席信納 PW2 吳智偉督察就案發當天約下午 4 時 55 分 N
O 獲指派到德輔道西警方防線後於現場所見所聞的證供,PW2 有關這 O
課題的證供與影片和截圖所見吻合,見:i) 警方拍攝影片證物 P32
P P
(KW-M105 00000,截圖:00:00:51 (17:21:39))
,相關截圖冊頁數 p1;
Q Q
ii) 蘋果影片證物 P57,截圖:02:53:08,相關截圖冊頁數 p8;及 iii) 蘋
R 果影片證物 P57,截圖:03:00:21,相關截圖冊頁數 p9。從影片可見, R
約於下午 5 時 20 分,德輔道西警方防線巳完成設置。
S S
T T
U U
V V
- 30 -
A A
B B
48. 從警方拍攝影片證物 P32(KW-M105 00000 中的片段(i)
C 00:01:13-00:01 (17:22:00-17:22:11))可見,約於下午 5 時 22 分,在近 C
中正街的德輔道西的東西行車線,有大批威者集結並由金鐘步行向德
D D
輔道西警方防線。無庸置疑,上述在近中正街的德輔道西的東西行車
E E
線的遊行和集結,是《公安條例》第 17A(2)條所訂明的「未經批准集
F 結」。 F
G G
49. 本席亦留意到控方證據顯示當日亦有示威者在近正街的
H H
干諾道西馬路上集結並和警方於該處設置的警方防線(「干諾道西警
I 方防線」)持續對峙,本席明白有關干諾道西和干諾道西警方防線的 I
證據,僅屬用作本案背景的證據,干諾道西和干諾道西警方防線所在
J J
的地點,並非控罪 1 所指暴動的案發現場。
K K
L 50. 從雙方同意呈堂的影片片段,即警方拍攝的影片片段、警 L
方檢取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與及警方從互聯網上下載的片段,均可清
M M
楚看到,於約下午 5 時 20 分至晚上 7 時 02 分在 CL1,即當示威者集
N N
結在近正街的德輔道西警方防線是接近西邊街的德輔道西。
O O
51. PW2 證供說於大約下午 5 時 28 分,他見到德輔道西警方
P P
防線前約 70 米有約 150 名示威者在馬路上出現,步向警方防線,PW2
Q Q
指該些示威者的裝束和裝備包括頭盔、眼罩/護目鏡、口罩、護肘/護
R 膝、黑衫黑褲、包裹前臂的保鮮紙、部分人士手持棍狀物體、揚聲裝 R
置。本席認為 PW2 上述有關示威者衣著和裝備的證供吻合影片和截
S S
圖所見當時集結的示威者的裝束和裝備。
T T
U U
V V
- 31 -
A A
B B
52. 本席信納 PW2 所說,他和另一位女指揮官,因該些示威
C 者的出現,曾經向他們發出警告,使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命令他 C
們向金鐘方向和平離開。警員亦曾經向示威者展示橙色警告旗幟。但
D D
情況未有改善,及至約下午 5 時 32 分,示威者的人數上升至約 300
E E
人,他們和警方防線的距離亦拉近至 50 米。PW2 繼續警告示威者,
F 呼籲在現場附近的途人為他們的安全著想而立即離開。 F
G G
現場是否出現一非法集結
H H
I 53. 從影片可見,在德輔道西警方防線的警員並沒有對示威者 I
作出任何挑釁或刺激對方情緒的行為,且已給予示威者充足和清楚的
J J
警告,並給予示威者足夠的時間離開,但影片亦可見,在場的示威者
K K
沒有任何離開的跡象,他們在西邊街電車站 86W 的位置更加組成一
L 條橫跨德輔道西東西行車線的防線,面向德輔道西警方防線(見 (i)警 L
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M059 00001],截圖 00:12:07 (17:39:50),
M M
相關截圖冊頁數 p9);(ii) P57(蘋果),截圖 03:00:21,相關截圖冊
N N
頁數 p9;和 (iii) P57(iCable),截圖 03:42:11,相關截圖冊頁數 p1。
O O
54. 當時警方對示威者築起的防線仍沒有採取任何掃蕩,遑論
P P
攻擊的行為,但部分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打開雨傘。考慮到當時沒下雨
Q Q
及雨傘打開後放置的方向,本席肯定示威者打開雨傘明顯是衝著警方
R 作出的實質對抗行為而並非示威遊行的姿態。 R
S S
55. 本席信納 PW2 證供所說,他每隔大約兩分鐘便會向示威
T T
者發出警告。PW2 亦留意到有示威者傳送到示威者防線,以膠索帶加
U U
V V
- 32 -
A A
B B
固示威者防線,示威者亦不時高呼反政府口號。本席認為 PW2 上述
C 證供,與本席從影片所見示威者於示威者防線的行為基本吻合。本席 C
亦相信 PW2 所說,他其後更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在場警員亦向示威
D D
者展示警告旗幟。但的警告 PW2 對示威者並無絲毫影響,示威者仍
E E
繼續集結拒絕離開和敲打障礙物。
F F
56. 就著相關於「非法集結罪」中的「任何在場的人」、訂明
G G
的意圖和訂明的害怕等元素,本席信納 PW2 的證供,於約下午 5 時
H H
48 分,聚集在德輔道西的示威者和記者等人數已經上升至 400 人,他
I 們距離警方防線 30 至 50 米,約在西邊街亦有不清楚警方行動的市 I
民。約下午 6 時正,在西邊街和德輔道西交界的「銀力地產」旁的後
J J
巷,有大約 5 名示威者戴著頭盔、數目鏡、身穿黑衫黑褲和手持以浮
K K
板改裝的盾牌。本席認為 PW2 既能看到上述「銀力地產」旁的示威
L 者出的出現,當時在銀力地產旁的人亦可輕易看見該些示威者的出現 L
M
和行為。 M
N N
57. 本席信納 PW2 的證供,大約在下午 6 時 20 分,PW2 聽
O 到示威者敲打障礙物的聲音和繼續高呼反政府口號,如「光復香港, O
時代革命」,PW2 亦見到有鐳射光射向警方防線。
P P
Q Q
58. 本席信納 PW3 有關警方於德輔道西防線與示威者對峙的
R 證供,證人約於下午 6 時 50 分到達西區警署外時,他看見示威者在 R
不斷叫囂,高呼口號,並以強光和鐳射光射向警方防線,亦有示威者
S S
以硬物敲打路面設施製造聲浪營造出雙方對峙的氣氛。PW3 曾經以
T T
揚聲器向示威者發出警告。
U U
V V
- 33 -
A A
B B
C 59. 本席檢視了控方結案陳詞第 109 段詳列的影片及截圖資 C
料後,同意控方陳詞所說,從影片和截圖可見,當時集結的示威者的
D D
裝束和裝備包括:—
E E
F
(i) 黑衫、黑褲、黑鞋的裝束; F
(ii) 安全帽;
G G
(iii) 頭盔(如單車或單車頭盔);
H H
(iv) 護目鏡或泳鏡;
I (v) 口罩; I
(vi) 防毒面罩;
J J
(vii) 可用作包裹頭部和頸部的頸罩;
K K
(viii) 前臂包裹著保鮮紙;
L (ix) 手袖/冰袖; L
(x) 護肘/護膝;
M M
(xi) 手套(如勞工手套和防鎅手套);
N N
(xii) 行山杖;
O (xiii) 以浮板改裝而成的盾牌; O
(xiv) 長型棍狀物體;
P P
(xv) 雨傘;
Q Q
(xvi) 揚聲器;及
R (xvii) 膠索帶。 R
S S
60. 本席認為一些如頭盔、行山杖、防毒面罩、護肘/護膝、長
T T
型棍狀物體、勞工手套或防鎅手套、膠索帶和安全帽等裝備已經遠超
U U
V V
- 34 -
A A
B B
參與一和平示威或遊行參與者的裝備。至於黑衫、黑褲、黑鞋的裝束,
C 可說是當時示威遊行參與者的常見裝束,平情而論,不能單單以一個 C
人身穿黑衫、黑褲、黑鞋證明他參與的是非法集結或暴動,控方亦不
D D
是以被告人的衣著裝備作為證明有關被告人參與暴動的直接證據。但
E E
本席可以根據法庭對自從 2019 年 6 月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
F 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 F
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考慮有關被告人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否
G G
可構成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讓法庭考量有關被告人只是恰巧路過現
H H
場,或他/她是暴動的參與者。法庭也可考慮現場一眾示威者的裝備和
I 衣著是否類同,可否構成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讓法庭考量他們是否 I
J
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及是否參與了現場的暴 J
動。
K K
L 61. 終審法院在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L
M
判案書第 78 段被告人身上裝備的證據價值之考慮指出:— M
N N
“78. The focus should be on whether the evidence directly
proves or supports an irresistible inference that the defendant
O had taken part in the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Evidence which O
might support such an inference could include such matters as
the time and place of arrest and items found on the defendant,
P P
such as a helmet, body armour, goggles, a respirator, a radio
transceiver, plastic ties, laser pointers, weapons and materials to
Q make weapons such as patrol bombs which might have been Q
used by those taking part in the criminal assembly. Such fluidity
and the basis of the defendant’s alleged liability should also be
R borne in mind in the drafting of the charge, catering for the R
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
S S
T T
U U
V V
- 35 -
A A
B B
62. 本席認為呈堂的影片支持 PW2 和 PW3 的證供。從影片可
C 見,當時在 CL1 集結的示威者當中有人做出各種擾亂秩序、威嚇性或 C
挑撥性的行為,即:—
D D
E E
(i) 非法霸佔德輔道西的東西行車線,阻塞交通(見警
F 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M059 00001],截圖 F
00:00:56 (17:28:39),相關截圖冊頁數 p1);
G G
H H
(ii) 使用揚聲器回應警方的警告和挑釁警方(見警方拍
I 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M059 00001]:(1) 00:01:25- I
00:01:42 (17:29:08-17:29:25);(2) 00:01:50-00:02:28
J J
(17:29:34-17:30:11);(3) 00:02:52-00:03:16 (17:30:35-
K K
17:31:00) ; (4) 00:03:20-00:05:38 (17:31:03-
L 17:33:21) ; (5) 00:06:03-00:06:09 (17:33:46- L
17:33:52) ; (6) 00:06:49-00:07:00 (17:34:32-
M M
17:34:43)]、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M059
N N
00002]:(1) 00:05:25-00:05:47 (17:45:00-17:46:00);
O (2) 00:06:19-00:07:02 (17:46:31-17:47:15) ; (3) O
00:08:36-00:09:15 (17:48:48-17:49:27);(4) 00:09:31-
P P
00:10:19 (17:49:43-17:50:32) ]和警方拍攝的影片證
Q Q
物 P32 [KW-M105 00005] : (1) 00:01:01-00:01:19
R (18:24:14-18:24:32);(2) 00:07:25-00:09:00 (18:30:40- R
S 18:32:13)); S
T T
U U
V V
- 36 -
A A
B B
(iii) 高叫反警方或反政府口號(見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C P32 [KW-M105 00000]:00:03:44-00:03:49 (17:24:32- C
17:24:37),口號「黑警」;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D D
[KW-M059 00001]:(1) 00:07:00-00:07:08 (17:34:44-
E E
17:34:51),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2) 00:08:29-
F 00:08:53 (17:36:12-17:36:37),口號「黑警可恥」、 F
警 方 拍 攝 的 影 片 證 物 P32 [KW-M105 00002] :
G G
00:02:30- 00:03:30 (17:48:15-17:49:15),口號「光復
H H
香港、時代革命」、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2 [KW-
I M105 00005] : 00:00:18-00:00:34 (18:23:31- I
J
18:23:47),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警方拍 J
攝的影片證物 P33 [NTC M023 00000]:00:10:12-
K K
00:11:12 (18:48:35-18:49:36),口號「警黑合作、證
L L
據確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M M
(iv) 部分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打開雨傘,躲在「傘陣」後
N N
方和警方對峙(見(i) 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O M059 00001]:截圖 00:00:56 (17:28:39),相關截圖 O
P 冊頁數 p1;(ii) 證物 P31[KW M059 00002]:截圖 P
00:00:11 (17:40:23),相關截圖冊頁數 p10;(iii) 米
Q Q
報:截圖 00:12:49,相關截圖冊頁數 p5);
R R
S (v) 以膠欄、雜物在馬路上築起路障和警方對峙(見(i) S
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M059 00001]:(i) 截
T T
圖 00:09:38 (17:37:22),相關截圖冊頁數 p5; (ii)
U U
V V
- 37 -
A A
B B
00:12:07 (17:39:50),相關截圖冊頁數 p9;(ii) P31
C [KW M059 00003]:截圖 00:01:40 (17:54:22),相關 C
截圖冊頁數 p17;(iii) 米報:截圖 00:12:49,相關截
D D
圖冊頁數 p5);
E E
F (vi) 把使用膠欄築起的路障以膠索帶縳起加固(見 (i) 警 F
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46 [KW M010 00001]:截圖
G G
00:00:47 (17:40:08),相關截圖冊頁數 p13;(ii) 警方
H H
拍 攝 的 影 片 證 物 P31 [KW M059 00002] : 截 圖
I 00:08:03 (17:48:15),相關截圖冊頁數 p13;(iii) 警方 I
拍 攝 的 影 片 證 物 P31 [KW M059 00003] : 截 圖
J J
00:02:06 (17:54:49),相關截圖冊頁數 p20;(iv) 警方
K K
拍 攝 的影 片證 物 P32 [KW- M105 00002] : 截 圖
L 00:09:45 (17:55:31),相關截圖冊頁數 p13); L
M M
(vii) 示威者向其他示威者派發膠索帶作加固路障之用
N N
(見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46 [KW M010 00001]:
O 00:00:51-00:04:16 (17:40:12-17:43:37),截圖 00:00:51 O
(17:40:13),相關截圖冊頁數 p4);
P P
Q Q
(viii) 部分示威者以粗言穢語辱罵警方(見警方拍攝的影
R 片證物 P31 [KW-M059 00002]:(i) 00:05:14-00:05:16 R
(17:45:26-17:45:28);(ii) 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2
S S
[KW-M105 00002] : 00:09:51-00:09:55 (17:55:36-
T T
17:55:40));
U U
V V
- 38 -
A A
B B
C (ix) 示威者運送物資如黃色的工程圍板、長竿到示威者 C
防線加固路障(見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2 [KW-
D D
M105 00004] : (i) 00:00:38-00:00:43 (18:11:22-
E E
18:11:27),截圖 00:00:40 (18:11:24),相關截圖冊頁
F 數 p19;(ii) 00:00:50- 00:00:56 (18:11:34-18:11:35), F
截圖 00:00:51 (18:11:33),相關截圖冊頁數 p20、P32
G G
[KW-M105 00006] : 00:03:03-00:03:09 (18:38:46-
H H
18:38:52),截圖 00:03:03 (18:38:46),相關截圖冊頁
I 數 p25); I
J J
(x) 搖晃路牌(見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2 (i) [KW-
K K
M105 00004]:00:11:32-00:11:59 (18:22:36-18:22:43),
L 截圖 00:11:53 (18:22:38),相關截圖冊頁數 p23;(ii) L
KW-M105 00005] : 00:01:14-00:01:46 (18:24:27-
M M
18:25:00),截圖 00:01:20 (18:24:34),相關截圖冊頁
N N
數 p24);
O O
(xi) 敲打物件發出聲響(見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2:
P P
(i) [KW-M105 00004]:00:05:42-00:05:51 (18:16:27-
Q Q
18:16:36);(ii) [KW-M105 00005]:00:10:04-00:10:19
R (18:33:19-18:33:34) ; (iii) [KW-M105 00006] : R
00:06:40-00:06:47 (18:42:23-18:42:30) ; (iv) [NTS
S S
M023 00001] : 00:07:57-00:09:59 (18:58:49-
T T
19:00:52));及
U U
V V
- 39 -
A A
B B
C (xii) 示威者中有人使用綠色鐳射光束射向警方防線(見 C
證物 P57 米報:00:17:07-00:17:10 截圖 00:17:07,相
D D
關截圖冊頁數 p8)。
E E
F
63. 本席認為現場集結出現上述行為使現場集結由一個未經 F
批准集結演變一個非法集結。
G G
H 64. 考慮到示威者於 CL1 集結的人數,上文指出影片所見示 H
I
威者的裝束及他們的裝備包括當時可合理地令人擔心會用作武器的 I
行山杖和棍狀物體,再加上和集結的示威者前述影片所見的行為的性
J J
質都是針對警方或政府、堵塞交通和阻礙其他行人,本席認為上述行
K 為顯然屬於《公安條例》第 19(1)條下的「擾亂秩序的行為」和「帶有 K
L 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L
M M
65. 本席考慮到上文所述集結的示威者的裝束、裝備和他們在
N 德輔道西堵路、設置傘陣和高呼口號的行為,本席肯定集結的示威者 N
O 的行為具有集體性質,他們是集結在一起行事,懷著「參與其中的意 O
圖」作出前述擾亂秩序和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P P
Q 66. 本席肯定當時在現場集結的示威者意圖導致現場的其他 Q
R
人,如記者、旁觀的市民、甚至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合理地害怕集 R
結的示威者會藉著上述的行為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客觀而言,集
S S
結的示威者上述的行為亦相當可能導致現場的其他人合理地害怕集
T T
U U
V V
- 40 -
A A
B B
結的示威者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合理地害怕他們會藉著上述的行為使
C 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C
D D
67.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裁定,於約 5 時 28 分,當示威者非
E E
法霸佔德輔道西的東西行車線阻礙交通時,現場的未經批准集結已經
F 發展成《公安條例》第 18(1)條下的「非法集結」。 F
G G
非法集結是否演變成一暴動
H H
I
68. 本席信納 PW40 的證供,他於當日下午約 6 時正加入警方 I
德輔道西防線後,他在東行線馬路上被來自示威者正前方位置的鐳射
J J
光線射中眼睛,使證人立即眨眼,避開鐳射光線。本席肯定射中 PW40
K 的鐳射光是由示威者射出。使用鐳射光射向警員並射中警員的眼睛屬 K
L 「蓄意使用暴力的行為,符合 HKSAR v Chow Nok Hang 92013」 16 L
HKCFAR 347 所指「破壞社會安寧」是指蓄意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
M M
力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
N N
O 69. 以上行為,考慮到當時現場的環境氛圍,明顯屬於蓄意使 O
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行為,符合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P P
16 HKCFAR 837 所援引的 R v Howell [1982] QB 416 的驗證標準,其
Q Q
威脅使用暴力的預期傷害是迫切,相當可能發生的。
R R
70. 本席留意到自非法集結於約下午 5 時 28 分開始發生後,
S S
至大約 6 時 PW40 被鐳射光射中眼睛,示威者的行徑明顯地和持續地
T 變本加厲,非法集結的示威者的行為包括:— T
U U
V V
- 41 -
A A
B B
C (i) 繼續高呼反政府或針對警察的口號; C
(ii) 繼續手持一些如行山杖、雨傘、棍狀物體的攻擊性
D D
武器;
E E
(iii) 搖晃路牌;
F (iv) 以膠索帶加固路障; F
(v) 運送物資往示威者防線;
G G
(v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營造對峙氣氛;
H H
(vii) 用鐳射光線射向警方防線。
I I
71. 本席認為從非法集結開始後,集結的示威者的行為使現場
J J
的情況持續惡化,考慮到非法集結於約下午 5 時 28 分開始後至約 6
K K
時 PW40 被鐳射光射中眼睛期間非法集結的示威者變本加厲的行徑,
L 本席裁定於大約下午 6 時自 PW40 被示威者以鐳射光射中眼睛,現場 L
的非法集結已經演變成一個《公安條例》第 19(1)條下的「暴動」。
M M
N N
72. 前述示威者擾亂秩序和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
O 為,於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後,該些擾亂秩序和帶有威嚇性、侮辱性 O
或挑撥性的行為仍持續出現,絕對催化「破壞社會安寧」。
P P
Q Q
73. 辯方指堵路及築路障不屬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行為,因
R 此「單單地霸佔道路並在道路上築起路障,此行為本身並沒有破壞社 R
會安寧。」(強調後加)
S S
T T
U U
V V
- 42 -
A A
B B
74. 本席認為辯方斬件切割式個别考慮堵路及築路障這行為
C 而忽略整個背景是以偏概全,毫無意義的討論。辯方斷章取義地援引 C
Wong Ying Yiu 案,法庭於該案說得清楚:非法闖入這行為本身,於該
D D
案的情况下,不可能做成破壞社會安寧。於 Wong Ying Yiu 案,示威
E E
者只是舉起橫額及標語、叫口號、上演街頭話劇、打鼓和只有部分示
F 威者阻擋馬路,走路時間及規模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本案的堵路涉 F
及示威者以鐵欄、膠欄、工程圍板築成路障堵路,霸佔整斷馬路跟警
G G
方防線長時間對峙,只採用該案法庭對事實得出的結論而囫圇吞棗套
H H
用於本案的堵路行為,這種辯證方法並不可取。
I I
75. 就著暴動所涵蓋的範圍,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示威者除
J J
了在近中正街的德輔道西集結,從證物影片 [P46] KW M010 及 [P32]
K K
KW-M105 和銀力地產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確實有示威者遊走於德
L 輔道西及西邊街之間,他們的行為包括:— L
M M
(i) 在 德 輔 道 西 以 膠 索 帶 加 固 路 障 ( 見 [P46] KW
N N
M010);
O O
(ii) 把膠欄及黃色工程圍板搬到銀力地產旁的後巷(見
P P
[P32] KW-M105);
Q Q
R (iii) 在 西 邊 街 向 警 方 防 線 大 聲 挑 釁 ( 見 [P32] KW- R
M105)。
S S
T T
U U
V V
- 43 -
A A
B B
76. 本席認為證據清楚顯示德輔道西的示威者和西邊街的示
C 威者之間有著「充分的聯繫關係或關連」及懷著作出破壞秩序的行為 C
及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這「參與其中的意圖」
D D
(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顯示本案暴動涵蓋德輔道西與皇后
E E
大道西之間的西邊街。
F F
77. 本席考慮了 D14 盤問 PW2 時以截圖 [D14-1] 於西邊街的
G G
人士之衣著是否與證人證供中的「激進示威者」和 PW2 如何判斷該
H H
些人士是否相似這課題的證供,本席不認為有關盤問所帶出的證供對
I 本案的爭議事項的考慮有任何幫助。從 PW2 的證供可見,他判斷德 I
輔道西的人士為示威者時是綜合考慮了多項因素,他們的裝束裝備只
J J
是其中的一個原因。再者,PW2 亦不排除在西邊街的人士中混有激進
K K
的示威者。PW2 對西邊街的人士之衣著的判斷明顯並非基於證據的
L 全面考慮,他的判斷對於法庭考慮:(i) 暴動是否存在;(ii) 暴動的範 L
M
圍;(iii) 不同地點的群眾之間是否存在足夠的聯繫或關連或參與其中 M
的意圖;和(iv) 一名人士是否示威者或者旁觀的市民的考慮毫無幫助。
N N
O 78. 本席重複觀看了警方在德輔道西一帶檢取的閉路電視錄 O
影片段,即 [P48] 集譽海產、[P49] 百利行、[P50] 榮利號、{P52}中國
P P
銀行、[P53] 樸記、[P55] 恆竣海味與及[P56] 加旺找換匯款的相關片
Q Q
段,上述片段可見,確有示威者在西邊街與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的
R 其它不同位置,作出顯然和暴動有關的行為如:— R
S S
(i) 多名頭戴安全帽的示威者在德輔道西馬路上張開
T T
雨傘和把膠水馬推向西區警署方向;
U U
V V
- 44 -
A A
B B
C (ii) 多名示威者在東邊街電車站打開雨傘,拆卸電車站 C
的鐵欄,把鐵欄推向西區警署方向;
D D
E (iii) 多名身穿黑色裝束,手持交通圓筒的示威者出現於 E
F
近紫薇街的德輔道西馬路上步向西區警署方向; F
G G
(iv) 多名身穿黑色裝束,捧著樽裝蒸餾水的示威者出現
H 於近威利麻街的德輔道西行人路上步向西區警署 H
I
方向; I
J J
(v) 多名身穿黑色裝束,手持交通圓筒的示威者出現於
K 近高陞街的德輔道西馬路上步向西區警署方向; K
L L
(vi) 一名黑色衣著、戴安全帽、防毒面罩的示威者拖著
M M
一袋物品在近高陞街的德輔道西行人路,步向西區
N 警署方向; N
O O
(vii) 兩名黑色裝束的示威者分別捧著膠欄在近皇后街
P P
的德輔道西馬路上行走;
Q Q
(viii) 一名黑色上衣、戴口罩的示威者於近皇后街的德輔
R R
道西以膠紙店舖遮蔽閉路電視鏡頭。
S S
T 79. 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考慮到上文 (i)-(viii) 示威者的裝 T
束、裝備和行為,本席可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上文 (i)-(viii) 影片所
U U
V V
- 45 -
A A
B B
出現的示威者與近西邊街的德輔道西的示威者之間有著「充分的聯繫
C 關係或關連」及懷著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 C
性的行為這「參與其中的意圖」。上文 (i)-(viii) 示威者的裝束和裝備
D D
接近西邊間的德輔道西一帶的示威者無大分別,顯然他們是為了加固
E E
在接近忠正街集結的示威者防線以阻礙交通而把膠水馬、膠欄及交通
F 圓筒等物品運送往西區警署方向。上文 (iv) 的樽裝水明顯是用作支援 F
在 CL1 集結的示威者之用。上文 (viii) 示威者遮蔽閉路電視鏡頭明顯
G G
是不相讓示威者的行為被拍攝下來。
H H
I 80. 辯方指破壞閉路電視不屬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為缺乏 I
相關的第三者在場,例如銀行職員,並指有關行最多屬於刑事毀壞,
J J
並援引 Howell 案。本席認為辯方對於 Howell 案的理解全然錯誤,法
K K
庭於 Howell 案之所以提及在物主面前破壞其財產或傷害他是要指出
L 這很容易會使物主報仇,從而破壞社會安寧,法庭於 Howell 案提及 L
M
「在物主面前破壞其財產」不是討論在暴動對下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M
本席認為,旁觀者目擊示威者破壞閉路電視,絕對可能因此擔心其人
N N
身安全受到實際傷害。
O O
81. 在考慮「在物主面前破壞其財產」的重要性有多少時,須
P P
留意終審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判案書
Q 第 93 段就著 Howell 案有關討論的觀察:— Q
R R
“93. In POO sections 18 and 19, that policy consideration is
S covered by element[4]. Conduct prohibited under section 18(1) S
includes conduct which would “provoke other persons to
commit a breach of the peace”. Thus, the concept of a “breach
T of the peace” in sections 18 and 19 includes, but is not confined T
to, situations which might give rise to provoked retaliation as
U U
V V
- 46 -
A A
B envisaged in Howell. In cases involving actual or threatened B
violence to property, the owner of such property need not be
C present for there to be a breach of the peace.” C
D 82. 本席信納 PW1 的證供,他於約晚上 7 時從對講機得知干 D
諾道西的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所以警方當刻決定啟動掃蕩計
E E
劃。當時在德輔道西防線的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和特別戰術小隊
F F
(STC) 由 CL1 向東推進至 CL2。
G G
83. 本席亦信納 PW1 的證供,於警方防線向東推進約 5 秒左
H H
右,便遭示威者投擲棍、磚頭及雨傘。警方亦開始向示威者投擲催淚
I I
煙。
J J
84. 本席認為 PW1 就著警方推進的證供與 PW2 和 PW3 的證
K K
供吻合。
L L
M 85. PW3 的證供指在當時,PW3 和其他警務人員向東推進前 M
和期間,均有向示威者展示警方旗幟,警告使用催淚煙。於警方防線
N N
由西邊街起步時,與示威者最近距離約 40 至 50 米,示威者向警方投
O O
擲包括磚頭及雨傘的硬物。PW3 亦指出示威者一直沒有離開,他們只
P 是在警方推進時才面向著警方的防線向後退。 P
Q Q
86. D1 大律師於盤問 PW3 時指 PW3 於他的證人口供第 10 至
R R
13 段提及示威者的行為時,只提及示威者未有散去這一行為,未有提
S 及其他行為。本席信納 PW3 於覆問時的解釋,因示示威者未有散去 S
這一行為於當日每一環節都是重點,因此 PW3 在他的證人口供便提
T T
及這一行為。PW3 因示威者的各種反抗行為都是相若的,故他於證人
U U
V V
- 47 -
A A
B B
口供第 3 段提及後,在口供其餘部分便沒再重覆。本席認為 PW3 上
C 述解釋合理合信。 C
D D
87. PW2 的證供指當時他的小隊雖然沒有向前推進,但他見
E E
到在警方防線接近示威者防線時,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大量攻擊性武器,
F 如轉頭、雨傘和棍。 F
G G
88. PW1、PW2 和 PW3 的證供除了互相吻合,亦與影片片段
H H
所見相符,即:—
I I
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J J
K (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46-00:11:47 K
(19:02:38-19:02:39);截圖:00:11:46 (19:02:38);截
L L
圖冊頁數 p4;
M M
N (i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09- N
00:02:10 (19:01:57-19:01:58) ; 截 圖 : 00:02:09
O O
(19:01:58) [P34_PW3_001];截圖冊頁數 p3;
P P
Q (ii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46-00:11:47 Q
(19:02:38-19:02:39);截圖:00:11:46 (19:02:38);截
R R
圖冊頁數 p4;
S S
T T
U U
V V
- 48 -
A A
B B
(iv)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09-
C 00:02:10 (19:02:57-19:01:58) ; 截 圖 : 00:02:10 C
(19:01:59);截圖冊頁數 p4;
D D
E E
(v)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47-00:11:51
F (19:02:39-19:02:43);截圖:00:11:48 (19:02:40);截 F
圖冊頁數 p6;
G G
H H
(v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12-
I 00:02:13 (19:02:01-19:02:02) ; 截 圖 : 00:02:12 I
(19:02:00) [P34_PW3_002];截圖冊頁數 p5;
J J
K (vi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49-00:11:50 K
L (19:02:41-19:02:42);截圖:00:11:49 (19:02:41);截 L
圖冊頁數 p7;
M M
N (vii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14- N
O 00:02:15 (19:02:03-19:02:04) ; 截 圖 : 00:02:14 O
(19:02:03);截圖冊頁數 p6;
P P
Q (ix) [P34] NTS-16 M035 00000,影片 00:02:17-00:02:18 Q
R
(19:02:06-19:02:07) ; 截 圖 : 00:02:17 (19:02:06) R
[P34_PW3_003];截圖冊頁數 p7;
S S
T T
U U
V V
- 49 -
A A
B B
(x)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20-
C 00:02:21 (19:02:08-19:02:09) ; 截 圖 : 00:02:20 C
(19:02:08) [P34_PW3_004];截圖冊頁數 p8;
D D
E E
(x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56-00:11:57
F (19:02:48-19:02:49);截圖:00:11:56 (19:02:48);截 F
圖冊頁數 p8;
G G
H H
(xi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20-
I 00:02:21 (19:02:09-19:02:10) ; 截 圖 : 00:02:20 I
(19:02:09) [P34_PW3_005];截圖冊頁數 p9;
J J
K (xiii) [P36] NTS-16 M041 00002 , 影 片 : 00:01:36- K
L 00:01:39 (19:02:18-19:02:21) ; 截 圖 : 00:01:38 L
(19:02:20);截圖冊頁數 p2;
M M
N (xiv) [P38] M049 00000 , 影 片 : 00:01:28-00:01:31 N
O (19:02:28-19:02:31);截圖:00:01:30 (19:02:31);截 O
圖冊頁數 p1;
P P
Q (xv)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56-00:12:01 Q
R
(19:02:48-19:02:53);截圖:00:11:59 (19:02:51);截 R
圖冊頁數 p10;
S S
T T
U U
V V
- 50 -
A A
B B
(xv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22-
C 00:02:24 (19:02:10-19:02:13) ; 截 圖 : 00:02:23 C
(19:02:12) [P34_PW3_006];截圖冊頁數 p10;
D D
E E
(xvi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58-00:12:01
F (19:02:50-19:02:53);截圖:00:12:00 (19:02:52);截 F
圖冊頁數 p11;
G G
H H
(xviii) [P36] NTS-16 M041 00002 , 影 片 : 00:11:37-
I 00:11:39 (19:12:19-19:02:21) ; 截 圖 : 00:01:38 I
(19:02:21);截圖冊頁數 p3;
J J
K (xix)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25- K
L 00:02:26 (19:02:14-19:02:15) ; 截 圖 : 00:02:25 L
(19:02:14) [P34_PW3_006];截圖冊頁數 p11;
M M
N (xx)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2:04-00:12:05 N
O (19:02:56-19:02:57);截圖:00:12:04 (19:02:56);截 O
圖冊頁數 p12;
P P
Q (xx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27- Q
R
00:02:28 (19:02:16-19:02:17) ; 截 圖 : 00:02:27 R
(19:02:16) [P34_PW3_007];截圖冊頁數 p12;
S S
T T
U U
V V
- 51 -
A A
B B
(xxi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2:05-00:12:06
C (19:02:16-19:02:17);截圖:00:12:05 (19:02:57) ; C
截圖冊頁數 p13;
D D
E E
(xxiii) [P57] NOW (1)影片:04:03:10-04:03:47 (19:02:53-
F 19:03:30) 截圖:04:03:16 (19:02:59);截圖:04:03:18 F
(19:03:02) ; 截 圖 : 04:03:24 (19:03:08) ; 截
G G
圖:04:03:40 (19:03:24);截圖冊頁數 p5-8;(2) 影片
H H
04:06:27-04:06:35(19:06:11-19:06:18) 截 圖 :
I 04:06:28(19:06:11) [P57 [Now]_PW3_001];截圖: I
04:06:32 (19:06:15) [P57 [Now]_PW3_002];截圖冊
J J
頁數 p10-11;
K K
L (xxiv) [P57] 米報影片:00:18:38-00:19:38;截圖:00:18:46; L
截圖:00:18:55;截圖:00:19:35;截圖冊頁數 p11-
M M
13;
N N
O (xxv) [P36] NTS-16 M041 00002 , 影 片 : 00:01:43- O
00:01:58 (19:02:25-19:02:40) ; 截 圖 : 00:01:43
P P
(19:02:25);截 圖:00:01:45 (19:02:27) ; 截圖:
Q Q
00:01:46 (19:02:28);截圖:00:01:49 (19:02:31);截
R 圖:00:01:49 (19:02:31);截圖:00:01:56 (19:02:38); R
截圖冊頁數 p4-9;
S S
T T
U U
V V
- 52 -
A A
B B
(xxvi) [P36] NTS-16 M041 00002 , 影 片 : 00:03:54-
C 00:03:59 (19:04:36-19:03:41) ; 截 圖 : 00:03:56 C
(19:04:38);截圖冊頁數 p12。
D D
E E
將警方的催淚煙彈擲回/踢回警方防線
F F
(i) [P33] NTS M023 00002,影片:00:00:50-00:00:55
G G
(19:04:11-19:04:16);截圖:00:00:52 (19:04:14);截
H H
圖冊頁數 p16;
I I
(ii) PW3 現場所目擊和 [P34] NTS-16 M035 00000,影
J J
片:00:03:43-00:03:48 (19:04:11-19:04:16);截圖:
K 00:03:48 (19:03:36) [P34_PW3_008] ;截圖冊頁數 K
L p15; L
M M
(iii) [P36] NTS-16 M041 00002,影片:00:03:01-00:03:06
N (19:03:43-19:03:48);截圖:00:03:02 (19:03:44);截 N
O 圖冊頁數 p11; O
P P
(iv) [P38] M049 00000 , 影 片 : 00:02:54-00:02:59
Q (19:03:55-19:04:00);截圖:00:02:56 (19:03:57);截 Q
R
圖冊頁數 p4。 R
S S
89. 本席明白來自警方防線的催淚煙彈很大機會會令受催淚
T 煙影響的人士感到不適,但將警方的催淚煙彈擲回/踢回警方防線絕 T
U U
V V
- 53 -
A A
B B
對不是受催淚煙影響的人士的適當對應方法。現場的人如因催淚煙感
C 到不適,那便應立即離開現場/遠離彌漫著催淚煙的現場,而不是如影 C
片所見的示威者,把警方的催淚煙彈擲回/踢回警方防線。示威者上述
D D
對警方的催淚煙彈的處理,清楚顯示他們不肯應警方多次的呼籲/警
E E
告離開,決心於現場對抗警方的驅散示威集會的行動。
F F
90. 從影片可見,示威者的確只是在警方推進至西邊街電車站
G G
86W 時,因應附不了警方的推進而後退至 CL2 (即未到奇靈里的德輔
H H
道西),示威者沒有任何跡象散去。(見影片:(i) [P34] NTS-16 M035
I 00000;截圖:00:04:48 (19:04:37);截圖冊頁數 p17;(ii) [P57] NOW; I
截圖:00:05:56 (19:05:40);截圖冊頁數 p9;(iii) [P34] NTS-16 M035
J J
00000;截圖:00:04:48 (19:03:36) [P34_PW3_008];截圖冊頁數 p17。
K K
L 91. 就著警方防線和示威者防線的位置,從上文 (i) 和 (ii) 影 L
片 可見,片中警方防線位置仍未到奇靈里的德輔道西,於 (iii) 可見,
M M
片中示威者防線已經過了西源里的德輔道西。
N N
O 92. 即使本席於上文所裁定,即於約下午 6 時,自 PW40 被示 O
威者以鐳射光射中眼睛,現場的非法集結已經演變成「暴動」這裁定
P P
不正確,但事件持續惡化至於約下午 7 時 02 分警方德輔道西防線向
Q Q
東推進時,非法集結的示威者投擲大量的武器和把催淚煙彈向警方方
R 向擲回/踢回的行為,毫無疑問是屬「使人的人身實際受到傷害」的行 R
為,暴動最遲於約下午 7 時 02 分必然已經開始。
S S
T T
U U
V V
- 54 -
A A
B B
93. 本席信納 PW39 證供所說,約於下午 6 時當他到達西區警
C 署外加入警方防線後,聽到示威者高叫辱罵警隊的口號。 C
D D
94. 本席信納 PW6 證供所說,約於下午 6 時 45 分當他到達西
E E
區警署外加入警方防線後,聽到示威者高叫「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F 的反政府口號。本席亦信納他證供所說,約於晚上 7 時德輔道西警方 F
防線開始推進時,他見到示威者投擲鐵支、磚頭、雞蛋等雜物。在推
G G
進期間,PW6 本人亦被雞蛋擲中(見 [P39_PW6_001A])。
H H
I 95. 本席信納 PW10 證供所說,約於下午 6 時 45 分當他到達 I
西區警署外加入警方防線後,聽到示威者指罵警方,高叫辱罵警隊的
J J
口號。
K K
L 96. 本席信納 PW5 證供所說,約於晚上 7 時德輔道西警方防 L
線開始推進時,他見到示威者投擲水樽、石頭、雞蛋等雜物。示威者
M M
並不斷叫囂,高呼夾雜粗言穢語,咒罵警隊的口號。
N N
O 97. 本席亦信納 PW21 證供所說,約於晚上 7 時德輔道西警方 O
防線開始推進時,他見到示威者投擲磚頭、玻璃樽、鐵棒等雜物。
P P
Q 98. 本席亦信納 PW33 證供所說,約於晚上 7 時德輔道西警方 Q
R
防線開始推進距離西區警署大約數百米之後,他手持的警察透明膠盾 R
牌和他的大腿均被示威者投擲的石頭及雞蛋擲中
S S
T T
U U
V V
- 55 -
A A
B B
99. 上述 PW5、PW6、PW10、PW21 和 PW33 的證供,和 PW1、
C PW2、PW3 和 PW36 的證人證供吻合,亦與影片片段所見相符。 C
D D
100. D9 和 D13 於盤問 PW3 時指警方在第一次推進時,之前
E E
曾向警方投擲雜物、使用暴力的示威者已經在該階段離開德輔道西。
F PW3 清楚否認地方所指他看見辯方所指的情況,PW3 亦不同意辯方 F
所指示威者除了在第一階段的反應最為激烈外,示威者在其餘警方推
G G
進的階段的反應都是相對平和的說法。
H H
I 101. 如前述,本席絕不同意於有一個暴動發生後,如參與暴動 I
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參與者離開現場,那已出現的暴動便再不是暴
J J
動這說法。當有一暴動發生後 (即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
K K
從而令該非法集結成為暴動),所有作出參與該暴動的作為及意圖參
L 與該暴動的人,都是暴動的參與者。已經發生的暴動不會因為曾經作 L
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參與者離開現場而不再是暴動。即使全部作出
M M
曾經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人都已離開暴動現場,如在現場非法集結的
N N
人符合「參與該暴動及意圖與其他人一起參與該暴動」這罪行元素的
O 要求,他們也是和仍然是暴動的參與者,已經發生的暴動繼續存在。 O
須知道暴動罪罪行的特質是恃人多勢眾,聚眾行事,縱使全部作出曾
P P
經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人都已離開暴動現場,如在仍然逗留在現場非
Q Q
法集結的人符合「參與該暴動及意圖與其他人一起參與該暴動」這罪
R 行元素的要求,集結人數不減少,集結人士仍然可以恃人多勢眾,聚 R
S 眾行事而達到他們共同破壞社會安寧這目的。本席認為合理地詮釋暴 S
動罪,暴動開始後集結的人一直不解散,暴動仍然繼續,這詮釋才符
T T
合上訴庭於梁國雄案 [2020] HKCA 192 的觀察,即和平示威淪為非法
U U
V V
- 56 -
A A
B B
集結或暴動,和平參與者應盡快離開現場,逗留在現場本身已經有礙
C 人群管理及回復公眾秩序,甚至會促成事態惡化成暴力。上訴庭強調 C
了維持公共秩序(maintaining public order)的重要性。明顯地,當和
D D
平示威淪為非法集結或暴動,上訴庭不是要求在場集結人士應該停止
E E
作出違法行為/逗留於現場等待事態降溫,回復公眾秩序,而是應該要
F 解散。上述上訴庭於 梁國雄 案的觀察,與外國案例如控方援引的 F
Anderson 及 Hermes 案所闡明的普通法原則是一致的。
G G
H 102. 終審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H
判案書第 77 段說得明白:—
I I
J J
“77. A realistic view should be taken of the duration of the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So long as three or more participants
K remain actively engaged in the criminal assembly (not K
necessarily including the constituent offenders establishing the
unlawful assembly nor the person or persons whose breach or
L breaches of the peace transformed the unlawful assembly into a L
riot- they may have left), the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remains
M in being as a matter of law. Such an assembly remains in being M
as long as the participants remain at the scene even if, in the case
of the riot, the violence ebbs and flows. Any person taking part
N in such a riotous assembly commits the offence.” N
O O
103. 本席認為不論考慮普通法下的暴動罪原則,或將普通法下
P 的暴動罪原則應用在《公安條例》第 19 條,又或詮釋《公安條例》 P
第 19 條的立法原意,在顧及維持公共秩序(maintaining public order)
Q Q
的重要性,正確的詮釋是:一個暴動開始後,在解散前不會結束。本
R R
席同意控方就著暴動開始後法律上它何時終止的分析。考慮到暴動罪
S 是為了保障安寧不被破壞而設,暴動發生後,如暴動現場仍然有人集 S
結在一起而且他們作出參與該暴動的作為及意圖參與該暴動,暴動仍
T T
未結束。
U U
V V
- 57 -
A A
B B
C 104. 本席認為,要求在場集結人士盡快離開現場,解散集結這 C
要求更可確保不會出現辯方所指出現過度檢控的危險。
D D
E 105. 本席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於 CL2 曾使用暴力的示威者離 E
F
開後該暴動經已完結。法理上,即使所有曾使用暴力的示威者離開暴 F
動現場,只要本來與他們集結在一起的示威者仍然逗留在暴動現場,
G G
甚或退至 CL3 及更後的對峙階段,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那麼在
H H
CL1 暴動必定依然在繼續中,當然也可以有新的參與者往後加入暴動
I 行列。須知道,暴動罪是一群體的罪行,它的組成不僅限於破壞社會 I
安寧行為的人,而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和與他們集結在一起的人。
J J
法理上,暴動罪不可能因非法集結的人以接力形式使用暴力,離開,
K K
再由另外一些非法集結的人使用暴力而完結或開始另一個新的暴動,
L 法理上,該暴動必然是一個仍然在繼續進行中的暴動。上述詮釋,與 L
上文指出一個暴動開始後,在解散前暴動不會結束這原則吻合。承上
M M
分析,於考慮暴動是否存在/繼續進行時,不應該以切割/斬件方式審
N N
視於每一時刻發生的每種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而是應該一併考慮所有
O 參與集結的人士在整段時間及整個案發地點的所有行為,判斷暴動是 O
否存在/繼續進行。
P P
Q Q
106. 本席也不同意辯方陳詞中指法庭應以「斬件式/獨立考慮」
R 曾出現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如向警方防線投擲武器雜物,本席認為 R
以辯方的方式考慮案中曾出現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而達至當天在現
S S
場曾出現多次暴動的結論是荒謬和不切實際的。這類論點根本不應提
T T
出。
U U
V V
- 58 -
A A
B B
C 107. 辯方指叫口號、對警方說粗言穢語的行為不構成「破壞社 C
會安寧」。本席同意控方回應陳詞所說,辯方援引的 Howell 案中大律
D D
師的陳詞並非英國上訴法庭所確認的法律原則,至於辯方援引的劉瑞
E E
平案,完整地考慮該案的背景,法庭於該案就著「粗言穢語」這行為
F 的討論對本案在暴動罪下的「破壞社會安寧」的考慮並無幫助。一些 F
示威者口號、對警方說粗言穢語的行為,於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後,
G G
該些擾亂秩序和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口號和粗言穢語仍持
H H
續出現,絕對會催化「破壞社會安寧」。
I I
108. 本席信納 PW1、PW2 和 PW3 的證供可信可靠且與呈堂影
J J
片所見的情況吻合。
K K
L 示威者的後退只是攻防過程中的後退 L
M M
109. 本席考慮了暴動自晚上 7 時 05 分的發展。
N N
110. 從影片可見,示威者自暴動開始後,他們雖然曾經後退,
O O
但他們卻不是有任何離開現場終止暴動的意思,他們只是後退,等待
P P
時機再向前進逼警方防線。影片所見的後退只不過是示威者和警方攻
Q 防過程中的後退而已。 Q
R R
111. 本席考慮了以下影片所見警方防線推進及示威者防線後
S S
退的情況和雙方防線在不同時間的位置:—
T T
U U
V V
- 59 -
A A
B B
(i) [P57] Apple;影片:03:54:21-03:55:27;截圖:03:54:22;
C 截圖冊頁數 p15; C
D D
(ii) [P34] NTS-16 M035 00000;截圖:00:06:45 (19:06:34);
E E
截圖冊頁數 p20;
F F
(iii) [P57] NOW;截圖:04:07:32 (19:09:02);截圖冊頁
G G
數 p13;
H H
I
(iv) [P34] NTS-16 M035 00000;截圖:00:09:13 (19:09:02); I
截圖冊頁數 p23;
J J
K (v) Now;截圖:04:08:39 (19:08:23);截圖冊頁數 p14; K
和
L L
M M
(vi) [P34] NTS-16 M035 00000,影片:00:09:43-00:10:09
N (19:09:31-19:10:08);截圖:00:10:10 (19:10:00);截 N
圖冊頁數 p29。
O O
P P
112. 本席從以上影片可見,警方防線於約晚上 7 時 05 分從 CL2
Q 繼續推進至未到正街的德輔道西的 CL3。示威者對警方的推進和過程 Q
中展示的警告旗幟的反應是:起初示威者是退至過了崇慶里的德輔道
R R
西(CL3a),但示威者於約晚上 7 時 09 分伺機向前推進至崇慶里前
S S
的德輔道西(CL3b),向警方防線推進。
T T
大約晚上 7 時 13 分至晚上 7 時 15 分於 CL4 及 CL5 的情况
U U
V V
- 60 -
A A
B B
C 113. 就著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於 CL4 的情況,本席細看了 C
以下影片片段:—
D D
E (i) [P34] NTS-16 M035 00001 , 截 圖 : 00:01:52 E
F
(19:14:10);截圖冊頁數 p44,畫面顯示警方防線當 F
時是於崇慶里前的德輔道西;
G G
H (ii) [P34] NTS-16 M035 00001 , 截 圖 : 00:01:23 H
I
(19:13:41);截圖冊頁數 p42,畫面顯示示威者防線 I
是於桂香街前的德輔道西。
J J
K 114. 警方推進期間,曾經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和展示催淚煙的警 K
告旗幟。從影片可見,於警方推進時及在 CL4 時,示威者以白色強光
L L
照向警方防線(見 [P33] NTS M023 00002 截圖:00:10:41 (19:14:15);
M M
截圖冊頁數 p20)),影片亦可見到一名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N (見 [P44] NTS-16 M085 00001 影片:00:06:00-00:06:03 (19:14:13- N
O 19:14:16);截圖:00:06:02 (19:14:15) [P44_PW3_001];截圖冊頁數 O
p18)。
P P
Q 115. 就著約於晚上 7 時 15 分至晚上 7 時 30 分警方防線與示威 Q
R
者防線於 CL5 的情況,本席細看了以下影片片段:— R
S S
(i) [P34] NTS-16 M035 00001,截圖:00:02:57 (19:15:15);
T 截圖冊頁數 p45 和 [P57] Now;截圖:04:16:32 T
U U
V V
- 61 -
A A
B B
(19:16:15);截圖冊頁數 p33,畫面顯示警方的防線
C 位於桂香街前的德輔道西; C
D D
(ii) [P34] NTS-16 M035 00001 , 截 圖 : 00:04:18
E E
(19:16:35);截圖冊頁數 p47 和 [P57] Now;截圖:
F 04:17:16 (19:17:00);截圖冊頁數 p36,畫面顯示示 F
威者的防線位於東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
G G
H H
(iii) [P57] NOW;截圖:04:21:24 (19:21:07);截圖冊頁
I 數 p46,畫面顯示示威者的防線退至未到西湖里的 I
德輔道西。
J J
K 116. 本席細看了 [P57] NOW、P34 和 P36 相關片段中的示威者 K
L 和他們的裝備,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137 段的分析,本席從第 137 L
段表列的片段和截圖確可見到 CL3 不少於已經出現的示威者同樣於
M M
CL5 示威者防線出現。
N N
O 117. 本席細看了 [P57] Now、P34、P36、P38、P50、[P57] iCable、 O
[P57] RTHK 和 [P58] TVB 相關片段中的示威者手上的武器和護具,
P P
清楚可見控方陳詞第 138 段的表列的: (i) 棍狀物體;(ii) 掃帚;(iii) 磚
Q Q
頭;(iv) 鋤頭;(v) 雨傘(vi) 蒸餾水樽;(vii) 盾牌;(viii) 護膝、厚墊、
R 護肘;(ix) 燒焊手套;及 (x) 俗稱「大聲公」的揚聲器。 R
S S
118. 本席從呈堂的影片和閉路電視片段中,看到相關片段中的
T 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有頗多的互動行為,該些互動行為,加上現場示 T
U U
V V
- 62 -
A A
B B
威者的衣著和下文所見他們作出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顯示示威者之
C 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他們是懷著暴動罪所需的「參與其中的意圖」 C
這罪行元素。片段中,清楚看見示威者搭著其他示威者的肩膊一同後
D D
退,又如示威者協助其他示威者穿戴裝備和以外反的雨傘抵禦警方,
E E
又如示威者間的商討溝通,又如示威者說話或動作指揮/提示其他示
F 威者(見 [P57] NOW、P49、[P57] RTHK、[P57] 米報、P34 相關 CL5 F
的片段)。就著示威者於 CL5 的行為,本席細看了相關 P34、P44、
G G
P38、[P57] NOW、P49、[P58] TVB、[P57] Apple、[P57] iCable、P33、
H H
[P57] RTHK 和 P50 相關片段中和截圖所見示威者的行為。本席可看
I 到示威者於 CL5 在警方推進時和跟警方對峙期間,作出了破壞社會 I
J
安寧的行為,即控方結案陳詞第 139 段表列顯示的:— J
K K
(i) 以綠色鐳射光及白色強光照向警方防線;
L (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 L
M
(iii) 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M
(iv) 把警方催淚煙彈熄滅或擲回或踢回警方防線;
N N
(v) 將一些液體倒在警方防線前的馬路上;
O (vi) 將一架載有磚頭的手推車的拉入示威者的集結範 O
P 圍; P
(vii) 示威者手持打開向外反的雨傘向著警方防線,以抵
Q Q
擋來自警方的催淚煙彈;
R R
(viii) 使用鋤頭掘起行人路上的磚頭;
S (ix) 從西湖里搬出雜物放在行人路上; S
(x) 干擾、拍打閉路電視錄影鏡頭;
T T
(xi) 高呼口號及展示一些印有口號的物品。
U U
V V
- 63 -
A A
B B
C 119. 從席前證據可見,於 CL5 時,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的行 C
為沒有絲毫收斂/歇止,他們亦沒打算散去,結束暴動。
D D
E 120. 辯方於综合陳詞第 96 段指,負責拍攝警方片段 M085 的 E
F
警員在片段中表示,因應現場沒有新發展,所以關閉攝影機,停止拍 F
攝,因此在 CL5a 和 CL5b 的相關時間,即晚上 7 時 15 分至 7 時 30
G G
分,現場的集結法庭不應視為暴動。
H H
I
121. 本席認為有關時段的集結是否屬於暴動是由法庭考慮證 I
據後作出的裁決,不是由負責拍攝警方片段的警員決定。法庭也不會
J J
參考拍攝警方片段的警員在片段中所表述對現場事件的觀察。
K K
122. 更重要的是,負責拍攝警方片段的警員在片段中所說的話
L L
傳聞證供。不論負責拍攝警方片段的警員在片段中所說的是「現場正
M M
發生一宗暴動」抑或「因應現場沒有新發展,所以關閉攝影機停止拍
N 攝」,說話內容都屬傳聞證供,都不是證明說話內容為真實的證據。 N
O 情況便如 TVB、NOW 等新聞片段中的報導內容一樣,不可用作證明 O
報導內容為真實的證據。
P P
Q 大約晚上 7 時 30 分至晚上 7 時 40 分於 CL6 的情况 Q
R R
123. 從呈堂影片可見,在約晚上 7 時 30 分,警方防線由 CL5
S S
繼續向東推進。於 NTS-16 M035 00001(截圖:00:06:10 (19:30:57);
T 截圖冊頁數 p61)和 [P57] Now(截圖:04:32:10(19:31:43);截圖冊頁 T
U U
V V
- 64 -
A A
B B
數 p50)畫面可見當時警方防線位處未到東邊街的德輔道西。從 [P57]
C Now(截圖:04:36:00 (19:35:43);截圖冊頁數 p56)畫面可見,當約 C
7 時 35 分時,示威者的防線是在未到紫薇街的德輔道西。
D D
E E
124. 從 (i) [P51] OCBC (20190728_1920000_pDW : 影 片 :
F 00:04:58-00:06:59 (19:34:59-19:37:00);(ii) [P57] Apple(影片:04:25:59- F
04:26:09);和(iii) [P57] NOW(影片:04:38:54-04:39:22 (19:38:37-
G G
19:39:22;截圖:04:40:30 (19:40:13);截圖冊頁數 p62)可見,當一輛
H H
救護車駛過示威者防線後,示威者伺機向警方防線逼近至近東邊街的
I 德輔道西。 I
J J
125. 從 [P57] iCable、[P57] Apple、[P57] NOW、P44 和 [P52]
K K
中國銀行相關於 CL6 的片段可見示威者的數目不斷上升,他們所佔
L 據德輔道西的範圍越來越大,一些示威者手上手持著鐵柱、棍狀物體 L
和磚頭等武器。
M M
N N
126. 從 P38、P34、[P57] NOW、[P49] 百利行、[P57] iCable、
O P36、[P57] RTHK、P45、P44 相關於 CL6 的片段可見示威者於 CL6 O
在警方推進時和跟警方對峙期間,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控
P P
方結案陳詞第 143 段表列顯示的:—
Q Q
R (i) 以白色強光及鐳射光線照向警方防電; R
(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
S S
(iii) 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T T
(iv) 高叫一聲反政府或反警察的口號;
U U
V V
- 65 -
A A
B B
(v) 煽動其他示威者逼近警方防線;
C (vi) 把雜物投擲/踢出馬路。 C
D D
127. 相關 CL6 的片段可看到,和之前示威者在 CL5 的表現一
E E
樣,於 CL6,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也有互動行為,如示威者會搭著其
F 他示威者一同的近警方防線,又如示威者向其他示威者派發物資。本 F
席認為,該些互動行為,加上上文所見示威者於 CL6 的破壞社會安寧
G G
行為,示威者表現出他們之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他們是懷著暴動
H H
罪所需的「參與其中的意圖」這罪行元素(見 [P49] 百利行和 [P52] 中
I 國銀行。 I
J J
大約晚上 7 時 40 分至晚上 7 時 44 分於 CL7 的情况
K K
L 128. 就著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於 CL7 的情況,本席細看了 L
以下影片片段和相關截圖:—
M M
N (i) [P34] NTS-16 M035 00003 ; 截 圖 : 00:05:01 N
O (19:42:17);截圖冊頁數 p77; O
P P
(ii) [P34] NTS-16 M035 00003 ; 截 圖 : 00:05:01
Q (19:42:17);截圖冊頁數 p77; Q
R R
(iii) [P44] NTS-16 M085 00001;截圖:00:00:39 (19:45:08);
S S
截圖冊頁數 p30;
T T
U U
V V
- 66 -
A A
B B
(iv) [P34] NTS-16 M035 00003;截圖:00:05:56 (19:43:12)
C [P34_PW3_042];截圖冊頁數 p78; C
D D
(v) [P49] 百 利 行 9_02_R_28072019190000 : 影 片 :
E E
00:07:15-00:07:24(推算時間:19:42:15);截圖:
F 00:07:20 ( 推 算 時 間 : 19:42:20 ) F
[P49[0_02]_PW3_002A];
G G
H H
(vi) [P34] NTS-16 M035 00003:影片:00:03:30-00:03:39
I (19:40:46-19:40:55) ; 截 圖 : 00:03:37 (19:40:53) I
[P34_PW3_040];截圖冊頁數 p73;
J J
K (vii) [P57] 大紀元:影片:00:04:10-00:04:15;截圖:00:04:1 K
L [P57 [EPOCHTIMES]_PW3_001A];截圖冊頁數 p5; L
M M
(viii) [P34] NTS-16 M035 00003:影片:00:03:59-00:04:04
N (19:41:15-19:41:20) ; 截 圖 : 00:04:02 (19:41:18) N
O [P34_PW3_041];截圖冊頁數 p75; O
P P
(ix) [P57] iCable : 影 片 : 04:50:11-04:50:31 ; 截 圖 :
Q 04:50:14 [P57 [iCable]_PW3_010A] ; 截 圖 冊 頁 數 Q
R
p29; R
S S
(x)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5:07-
T 01:06:12(推算時間:19:41-19:42);截圖:— T
U U
V V
- 67 -
A A
B B
C (1) 01:05:13 ( 推 算 時 間 : 19:41 ) [P53 C
[Channel01]_PW3_001A];截圖冊頁數 p5;
D D
E (2) 01:05:14 ( 推 算 時 間 : 19:41 ) [P53 E
F
[Channel01]_PW3_002A];截圖冊頁數 p6; F
G G
(3) 01:05:41 ( 推 算 時 間 : 19:41 ) [P53
H [Channel01]_PW3_003A];截圖冊頁數 p9; H
I I
(4) 01:05:44 ( 推 算 時 間 : 19:41 ) [P53
J J
[Channel01]_PW3_004A];截圖冊頁數 p10;
K K
(5) 01:06:03 ( 推 算 時 間 : 19:42 ) [P53
L L
[Channel01]_PW3_005A];截圖冊頁數 p12;
M M
N (xi) [P53] 樸記 ch02_20190728170556:影片:02:34:07- N
02:35:12(推算時間:19:41-19:42);
O O
P (xii)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6:20- P
Q 01:06:25(推算時間:19:42);截圖: 01:06:23(推算 Q
時間:19:42)[P53 [Channel01]_PW3_006A];截圖
R R
冊頁數 p13;
S S
T (xiii)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6:40- T
01:06:47(推算時間:19:42);截圖:01:06:44(推
U U
V V
- 68 -
A A
B B
算時間:19:42)[P53 [Channel01]_PW3_007A];截
C 圖冊頁數 p14; C
D D
(xiv)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7:21-
E E
01:07:29(推算時間:19:43);截圖:01:07:25(推
F 算時間:19:43)[P53 [Channel01]_PW3_008A];截 F
圖冊頁數 p15;
G G
H H
(xv)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7:36-
I 01:08:00(推算時間:19:43-19:44);截圖: 01:07:49 I
(推算時間:19:43)[P53 [Channel01]_PW3_009A];
J J
截圖冊頁數 p16;[P53 [Channel01]_PW3_009A] 截
K K
圖:01:07:55(推算時間:19:43);截圖冊頁數 p17;
L [P53 [Channel01]_PW3_010A]。 L
M M
129. 從以上有關 CL7 的影片和截圖可見,警方防線約於晚上
N N
7 時 40 分,繼續向東推進,過了東邊間停在 CL7 的位置,即近西湖
O 里的德輔道西。警方於推進期間曾向示威者發出施放催淚煙的警告。 O
因應警方防線的推進,示威者後退之至過了紫微街的德輔道西,但示
P P
威者只是退守至該處繼續與警方對峙,並沒有散去。在警方推進和於
Q Q
CL7 跟幾警方對峙期間,有示威者作出以下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R R
(i) 以白色強光及鐳射光線朝向警方防線;
S S
(ii) 向警方投擲雜物;
T T
U U
V V
- 69 -
A A
B B
(iii) 踩熄警方的催淚煙彈,或把催淚煙彈擲回或踢回警
C 方防線; C
(iv) 破壞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影鏡頭。
D D
E E
130. 相關 CL7 的片段可看到,和之前示威者在 CL5 和 CL6 的
F 表現一樣,於 CL7,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也有互動行為,如當一名頭 F
帶黃色安全帽的示威者在馬路上指著兩個閉路電視錄影鏡頭,隨即另
G G
一名示威者跳起破壞錄影鏡頭,其他示威者則打開雨傘掩護,並著其
H H
他人幫忙;又如示威者會指揮其他示威者行動;又如示威者搭著其他
I 事或者一同後退,並在後退時同聲叫喊『1、2、1、2』。該些互動行 I
為,加上上文所見示威者於 CL7 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示威者表現出
J J
他們之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他們是懷著暴動罪所需的「參與其中
K K
的意圖」這罪行元素。
L L
131. 本席信納 PW26 證供所說,於約晚上 7 時 40 分當證人身
M M
處 CL7 時(即近東邊街的警方防線),他聽到示威者咒罵警方。
N N
O 132. 本席亦信納 PW32 證供所說,於約晚上 7 時 40 分當證人 O
身處 CL7 時(即近東邊街的警方防線),他聽到示威者以粗言穢語辱
P P
罵警方。
Q Q
R 133. 本席認為 PW26 和 PW32 就著示威者於 CL7 對警方表現 R
出的敵意的證供互相吻合。
S S
T 大約晚上 7 時 44 分至晚上 7 時 47 分於 CL8 的情况 T
U U
V V
- 70 -
A A
B B
C 134. 就著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於 CL8 的情況,本席細看了 C
以下影片片段和相關截圖:—
D D
E (i) [P34] NTS-16 M035 00003;截圖:00:07:35 (19:44:51); E
F
截圖冊頁數 p82; F
G G
(ii) [P57] NOW;截圖:04:47:31(19:47:14);截圖冊頁數
H p71; H
I I
(iii) [P33] NTS M023 00005;截圖:00:05:57 (19:46:47);
J J
截圖冊頁數 p39;
K K
(iv) [P33] NTS M023 00005;截圖:00:07:01 (19:47:50);
L L
截圖冊頁數 p40;
M M
N (v)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9:10- N
01:09:20(推算時間:19:45);截圖:01:09:15(推
O O
算時間:19:45)[P53 [Channel01]_PW3_011A];截
P P
圖冊頁數 p20;
Q Q
(vi) [P57] NOW ; 影 片 : 04:46:02-04:46:06 (19:45:44-
R R
19:45:48) ; 截 圖 : 04:46:04 (19:45:47) [P57
S S
[NOW]_PW3_021A];截圖冊頁數 p65;
T T
U U
V V
- 71 -
A A
B B
(vii) [P57] NOW ; 影 片 : 04:46:05-04:46:09 (19:45:48-
C 19:45:51) ; 截 圖 : 04:46:06 (19:45:49) [P57 C
[NOW]_PW3_022A];截圖冊頁數 p66;
D D
E E
(viii) [P34] NTS-16 M035 00003:影片:00:07:54-00:08:17
F (19:45:10-19:45:33);截圖;00:08:00 (19:45:17) 截圖 F
冊 頁 數 p84 ; [P34_PW3_043] ; 截 圖 : 00:08:07
G G
(19:45:23) )[P34_PW3_044] 截圖冊頁數 p85;
H H
I (ix) [P57] NOW ; 影 片 : 04:46:11-04:46:23 (19:45:54- I
19:46:05) ; 截 圖 : 04:46:19 (19:46:02) [P57
J J
[NOW]_PW3_023A];截圖冊頁數 p68;
K K
L (x)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8:36- L
01:12:03(推算時間:19:44-19:48);截圖:—
M M
N (1) 01:08:36 (19:44) ; [P53 N
O [Channel01]_PW3_012A];截圖冊頁數 p18; O
P P
(2) 01:09:42 (19:45) ; [P53
Q [Channel01]_PW3_014A];截圖冊頁數 p21; Q
R R
(3) 01:09:53 (19:45) ; [P53
S S
[Channel01]_PW3_015A];截圖冊頁數 p23;
T T
U U
V V
- 72 -
A A
B B
(4) 01:10:51 (19:46) ; [P53
C [Channel01]_PW3_013A];截圖冊頁數 p27; C
D D
(5) 01:11:56 (19:47) ; [P53
E E
[Channel01]_PW3_017A];截圖冊頁數 p28;
F F
(xi) [P53] 樸記 ch02_20190728170556:影片:02:38:34-
G G
02:38:48(推算時間:19:45);截圖:02:38:36(推
H H
算時間:19:45)[P53 [Channel02]_PW3_001A];截
I 圖冊頁數 p32; I
J J
(xii)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10:40-
K 01:10:55(推算時間:19:46);截圖:01:10:48(推 K
L 算時間:19:46);截圖冊頁數 p26;及 L
M M
(xiii) [P53] 樸記 ch02_20190728170556:影片:02:36:44-
N 02:36:56(推算時間:19:43);截圖:02:38:49(推 N
O 算時間:19:43)[P53 [Channel02]_PW3_002A];截 O
圖冊頁數 p33。
P P
Q 135. 綜合有關 CL8 的影片和截圖可見,約於晚上 7 時 44 分, Q
R
警方防線繼續向東推進至 CL8 的位置,即未到威利麻街德輔道西。警 R
方推進期間,曾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使用催淚煙,而事實上警方亦向示
S S
威者施放了催淚煙。明顯地,示威者因受到催淚煙的影響,他們將防
T T
U U
V V
- 73 -
A A
B B
線慢慢後退至未到高陞街的德輔道西,但他們沒有散去,繼續與警方
C 對峙。 C
D D
136. 示威者於警方推進及在 CL8 對峙期間作出以下破壞社會
E E
安寧的行為:—
F F
(i) 以白色強光及鐳射光線向警方防線照射;
G G
(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
H H
(iii) 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I (iv) 把催淚煙彈擲回或踢向警方防線;和 I
(v) 把一箱磚頭運送往示威者防線。
J J
K 137. 相關 CL8 的片段可看到,和之前示威者在 CL5、CL6 和 K
L CL7 的表現一樣,於 CL8,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也有互動行為,如協 L
助其他示威者沖洗眼睛,又如捧著明顯用作支援其他示威者用途的大
M M
樽裝蒸餾水。該些互動行為,加上上文所見示威者於 CL8 的破壞社會
N N
安寧行為,示威者表現出他們之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他們是懷著
O 暴動罪所需的「參與其中的意圖」這罪行元素。 O
P P
大約晚上 7 時 47 分至晚上 8 正時於 CL9 的情况
Q Q
R
138. 就著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於 CL9 的情況,本席細看了 R
以下影片片段和相關截圖:—
S S
T T
U U
V V
- 74 -
A A
B B
(i) [P57] NOW;截圖:04:50:27 (19:50:10);截圖冊
C 頁數 p76; C
D D
(ii) [P57] NOW;截圖:04:52:03 (19:51:46);截圖冊
E E
頁數 p79;
F F
(iii) [P57] NOW;截圖:04:53:31 (19:53:14);截圖冊
G G
頁數 p82;
H H
I
(iv) [P57] NOW;截圖:05:01:07 (20:00:50);截圖冊 I
頁數 p89;
J J
K (v) [P57] Apple;截圖:04:40:31;截圖冊頁數 p23; K
L L
(vi) [P57] Apple;截圖:04:43:09 及 04:46:24;截圖
M M
冊頁數 p25-26;
N N
(vii) [P38] NTS M049 00004 ; 截 圖 : 00:07:29
O O
(19:54:22);截圖冊頁數 p27;
P P
Q (viii) [P57] RTHK 截 圖 : 05:07:13 [P57 Q
[RTHK]_PW3_015A];截圖冊頁數 p23;
R R
S (ix) [P57] NOW 影 片 04:53:08-04:53:25 (19:52:51- S
T 19:53:07) 截 圖 : 04:53:15 (19:52:58) [P57 T
[Now]_PW3_028A];截圖冊頁數 p80;
U U
V V
- 75 -
A A
B B
C (x) [P57] NOW;截圖:04:54:00 (19:53:43);截圖冊 C
頁數 p84;
D D
E (xi) [P57] NOW 影 片 04:56:08-04:56:36 (19:55:51- E
F
19:56:18) ; 截 圖 : 04:56:16 (19:55:59) [P57 F
[Now]_PW3_033A];截圖冊頁數 p87;
G G
H (xii) [P58] TVB 1933-2003 影片:00:15:05-00:15:24; H
I
截圖:00:16:21 [P58 [1933_2003]_PW3_004A]; I
截圖冊頁數 p6;
J J
K (xiii)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24:42-00:25:25; K
截圖:00:25:21 [P58 [1933_2003]_PW3_011A] ;
L L
截圖冊頁數 p20;
M M
N (xiv)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26:00-00:26:15; N
截圖:00:26:10 [P58 [1933_2003]_PW3_012A] ;
O O
截圖冊頁數 p21;
P P
Q (xv) [P33] NTS M023 00005 截圖:00:08:40 (19:49:29); Q
截圖冊頁數 p45;
R R
S S
(xvi) [P33] NTS M023 00005 截圖:00:09:43 (19:50:33);
T 截圖冊頁數 p51; T
U U
V V
- 76 -
A A
B B
(xvii) [P34] NTS-16 00004 截圖:00:01:07 (19:50:52);
C 截圖冊頁數 p94; C
D D
(xviii) [P53] 樸 記 ch01_20190728183456 : 影 片 :
E E
01:12:11-01:13:18(推算時間:19:48-19:49);
F 截 圖 : 01:12:15 ( 推 算 時 間 : 19:48 ) [P53 F
[Channel01]_PW3_018A];截圖冊頁數 p29;
G G
H H
(xix) [P57] NOW 影 片 04:49:10-04:49:23 (19:48:52-
I 19:49:23) ; 截 圖 : 04:49:19 (19:49:02) [P57 I
[Now]_PW3_024A];截圖冊頁數 p72;
J J
K (xx) [P38] NTS M0499 00004 影片:00:07:13-00:07:24 K
L (19:54:06-19:54:14);截圖冊頁數 p26; L
M M
(xxi) [P57] RTHK 影片:05:07:06-05:07:10;截圖:
N 05:07:08 [P57 [RTHK]_PW3_014A];截圖冊頁數 N
O p22; O
P P
(xxii) [P57] NOW 影 片 04:54:37-04:54:45 (19:54:20-
Q 19:54:27) ; 截 圖 : 04:54:40 (19:54:23) [P57 Q
R
[Now]_PW3_032A];截圖冊頁數 p85; R
S S
T T
U U
V V
- 77 -
A A
B B
(xxiii) [P57] iCable 影 片 05:04:45-05:05:11 ; 截 圖 :
C 05:05:05 [P57 [iCable]_PW3_011A];截圖冊頁數 C
p31;
D D
E E
(xxiv)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15:01-00:15:43;
F 截圖:00:15:03 [P58 [1933_2003]_PW3_001A]; F
截圖冊頁數 p1;
G G
H H
(xxv)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19:31-00:19:34;
I 截圖:00:19:32;截圖冊頁數 p15; I
J J
(xxvi) [P33] NTS M023 00005 影片 00:08:37-00:08:42
K (19:49:27-19:49:32);截圖:00:08:39 (19:49:29); K
L 截圖冊頁數 p44; L
M M
(xxvii) [P34] NTS-16 M035 00003 影 片 00:11:31-
N 00:11:36 (19:48:47-19:48:52) ; 截 圖 : 00:11:33 N
O (19:48:49) [P34_PW3-045];截圖冊頁數 p88; O
P P
(xxviii) [P57] NOW 影 片 04:49:46-04:49:51 (19:49:28-
Q 19:49:30) ; 截 圖 : 04:49:47 (19:49:30) [P57 Q
R
[Now]_PW3_025A];截圖冊頁數 p73; R
S S
T T
U U
V V
- 78 -
A A
B B
(xxix) [P34] NTS-16 M035 00003 影 片 00:11:44-
C 00:11:49 (19:49:00-19:49:05) ; 截 圖 : 00:11:46 C
(19:48:02) [P34_PW3-046];截圖冊頁數 p89;
D D
E E
(xxx)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16:45-00:16:51;
F 截圖:00:16:47 [P58 [1933-2003]_PW3_005A] 及 F
00:16:49 [P58 [1933-2003]_PW3_006A];截圖冊
G G
頁數 p8-9;
H H
I (xxxi) [P33] NTS M023 00005 影片 00:08:49-00:08:55 I
(19:49:38-19:49:40);截圖:00:08:51 (19:49:40) 及
J J
00:08:53 (19:49:42);截圖冊頁數 p46-47;
K K
L (xxxii) [P57] NOW ; 截 圖 : 04:51:24 (19:51:07) [P57 L
[Now]_PW3_027A];截圖冊頁數 p78;
M M
N (xxxiii) [P33] NTS M023 00005 影片 00:08:59-00:09:13 N
O (19:49:48-19:50:03);截圖:00:09:09 (19:49:58); O
截圖冊頁數 p48;
P P
Q (xxxiv) [P57] NOW 影 片 04:50:06-04:50:20 (19:49:19- Q
R
19:50:20);截圖:04:50:07 (19:49:50) 及 04:50:16 R
(19:49:59) [P57 [Now]_PW3_026A];截圖冊頁數
S S
p74-75;
T T
U U
V V
- 79 -
A A
B B
(xxxv) [P44] NTS-16 M085 00004 影 片 00:07:16-
C 00:07:23 (19:51:45-19:51:52) ; 截 圖 : 00:07:20 C
(19:51:49);截圖冊頁數 p35;
D D
E E
(xxxvi) [P57] NOW 影 片 04:53:21-04:53:35 (19:53:03-
F 19:53:17) ; 截 圖 : 04:53:27 (19:53:10) [P57 F
[Now]_PW3_029A];截圖冊頁數 p81;
G G
H H
(xxxvii) [P57] NOW 影 片 04:53:32-04:53:40 (19:53:15-
I 19:53:23) ; 截 圖 : 04:53:36 (19:53:19) [P57 I
[Now]_PW3_030A];截圖冊頁數 p83;
J J
K (xxxviii) [P33] NTS M023 00005 影片 00:09:46-00:10:10 K
L (19:50:35-19:51:00) ; 截 圖 : (1) 00:09:55 L
(19:50:44);(2) 00:09:59 (19:50:48);(3) 00:10:03
M M
(19:50:52) 及 (6) 00:10:06 (19:50:55);截圖冊頁
N N
數 p52-55;
O O
(xxxix) [P34] NTS-16 M035 00004 影 片 00:00:10-
P P
00:00:31 (19:49:55-19:50:16) ; 截 圖 : 00:00:19
Q Q
(19:50:04) [P34_PW3-047] 及 00:00:23 (19:50:08)
R [P34_PW3-048];截圖冊頁數 p92-93; R
S S
T T
U U
V V
- 80 -
A A
B B
(xl) [P57] NOW 影 片 04:50:56-04:51:10 (19:50:39-
C 19:50:53);截圖:04:50:39 (19:50:45);截圖冊頁 C
數 p11;
D D
E E
(xli)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17:40-00:18:05;
F 截圖:00:17:49 [P58 [1933-2003]_PW3_007A]; F
截圖冊頁數 p11;
G G
H H
(xlii) [P35] NTS-16 M040 00002 影 片 00:19:57-
I 00:20:09 (19:52:51-19:53:03) ; 截 圖 : 00:20:01 I
(19:52:55) [P35_PW36_014A];截圖冊頁數 p36;
J J
K (xliii) [P44] NTS-16 M085 00004 影 片 00:06:38- K
L 00:06:48 (19:51:07-19:51:17) ; 截 圖 : 00:06:43 L
(19:51:12) [P35_PW3_0054A];截圖冊頁數 p33;
M M
N (xliv) [P54] HSBC 026-RX816-20190728_163001 影片 N
O 03:18:39-03:18:45 (19:48:40-19:48:46);截圖: O
03:18:44 (19:48:45);截圖冊頁數 p3;
P P
Q (xlv) [P38] NTS M049 00004 影片 00:06:32-00:06:38; Q
R
及 R
S S
(xlvi)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19:26-00:19:32;
T 截圖:00:19:28;截圖冊頁數 p14。 T
U U
V V
- 81 -
A A
B B
C 139. 從以上呈堂影片可見,在約晚上 7 時 47 分,警方防線由 C
CL8 繼續向東推進至 CL9 的位置,即近高陞街的德輔道西。警方推進
D D
期間,曾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使用催淚煙,而事實上警方亦向示威者施
E E
放催淚煙彈。示威者因受到催淚煙的影響,他們將防線慢慢後退至修
F 打蘭街電車站 82W 的後方,其後他們再後退至「福聯」外的德輔道 F
西,最後示威者退至「西城六十」外的德輔道西。然而,示威者是以
G G
和警方對峙的陣式後退,即他們後退時面向著警方防線,他們也沒有
H H
散去的表現。從 [P57] Apple 從高空拍攝的片段可見,當時集結的示
I 威者的人數覆蓋了近皇后街電車站 17E 一帶,包括宜必思香港酒店外 I
彎向干諾道西的路段。不少示威者是手持/管有著可用作攻擊警方的
J J
武器或可用作堵塞馬路的物品,如棍狀物體、磚頭、卡板、載著大圓
K K
筒的手推車和垃圾桶底部。
L L
140. 示威者於警方推進及在 CL9 對峙期間作出以下破壞社會
M M
安寧的行為:—
N N
O (i) 以白色強光及鐳射光線向警方防線照射; O
(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
P P
(iii) 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Q Q
(iv) 把催淚煙彈擲回或踢向警方防線;
R (v) 以外反的雨傘將警方的催淚煙彈彈回; R
(vi) 破壞閉路電視鏡頭;及
S S
(vii) 高呼口號。
T T
U U
V V
- 82 -
A A
B B
141. 相關 CL9 的片段可看到,和之前示威者在 CL5、CL6、
C CL7 和 CL8 的表現一樣,於 CL9,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也有互動行 C
為,如手持蒸餾水樽的示威者向其他示威者提供水,上述互動行為,
D D
加上上文所見示威者於 CL9 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本席認為示威者
E E
表現出他們之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於不同防線與警方對峙,他們
F 是懷著暴動罪所需的「共同目的」這罪行元素。 F
G G
142. 辯方於結案陳詞指個別示威者縱使有作出如投擲雜物和
H H
回擲催淚煙彈的暴力行為,但該些暴力行為不是全部集結人士的共同
I 目的,也不是經溝通後作出,因該些暴力行為不是全部集結人士的共 I
同目的,不可以牽連其他後排人群。
J J
K K
143. 本席認為梁天琦案清楚闡明,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目的或
L 是不合法的目的。再者,終審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L
HKCFA 37 清楚指出「參與其中的意圖」是暴動罪的構成元素,而「共
M M
同目的」甚或「額外的共同目的」(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則
N N
不是暴動罪的構成元素。因此於本案暴動的參與者毋須有投向警方作
O 出如擲雜物和回擲催淚煙彈的暴力行為的共同目的,暴動的參與者的 O
「參與其中的意圖」可以是一起堵路與警方對峙,必須清楚明白「參
P P
與其中的意圖」毋須是示威者一起作出某些暴力行為,「參與其中的
Q Q
意圖」也毋須是經溝通下達成的共識。法庭可從現場示威者於不同防
R 線的不同行為推論「參與其中的意圖」的存在。辯方陳詞簡而言之是 R
S 指「該些暴力行為不是經溝通後作出,因此該些暴力行為不是全部集 S
結人士的「共同目的」,如現場示威者人數眾多,按辯方的說法,達
T T
成辯方的「共同目的」的所需溝通需要包括前排及後排人群,這顯然
U U
V V
- 83 -
A A
B B
不是上訴庭於梁天琦案對「共同目的」的詮釋。控方恰當地援引梁天
C 琦案判案書第 55 段:— C
D D
「要留意的是,就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目的有別於動機,
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在 1983 年 10 月 24 日發表的 “Criminal
E E
Law – Offences Relating to Public Order”報告書有以下解釋
(意譯)[23]:
F F
「6.24 然而,澄清共同目的這個概念是重要的。目的
G 在這情況下並非指動機:一場暴動的參與者的個別動 G
機無關宏旨…而目的這元素亦非代表控方必須提供
行動之前有若干計劃協議的證據。在大部分情況下,
H H
該群人的共同目的可從他們的實際作為推論出來…
因此,舉例來說,假若暴徒正襲擊警察或阻礙他們恢
I 復秩序,或試圖佔領警署,有關的共同目的便可以辨 I
識出來,並在公訴書中具體說明。就這方面而言,有
J 關罪行需要準確評估暴徒實際的作為,但我們認為這 J
樣不會造成過多的困難;事實上,不會高於任何其他
K 罪行所要求的。當然,間或出現關於共同目的的其他 K
證據,例如,事前計畫的證據,而如有這些證據時,
顯然可以予以採納藉此確立有關指控。然而,在這樣
L L
的一些情況下,有關方面可能提出串謀干犯暴動或觸
犯其他侵害人身或財物的罪名。
M M
6.25 最後應注意的是,共同目的可以是任何性質:
N 所述之目的之性質是否合法並不重要,雖則在大部分 N
情況下,考慮到非法暴力這項元素,可以預期相關的
目的本身已是非法的。…」
O O
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上文的論述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罪的
P 共同目的。」 P
Q Q
如前述,終審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清
R 楚指出「參與其中的意圖」是暴動罪的構成元素,而「共同目的」 R
甚或「額外的共同目的」(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則不是暴動
S S
罪的構成元素,見該案判詞第 38 至第 43 段。
T T
U U
V V
- 84 -
A A
B B
144. D8 和 D16 的大律師在盤問 PW3 以 [P57] NOW 04:52:00-
C 04:53:51 (19:51:42-19:53:34) 指出警方於上述時間沒有再給予現場群 C
眾警告,要求他們散去,也沒有以警方旗幟警告將會使用催淚煙,而
D D
是於時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仍在向警方呼籲時,突然起步推進。本席
E E
信納 PW3 證供所說警方防線在高陞街停頓了頗長時間,期間曾有消
F 防車經過,示威者有相當充足的時間離開現場。本席從證據中可以肯 F
定,於 CL9 的示威者是有充足的時間和機會離開現場,沒有離開現場
G G
的示威者是他們選擇不離開,並不是因警方起步推進前不給他們離開
H H
的機會和時間。
I I
145. 本席認為,暴動既然是在約 6 時發生,且之後暴動一直繼
J J
續,那麼在 CL9 警方推進前,示威者有沒有離開的機會和時間對於 (i)
K K
拘捕現場是否有一暴動;和 (ii) 拘捕現場的示威者是否暴動的參與者
L 的考慮實在無關宏旨。 L
M M
146. 再者,本席同意控方陳詞的分析,從不同的影片片段可見,
N N
警方在起步推進前與示威者在 CL9 對峙了約 13 分鐘。[P57] NOW 片
O 段顯示警方防線是大約在播放器時間大約 05:00:32 (20:20:15) 時從 O
CL9 近高陞街的德輔道西的位置開始推進,在一分多鐘後的 05:01:51
P P
(20:01:34) 時才見首名示威者(D10)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被制服。法庭
Q Q
同意控方陳詞所說,於 CL9 的人,不論他們是示威者或無意參與示威
R 的旁觀者,倘若他們有意離開,他們是應該有充足的機會和時間。 R
S S
T T
U U
V V
- 85 -
A A
B B
147. 本席信納 PW20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
C 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大約 40 米向前衝時,見到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 C
物,如雨傘。
D D
E E
148. 本席信納 PW32 證供所說,證人在 CL9 警方防線看見示
F 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如水樽。 F
G G
149. 本席信納 PW34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
H H
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大約 20 米全速向前跑時,部分示威者把雨傘、
I 硬物、水樽等雜物擲向警方防線。 I
J J
150. 本席信納 PW36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
K 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大約 20 至 30 米時,示威者向警方投擲一些如頭 K
L 盔、雨傘及一些硬物。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大約 10 米時,再有示威 L
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零星物件。
M M
N 151. 本席信納 PW43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向皇后街 N
O 推進期間,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大約 50 米時,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 O
物,證人感覺到他頭盔頂部偏右位置被硬物擊中。
P P
Q 152. 本席信納 PW56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 Q
R
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約 50 米時,見到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大大小小的 R
雜物,聽到有玻璃碎裂和硬物擊落地面的聲音。
S S
T T
U U
V V
- 86 -
A A
B B
153. 本席信納 PW58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
C 當證人衝至距離示威者約 10 米時,部分在前排的示威者向後退,和 C
向警方投擲鐵支、水樽等雜物。他亦聽到有人以粗言穢語咒駡警方。
D D
當證人衝至距離示威者約 1 米準備拘捕示威者時,他被示威者以不明
E E
的液體淋中右手手臂,亦有示威者襲擊他。
F F
154. 本席信納 PW40 證供所說,於晚上約 7 時 40 分,當證人
G G
身處近東邊街的警方防線時,聽到示威者粗言穢語辱罵警方。於警方
H H
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證人留意到 D16 在示威者前排正中間位置,
I PW40 逐上前追截 D16。證人見到 D16 面向警方透過揚聲器以粗言穢 I
語辱罵警方,當時證人距離 D16 大約 10 至 20 米。
J J
K K
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與示威者對峙的情況
L L
155. 本席信納 PW36 就著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的證供,約於晚
M M
上 7 時,當德輔道西警方防線開始推進,證人亦與其他皇后大道西警
N N
方防線的警務人員開始向西邊街向上推進,停於將轉入皇后大道西的
O 西邊街(即 CL2(a)),PW36 上述證供與呈堂的影片所見吻合。 O
P P
156. 就著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與示威者對峙的情況,本席細看
Q Q
了以下影片片段和相關截圖:—
R R
(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2:15
S S
(19:08:19);截圖冊頁數 p39;
T T
U U
V V
- 87 -
A A
B B
(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02:05-
C 00:02:18 (19:08:09-19:08:22) ; 截 圖 : 00:02:10 C
(19:08:14) [P35_PW36_001A];截圖冊頁數 p3;
D D
E E
(i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3:22
F (19:09:26);截圖冊頁數 p6; F
G G
(iv)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4:39
H H
(19:10:43);截圖冊頁數 p7;
I I
(v)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5:44
J J
(19:11:48);截圖冊頁數 p9;
K K
(v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7:03
L L
(19:13:07);截圖冊頁數 p10;
M M
N (v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8:05 N
(19:14:09);截圖冊頁數 p11;
O O
P P
(vi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9:10
Q (19:15:13);截圖冊頁數 p14; Q
R R
(ix)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11:07
S S
(19:17:11);截圖冊頁數 p17;
T T
U U
V V
- 88 -
A A
B B
(x)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14:31
C (19:20:34);截圖冊頁數 p23; C
D D
(x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1:10-
E E
00:11:45 (19:17:14-19:17:48) ; 截 圖 : 00:11:18
F (19:17:21);截圖冊頁數 p19; F
G G
(x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5:20
H H
(19:11:24) [P35_PW36_002A];截圖冊頁數 p8;
I I
(xi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07:00-
J J
00:07:08 (19:13:04-19:13:12) ; 截 圖 : 00:07:03
K (19:13:07) [P35_PW36_003A];截圖冊頁數 p10; K
L L
(xiv)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08:03-
M M
00:08:08 (19:14:06-19:14:11) ; 截 圖 : 00:08:05
N (19:13:07) [P35_PW36_004A];截圖冊頁數 p11; N
O O
(xv) [P45] NTS-16 M093 00000 ; 截 圖 : 00:06:22
P P
(19:15:47);截圖冊頁數 p5;
Q Q
(xv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08:24-
R R
00:08:30 (19:14:28-19:14:50) ; 截 圖 : 00:08:25
S S
(19:14:29) [P35_PW36_005A];截圖冊頁數 p12;
T T
U U
V V
- 89 -
A A
B B
(xv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08:43-
C 00:08:47 (19:14:46-19:14:50) ; 截 圖 : 00:08:44 C
(19:14:46) [P35_PW36_006A];截圖冊頁數 p13;
D D
E E
(xviii) [P45] NTS-16 M093 00000 ; 截 圖 : 00:08:35
F (19:18:00) [P45_PW36_001A];截圖冊頁數 p6; F
G G
(xix) [P45] NTS-16 M093 00000 ; 影 片 : 00:08:39-
H H
00:08:44 (19:30:32-19:30:36) ; 截 圖 : 00:08:41
I (19:18:05) [P45_PW36_002A];截圖冊頁數 p7; I
J J
(xx)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3:36-
K 00:13:41 (19:19:40-19:14:45) ; 截 圖 : 00:13:38 K
L (19:19:41) [P35_PW36_010A];截圖冊頁數 p21; L
M M
(xx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5:02-
N 00:15:22 (19:21:06-19:21:26) ; 截 圖 : 00:15:03 N
O (19:21:07) [P35_PW36_012A];截圖冊頁數 p25; O
P P
(xx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1:10-
Q 00:11:18 (19:17:14-19:17:22) ; 截 圖 : 00:11:17 Q
R
(19:17:19) [P35_PW36_007A];截圖冊頁數 p18; R
S S
(xxi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11:41
T (19:17:44) [P35_PW36_009A];截圖冊頁數 p20; T
U U
V V
- 90 -
A A
B B
C (xxiv)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15:21 C
(19:21:25) [P35_PW36_013A];截圖冊頁數 p27;
D D
E (xxv) [P41] NTS-16 M064 00000 ; 影 片 : 00:02:27- E
F
00:02:42 (19:10:33-19:10:48) ; 截 圖 : 00:02:35 F
(19:10:41) [P41_PW36_001A];截圖冊頁數 p2;
G G
H (xxv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1:16- H
I
00:11:27 (19:17:20-19:17:31) ; 截 圖 : 00:11:18 I
(19:17:21) [P35_PW36_008A];截圖冊頁數 p19;
J J
及
K K
(xxv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3:45-
L L
00:14:27 (19:19:49-19:20:31) ; 截 圖 : 00:13:53
M M
(19:19:56) [P35_PW36_011A];截圖冊頁數 p22。
N N
157. 從影片可見當警方防線在 CL2(a)時,有一名身穿黑衣,戴
O O
白色安全帽,手持長型棍狀物體的示威者將一個垃圾桶推倒在馬路上,
P P
再把它踢向警方防線。於警方防線推進期間停留時對警方作出這樣的
Q 挑釁行為,明顯屬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Q
R R
158. 警方防線由 CL2(a) 轉入皇后大道西,先後停留於 CL3a、
S S
CL3b、CL3c、CL3d、CL3e、CL3f、CL4a 及 CL5a 等由俊庭居外至未
T 到東邊街之間的不同位置。 T
U U
V V
- 91 -
A A
B B
C 159. 從警方於 CL3f 的位置時(即未到巴士站的位置),在皇 C
后大道西的馬路上集結了多名裝束、裝備和衣著與那些集結在德輔道
D D
西的示威者非常相似的示威者。本席比較有關影片之後,同意控方結
E E
案陳詞第 159 段的描述,示威者的裝束及裝備包括:(1) 黑色裝束;
F (2) 安全帽;(3) 頭盔;(4) 護目鏡;(5) 口罩;(6)防毒面罩;(7) 以保鮮 F
紙包裹前臂;(8) 手袖/冰袖;(9) 護膝/護肘;(10) 手套;(11) 行山杖;
G G
(12) 自製盾牌;(13) 棍狀物體;及(14) 雨傘。
H H
I 160. 從影片可見當警方防線在皇后大道西推進期間,有示威者 I
作出以下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J J
K (i) 把雜物推倒在馬路; K
L (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 L
(iii) 以白色強光及鐳射光線向警方防線照射;和
M M
(iv) 手持攻擊性武器。
N N
O 161. 相關皇后大道西的片段可看到,和集結在德輔道西的示威 O
者的表現一樣,於皇后大道西集結的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也有互動行
P P
為,如示威者會指揮其他示威者行動。上述互動行為,加上上文所見
Q Q
示威者於皇后大道西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本席認為示威者表現出他
R 們之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他們是懷著暴動罪所需的「參與其中的 R
意圖」這罪行元素。
S S
T T
U U
V V
- 92 -
A A
B B
162. 從影片可見,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其後左轉入東邊街,停
C 留在即將到達德輔道西的位置候命。當時德輔道西警方防線與德輔道 C
西的示威者隔著東邊街對峙。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候命期間,集結在
D D
德輔道西的示威者多次向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E E
F 163. 其後德輔道西警方防線推進經過東邊街後,皇后大道西警 F
方防線加入德輔道西警方防線繼續向東推進。
G G
H H
164.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164 段的分析。本席考慮了集結
I 在皇后大道西的示威者的裝束、裝備和行為。皇后大道西的示威者曾 I
經向集結在德輔道西的指示威者作出手勢提示,顯然德輔道西和皇后
J J
大道西的示威者之間是互相呼應。法庭從證據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
K K
推論,集結在皇后大道西和德輔道西的示威者他們是有充分的聯繫關
L 係或關連和懷著參與其中的意圖,即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 L
威嚇性、侮辱性或者挑撥性的行為。毫無疑問,本案的暴動範圍涵蓋
M M
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推進的路段。
N N
O 在晚上 8 時行動之前警方曾多次發出的警告、勸喻及新聞公報 O
P P
165. 從呈堂的影片片段及承認事實可見,警方於 CL1 至 CL3
Q Q
和 CL6 至 CL9,警方向現場的示威者、記者及市民多次發出警告或
R 勸喻。 R
S S
166. 於 CL1,警方曾經呼籲在場的記者及市民,請他們與警方
T 保持適當的距離和希望市民盡快離開現場。 T
U U
V V
- 93 -
A A
B B
C 167. 警方對示威者的警告內容包括:(1) 他們正在參與一未經 C
批准的集結;(2) 他們可能會被刑事檢控;(3) 警方命令他們停止參與
D D
該未經批准的集結和向金鐘方向和平散去;(4) 警方有權拘捕他們;
E E
及 (5) 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警方會使用包括催淚煙的武力驅散示威
F 者。 F
G G
168. 警方於晚上 7 時 04 分及 7 時 40 分的新聞公報見(P63 及
H H
P64)指出:(1) 示威者在西區警署外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2) 警方於
I 西區警署附近一帶馬路由西向東作出驅散行動和施放催淚煙;(3) 呼 I
籲在場人士盡快離開;(4) 呼籲市民如無必要,切勿前往相關地區。
J J
承認事實亦指出無線新聞台和有線電視當晚發佈了 P63 及 P64 的消
K K
息。
L L
169. 本席認為,在當晚約 8 時警方拘捕行動前,警方已經多次
M M
警告現場的示威者他們足夠的機會和時間和平散去。警方除了在現場
N N
呼籲,亦透過網上發佈消息和經電視台通知市民大眾不要前往西區警
O 署附近的一帶馬路。 O
P P
警方約於晚上 8 時的拘捕行動
Q Q
R
170. 本席信納 PW1 就著警方約於晚上 8 時決定作出拘捕行動 R
的證供,他的證供並無不合理文之處,亦與案中影片所展示的客觀情
S S
況相符。
T T
U U
V V
- 94 -
A A
B B
171. 本席信納 PW1 所說,於約晚上 8 時正,雖然警方在之前
C 的一個多小時不斷警告示威者及多次施放催淚煙,但示威者仍然沒有 C
散去,PW1 認為繼續掃蕩亦不能制止當時的暴亂,因此他決定要拘捕
D D
前方的示威者。本席信納 PW1 所說,當時他是基於以下原因決定採
E E
取拘捕行動:—
F F
(i) 在對峙期間,有示威者趁著消防車和救護車經過人
G G
群時,伺機向警方防線推進。PW1 認為上述示威者
H H
的行為充滿敵意,亦是 PW1 過往處理不同公眾活動
I 從未發生過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推進的情況; I
J J
(ii) PW1 從同事得知,有示威者打扮的人士嘗試從警方
K K
防線後方包圍警方防線,倘若警方防線被包圍,將
L 會是對警方安全的一大威脅; L
M M
(iii) 一名記者打扮的人士在警方推進至一投注站時被
N N
雜物擲中;
O O
(iv) 當事人群前方的位置設是介乎修打蘭街及皇后街
P P
的中間,拘捕過程中會拘捕到一些不相關的人是機
Q Q
會較少,且人群後方亦有足夠空間讓他們離開;及
R R
(v) PW1 擔心倘若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兩邊的示威者
S S
於干諾道中會合,屆時警方要驅散或拘捕示威者將
T 會更加困難。 T
U U
V V
- 95 -
A A
B B
C 172. 本席信納 PW1 所說,他決定作出拘捕行動並指示警方防 C
線會首先一同起步,當警方防線與示威者的距離拉近,防線中的 STC
D D
人員便會加快衝前拘捕示威者,而其他防暴警員會從後趕上,控制及
E E
圍封拘捕現場。
F F
173. 考慮到上文所指出警方於當晚 8 時前曾向現場示威者、記
G G
者和市民作出的警告、勸籲及經網上或傳媒發布的新聞公報,和警方
H H
已給予示威者充足的時間和機會和平離開現場,但示威者仍選擇集結,
I 拒絕服從警方的命令,且更作出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PW1 決定 I
採取拘捕行動解決問題,是合理的決定。
J J
K 174. PW3 於接受盤問時的證供提及他在案發當天不同時間根 K
L 據他對現場的觀察及判斷向示威者發出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集 L
結」的警告,他亦確認警方當晚拘捕示威者的罪名是「未經批准集結」
。
M M
本席認為 PW3 上述證供對當晚所發生的僅止於「未經批准集結」或
N N
「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考慮並無幫助。究竟當晚發生的是「未經
O 批准集結」或「非法集結」或「暴動」應是由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作 O
出的裁定,PW3,以致其他警務人員,包括 PW6 及 PW8,當時對現
P P
場的看法或判斷對法庭在這課題的裁決並無幫助。
Q Q
R 175. 從不同階段的影片可見,示威者防線很多人士都是全副武 R
裝,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人數亦沒有明顯減少。辯方強調曾經出現的
S S
平靜時間其實為時不長。雖然警方多次給予示威者機會散去,但示威
T T
U U
V V
- 96 -
A A
B B
者不但得散去,更曾警方防線進逼,以上種種顯示,暴動發生後一直
C 沒有停止。 C
D D
176. 本席從證據中裁定控方可按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本案
E E
存在一暴動,該暴動由 CL1 開始至 CL9 一直發生,示威者當中有人
F 手持各種不同類型的武器,他們也向警務人員投擲大量雜物,當中不 F
少擊中警務人員的身體或裝備。毫無疑問,案發當天存在著一個暴動,
G G
按 Anderson 和 Hermes 兩案的原則,該暴動開始了便會被視作繼續直
H H
至該集結解散,而事實上,示威者由 CL1 至 CL9 的行為表現完全符
I 合暴動罪的元素,本席裁定本案的暴動由 CL1 開始至 CL9 一直延續 I
著。雖然警方當晚拘捕示威者的罪名是「未經批准集結」,這並不影
J J
響本席對審訊的爭議事項:(i) 案發當天是否存在著一個暴動;和 (ii)
K K
被警方以「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的被告人是否暴動的參與者的考慮。
L L
人物辨認證據的法律原則
M M
N N
177. 控辯雙方於審訊時及陳詞中,相當時間及篇幅是用於人物
O 辨認證據這課題。為著本判案書篇幅的考慮,本席不擬巨細無遺地於 O
本判案書重覆本案的人物辨認證據和控辯雙方在這課題的陳詞。本席
P P
於作出裁决前,已全盤考慮了席前的人物辨認證據和控辯雙方在本案
Q Q
不同階段有關這課題的陳詞。本席亦不擬贅述雙方在這課題所援引的
R 案例典籍。本席考慮的案例典籍包括:— R
S S
(i) R v Turnbull [1977] QB 224;
T T
U U
V V
- 97 -
A A
B B
(ii)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2003] 1 Cr App R 21
C 321; C
(iii) Taylor v Chief Constable of Cheshire (1987) 84 Cr App
D D
R 191;
E (iv)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 366/2015; E
(v) Archbold 2001 第 14-16 段;
F F
(vi) R v Dodson & William (1984) 79 Cr App 220;
G G
(v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
H (viii) R v Blenkinsop [1995] 1 Cr App R 7; H
I
(ix)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2020] HKCFI 562(未經 I
彙編);
J J
(x) R v Priyankrai Savalia [2011] EWCA Crim 1334;
K (xi) R v Clark & Peach [1995] 2 Cr App R 533; K
L (xii) R v Howe (1982) 1 NZLR 618; L
(xiii) Phipson on Evidence 19th ed 第 15-24 段;
M M
(xiv) R v Thomas Henry Weeder (1980) 71 Cr App R 228;
N N
(xv) The Queen v Cheung Kwok Kuen CACC 467/1989(未
O 經彙編); O
(xvi)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P P
(xvii)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Q Q
(xvi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家駿 [2020] HKCFI 104(未經
R 彙編); R
(xix) Smith v R (2001) 206 CLR 650;
S S
(xx) Alexander v R (1981) 145 CLR 395;
T T
(xxi) R v Hickin [1996] Crim LR 584
U U
V V
- 98 -
A A
B B
C 等案例及典籍。 C
D D
178. 本席考慮人物辨認證據時,一直謹記:—
E E
(i) Turnbull 案就著處理人物辨認證據時的指引、每項
F F
人物辨認證據的質素、是否有其他支持的證供和是
G G
否存在一些可視作支持身份辨認證供的一些未獲
H 解釋的奇怪巧合。 H
I I
(ii) 本席審視影片/截圖的人物辨認證據時,雖然已經反
J J
覆觀看該些影片/截圖,但仍然不如相關證人有長時
K 間反覆觀看該些影片/截圖中原本一瞬即逝或在電 K
光火石間發生的事情的優勢,但本席批評估辨認人
L L
物的證人的理據是否合理時,仍需小心自行比較有
M M
關的 影片/截圖;
N N
(iii) 就著控方要求法庭指適用於本案的 AG’s Reference
O O
(No 2 of 2002) 的第一種情況,即由法庭自行辨認,
P P
本席須按 Turnbull 的指引自我警剔錯誤辨認人物的
Q 危險。若以影片/截圖的人物的衣著為辨認基礎,須 Q
R
小心考慮會否有機會有其他人可能會衣著相似。法 R
庭也需小心考慮影片/截圖的質素是否足夠清晰讓
S S
法庭自行辨認;
T T
U U
V V
- 99 -
A A
B B
(iv) 本席於以影片/截圖自行辨認時,已牢記陪審團指引
C (第二冊,2020 年版本)第 108 章第 II(B)節和英國 C
Crown Court Compendium (Part I: Jury and Trial
D D
Management and Summing-up)(2020 年 12 月)適用
E E
於本案的部分;
F F
(v) 本席必須同時考慮那些支持、不可支持、可削弱人
G G
物辨認的證供;
H H
I
(vi) 就著控方要求法庭指適用於本案的 AG’s Reference I
(No 2 of 2002) 的第二種情況,即由「足夠地熟悉被
J J
告」的證人辨認,本席於考慮這課題的證據時,一
K 直牢記陪審團指引(第二冊,2020 年版本)第 108 K
L 章第 II(B)節和英國 Crown Court Compendium (Part L
I: Jury and Trial Management and Summing-up)(2020
M M
年 12 月)適用於這課題的部分;
N N
O (vii) 本席自我警剔人物辨認證供不會因為辨認人物人 O
的證人是警員而使他的證供較為可信;
P P
Q (viii) 就著控方指適用於本案的 AG’s Reference (No 2 of Q
R
2002) 的第三種情況,即由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R
辨認,法庭考慮了於本案辨認人物的證人是否具備
S S
「特別知識」、證人是以被告人的什麼特徵作出辨
T 認、證人是在什麼情況下獲得他對被告人該些特徵 T
U U
V V
- 100 -
A A
B B
的認識、證人對被告人該些特徵的認識程度是否足
C 夠; C
D D
(ix) 本席於考慮這課題的證據時,一直牢記陪審團指引
E E
(第二冊,2020 年版本)第 108 章第 II(B)節和英國
F Crown Court Compendium (Part I: Jury and Trial F
Management and Summing-up)(2020 年 12 月)適用
G G
於這課題的部分;
H H
I
(x)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第一和第三種情況 I
可以並存,兩者並沒有衝突。
J J
K (xi) 本席明白不同的人物辨認證供可以互相支持。 K
L L
(xii) 一些足以讓事實裁斷者排除錯誤辨認的可能性的
M M
證供可視作辨認人物的支持證據。
N N
(xiii) 法庭必須小心考慮不同人的衣著相同的可能性。
O O
P 179. 就著人物辨認證據,本席考慮了全盤證據及控辯雙方的陳 P
Q 詞,包括辯方大律師於盤問控方證人時及於陳詞中對控方證人證供的 Q
批評。
R R
S 180. 控方用以辨認對身份辨認有爭議的被告人的證據很大程 S
T 度是以有關指稱被告於相關影片中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控方並 T
U U
V V
- 101 -
A A
B B
不是說有關指稱被告的個別衣著/裝備因為是獨一無二或十分罕有,
C 所以構成特別的辨認特徵。 C
D D
181. 於審訊時,辯方於盤問證人時以切割式針對每一項衣著/
E E
裝備特徵質疑該衣著/裝備是否獨一無二/屬大眾化的牌子/容易購買
F 得到。本席認為有關控方證人就著衣著/裝備是否獨一無二/屬大眾化 F
的牌子/容易購買得到的證供對控方證人的人物辨認證供的證據比重
G G
考慮並無幫助。法庭應考慮的是指稱被告的整體特徵,而不是逐一考
H H
慮個別的衣著或裝備。
I I
182. 本席認為一名指稱被告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就好比
J J
一個人的五官容貌。個別的衣著或裝備並非獨一無二便如一個人的五
K K
官中的眼/耳/口/鼻個别而言可能無獨特之處,但經過宏觀考慮和衡量
L 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後,法庭可以就著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是否 L
具獨特色事實裁斷,便如一個人的五官,個別而言可以並無獨特性,
M M
但五官的組合,卻可成為一個人獨一無二獨特的容貌。
N N
O 183. 本席認為應該宏觀地衡量所有特徵後才決定有關指稱被 O
告中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是否具獨特性。
P P
Q Q
184. 就著本案對身份辨認有爭議的被告,本席從呈堂的影片未
R 見有出現於影片的其他人士中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和指稱被告 R
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相似,辯方亦未能成功指出有其他於衣著和
S S
裝備的整體組合和指稱被告相似的人於影片出現從而削弱指稱被告
T T
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的獨特性。
U U
V V
- 102 -
A A
B B
C 185. 辯方大律師就著指稱被告的衣著和裝備的顏色和控方證 C
人的對顏色認知描述用上相當時間盤問。辯方不斷向證人指出證人所
D D
描述的顏色不正確,指稱被告的衣著和裝備可能是其他顏色。本席同
E E
意控方於結案陳詞第 221(5)段的分析:—
F F
“誠如法庭在劉嘉駿所言,一件物件在影片/相片中呈現的顏
G 色和細節,會受到不同因素影響,包括角度、光線、拍攝/播 G
放/列印儀器等等。因此,有時候呈現出來的某些影像與實
H 物有色差,或者不能呈現出所有細節,實在合乎常理。而且 H
人對顏色的主觀觀察或形容,因人而異。重要的是,比對實
物及影像後,法庭不難發現該些偏差是微不足道。”
I I
J 186. 本席考慮了辯方援引的 Smith v R 和 Alexander v R 兩宗案 J
例及雙方的陳詞。辯方以該兩宗案例批評或削弱根據 AG’s Reference
K K
No.2 of 2002 所作出的辨認人物的證據之價值。控方指該兩案對 AG’s
L L
Reference No 2 of 2002 在香港的應用並無影響且辯方亦錯誤理解該兩
M 案判案書的法理原則。 M
N N
187.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所闡明的人物辨認基礎已
O O
獲香港上訴法庭多次確立,見 Tagao、楊家倫及林子健等案例。本席
P 難以理解在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之前的 Smith v R 和 Alexander P
v R 案如何可用作批評或削弱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的法理原
Q Q
則。不得不留意的是,香港上訴法庭明確採納了 AG’s Reference No 2
R R
of 2002 案的法理原則(澳洲法庭沒有這樣做),本席不認為於運用
S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所闡明的人物辨認基礎及原則於本案 S
時須以 Smith v R 和 Alexander v R 案的原則規範其應用及從而得出的
T T
人物辨認證之價值。
U U
V V
- 103 -
A A
B B
C 188. 細看 Smith v R 和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所闡明的 C
法理原則並無衝突。於 Smith v R,澳洲法庭就著證人從影片或相片辨
D D
認人物的證據認為如證人從一張或一些相片認出某人,而該人的身份
E E
可以以其他方式證明,則法庭可以讓該些證人從影片或相片辨認人物
F 的證據呈納。澳洲法庭就著一些辨認特徵的出現或消失,不是單靠期 F
間觀察被告及該些被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便可以容易觀察到的特徵,
G G
如果一些相片中顯示出來的獨特的特徵(例如步姿)是陪審團不易察
H H
覺到的,那麼證人對於該特徵的表述和認人結論並非無關。上述澳洲
I 法庭所表述的原則和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的基礎 (2) 和基礎 I
(3) 的法律原則並無衝突。
J J
K K
189. 於 Smith v R,澳洲法庭指出即使是至親或好友也會出現
L 認錯人的情況這觀察其實不是什麼新的法律原則,Turnbull 指引及陪 L
審團指引亦要求法庭清楚提醒陪審團錯誤辨認的風險。本席不認為
M M
Smith v R 指出澳洲法庭即使是至親或好友也會出現認錯人的情況這
N N
觀察削弱本案根據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於本案的應用。本席
O 於考慮辨認證據時也當然顧及了 Turnbull 指引及陪審團指引的相關 O
部分和留意錯誤辨認的風險。
P P
Q Q
190. 辯方陳詞指澳洲法庭於 Smith v R 判案書指出錯誤認人的
R 風險會隨著警員出於一心想破案的動機而增加。但法庭最後於 Smith R
v R 案最後指出最少在三類情況可接納從影片或相片認人的證據(見
S S
該案判案書第 13-15 段),至於每宗案件涉案的警員會否因為出於一
T T
心想破案的動機而增加錯誤認人的風險當然視乎法庭在每宗案件對
U U
V V
- 104 -
A A
B B
有關證人證供的考慮,不能一概而論。控方正確指出 AG’s Reference
C No 2 of 2002 該案本身和其援引的一系列案例都涉及警務人員,如果 C
英國法庭認為警員認人的可靠性較低這說法成立,必然會在判案書指
D D
出,但是英國法庭在該案判案書沒有上述觀察。
E E
F 191. 辯方援引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於 Alexander F
v R 案的觀察,陳詞指警方用於調查及偵查罪行的方法不是用作產生
G G
在刑事案件呈納的辨認證據,辯方並指拘捕人員(PW14、PW32、PW39
H H
和 PW58)及 PW62 的認人雖然有助調查,但其證據價值有待法庭裁
I 決。 I
J J
192. 細看梅師賢爵士的觀察,目的是要指出英國法庭為何清楚
K K
分辨警方用於調查及偵查罪行的方法和用作產生在刑事案件呈納的
L 辨認證據,而英國法庭為何傾向以認人行列取代調查時的相片認人。 L
但是梅師賢爵士和其他兩位澳洲高等法院法官達成 Alexander v R 案
M M
的大多數裁決,接受即使沒有認人行列,由警方以照片認人的證據也
N N
可以呈堂。明顯地,梅師賢爵士就著辯方於本案援引的觀察的討論只
O 要帶出英國法庭對同樣課題的立場,而不是要強調警員認人的可靠性 O
較低。本案有關拘捕警員和 PW62 當然從來不是從相片中認出被告。
P P
Q Q
193. 本案有關拘捕警員和 PW62 是根據為香港法庭接受和確
R 立的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法律基礎,分別以符合「足夠認 R
識」和具備「特別知識」的條件的證人作人物辨認為控方於本審訊提
S S
供辨認證據,因此有關拘捕警員和 PW62 的人物辨認根本不屬梅師賢
T T
爵士在 Alexander v R 所說「警方用於調查及偵查罪行的方法」。
U U
V V
- 105 -
A A
B B
C 本案控方用作辨認人物證供的概覽 C
D D
194. 控方要求法庭根據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第一
E 種情況自行從有關影片辨認以下被告人,即:D1、D2、D5、D6、D7、 E
F
D11、D13、D14、D16、D19、D22 和 D24。 F
G G
195. 控方根據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第二種情況由
H 「足夠地熟悉」有關被告人的警務人員辨認以下被告人,即:由 PW14 H
I
辨認 D5;由 PW32 辨認 D13;由 PW39 辨認 D16;和由 PW58 辨認 I
D24。
J J
K 196. 控方根據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第三種情況由 K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PW62)辨認以下被告人,即:D2、D5、
L L
D6、D7、D11、D13、D14、D16、D19、D22 和 D24。
M M
N 197. 就著其他支持證據,控方指:— N
O O
(i) 就著 D7 而言,D7 和 D11 的個人八達通構成「其他
P P
支持證據」證明二人案發時互相認識,當天二人一
Q 起行動; Q
R R
(ii) 就著 D11 而言,D7 和 D11 的個人八達通構成「其
S S
他支持證據」證明二人案發時互相認識,當天二人
T 一起行動; T
U U
V V
- 106 -
A A
B B
(iii) 就著 D13、D16 和 D24 而言,政府化驗師陶志恆博
C 士就著有關指稱被告; C
D D
(D13、D16 和 D24)的衣著/裝備吻合該三名被告
E E
被捕後的衣著/裝備的證據構成支持相關影片的「其
F 他支持證據」; F
G G
(iv) D1、D22、D7、D11、D13、D16、D19、D19、D24
H H
和 D14 的被制服位置,吻合相關指稱被告在對峙後
I 段(即 CL8 和 CL9)被捕前影片出現的位置,有助 I
支持該些被捕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J J
K PW62 辨認證供的考慮 K
L L
198. 就著 PW2 所辨認的 D2、D3、D7、D11、D13、D14、D16、
M M
D22 和 D24,除了 D11 反對讓 PW62 的辨認證據呈納為證據外,D2、
N D3、D7、D13、D14、D16、D22 和 D24 對 PW62 的辨認證據並無呈 N
O 納問題的爭議。 O
P P
199. 本席不再重複本席就著 PW62 對 D11 的辨認證據可以呈
Q 納為證據的裁定。 Q
R R
200. 本席在一般事項需要考慮的是 PW62 辨認證據的比重問
S S
題,包括 PW62 的特別知識的深厚程度。
T T
U U
V V
- 107 -
A A
B B
201. PW62 的辨認證供涉及前述多名被告,本席除了在下文處
C 理個別被告的辨認證據時個別考慮 PW62 對有關被告的辨認證供,本 C
席亦會一併整體考慮 PW62 的證供中適用於上述各被告人的課題。
D D
E E
202. 本席考慮了 PW62 如何取得他於本案的「特別知識」。本
F 席信納 PW62 訴說,他自 2019 年 8 月初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共用 F
了約 110 日,超過 800 小時,觀看了 20 段從互聯網上下載,影片總
G G
時間逾 43 小時,的影片證據。PW62 先快速篩選與案有關的時段和鏡
H H
頭,接著他會持續、反覆和集中地觀看、放大、縮小、快播、慢播、
I 追蹤互相比對有關影片。 I
J J
203. 本席信納 PW62 所說,就著他的辨認工作的記錄,他會一
K K
邊審視影片,在發現到被告時他會擷取有關截圖並貼入一些文件檔案
L 作為「初步紀錄撮要」,該些「初步紀錄撮要」只有截圖,並無加入 L
文字描述。本席信納 PW62 所說,按照影片來源區分,他共有 8 至 9
M M
個文件檔案,這些文件檔案內容包括各被告被捕前後的影片。
N N
O 204. 本席信納 PW62 所說,他由 2019 年 3 月 16 日起至 4 月 O
底,用了約 24 天撰寫他的書面供詞。他將所有被捕前的截圖進一步
P P
製作成在書面供詞內的附件,過程中 PW62 曾重新擷取一些截圖取代
Q Q
一些之前擷取但不理想的截圖。
R R
205. 本席信納 PW62 所說,對於那些被捕時/後的影片截圖,
S S
他沒有製作成附件,他將載有截圖的記憶棒交還給調查員 PW4。
T T
U U
V V
- 108 -
A A
B B
206. 本席認為 PW62 就著他如何處理載有截圖的記憶棒的證
C 供與 PW64 在有關課題的證供相符。 C
D D
207. 從 PW62 的證供可見,他確是如他所說,在分析所有被告
E E
的證物及被捕後的照片([P28] 及[P29])後,他發現了不少有關被告
F 容貌、外形、衣著及裝備的細節。從 PW62 在庭上可指出 D11 的黑色 F
頭盔前額位置的白色字樣和 D2 的眉毛特徵及黃色安全帽內的條碼標
G G
籤的表現可見,PW62 的分析和發現是十分仔細。
H H
I 208. 事實上,從 PW62 的證供可見,他不但熟悉他辨認出的 10 I
位被告,他對其他沒有被認出的被告的特徵亦十分瞭解,由此可見
J J
PW62 經長時間所有被告的證物和被捕後的相片,對他們的特徵十分
K K
了解,而且亦可見 PW62 觀看他從互聯網下載的影片證據時,他是在
L 沒有前設下尋找任何可能出現的被告。 L
M M
209. 除了從被檢取的證物找到特徵,PW62 從有關被告人被制
N N
服時的影片,亦指出一些沒有被撿取的證物和一些不易被發現的特
O 徵,如掛在 D5 腰間的一串銀色鎖匙,又如 D16 的運動鞋 [P16-4] 鞋 O
底的徵。本席認為如 PW62 沒有「特別知識」,他是不可能留意到該
P P
些細微和絕對不易為人察覺的特徵,這是證人仔細分析有關被捕的證
Q Q
物及被捕後相片的結果。PW62 顯示的證供顯示他對他辨認的被告人
R 有深厚程度的「特別知識」。PW62 的「特別知識」是本席不可能具 R
有的優勢。
S S
T T
U U
V V
- 109 -
A A
B B
210. 本席留意到 PW62 接受部分指稱被告的衣著/裝備沒有從
C 被拘捕的被告找到/檢取,如沒有從 D2 檢取眼鏡,又如沒有從 D5 檢 C
取燒焊手套。本席認為這些從拘捕前影片中可見指稱被告戴著/管有
D D
的物品沒有在拘捕時/後從被告身上檢取與 PW62 辨認某指稱被告為
E E
某被告的辨認證供可信和可靠與否無關,一些如眼鏡、燒焊手套的物
F 品到時可以輕易除掉的東西。案中出現部分指稱被告的衣著/裝備與 F
實際從被告檢取的衣著/裝備的不同之處並非兩者是不同的衣著/裝
G G
備。
H H
I 211. 本席觀看了 PW62 用以辨認 D2、D5、D6、D7、D11、D13、 I
D14、D16、D19、D22 和 D24 的被捕前影片的清晰程度足以讓本席看
J J
到下文就著有關被告的衣著/裝備/髮型/身形的特徵。具有「特別知識」
K K
的 PW62 應比本席更容易從有關影片中辨認出如曾經在片段出現的
L 被告。 L
M M
212. 盤問下,PW62 一一否認辯方所提出,有人曾提示他某些
N N
被告必定會於某些影片出現,又或有人向他提供更多辨認特徵供他庭
O 上使用又或他出庭作證前曾與其他證人商討案情。辯方所提出的指控 O
並無任何實質證據支持。
P P
Q Q
213. 就著辯方批評 PW62 在法庭上辨認出一些在其書面供詞
R 沒有提及的被告,本席認為,涉案影片的數量和總時數龐大,出現於 R
畫面中人物的數量更加龐大,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數亦多,PW62 在撰
S S
寫書面供詞時留意不到某些被告而於庭上觀看影片時才發現某些被
T T
告其實有在影片出現實在不足為奇。再者,對於那些 PW62 在其書面
U U
V V
- 110 -
A A
B B
供詞沒有提及而在法庭上辨認出的被告,PW62 在庭上提供了他辨認
C 有關指稱被告為有關被告的理據和辨認特徵,以本席亦有機會觀看有 C
關影片,考量影片的質素和判斷 PW62 指出的辨認特徵和理據是否與
D D
本席從影片所見的吻合。
E E
F 214. 辯方批評 PW62 在庭上指出的一些辨認特徵沒有在書面 F
證供中提及。本席信納 PW62 的解釋,他認為在書面供詞中所列出的
G G
特徵已經足夠,附件的截圖已拍攝有關影像,無需再以文字交代所有
H H
特徵。本席認為 PW62 的解釋合理。本席亦同意控方陳詞所說「PW62
I 有時是在控辯雙方提問下,闡述更多特徵或更深入的細節或喚起對他 I
的記憶,這並無不妥。」
J J
K K
215. 辯方批評 PW62 沒有在其書面供詞記錄一些更為重要或
L 者與暴動罪更有關聯的特徵。本席信納 PW62 的解釋,他沒有區分那 L
些特徵較為重要。本席認為一些與暴動罪更有關聯的特徵不一定對人
M M
物辨認有幫助,一些可幫助證人辨認指稱被告是有關被告的特徵,即
N N
使該些特徵暴動罪沒什麼關聯,更加值得 PW62 留意。便如控方指出,
O PW62 工作是負責認人,不是搜證有關被告是否管有一些參與暴動的 O
裝備。
P P
Q Q
216. 本席同意控方的陳詞,PW62 是從庭上播放的被捕前影片
R 指出更多辨認特徵,法庭需要審視該些特徵是否真的出現在影片中, R
「這與一般辯方質疑證人述及書面供詞以外的證供可能是捏造或說
S S
謊的情況不同。」
T T
U U
V V
- 111 -
A A
B B
217. 本席不認為 PW62 可以於庭上從新找出的影片快速地辨
C 認出被告的表現顯示其辨認證供不可靠,PW62 的辨認證供可靠與否 C
可從影片所見的客觀事實是否吻合 PW62 所指出的辨認特徵。本席認
D D
為,如果證人快速辨認出被告的表現便即代表其辨認證供不可靠,那
E E
證人如用上較長時間辨認出被告的表現又可以被批評是猶疑,缺乏信
F 心的表現。 F
G G
218. 本席完全不同意辯方所指因 PW62 沒有觀看或他不知道
H H
案發當晚現場所有地點的其他示威者有沒有類似/相同的衣著和裝
I 備,所以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指稱被告是被告。按辯方的論點, I
不論 PW62 對他辨認指稱被告為被告的辨認特徵有多足夠和證供的
J J
質數如何,只要 PW62 看過的影片沒有涵蓋德輔道西西區警署至皇后
K K
街所有地方,又或 PW62 從影片看不到後排的示威者,又或 PW62 沒
L 有觀看過互聯網影片以外的閉路電視片段,又或任何鏡頭外的地點/ L
M
時段,有沒有衣著/裝備類似的示威者出現,那法庭便不能作出唯一合 M
理的推論指稱被告是被告。按辯方的論點,如事件涉及 1000 名示威
N N
者,如被捕前影片不能拍攝到全部示威者,那 AG’s Reference (No 3 of
O 2002) 的第 (1) 法庭自行辨認和 (3) 由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辨認完 O
P 全用不上,本席認為 Reference (No 3 of 2002) 的第 (1) 和 (3) 的應用空 P
間不可能是如此狹窄。
Q Q
R 219. 本席認為席前並無證據顯示案發現場有其他人士的衣著/ R
S 裝備的整體組合與有關被告是一模一樣或相似至令人難以分辯,辯方 S
的論點並非建基於證據而只是憑空想像出來的可能性。就著 PW62 的
T T
U U
V V
- 112 -
A A
B B
辨認證據而言,本席需要決定的是從 PW62 的證據,法庭可否作出唯
C 一合理的推論 PW62 從拘捕前影片辨認出的指稱被告是有關被告。 C
D D
220. 辯方批評 PW62 觀看的被捕前影片見不到指稱被告的樣
E E
貌/性別/衣物或裝備的牌子/其他特徵。本席認為 PW62 既然不是因為
F 指稱被告的樣貌/性別/衣物或裝備的牌子/其他特徵而辨認出的指稱 F
被告是有關被告,那被捕前影片拍攝不到指稱被告的樣貌/性別/衣物
G G
或裝備的牌子/其他特徵便與 PW62 的辨認證據是否可信可靠的考慮
H H
無關。
I I
221. 本席不同意 PW62 在對被捕前影片作人物辨認時,他抱著
J J
先入為主的態度,認定被告必然出現在影片中。於審訊時,播放被捕
K K
前影片 PW62 給觀看前,本席及控方已清楚提醒他不可以有任何前設
L 認為影片中必然會有被告出現。本席信納 PW62 所說他進行辨認工作 L
時和庭上作供時他並無任何前設,所有被告都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出現。
M M
N N
222. 就著 PW62 對有關被告的辨認證供,重要的是法庭有機會
O 觀看有關影片並評估 PW62 指出的辨認特徵和基礎是否與影片客觀 O
所見吻合。因此,本席亦不認為 PW62 有先行假設指稱被告是某被告
P P
後,將指稱被告身上的衣著裝備張冠李戴,套用在相關被告身上。
Q Q
R 223.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所說,原則上所有以「特別知識」身份 R
作供的證人都會時先知道接受審訊的被告是被捕人士,但這絕不可能
S S
構證人於辨認人物有先入為主或有偏見的投訴,否則法庭便不會確立
T T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第 (3) 種情況。
U U
V V
- 113 -
A A
B B
C 224. 至於 D11 質疑 PW62 對被告不是足夠地熟悉和 PW62 沒 C
有任何面部辨認的專家資格,PW62 是以 Reference (No 3 of 2002) 的
D D
第 (3) 種基礎對有關被告進行辨認,D11 上述投訴與 PW62 是以「具
E E
有特別知識」的證人辯認被告的證供可信可靠與否根本無關宏旨。
F F
225. D11 帶出警員領薪金及超時補水完成報告的證據,似是暗
G G
示 PW62 花了大量時間於觀看影片、人物辨認和製備報告的工作有著
H H
他個人金錢利益的考慮。本席認為 PW62 法庭上的證供證明他對於本
I 案的被告確具備特別知識,他的特別知識,如非經常時間觀看影片是 I
不可能得到的。上述 D11 對 PW62 含沙射影的攻擊,對 PW62 的誠信
J J
並無影響。
K K
L 226. 辯方批評 PW62 使用一些沒有撿取的衣著/裝備作為他的 L
辨認基礎。本席認為,從證據可見,雖然 PW62 指出了一些沒有從被
M M
告檢取的衣著/裝備,但是該些衣著/裝備對於辨別不同影片/片段中出
N N
現的指稱被告是否同一人是有價值的「額外共同特徵」。PW62 在庭
O 上亦清楚解釋,每當他便認出某被告時,該被告身上都有該些衣著/裝 O
備,因此該些物品辨認參考。至於該些物品沒有從有關被告檢取,這
P P
些不同之處是完全可以解釋的,如有關被告棄掉了該些物品,因此他
Q Q
不認為這些不同之處構成衝突。本席認為 PW62 的解釋完全合理。
R 辯方於盤問 PW62 時,花了相當篇幅於被捕前影片中的衣著/裝備的 R
顏色和細節可能有別於 PW62 的描述。便如法庭於劉家俊案判案書第
S S
70 段的觀察:—
T T
U U
V V
- 114 -
A A
B “70. 上訴人因此進一步提出的理由就是關乎這些在上訴 B
人家中所搜出的 T-shirt,膠鞋和眼鏡。上訴人首先就不同物
C 品的顏色作出批評。可是,誠如裁判官所述,每人對顏色的 C
辨別能力有別,這是明顯不過的常識。褲的顏色究竟是米白
D 色和白色。不僅是每個人的主觀觀察不同,也可能只是形容 D
上有差別,但那些差別是完全可以理解和微不足道的。”( 強
調後加)
E E
F 227. 本案發時,人物的衣著和裝備細節絕對有可能因光線、距 F
離、拍攝角度同因素影響而出現顏色色差或看不見一些衣著/裝備的
G G
細節,但這絕不影響 PW62 的人物辨認及法庭對有關衣著/裝備整體
H H
組合的考量。
I I
228. 本席認為法庭無需處理一些盤問 PW62 時辯方提出全屬
J J
鎖碎無聊,穿鑿附會且無法證明真假的事情,例如:(i) 指稱 D13 上
K K
衣的紋理於近距離看可能不是一點點;(ii) 指稱 D24 上衣和長褲上的
L 反光線可能是由 10 條很幼的反光線組成而不是一條而頸上的毛巾可 L
能是白色上衣;(iii) D11 的面罩下其實是戴著眼罩而雙腳可能穿著白
M M
襪。對於這類的提問,即使 PW62 同意,他的答案亦無任何證據價值。
N N
被捕前影片中的衣著和裝備的顏色細節絕對可能會受光線、距離、拍
O 攝角度不同因素影響而出現一些顏色偏差或見不到某些細節的情況。 O
上述辯方提出的細節「不同/出入」之處,對 PW62 的人物辨認是否可
P P
信可靠的考慮無關。
Q Q
R 229. 就著辯方批評 PW62 就著他辨認工作沒有作出即時紀錄/ R
筆記,本席信納 PW62 所說,當他辨認出被告出現於畫面時,他會即
S S
時擷取反映播放器時間等資料的截圖,由 PW62 從被捕前影片辨認到
T T
被告的截圖製作的初步紀錄撮要,最後 PW62 製作成他書面供詞的附
U U
V V
- 115 -
A A
B B
件,並以文字描述他的辨認基礎。對於那些 PW62 在法庭上首次辨認
C 出被告的影片,那他當然不會有已製備好的紀錄/筆記,PW62 在庭上 C
如何從該些被捕前影片辯認指稱被告為有關被告,如 PW62 將影片畫
D D
面放大縮小,都是在法庭上公開進行。
E E
F 230. 應用 林子健案的原則於本案,英國的 Code D(Code of F
Practice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persons by Police Officers)要求警員作
G G
即時紀錄的認人指引不適用於香港。判案書亦指出:—
H H
I
“56. 但無論如何,本席認為,上述 Smith 和 Gomez 兩案判 I
詞的重點在於是否有客觀的證據讓陪審團判斷警方認人證
供的可靠性。在本案,有關的客觀證據或紀錄可以包括閉路
J J
電視片段 P1-P4。再者,上訴人家中發現的一個黑紅色 Nike
背囊(P5),一件黑色 Adidas 短袖襯衫 (P6),一條黑色 Reebok
K 短褲 (P7) 及一對黑色的 Puma 球鞋 (P8) 都已呈堂作為證物。 K
法庭亦可以將以上衣物與閉路電視錄像中所見上訴人以及
L 戴口罩男子所穿著的互相比對,從而判斷 PW3 認人證供的 L
可靠性:見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前述。因此陳大
律師的投訴並不成立。”
M M
N 231. 同樣在本案,本席可以將有關被告的被捕後相片和從他們 N
檢取的證物(衣著/裝備)與被捕前影片的影像比對,從而判斷 PW62
O O
認人證供的可靠性。
P P
Q 232. 本席將於下文進一步考慮 PW62 從被捕前影片中對個別 Q
被告的人物辨認是否可信可靠。
R R
S S
PW58 及 PW62 對被告的辨認是否受到替代効應的影響
T T
U U
V V
- 116 -
A A
B B
233. 替代効應的討論見辯方援引的 Alexander v R (1981) 145
C CLR 395,該案的證人在目擊一名不認識的犯案者干犯入屋犯法罪後, C
證人從警方提供已知相中人身份的相片中辨認犯案者。法庭認為替代
D D
効應有可能發生在證人身上,證人看見相片後,可能被他們對相片的
E E
記憶影響,而替代了證人本身對犯案者的記憶,從而影響他們在庭上
F 的辨認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 F
G G
234. 必須留意,Alexander 案的犯案者對該案的證人而言是陌
H H
生人。PW58 和 PW62 事前雖不認識被告人,但從證據中本席信納他
I 們是對有關被告分别具有「特別地熟悉」(PW58 對 D24 而言)和「具 I
有特別知識」(PW62 對他辯認的被告人而言)條件的證人,與
J J
Alexander 案的證人根本不同。
K K
L 235. 就著 PW58,他是制服 D24 的警務人員,他制服 D24 後 L
與被告相處了至少 10 分鐘,期間有觀察及留意 D24 的身形、衣著及
M M
裝備。PW58 在錄取第三份書面供詞時,他被邀請從向他播放的片段
N N
中辨認出 D24(如 D24 有出現),不存在 PW58 先看過 D24 的相片
O 後再觀看片段辨認 D24。PW58 在庭上從向他播放的片段中辨認出 O
D24,也沒有 PW58 先看過 D24 的相片後再觀看片段辨認 D24 的情
P P
況。
Q Q
R 236. PW58 從影片辨認 D24 的過程中,也沒有 D24 必定在片 R
段中出現的前設。與 Alexander 案的證人不同的是,雖然在 PW58 制
S S
服 D24 之前,D24 對他而言是一陌生人,因 PW58 與 D24 的接觸和
T T
U U
V V
- 117 -
A A
B B
相處時間,他對 D24 的衣著及裝備取得獨立的記憶和足夠認識,足以
C 讓法庭接納他是對 D24 有「特別地熟悉」的證人。 C
D D
237. 就著 PW62,他從花了大量時間觀看被告的樣貌、衣著裝
E E
備及影片內容而得到「特別知識」,從而由被捕前影片辨認出有關被
F 告人。本席認為 PW62 對有關被告人的辨認與 Alexander 案的替代効 F
應根本扯不上關係,PW62 在取得本案辨認的「特別知識」後,他在
G G
被捕前影片時辨認人物時(不論是法庭上的辨認或之前辨認工作時的
H H
辨認),PW62 當然需要用上他從曾觀看過的從被捕前影片和相片取
I 得的「特別知識」,當中必然包括 PW62 對片段和相片的記憶。另一 I
表達方法是 PW62 從花了大量時間觀看被告的樣貌、衣著裝備及影片
J J
內容,有關被告對他而言已經不再是「陌生人」,PW62 對被告有「特
K K
別知識」,Alexander 案的替代効應不適用於 PW62 對有關被告的人
L 物辨認。 L
M M
有關 D1 的人物辨認證據
N N
O 238. 就著 D1,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O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的指稱 D1 即 D1。就著 D1 被制服時的
P P
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1 和他身上
Q Q
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R R
239. 控方亦指 D1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東行線馬路上被制
S S
服,該位置是示威群眾的前排,因此 D1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T T
D1 被捕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U U
V V
- 118 -
A A
B B
C 240. 從呈堂的影片可見,D1 被制服的位置,即德輔道西近皇 C
后街的東行線馬路,的確是處於示威群眾的前排。因此,有關 D1 人
D D
物辨認這爭議議題,關鍵是法庭是否可以肯定控方從有關影片和截圖
E E
所指的指稱 D1 是 D1。
F F
D1 在被制服前是否戴著一個完整的防毒面罩
G G
H 241. 控方從有關影片和截圖所指的指稱 D1 在影片和截圖中是 H
I
戴著一個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 I
J J
242. 從本席所信納的 D1 被制服後的影片、截圖和 PW5 的證
K 供,D1 被捕時頸上是掛著 [P1-11],不爭議的事實是 [P1-11] 是一個 K
防毒面具的配件。本席同意控方所說並裁定 [P1-11] 是面具(facepiece)
L L
及固定帶部分。
M M
N 243. 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正常人是不會單獨配戴如 [P1-11] N
的防毒面具配件於頸上。唯一合理的推論是 D1 於 [P1-11] 單獨掛在
O O
D1 頸上前,D1 是戴著一個完整的防毒面具。
P P
Q 244. 就著該完整的防毒面具過濾器的顏色和它是於什麼時間/ Q
情況與 [P1-11] 分離,本席考慮了在當天制服 D1 的 PW4 的證供和反
R R
覆觀看了 [P57] RTHK 05:14:16 至 05:16:19 的片段。本席最後信納 PW4
S S
的證供可信可靠,[P57] RTHK 05:14:16 至 05:16:19 的片段拍攝到 PW4
T 制服 D1 的過程。PW4 於庭上正確辨認出片段中他本人和 D1。 T
U U
V V
- 119 -
A A
B B
C 245. 本席從截圖 [P57 (RTHK)_PW4_002A] 的放大圖可見,於 C
D1 跌到地上時,他右侧朝地的面上。著一個粉紅色物件。此外,從
D D
[P57] RTHK 05:14:54 至 05:14:59 片段畫面可見 D1,D1 被制服後他
E E
腳邊和面旁邊見到兩件粉紅色物件。本席認為該兩件粉紅色物件的形
F 狀大小和顏色,吻合控方用以辨認 D1 被捕前影片及截圖中指稱被告 F
的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
G G
H H
246.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第 227 段的分析,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I RTHK 05:14:13 至 05:14:18 的片段。本的信納:(i) 有兩名戴著粉紅色 I
過濾器的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出現於畫面的位置;(ii) 截圖中綠色圈的
J J
示威者穿淺色鞋、黑色長褲,按該示威者的衣著,他顯然不是 D1;
K K
(iii) 紅色圈的示威者是最後被 PW4 制服在地上的 D1;(iii) 從第 227
L 段(控方結案陳詞 189 頁)截圖 (1) 和 片段可見,D1 被制服時所戴 L
的黑色鴨咀帽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鴨咀帽頭頂位置,吻合控方用以
M M
辨認 D1 被捕前影片及截圖中的指稱被告的黑色鴨咀帽上方有一淺色
N N
帶橫跨頭頂位置(見 [P57] NOW 04:28:24-04:48:38、[P58] TVB (1933-
O 2003) 00:16:44-00:16:46 及 00:20:26 至 00:20:34、[P57] iCable 04:54:29 O
至 04:54:37)。
P P
Q Q
247. 本席明白控方用以辨認 D1 被捕前影片及截圖無法清楚拍
R 攝指稱被告的容貌,但本席可按 Tagao Saudee Abad 一案的原則和緊 R
記 Archbold Hong Kong 2021 第 14-16 段提到的是否有機會有其他人
S S
可能會衣著相似,且須以 Turnbull、和 R v Dodson & Williams 和楊家
T T
倫案的指引考慮影片所見指稱 D1 的衣著是否突出和其他特徵,包括
U U
V V
- 120 -
A A
B B
衣著的顏色、種類、設計、花紋、記認、身體特徵、首飾或步行姿勢
C 等等以考慮和決定本席是否可以肯定指稱 D1 即 D1。 C
D D
248. 就著控方用以辨認 D1 被捕前影片和截圖的質素,本席認
E E
為一些從截圖看來較為模糊的影像,觀看動態的影片較諸靜態的截圖
F 會清晰得多,且在觀看影片時聚焦影片中的指稱 D1,在反覆觀看影 F
片後,法庭便更能掌握片段中指稱 D1 的衣著裝束和裝備等細節。
G G
H H
249. 上文的考慮,除適用於 D1,同樣適用於對身份/人物辨認
I 證據有爭議的其他被告人。 I
J J
250.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的:—
K K
(i) 影片(1):04:46:16-04:46:19(有關截圖 (1) 見控方陳
L L
詞第 193 頁);
M M
N (ii) 影片(2):04:47:37-04:47:50(有關截圖 (2) 見控方陳 N
詞第 194 頁);
O O
P P
(iii) 影片(3):04:48:24-04:48:38(有關截圖 (3)(a)-(c) 見
Q 控方陳詞第 195-197 頁)。 Q
R R
251. 就著與 CL8 相關的影片(1) [P57] NOW 04:46:16-04:46:19
S S
畫面左下角和截圖(1)([P57] NOW 04:46:17.926,顯示地點:德輔道
T 西近威利麻街)紅圈中的指稱 D1,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1 和反覆觀看 T
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
U U
V V
- 121 -
A A
B B
帽:帽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頂位置;(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
C 圍;(4) 配備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5) 黑色短袖上衣;和(6) 啡 C
色拉鍊邊的黑色背囊。
D D
E E
252. 就著與 CL8 相關的影片(2) [P57] NOW 04:47:37-04:47:50
F 畫面左下角和截圖(2)([P57] NOW 04:47:38.433,顯示地點:德輔道 F
西近高陞街)紅圈中的指稱 D1,於聚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
G G
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
H H
帽;(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圍;(4) 左右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
I 具;(5) 黑色短袖上衣;(6) 黑色護膝;(7) 黑色鞋;和 (8) 啡色拉鍊邊 I
的黑色背囊。
J J
K K
253. 就著與 CL8 相關的影片(3) [P57] NOW 04:48:24-04:48:38
L 畫面右邊和截圖 (3)(a)-(c) 紅圈中的指稱 D1,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1 L
和 反 覆 觀 看 該 片 段 後 , 本 席 看 到 於 截 圖 (3)(a) ( [P57] NOW
M M
04:48:25.537,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
N N
備有: (1) 黑色鴨咀帽:帽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頂位置;(2) 黑
O 色泳鏡;(3) 黑色頸圍;(4) 左右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5) 黑 O
色短袖上衣;(6) 黑色手袖;(6) 黑色手套;和 (7) 啡色拉鍊邊的黑色
P P
背囊。本席看到於截圖 (3)(b) 中(片段時間 04:48:27.525,顯示地點:
Q Q
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帽:帽
R 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頂位置;(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圍;(4) R
S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5) 黑色短袖上衣;(6) 黑色手袖;和 S
(7)啡色拉鍊邊的黑色背囊。
T T
U U
V V
- 122 -
A A
B B
254. 本席亦看到截圖 (1) 至(3)(c) 中的指稱 D1 之間有以下額
C 外共同特徵:截圖 (1)和(3)(a) 的指稱 D1 的背囊右側插著一支黑色頭 C
的白色物體;截圖 (2) 和 (3)(a)-(c) 的指稱 D1 均手持一把灰色雨傘。
D D
E E
255. 就 著 與 CL9 相 關 的 影 片 (4) [P58] TVB (1933-
F 2003)00:16:44-00:16:58 畫面右邊和截圖(4) ([P58] TVB(1933-2003) F
00:16:46.633,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紅圈中的指稱 D1(控
G G
方結案陳詞第 198 頁)
,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1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
H H
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帽:帽的上
I 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頂位置;(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圍;(4) 配有 I
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5) 黑色短袖上衣;(6) 黑色手袖;(7) 黑色
J J
手套;(8) 黑色短褲:(9) 黑色護膝;(10) 黑色鞋;和(11)啡色拉鍊邊的
K K
黑色背囊。
L L
256. 就著與 CL9 相關的影片(5) [P57] iCable 04:54:29-04:54:37
M M
畫面最右方和截圖(5)([P57] iCable 04:54:34.643,顯示地點:德輔道
N N
西近修打蘭街)紅圈中的指稱 D1(控方結案陳詞第 199 頁),於聚
O 焦留意該指稱 D1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截圖 (5) 中的指稱 O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帽:帽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
P P
頂位置;(2) 黑色泳鏡帶;(3) 黑色頸圍;(4)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
Q Q
面具;(5) 黑色短袖上衣;和 (6) 啡色拉鍊邊的黑色背囊。
R R
257. 就 著 與 CL9 相 關 的 影 片 (6) [P58] TVB (1933-2003)
S S
00:20:26-00:20:34 畫 面 左 邊 和 截 圖 (6) ( [P58] TVB(1933-2003)
T T
00:20:31:134,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魚翅城))紅圈中的指
U U
V V
- 123 -
A A
B B
稱 D1(控方結案陳詞第 200 頁),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1 和反覆觀看
C 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 C
帽:帽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頂位置;(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
D D
圍;(4)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5) 黑色短袖上衣;(6) 黑色手
E E
袖;(7) 黑色手套;(8) 黑色短褲:(9) 黑色護膝;和 (10) 啡色拉鍊邊
F 的黑色背囊。 F
G G
258. 就 著 與 CL9 相 關 的 影 片 (7) [P58] TVB (1933-2003)
H H
00:21:07-00:21:23 畫面左邊和截圖 (7)(a)-(c) 紅圈中的指稱 D1(控方
I 結案陳詞第 201-203 頁),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1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 I
後,本席看到截圖 (7)(a)(片段時間 00:21:09.800,顯示地點:德輔道
J J
西近皇后街(福聯))中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頸圍;
K K
(2)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3) 黑色短袖上衣;(4) 黑色手袖;
L (5) 黑色手套;(6) 黑色短褲:(7) 黑色護膝;和(8)黑色背囊帶。本席 L
M
看到於截圖 (7)(b) 中(片段時間 00:21:10.667,顯示地點:德輔道西 M
近皇后街(福聯))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頸圍;(2) 配
N N
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3) 黑色短袖上衣;(4) 黑色手袖;(5) 黑
O 色手套;(6) 黑色短褲:(7) 黑色護膝;(8) 黑色鞋;和(9) 黑色背囊帶。 O
P 本席看到於截圖 (7)(c) 中(片段時間 00:21:15.566,顯示地點:德輔道 P
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頸圍;(2)
Q Q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3) 黑色短袖上衣;(4) 黑色手袖;(5)
R R
黑色手套;(6) 黑色短褲:(7) 黑色護膝;和 (8) 黑色背囊帶。
S S
259. 就著與 CL9 相關的影片(8) [P57] Apple 04:44:04-04:44-13
T T
畫面右下方和截圖(8)(截圖 (8) Apple 04:44:08.403,顯示地點:德輔
U U
V V
- 124 -
A A
B B
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紅圈中的指稱 D1(控方結案陳詞第 204
C 頁),於聚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 C
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帽:帽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
D D
橫跨頭頂位置;(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圍;和(4)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
E E
的防毒面具。
F F
260. 就著有關影片和截圖中本席所見的指稱 D1 是穿著短袖衫
G G
及手袖,或是穿著短袖衫內再穿有一長袖衫,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
H H
有關的影片和截圖中的指稱 D1 的手臂確是被某些衣物和裝備包裹
I 著,情況吻合 D1 被拘捕時狀態。上述的分析同樣適用於被制服或拘 I
捕時戴有手袖的被告人。
J J
K K
261. 本席亦看到上文提及的不同片段中所見的指稱 D1 之間有
L 以下額外共同特徵:(i) 截圖 (1)、(3)(a)、(4)、(5)和(6)中的指稱 D1 的 L
背囊右側插著一支黑色頭的白色物體;(ii) 截圖(2)、(3)(a)-(c)、(4)、
M M
(6)、(7)(a)-(c) 和 (8) 的指稱 D1 均手持一把灰色雨傘。
N N
O 262.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O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1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稱
P P
D1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7] NOW、[P57] iCable、
Q Q
[P58] TVB (1933-2003)、[P57] Apple 中的指稱 D1 是同一人。
R R
263. 上文有關指稱 D1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3a 和 CL5a)的
S S
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Downey [1995]
T T
U U
V V
- 125 -
A A
B B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 於不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
C 可以互相支持。 C
D D
264. 從上文本席處理和分析有關 D1 的辨認證據可見,本席沒
E E
有給予在人偶上展示 D1 的證物的照片證據比重。本席明白人偶人高
F 身形畢竟和真人有別,在人偶上穿戴證物後所展示的情況也不一定反 F
映在被告身上穿戴證物後所展示的情況。但本席不認為以在人偶上展
G G
示 D1 的證物的照片呈堂為證據的偏見性遠高於其證據價值,若然如
H H
此,本席也不會容許控方將該些證件呈堂。本席要求控方在 PW62 作
I 證時不要把穿戴證物後的人偶擺放在庭上亦是為了確保 PW62 不會 I
受人偶上展示的證物所影響/提示,以確保審訊的公平。辯方援引的
J J
Evans v R (2007) 235 CLR 521 的案件背景與本案截然不同,根本不可
K K
以相提並論。
L L
265. 本席以同樣的考慮和處理方式處理人偶上展示其他被告
M M
的證物的照片的證據,不贅。
N N
O 有關 D2 的人物辨認證據 O
P P
266. 就著 D2,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Q Q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2。就著 D2 被告時
R 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2 和他身 R
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S S
T T
U U
V V
- 126 -
A A
B B
267. 控方除了要求法庭自行辨認,亦依賴 PW62 對 D2 的辨認
C 證供,控方指 PW62 是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C
D D
268.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3a 的 [P57] RTHK 影片片段,
E E
即: —
F F
(i) 影 片 (1) : 04:21:37-04:21:42 ( 有 關 截 圖 [P57
G G
[RTHK]_20_PW62_D2_001A] 見 控 方 陳 詞 第 214
H H
頁,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崇慶里(華興貿易));
I I
(ii) 影 片 (2) : 04:22:08-04:22:30 ( 有 關 截 圖 [P57
J J
[RTHK]_21_PW62_D2_001A] 見控方陳詞第 215 頁,
K 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崇慶里(華興貿易)); K
L L
26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1) [P57] RTHK 04:21:37-
M M
04:21:42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指出他
N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N
O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 O
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色高筒鞋,左腳高
P P
筒位置有反光;(9) 米白色背囊,肩帶下半部中間有一黑色帶,PW62
Q Q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
R 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R
S S
270. 就著 PW62 辨認指稱 D2 為 D2 辨認的辨認特徵之一,即
T 指稱 D2 戴透明護目鏡,辯方指出 D2 的透明護目鏡 [P2-3] 的索帶斷 T
U U
V V
- 127 -
A A
B B
了,不可能如被捕前影片中的指稱 D2 牢牢地載上。負責制服 D2 的
C 警員是 PW6,本席留意到 PW6 的主問證供指出他在德輔道西及皇后 C
街交界制服一名戴黃色頭盔、防毒口罩、眼罩、黑色短袖衫及黑色長
D D
褲的男子。D2 沒有對 PW6 作出任何盤問。法庭認為不能確定護目鏡
E E
索帶在 D2 被制服時/後是因什麼原因斷裂,但這也不會影響 PW62 辨
F 認指稱 D2 為 D2 的可信和可靠性。 F
G G
271. 本 席 最 後 信 納 PW62 就 著 他 從 影 片 (2) [P57] RTHK
H H
04:22:08-04:22:30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
I 中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即:(1)黃色頭盔,黑色頭盔帶; I
(2) 粗身白色帶的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
J J
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
K K
色長褲;(8) 米白色背囊,肩帶下半部中間有一黑色帶,PW62 上述證
L 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的防毒面 L
M
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M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3b 的 影 片 (3) [P34] NTS-16 M035
N N
0000000:10:11-00:10:30(有關截圖 [P34_51_PW62_D2_001A] 見控方
O 陳詞第 216 頁,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崇慶里)。 O
P P
272.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Q Q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
R 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 R
S 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 S
帶的黑色長褲;(8) 於 10:20:800 可見的深灰色高筒鞋;和 (9) 米白色
T T
背囊,肩帶下半部中間有一黑色帶,PW62 上述證供,除了高筒鞋的
U U
V V
- 128 -
A A
B B
顏色本席認為更似啡色外,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
C 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 C
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D D
E E
273.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3b 顯示德輔道西近崇慶里(華利
F 海味)的 [P58] TVB (1859-1914) 的相關片段,即:— F
G G
(i) 影片(4):00:13:24-00:13:37(有關截圖 [P58 [1859-
H H
1914]_38_PW62_D2_001A] 見控方陳詞第 217 頁,
I 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崇慶里); I
J J
(ii) 影 片 (5) : 00:14:00-00:14:26 ( 有 關 截 圖 [P58
K [1859_1914]_39_PW62_D2_001A] 見 控 方 陳 詞 第 K
L 218 頁),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崇慶里(華利海 L
味)),
M M
N 27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N
O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 O
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
P P
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
Q Q
帶的黑色長褲;(8) 於 10:20:800 可見的深灰色高筒鞋;和(9) 米白色
R 背囊,肩帶下半部中間有一黑色帶,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 R
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
S S
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T T
U U
V V
- 129 -
A A
B B
275.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C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 C
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
D D
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
E E
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和 (9) 米白色背囊肩帶,PW62 上
F 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 F
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G G
H H
276.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3b 的 影 片 (6) [P57] NOW
I 04:12:43-04:12:57 , 有 關 截 圖 是 截 圖 (6)(a) [P57 I
[NOW]_1_PW62_D2_001A](時間:04:12:43.398,顯示地點:德輔道
J J
西 近 崇 慶 里 ) , 見 控 方 陳 詞 第 219 頁 ; 及 截 圖 (6)(b) [P57
K K
[NOW]_1_PW62_D2_002A](時間:04:12:44.366,顯示地點:德輔道
L 西近崇慶里),見控方陳詞第 220 頁。 L
M M
27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6)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證
N N
供 可 信 可 靠 。 PW62 從 片 段 和 截 圖 (6)(a) [P57
O [NOW]_1_PW62_D2_001A]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即:(1) O
黑色長褲;和(2) 深灰色高筒鞋,鞋踭及鞋身較淺色,筒鞋鐵扣位置
P P
反光,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追蹤截
Q Q
圖 (6)(a) [NOW]_1_PW62_D2_001A] 的 片 段 畫 面 至 截 圖 (6)(b) [P57
R [NOW]_1_PW62_D2_002A] 的片段畫面,PW62 從片段和截圖(6)(b)指 R
S 出他辨認指稱被告為 D2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 S
(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紅色邊
T T
的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米白色
U U
V V
- 130 -
A A
B B
背囊,肩帶下半部有一黑色帶,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
C 段後的結論相同。 C
D D
278.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5a 的 影 片 (7) [P57] RTHK
E E
04:29:45-04:29:58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P57
F [RTHK]_22_PW62_D2_001A] (片段時間:04:29:45.435,顯示地點: F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見控方陳詞第 221 頁)。
G G
H H
27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7)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I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和有關截圖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I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J J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
K K
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有腳高筒位置反光;(9) 背在
L 胸前的米色背囊,深色拉鍊,背囊左側袋較深色,PW62 上述證供, L
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黃色安全帽
M M
是有黑色繩帶;(3)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
N N
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9) 的背囊除了左側袋較深色,背囊的底部亦
O 是較深色。 O
P P
280.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5a 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的
Q Q
[P57] NOW 影片片段,即:—
R R
(i) 影片(8):04:16:44-04:17:49(有關截圖(8)(9) [P57
S S
[NOW]_3_PW62_D2_001A] , 片 段 時 間 :
T T
U U
V V
- 131 -
A A
B B
04:17:23.298,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邦民
C 財務),見控方陳詞第 222 頁); C
D D
(ii) 影 片 (9) : 04:18:20-04:18:28 ( 有 關 截 圖 [P57
E E
[NOW]_4_PW62_D2_001A] , 片 段 時 間 :
F 04:18:27.399,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東邊街,見控 F
方陳詞第 223 頁),
G G
H H
28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8)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證
I 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和截圖(8)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I
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
J J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
K K
褲;(8) 深灰色高筒鞋;(9) 背在胸前的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
L 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 L
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9) 的背
M M
囊的底部是較深色。
N N
O 282.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9)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O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和截圖 (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P P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
Q Q
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
R 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有反光,PW62 上述證供,與本 R
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除
S S
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指稱
T T
被告的米白色背囊肩帶有黑條物料和背囊有黑色拉鍊。
U U
V V
- 132 -
A A
B B
C 283.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5a 顯示的影片 (10) [P57] RTHK C
04:31:41-04:32:33 , 相 關 截 圖 分 別 是 : 截 圖 (10)(a) : [P57
D D
[RTHK]_23_PW62_D2_002A](時間:04:31:41.901,顯示地點:德輔
E E
道西近 東邊街 )見 控方陳 詞第 224 頁 );及 截圖 (10)(b) :[P57
F [RTHK]_21_PW62_D2_001A](時間:04:32:31.767,顯示地點:德輔 F
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見控方陳詞第 225 頁)。
G G
H H
28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0)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I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和有關截圖 (10)(a) 指出他辨認指稱 I
D2 為 D2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
J J
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K K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有
L 反光;(9) 肩帶下半部中間有黑色帶的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與 L
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3)的防毒面罩,除
M M
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而 (9)
N N
指稱被告的米白色背囊的底部是較為深色。PW62 從片段中和截圖
O (10)(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 O
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
P P
(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
Q Q
高筒鞋,高筒位置有反光;(9) 肩帶下半部中間有黑色帶的米色背囊,
R 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 R
S 到(3)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 S
是灰色的物料。
T T
U U
V V
- 133 -
A A
B B
285.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5a 顯示的影片(11) [P57] RTHK
C 04:34:27-04:35:06 的 影 片 片 段 和 截 圖 (11) [P57] C
[RTHK]_24_PW62_D2_001A](時間:04:34:47.501,顯示地點:德輔
D D
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見控方陳詞第 226 頁)。
E E
F 28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RTHK 辨認指稱 D2 為 D2 F
的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影片(11)片段中和截圖 (11) 指出他辨認指
G G
稱 D2 為 D2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
H H
形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黑色長褲;(7) 深
I 灰色高筒鞋;(8) 肩帶下半部中間有黑色帶的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 I
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3)的防毒面
J J
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K K
L 287.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5a 的影片(12) [P58] TVB (1903- L
1933) 00:17:59-00:18:03 ( 有 關 截 圖 是 截 圖 (12) [P58 [1903-
M M
1933]_40_PW62_D2_001A](時間:00:18:00.265,顯示地點:德輔道
N N
西近東邊街)見控方陳詞第 227 頁)。
O O
28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2)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P P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和截圖 (1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Q Q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R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 R
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9) 肩帶下半部中間有黑
S S
色帶的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
T T
U U
V V
- 134 -
A A
B B
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
C 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C
D D
289.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5b 的 影 片 (13) [P57] NOW
E E
04:22:36-04:22:46 ( 有 關 截 圖 : 截 圖 (13) [P57
F [NOW]_8_PW62_D2_001A](時間:04:22:41.532,顯示地點:德輔道 F
西近東邊街)見控方陳詞第 228 頁)。
G G
H H
290.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3)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I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和截圖 (1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I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J J
(4) 黑色上衣;(5) 黑色手袖;(6)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
K K
(7) 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
L 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 L
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而 (4) 的黑色上衣是短袖的;指稱被
M M
告戴有白色勞工手套和穿深色高筒鞋。
N N
O 291.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5b 的 影 片 (14) [P57] RTHK O
04:35:58-04:36:12 , 相 關 截 圖 是 截 圖 (14) [P57
P P
[RTHK]_25_PW62_D2_001A](時間:04:36:04.372,顯示地點:德輔
Q Q
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見控方陳詞第 229 頁)。
R R
292.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4) 和截圖 (14) 辨認指稱
S S
D2 為 D2 的證供可信可靠。
T T
U U
V V
- 135 -
A A
B B
293. PW62 從影片 (14) 和有關截圖 (1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C D2 的基礎,即:(1) 指稱 D2 的左眼眉毛較短,弧度較少;(2) 黃色頭 C
盔,黑色頭盔帶,頂部有三點黑點;(3) 粗身白色帶的透明護目鏡;(4)
D D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和 (5) 米色背囊肩帶,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
E E
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的黄色頭盔是一黄色安全帽;(4) 的防
F 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過濾器的週邊是灰色 F
的物料;指稱被告戴眼鏡和身穿黑色短袖上衣。
G G
H H
294.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5b 的 影 片 (15) [P57] NOW
I 04:27:26-04:27:28 ( 有 關 截 圖 為 截 圖 (15) [P57 I
[NOW]_9_PW62_D2_001A](時間:04:27:27.433,顯示地點:德輔道
J J
西近東邊街,見控方陳詞第 230 頁)。
K K
L 295.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L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和截圖 (15)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M M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N N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
O 褲;(7) 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 O
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的黄色頭盔是一黄色安全帽;(2) 透明護目鏡
P P
是有淺色闊身繩帶;(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
Q Q
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R R
296.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8 的 影 片 (16) [P57] NOW
S S
04:47:00-04:47:27(有關截圖 [P57 [NOW]_14_PW62_D2_001A],時間:
T T
04:47:23.632,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高陞街,見控方陳詞第 231 頁)
。
U U
V V
- 136 -
A A
B B
C 29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6)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C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和截圖 (16)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D D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E E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
F 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9) 肩帶下半部中間有黑 F
色帶的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
G G
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的黄色頭盔是一黄色安全帽;(3) 的防毒面罩,
H H
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I I
298.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8 的即影片 (17) [P58] TVB (1933-
J J
2003) 00:14:14-00:14:23 ( 有 關 截 圖 [P58 [1933-
K K
2003]_43_PW62_D2_001A] 時間:00:14:14.899,顯示地點:德輔道西
L 近高陞街,見控方陳詞第 232 頁)。 L
M M
29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7)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N N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和截圖 (17)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O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O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
P P
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PW62
Q Q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R 的黄色頭盔是一黄色安全帽;(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 R
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S S
T T
U U
V V
- 137 -
A A
B B
300.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9 的影片(19) [P58] TVB (1933-
C 2003) 00:21:14-00:21:41 ( 有 關 截 圖 [P58 [1933- C
2003]_46_PW62_D2_001A] 時間:00:21:35.403,顯示地點:德輔道西
D D
近皇后街(福聯),見控方陳詞第 233 頁)。
E E
F 30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9)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F
證供可信可靠。
G G
H H
302. PW62 從片段和有關截圖 (1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I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I
(4) 黑色短袖上衣;(5)黑色長褲;(6) 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
J J
鞋底比鞋身淺色,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
K K
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的黄色頭盔是一黄色安全帽;(2) 的 透明護
L 目鏡是有淺色闊身繩帶;(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 L
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M M
N N
303. 本席從片段中,亦看到不同片段中指稱 D2 之間是有一些
O 額外的共同特徵,即 (1) 在不同地點手持黃色/深色/黑色雨傘;及 (2) O
在護目鏡內可見指稱被告配戴著眼鏡。
P P
Q Q
304. 考慮到上文指稱 D2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處、於一些片
R 段指稱 D2 至於一些片段中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稱 R
D2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7] RTHK、[P34] NTS-
S S
16 M035 00000、[P58] TVB (1859-1914) 、[P57] NOW、TVB (1903-
T T
1933) 和 TVB (1933-2003)中的指稱 D2 是同一人。
U U
V V
- 138 -
A A
B B
C 305. 上文有關指稱 D2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3a、CL3b、CL5a、 C
CL5b、CL8 和 CL9 的不同地點)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D D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
E E
案,指稱 D2 於不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F F
有關 D5 的人物辨認證據
G G
H 306. 就著 D5,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H
I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 D5 即 D5。就著 D5 被告時的 I
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5 和他身上
J J
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K K
307. 就著 D5 的人物辨認證據,控方亦依賴負責控制,拘捕及
L L
警誡 D5 的警務人員 PW14 對 D5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14 是「足
M M
夠地熟悉」D5 的證人。
N N
308.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5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獲
O O
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P P
Q 309. 本席反覆觀看了顯示德輔道西近正街 的影片片段,即影 Q
片 (1) [P58] TVB (1859-1914) 00:07:45-00:08:16(有關截圖 (1)(a) [P58
R R
[1859-1914]_PW14_001A](時間:00:07:48.110),見控方陳詞第 241
S S
頁);(1)(b) [P58 [1859-1914]_PW14_005A](時間:00:07:49.142)見
T 控方陳詞第 242 頁);(1)(c) [P58 [1859-1914]_PW14_006A](時間: T
U U
V V
- 139 -
A A
B B
00:07:50.277 ) 見 控 方 陳 詞 第 243 頁 ) ; (1)(d) [P58 [1859-
C 1914]_37_PW62_D5_002A](時間:00:07:57.097),見控方陳詞第 244 C
頁 ) ; 及 (1)(e) [P58 [1859-1914]_37_PW62_D5_001A] ( 時 間 :
D D
00:08:08.099),見控方陳詞第 245 頁)。
E E
F 310. PW14 在拘捕現場接觸 D5 後,其後他與 D5 登上警車返 F
回警署,兩人一起的時間超過 7 小時,本席信納 PW14 對 D5 的特徵
G G
有深厚認識,包括 D5 的身形和髮型,衣著和裝備。本席信納 PW14
H H
是對於 D5 有足夠熟悉的證人。
I I
311. 本席考慮了 PW14 他從影片 (1) [P58] TVB (1859-1914)
J J
00:07:45-00:08:16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本席信納他從影片 (1)
K K
確是看到他指出的辨認特徵。
L L
312. PW14 從影片 (1) 和有關三幅截圖,即和顯示 CL3a 德輔
M M
道西近正街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 (1)(a)、(1)(b) 和(1)(c) 相若的截圖
N N
[P58] [1859_1914]_PW14_002A 至 004A、007A 至 009A],指出他辨
O 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1) 內有黑色長袖上衣;(2) 外有黑色短袖 O
上衣;(3) 黑色牛仔長褲;(4) 黑色帆布鞋;(5) 黑色短髮;(6) 頭後有
P P
鏟青。
Q Q
R 313. 就 著 PW14 從 影 片 (1) 和 相 若 截 圖 [P58] R
[1959_1914]_PW14_002A 至 004A 及 007A 至 009A] 辨認指稱 D5 為
S S
D5 的證供,PW14 的證供提及他是單憑上述他對 D5 在拘捕當日的衣
T T
著及他的髮型辨認指稱 D5 為 D5。本席留意到 PW14 對於他從影片
U U
V V
- 140 -
A A
B B
(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結論並非完全肯定,如他表示他不可以 100%
C 肯定,但他相信指稱 D5 為 D5。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1) 的 C
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
D D
片 (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4) 的
E E
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PW14 的辨認證供對本席自行觀看影片
F (1) 得出的結論和本席對 PW62 就著影片 (1) 的證供考量並無影響。 F
G G
314. 雖然本席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H H
證據比重,但 PW14 指出的特徵與本席從影片所見吻合。此外,本席
I 從片段看到 (3) 指稱 D5 穿的是長至腳眼的黑色緊身長褲 (4) 指稱 D5 I
穿的是黑色鞋,但從片段本席看不出鞋的質料;就著 (5) 指稱 D5 的
J J
髮型:除 頭後有鏟青外,他的瀏海由左至右打斜覆蓋前額。本席同意
K K
控方所指片段中的指稱 D5 的身型有少許駝背。
L L
315. 就著 D5 的長褲 [P5-3] 右膝破孔,從 [P45] NTS-16 M093
M M
00004 00:06:01-00:06:56 的影片可見,該破孔要在長褲拉緊時(如屈
N N
膝)才能清楚見到。但是被捕前影片中的指稱 D5 大部分是站立的,
O 即使是指稱 D5 蹲下的畫面也只能拍攝到膝頭側邊的位置,拍攝不到 O
破孔所在的位置。本席認為 D5 的長褲 [P5-3] 右膝破孔對被捕前影片
P P
中的指稱 D5 是否 D5 的考慮並無影響。
Q Q
R 316. 就著 D5 的黑色鞋(P5-4)鞋身的白線,不爭議的事實是 R
白線只是因製造物料的厚度不同而出現的視覺效果,被捕前影片因為
S S
拍攝角度顯示不到鞋身物料的厚度造成的顏色差異實在不足為怪,對
T T
被捕前影片中的指稱 D5 是否 D5 的考慮並無影響。
U U
V V
- 141 -
A A
B B
C 317. 雖然 PW14 在覆問時坦白承認,他在靜止畫面看不到覆蓋 C
指稱 D5 手臂的是短袖上衣內的長袖上衣的長袖或是手袖,本席認為
D D
重點的考慮是指稱 D5 手臂在影片所見的狀態是被衣物掩蓋,這與 D5
E E
在被捕時的狀態吻合,兩者並無衝突。
F F
318. 本席認為警方沒有從 D5 檢取眼罩、防毒面具、雨傘和背
G G
囊並不構成指稱 D5 和 D5 辨認特徵的差異。D5 被 STC 制服與被捕前
H H
影片時間上是有前後之分。上述物品沒有被檢取不構成合理疑點。
I I
31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
J J
證供可信可靠。
K K
320. PW62 從片段和有關截圖,即顯示 CL3a 德輔道西近正街
L L
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 (1)(d),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M M
(1) 指稱被告的髮型:背部和側邊剷青,背部剷青的頭髮整齊呈「一」
N 字;(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腳長褲;(4) 黑 N
O 色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同 O
意控方所指片段中的指稱 D5 的身型有少許駝背。
P P
Q 321. PW62 從片段和有關截圖,即顯示 CL3a 德輔道西近正街 Q
R
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 (1)(e),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R
(1) 指稱 D5 的髮型:背部和側邊剷青,背部剷青的頭髮呈「一」字,
S S
瀏海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
T 上衣;(3) 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 T
U U
V V
- 142 -
A A
B B
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指稱 D5 穿的是
C 長至腳眼的黑色緊身長褲。本席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的指稱被告的身 C
型有少許駝背。
D D
E E
32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 [P34] NTS-16 00000 00:10:11-
F 00:10:30(有關截圖 [P34_51_PW62_D5_001A] 顯示地點為 CL3b 德輔 F
道西近崇慶里(華利海味)(時間:00:10:13.980)見控方陳詞第 246
G G
頁) 。
H H
I 32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2) [P34] NTS-16 00000 I
00:10:11-00:10:30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J J
K 32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3b 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華利海 K
L 味)的截圖 (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1) 指稱 D5 的 L
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2) 黑色短袖上衣,
M M
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4) 腰間近褲袋位
N N
置有反光;和 (5)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像是黑白間,PW62 上述指出
O 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 O
P P
32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3) [P57] iCable 04:15:25-04:15:28
Q Q
(有關截圖(3):[P57 [iCable]_29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3b
R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時間:04:15:25.464)見控方陳詞第 R
247 頁)。
S S
T T
U U
V V
- 143 -
A A
B B
32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iCable 04:15:25-04:15:28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32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E E
的截圖 (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1) 指稱 D5 的髮型:
F 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 F
黑色長袖上衣;(3)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露出黑色襪;(4) 黑色
G G
平底布鞋,鞋帶有灰色;(5) 指稱被告舉起雙手時,右腰位置有反光,
H H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影片所
I 見指稱 D5 的黑色鞋鞋帶位置有白色。 I
J J
32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8] TVB (1859-1914) 00:13:24-
K K
00:14:24,(有關截圖 (4)(a):[P58[1859-1914]_38_PW62_D5_001A],
L 顯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0:13:35.599) L
見控方陳詞第 248 頁);(4)(b):[P58 [1859-1914]_PW14_014A],顯
M M
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0:13:51.343)
N N
見控方陳詞第 249 頁);(4)(c):[P58[1859-1914]_PW14_015A],顯示
O 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時間:00:14:08.242) O
見控方陳詞第 250 頁)
;(4)(d):[P58 [1859-1914]_39_PW62_D5_001A],
P P
顯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0:14:14.696)
Q Q
見控方陳詞第 251 頁);和(4)(e) [P58 [1859-1914]_PW14_017A] 顯示
R 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時間:00:14:22.145) R
S 見控方陳詞第 252 頁)。 S
T T
U U
V V
- 144 -
A A
B B
329.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4)(b)、(4)(c) 及(4)(e) 紅圈中的指稱 D5,
C 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C
D5 的髮型是右邊及後方的髮腳平齊,瀏海由左至右斜覆蓋前額,右
D D
邊髮腳較長;指稱 D5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
E E
長袖上衣;(2)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3) 黑色鞋。
F F
330. 就著 PW14 從影片 (4) [P58] TVB (1859-1914) 00:13:24-
G G
00:14:24 的影片片段和相若截圖 [P58] [1859_1914]_PW14_011A 至
H H
013A 及 016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PW14 的證供是他是根據
I 指稱 D5 在片段中的不同時間身處的位置和身邊的人物辨認指稱 D5 I
為 D5。就著影片 (4),PW14 沒有指出他用作辨認指稱 D5 的特徵。整
J J
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4)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
K K
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
L 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4)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L
M
PW14 的辨認證供對本席自行觀看影片 (4) 得出的結論和本席對 M
PW62 就著影片 (4) 的證供考量並無影響。
N N
O 33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4) [P58] TVB (1859-1914) O
00:13:24-00:14:24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33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3b 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想點就
R 點)的截圖 (4)(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1) 指稱 D5 R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側邊剷青;(2) 黑
S S
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T T
U U
V V
- 145 -
A A
B B
(3)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有點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C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 C
D D
33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3b 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想點就
E E
點)的截圖 (4)(d)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1) 指稱 D5
F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側邊剷青;(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 F
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呈
G G
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
H H
片段看到 (3) 指稱 D5 穿的的黑色緊身長褲是長至腳眼。
I I
334.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5) [P57] NOW 04:12:43-04:12:57 的
J J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5)(a) :[P57 [NOW]_1_PW62_D5_001A],顯
K K
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4:12:43.197)
L 見控方陳詞第 253 頁);(5)(b):[P57 [NOW]_1_PW62_D5_002A],顯 L
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4:12:44.899)
M M
見控方陳詞第 254 頁);和(5)(c) :[P57 [NOW]_1_PW62_D5_003A],
N N
顯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4:12:54.633)
O 見控方陳詞第 255 頁)。 O
P P
335. 就著 PW14 從影片 (5) [P57] NOW 04:12:43-04:12:57 的影
Q Q
片片段和相若截圖 [P58] [Now]_PW14_001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
R 證供,PW14 的證供是片段中在電車路與雙白線之間的是 D5,該指稱 R
D5 沒戴手套,也沒有拿著雨傘,雙手沒有拿著任何東西。本席認為
S S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
T T
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5)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
U U
V V
- 146 -
A A
B B
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
C 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5)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C
D D
33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5) [P57] NOW 04:12:43-
E E
04:12:57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33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3b 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想點就
G G
點)的截圖(5)(a)指出他辨認指稱被告為 D5 的基礎,即(1)黑色短袖上
H H
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2)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3) 黑色平
I 底布鞋,鞋帶顏色像斑馬般黑白混雜,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I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
J J
K 33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想點就點)的 K
L 截圖 (5)(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指稱 D5 的髮型後面 L
剷青,髮腳位置較為平整,呈「一」字,剷青是由薄至厚剷上去不是
M M
一致平復,上述 PW64 指出的辨認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
N N
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的身型有少許駝背。
O O
33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想點就點)的
P P
截圖 (5)(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指稱 D5 的髮型左耳
Q Q
位置剷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上述 PW64 指出的辨認特徵與本
R 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的身型有少許駝 R
背。指稱被告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2)
S S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3) 黑色鞋。
T T
U U
V V
- 147 -
A A
B B
34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6) [P57] NOW 04:13:06-04:13:51 的
C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6):[P57[NOW]_PW14_002A],顯示地點為 C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時間:04:13:06.971)見控方
D D
陳詞第 256 頁)。
E E
F 341. 就著畫面右方和截圖 (6) 紅圈中的指稱 D5,於聚焦留意 F
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背面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5
G G
的髮型是右邊剷青,身型有少許駝背。指稱 D5 的衣著有:(1) 黑色短
H H
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2)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3) 黑
I 色鞋。 I
J J
34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7) [P57] NOW 04:13:07-04:13:51,
K K
(有關截圖 (7)(a):[P57 [NOW]_2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4
L 德輔道西近桂香街(光大海味)(時間:04:13:11.635)見控方陳詞第 L
257 頁);(7)(b):[P57 [NOW]_PW14_004A],顯示地點為 CL4 德輔
M M
道西近桂香街(光大海味)(時間:04:13:19.311),見控方陳詞第 258
N N
頁);(7)(c):[P57 [NOW]_PW14_006A],顯示地點為 CL4 德輔道西
O 近桂香街(光大海味)
(時間:04:13:29.343)
,見控方陳詞第 259 頁)
; O
及(7)(d):[P57 [NOW]_PW14_007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桂香街
P P
(光大海味)(時間:04:13:44.980),見控方陳詞第 260 頁)。
Q Q
R 343. 就著 PW14 從影片 (7) [P57] NOW 04:13:07-04:13:51 的影 R
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PW14 的證供是 D5 出現於近雙白
S S
線的位置,孭著背包,背向鏡頭,朝著畫面的車仔方向行去。PW14
T T
指片段中見到 D5 右手取出手提電話,PW14 說他在片段中不同畫面
U U
V V
- 148 -
A A
B B
見到 D5 的背影和背包。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
C 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7) 的證供, C
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7)
D D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7) 的辨認證
E E
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F F
34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7) [P57] NOW 04:13:07-
G G
04:13:51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H H
I 34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4 德輔道西近桂香街(光大海味) I
的截圖 (7)(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 (1) 指稱
J J
D5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左右額位置有髮陰;(2) 黑色短
K K
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褲腳長至腳眼的黑色貼身長褲;和
L (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好像黑白交替,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L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1) 髮腳平
M M
整;和 (2) 身型有少許駝背。
N N
O 346.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4 德輔道西近近的桂香街(光大海 O
味)的截圖 (7)(e)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 (1)
P P
指稱 D5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額位置有髮陰;(2) 黑色
Q Q
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身長褲;和 (4) 右腰間近褲
R 袋位置有反光物件,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R
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手持一部黑色手提電話。
S S
T T
U U
V V
- 149 -
A A
B B
347. 就著上述片段中和截圖 (7)(b)-(d) 紅圈中的指稱 D5,於聚
C 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背面看到截圖 (7)(b) C
中的指稱 D5 (1) 髮型是後方剷青,髮腳平整;(2) 身型有少許駝背;
D D
(3) 穿黑色上衣;(4) 穿褲腳長至腳眼的黑色貼身長褲;和 (5) 黑色鞋。
E E
本席從正面看到截圖 (7)(c) 中的指稱 D5(1) 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
F 右邊髮尾較長;(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身 F
長褲;和 (4) 右腰間有反光物。本席從背面看到截圖 (7)(d) 中的指稱
G G
D5:(1) 髮型是後方剷青,髮腳平整;(2) 身型有少許駝背;(3) 穿黑
H H
色上衣;(4) 黑色貼身長褲。
I I
34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8) [P57] RTHK 04:29:31-04:29:58
J J
(有關截圖(8)(a):[P57[RTHK]_PW14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
K K
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29:35.614),見控方陳詞第 262
L 頁);(8)(b); [P57 [RTHK]_PW14_002A],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道 L
M
西近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29:45.478),見控方陳詞第 263 M
頁);(8)(c):[P57[RTHK]_PW14_003A],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道西
N N
近東邊街(UA 財務)
(時間:04:29:50.680),見控方陳詞第 264 頁);
O 及(8)(d):[P57[RTHK]_PW14_004A],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道西近 O
P 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29:51.879),見控方陳詞第 265 頁)。 P
Q Q
34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8) [P57] RTHK 04:29:31-
R 04:29:58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T T
U U
V V
- 150 -
A A
B B
C 35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 C
的截圖 (8)(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 (1) 指稱
D D
D5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額位置髮陰較長;(2) 黑色上
E E
衣;(3) 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部分有白色,PW62
F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 F
到指稱 D5:(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和右腰間位置有
G G
反光物件。
H H
I 351.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8)(b) 紅圈中的指稱 D5,於聚焦留意 I
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正面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5:
J J
(1) 髮型是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額位置髮陰較長,左邊剷青,
K K
髮脚平整;(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腳長褲;
L 和 (4) 黑色鞋,鞋帶位置有白色。 L
M M
352.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8)(c)-(d) 紅圈中的指稱 D5,於聚焦留
N N
意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背面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O D5:(1) 髮型是後方剷青,髮脚平整;(2) 黑色上衣;(3) 身型少許駝 O
背。
P P
Q Q
353.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9) [P57] NOW 04:16:44-04:17:49(有
R 關截圖 (9):[P57 [NOW]_3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 R
道西近東邊街(邦民財務)(時間:04:17:28.033)見控方陳詞第 266
S S
頁)
T T
U U
V V
- 151 -
A A
B B
354.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9) [P57] NOW 04:16:44-04:17:49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35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邦民財務)
E E
的截圖 (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右側看 (1) 指稱被
F 告的髮型:頭髮兩邊及背部剷青;(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 F
上衣;和 (3) 黑色平底布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G G
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1) 髮腳平整;(2) 身
H H
型少許駝背;和 (2) 穿黑色褲。
I I
35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0) [P57] NOW 04:18:43-04:19:00
J J
(有關截圖 (10):[P57 [NOW]_5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K K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18:56.129)見控方陳詞第
L 267 頁)。 L
M M
357. 就著 PW14 從影片 (10) [P57] NOW 04: 18:43-04:19:00 和
N N
相關截圖 [P57] [Now]_PW14_009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PW14
O 的證供是 D5 右手拿著打開的 7-11 雨傘和左手「好似」拿著一把深色 O
未開的長雨傘。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
P P
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10) 的證供,雖然本
Q Q
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10) 辨認指
R 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10) 的辨認證供證 R
明指稱 D5 為 D5。
S S
T T
U U
V V
- 152 -
A A
B B
358.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10) [P57] NOW 04: 18:43-04:19:00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35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
E E
的截圖 (10) 指出他辨認指稱被告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 (1) 指稱
F D5 的髮型:背部剷青,髮脚整齊呈「一」字;(2) 黑色短袖上衣,內 F
穿黑色長袖上衣;(3) 褲脚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
G G
布鞋,鞋帶呈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H H
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1) 髮型:左邊剷青;(2) 有少
I 許駝背。 I
J J
36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1) [P57] NOW 04:19:03-04:19:18
K K
(有關截圖 (11):[P57[NOW]_6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L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19:12.000)見控方陳詞第 L
268 頁)。
M M
N N
361. 就著 PW14 從影片 (11) [P57] NOW 04:19:03-04:19:18 和
O 他擷取的截圖 [P57] [Now]_PW14_010A 及 011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O
的證供,PW14 的證供是 D5 右手做出收 7-11 雨傘的動作,左手掛著
P P
深色長雨傘,望向一名戴黃色頭盔,正在敲打路牌的人。本席認為
Q Q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
R 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11)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 R
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1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
S S
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11)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T T
U U
V V
- 153 -
A A
B B
362.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1) [P57] NOW 04:19:03-04:19:18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36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
E E
截圖 (11) 指出他辨認指稱被告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 (1) 指稱 D5
F 的髮型:側邊剷青,瀏海由左至右撥向右前額,右額有髮陰;(2) 黑色 F
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和 (3) 黑色長褲,PW62 上述指出的
G G
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H H
有少許駝背。
I I
364.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2) [P57] iCable 04:24:18-04:24:20 ,
J J
(有關截圖 (12):[P57[iCable]_30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K K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24:18.863)見控方陳詞第
L 269 頁)。 L
M M
365.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2) [P57] iCable 04:24:18-04:24:20
N N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O O
366.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
P P
的截圖 (1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 (1) 指稱
Q Q
D5 的髮型:側邊及後面剷青,後面髮尾呈「一」字;(2) 黑色上衣;
R (3) 黑色手袖;(4) 黑色貼腳長褲;和 (5) 黑色平底布鞋,PW62 上述指 R
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S S
D5 有少許駝背。
T T
U U
V V
- 154 -
A A
B B
367.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3) [P57] RTHK 04:34:27-04:36:12
C (有關截圖(13)(a):[P57[RTHK]_24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濠景茶餐廳)(時間:04:35:01.368)見控
D D
方陳詞第 270 頁);和(13)(b):[P57 [RTHK]_25_PW62_D5_001A],
E E
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時間:04:35:58.000)
F 見控方陳詞第 271 頁)。 F
G G
368. 本 席 信 納 PW62 從 影 片 (13) [P57] RTHK 04:34:27-
H H
04:36:12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36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濠景茶餐
J J
廳)的截圖(13)(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 (1)
K K
指稱 D5 的髮型:側邊及後面剷青,瀏海覆蓋前額;(2) 黑色上衣;(3)
L 黑色貼身長褲;和 (4) 黑色平底布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L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有少許駝背;
M M
和 (2) 的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
N N
O 37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O
的截圖 (13)(b) 指出他辨認指稱被告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 (1) 指
P P
稱 D5 的髮型:瀏海由右至左覆蓋前額,右額髮陰較長,側邊及後面
Q Q
剷青;和 (2) 黑色上衣,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R 結論相同。 R
S S
37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14) [P57] NOW 04:22:36-04:22:46
T T
(有關截圖(14):[P57 [NOW]_8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U U
V V
- 155 -
A A
B 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22:38.929)見控方陳詞第
C 272 頁)。 C
D D
372.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4) [P57] NOW 04:22:36-04:22:46
E E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37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G G
的截圖 (1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背面看 (1) 指稱
H H
D5 的髮型:後面由下而上由薄至厚剷青,瀏海覆蓋前額;(2) 黑色短
I 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身長褲;和(4) 黑色平底布鞋, I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
J J
片段看到指稱 D5 髮型左邊亦有剷青和身型有少許駝背。
K K
L 374.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5) [P58] TVB (1903-1933) L
00:23:20-00:24:03(有關截圖為顯示地點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M M
電車站 84W 的(15)(a):[P58 [1903-1933]_PW14_001A],(時間:
N N
00:23:26.005 ) 見 控 方 陳 詞 第 273 頁 ) ; (15)(b) : [P58 [1903-
O 1933]_PW14_002A](時間:00:23:38.909)見控方陳詞第 274 頁); O
(15)(c):[P58 [1903-1933]_41_PW62_D5_001A](時間:00:23:38.909)
P P
見控方陳詞第 275 頁);和 (15)(d) [P58 [1903-1933]_PW14_005A](時
Q Q
間:00:23:56.709)見控方陳詞第 276 頁)。
R R
375. 就著上述片段中和截圖 (15)(a)、(b) 及 (d) 紅圈中的指稱
S S
D5,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左側看到截
T T
圖 (15)(a)、(b)及(d) 中的指稱 D5:(1)髮型是瀏海由左至右打斜覆蓋前
U U
V V
- 156 -
A A
B B
額,左邊剷青,髮腳平整;(2) 身型有少許駝背;(3) 黑色短袖上衣,
C 內穿黑色長袖上衣;和 (4) 黑色貼腳長褲;(5) 黑色鞋,鞋帶位置有白 C
色。
D D
E E
376. PW14 就 著 他 從 影 片 (15) 和 截 圖 [P58]
F [1903_1933]_PW14_003A 及 004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的基礎,即: F
(1) 左手戴白色手套;(2) 整理防毒面具;(3) 深色雨傘;(4) 護目鏡,
G G
PW14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但 PW14
H H
於現場見到 D5 時,D5 並沒有 (1) 至(4) 的物品。本席認為 PW14 上述
I 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I
就著從影片 (15)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
J J
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K K
PW14 就著影片 (15)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L L
37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M M
的截圖(15)(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指稱 D5
N N
的(1)髮型:側邊及後面剷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2) 黑色短袖
O 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褲長至腳眼的黑色貼身長褲;和(4) 黑 O
色平底布鞋,有白色鞋帶,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P P
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髮型髮腳平整,身型有
Q Q
少許駝背。
R R
378.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6) [P58] TVB (1903-1933)
S S
00:24:40-00:27:00 的片段,(有關截圖為顯示地點為 CL5b 德輔道西
T T
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的 (16)(a):[P58 [1903-1933]_PW14_006A](時
U U
V V
- 157 -
A A
B B
間:00:24:53.074)見控方陳詞第 277 頁);(16)(b):[P58 [1903-
C 1933]_42_PW62_001A](時間:00:25:08.733)
,見控方陳詞第 278 頁)
; C
(16)(c):[P58 [1903-1933]_PW14_008A](時間:00:25:34.679),見控
D D
方陳詞第 279 頁);和 (16)(d):[P58 [1903-1933]_PW14_009A](時間:
E E
00:26:05.043),見控方陳詞第 280 頁);及 (16)(e):[P58 [1903-
F 1933]_PW14_010A](時間:00:26:42.014),見控方陳詞第 281 頁)。 F
G G
379. PW14 就 著 他 從 影 片 (16) 和 截 圖 [P58]
H H
[1903_1933]_PW14_007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的基礎,即:(1) 指
I 稱 D5 在德輔道西西行線電車站 84W 底孭著背囊;(2) 左手戴白色手 I
套;(2) 以左手似是扶著護目鏡;(3) 手持雨傘;(4) 黑色鞋,PW14 上
J J
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但 PW14 於現場見
K K
到 D5 時,D5 並沒有 (1) 至(3) 的物品。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L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 L
M
片 (16)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M
PW14 從影片 (16)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
N N
著影片 (16)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O O
380.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6)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P P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Q Q
R 381.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R
的截圖 (16)(b)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指稱 D5
S S
的 (1) 髮型:側邊及後面剷青,後面髮尾呈「一」字,瀏海由左至右
T T
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
U U
V V
- 158 -
A A
B B
(3) 褲長至腳眼的黑色貼身長褲;和(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有白
C 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 C
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身型有少許駝背。
D D
E E
382.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16)(a)、(c)-(e) 紅圈中的指稱被告,於
F 聚焦留意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背面看到片段中的 F
指稱 D5:(1) 髮型是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左邊
G G
及後方剷青,髮脚平整;(2) 身型有少許駝背;(3)黑色短袖上衣,內
H H
穿黑色長袖上衣;(4) 黑色貼腳長褲;和 (5) 黑色鞋。
I I
383.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7) [P57] 米報 00:44:13-00:44:19
J J
(有關截圖 (17):[P57[RicePost]_49_PW62_001A],顯示地點為 CL5b
K K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0:44:16.399)見控方陳詞第
L 282 頁)。 L
M M
384.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7)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N N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O O
38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P P
的截圖 (17)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1) 指稱
Q Q
D5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側面及後方
R 剷青,後髮尾呈「一」字;(2) 黑色上衣,露出黑色手袖;(3) 黑色貼 R
腳長褲;和(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見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
S S
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有
T T
少許駝背。
U U
V V
- 159 -
A A
B B
C 38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8) [P57] 米報 00:46:30-00:46:53 C
(有關截圖 (18):[P57[RicePost]_50_PW62_001A],顯示地點為 CL5b
D D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0:44:16.399)見控方陳詞第
E E
282 頁)。
F F
387. 就著 PW14 從影片 (18) [P57] 米報 00:46:30-00:46:53 和他
G G
擷取的截圖 [P57] [RicePost]_PW14_001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
H H
PW14 的證供是他相信片段中右手撐住一長雨傘,左手戴白色手套,
I 左腳踩在石壆上的男子是 D5,但 PW14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I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本席考慮到 PW14 於現場見到 D5 時,D5 並
J J
沒有長雨傘和戴白色手套。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
K K
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18) 的
L 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 L
片 (18)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18)
M M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N N
O 388.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8) [P57] 00:46:30-00:46:53 米報 O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38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R 的截圖 (18)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看指稱 D5 正面可 R
見:(1) 指稱被告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
S S
側面剷青;(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褲腳長至腳眼
T T
位置的 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見白色,PW62
U U
V V
- 160 -
A A
B B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
C 到指稱 D5 有少許駝背。 C
D D
39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9) [P57] iCable 04:34:04-04:34:41
E E
(有關截圖 (19)(a):[P57 [iCable]_31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F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34:09.463),見控方 F
陳詞第 284 頁);和 (19)(b):[P57 [iCable]_31_PW62_D5_002A],顯
G G
示地點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34:29.637)
,
H H
見控方陳詞第 285 頁)。
I I
391. 就著 PW14 從影片 (19) [P57] iCable 04:34:04-04:34:41 和
J J
他擷取的截圖 [P57] [iCable]_PW14_001A]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
K K
PW14 的證供是片段中在電車站右手拿著深色長雨傘,左手戴白手套
L 的男子可能/應該是 D5。本席考慮到 PW14 於現場見到 D5 時,D5 並 L
沒有長雨傘和戴白色手套,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
M M
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19) 的
N N
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
O 片 (19)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19) O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P P
Q Q
392.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9) [P57] iCable 04:34:04-04:34:41
R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39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T T
的截圖 (19)(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看指稱被告的正
U U
V V
- 161 -
A A
B B
面 (1) 指稱 D5 的髮型:側面及後面剷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
C (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褲腳長至腳眼位置的 黑色 C
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見灰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
D D
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E E
有少許駝背。
F F
394.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19)(b) 紅圈中的指稱 D5,於聚焦留意
G G
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背面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5:
H H
(1) 髮型是後面剷青,髮脚平整;(2) 身型有少許駝背;(3)黑色短袖上
I 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4) 黑色貼腳長褲;和(5) 黑色鞋。 I
J J
39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0) [P57] NOW 04:32:58-04:33:14
K K
(有關截圖 (20):[P57[NOW]_10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b
L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33:09.666)見控方陳詞第 L
286 頁)。
M M
N N
396. 就著 PW14 從影片 (20) [P57] NOW 04:32:58-04:33:14 和
O 他擷取的截圖 [P57] [Now]_PW14_012A]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 O
PW14 的證供是他見到 D5 片段中在電車站有蓋位置蹲下手上拿著一
P P
把打開的深色雨傘。本席考慮到 PW14 於現場見到 D5 時,D5 並沒有
Q Q
長雨傘,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
R 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20)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R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20) 辨認指稱 D5
S S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20)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T T
D5 為 D5。
U U
V V
- 162 -
A A
B B
C 397.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20) [P57] NOW 04:32:58-04:33:14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39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E
F
的截圖 (20)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指稱 D5 的 F
左側:(1) 指稱 D5 的髮型:側面和後面由薄至厚剷青,髮尾整齊呈
G G
「一」字;(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身長褲;
H H
和(4) 黑色平底布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I 相同。 I
J J
399.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1) [P57] iCable 04:37:32-04:38:50
K (有關截圖 (21):[P57[iCable]_32_PW62_D5_001A] ,顯示地點為 K
L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37:43.195),見控方 L
陳詞第 287 頁)。
M M
N 400. 就著 PW14 從影片 (21) [P57] iCable 04:37:32-04:38:50 和 N
O 他擷取的截圖 [P57] [iCable]_PW14_003A 至 004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O
的證供,PW14 的證供是他見到 D5 片段中在電車站有蓋位置蹲下右
P P
手上拿著一把打開的深色雨傘,左手戴白色手套。本席考慮到 PW14
Q Q
於現場見到 D5 時,D5 並沒有手持長雨傘戴白手套,本席認為 PW14
R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R
PW14 就著從影片 (21)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
S S
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2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
T T
憑 PW14 就著影片 (21)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U U
V V
- 163 -
A A
B B
C 401.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21) [P57] iCable 04:37:32-04:38:50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40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E
F
的截圖 (21)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看指稱 D5 左側可 F
見 (1) 指稱 D5 的髮型:側面及後面剷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左前額;
G G
(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
H H
色平底布鞋,鞋帶見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I 的結論相同。 I
J J
403. 雖然本席不給予 PW14 對 D5 的辨認證據比重,但本席信
K 納 PW14 他對指稱 D5 的裝備和動作的描述正確,PW14 證供提及的 K
L 白手套即本席從影片所見到的白色燒焊手套,本席亦看到 PW14 所指 L
的護目鏡、防毒面具、背囊、7-11 雨傘和深色長雨傘。從 PW14 和
M M
PW62 的證據,本席肯定他們各自從影片及截圖所辯認出的指稱 D5
N N
明顯是同一人。
O O
404. 就 著 衣 物 / 裝 備 的 顏 色 這 課 題 , PW14 指 出 截 圖 [P58
P P
[1903_1933]_PW14_006A] 中指稱 D5 的鞋因強光照射呈現灰色但鞋
Q Q
的實物是黑色。本席引用劉嘉駿案就著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題的討
R 論,本席認為指稱 D5 和 D5 的鞋的色差可能只是因拍攝環境不同, R
對於片段中的指稱 D5 的鞋的顏色和 D5 穿著的鞋是否相同的考慮並
S S
無幫助。
T T
U U
V V
- 164 -
A A
B B
405. 從 PW14 和 PW62 的證供及本席自行觀看影片得出的結
C 論,上文提及的不同片段 中所見的指稱 D5 之間有以下額外共同特徵: C
—
D D
E E
(i)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截圖 (1)(a)–(e)、(2)–(3)、
F (4)(a)-(e)、(5)(b)-(c)、(6)、(7)(a)-(e)、(8)(a)-(c)、(9)、 F
(10)、(11)、(12)、(13)(a)-(b)、(14)、(15)(a)-(d)、(16)(a)-
G G
(e)、(17)、(18)、(19)(a)-(b)和(20));
H H
I (ii) 黑色背囊(截圖 (1)(b)–(e)、(4)(b)、(5)(b)、(7)(d)、 I
(8)(d)、(9)、(10)、(12)、(14)、(15)(d)、(16)(a)-(c)、
J J
(16)(e)、(19)(a)-(b)、(20)和(21));
K K
L (iii) 背囊肩帶(截圖 (2)、(4)(a)、(4)(e)、(5)(c)、(6)、(7)(a)- L
(c)、(7)(e)、(8)(a)-(c)、(11)、(15)(a)-(c)、(16)(c)和(18))
;
M M
N (iv) 透明護目鏡(截圖 (2)-(3)、(4)(a)-(e)、(5)(c)、(6)、 N
O (7)(a)、(7)(c)、(7)(e)、(8) (a)-(b)、(11)、(13)(a)-(b)、 O
(14)、(15)(a)-(d)、(16)(b)-(e)、(17)、(18)、(19)(a)、
P P
(20)和(21));
Q Q
R
(v) 一把灰色雨傘(截圖 (10)、(11)、(15)(a)-(c)、(16)(b)、 R
(16)(d)-(e)、(17)、(18)、(19)(a)、(20)和(21));
S S
T (vi) 一把 7-11 雨傘(截圖 (10)、(11)和(15)(a)); T
U U
V V
- 165 -
A A
B B
C (vii) 左手帶著燒焊手套(截圖 (15)(a)-(c)、(16)(b)-(e)、 C
(17)、(18)、(19)(a)-(b)、(20)和(21))。
D D
E 406.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5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E
F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5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稱 F
D5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8] TVB (1959-1914)、
G G
NTS-16 M035 00000、[P57] iCable、[P57] NOW、[P57] RTHK、[P58]
H H
TVB (1903-1933)、[P57] 米報片段中的指稱 D5 是同一人。
I I
407. 上文有關指稱 D5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3a、CL3b、CL4、
J J
CL5a 和 CL5b 的不同地點)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K Cr App R 491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K
L D5 於不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L
M M
有關 D6 的人物辨認證據
N N
408. 就著 D6,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O O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6。就著 D6 被告時
P P
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6 和他身
Q 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Q
R R
409. 控方指雖然 PW62 於 [P57] [RTHK]_24_PW62_D6_001A
S S
截圖辨認 D6,且 PW62 是一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但基於控辯
T 雙方的協議,控方不會依賴 PW62 對 D6 的辨認證供。本席於考慮有 T
U U
V V
- 166 -
A A
B B
關 D6 的 人 物 辨 認 證 據 時 , 亦 不 會 考 慮 PW62 有 關 [P57]
C [RTHK]_24_PW62_D6_001A 片中指稱被告為 D6 的證供。 C
D D
410. D6 不爭議以下被補前影片片段的身份辨認證據:—
E E
F
(1) [P34] NTS-16 (00:11:00-00:11:06);截圖(實時/推算 F
時間 00:11:05 (19:10:54));D6 不爭議由 PW15 擷
G G
取的 [P34_PW15_001A] 11:05 截圖(1)裏紅圈中是
H H
D6,截圖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崇慶里 CL3b(見
I 控方結案陳詞第 290 頁); I
J J
(2) [P57] iCable (04:19:49-04:20:05);截圖(實時/推算
K 時間 04:20:05 (19:16));D6 不爭議 [P57] iCable K
L 04:20:05 截圖 (2) 裏紅圈中是 D6,截圖顯示地點為 L
德輔道西近梅芳街 CL5a(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1
M M
頁);
N N
O (3) [P57] NOW (04:16:44-04:17:49);截圖(實時/推算時 O
間 04:16:49 (19:16:32));D6 不爭議由 PW15 擷取
P P
的 [P57 [Now]_PW15_001A] 04:16:49 截圖 (3) 裏紅
Q Q
圈中是 D6,截圖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R CL5a(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2 頁); R
S S
(4) [P57] NOW (04:18:20-04:18:28);截圖(實時/推算時
T 間 04:18:25 (19:18:08));D6 不爭議由 PW15 擷取 T
U U
V V
- 167 -
A A
B B
的[P57 [Now]_PW15_002A] 04:18:25 截圖 (4) 裏紅
C 圈中是 D6,截圖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
CL5a(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2 頁);
D D
E E
(5) [P57] NOW (04:18:43-04:19:00);截圖(實時/推算時
F 間 04:18:44 (19:18:27));D6 不爭議由 PW15 擷取 F
的 [P57 [Now]_PW15_003A] 04:18:44 截圖 (5) 裏紅
G G
圈中是 D6,截圖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H H
CL5a(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2 頁);
I I
(6) [P58] TVB (1903-1933) (00:24:00-00:27:00);截圖(實
J J
時/推算時間 00:25:41.465 (19:28));D6 不爭議由
K K
[P58 [1903_1933]_42_PW62_D6_001A] 25:41:465 截
L 圖 (6) 裏紅圈中是 D6,截圖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 L
東邊街電車站(84W)CL5a(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5
M M
頁);
N N
O (7) [P57] NOW (04:41:20-04:41:26);截圖(實時/推算時 O
間 04:41:22 (19:41:05))[P58 [Now]_PW15_004A] 由
P P
PW15 擷取 ;04:41:22 截圖 (7)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
Q Q
近東邊街 CL7(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6 頁);
R R
(8) [P57] NOW (04:47:00-04:47:27);截圖(實時/推算時
S S
間 04:47:13 (19:46:55));[P58 [Now]_PW15_006A]
T T
U U
V V
- 168 -
A A
B B
由 PW15 擷取;04:47:13 截圖 (8)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C 西近修打蘭街 CL8(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7 頁)。 C
D D
有關 D7 和 D11 的人物辨認證據
E E
F
411. 於考慮有關 D7 和 D11 的人物辨認證據後,本席同意一併 F
處理 D7 和 D11 的辨認證據是較適合的處理方法。本席亦同意控方於
G G
結案陳詞第 245 段法庭在一併處理二人的辨認證據時必須按以下原
H H
則行事:—
I I
“245. 控方認為當截圖裏 [指稱 D7]及[指稱 D11] 一起出現
J 時,法庭應該以下列原則考慮兩人的辨認證據: J
(1) 首先,法庭需要分別考慮 D7 及 D11 在該段影片的辨
K K
認證據,即各人在下文詳列的辨認特徵、衣著、裝備;
L (2) 兩人有聯繫這個事實可以作為分別強化辨認 D7 及 L
D11 的支持證據 (supporting evidence);
M M
(3) 另一邊廂,若然法庭不接納 [指稱 D7] 或 [指稱 D11]
其中任何一人的辨認證據(不單是認為證據薄弱),
N N
則不應該單純因為影片中兩人一起出現,因而接納該
名原本身不被接納的人士的身份;法庭亦要小心考慮
O 及 [指稱 D7] 及 [指稱 D11] 均不是 D7 及 D11 的可能 O
性。”
P P
412. 就著 D7 及 D11,控方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
Q Q
及截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7 及 D11。就著
R R
D7 及 D11 被捕時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
S 被捕後 D7 及 D11 和身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S
T T
U U
V V
- 169 -
A A
B B
413. 控方除了要求法庭自行辨認,亦依賴 PW62 對 D7 及 D11
C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C
D D
414. 審訊時,D11 反對 PW62 的辨認證據可呈納為證據。本席
E E
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定 PW62 是有「特別知識」的證人。本席於此不
F 擬贅述特別事項爭議的裁決理由。本席於有關辨認證據的一般事項, F
即 PW62 有關被告的辨認證據是否可信可靠,須考慮的是 PW62「特
G G
別知識」的深厚程度。
H H
I 415. D7 在 PW62 作證前沒參與反對他就著指稱 D7 為 D7 的辨 I
認證據可呈納為證據。D7 在結案陳詞第 31 至 38 段指控方使用的片
J J
段不符合「足夠清晰」的要求,法庭不應批准 PW62 就著他指稱 D7
K K
為 D7 的辨認證據可呈納為證據。本席考慮了 PW62 用以辯認指稱 D7
L 為 D7 的影片片段的質素,就著 D7 的人物辨認課題,控方要求法庭 L
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
M M
稱被告即 D7,本席於觀看有關影片片段時當然需留意片段的質素。
N N
就著 PW62 用以辯認指稱 D7 為 D7 的影片,本席認為有關片段的質
O 素符合「足夠清晰」的要求,並無理據將 PW62 從有關被捕前片段辨 O
認指稱 D7 為 D7 的辨認證據剔除。本席需考慮 PW62 對 D7 的辨認證
P P
據的證據價值。
Q Q
R 416. 控方指在制服和拘捕 D7 後,他被發現管有他自己和 D11 R
即個人八達通這事實是強化兩人辨認的支持證據,顯示案發時二人互
S S
相認識並且一起行動。
T T
U U
V V
- 170 -
A A
B B
417. 控 方 指 從 影 片 [P41] NTS-16 M064 00006 ( 截 圖 :
C 00:00:30.164),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8 頁)可見 D7 及 D11 被制服後 C
互相有表情/眼神交流,可見兩人互相認識。
D D
E E
418. 控方亦指 D7 及 D11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西行線馬
F 路上示威群眾的前排被制服,兩人被制服的位置十分接近,因此 D7 F
及 D11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7 及 D11 被捕前的人物辨認證
G G
據。
H H
I 419.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RTHK 04:59:56-05:00:04 的影片片 I
段(有關截圖 (1):[P57 [RTHK]_26_PW62_D7_D11_001A],顯示地點
J J
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時間:05:00:02.858),見控方陳詞第 308
K K
頁)。
L L
420. 本席信納 PW62 從 [P57] RTHK 04:59:56-05:00:04 的影片
M M
片段辨認指稱 D7 和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信可靠。
N N
O 421. D11 以政府化驗師陶志恒博士的報告 [P73A-C] 的影像法 O
證分析攻擊 PW62 的辨認證供。本席認為硬將陶博士的報告與 PW62
P P
的辨認證供並無意義。陶博士以他的科學知識進行影像檢驗。陶博士
Q Q
作為影像法證分析專家,在他專家範疇下對物件進行比較,被比較的
R 標的物件物需要有 “well-defined characteristics”。AG’s Reference (No 2 R
of 2002) 基礎 (3) 並未要求「有特別知識的證人」賴以辨認被告的物
S S
件需要有“well-defined characteristics”。PW62 是根據 AG’s Reference
T T
(No 2 of 2002) 基礎(3) 的原則進行人物辨認;陶博士以他的科學知識
U U
V V
- 171 -
A A
B B
進行影像檢驗。本席認為兩者根本無法比較,PW62 從被捕前影片對
C 有關被告的人物辨認和陶博士的影像檢驗兩者並無衝突,完全可以並 C
存。更重要的是,陶博士沒有對 D11 的衣著/裝備進行任何檢驗,從
D D
未確認 D11 的衣著/裝備是否缺乏“well-defined characteristics”。D11 根
E E
本沒有任何基礎以陶志恒博士的報告攻擊 PW62 的辨認證供。
F F
422. D11 批評警方沒有要求陶博士檢驗所有被告的證物,並質
G G
疑為何在 PW62 進行辨認後才尋求陶博士協助。本席認為,如何蒐集
H H
證據和蒐集什麼證據全屬警方的決定,法庭只會就席前的證據作出裁
I 斷。一些不存在的證據和從未作出的影像法證分析對 D11 身份辯證 I
的考慮毫無幫助。
J J
K K
42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的截圖 (1)指出他
L 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1) 白色圓形防毒 L
面罩;面罩繩帶伸延至胸前;(2) 黑色頸圍;(3)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
M M
手袖;(4) 黑色長褲;(5) 淺藍色背囊肩帶;(6) 黑色頭盔,黃色繩帶;
N N
和 (7) 深色護目鏡,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O 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 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 O
器,過濾器週邊的部分是灰色,防毒面罩的繩帶垂在胸前。
P P
Q Q
42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的截圖 (1)指出他
R 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有:(1) 黑色 R
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色圖案;(2) 白色圓形防毒面
S S
罩,繩帶垂在胸前;(3) 黑色短袖上衣,上衣衫尾攝入褲頭內;(4) 白
T T
色手袖;和 (5) 黑色長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U U
V V
- 172 -
A A
B B
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 穿著/攜帶:(1) 黑色頸
C 圍;(2) 黑色長褲的款式是俗稱七分長褲;(3) 藍色背囊。 C
D D
425.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互相牽著對方的
E E
手,一起行動。
F F
426.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0:14-04:50:22 的影片片
G G
段,(有關截圖 (2)(a):[P57 [Now]_15_PW62_D7_D11_001A],顯示
H H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 CL9(時間:04:50:15.299),見控方陳詞
I 第 309 頁);截圖 (2)(b):[P57 [Now]_15_PW62_D7_D11_001A],顯 I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 CL9(時間:04:50:17.633),見控方陳
J J
詞第 310 頁)。
K K
L 427. 本席信納 PW62 從 [P57] NOW 04:50:14-04:50:22 的影片 L
片段辨認指稱 D7 和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42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的截圖 (2)(a) 指 N
O 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1) 白色圓形 O
防毒面罩;(2)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長褲;(4) 黑色鞋;(5)
P P
淺藍色背囊肩帶;(6) 深色護目鏡;和(7) 行山杖,PW62 上述指出的
Q Q
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
R 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 R
S S
42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的截圖 (2)(a) 指出
T 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1) 白色圓 T
U U
V V
- 173 -
A A
B B
形防毒面罩,繩帶垂在胸前;(2) 黑色短袖上衣,上衣衫尾攝入褲頭
C 內;(3) 白色手袖;(4) 黑色闊腳七分長褲長褲,露出小部分小腿及腳 C
眼位置;和(5) 黑色平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D D
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和截圖看到指稱 D11 穿著一黑色頸
E E
圍,頭髮沒有外露。
F F
43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的截圖 (2)(b) 指
G G
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追蹤截圖(2)(a),在截圖 (2)(b) 可
H H
見指稱 D11 戴著一黑色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色字
I 樣,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 I
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1) 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
J J
週邊是灰色,面罩繩帶垂在胸前;(2) 穿著一黑色頸圍,頭髮沒有外
K K
露;(3) 黑色短袖上衣,上衣衫尾攝入褲頭內;(4) 白色手袖;(5) 黑色
L 闊腳七分長褲長褲,露出小部分小腿及腳眼位置;和 (7) 黑色平底鞋。 L
M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互相牽著對方的手,一起行動。 M
N N
431.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P37] NTS-16 M045 00001 00:08:03-
O 00:08:12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3):[P37_52_PW62_D7_D11_001A], O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過了修打蘭街電車站 82W)CL9(時
P P
間:00:08:04.680),見控方陳詞第 311 頁)。
Q Q
R 432. 本席信納 PW62 從 [P37] NTS-16 M045 00001 00:08:4- R
00:08:12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7 和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
S S
信可靠。
T T
U U
V V
- 174 -
A A
B B
43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過了修打蘭街
C 電車站 82W)的截圖 (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C
D7 穿著/攜帶/戴著:(1) 防毒面罩;(2) 黑色上衣;(3) 黑色長褲;(4)
D D
黑色鞋;(5) 旁邊有黃色帶的黑色頭盔;和 (6) 淺藍色背囊肩帶,PW62
E E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
F 到指稱 D7 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和指稱 D7 戴著一黑色頸 F
圍。
G G
H H
43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過了修打蘭街
I 電車站 82W)的截圖(3)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I
D11 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
J J
色圖案;(2)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3) 黑色短袖上衣;(4) 白色手袖; (5)
K K
黑色七分長褲,露出部分小腿和腳眼位置,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L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1) 防 L
M
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和過濾器週邊是灰色;(2) 指稱 D11 戴著 M
一黑色頸圍,沒有露出頭髮;(3) 指稱 D11 穿著黑色平底鞋。
N N
O 435.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是在對方身旁,兩 O
人是一起行動。
P P
Q Q
436.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3:54-04:55:02 的影片片
R 段(有關截圖 (4)(a):[P57 [Now]_16_PW62_D7_D11_001A],顯示地點 R
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CL9(時間:04:54:29.099),見控方陳
S S
詞第 312 頁);(4)(b):[P57 [Now]_16_PW62_D11_001A],顯示地點
T T
U U
V V
- 175 -
A A
B B
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CL9(時間:04:54:41.066),見控方陳
C 詞第 313 頁)。 C
D D
437. 本席信納 PW62 從的影片 [P57] NOW 04:53:54-04:55:02
E E
片段辨認指稱 D7 及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43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截圖
G G
(4)(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
H H
著:(1) 黑色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色字;(2) 白色圓
I 形防毒面罩,兩條繩帶垂在胸前;(3) 黑色短袖上衣;(4) 白色手袖; I
和 (5) 黑色闊腳七分長褲,露出部分小腿和腳眼位置:和 (6) 黑色平
J J
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
K K
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1) 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
L 器週邊是灰色;和 (2) 指稱 D11 戴著一黑色頸圍,沒露出頭髮。 L
M M
43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截圖
N N
(4)(b)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戴著:
O (1)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2)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長褲;(4) O
黑色鞋;(5) 深色護目鏡;和 (6) 藍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P P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1) 防毒
Q Q
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繩帶垂在胸前;和(2)
R 戴著一黑色頸圍。 R
S S
44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截圖
T T
(4)(b)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
U U
V V
- 176 -
A A
B B
著:(1) 黑色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色圖案;(2) 白色
C 圓形防毒面罩,繩帶垂在胸前;(3) 黑色短袖上衣;(4) 白色手袖;和 C
(5) 黑色闊腳七分長褲,露出部分小腿和腳眼位置:和(6) 黑色平底鞋,
D D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
E E
片段看到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著:(1) 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
F 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 (2) 黑色頸圍,沒露出頭髮;和 (3) 藍色 F
背囊。
G G
H H
441.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互相牽著對方的
I 手,一起行動。 I
J J
442.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RTHK 05:07:08-05:07:17 的影片片
K K
段(有關截圖(5):[537 [RTHK]_27_PW62_D7_D11_D13_001A] 顯示
L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時間:05:07:11.618),見控 L
方陳詞第 314 頁)。
M M
N N
443. 本席信納 PW62 從 [P37] NTS-16 M045 00001 00:08:4-
O 00:08:12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7 和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 O
信可靠。
P P
Q Q
44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5)
R 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戴著:(1) 白 R
色圓形防毒面罩; (2)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頸圍;(4) 黑色
S S
頭盔,黃色繩帶;和 (5) 深色護目鏡,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T T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 穿/戴著 (1)
U U
V V
- 177 -
A A
B B
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繩帶垂在胸前;
C (2) 一黑色頸圍;和 (3) 黑色長褲。 C
D D
44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5)
E E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著:(1)
F 黑色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色圖案;(2) 白色圓形防 F
毒面罩,繩帶垂在胸前;(3) 黑色短袖上衣;(4) 白色手袖;和 (5) 黑
G G
色闊腳七分長褲,露出部分小腿和腳眼位置:和 (6) 黑色平底鞋,PW62
H H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
I 到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著:(1) 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 I
濾器週邊是灰色;和 (2) 黑色頸圍,沒露出頭髮;和 (3) 藍色背囊肩
J J
帶。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互相牽著對方的手,一起
K K
行動。
L L
446.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5:20-04:55:30 的影片片
M M
段,(有關截圖 (6)(a):[P57 [Now]_17_PW62_D7_D11_001A],顯示
N N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時間:04:55:22.598),見控
O 方陳詞第 315 頁);(6)(b):[P57 [Now]_17_PW62_D11_001A],顯示 O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時間:04:55:23.797),見控
P P
方陳詞第 316 頁)。
Q Q
R 447. 本席信納 PW62 從的影片 [P57] NOW 04:53:54-04:55:02 R
片段辨認指稱 D7 及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信可靠。
S S
T T
U U
V V
- 178 -
A A
B B
44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C (6)(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戴著: C
(1)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2)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長褲;(4)
D D
黑色鞋;(5) 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
E E
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1) 戴著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
F 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繩帶垂在胸前;和 (2) 戴著一黑色頸 F
圍。
G G
H H
44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I (6)(a)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 I
著:(1) 黑色電單車頭盔;(2) 黑色上衣;(3) 黑色闊腳七分長褲,露出
J J
部分小腿和腳眼位置:和 (4) 黑色平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K K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1) 戴
L 著的黑色電單車頭盔前方有透明面罩,額頭位置有白色字樣:(2) 戴 L
M
著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3) 戴著黑 M
色頸圍,沒露出頭髮;和 (4) 孭著 藍色背囊。
N N
O 45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追蹤截 O
圖 (6)(a) 的截圖 (6)(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進一步基礎,即
P P
指稱 D11:(1) 戴著白色圓形防毒面罩;和 (2) 穿著白色手袖,PW62
Q Q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
R 到指稱 D11:(1) 戴著的黑色電單車頭盔前方有透明面罩,額頭位置 R
S 有白色字樣;(2) 戴著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 S
是灰色;和 (3) 戴著黑色頸圍,沒露出頭髮。
T T
U U
V V
- 179 -
A A
B B
451.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是在對方身旁,兩
C 人是一起行動。 C
D D
452.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8] TVB(1933-2003) 00:24:28-00:26:11
E E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7):[P58[1933_2003]_48_PW62_D7_001A],
F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時間:00:22:38.754), F
見控方陳詞第 317 頁)。
G G
H H
453. 本 席 信 納 PW62 從 [P58] TVB (1933-2003) 00:24:28-
I 00:26:11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J J
45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7)
K 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戴著:(1) 白 K
L 色圓形防毒面罩;(2)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長褲;(4) 黑 L
色鞋;(5) 背囊;(6) 黑色頭盔,有黃色帶;(7) 深色護目鏡和(8) 淺藍
M M
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
N N
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1) 戴著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
O 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繩帶垂在胸前;和 (2) 戴著一黑色頸圍。 O
P P
455.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6:00-04:56:47 的影片片
Q Q
段(有關截圖 (8):[P57 [Now]_18_PW62_D7_D11_001A],顯示地點
R 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時間:04:56:41.198),見控方陳 R
詞第 318 頁)。
S S
T T
U U
V V
- 180 -
A A
B B
456. 本席信納 PW62 從的影片 [P57] NOW04:56:00-04:56:47 片
C 段辨認指稱 D7 及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45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8)
E E
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戴著:(1) 白
F 色圓形防毒面罩;(2)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頸圍;(4) 黑色頭 F
盔,黃色繩帶;(5) 深色護目鏡,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
G G
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 戴著/穿著/孭着的:
H H
(1) 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繩帶垂在胸
I 前;和 (2) 黑色長褲;(3) 黑色鞋;和 (4) 深色背囊。 I
J J
45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8)
K K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著:(1)
L 黑色電單車頭盔;(2)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繩帶垂在胸前;(3) 黑色短 L
袖上衣;(4) 白色手袖;(5) 黑色闊腳七分長褲,露出部分小腿和腳眼
M M
位置:和(6) 黑色平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N N
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1) 戴著的黑色電單車
O 頭盔前方有透明面罩;(2) 戴著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 O
濾器週邊是灰色;(3) 戴著黑色頸圍,沒露出頭髮;和(4) 孭著 藍色背
P P
囊。
Q Q
R 459. D11 指 PW62 在觀看上述 7 個片段後他不曾看見過指稱 R
D11 有孭背囊。本席同意更準確的說法是 PW62 於辯認指稱 D11 為
S S
D11 時,他沒有提及孭背囊這事情。
T T
U U
V V
- 181 -
A A
B B
460. D11 引述 PW26 的證供指證人看見 D11 一直沒有防毒面
C 罩的,PW26 亦沒見到 D11 除下面罩。控方指辯方引述 PW26 的證供 C
不正確,因 PW26 從沒說「他亦沒有見到 D11 除下面罩。」
D D
E E
461. 本席考慮了 PW26 的相關證供,PW26 清楚供述他制服
F D11 時,她沒戴防毒面罩,當他制服 D11 時,她「淨係得電單車頭 F
盔」,正確理解和準確表述 PW26 的證供,當他制服 D11 時,D11 只
G G
戴著電單車頭盔,沒戴防毒面罩,按前述證供,PW26 的證供也自然
H H
不會提及他沒有看到沒戴防毒面罩的 D11 除下防毒面罩。
I I
462.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互相牽著對方的
J J
手,一起行動。
K K
L 463. 本席留意到不同畫面中指稱 D7 有以下共同特徵:(1) 黑 L
色頭盔,黃色繩帶垂在胸前;(2) 深色護目鏡;和 (3) 藍色行山杖。
M M
N 464.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被告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N
O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7 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稱 D7 O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片段中的指稱 D7 是同一人。
P P
Q 465. 上文有關指稱 D7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8 和 CL9 的不同 Q
R
地點)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R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7 於不同階段出
S S
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T T
U U
V V
- 182 -
A A
B B
466.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被告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C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11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本席肯定上 C
文片段中的指稱 D11 是同一人。
D D
E E
467. 上文有關指稱 D11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8 和 CL9 的不
F 同地點)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F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1 於不同階段
G G
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H H
I 有關 D13 的人物辨認證據 I
J J
468. 就著 D13,控方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圖
K 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13。就著 D13 被捕時 K
L 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13 和身上 L
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M M
N 469. PW32 為控制及拘捕 D13 的警務人員。就著 D13 的人物 N
O 辨認,控方亦依賴 PW32 對 D13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32 是「足夠 O
地熟悉」D13 的證人。
P P
Q 470.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13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 Q
R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R
S S
T T
U U
V V
- 183 -
A A
B B
471. 控方指 D13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西行線馬路上示威
C 群眾的前排被制服,因此 D13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13 被捕 C
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D D
E E
472. 控方指作為法證分析專家,政府化驗師陶志恆博士的證供
F 指出指稱 D13 的衣著/裝備吻合 D13 被捕後的衣著/裝備。陶博士的證 F
供可支持了相關影片的辨認證據,是強化對 D13 的辨認的支持證據
G G
(supporting evidence)。
H H
I 473.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16:44-04:17:49 的影片片 I
段,(有關截圖 (1)(a):[P57 [Now]_PW32_003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J J
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時間:04:16:46.377),見控方陳詞
K K
第 324 頁);(1)(b):[P57 [Now]_3_PW62_D13_001A],顯示地點為德
L 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時間:04:16:47.666,見控方陳 L
詞第 325 頁);(1)(c):[P57 [Now]_3_PW62_D13_002A],顯示地點為
M M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時間:04:16:51.233,見控方
N N
陳詞第 326 頁);和(1)(d):[P57 [Now]_PW32_001A],顯示地點為德
O 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時間:04:16:51.777,見控方陳 O
詞第 327 頁)。
P P
Q Q
474.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1)(a) 綠色箭咀所指的指稱 D13,於聚
R 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 R
本席看到:(1) 指稱 D13 的髮型是平頭裝;和 (2) 戴著一白色圓形濾
S S
嘴防毒面罩。
T T
U U
V V
- 184 -
A A
B B
475. 本席認為從影片可見,D13 被制服的現場光線充足,附近
C 視野亦沒有受催淚煙影響,PW32 自他見到 D13 至 D13 被制服後, C
PW32 有機會於不同距離觀察 D13 的衣著/裝備。於本案的環境,PW32
D D
處理/接觸 D13 時需要留意四周,那是自然不過的行為,若然 PW32
E E
說他全程全神貫注望著 D13,沒有留意周遭的環境,反而不合理。本
F 席認為,PW32 處理/接觸 D13 時需要留意四周根本不影響 PW32 是 F
否有觀察及留意 D13 的衣著和裝備的考慮。PW32 作供時清楚指出
G G
D13 的衣著和裝備的種類和顏色且他的證供亦與客觀的證據,即 D13
H H
被制服後的影片和截圖相符,這正正反映 PW32 沒有辯方所指的觀察
I 質素差,注意力分散的問題。 I
J J
476. PW32 和 D13 相處了十多分鐘,期間 D13 在 PW32 視線
K K
範圍內,自 PW32 制服 D13 後他便把注意力放在 D13,PW32 留意到
L D13 的衣著。控方正確指出於庭上,PW32 在主問時,於他尚未觀看 L
M
影片前,已清楚指出 D13 的衣著/裝備,在盤問下 PW32 更能指出有 M
關 D13 衣著的細節。PW32 上述庭上表現顯示 PW32 絕對不是對 D13
N N
的特徵無獨立記憶,只因在庭上觀看影片良久才能夠描述 D13 的衣
O 著裝備。就著一些 PW32 沒有用作依賴作為辨認基礎的細節,如 D13 O
P 穿著的鞋 [P13-6] 鞋身的紋理,本席認為 PW32 既然沒依賴鞋身紋理 P
作為辨認基礎,那他沒有在證供中提該細節根本與 PW32 是否對於
Q Q
D13 有足夠熟悉程度及或 PW32 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的考慮無關宏
R R
旨。
S S
477. 本席認為 PW32 案發前不認識 D13 對他是否對於 D13 有
T T
足夠熟悉的考慮並無關係,PW32 從來不是基於他案發前已經認識
U U
V V
- 185 -
A A
B B
D13,熟悉對方的面貌從而辨認出對方。就著 PW32 跟 D13 接觸的時
C 間的長短,法庭同意控方的分析短時間的接觸亦可以讓證人對於有關 C
被告人的特徵有深入觀察,因此,接觸時間長短只是法庭考慮 PW32
D D
對 D13 是否有足夠的熟悉其中一項考慮。從 PW32 的證供,本席滿意
E E
PW32 對 D13 的裝備和衣著是有足夠地熟悉的程度。
F F
478. 就著承認事實第 48 段所指,D13 被制服時「手持一頂啡
G G
色安全帽…及一副透明護目鏡」與 PW32 庭上的證供有別。本席需要
H H
根據承認事實第 48 段所述為本案的事實基礎。考慮了 PW32 就著他
I 書面供詞的表達的解釋,本席信納他因表達不周而導致手民之誤,他 I
見到的是 D13 手持泥黃色頭盔,但戴著護目鏡及灰色口罩。本席最後
J J
認為有關承認事實第 48 段對 PW32 的誠信並無影響。本席同意控方
K K
的分析,如 D13 被拘捕時管有泥黃色頭盔、護目鏡和灰色口罩,制服
L 和拘捕 D13 時 D13 是如何管有上述物品與 PW32 對 D13 是否具備足 L
M
夠的熟悉並無關係。D12 管有上述物品期間它們的配戴位置/管有方 M
式在不同時間亦可以改變,原本戴著的泥黃色頭盔/護目鏡/灰色口罩
N N
可以由原本戴著變成除下手持。既然 D13 在被捕時是管有泥黃色頭
O 盔、護目鏡和灰色口罩,上述 3 項物品自然可以構成 PW32 從拘捕前 O
P 影片中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辨認特徵。D13 在被制服拘捕一刻是 P
如何管有該些物品並不重要。
Q Q
R 479. 本席信納 PW32 是對 D13 有足夠熟悉的證人。PW32 對 R
S D13 的熟悉程度足夠讓他可以從有關影片中正確辨認片中人是否 S
D13。
T T
U U
V V
- 186 -
A A
B B
480.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1) [P57] NOW 04:16:44-
C 04:17:49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481.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E E
的截圖 (1)(c) 的相若截圖[P57 [Now]_PW32_002A] 指出他辨認指稱
F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 F
(2) 口罩;(3) 深色上衣;(4) 淺色長褲;(5) 手套;和 (6) 米色背囊,
G G
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
H H
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
I 色頭盔有黑色邊,側邊靠耳朵位置拱起和有黑點;(2) 白色圓形濾芯 I
防毒面罩;(3) 藍色短袖上衣,左邊胸口有淺藍色衫袋;(4) 右手手持
J J
透明護目鏡;和 (5) 米色背囊。
K K
L 482.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L
的截圖 (1)(d)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
M M
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深色上衣;(3) 淺色長褲;(4) 手套;
N N
和 (5) 米色背囊,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
O 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 穿著/攜 O
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黑色點在頭盔後上方;(2) 藍色短
P P
袖上衣;(3) 淺藍色牛仔褲;(4) 白色勞工手套;右手手持透明護目鏡;
Q Q
和 (5) 米色背囊。
R R
483. 本席信納 PW62 從的影片(1)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
S S
可信可靠。
T T
U U
V V
- 187 -
A A
B B
48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C 的截圖 (1)(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的髮 C
型是平頭裝,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白色圓形濾芯
D D
防毒面罩;(3) 有花紋圖案的 藍色短袖上衣,左胸口有淺藍色衫袋;
E E
(4) 綠色邊白色勞工手套;和 (5) 淺啡色背囊肩帶,PW62 上述指出的
F 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除了 (4) 的勞工手套本席見 F
到的是深色邊,不能分辨是綠色邊。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3
G G
剛把泥黃色頭盔戴上。就著背囊的顏色,本席認為以米色形容指稱
H H
D13 的顏色較為適合,不同人對顏色的描述不盡相同,這對 PW62 證
I 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的評估並無影響。 I
J J
48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K K
的截圖 (1)(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
L 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黑色邊,兩側靠耳朵位置拱起,拱起位 L
M
置有黑色點;(2)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有花紋圖案的 藍色短袖 M
上衣,左胸口有淺藍色衫袋;(4) 白色勞工手套;(5) 右手手持透明護
N N
目鏡和 (6) 淺啡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O 結論相同。 O
P P
48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 [P57] [RTHK] 04:29:31-04:29:58
Q Q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P57[RTHK]_PW32_002A],顯示地點
R 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時間:04:29:55.413),見 R
S 控方陳詞第 328 頁)。 S
T T
U U
V V
- 188 -
A A
B B
487.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488.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E E
的截圖 (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
F 帶/戴著:(1) 深色上衣;(2) 淺藍色長褲;(3) 淺色鞋;(4) 黃色頭盔; F
(5) 眼罩;(6) 口罩;(7)手套;和 (8) 背囊,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G G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
H H
席看到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左側靠耳
I 朵位置拱起和有黑點;(2)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藍色短袖上衣; I
(4) 鞋筒和鞋帶位置較為深色的啡色高筒鞋,鞋帶位置有反光;(5) 深
J J
色邊白色勞工手套;和 (6) 米色背囊。
K K
L 48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N
49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O 的截圖 (2) 的相若截圖 [P57 [RTHK]_22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 O
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
P P
頭盔,黑色邊,兩側覆蓋耳朵位置;(2)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Q Q
藍色短袖上衣;(4) 深綠色邊白色勞工手套;(5) 淺藍色牛仔褲 ;(6) 泥
R 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和有反光白色圓點;和 (6) 淺啡色背囊, R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同樣,按上文
S S
分析,高筒鞋的顏色是泥黃色或 PW32 所說的啡色根本不具重要性。
T T
U U
V V
- 189 -
A A
B B
就著白色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到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綠
C 色,但 PW62 所說的深綠色和本席所見的深色並無衝突。 C
D D
49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3) [P57] NOW 04:16:44-04:17:49 的
E E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3):[P57 [Now]_PW32_005A],顯示地點為德
F 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時間:04:17:41.710),見控方陳 F
詞第 329 頁)。
G G
H H
492.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I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J J
493.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
K 的截圖 (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 K
L 帶: (1) 米色背囊;和 (2) 淺色褲,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L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
M M
稱 D13 穿著/攜帶:(1) 藍色短袖上衣;(2) 淺藍色褲;和 (3) 米色背囊。
N N
O 494.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7] NOW 04:18:20-04:18:28 的 O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4):[P57[Now]_PW32_005A],顯示地點為德
P P
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時間:04:18:25.646),見控方陳
Q Q
詞第 330 頁)。
R R
495.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S S
的證供可信可靠。
T T
U U
V V
- 190 -
A A
B B
496.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
C 的截圖 (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戴 C
著/攜帶:(1) 深色上衣;(2)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眼罩;(5)
D D
口罩;(6) 手套;和(7) 背囊,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E E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F D13 穿著/戴著/攜帶:(1) 泥黃色頭盔,左側靠耳朵位置拱起和有黑點; F
(2)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有 花紋的藍色短袖上衣,左胸口有淺
G G
藍色衫袋;(4) 淺藍色牛仔長褲;(5)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和 (6) 米
H H
色背囊。
I I
49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J J
的證供可信可靠。
K K
L 49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L
的截圖 (4)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4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認
M M
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
N N
盔,黑色邊,耳朵位置有一黑點;(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濾芯防
O 毒面罩;(4) 藍色有花紋短袖上衣,左胸口有淺藍色衫袋;(5) 深綠色 O
邊白色勞工手套;(5) 淺藍色牛仔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
P P
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就著白色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
Q Q
到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綠色。按上文分析,高筒鞋的顏色是泥黃色
R 或啡色根本不具重要性。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 R
S 稱 D13 孭著米色背囊。 S
T T
U U
V V
- 191 -
A A
B B
499.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5) [P57] NOW 04:18:43-04:19:00 的
C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5)(a):[P57 [Now]_5_PW62_D13_001A],顯 C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
(時間:04:18:44.033),
D D
見控方陳詞第 331 頁);(5)(b):[P57 [Now]_PW32_010A],顯示地點
E E
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時間:04:18:46.611),見控
F 方陳詞第 332 頁)。 F
G G
500.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H H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501.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
J J
的截圖 (5)(a)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PW32_009A]指出他辨認指稱
K K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戴著/攜帶:(1) 深色上衣;(2)
L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眼罩;(5) 口罩;(6) 手套;(7) 背囊; L
(8) 7-11 雨傘;和 (9) 左褲袋有一白色物件,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M M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
N N
席看到指稱 D13 穿著/戴著/攜帶:(1) 有黑色邊的泥黃色頭盔;(2) 透
O 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深藍色短袖上衣;(5) 啡色 O
高筒鞋,鞋筒和鞋帶位置為深色;(6)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和 (6) 米
P P
色背囊。
Q Q
R 502.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S S
T T
U U
V V
- 192 -
A A
B B
50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C 的截圖 (5)(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 C
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黑色邊;(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濾
D D
芯防毒面罩;(4) 藍色短袖上衣;(5) 深綠色邊白色勞工手套;(6) 淺啡
E E
色背囊;(7) 淺藍色牛仔褲;和 (8)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
F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就著白色 F
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到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綠色。
G G
H H
504.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5)(b) 綠色箭咀所指的指稱 D13,於聚
I 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 I
本席看到:(1) 指稱 D13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2) 穿淺藍色牛仔褲和 (2)
J J
戴著白色勞工手套。
K K
L 50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6) [P57] NOW 04:19:03-04:19:18 的 L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6) [P57 [Now]_6_PW62_D13_001A] 顯示地點
M M
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時間:04:19:05.233),見控
N N
方陳詞第 333 頁)。
O O
50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6)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P P
的證供可信可靠。
Q Q
R 50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 R
的截圖 (6)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
S S
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
T T
(4) 藍色短袖上衣;(5) 淺啡色背囊肩帶;(6)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
U U
V V
- 193 -
A A
B B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
C 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 的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 C
D D
50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7) [P57] NOW 04:21:21-04:21:24 的
E E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7) [P57 [Now]_7_PW62_D13_001A] 顯示地點
F 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時間:04:21:22.798),見控 F
方陳詞第 334 頁)。
G G
H H
50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7)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I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J J
51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
K 的截圖 (7)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 K
L 帶/戴著:(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濾芯防 L
毒面罩;(4) 白色勞工手套;(5) 藍色短袖上衣;(6) 孭在前胸的淺啡色
M M
背囊;(7) 淺藍色長牛仔褲;(8)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PW62
N N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O O
51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8) [P57] RTHK 04:34:27-04:35:06 的
P P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8)(a):[P57[RTHK]_PW32_003A],顯示地點
Q Q
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時間:04:34:32.679),見控
R 方陳詞第 335 頁);(8)(b):[P57 [RTHK]_PW32_006A],顯示地點為 R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時間:04:34:42.242),見控方
S S
陳詞第 336 頁);(8)(c):[P57[RTHK]_PW32_007A],顯示地點為德
T T
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
U U
V V
- 194 -
A A
B B
(百利行)的截圖 (8)(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C D13 的髮型是平頭裝,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白色圓形濾芯防 C
毒面罩;(2) 藍色短袖上衣;(3) 淺藍色長牛仔褲;(4) 白色勞工手套;
D D
(5) 透明眼罩(右手手持);(6) 左手夾著 泥黃色頭盔;(7) 淺啡色背
E E
囊(孭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
F 本相同。)(時間:04:35:02.478),見控方陳詞第 337 頁)。 F
G G
512.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8)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H H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513.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
J J
的截圖 (8)(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泥黃色頭
K K
盔(左手手持);(2) 髮型;(3) 口罩;(4) 手套;(5) 背囊(孭在前面);
L (6) 淺色長褲,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 L
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前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 的髮型是平
M M
頭裝,指稱 D13 穿著/戴著/攜帶:(1) 正在戴上本用左手夾著的泥黃色
N N
頭盔;(2) 透明眼罩 (右手手持);(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深藍
O 色短袖上衣;(5)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 O
P P
514. PW32 從片段和緊接截圖 (8)(a) 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Q Q
CL5a(百利行)的截圖 (8)(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進一步
R 基礎,即指稱 D13 戴著透明眼罩,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R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
S S
稱 D13 的髮型是平頭裝,指稱 D13:(1) 左手夾著泥黃色頭盔;(2) 戴
T T
著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深藍色短
U U
V V
- 195 -
A A
B B
袖上衣;(5) 淺藍色長牛仔褲;(6)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7) 孭在胸前
C 的背囊。 C
D D
515.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東邊街電
E E
車站 84W 石壆)的截圖 (8)(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
F 即:(1) 深藍色短袖上衣 ;(2) 淺色長褲;(3) 淺色鞋;(4) 泥黃色頭盔; F
(5) 手套,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G G
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 的:(1) 泥黃色頭
H H
盔;(2) 淺藍色牛仔褲;(3) 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為深色,鞋
I 帶位置有反光;和 (4)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 I
J J
51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8)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K K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L
51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
M M
的截圖 (8)(a) 的相若截圖 [P57 [RTHK]_24_PW62_D13_001A] 指出他
N N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的髮型是平頭裝,指稱 D13
O 穿著/攜帶/戴著:(1)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2) 藍色短袖上衣;(3) O
淺藍色長牛仔褲;(4) 白色勞工手套;(5) 透明眼罩(右手手持);(6)
P P
左手夾著 泥黃色頭盔;(7)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
Q Q
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R D13 前面本席看到:(1) 指稱 D13 的白色勞工手套有深色邊;(2) 指稱 R
D13 正在戴上本用左手夾著的泥黃色頭盔;和 (3) 防毒面罩有一白色
S S
圓形濾芯。
T T
U U
V V
- 196 -
A A
B B
51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東邊街電
C 車站 84W 石壆)的 (8)(c) 的相若截圖 [P57 [RTHK]_24_PW62_D13_0 C
02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的髮型是平頭
D D
裝,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藍色短袖上衣;
E E
(3) 淺藍色長牛仔褲;(4) 深綠色白色勞工手套;(5) 泥黃色高筒鞋,高
F 筒位置深色和有反光圓點,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F
的結論基本相同。就著白色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到是深色,
G G
不能分辨是否綠色。
H H
I 519.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9) [P58] TVB 00:24:40-00:27:00 的 I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9):[P58[1903_1933]_PW32_001A],顯示地
J J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車站 84W 石壆)(時間:
K K
00:26:45.310),見控方陳詞第 338 頁)。
L L
520.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9)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M M
的證供可信可靠。
N N
O 521.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 O
車站 84W)的截圖 (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P P
深色上衣 ;(2) 淺色長褲;(3) 眼罩;(4) 口罩;(5) 白色手套;(6) 米色
Q Q
背囊(孭在前面);(7) 手持一把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
R 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前面 R
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戴著一有黑邊的泥黃色頭盔,左側靠耳朵位
S S
置拱起;(2) 戴透明護目鏡;(3) 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穿深藍
T T
U U
V V
- 197 -
A A
B B
色短袖上衣;(5)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6)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7) 孭
C 在前面的米色背囊。 C
D D
522.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9)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E E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52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
G G
車 站 84W ) 的 截 圖 (9) 的 相 若 截 圖 [P58
H H
[1903_1933]_42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
I 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 I
(3)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藍色短袖上衣;(5) 白色勞工手套;(6) 淺
J J
藍色長牛仔褲;和 (7)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
K K
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L L
524.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10) [P57] iCable 04:34:04-04:34:41
M M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0):[P57[iCable]_31_PW62_D13_001A],顯
N N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
O 04:34:24.096),見控方陳詞第 339 頁)。 O
P P
525.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0)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Q Q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R
526.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
S S
車 站 84W ) 的 截 圖 (9) 的 相 若 截 圖 [P58
T [1903_1933]_42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 T
U U
V V
- 198 -
A A
B B
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
C 色圓形防毒面罩;(4) 藍色短袖上衣;(5) 白色勞工手套;(6) 淺藍色長 C
牛仔褲;(7)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和 (8) 淺啡色背囊 (孭在
D D
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基
E E
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
F 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1) [P57] F
米 報 00:46:30-00:46:53 。 有 關 截 圖 (11) : [P57
G G
[RicePost]_50_PW62_D13_001A] , 顯 示 地 點 為 德 輔 道 西 近 東 邊 街
H H
CL5b(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0:46:50.331),見控方陳詞第
I 340 頁)。 I
J J
52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1)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K K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L
52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
M M
車站 84W)的截圖 (11)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N N
D13 的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藍
O 色短袖上衣;(4)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前);(5) 淺藍色長牛仔褲;(6) O
白色勞工手套,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
P P
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 的防毒面
Q Q
罩的白色部分是一圓形濾芯。
R R
529.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2) [P57] NOW 04:32:58-04:33:14。
S S
有關截圖 (12):[P57 [Now]_10_PW62_D13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
T T
U U
V V
- 199 -
A A
B B
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33:06.935),
C 見控方陳詞第 341 頁)。 C
D D
530.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2)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E E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531.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
G G
車站 84W)的截圖 (1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H H
D13 的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藍色短袖上衣;(3) 淺藍
I 色長牛仔褲;和 (4)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PW62 上述指出 I
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J J
K 53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3) [P57] NOW 04:36:00-04:36:30 K
L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3) [P57 [Now]_11_PW62_D13_001A] 顯示地 L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36:08.632),見控
M M
方陳詞第 342 頁)。
N N
O 53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O
截圖 (1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的穿著:
P P
(1) 淺藍色牛仔褲;和 (2)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及有些金屬
Q Q
圈。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片段和截圖,但未能看到 PW62 所指的兩項
R 特徵,本席相信這是因為本席無法以 PW62 所花的時間觀看有關影片, R
沒有 PW62 具備的特別知識。
S S
T T
U U
V V
- 200 -
A A
B B
53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NOW 04:36:00-04:36:30
C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3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4) [P57] iCable 04:40:35-04:41:41
E E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14):[P57 [iCable]_PW32_004A] 顯示地點為
F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41:24.656),見控方陳 F
詞第 344 頁)。
G G
H H
536.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14)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I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J J
537.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K 截圖 (1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2) K
L 淺色長褲;(3) 淺色鞋;(4) 泥黃色頭盔;(5) 口罩;(6) 米色背囊 ;(7) L
白色手套;和 (8) 手持一把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M M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
N N
到指稱 D13:(1) 戴著一有黑邊的泥黃色頭盔,左側靠耳朵位置拱起;
O (2) 戴透明護目鏡;(3) 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穿深藍色短袖上 O
衣;(5)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6) 穿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底位置深色;
P P
(7)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7) 拿著一把 7-11 雨傘。
Q Q
R 53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4)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S S
T T
U U
V V
- 201 -
A A
B B
53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C 截圖 (14) 的相若截圖 [P57 [iCable]_33_PW62_D13_001A]指出他辨認 C
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邊泥黃
D D
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藍色短袖上衣;(5)
E E
深綠色間白色勞工手套;(6) 淺藍色長牛仔褲 ;(7) 泥黃色高筒鞋,高
F 筒位置深色;和(8)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 F
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
G G
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
H H
要性。就著白色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到是深色,不能分辨
I 是否綠色。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I
J J
54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5) [P57] NOW 04:38:15-04:38:36
K K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5)(a):[P57[Now]_PW32_011A],顯示地
L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38:16.009),見控 L
M
方陳詞第 345 頁);(15)(b):[P57 [Now]_PW32_012A],顯示地點為 M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38:24.310)。
N N
O 541.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O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542.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R 截圖 (15)(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 R
(2) 泥黃色頭盔;和 (3) 手套,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S S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T T
U U
V V
- 202 -
A A
B B
D13:(1) 戴著一有黑邊的泥黃色頭盔,左側靠耳朵位置拱起;(2) 穿
C 深藍色短袖上衣;(3)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4) 背囊肩帶是米色。 C
D D
543.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E E
截圖 (15)(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進一步基礎,即:(1) 口
F 罩;和 (2) 眼罩,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 F
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戴
G G
著一有黑邊的泥黃色頭盔;(2) 帶著的口罩是一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
H H
罩;和 (3) 孭著一米色背囊在前面。
I I
54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J J
的證供可信可靠。
K K
L 54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L
截圖 (15)(b)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12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
M M
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邊泥
N N
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藍色短袖上衣;
O (5) 白色勞工手套;(6) 淺藍色長牛仔褲 ;和 (7)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 O
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基
P P
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
Q Q
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
R 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R
S S
54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6) [P57] NOW 04:38:42-04:38:59
T T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6):[P57 [Now]_13_PW62_D13_001A],顯
U U
V V
- 203 -
A A
B B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38:47.032),
C 見控方陳詞第 347 頁)。 C
D D
54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6)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E E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54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G G
截圖 (16)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
H H
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藍
I 色短袖上衣;(5) 白色勞工手套;(6) 淺藍色長牛仔褲 ;和 (7) 淺啡色 I
背囊(孭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J J
基本相同。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
K K
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從片段看到的
L 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L
M M
549. 本 席 認 為 PW62 所 擷 取 的 [P57
N N
[Now]_13_PW62_D13_001A] 與 PW32 所 擷 取 的 [P57
O [Now]_PW32_016A] 相若。 O
P P
55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7) [P57] iCable 04:41:51-04:42:16
Q Q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17):[P57 [iCable]_34_PW62_D13_001A],
R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42:13.712), R
見控方陳詞第 348 頁)。
S S
T T
U U
V V
- 204 -
A A
B B
551.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17)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52.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E E
截圖 (17) 相若的截圖 [P57 [iCable]_PW32_005A]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F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 ;(2) 淺色長褲;(3) 淺色鞋;(4) 泥 F
黃色頭盔;(5) 眼罩;(6) 口罩;(7) 米色背囊(孭在前面);和 (8)手
G G
持一把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
H H
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戴
I 透明護目鏡;(2) 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 I
(4)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5)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6) 穿啡色高筒鞋,
J J
鞋筒及鞋身位置深色。
K K
L 55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7)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N
55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O 截圖 (17)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 O
戴著:(1) 透明眼罩;(2) 藍色短袖上衣;(3) 白色勞工手套;(4) 淺藍
P P
色長牛仔褲;(5)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和 (6) 淺啡色背囊(孭
Q Q
在胸前)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R 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 R
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
S S
白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T T
U U
V V
- 205 -
A A
B B
55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8) [P57] iCable 04:42:34-04:42:53
C 的影片片段,
(有關截圖 (18)(a):[P57 [iCable]_35_PW62_D13_001A], C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42:37.508),
D D
見控方陳詞第 349 頁);(18)(b):[P57 [iCable]_PW32_007A],顯示地
E E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
F 04:42:53.720),見控方陳詞第 350 頁)。 F
G G
556.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18)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H H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557.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J J
截圖 (18)(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 ;
K K
(2) 淺色長褲;(3) 淺色鞋;(4) 泥黃色頭盔;(5) 眼罩;(6) 口罩;(7) 米
L 色背囊(孭在前面);(8) 白色手套;和(9) 手持一把 7-11 雨傘,PW32 L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
M M
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戴
N N
透明護目鏡;(3) 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
O 和(5)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 O
P P
558.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東
Q Q
邊街電車站 84W)的截圖 (18)(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
R 礎,即:(1) 深色上衣 ;(2)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眼罩;(5) R
口罩;(6) 米色背囊(孭在前面);和 (7)手持一把 7-11 雨傘,PW32
S S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
T T
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 戴
U U
V V
- 206 -
A A
B B
透明護目鏡;(3) 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
C (5)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6) 戴白色勞工手套;(7) 米色背囊(孭在前 C
方);(8) 手持 7-11 雨傘。
D D
E E
55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8)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F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G G
56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H H
截圖 (18)(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
I /戴著:(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 I
(4)藍色短袖上衣;(5) 深綠色邊白色勞工手套;(6) 淺藍色長牛仔褲;
J J
(6)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和 (6)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前),
K K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基於上文
L 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L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
M M
分是一濾芯。就著白色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到是深色,不
N N
能分辨是否綠色。
O O
56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19) [P57] NOW 04:47:00-04:47:27 的
P P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9):[P57 [Now]_PW32_017A],顯示地點為
Q Q
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富泰)(時間:04:47:14.110),見控方陳詞
R 第 351 頁)。 R
S S
562.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19)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T T
的證供可信可靠。
U U
V V
- 207 -
A A
B B
C 563.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富泰)的截 C
圖 (1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衫;(2) 淺
D D
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白色手套;和 (5) 隱約見到背囊發背囊
E E
肩帶,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
F 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泥黃色頭盔有 F
黑色邊,右側耳朵位置拱起;(2)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3) 穿淺藍色長
G G
牛仔褲;(3) 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深色;(4) 白色手套是勞工
H H
手套;(5) 米色背囊(孭在胸前)。
I I
56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9)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J J
的證供可信可靠。
K K
L 56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富泰)的截 L
圖 (19) 相若的截圖 [P57 [Now]_14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認指
M M
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藍色短袖上
N N
衣;(3) 白色勞工手套;(4) 淺啡色背囊(掛在胸前);(5) 泥黃色高筒
O 鞋,高筒位置深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O
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 的黑
P P
色邊泥黃色頭盔右側面耳朵位置拱起。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
Q Q
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
R 重要性。 R
S S
566.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20) [P37] NTS-16 M045 00001
T T
00:08:03-00:08:12 的 影 片 片 段 , ( 有 關 截 圖 (20)(a) :
U U
V V
- 208 -
A A
B B
[P37_52_PW62_D13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
C 打蘭街電車站 82W)
(時間:00:08:06.345),見控方陳詞第 352 頁); C
(20)(b):[P37_PW32_002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
D D
打蘭街電車站 82W)
(時間:00:08:06.345),見控方陳詞第 353 頁)。
E E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0)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可信
F 可靠。 F
G G
567.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打蘭街電
H H
車站 82W)的截圖 (20)(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
I (1) 深色上衣;(2)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眼罩;(5) 口罩;(6) I
白色手套;和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J J
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
K K
(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 戴透明護目鏡;(3)穿深藍色短袖上衣;
L (4)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5) 穿深色鞋;(5) 白色手套是勞工手套;(5) L
M
米色背囊肩帶。 M
N N
568.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打蘭街電
O 車站 82W)的截圖(20)(b)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 O
(1) 深色上衣 ;(2)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眼罩;(5) 口罩;(6)
P P
白色手套;和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Q Q
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
R (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 戴透明護目鏡;(3)穿深藍色短袖上衣; R
S (4)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5) 穿深色鞋;(6) 白色手套是勞工手套;(7) S
米色背囊肩帶。
T T
U U
V V
- 209 -
A A
B B
56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0)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7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69(修打蘭街
E E
電車站 82W)的截圖 (20)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F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F
(3) 藍色短袖上衣;(4) 白色勞工手套;(5) 淺藍色長牛仔褲 ;(6) 高筒
G G
鞋;和(7) 淺啡色背囊肩帶,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H H
的結論基本相同。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肩帶
I 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從 I
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J J
K K
57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1) [P57] NOW 04:53:54-04:55:02。
L 有關截圖(21):[P57 [Now]_PW32_018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 L
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4:10.083),見控方陳詞第 354 頁)。
M M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1)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可信
N N
可靠。
O O
572.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打蘭街電
P P
車站 82W)的截圖 (21)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Q Q
泥黃色頭盔;(2) 口罩;(3) 白色手套;(4) 深色衫 ;(4) 淺色長褲;和
R (6) 手持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R
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1)
S S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穿深藍色短袖上衣;(3)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
T T
(4) 穿深色鞋;(5) 白色手套是勞工手套;(5) 米色背囊肩帶。
U U
V V
- 210 -
A A
B B
C 57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1)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57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打蘭街電 E
F
車 站 82W ) 的 截 圖 (21)(a) 相 若 的 截 圖 [P57 F
[Now]_16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
G G
即:(1) 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4) 藍色
H H
短袖上衣;(5) 淺藍色牛仔褲;(6) 白色勞工手套;(7) 淺啡色背囊肩
I 帶;(8)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I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
J J
到指稱 D13 的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
K K
段看到的背囊肩帶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
L 具重要性。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L
M M
57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2) [P57] RTHK 05:07:08-05:07:17
N N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2):[P57 [RTHK]_PW32_009A],顯示地
O 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西城六十)(時間:05:07:10.469),見 O
控方陳詞第 356 頁)。
P P
Q Q
576.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2)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577.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西城六十)
T 的截圖 (2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 T
U U
V V
- 211 -
A A
B B
(2) 淺色長褲;(3) 淺色鞋;(4) 泥黃色頭盔;(5) 眼罩; (6) 白色手套;
C (7) 背囊肩帶;和 (8) 口罩,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C
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
D D
(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3) 穿淺藍色長牛仔
E E
褲;(4) 穿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為深色;(5) 白色手套是勞工
F 手套;和 (6) 米色背囊肩帶。 F
G G
57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2)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H H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57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西城六十)
J J
的截圖 (22) 相若的截圖 [P57 [RTHK]_27_PW62_D13_001A] 指出他
K K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
L 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4) 藍色短袖上衣;(5) 淺藍色牛仔褲;(6) L
白色勞工手套;(7) 淺啡色背囊肩帶;(8)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
M M
色;(9) 淺啡色背囊肩帶,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N N
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
O 一濾芯。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肩帶是米色, O
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
P P
Q Q
580.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23) [P58] TVB (1933-2003)
R 00:21:14-00:21:41 的 影 片 片 段 , ( 有 關 截 圖 (23) : [P57 R
[RTHK]_PW32_009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S S
(時間:00:21:23.767),見控方陳詞第 357 頁)。
T T
U U
V V
- 212 -
A A
B B
58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3)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8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E E
圖 (2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泥黃色頭盔;(2)
F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4) 藍色短袖上衣;(5) 淺藍色牛仔 F
褲;(6) 白色勞工手套;(7) 淺啡色背囊肩帶;(8)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
G G
位置深色;(9) 背著淺啡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
H H
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
I 部分是一濾芯。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肩帶是 I
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
J J
K K
583.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4) [P58] NOW 04:55:20-04:55:30
L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4) :[P57[NOW]_17_PW62_D13_001A], L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5:21.094),
M M
見控方陳詞第 358 頁)。
N N
O 58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4)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O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58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R 圖 (2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蓋著耳朵的黑色 R
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藍色短袖上衣;(4) 白色勞工手套;
S S
(5) 淺藍色牛仔褲;(6)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7) 淺啡色背囊
T T
肩帶,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
U U
V V
- 213 -
A A
B B
外,本席從片段看到:(1) 指稱 D13 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一
C 濾芯;(2) 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肩帶是米色,基於上文的分析, C
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的分別不具重要性。同樣地,本
D D
席於這片段看到的高筒鞋是啡色,鞋筒及鞋帶位置深色,高筒鞋是本
E E
席所見的啡色或 PW62 所描述的泥黃色不具重要性,只是不同人以不
F 同的文字表達同一種顏色。 F
G G
58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5) [P57] NOW 04:56:00-04:56:47
H H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5):[P57 [Now]_18_D13_PW62_001A],顯
I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6:16.233),見 I
控方陳詞第 359 頁)。
J J
K K
587.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5)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M M
588.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打蘭街電
N N
車站 82W)的截圖 (25)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PW32_021A 及 22A]
O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2) 淺色長 O
褲;(3) 泥黃色頭盔;(4) 背著米色背囊;(5) 白色手套;和 (6) 手持 7-
P P
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Q Q
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戴著白色圓
R 形濾芯防毒面罩;(2)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3)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4) R
穿高筒鞋桶,鞋筒及鞋帶位置深色;(5) 白色手套是勞工手套;(6) 背
S S
著米色背囊。
T T
U U
V V
- 214 -
A A
B B
58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NOW 04:56:00-04:56:47
C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9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E E
圖 (25)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泥黃色頭盔;(2)
F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4) 藍色短袖上衣;(5) 淺藍色牛仔 F
長褲;(6)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7) 白色勞工手套;(8) 背著
G G
淺啡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
H H
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1) 指稱 D13 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
I 分是一濾芯;(2) 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基於上文的分 I
析,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的分別不具重要性。同樣地,
J J
本席於這片段看到的高筒鞋是啡色,鞋筒及鞋帶位置深色,高筒鞋是
K K
本席所見的啡色或 PW62 所描述的泥黃色不具重要性,只是不同人以
L 不同的文字表達同一種顏色。 L
M M
591.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26) [P58] TVB (1933-2003)
N N
00:22:28-00:26:11。有關截圖 (26)(a):[P58 [1933_2003]_PW32_001A],
O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0:23:13.277), O
見控方陳詞第 360 頁);(26)(b):[P58 [1933_2003]_PW32_002A],顯
P P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0:24:43.276),見
Q Q
控方陳詞第 361 頁);和(26)(c):[P58 [1933_2003]_PW32_002A],顯
R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0:24:43.276),見 R
S 控方陳詞第 363 頁)。 S
T T
U U
V V
- 215 -
A A
B B
592.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6)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93.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E E
圖 (26)(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2)
F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米色背囊;(5) 白色手套;(6) 口罩; F
和 (7) 眼罩,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
G G
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泥黃色
H H
頭盔有黑色邊;(2)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3)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4) 穿
I 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為深色;(5) 白色手套是勞工手套;和 I
(6) 背著米色背囊。
J J
K K
594.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L 圖 (26)(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藍色上衣; L
(2)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灰色口罩;(5) 米色背囊; (6) 白色
M M
手套;和 (7) 手持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N N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O D13:(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耳朵位置拱起;(2) 戴白色圓形濾芯 O
防毒面罩;(3)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4)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5) 穿啡色
P P
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為深色;(5)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6) 背著一
Q Q
米色背囊。
R R
595.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S S
圖 (26)(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2)
T T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口罩;(5) 米色背囊; (6) 白色手套;
U U
V V
- 216 -
A A
B B
和(7) 手持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
C 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1) C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耳朵位置拱起;(2) 戴透明護目鏡;(3) 戴白色
D D
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5)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
E E
(6) 穿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為深色;(7)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F (8) 背著一米色背囊。 F
G G
59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6)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H H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59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J J
圖 (26)(c) 的相若截圖 [P58 [1933_2003]_48_PW62_D13_001A] 指出他
K K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
L 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4) 藍色短袖上衣;(5) 淺藍色牛仔長褲; L
(6) 白色勞工手套;(7)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和 (8) 背著淺
M M
啡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N N
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1) 指稱 D13 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
O 一濾芯;(2) 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基於上文的分析, O
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的分別不具重要性。同樣地,本
P P
席於這片段看到的高筒鞋是啡色,鞋筒及鞋帶位置深色,高筒鞋是本
Q Q
席所見的啡色或 PW62 所描述的泥黃色不具重要性,只是不同人以不
R 同的文字表達同一種顏色。 R
S S
59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7) [P57] RTHK 05:13:52-05:13:56
T T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7):[P57 [RTHK]_28_PW62_001A],顯示
U U
V V
- 217 -
A A
B B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恆生銀行)(時間:05:13:54.651),
C 見控方陳詞第 363 頁)。 C
D D
59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7)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E E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60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恆生銀行)
G G
的截圖 (27)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藍色短袖上
H H
衣;(2) 淺啡色背囊;(3) 淺藍色牛仔長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I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 I
基於上文的分析,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的分別不具重
J J
要性。
K K
L 601. 就著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題,D13 在盤問 PW32 時向證 L
人指出一些不爭議在 D13 身上撿取的證物會因拍攝器材、環境、列印
M M
機的不同,會出現色差。本席認為這些色差對於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
N N
題的考慮不具重要性,引用劉嘉駿案就著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題的
O 討論,本案件衣物/裝備的色差可能只是因拍攝器材、環境、列印機的 O
不同,對於片段中的指稱 D13 身上的衣物/裝備和 D13 身上撿取的證
P P
物是否同一物件的考慮並無幫助。
Q Q
R 602. 本席留意到不同畫面中指稱 D13 有以下共同特徵:(1) 身 R
旁有位戴著黃色安全帽,白色眼罩的示威者;(2) 左褲袋插著一支白
S S
色物體;(3) 手持一把打開/向外反的 7-11 雨傘;和 (4) 左手持有一支
T T
白色物體。
U U
V V
- 218 -
A A
B B
C 603.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13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C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13 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稱
D D
D13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片段中的指稱 D13 是同一
E E
人。
F F
604. 上文有關指稱 D13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5a、CL5b、CL6a、
G G
CL8 和 CL9)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H H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3 於不同階
I 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I
J J
605. 本席認為陶博士的法證分析支持了指稱 D13 為 D13 的結
K 論。 K
L L
有關 D14 的人物辨認證據
M M
N 606. 就著 D14,控方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圖 N
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14。就著 D14 被捕時
O O
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14 和身上
P P
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Q Q
607.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14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
R R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S S
T T
U U
V V
- 219 -
A A
B B
608. 控方指 D14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西行線近行人路的
C 示威群眾前排位置被制服,因此 D14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14 C
被捕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D D
E E
609. 控方並指 D14 的身形較矮小。
F F
610.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3:54-04:55:02 的影片片
G G
段,(有關截圖 (1)(a):[P57 [Now]_16_PW62_D14_001A],顯示地點
H H
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4:35.466),見控方陳
I 詞第 369 頁);(1)(b):[P57 [Now]_16_PW62_D14_002A],顯示地點 I
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5:02.066),見控方陳
J J
詞第 370 頁)。
K K
L 61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NOW 04:53:54-04:55:02 L
辨認指稱 D14 為 D1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61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N
O 圖 (1)(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基礎,即:(1) 身形較矮小; O
(2) 黑色短袖上衣;(3) 黑色頭盔;(3) 黑色護目鏡;(4) 左右兩邊配有
P P
白色過濾器的防毒面罩;(5) 黑色長褲;(6) 黑色鞋;和 (7) 藍色行山
Q Q
杖,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R R
61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S S
圖 (1)(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基礎,即:(1) 黑色頭盔;(2)
T 黑色護目鏡;(3) 配有白色過濾器的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T
U U
V V
- 220 -
A A
B B
黑色貼腳長褲;(6) 黑色鞋;和 (7) 藍色行山杖,PW62 上述指出的特
C 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比較指稱 C
D14 身後和旁邊安全帽的示威者,指稱 D14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
D D
E E
614.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8] TVB (1933-2003) 00:21:58-00:22:13
F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P58[1933_2003]_47_PW62_D14_001A], F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0:21:58.662),
G G
見控方陳詞第 371 頁)。
H H
I 615. 本 席 信 納 PW62 就 著 他 從 [P58] TVB (1933-2003) I
00:21:58-00:22:13 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證供可信可靠。
J J
K 616.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K
L 圖 (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基礎,即:(1) 身形較矮小;(2) L
黑色頭盔;(3) 左右兩邊配有白色過濾器的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
M M
衣;(5) 白色手套;(6) 黑色貼腳褲;(7) 黑色鞋和(8) 藍色行山杖,PW62
N N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PW62 上述指出
O 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O
D14 有一黑色背囊背在身前。
P P
Q Q
617.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5:20-04:55:30 的影片片
R 段,(有關截圖 (3):[P57[Now]_17_PW62_D14_001A],顯示地點為 R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5:23.166),見控方陳詞
S S
第 372 頁)。
T T
U U
V V
- 221 -
A A
B B
61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NOW 04:55:20-04:55:30
C 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61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E E
圖 (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基礎,即:(1) 身形較矮小;(2)
F 黑色頭盔;(3) 左右兩邊配有白色過濾器的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 F
衣;(5) 白色手套;(6) 黑色貼腳褲;(7) 黑色高筒鞋 (8) 黑色背囊;和
G G
(9) 藍色行山杖,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
H H
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4:(1) 戴著黑色護目鏡;(2) 防
I 毒面罩白色過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3) 黑色背囊是背在身前。 I
J J
620.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14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K K
處和於一些片段指稱 D14 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本席肯定上
L 文片段中的指稱 D14 是同一人。 L
M M
621. 上文有關指稱 D14 在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不
N N
同的位置出現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O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4 於不同階 O
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P P
Q Q
有關 D16 的人物辨認證據
R R
622. 就著 D16,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S S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16。就著 D16 被告
T T
U U
V V
- 222 -
A A
B B
時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16 和他
C 身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C
D D
623. 就著 D16 的人物辨認證據,控方亦依賴負責控制 D16 的
E E
警務人員 PW39 對 D16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39 是「足夠地熟悉」
F D16 的證人。 F
G G
624.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16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
H H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I I
625. 控方指 D16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西行線馬路上示威
J J
群眾的前排被制服,因此 D16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16 被捕
K 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K
L L
626. 控方指作為法證分析專家,政府化驗師陶志恆博士的證供
M M
指出指稱 D16 的衣著/裝備吻合 D16 被捕後的衣著/裝備。陶博士的證
N 供可支持了相關影片的辨認證據,是強化對 D16 的辨認的支持證據 N
O (supporting evidence)。 O
P P
627.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 [P58] TVB (1933-2003) 00:21:14-
Q 00:21:41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1) : [P58 Q
R
[1933_2003]_46_PW62_D16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R
CL9(福聯)(時間:00:21:25.299),見控方陳詞第 380 頁)。
S S
T T
U U
V V
- 223 -
A A
B B
62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62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E E
圖 (1)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帽;(2)
F 深色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長度覆蓋臀部的綠色長褸; F
(5) 黑色貼腳長褲;(6)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PW62 上述指出的特
G G
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從指稱 D16
H H
的右側看到指稱 D16 的:(1) 防毒面罩圓形白色部分是過濾器,過濾
I 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綠色長褸的設計是連帽的。 I
J J
63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 [P58] TVB (1933-2003) 00:21:58-
K K
00:22:13 的 影 片 片 段 , ( 有 關 截 圖 (2)(a) : [P58
L [1933_2003]_PW39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L
(時間:00:22:02.166) ,見控方陳 詞 第 381 頁);(2)(b) :[P58
M M
[1933_2003]_PW39_002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N N
(時間 :00:22:05.266) ,見控 方陳 詞 第 382 頁);(2)(c) :[P58
O [1933_2003]_PW39_003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O
(時間:00:22:11.999),見控方陳詞第 383 頁)。
P P
Q Q
631. 本席認為從影片可見,D16 被制服的現場光線充足,附近
R 視野亦沒有受催淚煙影響,PW39 自他見到 D16 至 D16 被制服後, R
PW39 有機會於不同距離觀察 D16 的衣著/裝備。於本案的環境,PW39
S S
處理/接觸 D16 時需要留意四周實在是自然不過的行為,若然 PW39
T T
說他全程全神貫注望著 D16,沒有留意周遭的環境,這反而不合理。
U U
V V
- 224 -
A A
B B
本席認為,PW39 處理/接觸 D16 時需要留意四周根本不影響 PW39 是
C 否有觀察及留意 D16 的衣著和裝備的考慮。PW39 作供時清楚指出 C
D16 的衣著和裝備的種類和顏色且他的證供亦與客觀的證據,即 D16
D D
被制服後的影片和截圖相符,這正正反映 PW39 沒有辯方所指的觀察
E E
質素差,注意力分散的問題。
F F
632. 本席信納 PW39 的證供所說他在現場與 D16 相處了最多
G G
兩分鐘,其間 D16 在其視線範圍內且 PW39 有留意 D16 的衣著,這
H H
從 PW39 作證時,在觀看影片前他已能夠詳細描述 PW16 的衣著裝備
I 便可見一斑。證人於盤問下更能指出多項 D16 衣著裝備的細節。PW39 I
所指出的細節,與本席從影片所見吻合。PW39 上述庭上表現顯示
J J
PW39 絕對不是對 D16 的特徵無獨立記憶,只因在庭上觀看影片良久
K K
才能夠描述 D16 的衣著裝備。
L L
633. 本席認為 PW39 案發前不認識 D16 對他是否對於 D16 有
M M
足夠熟悉的考慮並無關係,PW39 從來不是基於他案發前已經認識
N N
D16,熟悉對方的面貌從而辨認出對方。就著 PW39 跟 D19 接觸的時
O 間的長短,法庭同意控方的分析短時間的接觸亦可以讓證人對於有關 O
被告人的特徵有深入觀察,因此,接觸時間長短只是法庭考慮 PW39
P P
對 D16 是否有足夠的熟悉其中一項考慮,雖然 PW39 和 D16 的接觸
Q Q
時間約只 2 分鐘,但從 PW39 辯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證供可見,他
R 清楚掌握 D16 裝備的細節,雖然兩人的接觸時間短,但本席滿意 PW39 R
S 對 D16 的裝備和衣著是有足夠地熟悉的程度。 S
T T
U U
V V
- 225 -
A A
B B
634. D16 批評 PW39 在其記事冊/書面供詞遺漏提及一些辨認
C 特徵/細節如 D16 的身高身型,所有衣著/裝備(如黑色長褲、黑色運 C
動鞋) ,或物品的細節,如長袖風褸的款式。本席認為,PW39 在他
D D
的記事冊/書面供詞沒有一一記錄所有有關 D16 的辨認特徵/細節對他
E E
證供的可信和可靠與否並無影響。對於一些 PW39 有清楚印象的辨認
F 特徵和衣著/裝備,PW39 沒有作出書面紀錄並不等同他沒有留意該些 F
特徵和衣著/裝備。不爭的呈堂的證據可見,警方在 D16 被捕後拍攝
G G
了被告本人的照片和裝備的照片,PW39 實在沒必須就著些有清楚印
H H
象的辨認特徵和衣著/裝備一一記錄於其記事冊/書面供詞內。
I I
635. PW39 在盤問下指出 D16 綠色風褸的帽的內裡是黑色本
J J
席同意控方的分析。從 D16 被捕後的截圖可見,D16 穿著的綠色長袖
K K
風褸的帽子是摺起沒有戴上的,看不到內裡的顏色。本席認為,PW39
L 用以辨認 D16 的影片因為風褸的帽摺起而拍攝不到內裡顏色是黑色 L
M
根本不足為怪。 M
N N
636. 本席信納 PW39 是對 D16 有足夠地熟悉的證人,本席信
O 納 PW39 對 D16 的熟悉程度足以讓他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O
且 PW39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637. 本席信納 PW39 是對他在書面供詞的附件,沒有如供詞內
R 文所述「在截圖上指出我及被捕人黃飛鴻」的解釋,PW3 指出可能他 R
錄取證人供當時錯誤理解刑偵警員要求他確認的是影片中有沒有他
S S
出現。PW39 亦清楚否認他的書面供詞是早已由他人準備內容讓他簽
T T
名確認。
U U
V V
- 226 -
A A
B B
C 638. PW39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C
圖 (2)(a)-(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
D D
帽;(2) 深綠色護目鏡;(3) 灰色防毒面罩;(4) 深綠色長袖風褸;(5)
E E
黑色長褲;(6) 外面套著黑色防水袋的黑色背囊;(7) 手持揚聲器,
F 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 F
席從片段從指稱 D16 的右側、背面和左側看到指稱 D16:(1) 防毒面
G G
罩有一圓形白色過濾器在前方,過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綠
H H
色長袖風褸的設計是連帽長褸和末端開叉的;(3) 揚聲器是白色筒藍
I 色底;(4) 黑色長褲是緊身剪裁;(5) 黑色運動鞋,脚跟部分有紅色標 I
記。就著指稱 D16 的護目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深綠
J J
色。
K K
L 63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 [P58] TVB (1933-2003) L
00:21:58-00:22:13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N
64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O 圖 (2)(a) 的相若截圖 [P58 [1933-2003]_47_PW62_D16_001A] 指出他 O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帽邊有銀色線的黃色安全帽;
P P
(2) 深藍色護目鏡,款式與 P29 (D16) (17) 相同;(3) 白色圓形防毒面
Q Q
罩;(4) 連帽綠色長褸,長度覆蓋臀部尾部開叉;(5) 黑色貼腳長褲;
R (6)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腳掌部分斷開;(7) 黑色背囊, R
有 “冚” 包著;和 (8) 手持揚聲器,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S S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從指稱 D16 的右側、背面
T T
和左側看到指稱 D16:(1) 防毒面罩有一圓形白色過濾器在前方,過
U U
V V
- 227 -
A A
B B
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揚聲器是白色筒藍色底;(3) 黑色運
C 動鞋脚跟部分有紅色標記。就著指稱 D16 的護目鏡,本席見到的是深 C
色,不能分辨是否深藍色。
D D
E E
64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3) [P57] NOW 04:55:20-04:55:30 的
F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3)(a):[P57 [Now]_PW39_001A],顯示地點為 F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5:25.331),見控方陳詞
G G
第 384 頁);(3)(b):[P57 [Now]_PW39_002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
H H
近皇后街 CL9(福聯)
(時間:04:55:28.298)
,見控方陳詞第 385 頁)
。
I I
642. 本席信納 PW39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J J
的證供可信可靠。
K K
L 643. PW39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L
圖 (3)(a)-(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
M M
帽;(2) 深綠色長袖風褸;(3) 黑色長褲;(4) 黑色運動鞋;(5) 黑色背
N N
囊;(6) 手持白色筒藍色底的揚聲器,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
O 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從指稱 D16 的背面和左 O
側看到指稱 D16:(1) 黃色安全帽邊有銀色橫線;(2) 綠色長袖風褸的
P P
設計是連帽長褸和末端開叉;(3) 黑色長褲是緊身剪裁;(4) 黑色運動
Q Q
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腳掌部分斷開;(5) 背囊是以黑色防水袋套
R 著。 R
S S
64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T T
的證供可信可靠。
U U
V V
- 228 -
A A
B B
C 64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C
圖 (3)(a)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17_PW62_D16_001] 指出他辨認指
D D
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帽邊有淺色線的黃色安全帽;(2) 連帽
E E
綠色長褸,長度覆蓋臀部尾部開叉;(3) 黑色貼腳長褲;(4) 黑色運動
F 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腳掌部分斷開;(5) 黑色背囊,有“冚”包著; F
和 (6) 手持揚聲器,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G G
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從指稱 D16 的背面和左側看到指稱
H H
D16 的揚聲器是白色筒藍色底。
I I
64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8] TVB (1933-2003) 00:23:22-
J J
00:26:11 的 影 片 片 段 , ( 有 關 截 圖 (4)(a) : [P58
K K
[1933_2003]_PW39_004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L (時間:00:23:24.531) ,見控方陳 詞 第 386 頁);(4)(b) :[P58 L
[1933_2003]_PW39_004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M M
(時間 :00:24:13.299) ,見控 方陳 詞 第 387 頁);(4)(c) :[P58
N N
[1933_2003]_PW39_006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O (時間:00:24:16.069) ,見控方陳 詞 第 388 頁);(4)(d) :[P58 O
[1933_2003]_PW39_007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P P
(時間:00:26:03.566),見控方陳詞第 389 頁)。
Q Q
R 647. 本席信納 PW39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S S
T T
U U
V V
- 229 -
A A
B B
648. PW39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C 圖 (4)(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帽; C
(2) 綠色護目鏡;(3) 綠色長袖風褸;(4) 黑色背囊;和 (5) 揚聲器,PW39
D D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
E E
段從指稱 D16 的右側看到指稱 D16:(1) 防毒面罩有一圓形白色過濾
F 器在前方,過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綠色長袖風褸的設計 F
是連帽的長褸;(3) 揚聲器筒內是白色;和 (4) 背囊是以黑色防水袋套
G G
著。就著指稱 D16 的護目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深綠
H H
色。
I I
649. PW39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J J
圖 (4)(b)-(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
K K
帽;(2) 護目鏡;(3) 灰色防毒面罩;(4) 綠色長袖風褸;(5) 黑色長褲;
L (6) 黑色運動鞋;和 (7) 手持揚聲器,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 L
M
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從指稱 D16 的右側和背 M
面看到指稱 D16:(1) 防毒面罩有一圓形白色過濾器在前方,過濾器
N N
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腳掌
O 部分斷開;(3) 黑色長褲是緊身剪裁;(4) 護目鏡是深色的;和 (5) 揚 O
P 聲器筒內是白色。 P
Q Q
650. PW39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R 圖 (4)(d)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帽; R
S (2) 深綠色護目鏡;(3) 灰色防毒面罩;(4) 綠色長袖風褸;(5) 黑色長 S
褲;(6) 黑色背囊;和(7) 揚聲器,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T T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6:(1) 防毒
U U
V V
- 230 -
A A
B B
面罩有一圓形白色過濾器在前方,過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C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腳掌部分斷開;(3) 黑色長褲是緊 C
身剪裁;(4) 揚聲器筒是白色而底部是藍色;(5) 綠色長袖風褸的設計
D D
是連帽長褸和末端開叉;(6) 背囊是以黑色防水袋套著。就著指稱 D16
E E
的護目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深綠色。
F F
65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G G
的證供可信可靠。
H H
I 65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I
圖 (4)(b) 的相若截圖 [P58 [1933_2003]_48_PW62_D16_001A] 指出他
J J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帽邊有反光銀色線的黃色安全
K K
帽;(2) 深藍色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綠色長褸,長度覆
L 蓋臀部;(5) 黑色貼腳長褲;(6)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 L
腳掌部分斷開;(6) 黑色背囊,有“冚”包著;和 (7) 手持揚聲器,PW39
M M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
N N
段中從指稱 D16 的右側看到指稱 D16:(1) 防毒面罩有一圓形白色過
O 濾器在前方,過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就著指稱 D16 的護目 O
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深藍色。
P P
Q Q
653. D16 在 盤 問 時 指 在 [P58] TVB (1933-2003) 00:22:25-
R 00:22:27 出現的示威者之衣著/裝備和指稱 D16 相似。本席考慮了有 R
關影片和雙方陳詞。本席同意控方陳詞所說,從影片可見,於片段播
S S
放至 00:22:41 時,清楚可見該名示威者的衣著和裝備與 D16 的衣著
T T
和裝備有頗大分別。有別於 D16 戴深綠色護目鏡,該名示威者戴透明
U U
V V
- 231 -
A A
B B
護目鏡;有別於 D16 戴有過濾器的防毒面具,該名示威者戴外科口
C 罩;有別於 D16 手持俗稱大聲公的揚聲器,該名示威者手持浮板;有 C
別於 D16 的綠色長袖風褸是連帽的,該名示威者的綠色長袖風褸是
D D
沒有連帽的;有別於 D16 的黑色背囊套上防水套,該名示威者戴黑色
E E
背囊款式不同且沒有套上防水套。
F F
654.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16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G G
處和於一些片段指稱 D16 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本席肯定上
H H
文片段中的指稱 D16 是同一人。
I I
655. 上文有關指稱 D16 在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
J J
不同的位置出現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K K
491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6 於不
L 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L
M M
656. 本席認為陶博士的法證分析支持了指稱 D16 為 D16 的結
N N
論。
O O
有關 D19 的人物辨認證據
P P
Q 657. 就著 D19,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Q
R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19。就著 D19 被制 R
服時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19 和
S S
他身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T T
U U
V V
- 232 -
A A
B B
658. 控方亦指 D19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東行線馬路上被
C 制服,該位置是示威群眾的前排,因此 D19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 C
關 D19 被捕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D D
E E
659. 從呈堂的影片可見,D19 被制服的位置,即德輔道西近皇
F 后街的東行線馬路,的確是處於示威群眾的前排。因此,有關 D19 人 F
物辨認這爭議議題,關鍵是法庭是否可以肯定控方從有關影片和截圖
G G
所指的指稱 D19 是 D19。
H H
I 660. 本席觀看了反覆觀看了以下控方指可以用作辨認 D19 的 I
影片片段:—
J J
K (i) 影片(1):[P58] TVB (1859-1914)(播放器時間 (1) K
L (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a)
00:07:05-00:07:11) L
00:07:05.866 (19:05);(b) 00:07:08.399 (19:05));
M M
N (ii) 影片(2):[P58] TVB (1859-1914)(播放器時間 (2) N
O (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a)
00:07:19-00:07:23) O
00:07:21.432 (19:05));
P P
Q (iii) 影片(3):[P58] TVB (1859-1914)(播放器時間 (3) Q
R
(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a)
00:07:31-00:07:37) R
00:07:33.527 (19:06);(b) 00:07:34.943 (19:06));
S S
T T
U U
V V
- 233 -
A A
B B
(iv) 影片(4) :[P58] TVB (1859-1914)(播放器時間 (4)
C 00:07:48-00:07:52)(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 C
00:07:50.566 (19:06));
D D
E E
(v) 影片(5):[P58] TVB (1903-1933)(播放器時間 (5)
F 00:12:34-00:12:43)(影片截圖 {實時/推算時間}: F
00:12:37.681 (19:15));
G G
H H
(vi) 影片(6) :[P58] TVB (1903-1933)(播放器時間 (6)
I (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a)
00:13:10-00:13:25) I
00:13:12.465 (19:16);(b) 00:13:20.097 (19:16));
J J
K (vii) 影片(7):[P58] TVB (1903-1933)(播放器時間 (7) K
L (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a)
00:13:53-00:14:09) L
00:13:58.733 (19:16);(b) 00:14:00.566 (19:17);(c)
M M
00:14:02:400 (19:17);(d) 00:14:06.099 (19:17)。
N N
O 661. 控方指從 D19 被制服時和之後拍攝的相片、片段和截圖 O
可見,D19 有以下的辨認特徵,當中有部分裝備沒有被撿取:—
P P
Q (i) D19 的身形較矮小; Q
R R
(ii) 穿著黑色短袖上衣,手袖長至手肘 [P19-8];
S S
T (iii) 及膝鬆身黑色短褲 [P19-9]; T
U U
V V
- 234 -
A A
B B
(iv) 黑色運動鞋 [P19-10];
C C
(v) 蓋過腳眼的黑色鞋套(沒有被撿取),參考擷取自
D D
[P42] NTS M077 00000 00:01:09.280 的
E E
[P28(D19)(5)];
F F
(vi) 黃色安全帽:中間頂部有三條拱起直間 [P19-2],參
G G
考相片 [P29(D19)(2)];
H H
I
(vii) 灰色防毒面罩:左右兩邊配灰色格狀過濾器 [P19-3], I
參考相片 [P29(D19)(3)];
J J
K (viii) 黑色環保袋:印有「iniTRADE 淘寶集團 團購 禮品 K
L
換 領 中 心 」 的 白 色 字 [P19-1] , 參 考 相 片
L
[P29(D19)(1)];
M M
N (ix) 黑色背囊,啡色拉鍊邊(沒有被撿取),參考控方 N
擷取自 [P42] NTS M077 00000 00:03:12.319 的截圖
O O
(見結案陳詞第 392 頁第 268(8)段);
P P
Q (x) 一包膠索帶,插在黑色背囊側邊 [P19-4],參考相片 Q
[P29(D19)(5)] 及 PW49 擷 取 的 截 圖
R R
[P42_PW49_002A];
S S
T (xi) 黑色頸圍(沒有 被撿取) ,參 考截圖 T
[P42_PW49_006A];
U U
V V
- 235 -
A A
B B
C (xii) 雙手戴著一對白色手袖(沒有被撿取),參考截圖 C
[P42_PW49_004A]、[P42_PW49_007A] 及控方擷取
D D
自 [P42] NTS M077 00000 00:01:34:839 的截圖(見
E E
結案陳詞第 394 頁第 268(11)段)。
F F
662. 本席同意控方於上文 (ii) 至 (xi) 對 D19 的衣着裝備的描
G G
述。
H H
I
663. 就著「(xii) 雙手戴著一對白色手袖」這一特徵,本席考慮 I
了控方的分析、影片和截圖。本席從截圖 [P42_PW49_004A] 的畫面
J J
清楚見到 D19 被制服時只左手戴著一隻白色手袖,其右手沒有戴白
K 色手袖。本席從截圖 [P42_PW49_007A] 的畫面清楚見到在 D19 右邊 K
L 身旁地上有一隻白色手袖。本席認為正常人配戴手袖會戴一雙而不會 L
只配戴一隻手袖,加上 D19 被制服後在她右邊身旁地上有一隻白色
M M
手袖,本席可作出唯一且毋庸置疑的推論,D19 右身旁地上的手袖原
N N
屬於 D19,於 [P42_PW49_004A] 之前曾由她戴著。
O O
664. 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從擷取自 [P42] NTS M077 00000
P P
00:01:34:.839 的截圖(見結案陳詞第 394 頁第 268(11)段)可見,D19
Q Q
左手白色手袖的穿戴方式是覆蓋手掌及套著手指。
R R
665. 本席同意 D19 的身形矮小。
S S
T T
U U
V V
- 236 -
A A
B B
66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 [P58] TVB (1859-1914) 00:07:05-
C 00:07:11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1)(a) : [P58] TVB (1859_1914) C
00:07:05.866,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見結案陳詞第 396 頁截圖;
D D
(1)(b):[P58] TVB (1859_1914) 00:07:08.399,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
,
E E
見結案陳詞第 397 頁截圖。
F F
667.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1)(a)-(b) 紅圈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
G G
意該指稱 D19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9:(1)
H H
與其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2)
I 戴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穿黑 I
色短袖上衣;(5) 穿鬆身剪裁黑色短褲,長度及膝;(6) 白色手袖;(7)
J J
穿蓋過腳眼的黑色鞋/鞋套;(8) 黑色環保袋掛在肩膊;和 (8) 黑色背
K K
囊。
L L
66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 [P58] TVB (1859-1914) 00:07:19-
M M
00:07:21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2) : [P58] TVB (1859_1914)
N N
00:07:21.432,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見結案陳詞第 398 頁截圖)。
O O
669.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2) 紅圈 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意該指
P P
稱 D19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9:(1) 與其
Q Q
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2) 戴
R 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穿黑色 R
短袖上衣;(5) 穿鬆身剪裁黑色短褲,長度及膝;(6) 覆蓋手掌及套著
S S
手指的白色手袖,;(7) 穿蓋過腳眼的黑色鞋/鞋套;(8) 黑色環保袋掛
T T
在肩膊;和 (8) 黑色背囊,插着一包白色東西。
U U
V V
- 237 -
A A
B B
C 67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3) [P58] TVB (1859-1914) 00:07:31- C
00:07:37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3)(a) : [P58] TVB (1859_1914)
D D
00:07:33.527,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見結案陳詞第 399 頁截圖;
E E
(3)(b):[P58] TVB (1859_1914) 00:07:34.943,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
,
F 見結案陳詞第 400 頁截圖。 F
G G
671.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3)(a)-(b) 紅圈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
H H
意指稱 D19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9:(1)
I 與其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2) I
戴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穿黑
J J
色短袖上衣;(5) 穿鬆身剪裁黑色短褲,長度及膝;(6) 覆蓋手掌及套
K K
著手指的白色手袖;(7) 穿蓋過腳眼的黑色鞋/鞋套;(8) 黑色環保袋;
L 和 (8) 黑色背囊,插着一包白色東西。 L
M M
67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8] TVB (1859-1914) 00:07:48-
N N
00:07:52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4) : [P58] TVB (1859_1914)
O 00:07:50.566,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見結案陳詞第 401 頁截圖。 O
P P
673.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4) 紅圈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意該指
Q Q
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9:(1) 與其
R 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2) 戴 R
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戴黑色
S S
頸圍;(5) 穿黑色短袖上衣;(5) 覆蓋手掌及套著手指的白色手袖;和
T T
(6) 背著黑色背囊,背囊插有一包透明膠袋盛載的白色東西。
U U
V V
- 238 -
A A
B B
C 674.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5) [P58] TVB (1903-1933) 00:12:34- C
00:12:43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5) : [P58] TVB (1903_1933)
D D
00:12:37.681,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15E(CL3a),見
E E
結案陳詞第 402 頁截圖。
F F
675.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5) 紅圈 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意該指
G G
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4) 紅圈 的指稱 D19,
H H
於聚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I D19:(1) 與其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 I
較矮小;(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
J J
罩;(4) 戴黑色頸圍;(5) 穿黑色短袖上衣;(6) 覆蓋手掌及套著手指的
K K
白色手袖;(7) 背著黑色背囊,拉鍊邊較為淺色;和 (8) 黑色環保袋,
L 插有一包以透明膠袋盛載的白色膠索帶,部分膠索帶伸出膠袋頂部 L
(見截圖(5))。
M M
N N
67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6) [P58] TVB (1903-1933) 00:13:10-
O 00:13:25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6)(a) : [P58] TVB (1903-1933) O
00:13:12.465,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CL5a),見結案陳詞
P P
第 403 頁截圖;(6)(b):[P58] TVB (1903-1933) 00:13:20.097,顯示地
Q Q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CL5a),見結案陳詞第 404 頁截圖。
R R
677.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6)(a)-(b) 紅圈 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
S S
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從片段中的指稱 D19 本席看到:
T T
(1) 與其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
U U
V V
- 239 -
A A
B B
(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穿
C 黑色短袖上衣;(5) 戴黑色頸圍;(6) 穿黑色短褲;(6) 白色手袖;(7) C
黑色環保袋,插有一包透明膠袋盛載的白色東西;和 (8) 黑色背囊,
D D
啡色拉鍊邊。
E E
F 67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7) [P58] TVB (1903-1933) 00:13:53- F
00:14:09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7)(a):[P58] TVB (1903-1933)
G G
00:13:58.733,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CL5a),見結案陳詞
H H
第 405 頁截圖;(7)(b) :[P58] TVB(1903-1933) 00:14:00.566,顯示地
I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CL5a),見結案陳詞第 406 頁截圖;(7)(c): I
[P58] TVB (1903-1933) 00:14:02.400,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J J
(CL5a),見結案陳詞第 407 頁截圖;(7)(d):[P58] TVB (1903-1933)
K K
00:14:06.099,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CL5a),見結案陳詞
L 第 408 頁截圖。 L
M M
679.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7)(a)-(d) 紅圈 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
N N
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9:(1)
O 與其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2) O
戴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戴黑
P P
色頸圍;(5) 穿黑色短袖上衣;(6) 穿黑色短褲;(7) 戴覆蓋手掌及套著
Q Q
手指的白色手袖;(8) 黑色環保袋,右邊袋身有一大階 E 字(見截圖
R (7)(a))及插有一包以透明膠袋盛載的白色膠索帶,部分膠索帶伸出膠 R
S 袋頂部(見截圖(7)(d))和 (9) 穿蓋過腳眼的黑色鞋/鞋套。 S
T T
U U
V V
- 240 -
A A
B B
680. 就著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題,影片 [P58 TVB (1903-1933)
C 00:13:10-00:13:20 所見的指稱 D19 所戴的同一頂黃色頭盔會受背景燈 C
光影響而呈現白色。本席引用 劉嘉駿案就著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題
D D
的討論,本席認為指稱 D19 和 D19 的黃色頭盔的色差可能只是因拍
E E
攝時背景燈光不同,對於片段中的指稱 D19 的頭盔的顏色和 D19 戴
F 的黃色頭盔是否相同的考慮並無幫助。 F
G G
681. 本席亦看到上文提及的不同片段中所見的指稱 D19 間有
H H
以下額外共同特徵:(i) 戴深色護目鏡(影片(1)、(2)、(3)、(4)、(5)、
I (6) 和 (7));(ii) 手持膠水樽 (影片(1)、(2)、(3)、(5)、(6) 和 (7));(iii) I
左手戴深色手套(影片(1)、(3)和(7))。
J J
K K
682. 考慮到上文不同影片中指稱 D19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L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19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 L
稱 D19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8] TVB (1859-1914)
M M
和 [P58] TVB (1903-1933) 片段中的指稱 D19 是同一人。
N N
O 683. 上文有關指稱 D19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3a 和 CL5a)的 O
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Downey [1995]
P P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9 於不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
Q Q
可以互相支持。
R R
有關 D22 的人物辨認證據
S S
T T
U U
V V
- 241 -
A A
B B
684. 就著 D22,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C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22。就著 D22 被告 C
時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22 和她
D D
身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E E
F 685.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22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 F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G G
H H
686. 控方指 D22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東行線馬路上示威
I 群眾的前排被制服,因此 D22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22 被捕 I
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J J
K 687.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 : [P58] TVB (1933-2003) K
L 00:16:10-00:16:24 , 有 關 截 圖 (1)(a) P58 L
[1933_2003]_44_PW62_D22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
M M
CL9(時間:00:16:18.733),見控方陳詞第 415 頁);(1)(b):[P58
N N
[1933_2003] 00:16:20.098,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 CL9,見
O 控方陳詞第 416 頁)。 O
P P
68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 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Q Q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R
68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CL9)的截圖
S S
(1)(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即:(1) 黑色上衣;(2) 灰
T 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3) 藍色泳鏡;(4) 灰色黃色邊濾芯防毒面罩; T
U U
V V
- 242 -
A A
B B
和(5) 黑色背囊,有兩處反光,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C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2:(1) 灰色頭 C
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頭及眼部;(2) 灰色防毒面罩兩旁配有黃色邊灰
D D
色過濾器。就著指稱 D22 的泳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
E E
藍色。
F F
690.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1)(b) 紅色圈中的指稱 D22,於聚焦留
G G
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從片段中本席看到:(1) 指稱 D22
H H
穿黑色長袖上衣;(2) 戴灰色頸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頭和眼部位置;
I (3) 深色泳鏡;(4) 戴著灰色防毒面罩,左右兩邊有黃色邊的灰色格狀 I
過濾器;(5) 黑色手袖;和 (6) 黑色背囊,銀色肩帶扣。
J J
K K
691.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2) : [P58] TVB (1933-2003)
L 00:20:07-00:20:26 。 有 關 截 圖 (2)(a) [P58 L
[1933_2003]_45_PW62_D22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M M
(魚翅城)CL9(時間:00:20:11.333)
,見控方陳詞第 417 頁)
;(2)(b):
N N
[P58 [1933_2003]_45_PW62_D22_002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
O 街(魚翅城)CL9,見控方陳詞第 418 頁)。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 O
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69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魚翅城)CL9 的
R 截圖 (2)(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即:(1) 黑色上衣; R
(2) 黑色長褲;(3) 灰色頭巾包裹頭部及耳朵;(4) 藍色泳鏡;(5) 灰色
S S
黃色邊濾芯防毒面罩;(6) 黑色,白色鞋底;和 (7) 黑色背囊,有兩處
T T
反光,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
U U
V V
- 243 -
A A
B B
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2 的:(1) 灰色頭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
C 頭及眼部;(2) 灰色防毒面罩兩旁配有黃色邊灰色過濾器。就著指稱 C
D22 的泳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藍色。
D D
E E
69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魚翅城)CL9 的
F 截圖 (2)(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即:(1) 黑色上衣; F
(2) 黑色長褲;(3) 灰色頭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額頭;(4) 藍色泳
G G
鏡;(5) 灰色黃色邊濾芯防毒面罩;和 (6) 黑色行山杖,PW39 上述指
H H
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
I 到指稱 D22 的:(1) 灰色頭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頭及眼部;(2) 灰色防 I
毒面罩兩旁配有黃色邊灰色過濾器。
J J
K K
694.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3) : [P58] TVB (1933-2003)
L 00:21:14-00:21:41 。 有 關 截 圖 (3) : [P58 L
[1933_2003]_46_PW62_D22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M M
(福聯)CL9(時間:00:21:19.466),見控方陳詞第 419 頁)。
N N
O 695.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O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696.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CL9 的截
R 圖 (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即:(1) 黑色上衣;(2) 黑 R
色長褲;(3) 灰色頭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額頭;(4) 藍色泳鏡;(5)
S S
灰色黃色邊濾芯防毒面罩;(6) 黑色運動鞋,鞋底白色(鞋底至腳尖
T T
位置黑色);(7) 灰色手套和 (8) 黑色行山杖,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
U U
V V
- 244 -
A A
B B
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C D22 的:(1) 灰色頭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頭及眼部;(2) 灰色防毒面罩 C
兩旁配有黃色邊灰色過濾器。
D D
E E
697.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7] iCable 05:04:43-05:04:45。
F 有關截圖 (4):[P57[iCable]_36_PW62_D22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F
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CL9(時間:05:04:43.577),見控方陳詞第
G G
420 頁)。
H H
I 69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iCable 05:04:43-05:04:45 I
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證供可信可靠。
J J
K 69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CL9 K
L 的截圖 (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即:(1) 黑色上衣; L
(2) 灰色圍巾包裹頭部,露出額頭;(3) 藍色泳鏡;(5) 灰色黃色邊濾芯
M M
防毒面罩, 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N N
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2 的:(1) 灰色頭罩包裹頭部但露出
O 額頭及眼部;(2) 灰色防毒面罩兩旁配有黃色邊灰色過濾器;和 (3) 黑 O
色長袖上衣。
P P
Q Q
70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5):[P57] NOW 05:01:10-05:01:22。
R 有關截圖是截圖 (5) [P57 [Now]_19_PW62_D22_001A],顯示地點為 R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時間:05:01:09.533),見控方
S S
陳詞第 421 頁)。
T T
U U
V V
- 245 -
A A
B B
70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70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CL9
E E
的截圖(見控方陳詞第 421 頁)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
F 即:(1) 黑色上衣;(2) 灰色圍巾包裹頭部,露出額頭;(3) 藍色泳鏡; F
(4) 灰色黃色邊濾芯防毒面罩,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G G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2 的:(1) 灰色
H H
頭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頭及眼部;(2) 灰色防毒面罩兩旁配有黃色邊
I 灰色過濾器;和 (3) 黑色長袖上衣。 I
J J
703. 本席亦看到上文提及的不同片段 中所見的指稱 D22 間有
K K
以下額外共同特徵:(i) 截圖(1))(a)-(b)、(2)(a)-(b)、(3)、(4)、(5) 中的
L 指稱 D22 戴著白色頭盔;(ii) 截圖 (2)(a)-(b)、(3) 和 (4) 的指稱 D22 有 L
一黃色繩帶垂在胸前。
M M
N N
704.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22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O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22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 O
稱 D22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8] TVB (1933-2003)、
P P
[P57] iCable 和 [P57] NOW 片段中的指稱 D22 是同一人。
Q Q
R 705. 上文有關指稱 D22 在 CL9 不同的階段出現(德輔道西近 R
修打蘭街、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魚翅城)、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
S S
和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T T
U U
V V
- 246 -
A A
B B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
C 案,指稱 D22 於不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C
D D
有關 D24 的人物辨認證據
E E
F
706. 就著 D24,控方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圖 F
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24。就著 D24 被捕時
G G
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24 和身上
H H
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I I
707. PW58 為控制及拘捕 D24 的警務人員。就著 D24 的人物
J J
辨認,控方亦依賴 PW58 對 D24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58 是「足夠
K 地熟悉」D24 的證人。 K
L L
708.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24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
M M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N N
709. 控方指 D24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西行線馬路上示威
O O
群眾的前排被制服,因此 D24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24 被捕
P P
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Q Q
710. 控方指作為法證分析專家,政府化驗師陶志恆博士的證供
R R
指出指稱 D24 的衣著/裝備吻合 D24 被捕後的衣著/裝備。陶博士的證
S S
供可支持了相關影片的辨認證據,是強化對 D24 的辨認的支持證據
T (supporting evidence)。 T
U U
V V
- 247 -
A A
B B
C 71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 [P57] RTHK 04:23:55-04:24:09。 C
有關截圖為:(1)(a):[P57 [RTHK]_PW58_003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D D
西近正街(永大參燕莊)CL3b(時間:04:23:57.511),見控方陳詞
E E
第 432 頁);(1)(b):[P57 [RTHK]_PW58_005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F 西近正街(永大參燕莊)CL3b(時間:04:23:58.601),見控方陳詞 F
第 433 頁);(1)(c):[P57 [RTHK]_PW58_004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G G
西近正街(永大參燕莊)CL3b(時間:04:24:04),見控方陳詞第 434
H H
頁)。
I I
712. 本席認為從影片可見,D24 被制服的現場光線充足,附近
J J
視野亦沒有受催淚煙影響,PW58 自他見到 D24 至 D24 被制服後,
K K
PW58 有機會於不同距離觀察 D24 的衣著/裝備。於本案的環境,PW58
L 處理/接觸 D24 時需要留意四周實在是自然不過的行為,若然 PW58 L
說他全程全神貫注望著 D24,沒有留意周遭的環境,這反而不合理。
M M
本席認為,PW58 處理/接觸 D24 時需要留意四周根本不影響 PW58 是
N N
否有觀察及留意 D24 的衣著和裝備的考慮。PW58 作供時清楚指出
O D24 的衣著和裝備的種類和顏色且他的證供亦與客觀的證據,即 D24 O
被制服後的影片和截圖,所見相符,這正正反映 PW58 沒有辯方所指
P P
的觀察質素差,注意力分散的問題。
Q Q
R 713. 本席信納 PW58 所說他與 D24 相處了最少 10 分鐘,期間 R
證人有留意被告的衣著/裝備,這從 PW58 作證時,在觀看影片前他已
S S
能夠詳細描述 D24 的衣著裝備便可見一斑。證人於盤問下更能指出
T T
多項 D24 衣著裝備的細節。PW58 所指出的細節,和本席從影片所見
U U
V V
- 248 -
A A
B B
的吻合。PW58 上述庭上表現顯示 PW58 絕對不是對 D24 的特徵無獨
C 立記憶,只因在庭上觀看影片良久才能夠描述 D24 的衣著裝備。 C
D D
714. D24 批評 PW58 在其記事冊/書面供詞遺漏提及一些辨認
E E
特徵/細節,即如白色毛巾及灰色燒焊手套。本席認為,PW58 在他的
F 記事冊/書面供詞沒有一一記錄所有有關 D24 的辨認特徵/細節對他證 F
供的可信和可靠與否並無影響。對於一些 PW58 有清楚印象的辨認特
G G
徵和衣著/裝備,PW58 沒有作出書面紀錄並不等同他沒有留意該些特
H H
徵和衣著/裝備。本席信納 PW58 所說,他清楚記得在他多次執行維持
I 公共秩序任務的經驗中,他只拘捕過一名頸圍白色毛巾的示威者,而 I
配戴燒焊手套的示威者亦較少。考慮到 PW58 上述證供,PW58 對 D24
J J
管有上述兩項物品印象深刻實在不足為怪。從不爭的呈堂的證據可見,
K K
警方在 D24 被捕後拍攝 了被告本人的照片和裝備的照片,PW58 實
L 在沒必須就著些有清楚印象的辨認特徵和衣著/裝備一一記錄於其記 L
M
事冊/書面供詞內。 M
N N
715. D24 爭議 PW58 指 D24 被捕時頸圍白色毛巾和戴防毒面
O 具的證供,D24 指白色毛巾沒有圍在頸上,防毒面具只是掛在頸上但 O
沒有戴上。本席認為爭議對 PW58 是否對 D24 有足夠的熟悉的考慮
P P
和 PW58 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的考慮根本毫無幫助。本席同意控方的
Q Q
分析,D24 拘捕時管有白色毛巾和防毒面具,制服和拘捕 D24 時上述
R 物品是如何管有與 PW58 對 D24 是否具備足夠的熟悉並無關係。D24 R
S 管有上述物品期間它們的配戴位置/管有方式在不同時間亦可以改變。 S
既然 D24 在被捕時是管有白色毛巾和防毒面具,上述兩項物品自然
T T
可以構成從影片中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特徵。
U U
V V
- 249 -
A A
B B
C 716. 本席認為 PW58 案發前不認識 D24 對他是否對於 D24 有 C
足夠熟悉的考慮並無關係,PW58 從來不是基於他案發前已經認識
D D
D24,熟悉對方的面貌從而辨認出對方。就著 PW58 跟 D24 接觸的時
E E
間的長短,法庭同意控方的分析,短時間的接觸亦可以讓證人對於有
F 關被告人的特徵有深入觀察,因此,接觸時間長短只是法庭考慮 PW58 F
對 D24 是否有足夠的熟悉其中一項考慮。從 PW58 的證供,本席滿意
G G
PW58 對 D24 的裝備和衣著的熟悉的程度足以讓他從影片中正確辨認
H H
D24。
I I
717.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的書面供詞和庭上證供的出入的
J J
解釋。就著 PW58 在書面供詞以「一雙」而非「一隻」形容 D24 戴著
K K
的燒焊手套,這是 PW58 錄取書面供詞時的手民之誤。就著 PW58 在
L 書面供詞沒有指出相關證物照片,PW58 解釋這是因為沒有燒焊手套 L
的獨立照片。本席認為 PW58 上述解釋合理。
M M
N N
718. 本席認為 PW58 在案發當天之後曾私下從公開媒體觀看
O 過部分涉案影片涉案影片對他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無任何影響。 O
P P
719.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Q Q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R
720.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正街(永大參燕莊)CL9
S S
的截圖 (1)(a)-(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
T 盔;(2)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3) 黑色背囊;(4) 左手戴 灰色抗溫手套, T
U U
V V
- 250 -
A A
B B
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
C 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頂部拱起 C
呈 V 字,後方印有有黑色字 (3) 黑色短袖上衣,上衣背後中間上方有
D D
白色反光圖案;(4) 黑色長褲;黑色背囊,銀色金屬扣,左側插一膠
E E
樽;(5)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和 (6) 黑色手袖。
F F
72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 [P57] NOW 04:16:44-04:17:49。
G G
有關截圖是截圖 (2)(a):[P57 [Now]_PW58_002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H H
西近東邊街(邦民)CL5a(時間:04:17:09.432),見控方陳詞第 435
I 頁);(2)(b):[P57 [Now]_3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 I
近東邊街(邦民)CL5a(時間:04:17:13.199)
,見控方陳詞第 436 頁)
。
J J
K K
722.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M M
723.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
N N
道西近東邊街(邦民)CL5a 截圖 (2)(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O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3) 白色毛巾圍 O
著頸部;(4) 左手戴 灰色抗溫手套;(5) 黑色長褲(小腿有一斜間),
P P
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
Q Q
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灰色防
R 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4)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5) 黑色 R
束腳長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6)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
S S
鞋側有反光圖案);和 (7) 黑色背囊,左側插一膠樽。
T T
U U
V V
- 251 -
A A
B B
72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72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邦民)CL5a 的截
E E
圖 (2)(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F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攝 F
入上衣;(5)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左胸口有反光圖案;(6) 左手
G G
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
H H
露出腳眼;(8)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和 (9)
I 黑色背囊,左側插著一紅色樽蓋飲品,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I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
J J
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
K K
鏡;(4) 黑色短袖上衣的左胸口有白色反光圖案;短袖上衣內有黑色
L 手袖;(5) 黑色背囊左側插一膠樽;和 (7) 左手戴 灰色燒焊手套。 L
M M
72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3) [P57] RTHK 04:29:31-04:29:58 的
N N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是(截圖 3)
:[P57 [RTHK]_22_PW62_D24_001A],
O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時間:04:29:36.670),見控方 O
陳詞第 437 頁)。
P P
Q Q
72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72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 的截圖 (3)
T T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粉紅色濾
U U
V V
- 252 -
A A
B B
芯防毒面具;(3)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4) 黑色上衣,左胸口有反光圖
C 案;(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褲(右腳),露出腳眼; C
和 (8) 黑色白底運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D D
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E E
戴黃色安全帽;(3)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
F 上衣內有黑色手袖;和 (5)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 F
G G
729.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7] NOW 04:16:44-04:17:49。
H H
有關截圖是截圖 (4):[P57 [Now]_3_PW62_D24_002A],顯示地點為
I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邦民)CL5a(時間:04:17:25.028),見控方陳詞 I
第 438 頁)。
J J
K K
730.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M M
731.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邦民)CL5a 的截
N N
圖 (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粉
O 紅色濾芯防毒面具;(3)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4) 黑色上衣,左胸口有 O
反光圖案;(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褲(右腳),露
P P
出腳眼;和 (8) 黑色白底運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Q Q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
R 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4)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 R
色防毒面罩;(5) 頸圍著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6) 深色
S S
頸圍;(7) 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手袖;(8)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有斜
T T
間反光圖案;和 (9) 左手戴 灰色燒焊手套。
U U
V V
- 253 -
A A
B B
C 73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5) [P57] NOW 04:18:43-04:19:00。 C
有關截圖是截圖 (5):[P57 [Now]_5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
D D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時間:04:18:45.633),見控方陳
E E
詞第 439 頁)。
F F
73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G G
的證供可信可靠。
H H
I
73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 的 I
截圖 (5)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J J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5) 黑色
K 上衣;(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 K
L 斜間反光圖案;和 (8) 黑色白底運動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PW62 L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
M M
段中看到指稱 D24 (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
N N
(4)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5) 深色頸圍;(6) 黑色短袖
O 上衣內有黑色手袖;和 (7) 黑色長褲。 O
P P
73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6) [P57] RTHK 04:34:27-04:35:06。
Q Q
有關截圖 (6) :[P57 [Now]_24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R 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時間:04:34:43.369),見控方陳詞第 R
440 頁)。
S S
T T
U U
V V
- 254 -
A A
B B
736.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6)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737.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
E E
道 西 近 東 邊 街 ( 百 利 行 ) CL5a 截 圖 (6) 的 相 若 截 圖 [P57
F [RTHK]_PW58_006A](時間:04:34:43.434)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F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黑色風鏡;(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
G G
罩;(4)白色毛巾圍著頸部;(5) 左手戴 灰色抗溫手套;(6) 黑色長褲
H H
(小腿有一斜間),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I 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 I
色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4) 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
J J
(5) 頸部圍著一條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進上衣衣領前端;(6) 黑色短
K K
袖上衣,黑色手袖;(7) 黑色束腳長褲,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
L 出腳踝;和 (8)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鞋側有反光圖案)。 L
M M
73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6)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N N
的證供可信可靠。
O O
73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 的
P P
截圖 (6)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Q Q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尾
R 部攝入上衣;(5) 黑色上衣;(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 R
褲,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和 (8) 黑色白底運動
S S
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T T
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 ;
U U
V V
- 255 -
A A
B B
(2) 戴黃色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4)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
C 毒面罩;(5) 深色頸圍;和 (6) 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手袖。本席認為 C
本席看到指稱 D24 所戴的黑色護目鏡,和 PW58 所說的黑色風鏡及
D D
PW62 深色眼罩都是同一樣東西,只是文字表達的不同。
E E
F 74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7) [P57] NOW 04:21:21-04:21:24。 F
有關截圖 (7):[P57 [NOW]_7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G G
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時間:04:21:23.565),見控方陳詞第
H H
441 頁)。
I I
741.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7)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J J
的證供可信可靠。
K K
L 742.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 L
道 西 近 東 邊 街 ( 百 利 行 ) CL5a 截 圖 (7) 的 相 若 截 圖 [P57
M M
[RTHK]_PW58_006A](時間:04:34:43.434)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N N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頭盔;(3) 白色毛巾圍著頸
O 部;(4) 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5) 黑色短袖上衣;(6) 黑色手袖;(7) O
黑色長褲(小腿有一斜間),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P P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戴黃色安
Q Q
全帽;(2) 黑色護目鏡;(4) 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5) 頸
R 部圍著一條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進上衣衣領前端;(6) 深色頸圍; R
(7)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8)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9) 黑色束腳
S S
長褲,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踝;(10) 黑色運動鞋(白色
T T
鞋底,鞋側有反光圖案);和 (11) 黑色背囊 。
U U
V V
- 256 -
A A
B B
C 74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NOW 04:21:21-04:21:24 C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74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 的 E
F
截圖(7)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深 F
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尾部
G G
攝入上衣;(5) 黑色上衣;(6) 黑色手袖;(7)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8)
H H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和 (9) 黑
I 色白底運動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I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
J J
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 黑色護目鏡;(4) 戴配有粉紅色過
K K
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5) 戴深色頸圍;和 (6) 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
L 色手袖。 L
M M
74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8) [P58] TVB (1903-1933) 00:23:20-
N N
00:24:03。有關截圖 (8):[P58 [1903_1933]_41_PW62_D24_001A], 顯
O 示地點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0:23:57.397)
, O
見控方陳詞第 442 頁)。
P P
Q Q
746.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8)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747.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T 截 圖 (8) 的 相 若 截 圖 [P58 [1903_1933]_PW58_001A] ( 時 間 : T
U U
V V
- 257 -
A A
B B
00:23:57.032)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
C (2) 戴黃色頭盔;(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和 C
(5) 左手戴 灰色抗溫手套,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D D
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戴黃色安全
E E
帽;(2) 黑色護目鏡;(4) 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5) 頸部
F 圍著一條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進上衣衣領前端;(6) 深色頸圍;(7) F
黑色短袖上衣;和 (8)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
G G
H H
74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8)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I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J J
74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K K
的截圖 (8)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
L (2)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 L
尾部攝入上衣;(5) 黑色上衣;和 (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PW62 上
M M
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
N N
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 ;(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 黑色護目鏡;
O (4)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和 (5) 戴深色頸圍。 O
P P
75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9) [P57] NOW 04:36:24-04:36:31。有
Q Q
關截圖 (9):[P57 [NOW]_PW58_004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
R 街(馬會)CL6a(時間:04:36:28.041)見控方陳詞第 443 頁)。 R
S S
751.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9)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T T
的證供可信可靠。
U U
V V
- 258 -
A A
B B
C 752.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6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馬會)的 C
截圖 (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D D
戴黃色頭盔;(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和 (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
E E
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
F 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灰色 F
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4) 頸部圍著一條白色毛巾;(5) 戴深
G G
色頸圍;和 (6) 穿黑色上衣。
H H
I 753.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10) [P57] NOW 04:38:15-04:38:36 的 I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0):[P57 [NOW]_12_PW62_D24_001A] 顯示
J J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馬會)CL6a(時間:04:38:22.948),見控
K K
方陳詞第 444 頁)。
L L
75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0)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M M
的證供可信可靠。
N N
O 75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6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馬會)的截 O
圖 (10)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戴
P P
黃色頭盔;(3) 戴深色眼罩;(4)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和 (5) 頸部有
Q Q
白色毛巾,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R 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戴黃色安全帽;(2) 戴 黑色護目 R
鏡;(3)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頸部圍著一條白色
S S
毛巾;和 (5) 戴深色頸圍。
T T
U U
V V
- 259 -
A A
B B
75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1) [P57] NOW 04:38:42-04:38:59。
C 有關截圖 (11) :[P57 [NOW]_PW58_005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 C
東邊街(馬會)CL6a(時間:04:38:50.365),見控方陳詞第 445 頁)。
D D
E E
757.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1)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F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G G
758.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6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馬會)的
H H
截圖 (11)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戴黃色頭盔;
I (2)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3)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和 (4) 左手戴灰色 I
抗溫手套,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J J
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
K K
(3)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4) 戴深色頸圍;和 (5) 穿
L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和 (6)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 L
M M
75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1)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N N
的證供可信可靠。
O O
76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6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馬會)截
P P
圖 (11)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13_PW62_D24_001A] 指出他辨認指
Q Q
稱 D24 若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頭盔;(3) 戴
R 深色眼罩;(4)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5) 頸部有白色毛巾;和 (6) 左 R
手戴灰色防火手套,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S S
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戴黃色安全帽;(2)
T T
U U
V V
- 260 -
A A
B B
戴黑色護目鏡;(3)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黑色短
C 袖上衣,黑色手袖;(5) 戴深色頸圍;和 (6)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 C
D D
761.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2) [P41] NTS-16 M064 00003
E E
00:02:06-00:03:40。有關截圖 (12)(a):[P41_53_PW62_D24_001A],顯
F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時間:00:03:37.824),見控方陳詞 F
第 446 頁);(12)(b) [P41_PW58_001A]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G G
CL8(時間:00:03:38.000),見控方陳詞第 447 頁)。
H H
I 762.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12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I
的證供可信可靠。
J J
K 763.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8 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的截圖 (12)(a) K
L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戴黃色頭盔;(2) 粉紅色 L
濾芯過濾口罩;(3)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和 (4) 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
M M
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
N N
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灰色
O 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器;(4) 戴深色頸圍;和 (5) 穿黑色上衣,黑 O
色手袖;(6)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和 (7) 黑色背囊背在身前。
P P
Q Q
76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2)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76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 的截圖 (12)(a)
T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黃色頭 T
U U
V V
- 261 -
A A
B B
盔;(3) 深色眼罩;(4)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5)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
C 毛巾尾部攝入上衣;(6) 黑色上衣;(7) 黑色手袖;(8) 左手戴灰色防火 C
手套;和 (9) 黑色背囊背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D D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戴黃色
E E
安全帽;(2) 戴黑色護目鏡;(3)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
F 和 (4) 戴深色頸圍。 F
G G
76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13) [P57] NOW 04:51:49-04:52:22 的
H H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3):[P57 [NOW]_PW58_006A],顯示地點為 CL9
I 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電車站 82W((時間:04:52:03.517),見控方陳 I
詞第 448 頁)。
J J
K K
767.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3)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M M
768.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9 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電車站
N N
82W 的截圖(13)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戴黃色
O 頭盔;(2)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和 (3) 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PW58 上 O
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
P P
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以白色 毛巾圍
Q Q
著頸部,毛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4) 戴深色頸圍;和 (5) 穿
R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 R
S S
769.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4) [P58] TVB (1933-2033)
T T
00:21:14-00:21:41 。 有 關 截 圖 : (14) [P58
U U
V V
- 262 -
A A
B B
[1933_2003]_46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
C 街(福聯)(時間:00:21:27.066),見控方陳詞第 449 頁)。 C
D D
770.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4)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E E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771.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 的截圖 (14)
G G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深色眼
H H
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尾部攝入
I 上衣;(5) 黑色上衣;(6) 黑色束腳長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 I
(7) 黑色白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J J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
K K
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黑色護目鏡;(4)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
L 器的灰色防毒面罩;(5) 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和 (6) 戴深色頸 L
圍。
M M
N N
77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5) [P57] NOW 04:55:20-04:55:30。
O 有關截圖 (15):[P57 [NOW]_17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 CL9 O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時間:04:55:24.232),見控方陳詞第 450
P P
頁)。
Q Q
R 77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CL9 的截 R
圖 (15)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粉
S S
紅色濾芯防毒面具;(3) 頸部有白色毛巾;(4) 黑色上衣;(5) 黑色手
T T
U U
V V
- 263 -
A A
B B
袖;(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
C 反光圖案,露出腳眼;和 (8) 黑色白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 C
D D
774. 片段中的指稱 D24 是在示威者人缝之間,本席雖多次觀
E E
看片段,但除了 (8) 黑色白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這特徵外,本席始
F 終無法清楚看到 PW62 辯别指稱 D24 為 D24 的其他特徵。本席明白 F
這極有可能是本席不如 PW62 般有特別的知識。
G G
H H
775. 本席不會倚賴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24 為
I D24 的證供。 I
J J
776. 本席亦無法自行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K K
777.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6) [P58] TVB (1933-2003)
L L
00:22:28-00:26:11。有關截圖 (16):[P58 [1933_2003]_PW58_001A],
M M
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時間:00:23:35.394),
N 見控方陳詞第 451 頁)。 N
O O
778.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6)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P P
的證供可信可靠。
Q Q
779.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截
R R
圖 (16)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戴
S S
黃色頭盔;(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5) 左手
T 戴灰色抗溫手套;和 (6) 黑色長褲,左腳小腿有一斜間,PW58 上述 T
U U
V V
- 264 -
A A
B B
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
C 看到指稱 D24(1) 戴黃色安全帽;(2)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 C
器;(3) 以白色 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4)
D D
戴深色頸圍;(5) 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6)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
E E
腿位置有一斜間;(7)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和 (8) 黑色運動鞋,白色
F 鞋底,鞋帶有反光圖案。 F
G G
78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7) [P57] NOW 04:56:00-04:56:47。
H H
有關截圖 (17)(a) [P57 [NOW]_18_PW62_D24_001A] 顯示地點為 CL9
I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時間:04:56:36.034),見控方陳詞第 452 I
頁);(17)(b) [P57 [NOW]_PW58_007A] 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西近
J J
皇后街(福聯)(時間:04:56:42.832,見控方陳詞第 453 頁)。
K K
L 781.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7)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N
782.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截
O 圖 (17)(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O
戴黃色頭盔;(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5) 左
P P
手戴灰色抗溫手套;和 (6) 黑色長褲,左腳小腿有一斜間,PW58 上
Q Q
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
R 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2) 戴黑色護目鏡; R
(3)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器;(4) 以白色 毛巾圍著頸部,毛
S S
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5) 戴深色頸圍;(6) 穿黑色上衣;和
T T
(7)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
U U
V V
- 265 -
A A
B B
C 78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7)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78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CL9 的截 E
F
圖 (17)(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F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尾
G G
部攝入上衣;(5) 黑色上衣;(6) 黑色手袖;(7) 部分戴灰色防火手套;
H H
和 (8) 部分黑色長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
I 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I
戴黃色安全帽;(3) 戴黑色護目鏡;(4)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
J J
毒面罩;(4) 戴深色頸圍;(5) 穿黑色短袖上衣;和 (6) 穿黑色長褲。
K K
L 785.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8) [P58] TVB (1933-2003) L
00:22:28-00:26:11 。 有 關 截 圖 (18)(a) [P58
M M
[1933_2003]_48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
N N
街(福大)(時間:00:25:59.798),見控方陳詞第 454 頁)心(18)(b)
O [P58 [1933_2003]_48_PW62_D24_002A] 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西近 O
皇后街(福大)(時間:00:26:00.366),見控方陳詞第 455 頁)。
P P
Q Q
786.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8)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787.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截圖
T (18)(a) 的相若截圖 [P58 [1933_2003]_PW58_003A] 指出他辨認指稱 T
U U
V V
- 266 -
A A
B B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頭盔;(3) 粉紅色
C 濾芯過濾口罩;(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5) 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6) C
黑色背囊;和 (7) 指稱 D24 其他衣著與 D24 被制服時一樣,PW58 上
D D
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
E E
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2) 戴黑色護目鏡;
F (3)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器;(4) 以白色 毛巾圍著頸部,毛 F
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5) 戴深色頸圍;(6) 穿黑色上衣,黑
G G
色手袖;(7)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8)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側面
H H
有反光圖案;(9)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
I 眼;和 (9) 黑色背囊背在身前,中間有反光位,和左側插著一樽飲品。 I
J J
78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8)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K K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L
78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 的截
M M
圖 (18)(a)-(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
N N
(2)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
O 尾部攝入上衣;(5) 黑色上衣;(6) 黑色手袖;(7)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 O
(8) 右手戴黑色手套,有白色圖案;(9) 黑色束腳長褲 ,左腳小腿位置
P P
有斜間反光圖案;(8) 黑色白底運動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露出
Q Q
腳眼;(9) 黑色白底運動鞋,鞋帶位置反光;和 (1) 黑色背囊背在胸前,
R 中間有銀色反光,左側有一支紅色樽蓋飲品,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 R
S 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S
D24(1) 身形高大 ;(2) 戴黃色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4) 戴配有粉
T T
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5) 深色頸圍;(6)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
U U
V V
- 267 -
A A
B B
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本席從截圖 (18)(a) 看不到指稱 D24
C 背囊左側插著的飲品樽蓋的顏色是否紅色,但從截圖 (18)(b) 所見, C
飲品樽蓋的顏色的確是紅色。
D D
E E
79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9) [P57] NOW 05:01:10-05:01:22。
F 有關截圖 (19)(a) [P57 [NOW]_PW58_008A],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 F
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時間:05:01:14.000),見控方陳詞第 456
G G
頁);(19)(b) [P57 [NOW]_19_PW62_D24_001A] 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
H H
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時間:05:01:18.932,見控方陳詞第 453
I 頁)。 I
J J
791.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9)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K K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L
792.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
M M
的截圖 (19)(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戴黃色頭
N N
盔;(2) 黑色風鏡;(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和 (4) 白色毛巾圍著頸
O 部,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 O
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2) 戴黑
P P
色護目鏡;(3)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器;(4) 以白色 毛巾圍
Q Q
著頸部,毛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5) 戴深色頸圍;(6) 穿黑
R 色上衣。 R
S S
79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9)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T T
的證供可信可靠。
U U
V V
- 268 -
A A
B B
C 79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CL9 C
的截圖 (19)(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
D D
盔;(2)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3) 頸部有白色毛巾;(5) 黑色上衣;和
E E
(6) 灰色防火手套,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
F 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 F
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4) 戴灰色防毒面罩;(5) 深色頸圍;(6) 以
G G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和 (7) 黑色上
H H
衣。
I I
795. 本席留意到 D24 的防毒面具 [P24-2] 只有一邊粉紅色過濾
J J
器,而指稱 D24 的防毒面具左右兩邊粉各有一紅色過濾器,但本席認
K K
為上述差異完全不影響控方證人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證供的可信
L 和可靠性,亦不構成任何合理疑點。如過濾器的裝備絕對可以在暴動 L
過程中或 D24 制服過程中鬆脫。
M M
N N
796. 本席亦看到上文提及的不同片段中所見的指稱 D24 間有
O 以下額外共同特徵:(i) 截圖(2)(a)-(b):掛著深色雨傘;(ii) 截圖(3)、 O
(4) 和(18)(a):手持膠樽;(iii) 截圖(11):手持雨傘;(iv) 手持兩個膠樽:
P P
截圖(12((a)-(b);(iv) 截圖(14)、(15)、(16)、(17)(a)-(b)、(18)(a)和(19)(a)-
Q Q
(b):手持深色雨傘/外反深色雨傘。
R R
797.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24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S S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24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
T T
稱 D24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7] RTHK、[P57]
U U
V V
- 269 -
A A
B B
NOW、TVB (1903-2003) 和 NTS-16 M064 00003 片段中的指稱 D24 是
C 同一人。 C
D D
798. 上文有關指稱 D24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5a、CL5b、CL6a、
E E
CL8 和 CL9)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F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24 於不同階 F
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G G
H 799. 本席認為陶博士的法證分析支持了指稱 D24 為 D24 的結 H
論。
I I
J 就著個別被告是否有參與暴動控辯雙方的立場 J
K K
800. 本席於上文處理了對身份辨認有爭議的被告的爭議課題,
L L
現需考慮個別被告是否有參與暴動。
M M
801. 控方的立場是 D1 至 D16,D18 至 D24 均是暴動罪的主犯
N N
(principle offenders),即他們親身參與並干犯暴動罪。即使法庭不
O O
接納個別被告是主犯,控方要求法庭裁定他/她為次位參與者
P (secondary parties),即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 P
Q Q
802. 辯方的立場是有關被告人既沒有以主犯身份參與暴動,亦
R R
非暴動的次位參與者。
S S
803. 本席認為以下原則適用於考慮個別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T T
U U
V V
- 270 -
A A
B B
(1) 一個人可以在暴動開始後加入和參與暴動,他無須
C 在非法集結期間或暴動開始時便經已參與其中,他 C
亦無需親自做出令非法集結直接變為暴動的破壞
D D
社會安寧行為;
E E
F (2) 拘捕警員用作拘捕有關被告人的罪行和他的上司 F
決定以是什麼罪行拘捕在場人士對現場是否有暴
G G
動發生和有關被告是否干犯暴動罪無關。現場是否
H H
有暴動發生和有關被告是否干犯暴動罪都是法庭
I 考慮證據和適用的法律原則後的裁定; I
J J
(3) 警方於案發當天是否有使用過分或不恰當的武力
K K
與當天是否有暴動發生和有關被告是否干犯暴動
L 罪的爭議無關。 L
M M
良好品格指引
N N
O 804. 承認事實指出 D1 至 D7、D9 至 D16 和 D18 至 D24 在香 O
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上述 22 名被告人的良好品格,當本席個
P P
别考慮他們干犯本案控罪傾向性問題時,是對被告人有利的考慮因素,
Q Q
具有良好品格的被告人干犯他/她被控的罪行的傾向性較低。
R R
S S
T T
U U
V V
- 271 -
A A
B B
805. D3 於本案選擇作證,他的良好品格於本席考慮他證供的
C 可信性時,是對 D3 有利的考慮因素,具有良好品格的 D3 作證時道 C
出真相的機會較高。
D D
E E
D1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F F
806. D1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P1-7];(2) 黑色短
G G
褲 [P1-8];(3) 黑色鞋 [P1-9];和 (4) 黑色襪 [P1-12],D1 並且有一黑
H H
色背囊。
I I
807. D1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鴨咀帽 [P1-1];(2) 黑色泳
J J
鏡 [P1-2];(3) 黑色頸圍 [P1-3];(4) 一對黑色手袖 [P1-4];(5) 一對黑
K 色護膝套 [P1-6];(6) 防毒面罩(包括一個配件[P1-11])和透明護目鏡 K
L [P1-10]。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 L
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M M
N 808. D1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 N
O 方之用的一把灰色雨傘。 O
P P
809.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
Q 片可見,D1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防線 CL8 (19:46- Q
R
19:48)-(i) 於近威利麻街,D1 在示威者前排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並 R
曾經望向回擲/淋熄催淚煙彈的示威者;(ii) 於接近高陞街(富泰),
S S
當時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的 D1 向警方防線張開一把灰色雨傘。片段
T T
U U
V V
- 272 -
A A
B B
中,D1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向外反的雨傘,敲擊物件製造聲響和手持
C 攻擊性武器。 C
D D
810.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6、D7、D11、D13 和 D14 身份辨
E E
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
F 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F
G G
811. 防線 CL8 (19:49-19:57)- (i)接近修打蘭街(惠康)的位置,
H H
D1 仍然站在在示威者前排,拿著張開的雨傘面向警方,與其他示威
I 者一同後退。片段中,D1 身旁有示威者手持大膠板撞擊地面,向警 I
方防線投擲雜物,回擲/淋熄催淚煙彈。期間,D1 曾經望向投擲雜物
J J
的示威者; (ii) 於皇后街(魚翅城)附近的位置,D1 仍然站在在示威
K K
者最前排,拿著張開的雨傘面向警方,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期間,
L 有示威者敲打自製盾牌/雜物製造聲響。D1 曾經望向他們;(iii) 於皇 L
后街(魚翅城)附近的位置,D1 仍然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拿著張開
M M
的雨傘面向警方。D1 身旁的示威者包括 D22。
N N
O 81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6、D7、D11、D13、D14、D16、 O
D22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
P P
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Q Q
R 813. 本席信納 PW4 就著他制服 D1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PW4 R
在皇后街電車站 17E 和欄杆之間的馬路上看見 D1 正面向東跑,PW4
S S
從右後方接近 D1 並用手將 D1 壓在地上。因 D1 掙扎,PW4 需用膝
T T
壓著他。
U U
V V
- 273 -
A A
B B
C 814. 本席考慮了有關 D1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C
D D
815. 考慮到 D1 於防線 CL8 (19:46-19:48) 的行為,D1 身處示
E 威者防線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 E
F
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 F
絕離開。D1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人,但 D1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
G G
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H H
I
816. D1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並無散去 I
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
J J
機而動。
K K
817. D1 於 CL8 的不同位置,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向警方防
L L
線張開一把灰色雨傘。這行為表現出 D1 和其他示威者築起傘陣,阻
M M
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者的身份和行動。D1 這行為亦表示有
N 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方。 N
O O
818. 上述 D1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面向警方一
P P
同後退和向警方防線舉起/張開雨傘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
Q 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 Q
R
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R
S S
819. 證據清楚證明 D1 於 CL8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於 D1 被
T PW4 制服前,PW4 在皇后街電車站 17E 和欄杆之間的馬路上看見 D1 T
U U
V V
- 274 -
A A
B B
正面向東跑,明顯直至 D1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C 證據顯示 D1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 C
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
D D
圖(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肯定 D1 被制服時仍在參與現場的暴
E E
動。 證據顯示 D1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F F
820. D1 援引 Wigmore: Evidence in Trials at Common Law (1979)
G G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浩 [2020] HKDC 394,D1 批評警方在修打
H H
蘭街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搜集閉路電視證據時,只接觸和搜集在
I 很早階段已被破壞的匯豐銀行閉路電視紀錄,要求法庭就著警方沒有 I
取得其它可能顯示被告有罪或無辜的閉路電視的做法,對控方作出不
J J
利推論。
K K
L 821. 從上訴庭於 HKSAR v Mushtaq Zeeshan CACC 394/2015 案 L
判案書第 77 和 78 段闡明的法律原則可見,法庭不應該就著未知內容
M M
及沒有出現的所謂閉路電視證據,揣測它可能載著的內容或假設它的
N N
內容可能對那一方有幫助。法庭應考慮的是沒有該些閉路電視紀錄是
O 否有可能對辯方更難闡述辯方案情。 O
P P
822. 與閉路電視證據有關的另一宗案例是 HKSAR v Fan Chi
Q Q
Wai CACC 343/2015,從上訴庭於該案判案書第 33 至 37 段闡明的法
R 律原則可見警方沒有檢取閉路電視這行為本身不足以構成撤銷定罪 R
的基礎,因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1) 有關鏡頭拍攝到警方拘捕該案申
S S
請人的地點;(2) 閉路電視鏡頭操作正常;(2) 有關鏡頭拍攝到相關影
T T
U U
V V
- 275 -
A A
B B
像。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庭沒有足夠基礎裁定顯示案發情況的錄影片段
C 確實存在,也不能作出申請人沒有接受公平審訊的結論。 C
D D
823. 本席不認為林子浩案的案情與本案情有可比性,該案原審
E E
法官對警方搜證的觀察當然也不能套用於本案案情。首先,林子浩案
F 的有關探員就著有沒有發現閉路電視,他的報告和庭上證供有截然不 F
同的說法,這亦引發了原審法官在判案書第 41 段「至今控方仍未有
G G
提供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的觀察。但在本案,並無證據顯示修打蘭
H H
街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有任何其它閉路電視,更加談不上該些閉
I 路電視但警方搜集閉路電視證據時故意不檢舉為證物。 I
J J
824. 本席認為本案並無證據基礎支持法庭作出對控方不利的
K K
推論。
L L
825. 從上文列出的 D1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M M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N N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O 本席認為 D1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的 O
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1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P P
Q Q
826.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 以主犯
R 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R
S S
D2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T T
U U
V V
- 276 -
A A
B B
827. D2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2-12)];(2) 黑色
C 長褲 [P2-13];和 (3) 啡色鞋 [P2-14],D2 並且有一背囊 [P2-11]。 C
D D
828. D2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 [P2-1];(2) 防毒面
E E
罩 [P2-2];(3) 透明護目鏡 [P2-3];(4)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P2-8]; (5)
F 一對黑色手袖 [P2-9];(6) 另一個防毒面罩 [P2-4];(7) 一對護脛 [P2- F
5];(8) 口罩 [P2-6] 和 (9) 一對黑色手套 [P2-7]。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
G G
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H H
I 829. D2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方 I
之用的一把灰色雨傘和一把黃色雨傘。
J J
K 830. D2 案發時有可用堵路之用的膠索帶 [P2-10]。 K
L L
831.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
M M
片可見,D2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防線 CL3a (19:08-
N 19:09)- 在崇慶里(華興貿易)附近位置,D2 站在在示威者前排,拿 N
O 著一把黃色雨傘與警方對峙。在 D2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張開的雨傘, O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手持攻擊性武器和高呼口號。D2 曾經望向身旁
P P
和身後的示威者。
Q Q
R
83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 和 D19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 R
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2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a 防線出現。
S S
T T
U U
V V
- 277 -
A A
B B
833. 防線 CL3b (19:10-19:12)- 在崇慶里(華利海味)附近位置,
C D2 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拿著一把黃色雨傘與警方對峙。期間,站 C
在 D2 左旁的 D5 右手手持一物件,而站在 D2 右旁的簡健煌向警方防
D D
線投擲雜物。片段中 D2 身旁有一載滿磚塊的手推車,有示威者作出
E E
以下行為:(i) 高舉張開的雨傘;(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iii) 以白色
F 強光射向警方防線;(iv) 高呼口號;和 (v) 手持攻擊性武器。 F
G G
83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D6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
H H
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3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b 防
I 線出現。 I
J J
835. 防線 CL5a (19:16-19:21)- 在崇慶里(邦民財務)附近位置,
K K
D2 仍然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拿著一把向外反的黃色雨傘與警方對
L 峙。期間,站在 D2 身旁的示威者高舉向外反雨傘,敲打物件製造聲 L
響和手持攻擊性武器。D2 曾經望向身旁和身後的示威者。
M M
N N
836.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D6、D13、D19 和 D24 身份辨認證
O 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 O
在 CL5a 防線出現。
P P
Q Q
837. 防線 CL5b (19:22-19:27)- 在東邊街電車站 84W 的位置,
R D2 仍然站在在示威者防線最前排,拿著一把向外反的雨傘與警方對 R
峙。期間,站在 D2 身旁的示威者高舉向外反雨傘,敲打物件製造聲
S S
響和手持攻擊性武器。D2 曾經蹲下身。簡健煌的位置是在 D2 正左
T T
邊。
U U
V V
- 278 -
A A
B B
C 838.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D6、D13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 C
實裁定,被捕前電影片可見上述 4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D D
CL5b 防線出現。
E E
F
839. 防線 CL8 (19:47)- 在近高陞街(富泰)位置,D2 仍然站 F
在在示威者最前排,他拿著一把向外反的雨傘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後
G G
退。期間,站在 D2 身旁的示威者當中有人高舉向外反雨傘和手持攻
H H
擊性武器。D2 曾經望向他身旁的示威者。
I I
840.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6、D7、D11、D13 和 D24 身份辨
J J
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6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
K 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K
L L
841. 防線 CL9 (19:54)- 在近高陞街(富泰)位置,D2 仍然站
M M
在在示威者最前排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期間,站在 D2 右邊的示
N 威者當中有人手持攻擊性武器並敲打路牌製造聲響。 N
O O
84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7、D11、D13、D14、D16、D22 和
P P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簡健
Q 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Q
R R
843. 本席信納 PW6 就著他制服 D2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PW6
S S
見到 D2 的背部時,距離 D2 約 5 至 6 米,PW6 加速追上前用手將 D2
T 按倒在地上制服在 PW6 於 [P62-PW6_1A] 以 紅色標記所標示的位置。 T
U U
V V
- 279 -
A A
B B
C 844. D2 於結案陳詞引述 PW6 就著他制服 D2 過程的證供時指 C
PW6 在庭上只是同意 D2「帶住」眼罩,因此案中沒證據指 D2 被捕
D D
時是如被捕前影片中的指稱 D2 般「戴著」眼罩,D2 陳詞合理推論是
E E
D2 當時在其背囊內把透明眼罩「帶住」在身上。
F F
845. 庭上控方對 PW6 主問開始前,清楚表明控方獲告知可以
G G
引導方式主問 PW6。
H H
I
846. 有關眼罩 [P2-3]、黃色安全帽 [P2-1] 和 防毒面罩 [P2-2], I
PW6 的相關主問問題和答案是:—
J J
K 「控方: 喺嗰度你係咪制服咗一個戴(控方說法)/帶(辯方 K
說法)住黃色頭盔、防毒口罩、眼罩、黑色短袖衫
L
同黑色長褲嘅男子呀? L
PW6: 係。
M M
控方: 我畀哂 P2-1、P2-2、P2-3 你睇,冇爭議嘅就係呢
N 三樣證物就係你制服佢時佢戴(控方說法)/帶(辯 N
方說法)住嘅物品?
O O
PW6: 同意。
(強調後加)」
P P
Q
847. 本席從上述問題的整體內容可見,控方當時所說的和 Q
PW6 所理解的必然是「戴住」而不是「帶住」,如辯方詮釋正確,那
R R
麽 D2 不但眼罩是「帶住」,就連黃色頭盔、防毒口罩、眼罩,甚或
S 黑色短袖衫和黑色長褲亦只是「帶住」。再者,以正常口語用法理解 S
T 控方的問題,也不可能如辯方般詮釋問題。這類流於詭辯的陳詞實不 T
應用於審訊中。
U U
V V
- 280 -
A A
B B
C 848. D2 於結案陳詞中第 23 段指 D2 被捕時所「帶住」的護目 C
鏡,是 D2 在其背囊內把護目鏡「帶住」在身上。按上文分析和裁定,
D D
D2 被捕時所是「戴住」而不是「帶住」護目鏡。至於第 23 段指 D2
E E
在其背囊內把護目鏡「帶住」在身上之說更是毫無證據基礎,只是 D2
F 大律師經結案陳詞提供未見於審訊的證據而已。 F
G G
849. 本席考慮了有關 D2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H H
I
850. 考慮到 D2 於防線 CL3a (19:08-19:09)、防線 CL3b (19:10- I
19:12)、防線 CL5a (19:16-19:21)、防線 CL5b (19:22-19:27)、防線 CL8
J J
(19:47) 和防線 CL9 (19:54) 不同防線不同地點的行為,D2 於上述不同
K 時段不同防線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最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 K
L 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 L
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2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
M M
一人,但 D2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
N N
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O O
851. 本席從 D2 於 CL3a、CL3b、CL5a、CL5b、CL8 和 CL9 不
P P
同防線出現和片段的時間可作出唯一且毋庸置疑的推論,D2 與其他
Q Q
示威者對警方的行動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
R 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機而動。 R
S S
852. 從 D2 於 19:08-19:09 於防線 CL3a 在崇慶里(華興貿易)
T 出現後他於 19:10-19:12 在防線 CL3b 在崇慶里(華利海味)附近位置 T
U U
V V
- 281 -
A A
B B
出現可見,D2 必然曾趁警方行動暫緩時,與其他示威者,仗人數上
C 的優勢,向警方防線進逼,感脅人數遠小於示威者的警方防線。 C
D D
853. D2 於防線 CL5a、CL5b 和 CL8 向警方防線舉起一把開向
E E
外反的雨傘顯示他準備以向外反的雨傘把警方施放的催淚煙彈彈回,
F 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 F
G G
854. D2 於防線 CL3a、CL3b、CL5a、CL5b 和 CL8,站在在示
H H
威者最前排,手持或向警方防線張開雨傘(雨傘甚或外反)。這行為
I 表現出 D2 和其他示威者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 I
者的身份和行動。D2 這行為亦表示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
J J
方。
K K
L 855. 上述 D2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一同後退至 L
不同位置和向警方防線舉起/張開雨傘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
M M
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
N N
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O O
856. 證據清楚證明 D2 於防線 CL3a、CL3b、CL5a、CL5b、CL8
P P
和 CL9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2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
Q Q
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2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
R 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 R
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肯定於 D2 德輔道西皇
S S
后街交界被 PW6 制服前,D2 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T T
U U
V V
- 282 -
A A
B B
857. 從上文列出的 D2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C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C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D D
本席認為 D2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的
E E
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2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F F
858.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2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2 以主犯
G G
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H H
I D3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I
J J
859. 本席不擬贅述 D3 的證供。簡而言之,案發時 D3 是一名
K 學生。案發當天,D3 在灣仔會展完成當天玩具展覽的兼職工作後, K
L 他打算前往上環普慶坊一食肆「我愛慢煮」晚飯,D3 乘坐港鐵於上 L
環站下車。在前往食肆途中看見前方有大批示威者和警員,期間大批
M M
示威者後退,將 D3 推向東方向,D3 因聞到刺鼻的味道,他便戴上早
N N
前在港鐵上環站一名男子強行交給他的外科口罩。於 D3 到達接近皇
O 后街時間,他撞向一個電箱,再跌出馬路,然後他被警員從後制服, O
其後再被拘捕。他沒有以任何身份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他身上的手
P P
袖、鎅刀和護膝都是工作需要的裝備。他身上的防毒面罩和戴著的外
Q Q
科口罩是他離開上環站時一名不知名男子交給他的。
R R
860. 考慮 D3 證供可信與否時,本席謹記 D3 並無任何刑事定
S S
罪紀錄,具有良好品格。
T T
U U
V V
- 283 -
A A
B B
861. 就著 D3 的證供,本席考慮了 D3 的的證供、客觀證據和
C 控辯雙方的陳詞。本席基於以下原因拒絕信納 D3 的證供,D3 就著爭 C
議課題的證供並非事實,亦不可能為事實所在。
D D
E E
862. D3 在主問及盤問初段,他清楚講述他除了在皇后街橫過
F 馬路外,他一直是沿行人路步行。但當控方向他播放德輔道中龍記大 F
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P79] 後,D3 承認自己在片段中 00:27:56 的
G G
畫面出現。該片段拍攝到上環港鐵站 B 出口後步向西邊的路段,片段
H H
清楚顯示 D3 在離開港鐵站之後不久已經戴上外科口罩,不是他所指
I 於他被捕前約一分鐘,在近海外信託銀行大廈德輔道西才把外科口罩 I
戴上。D3 同意,且畫面亦見當時畫面見不到有任何催淚煙。D3 辯稱
J J
他已記不起為何他當時會戴上外科口罩,但他無法解釋為何他之前又
K K
會清楚指出在被捕前一分鐘,在接近海外信託銀行大廈的德輔道西因
L 受刺鼻的氣味影響而戴上外科口罩。 L
M M
863. 閉路電視片段 [P79](截圖 [P79_D3_001A])亦顯示 D3 曾
N N
經在馬路上行走,反駁 D3 聲稱他除了在皇后街橫過馬路外,他一直
O 是沿行人路步行。 O
P P
864. 本席認為當控方向 D3 播放 [P79] 後,根據 D3 的證供,
Q Q
他當時已經見到示威者堵塞了德輔道中的路段。D3 他在海味街見不
R 到示威者堵塞道路,他是到他到達皇后街時才再見到示威者堵路。D3 R
承認他到達皇后街與德輔道西街後時,他見到該處有示威活動,本席
S S
認為 D3 證供所說於此情況下,他為著想盡快離開該地點前往餐廳這
T T
目的,仍然進入有示威活動正在發生的路段這說法完全不合理。
U U
V V
- 284 -
A A
B B
C 865. 控方正確指出,從客觀片段可見,當天德輔道西的示威者 C
堵塞了西行線的馬路和行人路。因此,當 D3 到達皇后街時他必然見
D D
到上述示威者堵路的情況,如他無意參與示威活動,合理的做法的定
E E
是繞道經沒有示威活動的街道前往普慶坊晚飯,而不是進入有示威活
F 動進行的路段。 F
G G
866. D3 承認案發當日示威者的傘陣只在福聯出現過一次和
H H
D3 亦只有有在該次才能與示威者傘陣平排。在上述基礎下,考慮到
I [P57] Now 的相關片段和截圖 (1) [P57] NOW 04:53:31;(2) [P57] NOW I
04:54;22;和 (3) [P57] NOW 05:01:40,在催淚煙發射前一至兩分鐘,
J J
海外信託銀行大廈(即示威者傘陣所在福聯位置)當時根本沒有傘陣,
K K
因為示威者傘陣早已後退至西城六十或更後的位置。本席認為,案中
L 的客觀證據反駁了上述 D3 的證供。 L
M M
867. 按 D3 自己的證供,和考慮截圖 (1)-(3) 和有關片段當時 的
N N
時間,D3 必定是在截圖 (1) 及 (2) 之間的時間到達示威者在福聯的傘
O 陣並向東離開,片段和截圖 (3) 顯示在 05:01:40 時在示威者防線見到 O
有催淚煙,截圖 (3) 跟截圖 (1) 及(2) 相差的時間分別是 7 分 18 秒及 8
P P
分 09 秒,客觀證據完全反駁 D3 聲稱他只在現場逗留 1 至 2 分鐘的說
Q Q
法。
R R
868.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所說,D3 選擇港鐵站 B 出口步行前往
S S
普慶坊「我愛慢煮」的路線迂迴且需花更長時間。盤問下,D3 同意由
T T
U U
V V
- 285 -
A A
B B
西營盤港鐵站 C 出口前往普慶坊「我愛慢煮」是直更接。本席拒絕信
C 納 D3 所說案發時他是正在前往普慶坊「我愛慢煮」晚飯途中。 C
D D
869. 本席認為 D3 聲稱一名陌生人強行把外科口罩及防毒面罩
E E
交給他(D3 的用語是「質畀我」)而他在步出路面不久便帶上外科口
F 罩的證供完全有悖常理。本來沒有戴外科口罩的 D3 亦沒有需要在步 F
出路面不久便帶上外科口罩。本席拒絕信納 D3 所說外科口罩和防毒
G G
面具是一名陌生人強行給他的。
H H
I 870. 本席亦不相信 D3 就著他為何戴著手袖、手袖護膝護膝及 I
攜帶鎅紙刀的證供。客觀事實是,D3 的裝備,包括手袖和護膝吻合
J J
示威者的裝備。
K K
L 871. D3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3-2];(2) 藍色牛 L
仔長褲 [P3-3];和 (3) 黑色腰帶 [P3-7],D3 並且有一灰色斜肩袋。
M M
N 872. D3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一對黑色護膝 [P3-1];(2) 一對 N
O 黑色手袖 [P57 [RTHK]_PW7_001A];和 (3) [P57 [RTHK]_PW7_002A] O
和一個防毒面罩 [P3-6]。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
P P
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Q Q
R
873. D3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方 R
之用的一把鎅刀和萬用鎅刀。
S S
T T
U U
V V
- 286 -
A A
B B
874. 負責制服 D3 的 PW7 供述當他跑到近皇后街電車站 17E
C 時,現場燈光充足 PW7 看見距離他大約 10 米的 D3 仍然向警方防線 C
投擲雜物。PW7 指他印像中,D3 以右手投擲過兩次雜物。PW7 在 D3
D D
第二次投擲雜物後上前追截並把 D3 制服在地上,及後 PW7 將 D3 交
E E
給 PW8 處理。PW7 在追截至截停 D3 期間,對方沒有離開 PW7 視線。
F F
875. 本席考慮了辯方盤問 PW7 時及在陳詞中對 PW7 證供的
G G
批評。
H H
I 876. 本席認為 PW7 在其書面供詞中的「不斷」和主問時的「仍 I
然」投擲雜物並非重要的出入,正常人在不同場合對同一動作的表述
J J
都可能不一樣。本席接受 PW7 的解釋,因為 D3 連續投擲兩次雜物因
K K
此他在書面供詞中以「不斷」形容 D3
L L
877. 的行為。PW7 否認因為發現他在書面供詞中的「不斷」這
M M
字眼太誇張,因此在法庭上改為以「仍然」形容 D3 的動作。本席認
N N
為 PW7 書面供詞中的「不斷」和主問時的「仍然」只是他文字表述
O 上的不同,不影響 PW7 證供可信與否的考慮。 O
P P
878. 就著 PW7 的視線是否受到現場催淚煙的影響這課題,本
Q Q
席信納 PW7 所說,他因為頭盔的扣扣著防毒面罩,所以他除下頭盔
R 時也一併要將面罩除下。他不同意 D3 所指 PW7 在制服 D3 的位置仍 R
然彌漫著催淚煙的情況下選擇除下他的防毒面罩是因為他由到達電
S S
T T
U U
V V
- 287 -
A A
B B
車站開始,已經受到催淚煙影響。本席認為 PW7 在這課題的解釋合
C 理。 C
D D
879. 就著投擲雜物的人是否有戴手袖這課題,從 PW7 的證供
E E
可見,他是因為案發後回到警署時,D3 上身只是穿著短袖上衣,因
F 此 PW7 現在他的書面供詞中沒有提及投擲雜物的人有戴著手袖, F
PW7 最後就著投擲雜物的人是否有戴手袖的說法是他「印象中」投擲
G G
雜物的人是沒有戴手袖。綜合 PW7 的證供,他對於投擲雜物的人是
H H
否有戴手袖是不能確定。但從 PW7 的證供本席信納 PW7 所說,PW7
I PW7 在 D3 第二次投擲雜物後上前追截並把 D3 制服在地上,在追截 I
至截停 D3 期間,D3 沒有離開 PW7 視線。PW7 的證據清楚證明 D3
J J
便是 PW7 所目擊向警方投擲雜物的人。
K K
L 880. 本席信納 PW7 所說,PW7 在 [P62_PW7_001A] 藍色標記 L
位置見到 D3 在紅色標記位置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PW7 及後在
M M
[P62_PW7_002A] 紅色標記位置制服 D3。
N N
O 881. D3 上述向警方投擲雜物是發生於暴動現場和暴動期間, O
當時警方防線正在驅散示威者,D3 明顯是以向警方投擲雜物武力反
P P
抗警方的驅散行動,上述 D3 向警方投擲雜物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
Q Q
間在警方防線正在驅散/拘捕在場的示威者情況下作出的行為,這行
R 為絕對有機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R
S S
T T
U U
V V
- 288 -
A A
B B
882. 證據清楚證明 D3 於他在 [P62_PW7_001A] 紅色標記的位
C 置向警方投擲雜物時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於 D3 在 [P62_PW7_002A] C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 PW7 制服前,D3 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D D
E E
883. 從上文列出的 D3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F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F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G G
本席認為 D3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的
H H
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3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I I
884. 明顯直至 D3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
J J
據顯示 D3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
K K
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L (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從上文所述 D3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L
D3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M M
N N
D4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O O
885. 本席考慮了拘捕 D4 的警員 PW11 的證供和雙方陳詞對
P P
PW11 證供的分析。
Q Q
R
886. PW11 的證供指當天晚上約 8 時他到達近皇后街德輔道西。 R
PW11 拘捕 D4 後,把 D4 帶到德輔道西皇后街的一建築物外的行人路
S S
搜查,在 D4 腰發現及檢取一些物品,當中包括一手提式對講機 [P4-
T 7]。PW11 當晚 10 時 30 分把 D4 帶到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同日晚 T
U U
V V
- 289 -
A A
B B
上 10 時 40 分帶 D4 會見值日官 PW13 報告案情和展示包括 [P4-7] 在
C 內的證物。當時 D4 沒有向 PW13 作出任何投訴。 C
D D
887. PW11 的證供於盤問下未見絲毫動摇,他否認 D4 所指:
E E
(1) 他從來沒有在 D4 身上檢取任何通訊機;(2) [P4-7] 並非從 D4 檢取
F 的;和 (3) PW11 沒有在 D4 及 PW13 面前展示檢取的證物。 F
G G
888. 本席認為 PW11 的證供可信可靠,PW11 就著他從 D4 的
H H
腰包發現 [P4-7] 和他於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在 D4 面前向 PW13 展
I 示包括 [P4-7] 在內的證物的證供簡單直接,並無任何內在不可能的問 I
題。從 PW11 和 PW13 的證供可見,當時 D4 沒有向 PW13 作出投訴。
J J
倘若 [P4-7] 並非 PW11 從 D4 的腰包撿取,那 D4 絕對沒有理由不向
K K
PW13 指出,甚或投訴。
L L
889. D4 指 PW11 有必要在其記事册把他向值日官展示證物的
M M
步驟清楚記錄,PW11 不同意。在這環節,本席信納 PW11 證供所說,
N N
在其記事册有關 D4 的記錄「2230 帶被捕人往臨時拘留室內等候見值
O 日官」、「2340 帶同被捕人接見臨時值日官 SSGT CHAN KS 報告案 O
情」及「接見完畢」已包括 PW11 同日晚上 10 時 40 分帶 D4 會見值
P P
日官 PW13 報告案情和展示包括 [P4-7] 在內的證物。P11 上述證供亦
Q Q
吻合 PW13 根據他的「流水簿」
(Occurrence Book)的記錄,確認 PW11
R 有在 D4 面前向他展示證物。 R
S S
890.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P4-7] 是否 PW11 從 D4 腰包撿取跟
T T
PW11 有否在其記事册把他向值日官展示證物的步驟清楚記錄無關。
U U
V V
- 290 -
A A
B B
C 891. 本席信納 PW11 覆問下所說,拘捕 D4 當天,PW11 只是 C
用普通的證物袋裝著 [P4-7],他和 D4 均沒有在證物袋上簽署。上述
D D
PW11 覆問下的證供,得到 PW12 的證供支持,PW12 確認他從 PW11
E E
接收 [P4-7] 時,證物是放在一個警方證物袋內。將 [P4-7] 放進防干擾
F 財物袋封存是之後 PW12 將 [P4-7] 交予 PW65 時才發生的事。 F
G G
892. D4 質疑 PW11 沒有按照《警察通例》第 30-3 章 [MFI D4-
H H
1] 處理 [P4-7],PW12 不同意。本席認為,PW11 是否按照通例處理
I [P4-7] 跟他是否從 D4 腰包撿取 [P4-7] 根本是兩碼子的事,後者才是 I
本席需要決定有關本案的爭議課題。
J J
K 893. D4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4-2]; (2) 黑色 K
L 長褲 [P4-3];和 (3) 黑色鞋 [P4-4]。D4 並且有一腰包 [P4-5]。 L
M M
894. D4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防彈型頭盔 [P4-8];(2) 透
N 明護目鏡 [P4-9];(3) 白色口罩 [P45_PW10_001A];和 (4) 一對黑色手 N
O 袖 [P4-1],內有一對護手甲 [P4-10](見 [P45_PW10_002A]。考慮到有 O
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P P
Q 895. D4 案發時有可用作照射警方防線的一支藍色電筒連三粒 Q
R
電池 [P4-6]。 R
S S
896. 從本席所裁定的事實,D4 案發時有可用作通訊,之用的
T 手提式對講機 [P4-7]。 T
U U
V V
- 291 -
A A
B B
C 897. D4 的個人八達通卡顯示他在 19:30:41 時在西營盤港鐵站 C
出閘。
D D
E 898. 本席信納 PW9 所說,當他跑到皇后街時,他看見 D4 面 E
F
朝天躺在地上。PW9 上前製服 D4,著他反轉身面向地及將手放後。 F
G G
899. PW9 的證供與 PW10 和 PW11 就著他們在現場協助制服/
H 接手處理 D4 的證供吻合和銜接。 H
I I
900. 本席信納 PW9 所說,D4 在 [P62_PW9_002A] 藍色標記位
J J
置被 PW9 發現躺在地上。
K K
901. 本席亦信納 PW9 所說,在他發現 D4 躺在 [P62_PW9_002A]
L L
藍色標記位置地上之前,當 PW9 第二次加快步伐向示威者推進時,
M M
最接近 PW9 的示威者的位置是 [P62_PW9_001A] 藍色線(PW9 的位
N 置是以‘X’標示),從上述證據可見,D4 被 PW9 制服時他是身處示威 N
者防線較前排,該位置是接近德輔道西皇后街轉角的德輔道西東行線
O O
馬路上。從米報 [P57] 相關片段和截圖(控方結案陳詞第 575-576 頁)
P P
可見,當警方防線推進至西區中心對外位置時,德輔道西東行線最前
Q 排的示威者已經退後至大約德輔大廈近皇后街對出位置。 Q
R
[P62_PW9_002A] 藍色 標記 D4 被制服的位置便是在德輔大廈近皇后 R
街一邊的對出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
S S
T T
U U
V V
- 292 -
A A
B B
902. 席前影片所見,片段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
C 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4 可能在被制服 C
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再者,D4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
D D
而並非行人路,D4 身處的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
E E
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F F
903.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393(3)段的分析,若 D8 是從示
G G
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
H H
者防線,那麼 D4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這
I 行為亦足以反映 D4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低, I
時間較短。
J J
K K
904. 從上文列出的 D4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L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L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M M
本席認為 D4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N N
O 905. 本 案 另 一 環 境 證 據 是 D4 的 個 人 八 達 通 卡 顯 示 他 在 O
19:30:41 時在西營盤港鐵站出閘,當時德輔道西的暴動已經發生了一
P P
段時間。很難想像,自 D4 在西營盤港鐵站出閘至他被制服期間,他
Q Q
不知道現場有一暴動。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R 8 時開始拘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 R
頓對峙,發射多枚催淚煙彈,D4 在約晚上 7 時 30 分西營盤港鐵站,
S S
他在約半小時後於 [P62_PW9_002A] 藍色 標記的位置被制服,若說
T T
D4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
U U
V V
- 293 -
A A
B B
C 906.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C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D D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E E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F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F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G G
的答辯理由。
H H
907. 從 D4 的衣著裝備,如黑色防彈型頭盔、護目鏡、口罩、
I I
黑色手袖、手袖內的護手甲、對講機和藍色電筒,D4 從西營盤港鐵
J J
站出站的時間,加上 D4 被制服時的時間和位置且當時現場和附近正
K 發生一暴動,本席可以作出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4 是暴動的參與 K
者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4 在現場清楚知悉
L L
他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他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
M M
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9 制服。明顯直至 D4 被制服前,他
N 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D4 身上管有可以用作通訊之用的對講機 N
O
顯示 D4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
O
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P P
(participatory intent)。
Q Q
908. 本席裁定 D4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R R
S S
D5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T T
U U
V V
- 294 -
A A
B B
909. D5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長袖上衣 [P5-1)];(2) 黑色
C 短袖上衣 [P5-2];(3) 黑色長牛仔褲 [P5-3];和 (4) 黑色鞋 [P5-4],D5 C
並且有一黑色背囊。
D D
E E
910. D5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透明護目鏡;和 (2) 防毒面罩。
F 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 F
身份之用。
G G
H H
911. D5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方
I 之用的一把灰色雨傘、一把 7-11 雨傘和他用作投擲警方的雜物。 I
J J
912. D5 案發時有一筒裝水,毫無疑問不可能是供他自己使用,
K 必然是用作現場的支援物品。 K
L L
913.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
M M
片可見,D5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防線 CL3a (19:06)-
N 在正街(港島太平洋酒店)附近,D5 捧著一大筒水行到德輔道西。警 N
O 方和示威者隔著正街對峙。片段中,D5 曾望向正街的示威者。 O
P P
91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 和 D19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
Q 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2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a 防線出現。 Q
R R
915. 防線 CL3b (19:10-19:13)- 在近正街(華利海味)位置,D5
S S
站在示威者最前排,右手手持一物件與警方對峙,期間在他右邊的簡
T 健煌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當時 D2 站在 D5 右邊。當示威者防線後 T
U U
V V
- 295 -
A A
B B
退期間,D5 協助一名示威者將打開的雨傘向外反。在 D5 身旁有一架
C 在滿磚塊的推車,有示威者伸手從推車取磚頭而 D5 亦曾經望向該推 C
車。有示威者在 D5 身旁高舉張開的雨傘,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
D D
器。
E E
F 916.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6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 F
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3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b
G G
防線出現。
H H
I 917. 防線 CL4 (19:13)- 在近桂香街 位置,D5 在示威者防線後 I
退期間,他仍站在示威者前排。D5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張開的雨傘,
J J
亦有示威者敲打物件製造聲響。D5 不時望向警方的防線。
K K
L 918. 從被捕前影片可見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4 防線出現。 L
M M
919. 防線 CL5a (19:16-19:32)- 在近東邊街(邦民財務)位置,
N D5 在示威者防線後退期間,他仍站在示威者前排。D5 身旁有示威者 N
O 高舉張開的雨傘,有示威者敲打物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 O
性武器。
P P
Q 920. 當示威者防線停頓時,D5 左手手持長雨傘,右手向警方 Q
R
防線舉起一把將開的雨傘。D5 身旁有示威者敲打安全島的路燈和路 R
牌等物製造聲浪。期間 D5 曾經望向敲打路牌的方向。
S S
T T
U U
V V
- 296 -
A A
B B
921.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6、D13、D19 和 D24 身份辨認證
C 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 C
段在 CL5a 防線出現。
D D
E E
922. 防線 CL5b (19:26-19:34)- 在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位置,
F D5 站於示威者防線前排左手戴著灰色燒焊手套跟警方對峙。他曾經 F
蹲在防線前排,朝著警方防線舉起一把張開的雨傘。期間,D5 身旁
G G
有示威者高舉外反的雨傘,有示威者用白色強光射向警方防線,亦有
H H
示威者首次攻擊性武器。示威者防線後退期間,D5 身旁有示威者搭
I 著他的肩膊。 I
J J
923.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6、D13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
K K
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4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L CL5b 防線出現。 L
M M
924. 本席信納 PW14 就著他制服 D5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N N
PW14 跑到皇后街時,他見到 D5 跪在地上不斷咳嗽,PW14 逐上前用
O 手按著 D5,表露警察身份和將他拘捕。 O
P P
925. PW14 於 [P62-PW14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 D5 跪在地上
Q Q
的位置。
R R
926. 本席考慮了有關 D5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S S
T T
U U
V V
- 297 -
A A
B B
927. 於防線 CL3a,D5 捧著一大筒水行到德輔道西這行為顯示
C 他為支援在德輔道西示威者前線和警方防線對峙的示威者而搬運物 C
資到前線。
D D
E E
928. 考慮到 D5 於防線 CL3a (19:06)、防線 CL3b (19:10-19:13)、
F 防線 CL4 (19:13)、防線 CL5a (19:16-19:22) 和防線 CL5b (19:26-19:34) F
不同防線不同地點的行為,D5 並於防線 CL3b、防線 CL4、防線 CL5a
G G
和防線 CL5b 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最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
H H
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
I 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5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 I
一人,但 D5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
J J
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K K
L 929. D5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並無散去 L
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
M M
機而動。
N N
O 930. 在 CL5b,示威者防線退後期間,D5 讓身旁的示威者搭著 O
他的肩膊使示威者防線在後退時仍維持陣形。
P P
Q Q
931. D5 於 CL3b 在接近正街(華利海味),站在在示威者最前
R 排,右手手持一個物件。示威者防線後退期間,D5 曾經協助一名示 R
威者把張開的雨傘向外反。D5 於 CL5a 在示威者防線停頓時,他左手
S S
掛著一把雨傘,右手向警方防線舉起一把張開的雨傘。D5 於防線
T T
CL5b 東邊街電車站 84W,向警方防線舉起一把張開的雨傘。D5 上述
U U
V V
- 298 -
A A
B B
的行為表現出 D5 和其他示威者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
C 他示威者的身份和行動。D5 這行為亦表示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 C
抵禦警方。
D D
E E
932. 在防線 CL3b,D5 曾守衛在一放滿磚塊的推車旁,顯示他
F 隨時準備以武力攻擊警方。D5 亦曾協助一示威者將其打開的雨傘向 F
外反,顯然 D5 是協助該示威者準備以向外反的雨傘把警方施放的催
G G
淚煙彈彈回,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
H H
I 933. 上述 D5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面向警方一 I
同後退、守衛滿磚塊的推車、搬運物資和向警方防線舉起/張開雨傘的
J J
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
K K
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L L
934. 明顯直至 D5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
M M
據顯示 D5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
N N
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O (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5 於防線 CL3a、防線 CL3b、 O
防線 CL4、防線 CL5a 和防線 CL5b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P P
D5 於皇后街被 PW14 制服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只因受現場
Q Q
催淚煙的影響,致使他跪在地上不斷咳嗽。
R R
935. 從上文列出的 D5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S S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T T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U U
V V
- 299 -
A A
B B
本席認為 D5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的
C 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5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C
D D
936. 從 [P28(D5)(6)] 可見,D5 案發當日手臂印有「香港加油」
E E
雙體字紋身,PW43 和 PW44 的證供及影片 [P57] NOW 04:18:18 至
F 04:18:20 可見案發當天現場有示威者使用「香港加油」這口號,D5 的 F
「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和他的衣著裝備,清楚顯示案發時他絕對不
G G
是恰巧路過示威現場。
H H
I 937. 本席並沒以 D5 的「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作證據推論他 I
是否有參與本案的暴動、D5 是否知悉現場有暴動發生、D5 與其他參
J J
與暴動人士是否有一共同參與意圖和 D5 與同樣有「香港加油」雙體
K K
字紋身的 D22 是否互相認識等問題。
L L
938.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5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5 以主犯
M M
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N N
O D6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O
P P
939. D6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印有「Shuffle」字樣的短袖
Q 上衣;(2) 藍色長牛仔褲;和 (3) 灰色運動鞋,D2 並且有一淺藍色背 Q
R
囊。 R
S S
940. D6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2) 防毒面罩 [P6-
T 1];(3) 透明護目鏡;(4) 一對手套 [P6-2];和 (5) 白色口罩。考慮到有 T
U U
V V
- 300 -
A A
B B
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
C 用。 C
D D
941. D6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
E E
方之用的一把雨傘、一把黑色伸縮雨傘 [P40_PW16_001A]、鉗 [P6-4]
F 和剪刀。 F
G G
942. D6 管有的電筒 [P6-3] 可以用作阻撓警方之用。
H H
I
943. D6 管有的 3 支生理鹽水和 8 至 10 張港鐵單程車票用作現 I
場的支援物品。
J J
K 94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6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 K
片可見,D6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防線 CL3b (19:10)-
L L
在近正街(華利海味)位置,D6 高舉張開的雨傘站在示威者前排。
M M
D6 高舉張開的雨傘,身旁有示威者同樣地高舉張開的雨傘,有示威
N 者敲打物件製造聲響,有示威者手持如鐵柱的攻擊性武器,亦有示威 N
O 者以強光射向警方防線。 O
P P
945.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
Q 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3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5b Q
R
防線出現。 R
S S
946. 防線 CL5a (19:16-19:18)- 在近東邊街(邦民財務)位置,
T D6 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的雨傘站在示威者前排與包括 D13 在內的其 T
U U
V V
- 301 -
A A
B B
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期間一名示威者搭著 D6 的肩膊,D6 亦用手拉一
C 名戴黃色安全帽、白色眼罩的示威者。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 C
的雨傘,有示威者敲打安全島的路燈、路牌等物製造聲響,示威者一
D D
起後退時並齊聲說「1,2,1,2」。在示威者後退的防線停頓時,D6
E E
仍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的雨傘站在示威者前排。期間,D6 身旁的一
F 名示威者協助 D6 將其張開的雨傘外反。之後,D6 不時用手搭著他身 F
旁的示威者一同後退。D6 身旁有示威者同樣地高舉張開的雨傘,有
G G
示威者敲安全島的路燈、路牌等物打物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
H H
如鐵柱的攻擊性武器。
I I
947.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13、D19 和 D24 身份辨認證
J J
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
K K
段在 CL5a 防線出現。
L L
948. 防線 CL5b (19:28)- 在東邊街電車站 84W 的位置,D6 仍
M M
站在在示威者防線最前排,期間,他身旁有示威者指揮其他示威者「企
N N
疏少少」,有示威者高舉將開向外反的雨傘,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
O 武器。 O
P P
949.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13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
Q Q
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4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R CL5b 防線出現。 R
S S
950. 防線 CL7 (19:41)- 在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位置,D6 示威
T T
者防線後退期間仍站在在示威者防線前排,手搭前面的示威者。期間,
U U
V V
- 302 -
A A
B B
D6 身旁有示威者用白色強光照射向警方防線,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
C 武器,亦有示威者高呼口號。 C
D D
951. 從被捕前影片可見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7 防線出現。
E E
F
952. 防線 CL8 (19:46)- 在近高陞街(富泰)位置,D6 仍然站 F
在在示威者最前排,他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與包括 D13 在內的其
G G
他示威者一起後退。
H H
I
953.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3 和 D24 身份辨 I
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6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
J J
述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K K
954. 本席信納 PW15 就著他制服 D6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L L
PW15 第一眼見到 D6 時,D6 跟 PW15 距離約 5 至 8 米。PW15 與他
M M
的隊員追上前截停及制服 D6。其後,PW15 把 D6 帶到行人路與 PW16
N 一起搜查 D6。 N
O O
955. PW15 於 [P62-PW15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 D6 被制服的
P P
位置。
Q Q
956. 本席考慮了有關 D6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R R
S S
957. 考慮到 D6 於防線 CL3b (19:10)、防線 CL5a (19:16-19:18)、
T 防線 CL5b (19:28)、防線 CL7 (19:41)和防線 CL8 (19:46)不同防線不 T
同地點的行為,D6 於上述不同時段不同防線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與
U U
V V
- 303 -
A A
B B
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
C 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6 雖 C
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人,但 D6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
D D
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E E
F 958. D6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並無散去 F
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
G G
機而動。
H H
I 959. 在 CL5a,示威者防線退後期間,D6 讓身旁的示威者搭著 I
他的肩膊,D6 本人亦有用手拉著戴黃色安全帽、白色眼罩的示威者
J J
使示威者防線在後退時仍維持陣形。
K K
L 960. 從 D6 在防線 CL3b 在崇慶里(華利海味)附近位置出現, L
當時 D6 與其他示威者正仗人數上的優勢,向警方防線進逼,感脅人
M M
數遠小於示威者的警方防線。
N N
O 961. D6 於防線 CL8 向警方防線舉起一把開向外反的雨傘顯示 O
他準備以向外反的雨傘把警方施放的催淚煙彈彈回,對抗警方的驅散
P P
行動。
Q Q
R
962. D6 於防線 CL3b、CL5a 和 CL8,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 R
手持或向警方防線張開雨傘(雨傘甚或外反)。這行為表現出 D6 和
S S
其他示威者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者的身份和行
T 動。D6 這行為亦表示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方。 T
U U
V V
- 304 -
A A
B B
C 963. 上述 D6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一同後退至 C
不同位置和向警方防線舉起/張開雨傘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
D D
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
E E
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F F
964. 明顯直至 D6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
G G
據顯示 D6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
H H
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I (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6 於防線 CL3b、防線 CL5a、 I
防線 CL5b、防線 CL7 和防線 CL8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6
J J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15 制服於 [P62-PW15_001A] 紅色標記的位
K K
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L L
965. 從上文列出的 D6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M M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N N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O 本席認為 D6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的 O
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6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P P
Q Q
966.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6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6 以主犯
R 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R
S S
D7 和 D11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T T
U U
V V
- 305 -
A A
B B
967. D7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7-1)]; (2) 黑色
C 長褲 [P7-2];和 (4) 黑色鞋 [P7-3],D7 並有一深藍色背囊。 C
D D
968. D7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頭盔;(2) 深色護目鏡;
E E
(3) 黑色頸罩 [P41_PW17_001A];和 (4) 一對黑色手袖。考慮到有關當
F 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F
G G
969. D7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
H H
方之用的行山杖。
I I
970. D7 案發時有可以用作堵路或破壞物件的白色噴漆 [P7-4]
J J
和黑色膠紙 [P7-5]。
K K
971. 就著 D11 的衣著和裝備,本席考慮了負責拘捕及警誡 D11
L L
的 PW11 之證供。本席信納 PW28 當天約晚上 8 時 10 分於德輔道西
M M
31 號外從接手 PW27 處理 D11。在這環節,PW27 和 PW28 的證供互
N 相支持。 N
O O
972. PW28 供述他其後從 D11 的藍色背囊[P11-6]內發現及檢
P P
取一些物品,包括:—
Q Q
(i) 一支黑色噴漆 [P11-9];
R R
(ii) 一對灰黑色手套 [P11-10];
S S
(iii) 一隻不同款式的灰黑色手套 [P11-11];及
T T
U U
V V
- 306 -
A A
B B
(iv) 一束沒有包裝袋,以一條膠索帶圈著的白色膠索帶
C [P11-12]。 C
D D
973. 本席認為 PW28 的證供簡單直接,盤問下亦沒有動搖。本
E E
席認為 PW28 作為拘捕人員,在拘捕 D11 後,在現場檢查 D11 的背
F 囊是合理和自然不過的舉措,反而辯方所指 PW28 現場從來沒有檢查 F
過 D11 的背囊才是不合理。
G G
H H
974. 本席信納 PW28 的解釋,他主問時所說 PW27 把 D11 的
I 頭盔及藍色背囊交給他的意思是指 PW27 將 D11 連人帶證物交給他 I
而當時 D11 是背著她的背囊。本席信納 PW28 所說,雖然 D11 背著
J J
背囊而雙手被鎖上手銬,但 PW28 仍可在不解開膠手銬和除下背囊的
K K
情況下撿取 D11 的證物,因為檢取證物不一定要將有關證物拿在手
L 上。 L
M M
975. PW28 坦白承認他在記事冊因手民之誤錯誤記錄有關物
N N
品的位置,事實上防毒口罩、黑色面巾和白色手袖都是在 D11 身上,
O 其餘證物則在 D11 的背囊內。事實上,首先制服 D11 的警員 PW26 盤 O
問下亦同意 D11 被制服時戴白色手袖,PW26 亦見到 D11 用手將自己
P P
頸部類似口罩的的黑色物體拉低。本席信納 PW26 的證供可信可靠,
Q Q
PW26 的證供吻合 PW28 所說黑色面巾和白色手袖都是在 D11 身上。
R R
S S
T T
U U
V V
- 307 -
A A
B B
C 976.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第 341(5)段所說 “事實上,PW28 有否 C
在現場把證物展示給 D11 看或有否告訴她發現相關證物,根本與他
D D
有否搜出相關證物毫無關係。…”
E E
F
977. 本席信納臨時羈留中心值日官 PW63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PW63 確認當天 PW28 帶同 D11 向他報告案情及展示包括 P11-9 至
G G
P11-12 的證物時,D11 並無任何投訴。本席認為 D11 的表現吻合 PW28
H H
所說有關證物的確是 PW11 從她的背囊內發現和檢取。
I I
978.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裁定 D11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
J J
短袖上衣 [P11-3];(2) 黑色褲[P11-4];(4) 黑色鞋 [P11-5];和 (5) 藍色
K 背囊 [P11-6]。 K
L L
979. D11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電單車頭盔 [P11-1];(2)
M M
防毒面罩 [P11-7];(3) 黑色頸罩 [P11-8];和 (4) 一對白色手袖[P11-2]。
N 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 N
O 身份之用。 O
P P
980. D11 案發時管有可用作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方之用的
Q 黑色噴漆 [P11-9] 和白色膠索帶 [P11-12]。 Q
R R
981. 基於本席對有關 D7 和 D11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
S S
捕前影片可見,D7 和 D11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防線
T CL8 (19:46-19:50)- 在近高陞街(富泰)位置,D7 和 D11 拖著對方的 T
U U
V V
- 308 -
A A
B B
手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D7 左手手持行山杖。兩名被告身旁有示威
C 者手持攻擊性武器,有示威者以白色強光照向警方防線,亦有示威者 C
高呼口號。本席認為和平示威根本毋須使用行山杖。
D D
E E
98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6、D13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
F 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 F
在 CL8 防線出現。
G G
H H
983. 防線 CL9 (19:50-19:56)- 在近修打蘭街(惠康)位置,D7
I 和 D11 仍拖著對方的手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期間,在兩名被告身旁 I
的簡健煌將一交通圓筒兩次擲向警方防線。
J J
K 984. 於接近皇后街(福聯)位置,兩入仍拖著對方的手站在示 K
L 威者防線前排並和包括 D13 在內的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期間,D11 L
曾經手搭 D13 的肩膊。在 D7 和 D11 身旁有示威者拉著一架銀色大圓
M M
筒的手推車,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
N N
O 985.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13、D14、D16、D22 和 D24 O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7 名被告和簡健煌
P P
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Q Q
R
986. 本席信納 PW17 就著他制服 D7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R
PW17 第一眼見到 D7 時,D7 跟 PW17 距離約 3 米。D7 以雙手及身體
S S
阻擋 PW17 的追截。PW17 控制 D7 及將他拘捕。
T T
U U
V V
- 309 -
A A
B B
987. D7 於結案陳詞第 62(7)段指 D7 是其中一名站在人群後排
C 的人,感覺自己沒有犯法,所以沒有逃匿,因而被捕。本席不會在沒 C
有證據基礎下為 D7 憑空猜想辯護理由,更不會接受 D7 大律師經結
D D
案陳詞提出一些未見於審訊的證據。
E E
F 988. PW17 於 [P62-PW17_001A] 以紅色標記所標示 D7 以雙手 F
阻擋 PW17 的位置。
G G
H H
989. 本席信納 PW26 就著他制服 D11 點和過程的證供。PW26
I 跑到接近皇后街電車站 17E 時見到 D11,當時 D11 背向 PW26 向東 I
跑,跑了約 10 米便向前跌到於地上,證人隨即以圓盾壓著 D11 的身
J J
體,期間 D11 手腳上下移動反抗。PW26 捉著 D11 的手腕著她不要再
K K
動。約 10 秒後,D11 停止反抗。PW26 制服 D11 後,將她帶到電車站
L 石壆等待支援。 L
M M
990. PW26 於 [P62-PW26_001A] 以紅色標記所標示 D11 被制
N N
服的位置。
O O
991. D11 於結案陳詞第 115 及 127 段指 D11 在晚上 8 時才到
P P
場,她從開頭至被捕,只是響應不反對通知書,所以她戴上頭盔,D11
Q Q
不知道德輔道西有催淚煙,當她發現現場有催淚煙後,沒有防毒面罩
R 的她便希望離開,隨即被拘捕。因催淚煙難耐,她隨便從地上拾起最 R
近的防毒面罩戴上。D11 亦有可能是根據 PW11 所說因為「驚畀傳媒
S S
影到,覺得樣衰,總之是但想執過豬嘴遮住個樣」。本席不會在沒有
T T
U U
V V
- 310 -
A A
B B
證據基礎下為 D11 憑空猜想辯護理由,更不會接受 D11 大律師經結
C 案陳詞提出一些未見於審訊的證據。 C
D D
992. 本席分别考慮了有關 D7 和 D11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
E E
據的分析。
F F
993. 考慮到 D7 和 D11 於防線 CL8 和 CL9,不同防線不同地
G G
點的行為,D7 和 D11 於防線 CL8 拖著對方的手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
H H
兩人於於防線 CL9 仍拖著對方的手,更身處示威者防線最前排與其
I 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 I
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7 和 D11
J J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中的兩人,兩人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
K K
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L L
994. 在 CL9 近皇后街(福聯),D7 和 D11 仍拖著對方的手,
M M
兩人與包括 D13 在內的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並
N N
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
O 退,伺機而動。 O
P P
995. 在 CL9,示威者防線退後期間,D11 曾經搭著 D13 的肩
Q Q
膊使示威者防線在後退時仍維持陣形。
R R
996. 在 CL8,D7 手持可以用作攻擊性武器的行山杖,考慮到
S S
當時 D7 和 D11 身旁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及有示威者以白色強
T T
U U
V V
- 311 -
A A
B B
光照向警方防線的行為,D7 手持行山杖這行為顯然是向警方展示武
C 力,表示有需要時會以行山杖攻擊或抵抗警方的驅散行動。 C
D D
997. 上述 D7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面向警方一
E E
同後退、手持攻擊性武器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
F 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 F
至衝突。
G G
H H
998. 同樣地,上述 D11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和與示威者
I 面向警方一同後退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 I
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
J J
突。D11 於結案陳詞指 D11 沒有出一些支持暴動的個人行為(即 D11
K K
援引的 Cook 案判案書的 “some activity in furtherance of the riot”),所
L 以她沒有參與暴動,但本席從 D11 在暴動發生期間 D11 在示威者防 L
線前排的位置和與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的行為可以肯定 D11 在
M M
明知警方進行清場行動時拒絕按警方呼籲/警告離開暴動現場;她選
N N
擇身處示威者防線前列和警方對峙。
O O
999. 明顯直至 D7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
P P
據顯示 D7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
Q Q
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R (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7 於防線 CL8 和防線 CL9 正 R
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7 於德輔道西 40-50 號西區中心外附
S S
近位置被 PW14 制服前,D7 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T T
U U
V V
- 312 -
A A
B B
1000. 證據顯示 D7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C C
1001. 明顯直至 D11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D D
證據顯示 D11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她曾與其他人
E E
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
F 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11 於防線 CL8 和防線 F
CL9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她於 [P62_PW26_001A] 紅色標
G G
記的位置被 PW26 制服前,D11 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H H
I 1002. 證據顯示 D11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I
J J
1003. 從上文列出的 D7 和 D11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K 2019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 K
L 後演變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 L
認知。本席認為 D7 和 D11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
M M
一,但本案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7 與 D11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N N
O 1004.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7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7 以主犯 O
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P P
Q 1005.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1 在她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1 以主 Q
R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R
S S
D8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T T
U U
V V
- 313 -
A A
B B
1006. D8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8-1];(2) 黑色長
C 褲 [P8-2];和 (3) 黑色運動鞋[P8-3],D8 並且有一黑橙色背囊。 C
D D
1007. D8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一對灰色手套 [P8-4];(2) 黑色
E E
鴨咀帽 [P57 [Now]_PW20_002A] ; 和 (3) 黑 色 口 罩 [P57
F [Now]_PW20_003A]。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 F
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G G
H H
1008. 本席信納 PW20 就著他制服 D8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I PW20 追至示威者身後時,見到 D8 背向他身處示威群眾之中。PW20 I
遂用手拉著 D8 的背囊將他制服,並以盾牌按在 D8 身上。
J J
K 1009. PW20 於 [P62-PW20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他用盾牌按 K
L 在 D8 身上的位置。 L
M M
1010. PW20 供述而本席接受的是,當警方防線推進至和示威者
N 防線距離縮短至約 40 米時,PW20 和他的同僚加快腳步向前衝,此 N
O 時,PW20 看到前面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如雨傘的雜物,警方和示威 O
者的距離一直在收窄,在 PW20 前方的示威者轉身向皇后街方向跑。
P P
但示威者人數眾多,他們逃跑時反而造成阻塞,PW20 和他的隊員追
Q Q
到這些示威者的身後。PW20 接著便伸手抓著這班示威者當中的 D8
R 的背囊,將他制服於地上。從 PW20 上述證供可見,D8 當時是身處 R
示威者防線前方或較前方。D8 被制服的位置是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
S S
路的電車路附近,見 [P62-PW20_001A]。
T T
U U
V V
- 314 -
A A
B B
1011.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
C 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 C
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
D D
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
E E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8 可能在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
F 再者,D8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D8 身處的德輔 F
道西東行線電車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G G
H H
1012.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393(3)段的分析,若 D8 是從示
I 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 I
者防線,那麼 D8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這
J J
行為亦足以反映 D8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低,
K K
時間較短。
L L
1013. 從上文列出的 D8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M M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N N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O 本席認為 D8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O
P P
1014.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Q Q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R 射多枚催淚煙彈,D8 在 [P62_PW20_002A] 藍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R
若說 D8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若 D8 只是旁觀
S S
的市民或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方和示威者劍拔弩張
T T
U U
V V
- 315 -
A A
B B
的情況和氣氛,D8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在示威者前線的德
C 輔道西馬路上。 C
D D
1015.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E E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F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F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G G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H H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I 的答辯理由。 I
J J
1016. 從 D8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運
K 動鞋、黑橙色背囊、灰色手套、黑色鴨咀帽和黑色口罩,加上 D8 被 K
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動,本席可以作出唯
L L
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8 是暴動的參與者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
M M
的市民。本席肯定 D8 在現場清楚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他
N 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N
O
PW20 制服。明顯直至 D8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O
證據顯示 D8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
P P
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
Q 圖(participatory intent)。 Q
R R
1017. 本席裁定 D8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S S
T D9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T
U U
V V
- 316 -
A A
B B
1018. D9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外套 [P9-3];(2) 灰色短袖上
C 衣 [P9-12];(3) 黑色及膝短褲 [P9-4] 和 (4) 黑色鞋 [P9-5],D9 並且有 C
一黑灰色背囊。
D D
E E
1019. D9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淺藍色口罩 [P9-1];(2) 防毒面
F 罩 [P9-2];(3) 透明護目鏡 [P9-6];(4) 一對黑色手套 [P9-10] 和 (5) 一 F
卷保鮮紙 [P9-7]。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
G G
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H H
I 1020. D9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支援之用的兩張律師求助咭卡片 I
[P9-11]。
J J
K 1021. D9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通訊器材之用的 2 部手提式對講 K
L 機 [P9-9] 各有三粒電池。 L
M M
1022. D9 的個人八達通卡顯示在 16:35:32 於尖沙咀天星碼頭
N (上層)往中環方向的入閘機入閘紀錄。 N
O O
1023. 本席信納 PW21 就著他制服 D9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P P
PW21 跑至德輔道西近恆生銀行對出馬路上時,他看見 D9 背向天趴
Q 在地上,PW21 遂制服 D9,於稍後將 D9 帶到恆生銀行外進行搜身。 Q
R R
1024. PW21 於 [P62-PW21_001A] 以 紅色標記標示他看見 D9 背
S S
向天趴在地上的位置。
T T
1025. 證據顯示 D9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U U
V V
- 317 -
A A
B B
C 1026. PW21 供述而本席接受的是,約於晚上 8 時警方開始推進, C
當 PW21 到達德輔道西 52 號恆生銀行外西行線馬路,他見到 D9 背向
D D
天趴在地下,PW21 遂即上前制服 D9。
E E
F
1027. 從 PW21 上述證供和 [P62-PW21_001A] 的位置可見,D9 F
當時是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方或較前方。D9 被制服的位置是在德輔道
G G
西永勝大廈(即恆生銀行所在位置 )對出西行線馬路,見 [P62-
H H
PW21_001A]。
I I
1028.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
J J
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
K 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 K
L 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 L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9 可能在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
M M
再者,D9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D9 身處的德輔
N N
道西西行線電車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O O
1029.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 393(3)段的分析,若 D9 是從示威
P P
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者
Q Q
防線,那麼 D9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這行
R 為亦足以反映 D9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低,時 R
間較短。
S S
T T
U U
V V
- 318 -
A A
B B
1030. 從上文列出的 D9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C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C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D D
本席認為 D9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E E
F 1031. 本 案 另 一 環 境 證 據 是 D9 的 個 人 八 達 通 卡 顯 示 他 在 F
16:35:32 時在尖沙咀天星碼頭上層往中環方向入閘,顯示 D9 在當天
G G
下午仍已經到達中區。
H H
I 1032.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I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J J
射多枚催淚煙彈,D9 在 [P62_PW21_002A] 紅色 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K K
若說 D9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若 D9 只是旁觀
L 的市民或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方和示威者劍拔弩張 L
的情況和氣氛,D9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在示威者前線的德
M M
輔道西馬路上。
N N
O 1033.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O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P P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Q Q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R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R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S S
的答辯理由。
T T
U U
V V
- 319 -
A A
B B
1034. 從 D9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外套、灰色短袖上衣、黑色及
C 膝短褲、黑色鞋、黑灰色背囊、黑灰色手套、口罩、護目鏡、防毒面 C
罩、保鮮紙、律師求助卡片、可以用作通訊之用的兩部手提式對講機
D D
連電池,加上 D9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
E E
動,本席可以作出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9 是暴動的參與者而絕對
F 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9 在現場清楚知悉他身處現 F
場是一暴動現場,他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
G G
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21 制服。明顯直至 D9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
H H
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9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
I 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 I
J
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 J
K K
1035. 本席裁定 D9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L L
D10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M M
N N
1036. 就著有關 D10 的一包已開封 95 條白色膠索帶 [P10-4A] 和
O 一包已開封 92 條白色膠索帶 [P10-4B],D10 不爭議 [P10-4A] 和 [P10- O
4B] 都是從 D10 檢取,但爭議它們是否由 PW25 從 D10 的背囊檢取。
P P
Q Q
1037. 就著 D10 的衣著和裝備,本席考慮了負責拘捕 D10 的警
R 員 PW25 和葵涌警署值日官 PW63 之證供。 R
S S
1038. 本的信納 PW63 的證供可信可靠,清楚證明 PW25 有帶同
T D10 向他報告案情及展示包括 [P10-4A] 和 [P10-4B] 的證物,在過程 T
U U
V V
- 320 -
A A
B B
中 D10 並無投訴。PW63 的證供支持 PW25 所說,她有帶同 D10 於葵
C 涌警署見 PW63 和展示包括 [P10-4A] 及 [P10-4B] 的證物。本席相信 C
PW25 有如她所說帶同 D10 見值日官和展示證物,PW63 的證供證明
D D
PW25 庭上的相關證供並非新近捏造。本席亦信納 PW25 有如她所說
E E
從 D10 的背囊檢取 [P10-4A] 和 [P10-4B],不爭議的事實是 [P10-4A]
F 和[P10-4B] 都是從 D10 檢取,那 PW25 實在沒必要把一些由別的警員 F
撿取的證物說成是她自己檢取。PW25 在其記事冊和證人供詞的有關
G G
記錄亦反駁辯方所指 PW25 從 D10 的背囊檢取 [P10-4A] 和 [P10-4B]
H H
是她新近捏造。辯方對 PW25 的投訴並無任何基礎。
I I
1039. 本席信納 PW25 的證供,她從 D10 的背囊檢取 [P10-4A]
J J
和[P10-4B] 。
K K
L 1040. 就著 PW25 檢取 [P10-4A] 和 [P10-4B] 時,兩包膠索帶的 L
包裝膠袋是否是如庭上所見每個膠袋均有一道裂縫已經被打開。本席
M M
信納 PW25 所說,在她的印象中,兩包膠索帶是沒有開封及不是散開
N N
的,但是 PW25 不記得它們的包裝是否完整或是否有破損。本席亦信
O 納接手處理 [P10-4A] 和 [P10-4B] 的 PW12 和 PW65 所說他們於處理 O
[P10-4A]和 [P10-4B] 期間,沒有製造膠袋上的裂縫。綜合 PW25、PW12
P P
和 PW65 的證據,本席肯定 [P10-4A] 和 [P10-4B] 被 PW25 檢取前已
Q Q
經被打開。
R R
S S
T T
U U
V V
- 321 -
A A
B B
C 1041. D10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10-1)];(2) 黑 C
色長褲 [P10-2];和 (4) 黑色鞋 [P10-3],D10 並有一深藍色背囊。
D D
E 1042. D10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帽上有一透明 E
F
護目鏡、防毒面罩 [P57 [iCable]_PW22_001A];(2) 一對白色手套 [P57 F
[iCable]_PW22_002A];和 (3) 一對 黑色手袖。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
G G
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H H
I
1043. D10 案發時有可用作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方之用的一 I
包已開封 95 條白色膠索帶 [P10-4A] 和一包已開封 92 條白色膠索帶
J J
[P10-4B]。
K K
1044. D10 案發時有可以用作支援物品之用的樽裝水。
L L
M M
1045. 本席信納 PW22 就著他制服 D10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N PW22 跑至接近皇后街電車站 17E 時與其他警員控制 D10,之後將 N
D10 交給身後的警員處理。
O O
P P
1046. PW22 於 [P62-PW22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 D10 被制服
Q 的位置。證據顯示 D10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Q
R R
1047. 綜合 PW22、PW23 和 PW24 的證供而本席接受的是,約
S S
於晚上 7 時 55 分,當 PW22 推進至德輔道西東行線近皇后街電車站
T 時,他有份參與控制一名示威者,其後 PW22 將該名示威者交予他身 T
U U
V V
- 322 -
A A
B B
後的警員處理,被 PW22 控制的示威者即 D10,接手處理 D10 的警務
C 人員即 PW23 和 PW4。 C
D D
1048. 從 PW22、PW23 和 PW24 的證供和 [P62-PW22_001A] 的
E E
位置可見,D10 當時是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方或較前方。D10 被制服的
F 位 置 是 在 德 輔 道 西 東 行 線 近 皇 后 街 電 車 站 旁 馬 路 , 見 [P62- F
PW22_001A]。
G G
H H
1049.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
I 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 I
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
J J
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
K K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10 可能在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
L 開,再者,D10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D10 身處 L
的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
M M
置。
N N
O 1050.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393(3)段的分析,若 D10 是從 O
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
P P
威者防線,那麼 D10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
Q Q
這行為亦足以反映 D10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
R 低,時間較短。 R
S S
1051. 從上文列出的 D10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T T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U U
V V
- 323 -
A A
B B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C 本席認為 D10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就著 D10 C
裝備中的兩包白色膠索帶,從控方用以證明當天有暴動發生的影片中
D D
可見,有示威者於堵路時用白色膠索帶捆綁/用作路障的雜物,加固路
E E
障。PW25 從 D10 背囊檢取的兩包白色膠索帶 [P10-4A 及 4B] 是本案
F 有力的環境證據。 F
G G
1052.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H H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I 射多枚催淚煙彈,D10 在 [P62_PW22_002A] 紅色 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I
若說 D10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若 D10 只是旁
J J
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方和示威者劍拔弩張
K K
的情況和氣氛,D10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在示威者前線的德
L 輔道西馬路上。 L
M M
1053.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N N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O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O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P P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Q Q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R 的答辯理由。 R
S S
1054. 從 D10 的衣著裝備,如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
T 鞋、黑色背囊、黃色安全帽、護目鏡、防毒面罩、白色手套、黑色手 T
U U
V V
- 324 -
A A
B B
袖、樽裝水和兩包白色膠索帶,加上 D10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
C 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動,本席可以作出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10 C
是暴動的參與者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10
D D
在現場清楚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她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
E E
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22 制服。明顯直至
F D10 被制服前,她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10 絕對不是 F
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她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
G G
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
。
H H
I 1055. 本席裁定 D10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I
J J
D12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K K
L 1056. D12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12-1)];(2) 黑 L
色長褲 [P12-2];和 (4) 灰色運動鞋 [P12-3],D12 並有一黑色背囊。
M M
N 1057. D12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2) 防毒面罩; N
O (3) 白 色 手 套 [P12-5] ; (4) 透 明 雨 衣 [P58 O
[TVB]_1933_2003]_PW29_001A];(5) 一對黑色手袖 [P12-6];和 (6) 防
P P
水袋 [P12-9]。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
Q Q
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R R
1058. 本席信納 PW29 就著他制服 D12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S S
PW29 距離示威者防線約 10 米看見 D12。當時 D12 在示威者防線近
T 頭排位置。於 D12 跑向皇后街方向時,PW29 加速跑上前,雙手分別 T
U U
V V
- 325 -
A A
B B
捉住 D12 背囊和左腳,把她制服在地上。PW29 制服 D12 的過程中,
C 一名戴著頭盔和防毒面罩的示威者走到 D12 身旁拉她的手。證據證 C
明該名示威者是 D22。
D D
E E
1059. PW29 於 [P62-PW29_001A] 以紅色標記所標示 D12 被制
F 服的位置。 F
G G
1060. 證據顯示 D12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綜合
H H
PW29、PW30 和 PW31 的證供而本席接受的是,約於晚上 8 時,包括
I PW29 在內的警方防線開始由德輔道西近高陞街位置向皇后街推進, I
作出驅散或拘捕行動。當時 PW29 身處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當
J J
PW29 推進至距離示威群眾大約 80 米時,機動部隊的指揮官向示威
K K
群眾發出多次警告無效後,警方防線向示威人士推進。期間 PW29 見
L 到示威人士前排張開很多雨傘,示威人士亦手持很多以路牌製成的盾 L
牌。示威者不時以鐳射光照射警方防線和敲打硬物發出聲響,當中一
M M
人更加以「大聲公」不斷指責警方示威者向推進的行為。當警方防線
N N
推進至接近示威者時示威者打開始掉。部分示威者棄掉手上的雨傘和
O 長型棍狀物體後掉頭向東,即皇后街方向逃走。 O
P P
1061. 當 PW29 推進至距離示威者約 10 米時,PW29 看見後知
Q Q
為 D12 的示威者在「極度」接近示威者頭排位置(PW29 以「極度接
R 近」形容因為 PW29 和 D12 之間少有一至兩人)。PW29 看見 D12 當 R
時身處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馬路和行人路欄杆的位置,轉身向皇后
S S
街方向跑頭。PW29 向 D12 表露身份,著她不要走,但 D12 沒有理
T T
會,仍繼續跑,但被在她前面的大批人士阻礙,使她步伐放慢,最終
U U
V V
- 326 -
A A
B B
被 PW29 追上前制服於 [P62-PW29_001A] 以紅色標記的位置。其後
C PW29 將該名示威者交予上前支援的警員處理。接手處理 D12 的警務 C
人員即 PW30 和 PW31。
D D
E
1062. 基於本席於下文“D22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的分析,本席 E
F 肯定在 P29 制服 D12 期間,D22 曾走到 D12 身旁拉她的手,嘗試從 F
PW29 手中營救 D12。
G G
H H
1063. 從 PW29、PW30 和 PW31 的證供和 [P62-PW29_001A] 的
I 位置可見,D12 當時是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方。D12 被制服的位置是在 I
德輔道西東行線近皇后街電車站旁馬路,見 [P62-PW29_001A]。
J J
K 1064.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 K
L 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 L
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
M M
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
N N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12 可能在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
O 再者,D12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D12 身處的德 O
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當
P P
時德輔道西完全被示威者堵塞,明顯東西行電車服務停頓。
Q Q
R 1065.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393(3)段的分析,若 D12 是從 R
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
S S
威者防線,那麼 D12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
T T
U U
V V
- 327 -
A A
B B
這行為亦足以反映 D12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
C 低,時間較短。 C
D D
1066. 從上文列出的 D12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E E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F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F
本席認為 D12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G G
H H
1067.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I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I
射多枚催淚煙彈,D12 在 [P62_PW29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J J
若說 D12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若 D12 只是旁
K K
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方和示威者劍拔弩張
L 的情況和氣氛,D12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在示威者前線的德 L
輔道西馬路上。
M M
N N
1068.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O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O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P P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Q Q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R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R
的答辯理由。
S S
T T
U U
V V
- 328 -
A A
B B
1069. 從 D12 的衣著裝備,如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背
C 囊、黃色安全帽、防毒面罩、白色手套、透明雨衣、黑色手袖、黑色 C
鴨咀帽和口罩,加上 D12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
D D
發生一暴動,本席可以作出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12 是暴動的參與
E E
者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12 在現場清楚知
F 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她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F
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29 制服。明顯直至 D12 被制服
G G
前,她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12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
H H
動,在被制服之前她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
I 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 I
J J
1070. 本席裁定 D12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K K
L D13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L
M M
1071. D13 案發時的衣著有:(1) 藍色短袖上衣 [P13-4];(2) 淺藍
N N
色長牛仔褲 [P13-5] 和 (3) 啡色鞋 [P13-6],D13 並且有一米色背囊。
O O
1072. D13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泥黃色安全帽 [P13-1];(2) 透
P P
明護目鏡 [P13-2];(3)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P13-3] 和 (4) 防毒面罩 [P13-
Q Q
7]。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
R 掩飾身份之用。 R
S S
1073. D13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破壞物件/攻擊性武器阻撓
T 警方之用的 7-11 長雨傘。 T
U U
V V
- 329 -
A A
B B
C 1074. D13 的個人八達通卡顯示在 18:00:16 於上環港鐵站出閘 C
的紀錄。
D D
E 1075.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3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E
F
影片可見,D13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 F
G G
1076. 防線 CL5a (19:16-19:22)- D13 在近東邊街(邦民財務)的
H 位置時,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以雙手搭著上文 “D6 的參與暴動證據 H
I
的考慮” 中提及的戴帶著白色眼罩示威者,與包括 D6 在內的其他示 I
威者一起後退。期間,在 D13 身旁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有
J J
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聲響的雨傘,亦有示威者齊聲說「1,2,1,2」一起
K 後退。 K
L L
1077. 當示威者防線停頓時,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 D13 從該
M M
應該手上接過一把張開的雨傘,將雨傘高舉。D13 身旁的一名示威者
N 替 D6 拿著的雨傘向外反。其間期間有示威者高舉向外反雨傘,有示 N
O 威者敲擊安全島的路燈、路牌等物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如鐵 O
柱的攻擊性武器。
P P
Q 1078.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6、D19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 Q
R
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 R
在 CL5a 防線出現。
S S
T T
U U
V V
- 330 -
A A
B B
1079. 防線 CL5b (19:29-19:32)- D13 在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的
C 位置時,D13 仍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期間, C
他身旁有示威者用白色強光向警方防線照射,有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
D D
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
E E
F 1080.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6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 F
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4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G G
CL5b 防線出現。
H H
I 1081. 防線 CL6a (19:35-19:38)- D13 在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的 I
位置時,D13 仍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搭著上
J J
文戴帶著白色眼罩示威者,並指向警方防線。期間,D13 的身旁有示
K K
威者以粗言穢語辱罵警方。一名在示威者前排的示威者指向警方防線
L 並煽動其他人向警方防線前進,D13 亦跟隨其他示威者向警方防線迫 L
近。
M M
N N
108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
O 前影片可見 D24 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6a 防線出現。 O
P P
1083. 防線 CL8 (19:46)- D13 在近高陞街(富泰)的位置時,D13
Q Q
仍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與包括 D6 在內的其
R 他示威者一起後退。 R
S S
T T
U U
V V
- 331 -
A A
B B
108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6、D7、D11 和 D24 身份辨
C 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6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 C
述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D D
E E
1085. 防線 CL9 (19:51-20:00)- D13 在近皇后街(福聯)的位置
F 時,仍站在示威者防線最前排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與包括 D6 及 F
D11 在內的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後退期間 D11 曾搭著 D13 的肩膊。
G G
在 D13 身旁有示威者拉著一架放有銀色大圓筒的手推車,把一條長
H H
鐵柱放在地上。
I I
1086. 在近皇后街(西城六十)的位置時,D13 仍站在示威者防
J J
線最前排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他在警方防線接近示威者防線時轉
K K
身跑。
L L
1087.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4、D16、D22 和
M M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電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
N N
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O O
1088.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制服 D13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P P
PW32 推進至過了修打蘭街後,他見到 D13 轉身跑向皇后街方向,
Q Q
PW32 跑上前追截 D13,在 D13 身後拉他的背囊,結果兩人失去平衡
R 一起跌在地上。PW32 隨即捉住 D13 背部將他制服。接著 PW33 到場 R
一同制服 D13。
S S
T T
U U
V V
- 332 -
A A
B B
1089. D13 指 PW3 追近 D13 時,在 D13 身後用警棍打 D13 的背
C 部,D13 為了逃避警棍的攻擊才上是加快腳步離開 PW32 跑向皇后街 C
方向,PW32 在上述情況下將 D13 摔跌於地上,因此 D13 才會趴在地
D D
上,頭向西環方向。PW32 不同意上述辯方指出的案情。
E E
F 1090. 本席信納 PW32 的證供所說,當他捉著 D13 的背囊時, F
因為 D13 不是向前,而是側身跌在地上,因此 D13 跌倒後頭會向西
G G
環方向,腳向金鐘方向。本席認為 PW32 上述證供簡單直接和合情合
H H
理。事實上,PW32 制服 D13 時是否有使用適當的武力根本與 D13 被
I 制服前是否有參與暴動的考慮無關宏旨。 I
J J
1091. 本席信納 PW33 的證供所說,當他拘捕 D13 後,D13 曾表
K K
示右肩痛及要求看醫生,而 PW33 亦見 D13 有一處紅了,其後 PW33
L 亦陪同 D13 往醫院接受治療。本席認為 PW33 上述證供根本不能支 L
持辯方所指 D13 曾被 PW32 以警棍毆打和摔倒地上。按 PW32 所說他
M M
制服 D13 的過程,同樣會對 D13 造成一些輕微的傷勢。
N N
O 1092. 本席以上文已經指出,本席認為 PW32 庭上證供和承認實 O
第 48 段的出入,考慮了 PW32 的解釋後,本席認為有關出入並不影
P P
響 PW32 整體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但就著案件的事實,本席必須以
Q Q
承認實第 48 段所記載為準。
R R
1093. PW32 於 [P62-PW32_001A] 以 紅色標記標示 D13 被制服
S S
的位置。證據顯示 D13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T T
U U
V V
- 333 -
A A
B B
1094. 本席考慮了有關 D13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C C
1095. 考慮到 D13 於防線 CL5a (19:16-19:22)、防線 CL5b (19:29-
D D
19:32)、防線 CL6a (19:35-19:38)、防線 CL8 (19:46)和防線 CL9 (19:51-
E E
20:00) 不同防線不同地點的行為,D13 於上述不同時段不同防線身處
F 示威者防線前排甚或最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警方防線 F
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警方要求
G G
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13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人,但 D13
H H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
I 和規模。 I
J J
1096. D13 於 CL5a、CL8 和 CL9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
K K
退,顯示他們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
L 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機而動。 L
M M
1097. 在 CL5a,示威者防線退後期間,D13 雙手搭着戴白色眼
N N
罩的示威者,與包括 D6 在內的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在 CL9,示威
O 者防線退後期間,D13 讓 D11 搭他的肩膊使示威者防線在後退時仍維 O
持陣形。
P P
Q Q
1098. D13 於於防線 CL6a 在紫薇街(馬會)附近位置時,與其
R 他示威者,仗人數上的優勢,向警方防線進逼,感脅人數遠小於示威 R
者的警方防線。當時一名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示威者指向警方防線
S S
煽動其他示威者向警方防線進逼,D13 跟隨其他示威者逼近警方防
T T
線。
U U
V V
- 334 -
A A
B B
C 1099. D13 於 CL5a 期間,站在在示威者前排,從戴眼罩的示威 C
者一把張開的雨傘,高舉向天。當示威者後退至近東邊街百利行時,
D D
D13 高舉的雨傘變成向外反。D13 於 CL5b 期間,D13 仍高舉向外反
E E
的雨傘。D13 於 CL6a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仍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
F 在 CL8,D13 於示威者防線前排,向警方防線舉起一把張開向外反的 F
雨傘。在 CL9,D13 分別於皇后街福聯和西城六十向警方防線舉起一
G G
把張開向外反的雨傘。D13 上述的行為表現出 D13 和其他示威者築起
H H
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者的身份和行動。D13 這行為
I 亦表示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方。 I
J J
1100. D13 於防線 CL5a、CL5b、CL6a、CL8 和 CL9 向警方防線
K K
舉起一把開向外反的雨傘顯示他準備以向外反的雨傘把警方施放的
L 催淚煙彈彈回,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 L
M M
1101. 上述 D13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一同後退
N N
至不同位置、向警方防線進逼和向警方防線舉起/張開向外反雨傘的
O 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 O
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P P
Q Q
1102. 證據清楚證明 D13 於防線 CL5a、防線 CL5b、防線 CL6a、
R 防線 CL8 和防線 CL9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13 被制服前, R
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13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
S S
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
T T
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肯定直
U U
V V
- 335 -
A A
B B
至 D13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32 制服於 [P62-PW32_001A] 紅色標
C 記的位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證據顯示 D13 是在示威者防線 C
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D D
E E
1103. 從上文列出的 D13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F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F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G G
H H
1104. 本席認為 D13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
I 一,但本案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13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I
J J
1105.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3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3 以主
K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K
L L
D14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M M
N 1106. 就著 D14 的衣著和裝備,本席考慮了負責制服 D14 的警 N
務人員 PW34 之證供。
O O
P P
1107. 本席認為 PW34 作供態度平實,他的供詞簡單直接,沒有
Q 誇張失實之處。本席信納 PW34 所說,案發當天晚上約 8 時,他自防 Q
線 CL8 推進期間,德輔道西匯豐銀行外制服 D14 時,D14 背著一個
R R
黑綠色背囊 [P14-12],左手單邊肩膊背著另外兩個背囊,即藍色背囊
S S
[P14-13] 和黑色背囊 [P14-14]。
T T
U U
V V
- 336 -
A A
B B
1108. 庭上控方向 PW34 播放 [P57] 米報的片段至 01:18:06 時,
C PW34 說畫面看不到 D14 左肩膊背著兩條背囊帶的情況,PW34 說他 C
在現場是看見這個情況但單從畫面卻分辨不到,他只看到一條背囊帶。
D D
本席認為 PW34 就著他觀看 [P57] 米報後的證供表現足見 PW34 就著
E E
他的現場所見所聞作證,對於一些他從畫面看不到的事情他如實承認
F 自己看不到;但對於一些他現場見到但從片段看不到的,PW34 會堅 F
持他的證供。
G G
H H
1109. 本席認為 PW34 是按照他對 D14 的裝備的獨立記憶指出
I D14 左肩膊背著兩個背囊,PW34 在主問於他觀看任何片段前已指出 I
D14 左肩膊背著兩個背囊這細節,而片段亦確見到 D14 左肩是有背囊
J J
帶。本席反覆觀看 [P57] 米報 01:18:04 至 01:18:12 的片段,本席最後
K K
同意控方陳詞第 357 段所說,畫面可見黑色背囊 [P14-14] 在 D14 身
L 旁,而 D14 左手臂上有背囊帶。[P57] 米報 01:18:04 至 01:18:12 的片 L
M
段因角度問題,不能清楚看到 D14 胸前物品和左手臂背著背囊的情 M
況,因此片段所見是不全面的。雖然畫面不能清楚看見 PW34 所述的
N N
兩條背囊帶,但片段對 PW34 的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並無影響。
O O
1110. 本席因此裁定 D14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
P P
14-6];(2) 黑色長褲 [P14-7] 和 (4) 黑色運動鞋 [P14-8],D14 並背著一
Q Q
黑綠色背囊[P14-12],左肩膊背著藍色背囊 [P14-13] 和黑色背囊 [P14-
R 14]。D14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頭盔 [P14-1];(2) 護目鏡 [P14-2]; R
S (3) 防毒面罩 [P14-3];(4) 頸罩 [P14-4];和 (5) 一對勞工手套 [P14-5]。 S
T T
U U
V V
- 337 -
A A
B B
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
C 身份之用。 C
D D
1111. D14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之用的一支行山杖[P14-
E E
11] 。
F F
1112. 在黑色背囊 [P14-14] 內發現有:—
G G
H (1) 3 支生理鹽水 [P14-9 及 10]; H
I
(2) 透明護目鏡 [P14-15]; I
(3) 太陽眼鏡 [P14-16];
J J
(4) 灰色口罩 [P14-17];
K (5) 伸縮雨傘 [P14-18]; K
L (6) 一束 90 條膠索帶 [P14-19]; L
(7) 便利雨衣 [P14-20];
M M
(8) 紗布 [P14-21];
N N
(9) 太陽眼鏡連盒 [P14-22];
O (10) 黑色鴨咀帽 [P14-23]; O
(11) 銀包 [P14-24];
P P
(12) 兩個口罩 [P14-25];
Q Q
(13) 6 張印有證明林嘉豪的卡 [P14-7];和
R (14) 5 張相片(D14 沒有在相中出現)[D14-8]。 R
S S
1113. 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就著 D14 被制服時管有的的 3 個
T T
背囊,當中黑綠色背囊 [P14-12] 明顯是 D14 自己的背囊,藍色背囊
U U
V V
- 338 -
A A
B B
[P14-13] 的物主不明,在黑色背囊[P14-14]內發現的物品顯示該開背
C 囊和內裏的物品都不是屬於 D14 的。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正常人不 C
會同時管有三個背囊,其中一個更加是屬於他人。黑色背囊 [P14-14]
D D
內發現的物品都是示威者常見攜帶的物品考慮到案發現場當時正有
E E
暴動發生,唯一合理的推論是 D14 左肩背著的黑色背囊 [P14-14] 和
F 黑色背囊 [P14-14] 都是 D14 為現場的其他示威者保管,D14 不想背 F
囊落入警方手中而暴露他們的身份,因此 D14 被制服前,在他打算離
G G
開現場時把屬於其他示威者的兩個背囊一併帶走。
H H
I 111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I
電影片可見,D14 在被制服前於防線 CL9 的行為有以下:
J J
K K
1115. 防線 CL39 (19:54-19:55)- 在接近皇后街(福聯)位置,D14
L 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手持一支行山杖,與包括 D7、D11 和 D13 在 L
內的示威者一起後退。在 D14 身旁有示威者拉著一架銀色大圓筒的
M M
手推車,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有示威者敲打物件製造聲響,亦
N N
有示威者高舉張開向外反的雨傘。
O O
1116.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3、D16、D22 和
P P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簡
Q Q
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R R
1117. 本席信納 PW34 就著他制服 D14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S S
PW34 在他距離示威者防線大約 20 米時看見 D14 正在馬路上側身向
T T
U U
V V
- 339 -
A A
B B
匯豐銀行方向跑。PW34 立即追截 D14 並以右手拉著 D14 背著的背
C 囊,著他不要走。接著 D14 停在行人路的位置。 C
D D
1118. PW34 於 [P62-PW34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他見到 D14
E E
側身跑時 D14 的位置。
F F
1119. 本席考慮了有關 D14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G G
H 1120. 考慮到 D14 於防線 CL9 (19:54-19:55) 在皇后街(福聯) H
I
位置的行為,D14 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 I
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
J J
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14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
K 人,但 D14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 K
L 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L
M M
1121. D14 於 CL9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
N 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 N
O 後退,伺機而動。 O
P P
1122. D14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時他手持一支行山
Q 杖顯示他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方,他手持行山杖是向警方 Q
R
展示武力,威脅警方。本席認為和平示威根本毋須使用行山杖。 R
S S
1123. 上述 D14 手持可用作攻擊性武器的行山杖在示威者防線
T 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一同後退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 T
U U
V V
- 340 -
A A
B B
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
C 至升級至衝突。 C
D D
1124. 明顯直至 D14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E E
證據顯示 D14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
F 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 F
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14 於防線 CL9 正在參與
G G
現場的暴動。本席肯定直至 D14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34 制服於
H H
[P62-PW34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證據
I 顯示 D14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I
J J
1125. 從上文列出的 D14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K K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L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L
本席認為 D14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
M M
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14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N N
O 1126.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4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4 以主 O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P P
Q Q
D15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R R
1127. D15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15-2];(2) 黑色
S S
長褲 [P15-3];(3) 黑色運動鞋 [P15-4];和 (4) 護目鏡 [P15-6],D15 並
T 有一黑色背囊及一護目鏡鏡袋 [P15-6]。 T
U U
V V
- 341 -
A A
B B
C 1128. D15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防毒面罩 [P15-1];(2) 一對手 C
套 [P15-8] 和(3) 一包五個醫用口罩 [P15-7]。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
D D
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E E
F
1129. D15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通訊之用的哨子 [P15-5]。 F
G G
1130. D15 案 發 時 並 管 有 一 雨 傘 , 其 個 人 八 達 通 卡 顯 示 在
H 15:11:58 於中環港鐵站 7-11 便利店交易的紀錄。 H
I I
1131. 本席信納 PW36 就著他制服 D15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J J
PW36 在他追截示威者期間,他到達皇后街後,回頭望向上環方向,
K 他看到見 D15,PW36 第一眼看見 D15 時,對方距離證人約 7 米,當 K
時 D15 正在被另一名警員制服中,他們的位置是在德輔道西匯豐銀
L L
行馬路上,D15 掙扎並成功逃脫,跑向 PW36 的方向。PW36 指令 D15
M M
停下,但 D15 沒有遵從,並從 PW36 的右邊跑過,右手手持一把雨
N 傘。 N
O O
1132. PW36 看見 D15 逃跑過程中,以他手上雨傘分別打了兩名
P P
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示威人士中的警員頭部一下。
Q Q
1133. PW36 遂追上前,因 D15 仍手持雨傘有所動作,PW36 以
R R
纖維警棍擊打 D15 右手兩下,再用雙手搭著 D15 肩膊著他不要再走。
S S
此時,D15 先是晃動他的肩膊,再以右手手肘打了 PW36 胸口一下。
T T
U U
V V
- 342 -
A A
B B
最後 PW36 將被告按在地上,著他不要再動。然後 PW36 等待其他同
C 僚支援。 C
D D
1134. PW36 於 [P62-PW36_001A] 以藍色標記標示他回頭見到
E E
D15 的位置,當時 D15 在紅色標記旁「1」字的位置。PW36 是在在紅
F 色標記旁「2」字的位置制服 D15。 F
G G
1135. PW36 作供時就著一些可能對辯方有利的證供,他毫不隱
H H
瞞,例如他於主問時提及,自 D15 掙脱正在制服他的警員,至到 PW36
I 用雙手搭著 D15 肩膊期間,D15 有兩次短暫時間離開他的視線,即當 I
D15 從 PW36 右邊跑過 PW36 未及回頭的那一瞬間,和於追截 D15 期
J J
間,有一至兩名警員在 PW36 面前跑過,阻礙了他的視線。PW36 亦
K K
清楚指出,他是在該一至兩名警員在他面前跑過後,才看見 D15 以手
L 上雨傘打兩名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示威人士中的警員頭部。從 PW36 L
上述證供可見,PW36 是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作證,他對於事件細節觀
M M
察入微。本席認為雖然 D15 有兩次短暫時間離開 PW36 的視線,但這
N N
對 PW36 辨認 D15 的證供之可信和可靠性並無任何影響。
O O
1136. 辯方指 D15 是在被 PW36 壓著時,他的手肘才與 PW36 胸
P P
口有所接觸,PW36 不同意。本席認為 PW36 絕對有能力分辨 D15 是
Q Q
否因為被壓著而導致手肘與 PW36 胸口有所接觸與 D15 以手肘襲擊
R PW36 胸口的分別。本席認為 PW36 在這方面的證供可信可靠。就著 R
D15 是否戴著 [P15-6] 護目鏡,辯方以護目鏡袋內有一塊深色鏡片質
S S
疑 PW36 的證供。本席接受 PW36 的解釋,他當時可看見 D15 的雙
T T
眼,從護目鏡飛脫的鏡片是透明的。本席認為 D15 配戴透明鏡片的護
U U
V V
- 343 -
A A
B B
目鏡與護目鏡袋內有一塊深色鏡片兩者並無任何衝突。在護目鏡袋內
C 有一塊深色鏡片對 PW36 的證供可信和可靠性並無絲毫影響。 C
D D
1137. 辯方批評 PW36 在現場制服 D15 後沒有要求/指示同僚嘗
E E
試尋回 D15 用以襲擊警員的雨傘;PW36 也沒有指示同僚製備從 D15
F 身上/背囊內檢取的物品的清單;PW36 也沒有嘗試尋回兩名被 D15 以 F
雨傘襲擊的警員。本席認為 PW36 目擊 D15 以雨傘襲擊兩名警員後,
G G
他制服 D15 過程中亦被 D15 襲擊,在上述的環境下,辯方批評 PW36
H H
沒有作出上述各種刑偵搜證工作是為批評而批評。
I I
1138. 本席認為辯方就著 PW36 於其書面口供對 D15 的背囊的
J J
形容的批評不成立。本席接受 PW36 庭上的解釋,他是因認為 D15 的
K K
背囊質地較薄和輕身,與例如用作露營的背囊相比,是屬於細小的,
L 因此他便在書面口供以“small backpack” 形容 D15 的背囊。至於 PW36 L
在書面口供說 D15 可能戴上保護性物品(“may have worn protection”)
,
M M
本席接受 PW36 庭上的解釋,他只是懷疑可能穿著一些保護性物料,
N N
但事實上 PW36 沒有檢查對方是否真的戴上保護性物品。本席認為
O PW36 的書面口供對 D15 衣著和裝備的表達,對其證供之可信和可靠 O
性並無任何影響。
P P
Q Q
1139. 就著辯方批評 PW36 於記事冊沒有記錄 D15 以雨傘襲擊
R 警員的人數,但在其書面口供卻記錄了 D15 以雨傘襲擊兩名警員。本 R
席接受 PW36 庭上的解釋,PW36 在記事冊事盡快記錄當晚發生的事
S S
情,但於他返回警署撰寫書面口供時,他便有時間回憶細節。本席認
T T
U U
V V
- 344 -
A A
B B
為記事冊和書面供詞的記敘並無出入,只是書面供詞較記事冊更為詳
C 細和準確。 C
D D
1140. 綜合 PW36、PW37 和 PW38 的證供而本席信納的是,約
E E
於晚上 7 時 55 分,當 PW36 推進至德輔道西東行線近皇后街街口時,
F 他如前述控制了 D15,其後 PW36 由 PW37 協助下把 D15 帶到電車站 F
坐下,由 PW37 搜查對方的身體和背囊看是否有違禁物品及非法武器,
G G
其後將 D15 交予刑偵人員 PW38 處理。
H H
I 1141. 從 PW36 的證供和 [P62-PW36_001A] 的位置可見,PW36 I
第一眼看見 D15 時對方的位置是在德輔道西星衢商業大廈和德輔大
J J
廈對出的馬路中間位置,最終 D15 被制服的位置是在德輔道西皇后
K K
街交界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
L L
1142. 就著 PW36 第一眼看見 D15 時對方的位置(即 [P62-
M M
PW36_001A] 紅色標記旁「1」字的位置)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
N N
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
O 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 O
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
P P
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15 可能在被 PW36
Q Q
第一眼看見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再者,D15 最終被制服的
R 地方固然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之前 D15 身處的德輔道西馬路 R
中心位置(即 [P62-PW36_001A] 的“X1”位置)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
S S
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T T
U U
V V
- 345 -
A A
B B
1143.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393(3)段的分析,若 D15 是從
C 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 C
威者防線,那麼 D15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
D D
[P62_PW36_002A] 紅色標記 “X1”的位置,這行為亦足以反映 D15 參
E E
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低,時間較短。
F F
1144. 從上文列出的 D15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G G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H H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I 本席認為 D15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I
J J
1145. 本 案 另 一 環 境 證 據 是 D15 的 個 人 八 達 通 卡 顯 示 在
K K
15:11:58 時在中環港鐵站一間 7-11 便利店交易的紀錄,顯示 D15 在
L 當天下午已經到達中區。 L
M M
1146.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N N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O 射多枚催淚煙彈,D15 在 [P62_PW36_002A] 紅色標記 “X1” 出現和在 O
“X2”的位置被制服,若說 D15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
P P
腳的,若 D15 只是旁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
Q Q
方和示威者劍拔弩張的情況和氣氛,D15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
R 在示威者前線的德輔道西馬路上。 R
S S
1147.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T T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U U
V V
- 346 -
A A
B B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C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C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D D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E E
的答辯理由。
F F
1148. 本席考慮了控方針對 D15 所提出的「逃匿證據」和雙方
G G
陳詞。從 D15 從警員的制服中掙扎逃脫,繼而不理會 PW36 要求他停
H H
下並從 PW36 身旁跑過,繼續逃跑過程中,以手上雨傘襲擊兩名警員
I 及於 PW36 上前製服他時,以手肘襲擊 PW36 的連串行為,本席認為 I
構成逃匿行為。從席前證據中,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15 之所以逃匿
J J
是因為他明白自己干犯了罪行。控方針對 D15 所提出的「逃匿證據」
K K
支持 D15 親身參與本案暴動的結論。案中並無證據顯示 D15 有可能
L 因為與犯罪無關的理由逃匿。 L
M M
1149. 從 D15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
N 運動鞋、黑色背囊、護目鏡和護目鏡鏡袋、防毒面罩、手套、黑色手 N
O
袖、雨傘、口罩和哨子,加上 D15 出現和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
O
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動和案中 D15 的「逃匿證據」,本席可以作出
P P
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15 是暴動的參與者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
Q 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15 在現場清楚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 Q
R 場,他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 R
直至被 PW36 制服。明顯直至 D15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
S S
一起。證據顯示 D15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
T T
U U
V V
- 347 -
A A
B B
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
C 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 C
D D
1150. 本席裁定 D15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E E
F
D16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F
G G
1151. D16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背心 [P16-1];(2) 黑色短袖
H 上衣[P16-2];(3) 黑色長牛仔褲 [P16-3] 和 (4) 黑色運動鞋 [P16-4];, H
I
D16 並有一黑色背囊 [P16-15],外有一黑色防水袋 [P16-16]。 I
J J
1152. D16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 [P16-5];(2) 深綠
K 色護目鏡 [P16-6];(3) 灰白色防毒面罩 [P16-7];(4) 綠色長袖風褸 [P16- K
8];(5) 黑色頸圍 [P16-9];及(6) 灰色手套 [P16-10],此外,D16 管有
L L
2 副透明護目鏡 [P16-11]、2 個口罩過濾器 [P16-12]、白色口罩 [P16-
M M
13] 和 2 個未開封外科口罩 [P16-17]。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
N 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N
O O
1153. D16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通訊之用的揚聲器。
P P
Q 1154. D16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阻撓警方/支援物品之用的白色 Q
透明噴壺 [P16-14](內有不具腐蝕性或有毒化學物品的無色液體)。
R R
S S
1155.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6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T 影片可見,D16 在被制服前於防線 CL9 有以下行為: T
U U
V V
- 348 -
A A
B B
1156. 防線 CL9 (19:54-19:59)- D16 在近皇后街(福聯)的位置
C 時,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並和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期間,D16 的 C
身旁有示威者敲打自製盾牌或雜物製造聲響。
D D
E E
1157. 於示威者防線停頓時,D16 走到防線最前排,舉起揚聲器,
F 然後轉身走進示威者防線。較後時間,D16 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與 F
包括簡健煌在內的其他示威者有交流。D16 其後再走進防線內。期間,
G G
D16 身旁有示威者搬卡板到馬路上。
H H
I 1158.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3、D14、D22 和 I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簡
J J
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K K
L 1159. 本席信納 PW39 就著他制服 D16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L
他距離示威者防線大約 20 米時見到 D16 手持揚聲器面向警方防線。
M M
D16 於警方接近他時便轉身向東跑。PW39 遂上前捉著 D16 把他按倒
N N
地上。
O O
1160. 本席信納 PW40 就著他協助制服 D16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
P P
他在修打蘭街起步跑時見到 D16 站在馬路上示威者群眾前排中間右
Q Q
手把揚聲器托在胸前粗言穢語辱罵警方,PW39 將被告按倒在地後,
R PW40 亦上前協助控制 D16。D16 被制服後有聽從警員指示把雙手放 R
到身後。PW40 上述證供和 PW39 的證供互相支持,二人的證供亦沒
S S
有任何不合倩理之處。
T T
U U
V V
- 349 -
A A
B B
1161. 就著 PW40 指 D16 在與 PW40 距離約 20 米時以揚聲器托
C 在胸前以粗言穢語辱罵警方的那句話,雖然影片確是拍攝/收錄不到 C
D16 這行為,但這不影響 PW40 在有關環節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影
D D
片絕對可能因現場環境的因素影響而拍攝/收錄不到。PW40 短距離追
E E
截示威者,他見到 D16 上述行為和聽到說話內容並非不合情理。
F F
1162. PW39 於 [P62-PW39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 D16 被制服
G G
的位置。
H H
I 1163. 本席考慮了有關 D16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I
J J
1164. 考慮到 D16 於防線 CL9 (19:54-19:59) 在皇后街(福聯)
K 位置的行為,D16 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 K
L 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 L
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16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
M M
人,但 D16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
N N
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O O
1165. D16 於 CL9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
P P
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
Q Q
後退,伺機而動。
R R
1166. 辯方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
S S
峙的示威者可能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
T T
U U
V V
- 350 -
A A
B B
開現場。本席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
C 想沒有證據支持的答辯理由。 C
D D
1167. D16 使用揚聲器辱罵警察的行為屬於擾亂秩序和侮辱性
E E
的行為。D16 手持揚聲器亦顯示他於有需要時會以揚聲器作為通訊工
F 具或指揮其他示威者。 F
G G
1168. 上述 D16 手持可用作通訊工具的揚聲器在示威者防線前
H H
排的位置、與示威者一同後退和使用揚聲器辱罵警方的行為是在暴動
I 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 I
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J J
K 1169. 明顯直至 D16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K
D16 管有可用作通訊工具或指揮其他示威者之用的揚聲器顯示 D16
L L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M M
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N (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16 於防線 CL9 正在參與現場 N
的暴動。明顯直至 D16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39 制服於 [P62-
O O
PW39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P P
Q 1170. 證據顯示 D16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Q
R R
1171. 從上文列出的 D16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S S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T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T
U U
V V
- 351 -
A A
B B
本席認為 D16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
C 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16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C
D D
1172.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6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6 以主
E E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F F
D18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G G
H 1173. D18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18-5];(2) 藍色 H
I
牛仔長褲 [P18-6];和(3) 黑色運動鞋 [P18-7],此外,D18 並管有一黑 I
色背囊。
J J
K 1174. D18 案 發 時 有 以 下 物 品 : (1) 防 毒 面 罩 [P57 K
[Now]_PW44_001a];(2) 一對黑色手袖內有保鮮紙 [P18-4],此外,D18
L L
管有 2 個口罩 [P18-2] 和頭盔帶 [P18-3]。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
M M
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N N
1175. D18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破壞物品之用的一把剪刀
O O
[P18-1]。
P P
Q 1176. 本席信納 PW43 就著他制服 D18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Q
PW43 在他距離示威者防線約 5 米時看見 D18 站在示威者防線中間位
R R
置。PW43 可以見到 D18 的整個背部,但不能確定 D18 是在示威者防
S S
線前/中/後排。PW43 追前扯著 D18 的背囊,將 D18 制服在地上。
T T
U U
V V
- 352 -
A A
B B
1177. PW43 於 [P62-PW43_001A] 以 紅色標記標示他制服 D18
C 的位置。 C
D D
1178. 從 D18 被 PW43 制服的位置和當 PW43 距離示威者防線
E E
約 5 米時便已可看見 D18 的整個背部,毋庸置疑,當時 D18 是身處
F 示威者當中的較前排位置,因此 PW43 才可看到 D18 的整個背部。證 F
據顯示 D18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G G
H H
1179. 綜合本席所信納 PW43 的證供,約於晚上 8 時,PW43 和
I STC 隊員按照指示向示威者開始採取拘捕行動。當時 PW43 沿德輔道 I
西東西行線路中間向近皇后街推進,PW43 身處警方防線第二排。
J J
K 1180. 推進過程中,雖然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仍然沒 K
L 有散去。PW43 按小隊指揮官指示繼續向前推進。於推進的最後一段 L
路程,即與示威者相距約 50 至 80 米距離時,PW43 感覺前面示威者
M M
向警方投擲雜物,他的頭盔亦被雜物擲中。
N N
O 1181. PW43 接著看見示威者向皇后街方向跑去,PW43 上前追 O
截,於距離 D18 約 5 米時,PW43 看見 D18 和其他示威者一起朝著皇
P P
后街方向跑去,當時 D18 身處示威群眾中間。PW43 遂上前扯著 D18
Q Q
的背囊,將他拉落地下制服。
R R
1182. PW43 接受盤問時承認他於書面證人口供就著 D18 的衣
S S
著,如長褲是藍色牛色褲或黑色長褲,裝備是否包括黑色風鏡和黃色
T 頭盔的紀錄並不準確,但本席認為上述錯誤並不影響 PW43 就著他制 T
U U
V V
- 353 -
A A
B B
服 D18 過程的證供可信和可靠性的考慮。承認事實交代了 D18 的裝
C 備 和 衣 著 的 檢 取 : 接 手 處 理 D18 的 PW44 的 證 供 和 [P57 C
[Now]_PW44_001A]亦顯示 D18 在現場 PW44 拘捕他時有戴俗稱「豬
D D
咀」的防毒面罩。本席認為 PW43 書面口供的錯誤不具重要性。
E E
F 1183. 從 PW43 的證供和 [P62-PW22_001A] 的位置可見,PW43 F
可以看到 D18 的整個背部且當 PW43 距離 D18 約 5 米時,D18 身處
G G
示威群眾中間,D18 當時必然是身處示威者群眾較前方。D18 被制服
H H
的 位 置 是 在 德 輔 道 西 東 行 線 近 德 輔 道 西 皇 后 街 交 界 , 見 [P62-
I PW43_001A]。 I
J J
1184.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並
K K
無任何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
L 期間突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 L
片段中所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兩旁的所有商
M M
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18 可能在
N N
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
O O
1185. PW43 第一眼看見 D18 時 D18 是在在馬路上,D18 被制
P P
服的地方也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平情而論,D18 身處的德輔道
Q Q
西東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R R
1186. 從 PW43 證 供 可 見 , D18 在 被 PW43 制 服 於 [P62-
S S
PW43_001A] 紅色標記位置前,PW18 正在向皇后街方向跑,這顯示
T T
D18 在被 PW43 在約 5 米距離被 PW43 第一眼見到前他很大機會並非
U U
V V
- 354 -
A A
B B
來自皇后街,但本席不能完全排除 D18 是在 PW43 第一眼看見他之
C 前不久才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後再轉身向皇后街跑的可能性。當時 C
警方防線固然加速向東推進,原在德輔道西東西行車線馬路聚集的示
D D
威者亦轉身向東跑,在這情況下,一些剛從皇后街轉入德輔道西的人
E E
士轉身跑向皇后街道的可能性的確存在。案中沒有證據指出 D18 出
F 現於現場有多久時間。 F
G G
1187. 本席考慮了倘若 D18 是從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
H H
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者防線,那 D18 會否在 PW43
I 第一眼看見他時他正在和其他示威者一起朝著皇后街方向跑去?如 I
前述,當時警方防線正加速向東推進驅散在德輔道西東西行線集結的
J J
示威者,示威者亦開始轉身向東跑,在這環境下,如 D18 是剛進入德
K K
輔道西馬路,D18 跟隨其他示威者跑向皇后街並非不可能。
L L
1188. 從上文列出的 D18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M M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N N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O 本席認為 D18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O
P P
1189.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Q Q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R 射多枚催淚煙彈,D18 在 [P62_PW43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R
該處是暴動現場。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
S S
推進前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
T T
犯了刑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
U U
V V
- 355 -
A A
B B
C 1190. 就著 D18 是否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以 D18 一身的 C
衣著和裝備,絕對不像只是旁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但
D D
本席不能排除 D18 是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皇后街交界附近的位置,
E E
亦不肯定 D18 被 PW43 第一眼看見之前 D18 是於何時到達現場。
F F
1191. 從 D18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運動鞋、黑
G G
色背囊、防毒面罩、內有保鮮紙的黑色手袖、口罩、頭盔帶和剪刀,
H H
加上 D18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動,本
I 席從上述環境證據所能得出的結論是 D18 極有可能是暴動的參與者 I
而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但本席不能完全肯定 D18 在現場清
J J
楚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甚或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現場。
K K
本席不能肯定他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
L 方對峙,直至被 PW43 制服。本席不能肯定 D18 親身參與了本案的暴 L
動。
M M
N 1192. 因證據亦未能令本席肯定 D18 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暴動 N
甚或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現場,本席亦不能以終審法院於
O O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所說的「延伸的共同犯罪
P P
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考慮 D18 的刑責,或裁定
Q D18 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Q
R R
S S
T T
U U
V V
- 356 -
A A
B B
D19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C C
1193. D19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19-8];(2) 黑色
D D
短褲 [P19-9];和 (3) 外有鞋套的黑色運動鞋 [P19-10];D19 並有一黑
E E
色環保袋 [P19-1] 和黑色背囊。
F F
1194. D19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 [P19-2];(2) 防毒
G G
面罩 [P19-3];(3) 深色護目鏡;(4) 黑色頸圍 [P42_PW49_006A];(5)
H H
一對白色手袖;及 (6) 一隻深色手套,此外,D19 管有 9 卷保鮮紙 [P19-
I 5]。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 I
掩飾身份之用。
J J
K 1195. D19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攻擊性武器之用的紫色伸 K
L 縮雨傘 [P19-7] 和一包 117 條白色膠索帶(已開封)[P19-4]。 L
M M
1196. D19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阻撓警方/支援物品之用的可摺
N 疊水桶 [P19-6] 和樽裝水。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357 -
A A
B B
C 1197.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9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C
電影片可見,D19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
D D
E 1198. 防線 CL3a (19:05-19:06)- 當時警方與示威者隔著正街對 E
F
峙。期間,D19 在正街與干諾道西交界拿著一樽水望著一名示威者淋 F
熄地上的催淚煙彈。他接著沿正街行到德輔道西,期間他身邊有包括
G G
D5 在內的示威者拿著桶裝蒸餾水行向德輔道西。示威者防線有人手
H H
持攻擊性武器。
I I
1199.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
J J
影片可見 D5 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a 防線出現。
K K
1200. 防線 CL5a (19:15-19:17)- 於接近東邊街電車站 15E 位置,
L L
在示威者防線後退期間,D19 站在示威者前排後位置,手上仍拿著一
M M
樽水,間會望著後退的示威者。D19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將開向外反的
N 雨傘,有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 N
O O
1201. 示威者防線停頓時,D19 身旁的一名示威者用水為另一名
P P
示威者沖洗眼睛,D19 拿著一樽水在他們身旁,D19 並曾扭開水樽樽
Q 蓋。當時 D19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將開向外反的雨傘,有示威者敲擊物 Q
R
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 R
S S
T T
U U
V V
- 358 -
A A
B B
120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6、D13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
C 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 C
在 CL5a 防線出現。
D D
E E
1203. 本席信納 PW49 就著他制服 D19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F PW49 推進至匯豐銀行對出位置時,PW49 見到 D19 坐在地上,PW49 F
遂即上前控制 D19。
G G
H H
1204. PW49 於地圖 [P62_PW49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他制服
I D19 的位置。 I
J J
1205. 本席考慮了有關 D19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K K
1206. 考 慮 到 D19 於 防 線 CL3a (19:05-19:06) 和 防 線 CL5a
L L
(19:15-19:17) 不同防線不同地點的行為,D19 於上述不同時段不同防
M M
線身處示威者防線,於防線 CL5a 更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D19 與其
N 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 N
O 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19 雖只 O
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人,但 D19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
P P
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Q Q
R
1207. D19 於 CL5a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 R
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
S S
後退,伺機而動。
T T
U U
V V
- 359 -
A A
B B
1208. D19 於 CL3a 正街與干諾道西交界位置,拿著一樽水,望
C 著一名示威者淋熄催淚煙彈,從畫面所見 D19 和該名示威者的距離 C
及 D19 上述行為可見,D19 是拿著樽裝水準備協助該名示威者淋熄催
D D
淚煙彈,削弱催淚煙彈驅散示威群眾的效能。
E E
F 1209. D19 於 CL5a 時,當 D19 身旁一名示威者用水替另一名示 F
威者沖洗眼睛時,D19 拿著一樽水在旁顯然是照料該名眼睛被沖洗的
G G
示威者,且有扭開水樽蓋的動作。上述 D19 照料/支援其他示威者的
H H
行為,對現場示威者提供了助力。
I I
1210. 明顯直至 D19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J J
證據顯示 D19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
K K
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
L 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肯定 D19 於防線 CL3a 和 CL5a 正在 L
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19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43 制服於
M M
[P62-PW43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N N
O 1211. 從上文列出的 D19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O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P P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Q Q
本席認為 D19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
R 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19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R
S S
1212.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9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9 以主
T T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U U
V V
- 360 -
A A
B B
C D20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C
D D
1213. 就著 D20 被制服時是否管有膠索帶 [P20-13] 和六角匙
E [P20-14] 這課題,本席考慮了與這課題有關的證據,即:— E
F F
(i) 偵緝警員 11133 的證人供詞 [P72];
G G
H (ii) PW50 和 PW51 在這課題的證供; H
I I
(iii) [P41] NTS-16 M064 00007 00:54:43-00:06:35 的片
J J
段;
K K
(iv) 截圖 [P41_PW50_004A]、[P57 [Now]_PW46_002A]
L L
及 [P57 [Now]_PW50_001A] 和相關片段。
M M
N
1214. 本席給予呈堂為證據的 [P72] 全面的證據比重。本席信納 N
偵緝警員 11133 在 7 月 29 日 0 時 51 至 0 時 55 分於瑪麗醫院急症室
O O
從 D20 的背囊內發現及檢取包括膠索帶 [P20-13] 和六角匙 [P20-13]
P 在內的物品(供詞第 22 段)。本席亦信納偵緝警員 11133 在同日凌 P
Q 晨 5 時 37 分與 D20 見值日官,報告案情及展示證物,過程中 D20 並 Q
無任何要求或提投訴。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倘若有警員在拘捕現場
R R
錯誤把 [P20-13] 和 [P20-14] 放入 D20 的背囊,那 D20 應該向值日官
S S
指出問題,要求糾正有關錯誤。
T T
U U
V V
- 361 -
A A
B B
1215. PW50 和 PW51 在現場均有負責處理 D20 和搜查她的背
C 囊,接觸她的物品。 C
D D
1216. 本席信納 PW51 證供所說,他記得 D20 背囊內有索帶、
E E
眼藥水及口罩。PW51 沒有移動該些物品,他讓它們留於原處後。PW51
F 也沒有將任何不是在 D20 的背囊或腰包發現的物件,放進 D20 的背 F
囊內。雖然 PW51 沒有在他的記事冊內記錄曾搜查 D20 的背囊及從
G G
背囊找到膠索帶,但他在 7 月 28 日當晚只負責一次搜身的工作,因
H H
此他不應會記錯當晚他從 D20 的背囊搜出膠索帶一事。PW51 上述證
I 供並無任何有悖常理之處。本席相信 PW1 是一可信可靠的證人。 I
J J
1217. D20 在盤問 PW50 時向證人播放了 [P41] NTS-16 M064
K K
00007 00:54:43-00:06:35 的片段。就著 D20 提出的問題:PW50 有否
L 將地上的物品重新放入 D20 的背囊內?PW50 承認當時現場的情況混 L
亂,但 PW50 清楚供述如她並沒有從 D20 的背囊把東西拿出來放在
M M
地上,那她一定不會把東西放回背囊內;相反倘若她有從 D20 的背囊
N N
把東西拿出來,那她一定會把東西放回背囊內。雖然 PW50 同意從片
O 段所見,她有將地下一些物品放在 D20 的背囊內,但不能確定背囊內 O
的東西是否由她自己從背囊拿出來的。本席認為,上述 PW50 的證供
P P
根本不支持 PW50 將膠索帶 [P20-13] 和六角匙 [P20-14] 放入 D20 的
Q Q
背囊內這說法。
R R
1218. 再者,PW50 在覆問時,於她再觀看片段後,確認當 D20
S S
從行人旁站起來後,PW50 只拾起了兩件物品,嘗試放進 D20 的背囊
T T
內。該兩件物品是:(1) 一個頭盔;和 (2) 一個裝著物件的黑色袋,該
U U
V V
- 362 -
A A
B B
黑色袋有東西突出的。本席認為 PW50 上述在下覆問的證供和本席從
C 片段所見相符,片段中見到,當 D20 仍是蹲坐著時,她身旁只有該兩 C
件物品,不見有爭議的膠索帶 [P20-13] 和六角匙 [P20-14]。
D D
E E
1219. 本席信納 PW50 所說,她不能把 (1) 的頭盔放進 D20 的背
F 囊內,她不肯定是把頭盔扣在 D20 的手上面或背囊上。本席認為 PW50 F
上述證供合情合理。
G G
H H
1220. D20 於結案陳詞指從 [P41] NTS-16 M064 00007 的 05:43
I 至 06:36 和從片段擷取的截圖可見 PW50 從地上至少撿起了 3 件物品 I
放進 D20 的背包,批評 PW50 在覆問下確認她只把 2 件物品放入 D20
J J
的背包的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平情而論,一方面 D20 在盤問 PW50
K K
時沒有向 PW50 盤問/指出她在地上拾起多少件物品,或把多少件物
L 品放進 D20 的背包另一方面「把 2 件物品放入 D20 的背包」是 PW50 L
覆問下確認的證供。如 D20 對 PW50 在覆問在地上拾起多少件物品,
M M
或把多少件物品放進 D20 的背包有爭議,那公平的做法應是申請重
N N
開盤問,向 PW50 指出 [P41] NTS-16 M064 00007 的 05:43 至 06:36 相
O 關的內容給證人否定辯方的說法/解釋/甚或修正「把 2 件物品放入 D20 O
的背包」的證供的機會。PW50 既未就「她從地上至少撿起了 3 件物
P P
品放進 D20 的背包」這說法接受盤問及就辯方的攻擊批評沒有解釋
Q Q
的機會,那 D20 對 PW50 的批評「一時一樣,證供含糊其詞,連物件
R 是否她自己取出都不能確認」便欠缺說服力和對證人不公平。 R
S S
1221. 就著兩件物品中的 (2) 黑色袋,本席細看分别由 PW46 和
T T
PW50 擷 取 的 截 圖 [P57 [Now]_PW46_002A] 及 [P57
U U
V V
- 363 -
A A
B B
[Now]_PW50_001A]和相關片段後,本席認為黑色袋應為掛在 D20 身
C 體右邊一個装著眼藥水的黑色袋。 C
D D
1222. 本席認為整體證據完全排除 PW50 誤將原本不在背囊內
E E
而在地上的膠索帶 [P20-13] 和六角匙 [P20-14] 放入 D20 的背囊內的
F 可能。 F
G G
1223. D20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20-10];(2) 黑
H H
色長褲 [P20-11];(3) 黑色運動鞋 [P20-12]。
I I
1224. D20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頭盔 [P20-1];(2) 透明護
J J
目鏡 [P20-2];(3) 防毒面罩 [P41_PW45_001A];(4) 一對黑色手袖 [P20-
K 3];及(5) 一對黑灰色手套 [P20-4],此外,D20 管有 4 個口罩 [P20-5] K
L 和一個呼吸器包裝袋 [P20-6]。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 L
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M M
N 1225. D20 於結案陳詞,引述了 D14 盤問 PW54 時向證人指出 N
O 前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於 2019 年 11 月 27 日立法局會議中,發表警方 O
於不同場合使用的催淚彈數字。本席同意控方陳詞,辯方盤問時問的
P P
問題本身並非證據,PW54 對有關問題的回應是他不能代表部門答覆
Q Q
且他亦沒有 6 月 12 日所使用的槍械數目的紀錄。PW54 沒有同意或
R 確認辯方向他指出的數據。再者,對於 PW54 而言,前保安局局長李 R
家超於 2019 年 11 月 27 日立法局會議中發表的數據必然屬傳聞證供,
S S
縱使 PW54 同意或確認辯方向他指出的數據,情況也會是一樣。D20
T T
U U
V V
- 364 -
A A
B B
不能以屬傳聞證供的資料為陳詞基礎。本席於考慮案中所有被告的案
C 情時,亦不會考慮該些屬傳聞證供的資料。 C
D D
1226. D20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攻擊性武器之用的六角匙 [P20-
E E
14]。
F F
1227. D20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破壞物件之用的一包分別
G G
有一束 100 白色膠索帶及一束 97 條白色膠索帶 [P20-13]。
H H
I
1228. D20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支援物品之用的 12 支 Kams 生 I
理鹽水 [P20-7]、1 支 Lens Plus 生理鹽水 [P20-8]、一個急救包(內有
J J
4 支 B Braun 生理鹽水 [P20-9]、10 包消毒藥水、一支傷口殺菌液、一
K 支噴霧隱形膠布、多塊膠布、一樽薄荷膏和一張退熱貼)。 K
L L
1229. 本席信納 PW45 就著他制服 D20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M M
PW45 在接近皇后街時,PW45 阻止一些示威者把一名被 STC 控制的
N 人士拉走。其後 PW45 回頭見到 D20 在他的後方躺在地上。PW45 遂 N
O 上前控制 D20。PW45 見到 D21 躺在距離 D20 大約 1 至 2 米外的地 O
上。
P P
Q 1230. PW45 於地圖 [P62_PW45_001A] 以 紅色標記標示 D20 躺 Q
R
在地上的位置。 R
S S
1231. 綜合本席所信納 PW45 的證供,約於晚上 8 時,PW45 與
T 同僚沿德輔道西向近皇后街推進,於接近皇后街時,PW45 看見 STC T
U U
V V
- 365 -
A A
B B
人員正嘗試制服一名人士,現場有其他示威者嘗試拉走被控制的該名
C 人士,PW45 遂上前以盾牌及警棍阻擋那些示威者,接著 PW45 回頭 C
望,看見有另一名示威者躺在地下,他上前控制對方,被 PW45 控制
D D
的即是 D20,當時 D20 只穿著一隻鞋,她對 PW 45 表示她甩了一隻
E E
鞋,PW45 的同僚現場不遠之處替 D20 尋回尋回她另一隻鞋。證據顯
F 示,D20 是在他被 PW45 制服地點附近甩掉她的鞋。 F
G G
1232. 並無證據顯示 D20 當現場有任何行為或奔跑的動作。D20
H H
被發現躺在地下的位置是已過了皇后街街口的德輔道西西行線電車
I 路上。並無證據顯示 D20 至於何時開始出現於現場。本席亦不清楚 I
D20 是因什麼原因躺臥於地上,因 PW45 看見 D20 時她已經躺臥在路
J J
上,本席亦不知道 D20 躺臥地上有多久時間。本席因些無法確定 D20
K K
躺臥於地上之前她是否身處示威群眾中的前/中/後排位置。
L L
1233.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並
M M
無任何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
N N
期間突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
O 片段中所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兩旁的所有商 O
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20 可能在
P P
被制服前不久才從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的商舖/
Q Q
大廈離開。
R R
1234. PW45 第一眼看見 D20 時 D20 是在在馬路上,D20 被制
S S
服的地方也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平情而論,D20 身處的德輔道
T T
西西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U U
V V
- 366 -
A A
B B
C 1235. 從 PW45 證 供 可 見 , D20 在 被 PW45 制 服 於 [P62- C
PW45_001A] 紅色標記位置前,PW20 躺在該位置路上。當然 D20 在
D D
被 PW45 見到躺臥在路上之前她有機會並非來自皇后街而是與前線
E E
示威者後退至 [P62-PW45_001A] 紅色標記位置時才因某些原因倒下
F 躺臥在馬路上。但本席不能完全排除 D20 是在 PW45 第一眼看見她 F
之前不久才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後再到達 [P62-PW45_001A] 紅色
G G
標記位置後因某些原因倒下的可能性。當時警方防線固然加速向東推
H H
進,原本在德輔道西東西行車線馬路聚集的示威者亦轉身向東跑,在
I 這情況下,一些剛從皇后街轉入德輔道西的人士向德輔道西向東方向 I
移動的可能性的確存在。案中沒有證據指出 D20 出現於現場有多久
J J
時間。
K K
L 1236. 本席考慮了倘若 D20 是從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 L
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者防線,那 D20 會否在加入
M M
德輔道西示威者行列後向東面移動?如前述,當時警方防線正加速向
N N
東推進驅散在德輔道西東西行線集結的示威者,示威者亦開始轉身向
O 東跑,在這環境下,身處德輔道西馬路的 D20 跟隨其他示威者跑向皇 O
后街並非不可能,重要的是,本席不知道 D20 是否一直逗留於的德輔
P P
道西直至她被制服或她倒下前不久時間才剛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
Q Q
R 1237. 從上文列出的 D20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R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S S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T T
本席認為 D20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U U
V V
- 367 -
A A
B B
C 1238.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C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D D
射多枚催淚煙彈,D20 在 [P62_PW45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E E
該處是暴動現場。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
F 推進前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 F
犯了刑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
G G
辯方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
H H
可能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
I 席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 I
支持的答辯理由。
J J
K K
1239. 就著 D20 是否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以 D20 一身的
L 衣著和裝備,絕對不像只是旁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但 L
本席不能排除 D20 是於她被制服前不久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後退
M M
至她被制服的位置,亦不肯定 D20 被 PW45 第一眼看見之前 D20 是
N N
於何時到達現場。
O O
1240. 從 D20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
P P
運動鞋、黑色頭盔、防毒面罩、護目鏡、黑色和灰色手袖、4 個口罩、
Q Q
呼吸器包裝袋、六角匙、膠索帶、生理鹽水、消毒藥水、傷口殺菌液、
R 噴霧隱形膠布、膠布、薄荷膏、和退熱貼,加上 D20 被制服時的位置 R
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動,本席從上述環境證據所能得出
S S
的結論是 D20 極有可能是暴動的參與者而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
T T
民。但本席不能完全肯定 D20 在現場清楚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
U U
V V
- 368 -
A A
B B
甚或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現場。本席不能肯定她亦清楚知悉
C 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45 制服。 C
本席不能肯定 D20 親身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D D
E 1241. 因證據亦未能令本席肯定 D20 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 E
甚或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現場,本席亦不能以終審法院於
F F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所說的「延伸的共同犯罪
G G
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考慮 D20 的刑責,或裁定
H D20 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H
I I
D21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J J
K 1242. D21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21-3];(2) 黑色 K
長牛仔褲 [P21-4];和 (3) 黑色運動鞋 [P21-5];D21 並有一黑色背囊。
L L
D21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頭盔 [P21-1];(2) 透明護目鏡 [P57
M M
[Now]_PW46_002A];(3) 防毒面罩 [P57 [Now]_PW46_002A];及 (4)
N 一對黑色手袖 [P21-2],此外,D21 管有 2 對灰色手套 [P21-6]、4 個白 N
色口罩 [P21-7] 和口罩包裝袋 [P21-10]。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
O O
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P P
Q 1243. D21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阻撓警方/攻擊性武器之用的黑 Q
色伸縮雨傘 [P21-9]。
R R
S S
1244. D21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支援物品之用的一支生理鹽水
T [P21-8]。 T
U U
V V
- 369 -
A A
B B
1245. D21 的個人八達通卡顯示在 17:04:06 於中環港鐵站出閘
C 的紀錄。 C
D D
1246. 本席信納 PW46 就著他制服 D21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E E
PW46 到達接近皇后街時,PW46 見到示威者向後方走,PW49 回頭望
F 見到 D21 躺在地上。PW46 遂以右膝控制 D21 的背部。 F
G G
1247. PW46 於地圖 [P62_PW46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他發現
H H
D21 躺在地上的位置。
I I
1248. D21 於結案陳詞第 32 及 39 段指 D21 僅在警方於 CL9 快
J J
速推進前到達現場,而正因她只是剛剛到達現場,她逗留的時間非常
K 短。D21 剛到達現場便被無辜捲入警方作快速推進的混亂情況,所以 K
L 她必然會走動並嘗試尋找離開的路線。作為市民的 D21 把警員會在 L
驅散及拘捕行動中用身體壓低被制服人士的情況看在眼內,正因如
M M
此,D21 亦有可能產生對警察的恐懼,甚至在警察接近時,而不知所
N N
措及選擇逃離警察。本席不會在沒有證據基礎下為 D21 憑空猜想辯
O 護理由,更不會接受 D21 大律師經結案陳詞提出一些未見於審訊的 O
證據。D21 辯方大律師是已有多年經驗的大律師,他於本案以陳詞方
P P
式向法庭提供大量證據,視法庭一直沿用的法則不顧。明顯以 D21 大
Q Q
律師的經驗,他必然知道上述陳詞如在庭上道出,必然為法庭制止,
R 但在書面陳詞提出,法庭雖然不會把陳詞內容作證據考慮,但法庭卻 R
無法制止他本來不應該作出的陳詞。上述表現使本席既驚訝且失望。
S S
T T
U U
V V
- 370 -
A A
B B
1249. 綜合本席所信納 PW46 的證供,約於晚上 8 時,PW46 與
C 同僚沿德輔道西向推進至接近皇后時,PW46 身處德輔道西西行線馬 C
路。當快接近皇后街時,PW46 見到有示威者以雨傘遮擋,接著向後
D D
面跑。PW46 擰轉身看見一名戴口罩和戴黑色單車頭盔,穿黑色衣服
E E
的人士躺在地上。PW46 遂將該名人士制服。並不爭議被 PW46 制服
F 的人是 D21。 F
G G
1250. 並無證據顯示 D21 當現場有任何行為或奔跑的動作。並
H H
無證據顯示 D21 曾與在場的示威者於某地點一起停留或和他們一起
I 移動。D21 被發現躺在地下的位置是已過了皇后街街口的德輔道西東 I
行線電車路上。並無證據顯示 D21 至於何時開始出現於現場。本席亦
J J
不清楚 D21 是因什麼原因躺臥於地上,因 PW46 看見 D21 時她已經
K K
躺臥在路上,本席亦不知道 D21 躺臥地上有多久時間。本席因些無法
L 確定 D21 躺臥於地上之前她是否身處示威群眾中的前/中/後排位置。 L
M M
1251.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並
N N
無任何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
O 期間突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 O
片段中所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兩旁的所有商
P P
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21 可能在
Q Q
被制服前不久才從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的商舖/
R 大廈離開。 R
S S
T T
U U
V V
- 371 -
A A
B B
1252. PW46 第一眼看見 D21 時 D21 是在在馬路上,D21 被制
C 服的地方也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平情而論,D21 身處的德輔道 C
西東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D D
E E
1253. 從 PW46 證 供 可 見 , D21 在 被 PW46 制 服 於 [P62-
F PW46_001A] 紅色標記位置前,PW21 躺在該位置路上。當然 D21 在 F
被 PW46 見到躺臥在路上之前她有機會並非來自皇后街而是與前線
G G
示威者後退至 [P62-PW46_001A] 紅色標記位置才因某些原因倒下。
H H
但本席不能完全排除 D21 是在 PW46 第一眼看見她之前不久才從皇
I 后街進入德輔道西後再到達 [P62-PW46_001A] 紅色標記位置後因某 I
些原因倒下的可能性。當時警方防線固然加速向東推進,原在德輔道
J J
西東西行車線馬路聚集的示威者亦轉身向東跑,在這情況下,一些剛
K K
從皇后街轉入德輔道西的人士向德輔道西向東方向移動的可能性的
L 確存在。案中沒有證據指出 D21 出現於現場有多久時間。 L
M M
1254. 本席考慮了倘若 D21 是從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
N N
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者防線,那 D21 會否在加入
O 德輔道西示威者行列後向東面移動?如前述,當時警方防線正加速向 O
東推進驅散在德輔道西東西行線集結的示威者,示威者亦開始轉身向
P P
東跑,在這環境下,身處德輔道西馬路的 D21 跟隨其他示威者跑向皇
Q Q
后街並非不可能,重要的是,本席不知道 D21 是否一直逗留於的德輔
R 道西直至她被制服或她倒下前不久時間才剛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 R
S S
1255. 從上文列出的 D21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T T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U U
V V
- 372 -
A A
B B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C 本席認為 D21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C
D D
1256.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E E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F 射多枚催淚煙彈,D20 在 [P62_PW45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F
該處是暴動現場。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
G G
推進前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
H H
犯了刑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
I 辯方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 I
可能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
J J
席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
K K
支持的答辯理由。
L L
1257. 就著 D21 是否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以 D21 一身的
M M
衣著和裝備,絕對不像只是旁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但
N N
本席不能排除 D21 是於她被制服前不久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後退
O 至她被制服的位置,亦不肯定 D21 被 PW46 第一眼看見之前 D26 是 O
於何時到達現場。
P P
Q Q
1258. 從 D21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運動鞋、黑
R 色頭盔、防毒面罩、護目鏡、黑色手袖、口罩、手套、伸縮雨傘和生 R
理鹽水,加上 D21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
S S
暴動,再者,D21 的個人八達通卡顯示她於當日下午 5 時左右在中環
T T
港鐵站出閘,本席從上述環境證據所能得出的結論是 D21 極有可能
U U
V V
- 373 -
A A
B B
是暴動的參與者而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但本席不能完全肯
C 定 D21 在現場清楚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甚或知悉她身處現場是 C
一非法集結現場。本席不能肯定她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D D
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46 制服。本席不能肯定 D21 親身
E E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F F
1259. 因證據亦未能令本席肯定 D21 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
G G
甚或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現場,本席亦不能以終審法院於
H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所說的「延伸的共同犯罪 H
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考慮 D21 的刑責,或裁定
I I
D21 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J J
K D22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K
L L
1260. D22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長袖上衣 [P22-1];(2) 黑色
M M
長褲 [P22-2] 和 (3) 黑色運動鞋 [P22-3],D22 並有一黑色背囊 [P22-4]。
N D22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白色頭盔;(2) 灰黃色防毒面罩 [P22-7]; N
(3) 灰色頸圍 [P22-8];(4) 泳鏡 [P22-10];(5) 一對黑色手套 [P22-11];
O O
(6) 一對黑色手袖 [P22-12];和 (7) 一對黃色護脛 [P22-13],此外,D22
P P
管有一對護掌 [P22-15]、黑色口罩 [P22-16] 和黑色鴨咀帽 [P22-17]。
Q 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 Q
身份之用。
R R
S S
1261. D22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攻擊性武器之用的行山杖 [P22-
T 9]。 T
U U
V V
- 374 -
A A
B B
1262. D22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支援物品之用的一支「普利膚」
C 生理鹽水 [P22-5] 和另一支生理鹽水 [P22-6] 及一張律師咭片 [P22- C
14]。
D D
E E
1263.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2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F 影片可見,D22 在被制服前於防線 CL9 有以下行為: F
G G
1264. 防線 CL9 (19:49-20:00)- D22 在近修打蘭街 的位置時,她
H H
用手撘著前面手持交通圓筒的示威者背部,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
I 期間,一名示威者捧着塞滿磚頭的抽屜行經 D22 身旁。 I
J J
1265. 於近皇后街(魚翅城)的位置時,D22 用手撘著前面示威
K 者背部,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於近皇后街(褔聯)的位置時,D22 K
L 手持行山杖,與包括在她身旁的 D1 在內的示威者一起後退。示威者 L
防線停頓後,D22 站在防線最前排。
M M
N 1266.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3、D14、D16 和 N
O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簡 O
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P P
Q 1267. 就著被制服的過程和地點,本席考慮了 PW54 的證供和影 Q
R
片 [P57] RTHK 05:14:12-05:14:38 和相關截圖。 R
S S
T T
U U
V V
- 375 -
A A
B B
1268. PW54 供述當他在近皇后街電車站 17E,與 D22 距離約 1
C 至 2 米時,PW54 看見她在馬路上,身處示威群眾前排位置,D22 拉 C
着一名示威者而該名示威者當時正被其他警員截停及制服中。
D D
E E
1269. 本席信納 PW54 是於 [P62_PW54_001A 紅色標記所標示
F 位置制服 D22。從影片 [P57] RTHK 和 PW54 的證供,本席肯定上文 F
D22 拉着的示威者是 D12。
G G
H H
1270. 辯方爭議 D22 有否如 PW54 所說拉 D12,辯方嘗試從影
I 片 [P57] RTHK 指出當時 D22 被她身後的 STC 一拉,導致她向前跌 I
在地上,如 [P57 [RTHK]_PW54_D22_001A] 所見。
J J
K 1271. 本席從截圖的擷取時間和畫面可見,當時事件發生的時序 K
L 和經過為:— L
M M
(i) 於播放器時間顯示 05:14:14.556 的圖 (1) 中(即 [P57
N [RTHK]_PW54_001A]),戴灰色頭巾的 D22 拉著正 N
O 在被其他 STC 人員繼續的 D12(截圖中中間偏右, O
頭帶黃色安全帽),綠色箭咀指著在 D22 和 D12 之
P P
間的白色東西是兩人連着的手;
Q Q
R
(ii) 於播放器時間顯示 05:14:14.984 的圖 (2) 中,D22 先 R
向前跌向 D12 方向;
S S
T T
U U
V V
- 376 -
A A
B B
(iii) 於播放器時間顯示 05:14:15.523 的圖 (3) 中,D22 跌
C 坐在地上; C
D D
(iv) 於播放器時間顯示 05:14:15.857 的圖 (4) 中,D22 再
E E
向 D12 伸出右手,這是 D22 第二次向 D12 做出伸
F 手的動作; F
G G
(v) 於 播 放 器 時 間 分 別 顯 示 05:14:18.710 和
H H
05:14:21.290 的圖 (5)([P57 [RTHK]_PW54_004A])
I 和 (6) 中,D22 起身但隨即被 PW54 推倒及制服在 I
地上。
J J
K 1272. 本席從影片未見辯方所指 D22 被她身後的 STC 一拉,導 K
L 致她向前跌在地上這情況。本席同意控方陳詞第 377(4)段的分析,若 L
D22 被 STC 向後拉,不管力度如何,她應向後跌而不是先跌向 D12
M M
方向再跌坐地上。本席同意控方陳詞,畫面所顯示的,是 D22 當時拉
N N
着 D12 的手,當 D12 被 STC 制服在地時,拉著 D12 的手的 D22 亦隨
O 之被拉向前朝 D12 方向跌坐地上。 O
P P
1273. 本席認為即使圖 (2) 顯示 D22 被她身後的 STC 拉跌,但
Q Q
在圖 (2) 之前 D22 已在圖 (1) 伸手 D12 捉着的手。D22 在圖 (4) 又再
R 伸手向 D12,當時已沒有 D22 被拉向後的問題。本席認為 D22 不能 R
以她被身後 STC 拉跌解釋她捉着 D12 的手這行為,而且 D22 捉着
S S
D12 的手也不可能是因她跌倒時為保持平衡而捉着當時正在被 STC
T T
制服的 D12 的手。
U U
V V
- 377 -
A A
B B
C 1274. D22 兩次伸手向 D12 這事實支持 PW54 所說他見到的是 C
D22 捉着 D12 的手。
D D
E 1275. 從證據中,本席肯定影片中 D22 是為了協助正被 STC 制 E
F
服中的 D12 而主動捉着對方的手。 F
G G
1276. 本席信納 PW54 就著他控制 D22 的過程和地點的證供可
H 信可靠。 H
I I
1277. 本席考慮了有關 D22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J J
K 1278. 考慮到 D22 於防線 CL9 (19:49-20:00)不同地點的行為, K
D22 於 CL9 不同時段身處示威者防線,在近皇后街(福聯)示威者防
L L
線停頓時,她更站在防線最前排。D22 在 CL9 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
M M
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
N 他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22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 N
的一人,但 D22 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
O O
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P P
Q 1279. D22 於 CL9 近修打蘭街、近皇后街(魚翅城)和近皇后街 Q
(福聯) 出現於畫面時,她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
R R
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
S S
後退,伺機而動。
T T
U U
V V
- 378 -
A A
B B
1280. D22 於 CL9 近修打蘭街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時,她手
C 搭前面手持交通圓筒的示威者的背部。D22 於近皇后街(魚翅城)與 C
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時,她手搭前面示威者的背部。上述 D22 在後退
D D
時手搭前面示威者的背部的行為使示威者防線在後退時仍維持陣形。
E E
F 1281. D22 於 CL9 近皇后街(福聯)出現於畫面時,手持行山杖 F
與包括 D1 在內的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防線停頓後,D22 站在在示
G G
威者前排,D22 上述的行為除了表現出 D22 和其他示威者無意應警方
H H
要求散去外,亦表 D22 示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方。
I I
1282. 上述 D22 手持行山杖與示威者一同後退、示威者防線停
J J
頓時站在防線前排的位置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
K K
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
L 突。 L
M M
1283. 明顯直至 D22 被制服前,她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N N
證據顯示 D22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她曾與其他人
O 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 O
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22 於防線 CL9 不同位置
P P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22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54 制
Q Q
服於 [P62-PW54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前,她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R 證據顯示 D22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R
S S
1284. 本席同意控方對上文 D22 嘗試從警員手上營救被制服中
T T
的 D12 這行為的演繹。控方公平指出 D22 上述行為本身不構成參與
U U
V V
- 379 -
A A
B B
暴動的行為,但 D22 嘗試營救 D12 這行為清楚顯示她與暴動現場的
C 示威者同氣連枝,互相照應,她絕非在錯誤時間身處錯誤地點現場的 C
無辜旁觀者。毫無疑問 D22 與在現場參與暴動的人士有著共同參與
D D
其中的意圖。
E E
F 1285. 從上文列出的 D22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F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G G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H H
本席認為 D22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
I 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22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I
J J
1286. 從 [P28(D22)(6)] 可見,D22 案發當日手臂印有「香港加
K K
油」雙體字紋身,PW43 和 PW44 的證供及影片 [P57] NOW 04:18:18
L 至 04:18:20 可見案發當天現場有示威者使用「香港加油」這口號,D22 L
的「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和她的衣著裝備,清楚顯示案發時她絕對
M M
不是恰巧路過示威現場。
N N
O 1287. 本席並沒以 D22 的「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作證據推論 O
他是否有參與本案的暴動、D22 是否知悉現場有暴動發生、D22 與其
P P
他參與暴動人士是否有一共同目的和 D22 和同樣有「香港加油」雙體
Q Q
字紋身的 D5 是否互相認識等問題。
R R
1288.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22 在她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22 以主
S S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T T
U U
V V
- 380 -
A A
B B
D23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C C
1289. D23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23-1];(2) 黑色
D D
長褲 [P23-2];和 (3) 黑色鞋 [P23-3],D23 並有一黑色背囊。
E E
F
1290. D23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頭盔[P23-4];(2) 黑色護 F
目鏡 [P23-5A];(3) 防毒面罩 [P23-6];及 (4) 一對灰色手袖 [P23-8],
G G
此外,D23 管有另一副黑色護目鏡 [P23-5B]、灰色口罩 [P23-7] 和一
H H
對手套 [P23-9]。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
I 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I
J J
1291. D23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破壞物品之用的剪刀 [P23-
K 11] 和一卷透明膠紙 [P23-11]。 K
L L
1292. 本席檢視了黑色護目鏡 [P23-5A],有別於一護目鏡,[P23-
M M
5A] 的兩邊鏡片和眼鏡臂之間的罅隙被透明膠紙封著,本席同意控方
N 陳詞,在護目鏡貼上膠紙是確保更能確保阻隔催淚煙接觸面部皮膚的 N
O 措施。 O
P P
1293. 本席檢視了 [P23-11] 膠紙末端收口的狀況,本席所見末
Q 端收口是貼實膠紙卷身,但末端收口並不平整,有別於從未被使用的 Q
R
膠紙卷應見的平整末端收口。 R
S S
T T
U U
V V
- 381 -
A A
B B
1294. 本席認為在現場參與制服和處理 D23 的 PW56 和 PW57
C 的證供可信可靠。兩位證人均是以簡單直接,小心謹慎的態度作證, C
他們的證據沒有任何有悖常理的問題。
D D
E E
1295. 本席信納 PW56 就著他制服 D23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F PW56 推進至接近皇后街時,PW56 見到 D23 轉身向東面跑,PW56 追 F
截 D23,在德輔道西 31 號 對出的馬路用手捉著 D23 的背囊,把她制
G G
服於地上。其後,PW56 與數名女同僚把 D23 帶到行人路。
H H
I 1296. D23 於結案陳詞第 15 段指 D23 當晚路過她被捕的地點時 I
與 PW56 偶遇而被扯跌在地上,她是在不知就裏的情況下被捕。本席
J J
不會在沒有證據基礎下為 D23 憑空猜想辯護理由,更不會接受 D23
K K
大律師經結案陳詞提出一些完全未見於審訊的證據。
L L
1297. 就著 D23 被制服後的精神狀態,本席信納 PW56 所說,
M M
他留意不到 D23 當時的精神狀態,PW56 的證供顯示他以小心謹慎的
N N
態度作證,對一些他沒有留意的事情不會胡亂猜測。
O O
1298. 本席認為,不但案中並無任何證據,支持辯方所說 D23 被
P P
捕後神情迷惘,好像不懂回答 PW56 的問題。相反,PW57 的證供指
Q Q
出,他於現場警誡 D23 後,D23 表示「冇嘢講」,當 PW57 進一步問
R 她為何會在現場出現和在背囊搜出的一些物品後問她為何攜帶該些 R
物品,D23 均回答「我唔會答」。本席認為 D23 對 PW57 問題的答案,
S S
清楚顯示她明白自己的權利,和針對 PW57 的提問內容回應,沒有半
T T
點表現神情迷惘/不懂對應警員提問的問題。
U U
V V
- 382 -
A A
B B
C 1299. PW56 於地圖 [P62_PW56_001A] 以 紅色標記標示 D23 被 C
他制服的位置。
D D
E 1300. 證據顯示 D23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E
F F
1301. PW56 供述而本席接受的是,約於晚上 8 時,PW56 身處
G G
最後一條防線,即高陞街的 CL9。PW56 收到指令想前掃蕩和拘捕在
H 前方非法堵塞道路和非法集結的人士。當時警方防線與前面堵塞道路 H
I
的人士距離大約 60 米。警方防線慢慢向前推進,當推進至與對方距 I
離約 50 米時,前面堵塞道路的人是仍然面向警方。當警方防線向前
J J
推進至與對方距離約 30 米時,警方的 STC 隊員全速向前跑。前方的
K 人群見到警方全速向前跑,他們便開始轉身逃走。 K
L L
1302. 當 PW56 追截期間,他留意到那些堵塞道路的人群裏當中
M M
一人戴著兩邊有粉紅色過濾器的口罩(即俗稱「豬嘴」),PW56 因
N 對方口罩顏色有些特別,因此留意對方。PW56 看見該名人士轉身人 N
O 向東面跑,PW56 跟着追截對方,於追到德輔道西 31 號對出的馬路 O
時,PW56 用手捉著對方的背囊,將對方拉低制服。期間,PW56 聽到
P P
對方「吖」了一聲,意會出對方可能是女性。非法集結罪拘捕對方好
Q Q
並隨即要求女性警員協助處理該被捕人士。案中不爭議 PW56 制服的
R 是 D23。 R
S S
1303. 從 PW56 上述證供和 [P62-PW56_001A] 的位置可見,D23
T 當時是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方或較前方。D23 被制服的位置是在皇后街 T
U U
V V
- 383 -
A A
B B
電車站和西區中心之間的對出西行線馬路,見 [P62-PW56_001A],
C PW56 證供中以「德輔道西 31 號出現嘅馬路」形容他制服 D23 的位 C
置並不準確,因為德輔道西 31 號外的德輔道西距離 [P62-PW56_001A]
D D
紅色標記的位置有約大半個電車站長度的距離,按 [P62-PW56_001A]
E E
紅色標記的位置,較準確的說法應是 D23 是在皇后街電車站和西區
F 中心之間的對出西行線馬路被 PW56 制服(西區中心所在位置是德輔 F
道西 40 至 50 號)。
G G
H H
1304.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
I 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 I
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
J J
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
K K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23 可能在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
L 再者,D23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D23 身處的德 L
M
輔道西西行線電車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M
N N
1305.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 393(3)段的分析,若 D23 是從示
O 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 O
者防線,那麼 D23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
P P
這行為亦足以反映 D23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
Q Q
低,時間較短。
R R
1306. 從上文列出的 D23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S S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T T
U U
V V
- 384 -
A A
B B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C 本席認為 D23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C
D D
1307.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E E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F 射多枚催淚煙彈,D23 在 [P62_PW56_002A]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F
若說 D23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若 D23 只是旁
G G
觀的市民或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方和示威者劍拔弩
H H
張的情況和氣氛,D23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在示威者前線的
I 德輔道西馬路上。從 PW56 的證供可見,D23 在轉身向東跑之前,她 I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堵塞德輔道西的馬路。
J J
K K
1308.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L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L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M M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N N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O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O
的答辯理由。
P P
Q 1309. 從 D23 的衣著裝備,如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 Q
鞋、黑色背囊、手套、口罩、頭盔、護目鏡、防毒面罩、手袖、剪刀
R R
和透明膠紙,加上 D23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
S S
生一暴動,本席可以作出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23 是暴動的參與者
T 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23 在現場清楚知悉 T
U U
V V
- 385 -
A A
B B
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她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
C 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21 制服。明顯直至 D23 被制服前, C
她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23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
D D
在被制服之前她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
E E
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
F F
1310. 本席裁定 D23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G G
H D24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H
I I
1311. D24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24-18];(2) 黑
J J
色長褲 [P24-19],內有米色短褲 [D24-21];和 (3) 黑色運動鞋 [P24-20],
K D24 並有一黑色背囊 [P24-7]。 K
L L
1312. D24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 [P24-1];(2) 黑色
M M
護目鏡 [P24-2];(3) 防毒面罩 [P24-3];(4) 一對黑色手袖 [P24-5];(5)
N 右手戴一隻黑色手套 [P24-6];(6) 左手戴一隻比較骯髒的灰色燒焊手 N
O 套 [P24-8];和 (9) 圍在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 [P24-12],此外,D24 管 O
有另一隻比較新的燒焊手套 [P24-8]、黑色鴨咀帽 [P24-9]、一對黑色
P P
護肘 [P24-13] 和一對黑色護膝 [P24-14]。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
Q Q
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R R
1313. D24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阻撓警方/破壞物品/攻擊
S S
性武器之用的長雨傘、藍色伸縮雨傘、一束 107 條白色膠索帶 [P24-
T T
U U
V V
- 386 -
A A
B B
10] 和兩個從米色短褲 [D24-21] 搜出分別貼有「催淚」和「胡椒」字
C 樣內含透明液體的膠樽 [P24-16 及 P24-17]。 C
D D
131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E E
影片可見,D24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
F F
1315. 防線 CL3b (19:10-19:11) - D24 在接近正街(永大參燕莊)
G G
時,他站在示威者防線近前排與警方防線對峙。期間,D24 身旁邊有
H H
示威者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的雨傘,有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聲響,亦
I 有示威者手持如鐵柱的攻擊性武器。 I
J J
1316.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 和 D6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
K 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3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b 防線 K
L 出現。 L
M M
1317. 防線 CL5a (19:16-19:21) - D24 在近東邊街(邦民財務)
N 時,他站在示威者防線近前排位置。他曾手撘前面示威者的肩膊。示 N
O 威者防線停頓時,D24 身旁邊有示威者手持如鐵柱的攻擊性武器,示 O
威者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的雨傘,亦有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聲響。
P P
Q 1318.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6、D13 和 D19 身份辨認證據 Q
R
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 R
在 CL5a 防線出現。
S S
T T
U U
V V
- 387 -
A A
B B
1319. 防線 CL5b (19:26) - D24 在東邊街電車站 84W 時,她站在
C 示威者防線近前排。期間,D24 身旁邊有示威者高舉張開的雨傘,有 C
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
D D
E E
1320.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6 和 D13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
F 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4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F
CL5b 防線出現。
G G
H H
1321. 防線 CL6a (19:36-19:38) - D24 在近紫薇街(馬會)的位置
I 時,他仍站在示威者防線近前排。期間,D24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張開 I
的雨傘,有示威者呼口號,有示威者用白色強光照射警方防線,一名
J J
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示威者指向警方防線,煽動其他示威者向警方
K K
防線進逼。
L L
132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3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
M M
前影片可見 D13 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6a 防線出現。
N N
O 1323. 防線 CL8 (19:46) - D24 在近高陞街(富泰)時,他仍站在 O
示威者防線近前排。D24 手持兩個膠樽,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期
P P
間,D24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張開的雨傘,有示威者將警方射向示威者
Q Q
的催淚煙彈擲回或踢回警方防線。
R R
132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6、D7、D11 和 D13 身份辨
S S
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6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
T 述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T
U U
V V
- 388 -
A A
B B
C 1325. 防線 CL9 (19:51-20:01) - D24 在接近皇后街(魚翅城)的 C
位置時,他仍站在示威者防線近前排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
D D
E 1326. 當 D24 在接近皇后街(福聯)的位置時,D24 高舉一把初 E
F
時張開,後向外反的雨傘。期間,D24 身旁的 D16 舉起揚聲器,然後 F
走進示威者防線。有示威者高舉張開外反的雨傘,有示威者手持攻擊
G G
性武器,亦有示威者把卡板搬到馬路上。
H H
I
1327. D24 在近皇后街(西城六十)時,他仍站在示威者防線近 I
前排高舉一把張開外反的雨傘,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
J J
K 1328.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3、D14、D16 和 K
D22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簡
L L
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M M
N 1329.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制服 D24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N
PW58 在接近皇后街的位置追截示威者期間,他看見一名 STC 人員和
O O
D24 正在糾纏,他上前協助制服 D24。及後 PW58 將 D24 帶到電車站
P P
石壆位置坐下。
Q Q
1330. PW58 於地圖 [P62_PW58_001A] 紅色標記標示 D24 被制
R R
服的位置。
S S
T 1331. 本席考慮了有關 D24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T
U U
V V
- 389 -
A A
B B
1332. 考慮到 D24 於防線 CL3b (19:10-19:11)、防線 CL5a (19:16-
C 19:21)、防線 CL5b (19:26)、防線 CL6a (19:36-19:38)、防線 CL8 (19:46) C
和防線 CL9 (19:51-20:01) 不同防線不同地點的行為,D24 於上述不同
D D
時段不同防線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近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
E E
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
F 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24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 F
一人,但 D24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
G G
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H H
I 1333. 本席從 D24 於 CL8 和 CL9 不同防線出現和片段的時間可 I
作出唯一且毋庸置疑的推論,D24 與其他示威者對警方的行動並無散
J J
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
K K
伺機而動。
L L
1334. D24 於 CL5a 近東邊街(邦民財務)站在示威者防前排,
M M
曾經手搭前面示威者的肩膊。上述 D24 在後退時手搭前面示威者肩
N N
膊的行為明顯是為了保持示威者防線的陣形。
O O
1335. D24 於 CL9 出現於皇后街(福聯)附近位置時站在示威
P P
者近前排,高舉一把張開的雨傘,該把張開的雨傘後來變成向外反。
Q Q
在接近皇后街(西城六十)附近位置時,D24 仍站在示威者近前排,
R 高舉一把張開向外反的雨傘。從 D24 上述行為可見,D24 是準備向外 R
的雨傘反把警方發射的催淚煙彈回,削弱催淚煙彈驅散示威群眾的效
S S
能。再者,D24 被制服時左手戴著一隻較骯髒的燒焊手套 [P24-8],相
T T
U U
V V
- 390 -
A A
B B
對於在背囊 [P24-7] 內的另一隻比較新的燒焊手套 [P24-8],明顯地,
C D24 在暴動現場曾經使用他左手戴著的燒焊手套。 C
D D
1336. 上述 D24 站在示威者陣營前線、與示威者一同後退、維
E E
持示威者防線的陣形和高舉張開向外反的雨傘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
F 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 F
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G G
H 1337. 證據清楚證明 D24 於防線 CL3b、CL5a、CL5b、CL6a、 H
CL8 和 CL9 不同位置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24 被制服前,
I I
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24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
J J
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
K 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肯定直 K
至 D24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58 制服於 [P62-PW58_001A] 紅色標
L L
記的位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證據顯示 D24 是在示威者防線
M M
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N N
1338. 從上文列出的 D24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O O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P P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Q 本席認為 D24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 Q
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24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R R
S S
1339.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24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24 以主
T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T
U U
V V
- 391 -
A A
B B
控罪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訴 D15)
C C
1340. 控罪二的關鍵考慮是 PW36 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本席已
D D
於上文已分析了 PW36 證供之可信及可靠性,不贅。
E E
F
1341. 本席裁定 PW36 就著他制服 D15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可信 F
可靠。上文就著 D15 於被 PW36 制服過程的事實裁定同樣適用於控
G G
罪二。
H H
I
1342. 本席裁定,當 PW36 在他追截示威者期間,他到達皇后街 I
後,回頭望向上環方向,他看到見 D15,PW36 第一眼看見 D15 時,
J J
對方距離證人約 7 米,當時 D15 正在被另一名警員制服中,他們的位
K 置是在德輔道西匯豐銀行馬路上,D15 掙扎並成功逃脫,跑向 PW36 K
L 的方向。PW36 指令 D15 停下,但 D15 沒有遵從,並從 PW36 的右邊 L
跑過,右手手持一把雨傘。
M M
N 1343. PW36 看見 D15 逃跑過程中,以他手上雨傘分別打了兩名 N
O 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示威人士中的警員頭部一下。 O
P P
1344. PW36 遂追上前,因 D15 仍手持雨傘有所動作,PW36 以
Q 纖維警棍擊打 D15 右手兩下,再用雙手搭著 D15 肩膊著他不要再走。 Q
R
此時,D15 先是晃動他的肩膊,再以右手手肘打了 PW36 胸口一下。 R
最後 PW36 將被告按在地上,著他不要再動。然後 PW36 等待其他同
S S
僚支援。
T T
U U
V V
- 392 -
A A
B B
1345. PW36 於 [P62-PW36_001A] 以藍色標記標示他回頭見到
C D15 的位置,當時 D15 在紅色標記旁「1」字的位置。PW36 是在在紅 C
色標記旁「2」字的位置制服 D15。
D D
E E
1346. 本席從證據中肯定 D15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PW36。
F F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訴 D4)
G G
H 1347. 本席先處理「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中的「無牌管 H
I
有」是辯方所說的罪行元素,或控方所說的「例外情況」。 I
J J
1348. 控方正確指出終審法院於 Uniglobe Telecom (Far East) Ltd
K v HKSAR (1999) 2 HKCFAR 214 一案審視了《電訊條例》第 8 條的立 K
法目的,指出容讓無線電波發出的頻譜是一項有限的資源所以嚴格控
L L
制該頻譜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判案書第 226I-227D)。
M M
N 1349. 從本席同意控方的觀察,在《電訊條例》第 III 部之下有 N
完備及嚴謹的發牌制度。
O O
P P
1350. 《電訊條例》第 8(1)(b)條的相關條文字眼是「除根據與按
Q 照總督會同行政局批給的牌照或以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行 Q
事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管有任何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從
R R
上文「除根據…外」和「任何人不得…管有任何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
S S
器具」的條文字眼清楚可見第 8(1)(b)條的立法目的是不准許任何人管
T 有任何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除非有關人士已獲得適當的牌照。 T
U U
V V
- 393 -
A A
B B
C 1351. 本席考慮了第 8 條的立法原意、在《電訊條例》第 III 部 C
提供了一完備及嚴謹的發牌制度和第 8(1)(b)條的相關條文字眼,本席
D D
同意控方於回應陳詞第 108 段的觀察「局方對於管有無線電通訊之用
E E
的器具的事情上有著非常嚴謹的監管及控制,發牌甚至可能直接由行
F 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處理。由此可見,獲發給無線電通訊器具的牌照 F
本身並不是一件普通尋常的事情,而一名人士只是在特殊的情況下
G G
(例如經審批及符合特定牌照條件)才可以管有相關器具。控方進一步
H H
陳詞指,自然地,若然執法機構發現一名人士管有相關器具,該人士
I 理應證明他為何有權這樣做。」第 8(1)(b)條的情況可與《危險藥物條 I
例》第 4、6 和 8 條類比,於危險藥物的販運、危險藥物的製造和管
J J
有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的案件,控方都毋需證
K K
明第 4、6 和 8 條條文中出現「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
L 署長根據本條例如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的例外情況不存 L
M
在。 M
N N
1352.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4A 條的內容是:—
O O
「第 94A 條否定的聲言
P P
(1) 任何指稱犯某罪行的公訴書、控告、申訴或告發,無
Q 須否定對定立該罪行的法律的實施的任何例外規定或豁免 Q
或限制。
R R
(2) 為免生疑問,特此宣佈在刑事法律程序中-
S (a) 控方無須藉證據否定本款適用的任何事宜;及 S
(b) 謀求利用上述事宜的人有責任舉證證明上述
T T
事宜。
U U
V V
- 394 -
A A
B (3) 本條適用於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的刑事法律程序。 B
C (4) 第(2) 款適用的事宜指任何特許、許可證、證明書、 C
授權、許可合法或合理的權力依據、目的、因由或辯解、例
D
外、豁免、限制或或其他相類事宜。」(強調後加) D
E 1353. 明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4A 條適用於《危險藥物條 E
例》第 4、6 和 8 條,也同樣適用於《電訊條例》第 8(1)(b)條。
F F
G G
1354. 雖然《電訊條例》第 8 條同時監管沒有牌照及違反牌照條
H 件的控罪,但絕不能說控方在違反牌照條件的案件需要列明違反牌照 H
的詳情,那麼控方在沒有牌照案件亦需要證明被告人沒有牌照。畢竟
I I
沒有牌照及違反牌照條件兩種截然不同的控罪,不可混為一談。法庭
J J
必須考慮席前的罪行是 Tong Yiu-wah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24
K 案中的「罪行」
(an offence)
,抑或是「有例外情況的罪行」
(an offence K
L
creating an exception),不能以違反牌照條件罪行的定性囫圇吞棗套 L
用於沒有牌照罪行。
M M
N 1355. 於整體考慮《電訊條例》第 8 條條文字眼和立法原意後, N
本席詮釋第 8(1)(b)條「沒有牌照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是一
O O
帶有例外情況的控罪(an offence creating an exception)。第 8(1)(b)條
P P
罪行既定性為帶有例外情況的控罪(an offence creating an exception)
,
Q 不論以普通法下 R v Edwards [1975] 1 QB 27 對「例外情況」的處理方 Q
R
式或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4A 對「否定的聲言」的處理,控方 R
對「沒有根據與按照總督會同行政局批給的牌照及以管理局批給或設
S S
立的適當牌照行事」並無舉證責任,毋須證明有關事宜。
T T
U U
V V
- 395 -
A A
B B
1356. 就著 [P4-7] 的檢取,基於上文本席對 PW11 證供的分析,
C 就著控罪三標的物一手提式對講機 [P4-7] 的檢取,本席信納 PW11 的 C
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E
1357. 當天晚上約 8 時 PW11 在皇后街德輔道西 PW11 拘捕 D4
F 後,把 D4 帶到德輔道西皇后街的一建築物外的行人路搜查,在 D4 腰 F
發現及檢取一些物品,當中包括一手提式對講機 [P4-7]。PW11 當晚
G G
10 時 30 分把 D4 帶到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同日晚上 10 時 40 分
H H
帶 D4 會見值日官 PW13 報告案情和展示包括 [P4-7] 在內的證物。當
I 時 D4 沒有向 PW13 作出任何投訴。 I
J J
1358. 席前證據清楚證明 D4 在案發時管有 [P4-7]。
K K
L 1359. 就著 [P4-7] 是否一部無線電收發器,本席考慮了通訊辦 L
署任電訊督察 PW61 的證供。PW61 於電訊行業有超過 22 年工作經
M M
驗,他是以檢驗無線電收發器具的專家證人身份作證。辯方對 PW61
N N
的專家身份並無爭議。
O O
1360. 本席給予李玉娥女士撰寫的書面供詞 [P76] 全面的證據
P P
比重,根據通訊辦條例執行科檢察及發牌分組的資料,2019 年 7 月
Q Q
28 日,通訊辦沒有向 D4 或就著 [P4-7] 發出任何無線電牌照。
R R
1361. PW61 的證供指出,而本席信納的是,他在檢驗手提式對
S S
講 機 時 , 需 要 使 用 一 部 名 為 Radiocommunication Service Monitor
T (“RSM”)的儀器。就著有關的 RSM 的準確度,本席考慮了一份由 T
U U
V V
- 396 -
A A
B B
余順港先生撰寫的書面供詞和附件的校正證書 [P77],本席給予 [P77]
C 全面的證據比重。事實上,辯方並不爭議 RSM 的準確度。本席信納 C
PW61 所說,使用 RSM 檢驗 [P4-7] 及接收器的方式一貫使用 RSM 作
D D
檢驗的方式。
E E
F 1362. 本席信納 PW61 檢驗 [P4-7] 後,撰寫了一份測試報告 [P75 F
及 P75A],PW61 的結論是 [P4-7] 運作正常,是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G G
H H
1363. PW61 指出 [P4-7] 在開機後,顯示正在頻道 11 操作。當
I PW61 把 RSM 一條電訊電纜連接到 [P4-7] 的天線輸出埠,並由 [P4- I
7] 發射出訊號後,RSM 顯示頻率為 455.0250 MHz,功率為 3.57 W。
J J
PW61 指出因為 RSM 能夠顯示 [P4-7] 發射出的頻率和功率,所以
K K
PW61 認為其發射器運作正常。
L L
1364. 本席信納 PW61 所說,當他從 RSM 以一個特定靈敏度
M M
(sensitivity)輸出一個頻率後,[P4-7] 發出一個耳朵可以聽到的「嘟」
N N
聲。PW61 指出因為 [P4-7] 能夠發出該聲響,所以 PW61 認為其接收
O 器亦都作正常。 O
P P
1365. 本席信納 PW61 所說,他以同樣方式測試其它 15 個頻道,
Q Q
相關數據紀錄在他的報告內。
R R
1366. 本席信納 PW61 就著他檢驗 [P4-7] 的結論,即 [P4-7] 是
S S
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T T
U U
V V
- 397 -
A A
B B
1367. 本席認為 [P4-7] 在測試時沒有電而需要 PW61 以一器材
C 為它供電對 PW61 檢驗 [P4-7] 的結論並無影響,PW61 指出就著 [P4- C
7] 的型號、牌子機身序號的對講機而言,他不能說對講機內的頻率會
D D
否因為無電而重新設定。本席認為並無任何證據基礎指 [P4-7] 的頻率
E E
會因為 [P4-7] 沒有電而重新設定。
F F
1368. 雖然 PW61 同意對講機用家可以自訂頻道頻率,但本案並
G G
無任何證據顯示管有 [P4-7] 的 D4 曾經自定頻率,當然也沒有任何證
H H
據顯示如 D4 曾經自定頻率,那些他自定的頻率與測試結果不同。本
I 席認為辯方對 PW61 一系列的盤問未能絲毫削弱 PW61 檢驗 [P4-7] 的 I
結論的可靠性。本席給予 PW31 的專家證供全面的證據比重。
J J
K K
1369. 辯方指因 [P4-7] 可以在 400 至 470 兆赫範圍內接收及發
L 射無線電,所以 [P4-7] 屬於一部被豁免的 409 兆赫對講機。 L
M M
1370. 控方指辯方對一部器具在什麼情況會在《電訊 (電訊器具)
N N
(豁免領版) 令》下獲得豁免領牌的理解錯誤。
O O
1371. 本席考慮了雙方的陳詞。
P P
Q 1372. 《電訊 (電訊器具) (豁免領牌) 令》第 5(1)(b)(ii)條相關條 Q
R
文指出:— R
S S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任何人如根據本條例第
8(1)(a)、(b)、(c) 或(d)條有責任就任何無線電通訊器具持有
T 牌照,而該器具是- T
U U
V V
- 398 -
A A
B (b) 以或能夠以(a)段所描述的方式以外的方式使 B
用的,而且-
C C
(ii) 在該器具是作或能夠作移動地球站以
D
外的用途的情況下,該器具符合表 2 所 D
列出的技術準則,並能夠容許來自根據
本條例認可的其他電訊器具或任何電
E E
訊系統的干擾,
F 則該人獲豁免而無須遵守本條例第 8(a)、(b)、(c)或(d)條。」 F
(強調後加)
G G
1373. 《電訊 (電訊器具) (豁免領牌) 令》的相關條文內容為:—
H H
I 「電訊器具須在下表第 1 欄所示的頻帶內操作,而該器具所 I
產生的輸出電平及雜散發射電平不得超逾在第 2 及 3 欄內
J
與該頻帶相對之處列出的輸出電平及彈發射電平的限度…」 J
(強調後加)
K K
1374. 本席同意控方於回應陳詞 121 段對《電訊 (電訊器具) (豁
L L
免領牌) 令》第 5(1)(b)(ii)條的詮釋正確:—
M M
「121. …一部器具若要豁免領牌,它必須同時 (1) 符合附表
N 2 所列出的技術準則;及 (而不是或) (2) 能容許來自根據本 N
條例認可的其他電訊器具或任何電訊系統的干擾。要符合第
O (1) 個條件,該器具亦「須在」(而不是 D4 指稱的「可以在」 O
或「可能被調教至」) 指定頻帶內操作。由此可見,D4 對於
《電訊(電訊器具) (豁免領牌) 令》下豁免的條件的理解完全
P P
錯誤。」
Q Q
1375. 本席認為按上文控方對第 5(1)(b)(ii)條的詮釋,才符合《電
R R
訊條例》第 8 條嚴格監管容讓無線電波發出的頻譜使用的立法原意。
S 於《電訊 (電訊器具) (豁免領牌) 令》下,一部器具只有在指定的情況 S
下才會獲得豁免領牌,即 (1) 有關器具符合附表 2 所列出的技術準則;
T T
U U
V V
- 399 -
A A
B B
及 (2) 能容許來自根據本條例認可及其他電訊器具或任何電訊系統的
C 干擾。要符合條件 (1),該器具亦須在指定頻帶內操作。 C
D D
1376. 本席裁定 D4 不能僅以 [P4-7] 可以在 400 至 470 兆赫範圍
E E
內接收及發射無線電,而指 [P4-7] 屬於一部被豁免領牌的 409 兆赫對
F 講機。本案並無證據顯示 [P4-7] 符合上文(1) 及 (2) 的條件,本席不接 F
納 [P4-7] 屬於一部被豁免領牌的對講機。
G G
H H
1377. 本席裁定控方已按無合理疑點的證案標準證實控罪三所
I 有罪行元素。 I
J J
裁決
K K
1378. 基於上文的分析和事實裁定,本席對於有關被告被控的控
L L
罪的裁決如下:
M M
N 1379. 控罪一:暴動罪(訴 D1 至 D16 及 D18 至 D24) N
O O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 D1、D2、D3、D4、D5、D6、
P P
D7、D8、D9、D10、D11、D12、D13、D14、D15、D16、
Q D19、D22、D23 及 D24 罪名成立。 Q
R R
從本席於上文的分析和事實裁斷,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
S S
絕對不是技術性違法而干犯暴動罪。
T T
U U
V V
- 400 -
A A
B B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 D18、D20 及 D21 罪名不成立,
C 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罪名不成立。 C
D D
1380. 控罪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訴 D15)
E E
F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 D15 罪名成立。 F
G G
1381.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訴 D4)
H H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 D4 罪名成立。
I I
J J
K K
L L
( 陳仲衡 )
區域法院法官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A A
B B
DCCC 871/2019
C [2021] HKDC 138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871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張智麟(第一被告人) I
I
陳梓康(第二被告人)
J J
鍾泓洋(第三被告人)
K 徐慶鈞(第四被告人) K
陳希雋(第五被告人) L
L
崔耀明(第六被告人)
M M
林少峰(第七被告人)
N
N 蔡澤新(第八被告人)
O 楊智昇(第九被告人) O
林勝如(第十被告人)
P P
黃頌恩(第十一被告人)
Q Q
黃錦珊(第十二被告人)
R 李少康(第十三被告人) R
周錦濤(第十四被告人)
S S
莫卓煇(第十五被告人)
T T
黃飛鴻(第十六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張嘉聰(第十八被告人)
C 譚詩妙(第十九被告人) C
羅萬泳(第二十被告人)
D D
蔡寶如 Polly(第二十一被告人)
E E
譚伊婷(第二十二被告人)
F 陸映慧(第二十三被告人) F
黃柏賢(第二十四被告人)
G G
--------------------------------
H H
I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I
日期: 2021 年 11 月 13 日
J J
出席人士: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帶領律政司鄧銘聰
K K
高級檢控官及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
L 政區 L
關文渭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志華律師行延
M M
聘,代表第一被告
N N
梁耀煒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慧珊律師事務所
O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O
陳永豪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
P P
聘,代表第三被告
Q Q
石書銘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世文蔡敏律師事
R 務所延聘,及杜國良大律師,由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 R
S 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四及第二十二被告 S
葉青菁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延
T T
聘,代表第五被告
U U
V V
-3-
A A
B B
王國豪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
C 延聘,代表第六及第十五被告 C
伍凱麟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樂賢周綽瑩司徒
D D
悅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七被告
E E
鄭凱霖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藹宜黃汝仲律師
F 事務所延聘,及黃思希大律師,由劉藹宜黃汝仲律師事 F
務所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八及第十六被告
G G
田思蔚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
H H
聘,代表第九及第十三被告
I 黎建華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I
J
延聘,及方藹婷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瑞泰律 J
師事務所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十及第十二被告
K K
傅昶生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憲文律師事務所
L L
延聘,及黃祖毅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憲文律
M 師事務所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十一被告 M
曾藹琪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
N N
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四被告
O O
宗銘誠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端庭律師行延
P 聘,及林曉婷大律師,由趙端庭律師行以義助服務形式 P
延聘延聘,代表第十八及第十九被告
Q Q
林國輝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
R R
延聘,及蔡曉恩大律師,由鄭國洪律師事務所以義助服
S 務形式延聘延聘,代表第二十被告 S
T
李國輔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志芬律師行延 T
聘,代表第二十一被告
U U
V V
-4-
A A
B B
黃達明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延
C 聘,代表第二十三被告 C
黃錦娟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
D D
聘,及李栩政大律師,由伍展邦律師行以義助服務形式
E E
延聘延聘,代表第二十四被告
F 控罪: [1] 暴動(Riot) F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G G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H H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or
I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 I
J
--------------------- J
裁決理由書
K K
---------------------
L L
案件背景、控罪及答辯
M M
N 1. 本案是有關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於香港西邊街和皇 N
O 后街之間西一帶所發生的社會運動事件,受審的 23 名被告於事件中 O
被捕,被控以下控罪:—
P P
Q (1) 控罪一『暴動』罪(訴 D1 至 D16、D18 至 D24), Q
R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 R
(2)條;
S S
T T
U U
V V
-5-
A A
B B
(2) 控罪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訴 D15),
C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232 章《警隊條例》第 63 條; C
D D
(3)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訴 D4),
E E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第 8(1)(b)
F 及 20 條。 F
G G
2. 控罪一的罪行詳情指有關被告和男子簡健煌於 2019 年 7
H H
月 28 日,在香港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的一帶,連同其他人
I 參與暴動。 I
J J
3. 控罪二的罪行詳情指 D15 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香港
K 德輔道西 28 號宜必思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K
L 總督察鄧智兆。 L
M M
4. 控罪三的罪行詳情指 D4 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香港皇
N 后街,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 N
O 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WESTON、型號: O
WT-580PLUS、機身號碼:1703A00683)。
P P
Q 5. D1 至 D16、D18 至 D24 均否認他們各自被控的控罪。 Q
R R
S S
T T
U U
V V
-6-
A A
B B
證人、證物及承認事實
C C
6. 控方於審訊共傳召了 66 名控方證人,除了 PW61 雷志華
D D
先生為控罪三檢獲的器具的檢查人員外,其餘 65 名控方證人均為警
E E
務人員。
F F
7. 就著控罪一『暴動』罪,控方呈遞並倚賴三類片段及相片
G G
為證據,即:—
H H
I
(1) 警方於案發時於現場拍攝的片段(證物 P31-P46、 I
P71);
J J
K (2) 警方案發後從現場一帶檢取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K
(P47-P56、P67、P79);
L L
M M
(3) 警方從互聯網上下載的片段及相片(P57-P59)。
N N
8. 雖然控方把上述 (1)、(2) 及 (3) 所有片段內容呈堂,但是
O O
控方表明並非依賴片段的全部內容。
P P
Q 9. 就著控罪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控方是倚賴 Q
PW36 總督察鄧智兆的證供。
R R
S 10. 就著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方是倚賴 S
PW11 偵緝警員 8396 鄭業銘、PW12 偵緝警員 15010 何溢紳、PW65
T T
偵緝警員 11937 陳有財和 PW61 雷志華先生的證供。
U U
V V
-7-
A A
B B
C 11. 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C
65B 條以承認事實處理雙方並無爭議的案情及呈遞相關證物。
D D
E 控方證人 E
F F
12. 控方於審訊中共傳召了 66 名控方證人,他們分別是:—
G G
H PW1 陳思達總警司 - 案發當日 PW1 是新界南總區應變大 H
隊的指揮官;
I I
J J
PW2 吳智偉督察 - 案發當日 PW2 曾向於德輔道西聚集的
K 群眾發出警告; K
L L
PW3 趙善俊督察 - 案發當日 PW3 曾向於德輔道西聚集的
M M
群眾發出警告;
N N
PW4 警署警長 53327 伍尚國 - PW4 為控制 D1 的警務人
O O
員;
P P
PW5 偵緝警員 14569 林浩昌 – PW5 為拘捕及警誡 D1 的
Q Q
警務人員;
R R
S PW6 偵緝警員 15927 饒家睿 – PW6 為控制,拘捕及警誡 S
D2 的警務人員;
T T
U U
V V
-8-
A A
B B
PW7 偵緝警長 54982 譚建成 – PW7 為控制 D3 的警務人
C 員; C
D D
PW8 偵緝警員 13579 黃中希 – PW8 為拘捕及警誡 D3 的
E E
警務人員;
F F
PW9 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 – PW9 為控制 D4 的警務人
G G
員;
H H
I
PW10 警員 21283 葉桂堯 – PW10 是 D4 的看守人員; I
J J
PW11 偵緝警員 8396 鄭業銘 – PW11 在案發當天於現場
K 拘捕及警誡 D4,他亦是當日在現場拍攝影片的其中一名 K
警務人員;
L L
M M
PW12 偵緝警員 15010 何溢紳 – PW12 是證物人員,他的
N 證供與無線電收發器的證據連鎖性有關; N
O O
PW13 警署警長 49605 陳國深 – PW13 是警方臨時羈留中
P P
心的值日官;
Q Q
PW14 偵緝警員 14064 林健邦 – PW14 為控制,拘捕及警
R R
誡 D5 的警務人員;
S S
T PW15 偵緝警員 11869 蕭啟發 – PW15 為控制,拘捕及警 T
誡 D6 的警務人員;
U U
V V
-9-
A A
B B
C PW16 偵緝警員 9865 古志華 – PW16 是快速搜查 D6 的警 C
務人員;
D D
E PW17 偵緝警員 7720 嚴偉倫 – PW17 為控制及拘捕 D7 的 E
F
警務人員; F
G G
PW18 警員 13004 區卓賢 – PW18 是快速搜查 D7 的警務
H 人員; H
I I
PW19 偵緝警員 11223 馮煒康 – PW19 在案發當天於現場
J J
警誡 D7,他亦是影片 NTS-16 M049 的拍攝人員;
K K
PW20 警員 9875 梁金信 – PW20 為控制 D8 的警務人員;
L L
M
PW21 偵緝警員 12381 梁晉榮 – PW21 為控制,拘捕及警 M
N 誡 D9 的警務人員; N
O O
PW22 高級督察邱嘉威 – PW22 為控制 D10 的警務人員;
P P
PW23 偵緝警長 51631 蘇長安 – PW23 為看守 D10 的警務
Q Q
人員;
R R
S PW24 偵緝警長 51338 王志強 – PW24 為看守 D10 的警務 S
人員;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PW25 女偵緝警員 14537 林嘉蔚 – PW25 為拘捕及警誡
C D10 的警務人員; C
D D
PW26 警員 9385 陳穎然 – PW26 為控制 D11 的警務人員;
E E
F
PW27 女警員 27049 李國華 – PW27 為看守 D11 的警務人 F
員;
G G
H PW28 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 PW28 為拘捕及警誡 D11 H
I
的警務人員; I
J J
PW29 警長 5275 葉廣全 –P W29 為控制 D12 的警務人員;
K K
PW30 女警員 15225 羅子茵 – PW30 為看守 D12 的警務人
L L
員;
M M
N PW31 偵緝警員 15275 張震東 – PW31 為拘捕及警誡 D12 N
的警務人員;
O O
P PW32 警員 16732 林卓賢 – PW32 為控制及拘捕 D13 的警 P
Q 務人員; Q
R R
PW33 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韜 – PW33 為警誡 D13 的警務
S 人員; S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PW34 警長 58151 施卓然 – PW34 PW29 為控制 D14 的警
C 務人員; C
D D
PW35 偵緝警員 6314 楊立隆 – PW35 為拘捕及警誡 D14
E E
的警務人員;
F F
PW36 總督察鄧智兆 – PW36 為控制 D15 的警務人員;
G G
H PW37 警長 58171 黃子誠 – PW37 是快速搜查 D15 的警務 H
I
人員; I
J J
PW38 警員 12799 李梓濱 – PW38 為拘捕及警誡 D15 的警
K 務人員; K
L L
PW39 警員 9800 黃銘暉 – PW39 為控制 D16 的警務人員;
M M
N PW40 警員 18658 阮志榮 – PW40 為控制 D16 的警務人員; N
O O
PW41 警員 5589 陳福源 –PW41 為拘捕及警誡 D16 的警務
P 人員; P
Q Q
PW42 警長 58024 許杰星 – PW42 為控制及拘捕男子簡健
R R
煌的警務人員;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C C
PW43 警長 18644 歐陽錦慰 – PW43 為控制 D18 的警務人
D D
員;
E E
PW44 偵緝警員 5745 葉港荃 – PW44 為拘捕及警誡 D18
F F
的警務人員;
G G
H PW45 警長 2318 歐緯昌 –PW45 為控制 D20 的警務人員, H
他並於案中從影片認證被告人;
I I
J J
PW46 警員 24309 翁烈鍵 –PW46 為控制 D21 的警務人員;
K K
PW47 女警員 19116 黃翹穎 –PW47 為看守 D21 的警務人
L L
員;
M M
N
PW48 女偵緝高級警員 56801 區煥嬋–PW48 為看守 D21 N
的警務人員;
O O
P PW49 警員 17040 繆益倫 –PW49 為控制及拘捕 D19 的警 P
務人員,他並於案中從影片認證 D20 及 D21;
Q Q
R R
PW50 警署警長 55990 陳怡 –PW50 是快速搜查 D19、D20
S 及 D21 的警務人員; S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PW51 高級督察顏德昌 –PW51 是快速搜查 D20 的警務人
C 員; C
D D
PW52 警長 58808 劉啟倫 –PW52 為看守 D19 的警務人員;
E E
F
PW53 偵緝警員 13482 黎子健 –PW53 為拘捕及警誡 D21 F
的警務人員;
G G
H PW54 高級督察彭智偉–PW54 為控制 D22 的警務人員; H
I I
PW55 女偵緝警員 9702 鄭翠虹 –PW55 是有關 D22 的證物
J J
人員,她的證供亦與(NTS M085)及(NTS M023)的證
K 據連鎖性有關; K
L L
PW56 警長 7937 陳盼達 - PW56 為控制及拘捕 D23 的警
M M
務人員;
N N
PW57 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PW57 為警誡 D23 的警務人
O O
員;
P P
Q PW58 警員 15944 馮家洛–PW58 為控制 D24 的警務人員; Q
R R
PW59 偵緝警員 11294 唐聞生–PW59 為拘捕及警誡 D24
S 的警務人員; S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PW60 高級督察蘇裕天–PW60 於案發當天為西區分區活
C 動管理主管; C
D D
PW61 雷志華先生 –PW61 是無線電收發器檢驗人員;
E E
F
PW62 偵緝警員 17534 陳超勁 –PW62 從影片中分析人物 F
及辨認出部分被告人,他的證供亦與 TVB 公開片段及閉
G G
路電視片段的證據連鎖性有關;
H H
I
PW63 警署警長 51296 邱健良 – PW63 是警方臨時羈留中 I
心的值日官;
J J
K PW64 女偵緝警員 9637 賴綺婷–PW64 是證物人員及調查 K
員,她的證供關乎證據的連鎖性;
L L
M M
PW65 偵緝警員 11937 陳有財–PW65 是證物人員,他的證
N 供與(NTS-16 M093)、(NTS-16 M045)、(KW M105)、 N
(NTS M035)、(NTS M041)、(NTS-16 M049)、(NTS
O O
M085)、(KW M059)及(NTS M023)的證據連鎖性和
P P
無線電收發器的證據連鎖性有關;
Q Q
PW66 偵緝警員 14502 洪梓煬-PW66 是協助搜尋閉路電視
R R
的警務人員。
S S
T 13. 為著本判案書篇幅的考慮,本席不擬贅述 66 名控方證人 T
的證供,本席於作出裁決之前,已考慮了每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包括
U U
V V
- 15 -
A A
B B
辯方於審訊時對有關證人證供的批評和攻擊及控辯各方於陳詞對控
C 方證人證供的分析。 C
D D
被告人的選擇
E E
F
14. 於控方案情完結後,法庭裁定各被告人面對的各項控罪表 F
面證據成立。
G G
H 15. 第三被告人選擇作證外,其餘被告人均選擇不作證。各被 H
I
告人均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I
J J
爭議事項
K K
16. 以下為本案的爭議事項:—
L L
M M
控罪 1 暴動罪
N N
(i) 於案發當天在案發現場是否發生了一暴動事件,這
O O
爭議事項涉及法庭從不爭議的證據,如影片,作出
P 的事實裁斷及關乎暴動罪的法律原則的考慮; P
Q Q
(ii) 暴動的時間範圍,控方於開案陳詞指出控方的立場
R R
是本案暴動是於下午 5 時 26 分至晚上大約 8 時期
S 間發生,控方並指暴動最遲於大約晚上 7 時 02 分已 S
T 經開始。就著暴動的範圍,控方於審前覆核表明本 T
U U
V V
- 16 -
A A
B B
案的暴動範圍是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至德輔道
C 西及皇后街交界的一帶; C
D D
(iii) 如案發當天在案發現場發生了控方所指的暴動事
E E
件,各被告人是否曾參與該暴動。這爭議事項涉及:
F (a) 身處現場的控方證人對案發時事件的描述、對有 F
關被告人的人物身份辨認、搜查證物和證物的處
G G
理;(b) 專責辨認人物的 PW62 辨認證供之呈納性和
H H
證據的價值比重;
I I
(iv) 選擇作證的 D3 證供之考慮。
J J
K 控罪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 K
L L
D15 是否有襲擊當時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 PW36,
M M
這事實爭議事項涉及 PW36 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的考慮。
N 呈堂的影片並沒有拍攝到控方所指 D15 襲擊 PW36 的經 N
O 過。 O
P P
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
Q Q
(i) D4 是否管有涉案的無線電收發器(證物 P4-7),即
R R
一部手提式對講機;
S S
T (ii) 有關罪行條文中的『沒有牌照』是一項罪行元素, T
控方必須證明該罪行元素(辯方立場);抑或該控
U U
V V
- 17 -
A A
B B
罪應被詮釋為『帶有例外情況的控罪』,被告人肩
C 負起證明相關例外情況的責任(控方立場); C
D D
(iii) P4-7 是否屬於一部被豁免的 409 兆赫對講機。
E E
F
暴動罪的相關法律條文及原則 F
G G
17. 《公安條例》第 19 條指明:—
H H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
I 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 I
動。
J J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K K
18. 《公安條例》第 18 條相關條文內容為:—
L L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
M M
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N N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O O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
P
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P
(3) 任何人與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
Q 非法集結罪…」 Q
R R
19. 《公安條例》第 17A(2)條指明:—
S S
「(a) 凡任何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在違反第 7 條或第 13 條
T 的規定下進行…該公眾遊行…即屬未經批准集結。」 T
U U
V V
- 18 -
A A
B B
20. 《公安條例》第 17 條授權任何警務人員去阻止舉行、或
C 停止或解散任何未經批准集結。 C
D D
21. 從《公安條例》第 18 和 19 條的條文可見,第 18 條的『非
E E
法集結』罪和第 19 條的『暴動』罪是層遞性質的罪行。『非法集結』
F 罪毋須證明有人實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作為;但『暴動』罪須證明 F
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有人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作為,因此『暴動』
G G
罪是由『非法集結』罪層遞演變而成的更嚴重罪行。
H H
I 22. 因此,於考慮案發時是否存在一個第 18 條的『暴動』, I
必需先考慮於涉案時間及地點,是否出現了一個第 18 條的『非法集
J J
結』。
K K
L 23. 根據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外兩人,律 L
政司司長 訴 湯偉雄及另外兩人,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M M
HKCFA 37 案所闡明,『非法集結』罪的罪行元素為:—
N N
O (1) 於控罪相關時間及地點,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 O
一起;
P P
Q (2) 這些集結的人(可以是但毋須一定是被告人):— Q
R R
(a)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
S S
T (b)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T
U U
V V
- 19 -
A A
B B
(3) 意圖導致(「意圖一環」)或相當可能導致(「相
C 當可能一環」)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 C
破壞社會安寧,或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籍以上的行為
D D
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 E
F (4) 控方在「相當可能一環」下毋須證明犯罪意圖; F
G G
(5) 任何人如參與上述非法集結,即干犯非法集結罪。
H H
被告人可以在非法集結發生後才加入;
I I
(6) 集結的演變時間不一,因此非法集結可以即時惡化
J J
為暴動。
K K
24. 本席緊記於考慮是否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時,必
L L
須證明被告人及其他集結的人作出上文(2)的行為時有著「參與其中
M 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法庭須遵循上訴庭於 FACC Nos 6 and M
N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案判案書就著「參與其中的意圖」這概念 N
的解釋。終審法院於判案書指出:—
O O
P “B.2 “Common Purpose” and sections 18 and 19 P
38. In our jurisdiction, statutory changes were
Q Q
introduced somewhat earlier by the Public Order Bill
1967 (“POB”). At the Bill’s First Reading, the Attorney-
R General explained that it was a codifying Bill, stating R
that it was:
S “…intended to be a comprehensive piece of S
legislation dealing with all aspects of public
T order…[and] more than a mere consolidation of T
existing laws… the opportunity [having] been
U U
V V
- 20 -
A A
B taken to expand certain provisions and to fill in B
some gaps…”
C C
He added:
D “Some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mmon law in D
relation to these offences were rather technical
E
and ill-adapted to modern conditions. Although 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unlawful assembly and riot
have retained therefore certain modifications
F have been made.” F
39. The Objects and Reasons of the Bill made it clear
G G
that sections 18 and 19 “replace the common law” as part
of the codification exercise. In particular, the intention
H is to eliminate any requirement for proof of a “common H
purpose”.
I 40. The drafters of the POO were evidently aware of I
the uncertainties concerning the element of “common
J purpose”at common law. As we have seen, a common J
purpose – in the sense of an extraneous purpose – is not
one of the elements of either offence as presently enacted.
K The Objects and Reasons indicate that this was a K
deliberate feature of the codification, Thus, it is
preferable not to refer to “common purpose”but to
L L
recognise instead the requirement of a participatory
intent, reflecting the participatory nature of the two
M offences. It is in any event clear that no requirement for M
proof of an 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 exists.”( 強調
後加)
N N
O 25. 『暴動』罪的罪行元素是:— O
P P
(1) 於相關時間及地點存在著一非法集結;
Q Q
R
(2) 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可以但毋須一定是被告人)破 R
壞社會安寧,從而令該非法集結成為暴動;及
S S
T T
U U
V V
- 21 -
A A
B B
(3) 被告人在暴動進行期間,參與該暴動和具有與其他
C 人一起參與該暴動的意圖。 C
D D
26. 從「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的條文內容可見,雖然「非
E E
法集結」罪與「暴動」罪的條文都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考慮,但
F 於「非法集結」罪下,集結人士需要作出上文(2)(a)或(b)的行為,而有 F
關行為的主觀意圖或導致的客觀後果是「破壞社會安寧」。至於「暴
G G
動」罪,「暴動」罪下集結人士是直接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兩
H H
種罪行針對的是不同的行為,並非是如辯方所指破壞社會安寧的輕重
I 程度。 I
J J
27. 於「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的「破壞社會安寧」包括 (i)
K K
蓄意使用暴力;或 (ii) 威脅使用暴力。就著 (ii) 威脅使用暴力而言,
L 有關行為對「破壞社會安寧」程度必須是迫切(imminent),「迫切」 L
即相當可能發生,而不是時間遠近的考慮。示威者的暴力行為是否擊
M M
中警員或對警方造成任何實際受傷從來不是「破壞社會安寧」的測試
N N
標準。比方說,若示威者以鐵枝敲打配戴防暴頭盔的警員頭部或警員
O 手持的防暴盾牌,警員因受防暴頭盔/防暴盾牌的保護沒有受傷,按辯 O
方的邏輯,警員既然沒有實際受傷,那便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D11
P P
結案陳詞第 28 段),辯方明顯錯誤解讀社會安寧的標準。
Q Q
R 28. 部分辯方大律師於結案陳詞指控方就著暴動罪需證明被 R
S
告人有參與非法集結/置身於未變成暴動之前的非法集結之中。終審 S
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案已於判案書第
T T
12 段指出被告可以在非法集結開始後才加入。必須清楚了解,暴動罪
U U
V V
- 22 -
A A
B B
雖然是由非法集結罪件變成的更嚴重罪行,但是暴動罪和非法集結罪
C 是兩項獨立的罪行,犯案者可以從非法集結至演變成暴動都一直參與 C
其中,但同樣可以只參與兩者其中之一。《公安條例》第 19 條從來
D D
沒要求被控暴動罪的被告人,除了參與有關的暴動之外,被告人必須
E E
一直從演變成該暴動的非法集結便開始參與其中。控方正確指出如辯
F 方的詮釋正確,那麼暴動罪並不能涵蓋暴動發生後到場參與作出暴力 F
行為的人。辯方的論說不但沒有法律典籍和案例支持,亦與英國案例
G G
R v Simpson, Ellis, and Sixteen Others (1842) Car & M 669; 174 ER 862
H H
所闡明的原則相悖,辯方所提出的梁天琦案第 57 至 58 段,也沒有如
I 辯方所說「只是出現在暴動現場並不是參與暴動的罪證」
,必須明白, I
可否用作參與暴動的罪證和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參與暴動是不同的考
J J
慮。
K K
29. 終審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L L
案進一步釐清了「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的法律原則。
M M
N 30. 終審法院於上述兩宗上訴處理以下有關「非法集結」罪和 N
「暴動」罪的爭議課題:—
O O
P P
(i) 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與其他參與非法集結或
Q 暴動的人士之間共享「共同目的」; Q
R R
(ii)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罪
S S
和「暴動」罪,以及若被告人並非身處現場,是否
T 仍可被定罪; T
U U
V V
- 23 -
A A
B B
(iii) 可否單單憑藉被告人身處現場而將其定罪;及
C C
(iv) 如果公訴書內除同案其他被告人外並沒提及任何
D D
其他暴動參與者,而該等同案其他被告人經審訊後
E E
沒有被定罪,是否構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
F 況」。 F
G G
31. 就著議題 (i),終審法院在審視「非法集結」罪和「暴動」
H 罪互相關連的結構後指出,兩者均屬「參與性」(participatory)的罪 H
行。控方須證明,並非被告人一直獨自行事,而是被告人曾與其他人
I I
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
J J
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終審法院裁定法律上並無規
K 定要求該等參與人士之間必須共享某些行額外(extraneous)的共同目 K
的。有關討論見判案書第 46 至 48 段,終審法院於考慮了上訴法庭於
L L
梁國華案判案書有關段落後指出上訴庭於梁國華案判案書的原意:—
M M
N “46. The “common law requirement of having a common N
purpose” is clearly a reference to a participatory intent. The
Court made this clear by adding “… if the offenders just had the
O common purpose of conducting themselves in the prescribed O
manner, it is sufficient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 of common
P
purpose under s 18(1). The Court was not endorsing P
an“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 Indeed, the submission that
such a purpose is required was rejected as “completely wrong in
Q law”. Q
47. The foregoing analysis is equally applicable to the
R R
offence of riot. A defendant committing the offence must have
a participatory intent. He or she must intend to take part in the
S riot along with other participants in the riotous assembly. No S
extraneous purpose has to be shown.
T 48. The notion of an 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 pose T
conceptu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Rioters may nurture various
U U
V V
- 24 -
A A
B purposes : to attack the police; to breach a police cordon so as to B
attack a target on the other side; to disrupt a transportation or
C other infrastructure system; to oppose a government policy; to C
cause a government minister to resign; and so forth. They might
even be motivated to riot in return for payment by an instigator.
D Quite apart form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of proving one or other D
purpose was shared by the defendants, argument would arise as
E
to how the 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 should be formulated E
and as to whether motive has to be distinguished from purpose
in this context. In contrast, proof of a defendant’s participatory
F intent may generally be inferred from his or her conduct.” F
G 32. 就著議題 (ii),終審法院裁定,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 G
現場的被告人不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或
H H
暴動是該等法定罪行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
I I
罪計劃」原則所凌駕。
J J
33. 終審法院並裁定,即使被告人身處現場,基本形式的「共
K K
同犯罪計劃」(basic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 “BJE”)不適用於非法集
L L
結罪及暴動罪,否則會與該等罪行中的「參與」這元素出現重疊或造
M 成混淆。但終審法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 M
N
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 N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懲處及判與主犯一樣的刑
O O
罰。
P P
34. 終審法院於判案書第 63 段至 65 段說:—
Q Q
“C.4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joint enterprise doctrine
R R
63. In our view:
S S
(a) On a proper construction of sections 18
and 19 of the POO, the joint enterprise doctrine
T is not applicable as a basis for fixing a defendant T
with liability for the offences of riot or unlawful
U U
V V
- 25 -
A A
B assembly as a principal if he or she was not B
present at the scene and was not taking part in the
C criminal assembly. ( “The absence point”) C
(b) On their true construction, POO sections
D 18 and 19 leave no room for operation of the D
common law doctrine in its BJE form because the
E
statutory language renders that doctrine otiose E
and its application would give rise to duplication
and possible confusion regarding the central
F actus reus element of “taking part” in the criminal F
assembly (“The taking part point”)
G G
(c) The EJE form of the doctrine may be
applicable if certain participants in the unlawful
H assembly or riot can be proved to have foreseen H
commission by one or more of their number of a
more serious offence as a possible incident of the
I execution of their planned joint participation in I
the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The EJE point”)
J J
(d) The foregoing propositions do not affect
potential secondary or inchoate liability for
K offences under sections 18 or 19 of persons who K
are not present at the scene.
L L
C.5 The absence point
M 64. The issue here is whether a defendant who is M
absent and so does not take part in the unlawful or riotous
assembly together with others so assembled, can be
N found guilty of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as a principal N
offender on the basis of the BJE doctrine. As noted
O previously, the Court of Appeal in both the Lo Case and O
the Tong Case omitted reference to the centrally
important actus reus element of “taking part”in sections
P 18 and 19. That resulted in focus on the participatory P
nature of the offences being lost.
Q Q
65. As analysed in Sections A.1 to A.3 of this
judgment, guilt as a principal offender requires proof that
R the defendant engaged collectively with other offender R
requires that the defendant engaged collectively with
other participants in or in furtherance of the prohibited
S S
conduct or breaches of the peace. The Ordinance defines
participatory offences requiring a defendant not just to
T “take part”, but to do so as part of an “assembly”, as a T
person “assembled together with others taking part. Thus,
its language imports a requirement of presence at the
U U
V V
- 26 -
A A
B scene before one can be held guilty as a principal B
offender. Such a statutory requirement cannot be
C displaced by the common la BJE doctrine. The C
proposition that at common law, a defendant may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be held guilty as a principal
D according to his own mens rea even though he was not D
present at the scene where the actus reus was committed
E
only holds good where operation of that doctrine is not E
excluded by inconsistent statutory provisions. In Chan
Kam Shing and Sze Kwan Lung the doctrine was
F applicable since the substantive offences involved were F
murder and manslaughter and not statutory offences
requiring presence at the scene.”
G G
H 35. 終審法院裁定,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 H
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且預見在實行該共同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
I I
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
J J
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 “EJE”),就更嚴重的
K 罪行負上法律責任。終審法院於判案書第 71 至 72 段說:— K
L L
“71. The difficulties associated with applying the BJE
doctrine to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do not arise in relation to
M EJE. There is no duplication or confusion since the liability M
based on the EJE doctrine relates to the further offence
N committed in execution of the plan and not just to taking part in N
the criminal assembly in question.
O 72. To take a hypothetical example, A,B and C may be O
among numerous other persons taking part in a riot (satisfying
P
all the statutory elements of the offence) and C then proceeds to P
commit a further offence – say, of murder, by deliberately
stabbing someone to death. If A and B are shown to have
Q participated with C in the riot and foreseen that C might commit Q
murder, meaning his assaulting a victim with intent to kill or
with intent to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as a possible incident
R R
of the execution of their planned participation in the riot, they
could be found guilty of murder on the EJE basis.”
S S
36. 就著議題 (iii),終審法院裁定,單純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
T T
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然而,如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
U U
V V
- 27 -
A A
B B
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
C 助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的人士而被定罪。 C
D D
在案發當天的相關時段,於控罪 1 所指的地點是否有一暴動發生?
E E
F
37. D4 至 D9、D13 至 D16 及 D18 至 D24 均爭議案件是否存 F
在一個暴動。
G G
H 38. 本席同意控方於結案陳詞第 79 段的觀察『…,但在審訊 H
I
時,辯方其實沒有就這議題提出太多的爭議,亦沒有向相關證人就他 I
們對示威者行為的觀察作出盤問或者質疑…』。
J J
K 39. 因暴動是從非法集結發展而成的更嚴重罪行,法庭於考慮 K
案發時現場是否有一暴動發生這問題時,須先考慮現場是否有一非法
L L
集結。
M M
N 40. 控方的立場是當日先出現了一未經批准集結,接著演變成 N
一非法集結,最後才演變成本案的暴動。
O O
P P
未經批准集結
Q Q
不反對通知列明的集會、警方反對的遊行和禁止的公眾集會
R R
S 41. 承認事實清楚指出案發當天只有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的 S
T 公眾集會獲不反對通知,而不反對通知列明集會的時間和地點。 T
U U
V V
- 28 -
A A
B B
42. 同樣不爭的事實是:就著劉穎匡擬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由
C 中環遮打花園中山紀念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警方清楚反對該遊行, C
且禁止其擬於中山紀念公園舉行的公眾集會。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
D D
員會亦駁回了劉穎匡的上訴,維持警方上述反對遊行和禁止集會的決
E E
定。
F F
案件發生當日在遮打花園的公眾集會
G G
H H
43. 從蘋果日報(證物 P57)的片段可見,在遮打花園的公眾
I 分集會開始不久後,已見為數不少的示威者離開車打花園經德輔道中 I
馬路向西環方向出發,示威者此舉違反了不反對通知書的定明條件,
J J
之前也沒根據《公安條例》給予通知(P57:01:18:15-01:25:24;截圖
K K
01:18:15、01:24:55 及 01:25:14,相關截圖冊頁數 p1-3)。當時德輔道
L 中東西行線向德輔道西方向沿途路面的交通明顯受示威者佔用路面 L
的行為所阻礙,在過了畢打街和德輔道中交界後,在德輔道中的馬路
M M
上再沒有汽車行駛(P57:01:25:25-01:30:46;截圖 01:29:27,相關截
N N
圖冊頁數 p4)。影片可見,示威者沿途不時高呼『香港警察,知法犯
O 法』(P57:01:28:28;截圖 01:30:46)的口號。亦有部分示威者以交 O
通圓筒、膠馬等雜物堵塞租庇利街和干諾道中行車線(P57:01:29:59-
P P
01:33:14;截圖 01:33:11,相關截圖冊頁數 p5)。
Q Q
R 警方當天的部署行動 R
S S
44. 本席信納 PW1 和 PW3 就著警方當天應對遊行和示威活
T T
動的部署行動的確證供,警方採納的掃蕩計劃涉及於三個地點設立三
U U
V V
- 29 -
A A
B B
條防線,即大約在下午 6 時 30 分完成部署的:(i) 位於西區警署外的
C 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交界面向東面的『德輔道西警方防線』;(ii) 位於 C
干諾道西與西邊街交界的『干諾道西警方防線』;和 (iii) PW1 證供所
D D
說的『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三條防線任何一條倘若受到襲擊,警
E E
方便會啟動掃蕩計劃,三條防線會向東面推進,驅散示威者。
F F
45. 本席認為 PW1 就著警方設立的三條防線的證供基本與影
G G
片所見的相符。
H H
I 46. 本席亦信納 PW3 就著他於下午六時分到達『德輔道西警 I
方防線』於現場所見所聞的證供。PW3 的證供與影片所見『德輔道西
J J
警方防線』的情況相符。
K K
L 約下午 5 時 22 分有一未經批准集結於忠正街的德輔道西的東西行車 L
線
M M
N 47. 本席信納 PW2 吳智偉督察就案發當天約下午 4 時 55 分 N
O 獲指派到德輔道西警方防線後於現場所見所聞的證供,PW2 有關這 O
課題的證供與影片和截圖所見吻合,見:i) 警方拍攝影片證物 P32
P P
(KW-M105 00000,截圖:00:00:51 (17:21:39))
,相關截圖冊頁數 p1;
Q Q
ii) 蘋果影片證物 P57,截圖:02:53:08,相關截圖冊頁數 p8;及 iii) 蘋
R 果影片證物 P57,截圖:03:00:21,相關截圖冊頁數 p9。從影片可見, R
約於下午 5 時 20 分,德輔道西警方防線巳完成設置。
S S
T T
U U
V V
- 30 -
A A
B B
48. 從警方拍攝影片證物 P32(KW-M105 00000 中的片段(i)
C 00:01:13-00:01 (17:22:00-17:22:11))可見,約於下午 5 時 22 分,在近 C
中正街的德輔道西的東西行車線,有大批威者集結並由金鐘步行向德
D D
輔道西警方防線。無庸置疑,上述在近中正街的德輔道西的東西行車
E E
線的遊行和集結,是《公安條例》第 17A(2)條所訂明的「未經批准集
F 結」。 F
G G
49. 本席亦留意到控方證據顯示當日亦有示威者在近正街的
H H
干諾道西馬路上集結並和警方於該處設置的警方防線(「干諾道西警
I 方防線」)持續對峙,本席明白有關干諾道西和干諾道西警方防線的 I
證據,僅屬用作本案背景的證據,干諾道西和干諾道西警方防線所在
J J
的地點,並非控罪 1 所指暴動的案發現場。
K K
L 50. 從雙方同意呈堂的影片片段,即警方拍攝的影片片段、警 L
方檢取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與及警方從互聯網上下載的片段,均可清
M M
楚看到,於約下午 5 時 20 分至晚上 7 時 02 分在 CL1,即當示威者集
N N
結在近正街的德輔道西警方防線是接近西邊街的德輔道西。
O O
51. PW2 證供說於大約下午 5 時 28 分,他見到德輔道西警方
P P
防線前約 70 米有約 150 名示威者在馬路上出現,步向警方防線,PW2
Q Q
指該些示威者的裝束和裝備包括頭盔、眼罩/護目鏡、口罩、護肘/護
R 膝、黑衫黑褲、包裹前臂的保鮮紙、部分人士手持棍狀物體、揚聲裝 R
置。本席認為 PW2 上述有關示威者衣著和裝備的證供吻合影片和截
S S
圖所見當時集結的示威者的裝束和裝備。
T T
U U
V V
- 31 -
A A
B B
52. 本席信納 PW2 所說,他和另一位女指揮官,因該些示威
C 者的出現,曾經向他們發出警告,使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命令他 C
們向金鐘方向和平離開。警員亦曾經向示威者展示橙色警告旗幟。但
D D
情況未有改善,及至約下午 5 時 32 分,示威者的人數上升至約 300
E E
人,他們和警方防線的距離亦拉近至 50 米。PW2 繼續警告示威者,
F 呼籲在現場附近的途人為他們的安全著想而立即離開。 F
G G
現場是否出現一非法集結
H H
I 53. 從影片可見,在德輔道西警方防線的警員並沒有對示威者 I
作出任何挑釁或刺激對方情緒的行為,且已給予示威者充足和清楚的
J J
警告,並給予示威者足夠的時間離開,但影片亦可見,在場的示威者
K K
沒有任何離開的跡象,他們在西邊街電車站 86W 的位置更加組成一
L 條橫跨德輔道西東西行車線的防線,面向德輔道西警方防線(見 (i)警 L
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M059 00001],截圖 00:12:07 (17:39:50),
M M
相關截圖冊頁數 p9);(ii) P57(蘋果),截圖 03:00:21,相關截圖冊
N N
頁數 p9;和 (iii) P57(iCable),截圖 03:42:11,相關截圖冊頁數 p1。
O O
54. 當時警方對示威者築起的防線仍沒有採取任何掃蕩,遑論
P P
攻擊的行為,但部分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打開雨傘。考慮到當時沒下雨
Q Q
及雨傘打開後放置的方向,本席肯定示威者打開雨傘明顯是衝著警方
R 作出的實質對抗行為而並非示威遊行的姿態。 R
S S
55. 本席信納 PW2 證供所說,他每隔大約兩分鐘便會向示威
T T
者發出警告。PW2 亦留意到有示威者傳送到示威者防線,以膠索帶加
U U
V V
- 32 -
A A
B B
固示威者防線,示威者亦不時高呼反政府口號。本席認為 PW2 上述
C 證供,與本席從影片所見示威者於示威者防線的行為基本吻合。本席 C
亦相信 PW2 所說,他其後更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在場警員亦向示威
D D
者展示警告旗幟。但的警告 PW2 對示威者並無絲毫影響,示威者仍
E E
繼續集結拒絕離開和敲打障礙物。
F F
56. 就著相關於「非法集結罪」中的「任何在場的人」、訂明
G G
的意圖和訂明的害怕等元素,本席信納 PW2 的證供,於約下午 5 時
H H
48 分,聚集在德輔道西的示威者和記者等人數已經上升至 400 人,他
I 們距離警方防線 30 至 50 米,約在西邊街亦有不清楚警方行動的市 I
民。約下午 6 時正,在西邊街和德輔道西交界的「銀力地產」旁的後
J J
巷,有大約 5 名示威者戴著頭盔、數目鏡、身穿黑衫黑褲和手持以浮
K K
板改裝的盾牌。本席認為 PW2 既能看到上述「銀力地產」旁的示威
L 者出的出現,當時在銀力地產旁的人亦可輕易看見該些示威者的出現 L
M
和行為。 M
N N
57. 本席信納 PW2 的證供,大約在下午 6 時 20 分,PW2 聽
O 到示威者敲打障礙物的聲音和繼續高呼反政府口號,如「光復香港, O
時代革命」,PW2 亦見到有鐳射光射向警方防線。
P P
Q Q
58. 本席信納 PW3 有關警方於德輔道西防線與示威者對峙的
R 證供,證人約於下午 6 時 50 分到達西區警署外時,他看見示威者在 R
不斷叫囂,高呼口號,並以強光和鐳射光射向警方防線,亦有示威者
S S
以硬物敲打路面設施製造聲浪營造出雙方對峙的氣氛。PW3 曾經以
T T
揚聲器向示威者發出警告。
U U
V V
- 33 -
A A
B B
C 59. 本席檢視了控方結案陳詞第 109 段詳列的影片及截圖資 C
料後,同意控方陳詞所說,從影片和截圖可見,當時集結的示威者的
D D
裝束和裝備包括:—
E E
F
(i) 黑衫、黑褲、黑鞋的裝束; F
(ii) 安全帽;
G G
(iii) 頭盔(如單車或單車頭盔);
H H
(iv) 護目鏡或泳鏡;
I (v) 口罩; I
(vi) 防毒面罩;
J J
(vii) 可用作包裹頭部和頸部的頸罩;
K K
(viii) 前臂包裹著保鮮紙;
L (ix) 手袖/冰袖; L
(x) 護肘/護膝;
M M
(xi) 手套(如勞工手套和防鎅手套);
N N
(xii) 行山杖;
O (xiii) 以浮板改裝而成的盾牌; O
(xiv) 長型棍狀物體;
P P
(xv) 雨傘;
Q Q
(xvi) 揚聲器;及
R (xvii) 膠索帶。 R
S S
60. 本席認為一些如頭盔、行山杖、防毒面罩、護肘/護膝、長
T T
型棍狀物體、勞工手套或防鎅手套、膠索帶和安全帽等裝備已經遠超
U U
V V
- 34 -
A A
B B
參與一和平示威或遊行參與者的裝備。至於黑衫、黑褲、黑鞋的裝束,
C 可說是當時示威遊行參與者的常見裝束,平情而論,不能單單以一個 C
人身穿黑衫、黑褲、黑鞋證明他參與的是非法集結或暴動,控方亦不
D D
是以被告人的衣著裝備作為證明有關被告人參與暴動的直接證據。但
E E
本席可以根據法庭對自從 2019 年 6 月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
F 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 F
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考慮有關被告人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否
G G
可構成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讓法庭考量有關被告人只是恰巧路過現
H H
場,或他/她是暴動的參與者。法庭也可考慮現場一眾示威者的裝備和
I 衣著是否類同,可否構成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讓法庭考量他們是否 I
J
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及是否參與了現場的暴 J
動。
K K
L 61. 終審法院在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L
M
判案書第 78 段被告人身上裝備的證據價值之考慮指出:— M
N N
“78. The focus should be on whether the evidence directly
proves or supports an irresistible inference that the defendant
O had taken part in the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Evidence which O
might support such an inference could include such matters as
the time and place of arrest and items found on the defendant,
P P
such as a helmet, body armour, goggles, a respirator, a radio
transceiver, plastic ties, laser pointers, weapons and materials to
Q make weapons such as patrol bombs which might have been Q
used by those taking part in the criminal assembly. Such fluidity
and the basis of the defendant’s alleged liability should also be
R borne in mind in the drafting of the charge, catering for the R
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
S S
T T
U U
V V
- 35 -
A A
B B
62. 本席認為呈堂的影片支持 PW2 和 PW3 的證供。從影片可
C 見,當時在 CL1 集結的示威者當中有人做出各種擾亂秩序、威嚇性或 C
挑撥性的行為,即:—
D D
E E
(i) 非法霸佔德輔道西的東西行車線,阻塞交通(見警
F 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M059 00001],截圖 F
00:00:56 (17:28:39),相關截圖冊頁數 p1);
G G
H H
(ii) 使用揚聲器回應警方的警告和挑釁警方(見警方拍
I 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M059 00001]:(1) 00:01:25- I
00:01:42 (17:29:08-17:29:25);(2) 00:01:50-00:02:28
J J
(17:29:34-17:30:11);(3) 00:02:52-00:03:16 (17:30:35-
K K
17:31:00) ; (4) 00:03:20-00:05:38 (17:31:03-
L 17:33:21) ; (5) 00:06:03-00:06:09 (17:33:46- L
17:33:52) ; (6) 00:06:49-00:07:00 (17:34:32-
M M
17:34:43)]、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M059
N N
00002]:(1) 00:05:25-00:05:47 (17:45:00-17:46:00);
O (2) 00:06:19-00:07:02 (17:46:31-17:47:15) ; (3) O
00:08:36-00:09:15 (17:48:48-17:49:27);(4) 00:09:31-
P P
00:10:19 (17:49:43-17:50:32) ]和警方拍攝的影片證
Q Q
物 P32 [KW-M105 00005] : (1) 00:01:01-00:01:19
R (18:24:14-18:24:32);(2) 00:07:25-00:09:00 (18:30:40- R
S 18:32:13)); S
T T
U U
V V
- 36 -
A A
B B
(iii) 高叫反警方或反政府口號(見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C P32 [KW-M105 00000]:00:03:44-00:03:49 (17:24:32- C
17:24:37),口號「黑警」;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D D
[KW-M059 00001]:(1) 00:07:00-00:07:08 (17:34:44-
E E
17:34:51),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2) 00:08:29-
F 00:08:53 (17:36:12-17:36:37),口號「黑警可恥」、 F
警 方 拍 攝 的 影 片 證 物 P32 [KW-M105 00002] :
G G
00:02:30- 00:03:30 (17:48:15-17:49:15),口號「光復
H H
香港、時代革命」、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2 [KW-
I M105 00005] : 00:00:18-00:00:34 (18:23:31- I
J
18:23:47),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警方拍 J
攝的影片證物 P33 [NTC M023 00000]:00:10:12-
K K
00:11:12 (18:48:35-18:49:36),口號「警黑合作、證
L L
據確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M M
(iv) 部分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打開雨傘,躲在「傘陣」後
N N
方和警方對峙(見(i) 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O M059 00001]:截圖 00:00:56 (17:28:39),相關截圖 O
P 冊頁數 p1;(ii) 證物 P31[KW M059 00002]:截圖 P
00:00:11 (17:40:23),相關截圖冊頁數 p10;(iii) 米
Q Q
報:截圖 00:12:49,相關截圖冊頁數 p5);
R R
S (v) 以膠欄、雜物在馬路上築起路障和警方對峙(見(i) S
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1 [KW M059 00001]:(i) 截
T T
圖 00:09:38 (17:37:22),相關截圖冊頁數 p5; (ii)
U U
V V
- 37 -
A A
B B
00:12:07 (17:39:50),相關截圖冊頁數 p9;(ii) P31
C [KW M059 00003]:截圖 00:01:40 (17:54:22),相關 C
截圖冊頁數 p17;(iii) 米報:截圖 00:12:49,相關截
D D
圖冊頁數 p5);
E E
F (vi) 把使用膠欄築起的路障以膠索帶縳起加固(見 (i) 警 F
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46 [KW M010 00001]:截圖
G G
00:00:47 (17:40:08),相關截圖冊頁數 p13;(ii) 警方
H H
拍 攝 的 影 片 證 物 P31 [KW M059 00002] : 截 圖
I 00:08:03 (17:48:15),相關截圖冊頁數 p13;(iii) 警方 I
拍 攝 的 影 片 證 物 P31 [KW M059 00003] : 截 圖
J J
00:02:06 (17:54:49),相關截圖冊頁數 p20;(iv) 警方
K K
拍 攝 的影 片證 物 P32 [KW- M105 00002] : 截 圖
L 00:09:45 (17:55:31),相關截圖冊頁數 p13); L
M M
(vii) 示威者向其他示威者派發膠索帶作加固路障之用
N N
(見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46 [KW M010 00001]:
O 00:00:51-00:04:16 (17:40:12-17:43:37),截圖 00:00:51 O
(17:40:13),相關截圖冊頁數 p4);
P P
Q Q
(viii) 部分示威者以粗言穢語辱罵警方(見警方拍攝的影
R 片證物 P31 [KW-M059 00002]:(i) 00:05:14-00:05:16 R
(17:45:26-17:45:28);(ii) 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2
S S
[KW-M105 00002] : 00:09:51-00:09:55 (17:55:36-
T T
17:55:40));
U U
V V
- 38 -
A A
B B
C (ix) 示威者運送物資如黃色的工程圍板、長竿到示威者 C
防線加固路障(見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2 [KW-
D D
M105 00004] : (i) 00:00:38-00:00:43 (18:11:22-
E E
18:11:27),截圖 00:00:40 (18:11:24),相關截圖冊頁
F 數 p19;(ii) 00:00:50- 00:00:56 (18:11:34-18:11:35), F
截圖 00:00:51 (18:11:33),相關截圖冊頁數 p20、P32
G G
[KW-M105 00006] : 00:03:03-00:03:09 (18:38:46-
H H
18:38:52),截圖 00:03:03 (18:38:46),相關截圖冊頁
I 數 p25); I
J J
(x) 搖晃路牌(見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2 (i) [KW-
K K
M105 00004]:00:11:32-00:11:59 (18:22:36-18:22:43),
L 截圖 00:11:53 (18:22:38),相關截圖冊頁數 p23;(ii) L
KW-M105 00005] : 00:01:14-00:01:46 (18:24:27-
M M
18:25:00),截圖 00:01:20 (18:24:34),相關截圖冊頁
N N
數 p24);
O O
(xi) 敲打物件發出聲響(見警方拍攝的影片證物 P32:
P P
(i) [KW-M105 00004]:00:05:42-00:05:51 (18:16:27-
Q Q
18:16:36);(ii) [KW-M105 00005]:00:10:04-00:10:19
R (18:33:19-18:33:34) ; (iii) [KW-M105 00006] : R
00:06:40-00:06:47 (18:42:23-18:42:30) ; (iv) [NTS
S S
M023 00001] : 00:07:57-00:09:59 (18:58:49-
T T
19:00:52));及
U U
V V
- 39 -
A A
B B
C (xii) 示威者中有人使用綠色鐳射光束射向警方防線(見 C
證物 P57 米報:00:17:07-00:17:10 截圖 00:17:07,相
D D
關截圖冊頁數 p8)。
E E
F
63. 本席認為現場集結出現上述行為使現場集結由一個未經 F
批准集結演變一個非法集結。
G G
H 64. 考慮到示威者於 CL1 集結的人數,上文指出影片所見示 H
I
威者的裝束及他們的裝備包括當時可合理地令人擔心會用作武器的 I
行山杖和棍狀物體,再加上和集結的示威者前述影片所見的行為的性
J J
質都是針對警方或政府、堵塞交通和阻礙其他行人,本席認為上述行
K 為顯然屬於《公安條例》第 19(1)條下的「擾亂秩序的行為」和「帶有 K
L 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L
M M
65. 本席考慮到上文所述集結的示威者的裝束、裝備和他們在
N 德輔道西堵路、設置傘陣和高呼口號的行為,本席肯定集結的示威者 N
O 的行為具有集體性質,他們是集結在一起行事,懷著「參與其中的意 O
圖」作出前述擾亂秩序和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P P
Q 66. 本席肯定當時在現場集結的示威者意圖導致現場的其他 Q
R
人,如記者、旁觀的市民、甚至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合理地害怕集 R
結的示威者會藉著上述的行為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客觀而言,集
S S
結的示威者上述的行為亦相當可能導致現場的其他人合理地害怕集
T T
U U
V V
- 40 -
A A
B B
結的示威者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合理地害怕他們會藉著上述的行為使
C 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C
D D
67.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裁定,於約 5 時 28 分,當示威者非
E E
法霸佔德輔道西的東西行車線阻礙交通時,現場的未經批准集結已經
F 發展成《公安條例》第 18(1)條下的「非法集結」。 F
G G
非法集結是否演變成一暴動
H H
I
68. 本席信納 PW40 的證供,他於當日下午約 6 時正加入警方 I
德輔道西防線後,他在東行線馬路上被來自示威者正前方位置的鐳射
J J
光線射中眼睛,使證人立即眨眼,避開鐳射光線。本席肯定射中 PW40
K 的鐳射光是由示威者射出。使用鐳射光射向警員並射中警員的眼睛屬 K
L 「蓄意使用暴力的行為,符合 HKSAR v Chow Nok Hang 92013」 16 L
HKCFAR 347 所指「破壞社會安寧」是指蓄意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
M M
力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
N N
O 69. 以上行為,考慮到當時現場的環境氛圍,明顯屬於蓄意使 O
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行為,符合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P P
16 HKCFAR 837 所援引的 R v Howell [1982] QB 416 的驗證標準,其
Q Q
威脅使用暴力的預期傷害是迫切,相當可能發生的。
R R
70. 本席留意到自非法集結於約下午 5 時 28 分開始發生後,
S S
至大約 6 時 PW40 被鐳射光射中眼睛,示威者的行徑明顯地和持續地
T 變本加厲,非法集結的示威者的行為包括:— T
U U
V V
- 41 -
A A
B B
C (i) 繼續高呼反政府或針對警察的口號; C
(ii) 繼續手持一些如行山杖、雨傘、棍狀物體的攻擊性
D D
武器;
E E
(iii) 搖晃路牌;
F (iv) 以膠索帶加固路障; F
(v) 運送物資往示威者防線;
G G
(v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營造對峙氣氛;
H H
(vii) 用鐳射光線射向警方防線。
I I
71. 本席認為從非法集結開始後,集結的示威者的行為使現場
J J
的情況持續惡化,考慮到非法集結於約下午 5 時 28 分開始後至約 6
K K
時 PW40 被鐳射光射中眼睛期間非法集結的示威者變本加厲的行徑,
L 本席裁定於大約下午 6 時自 PW40 被示威者以鐳射光射中眼睛,現場 L
的非法集結已經演變成一個《公安條例》第 19(1)條下的「暴動」。
M M
N N
72. 前述示威者擾亂秩序和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
O 為,於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後,該些擾亂秩序和帶有威嚇性、侮辱性 O
或挑撥性的行為仍持續出現,絕對催化「破壞社會安寧」。
P P
Q Q
73. 辯方指堵路及築路障不屬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行為,因
R 此「單單地霸佔道路並在道路上築起路障,此行為本身並沒有破壞社 R
會安寧。」(強調後加)
S S
T T
U U
V V
- 42 -
A A
B B
74. 本席認為辯方斬件切割式個别考慮堵路及築路障這行為
C 而忽略整個背景是以偏概全,毫無意義的討論。辯方斷章取義地援引 C
Wong Ying Yiu 案,法庭於該案說得清楚:非法闖入這行為本身,於該
D D
案的情况下,不可能做成破壞社會安寧。於 Wong Ying Yiu 案,示威
E E
者只是舉起橫額及標語、叫口號、上演街頭話劇、打鼓和只有部分示
F 威者阻擋馬路,走路時間及規模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本案的堵路涉 F
及示威者以鐵欄、膠欄、工程圍板築成路障堵路,霸佔整斷馬路跟警
G G
方防線長時間對峙,只採用該案法庭對事實得出的結論而囫圇吞棗套
H H
用於本案的堵路行為,這種辯證方法並不可取。
I I
75. 就著暴動所涵蓋的範圍,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示威者除
J J
了在近中正街的德輔道西集結,從證物影片 [P46] KW M010 及 [P32]
K K
KW-M105 和銀力地產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確實有示威者遊走於德
L 輔道西及西邊街之間,他們的行為包括:— L
M M
(i) 在 德 輔 道 西 以 膠 索 帶 加 固 路 障 ( 見 [P46] KW
N N
M010);
O O
(ii) 把膠欄及黃色工程圍板搬到銀力地產旁的後巷(見
P P
[P32] KW-M105);
Q Q
R (iii) 在 西 邊 街 向 警 方 防 線 大 聲 挑 釁 ( 見 [P32] KW- R
M105)。
S S
T T
U U
V V
- 43 -
A A
B B
76. 本席認為證據清楚顯示德輔道西的示威者和西邊街的示
C 威者之間有著「充分的聯繫關係或關連」及懷著作出破壞秩序的行為 C
及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這「參與其中的意圖」
D D
(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顯示本案暴動涵蓋德輔道西與皇后
E E
大道西之間的西邊街。
F F
77. 本席考慮了 D14 盤問 PW2 時以截圖 [D14-1] 於西邊街的
G G
人士之衣著是否與證人證供中的「激進示威者」和 PW2 如何判斷該
H H
些人士是否相似這課題的證供,本席不認為有關盤問所帶出的證供對
I 本案的爭議事項的考慮有任何幫助。從 PW2 的證供可見,他判斷德 I
輔道西的人士為示威者時是綜合考慮了多項因素,他們的裝束裝備只
J J
是其中的一個原因。再者,PW2 亦不排除在西邊街的人士中混有激進
K K
的示威者。PW2 對西邊街的人士之衣著的判斷明顯並非基於證據的
L 全面考慮,他的判斷對於法庭考慮:(i) 暴動是否存在;(ii) 暴動的範 L
M
圍;(iii) 不同地點的群眾之間是否存在足夠的聯繫或關連或參與其中 M
的意圖;和(iv) 一名人士是否示威者或者旁觀的市民的考慮毫無幫助。
N N
O 78. 本席重複觀看了警方在德輔道西一帶檢取的閉路電視錄 O
影片段,即 [P48] 集譽海產、[P49] 百利行、[P50] 榮利號、{P52}中國
P P
銀行、[P53] 樸記、[P55] 恆竣海味與及[P56] 加旺找換匯款的相關片
Q Q
段,上述片段可見,確有示威者在西邊街與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的
R 其它不同位置,作出顯然和暴動有關的行為如:— R
S S
(i) 多名頭戴安全帽的示威者在德輔道西馬路上張開
T T
雨傘和把膠水馬推向西區警署方向;
U U
V V
- 44 -
A A
B B
C (ii) 多名示威者在東邊街電車站打開雨傘,拆卸電車站 C
的鐵欄,把鐵欄推向西區警署方向;
D D
E (iii) 多名身穿黑色裝束,手持交通圓筒的示威者出現於 E
F
近紫薇街的德輔道西馬路上步向西區警署方向; F
G G
(iv) 多名身穿黑色裝束,捧著樽裝蒸餾水的示威者出現
H 於近威利麻街的德輔道西行人路上步向西區警署 H
I
方向; I
J J
(v) 多名身穿黑色裝束,手持交通圓筒的示威者出現於
K 近高陞街的德輔道西馬路上步向西區警署方向; K
L L
(vi) 一名黑色衣著、戴安全帽、防毒面罩的示威者拖著
M M
一袋物品在近高陞街的德輔道西行人路,步向西區
N 警署方向; N
O O
(vii) 兩名黑色裝束的示威者分別捧著膠欄在近皇后街
P P
的德輔道西馬路上行走;
Q Q
(viii) 一名黑色上衣、戴口罩的示威者於近皇后街的德輔
R R
道西以膠紙店舖遮蔽閉路電視鏡頭。
S S
T 79. 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考慮到上文 (i)-(viii) 示威者的裝 T
束、裝備和行為,本席可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上文 (i)-(viii) 影片所
U U
V V
- 45 -
A A
B B
出現的示威者與近西邊街的德輔道西的示威者之間有著「充分的聯繫
C 關係或關連」及懷著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 C
性的行為這「參與其中的意圖」。上文 (i)-(viii) 示威者的裝束和裝備
D D
接近西邊間的德輔道西一帶的示威者無大分別,顯然他們是為了加固
E E
在接近忠正街集結的示威者防線以阻礙交通而把膠水馬、膠欄及交通
F 圓筒等物品運送往西區警署方向。上文 (iv) 的樽裝水明顯是用作支援 F
在 CL1 集結的示威者之用。上文 (viii) 示威者遮蔽閉路電視鏡頭明顯
G G
是不相讓示威者的行為被拍攝下來。
H H
I 80. 辯方指破壞閉路電視不屬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為缺乏 I
相關的第三者在場,例如銀行職員,並指有關行最多屬於刑事毀壞,
J J
並援引 Howell 案。本席認為辯方對於 Howell 案的理解全然錯誤,法
K K
庭於 Howell 案之所以提及在物主面前破壞其財產或傷害他是要指出
L 這很容易會使物主報仇,從而破壞社會安寧,法庭於 Howell 案提及 L
M
「在物主面前破壞其財產」不是討論在暴動對下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M
本席認為,旁觀者目擊示威者破壞閉路電視,絕對可能因此擔心其人
N N
身安全受到實際傷害。
O O
81. 在考慮「在物主面前破壞其財產」的重要性有多少時,須
P P
留意終審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判案書
Q 第 93 段就著 Howell 案有關討論的觀察:— Q
R R
“93. In POO sections 18 and 19, that policy consideration is
S covered by element[4]. Conduct prohibited under section 18(1) S
includes conduct which would “provoke other persons to
commit a breach of the peace”. Thus, the concept of a “breach
T of the peace” in sections 18 and 19 includes, but is not confined T
to, situations which might give rise to provoked retaliation as
U U
V V
- 46 -
A A
B envisaged in Howell. In cases involving actual or threatened B
violence to property, the owner of such property need not be
C present for there to be a breach of the peace.” C
D 82. 本席信納 PW1 的證供,他於約晚上 7 時從對講機得知干 D
諾道西的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所以警方當刻決定啟動掃蕩計
E E
劃。當時在德輔道西防線的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和特別戰術小隊
F F
(STC) 由 CL1 向東推進至 CL2。
G G
83. 本席亦信納 PW1 的證供,於警方防線向東推進約 5 秒左
H H
右,便遭示威者投擲棍、磚頭及雨傘。警方亦開始向示威者投擲催淚
I I
煙。
J J
84. 本席認為 PW1 就著警方推進的證供與 PW2 和 PW3 的證
K K
供吻合。
L L
M 85. PW3 的證供指在當時,PW3 和其他警務人員向東推進前 M
和期間,均有向示威者展示警方旗幟,警告使用催淚煙。於警方防線
N N
由西邊街起步時,與示威者最近距離約 40 至 50 米,示威者向警方投
O O
擲包括磚頭及雨傘的硬物。PW3 亦指出示威者一直沒有離開,他們只
P 是在警方推進時才面向著警方的防線向後退。 P
Q Q
86. D1 大律師於盤問 PW3 時指 PW3 於他的證人口供第 10 至
R R
13 段提及示威者的行為時,只提及示威者未有散去這一行為,未有提
S 及其他行為。本席信納 PW3 於覆問時的解釋,因示示威者未有散去 S
這一行為於當日每一環節都是重點,因此 PW3 在他的證人口供便提
T T
及這一行為。PW3 因示威者的各種反抗行為都是相若的,故他於證人
U U
V V
- 47 -
A A
B B
口供第 3 段提及後,在口供其餘部分便沒再重覆。本席認為 PW3 上
C 述解釋合理合信。 C
D D
87. PW2 的證供指當時他的小隊雖然沒有向前推進,但他見
E E
到在警方防線接近示威者防線時,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大量攻擊性武器,
F 如轉頭、雨傘和棍。 F
G G
88. PW1、PW2 和 PW3 的證供除了互相吻合,亦與影片片段
H H
所見相符,即:—
I I
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J J
K (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46-00:11:47 K
(19:02:38-19:02:39);截圖:00:11:46 (19:02:38);截
L L
圖冊頁數 p4;
M M
N (i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09- N
00:02:10 (19:01:57-19:01:58) ; 截 圖 : 00:02:09
O O
(19:01:58) [P34_PW3_001];截圖冊頁數 p3;
P P
Q (ii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46-00:11:47 Q
(19:02:38-19:02:39);截圖:00:11:46 (19:02:38);截
R R
圖冊頁數 p4;
S S
T T
U U
V V
- 48 -
A A
B B
(iv)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09-
C 00:02:10 (19:02:57-19:01:58) ; 截 圖 : 00:02:10 C
(19:01:59);截圖冊頁數 p4;
D D
E E
(v)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47-00:11:51
F (19:02:39-19:02:43);截圖:00:11:48 (19:02:40);截 F
圖冊頁數 p6;
G G
H H
(v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12-
I 00:02:13 (19:02:01-19:02:02) ; 截 圖 : 00:02:12 I
(19:02:00) [P34_PW3_002];截圖冊頁數 p5;
J J
K (vi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49-00:11:50 K
L (19:02:41-19:02:42);截圖:00:11:49 (19:02:41);截 L
圖冊頁數 p7;
M M
N (vii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14- N
O 00:02:15 (19:02:03-19:02:04) ; 截 圖 : 00:02:14 O
(19:02:03);截圖冊頁數 p6;
P P
Q (ix) [P34] NTS-16 M035 00000,影片 00:02:17-00:02:18 Q
R
(19:02:06-19:02:07) ; 截 圖 : 00:02:17 (19:02:06) R
[P34_PW3_003];截圖冊頁數 p7;
S S
T T
U U
V V
- 49 -
A A
B B
(x)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20-
C 00:02:21 (19:02:08-19:02:09) ; 截 圖 : 00:02:20 C
(19:02:08) [P34_PW3_004];截圖冊頁數 p8;
D D
E E
(x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56-00:11:57
F (19:02:48-19:02:49);截圖:00:11:56 (19:02:48);截 F
圖冊頁數 p8;
G G
H H
(xi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20-
I 00:02:21 (19:02:09-19:02:10) ; 截 圖 : 00:02:20 I
(19:02:09) [P34_PW3_005];截圖冊頁數 p9;
J J
K (xiii) [P36] NTS-16 M041 00002 , 影 片 : 00:01:36- K
L 00:01:39 (19:02:18-19:02:21) ; 截 圖 : 00:01:38 L
(19:02:20);截圖冊頁數 p2;
M M
N (xiv) [P38] M049 00000 , 影 片 : 00:01:28-00:01:31 N
O (19:02:28-19:02:31);截圖:00:01:30 (19:02:31);截 O
圖冊頁數 p1;
P P
Q (xv)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56-00:12:01 Q
R
(19:02:48-19:02:53);截圖:00:11:59 (19:02:51);截 R
圖冊頁數 p10;
S S
T T
U U
V V
- 50 -
A A
B B
(xv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22-
C 00:02:24 (19:02:10-19:02:13) ; 截 圖 : 00:02:23 C
(19:02:12) [P34_PW3_006];截圖冊頁數 p10;
D D
E E
(xvi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1:58-00:12:01
F (19:02:50-19:02:53);截圖:00:12:00 (19:02:52);截 F
圖冊頁數 p11;
G G
H H
(xviii) [P36] NTS-16 M041 00002 , 影 片 : 00:11:37-
I 00:11:39 (19:12:19-19:02:21) ; 截 圖 : 00:01:38 I
(19:02:21);截圖冊頁數 p3;
J J
K (xix)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25- K
L 00:02:26 (19:02:14-19:02:15) ; 截 圖 : 00:02:25 L
(19:02:14) [P34_PW3_006];截圖冊頁數 p11;
M M
N (xx)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2:04-00:12:05 N
O (19:02:56-19:02:57);截圖:00:12:04 (19:02:56);截 O
圖冊頁數 p12;
P P
Q (xxi) [P34] NTS-16 M035 00000 , 影 片 : 00:02:27- Q
R
00:02:28 (19:02:16-19:02:17) ; 截 圖 : 00:02:27 R
(19:02:16) [P34_PW3_007];截圖冊頁數 p12;
S S
T T
U U
V V
- 51 -
A A
B B
(xxii) [P33] NTS M023 00001,影片:00:12:05-00:12:06
C (19:02:16-19:02:17);截圖:00:12:05 (19:02:57) ; C
截圖冊頁數 p13;
D D
E E
(xxiii) [P57] NOW (1)影片:04:03:10-04:03:47 (19:02:53-
F 19:03:30) 截圖:04:03:16 (19:02:59);截圖:04:03:18 F
(19:03:02) ; 截 圖 : 04:03:24 (19:03:08) ; 截
G G
圖:04:03:40 (19:03:24);截圖冊頁數 p5-8;(2) 影片
H H
04:06:27-04:06:35(19:06:11-19:06:18) 截 圖 :
I 04:06:28(19:06:11) [P57 [Now]_PW3_001];截圖: I
04:06:32 (19:06:15) [P57 [Now]_PW3_002];截圖冊
J J
頁數 p10-11;
K K
L (xxiv) [P57] 米報影片:00:18:38-00:19:38;截圖:00:18:46; L
截圖:00:18:55;截圖:00:19:35;截圖冊頁數 p11-
M M
13;
N N
O (xxv) [P36] NTS-16 M041 00002 , 影 片 : 00:01:43- O
00:01:58 (19:02:25-19:02:40) ; 截 圖 : 00:01:43
P P
(19:02:25);截 圖:00:01:45 (19:02:27) ; 截圖:
Q Q
00:01:46 (19:02:28);截圖:00:01:49 (19:02:31);截
R 圖:00:01:49 (19:02:31);截圖:00:01:56 (19:02:38); R
截圖冊頁數 p4-9;
S S
T T
U U
V V
- 52 -
A A
B B
(xxvi) [P36] NTS-16 M041 00002 , 影 片 : 00:03:54-
C 00:03:59 (19:04:36-19:03:41) ; 截 圖 : 00:03:56 C
(19:04:38);截圖冊頁數 p12。
D D
E E
將警方的催淚煙彈擲回/踢回警方防線
F F
(i) [P33] NTS M023 00002,影片:00:00:50-00:00:55
G G
(19:04:11-19:04:16);截圖:00:00:52 (19:04:14);截
H H
圖冊頁數 p16;
I I
(ii) PW3 現場所目擊和 [P34] NTS-16 M035 00000,影
J J
片:00:03:43-00:03:48 (19:04:11-19:04:16);截圖:
K 00:03:48 (19:03:36) [P34_PW3_008] ;截圖冊頁數 K
L p15; L
M M
(iii) [P36] NTS-16 M041 00002,影片:00:03:01-00:03:06
N (19:03:43-19:03:48);截圖:00:03:02 (19:03:44);截 N
O 圖冊頁數 p11; O
P P
(iv) [P38] M049 00000 , 影 片 : 00:02:54-00:02:59
Q (19:03:55-19:04:00);截圖:00:02:56 (19:03:57);截 Q
R
圖冊頁數 p4。 R
S S
89. 本席明白來自警方防線的催淚煙彈很大機會會令受催淚
T 煙影響的人士感到不適,但將警方的催淚煙彈擲回/踢回警方防線絕 T
U U
V V
- 53 -
A A
B B
對不是受催淚煙影響的人士的適當對應方法。現場的人如因催淚煙感
C 到不適,那便應立即離開現場/遠離彌漫著催淚煙的現場,而不是如影 C
片所見的示威者,把警方的催淚煙彈擲回/踢回警方防線。示威者上述
D D
對警方的催淚煙彈的處理,清楚顯示他們不肯應警方多次的呼籲/警
E E
告離開,決心於現場對抗警方的驅散示威集會的行動。
F F
90. 從影片可見,示威者的確只是在警方推進至西邊街電車站
G G
86W 時,因應附不了警方的推進而後退至 CL2 (即未到奇靈里的德輔
H H
道西),示威者沒有任何跡象散去。(見影片:(i) [P34] NTS-16 M035
I 00000;截圖:00:04:48 (19:04:37);截圖冊頁數 p17;(ii) [P57] NOW; I
截圖:00:05:56 (19:05:40);截圖冊頁數 p9;(iii) [P34] NTS-16 M035
J J
00000;截圖:00:04:48 (19:03:36) [P34_PW3_008];截圖冊頁數 p17。
K K
L 91. 就著警方防線和示威者防線的位置,從上文 (i) 和 (ii) 影 L
片 可見,片中警方防線位置仍未到奇靈里的德輔道西,於 (iii) 可見,
M M
片中示威者防線已經過了西源里的德輔道西。
N N
O 92. 即使本席於上文所裁定,即於約下午 6 時,自 PW40 被示 O
威者以鐳射光射中眼睛,現場的非法集結已經演變成「暴動」這裁定
P P
不正確,但事件持續惡化至於約下午 7 時 02 分警方德輔道西防線向
Q Q
東推進時,非法集結的示威者投擲大量的武器和把催淚煙彈向警方方
R 向擲回/踢回的行為,毫無疑問是屬「使人的人身實際受到傷害」的行 R
為,暴動最遲於約下午 7 時 02 分必然已經開始。
S S
T T
U U
V V
- 54 -
A A
B B
93. 本席信納 PW39 證供所說,約於下午 6 時當他到達西區警
C 署外加入警方防線後,聽到示威者高叫辱罵警隊的口號。 C
D D
94. 本席信納 PW6 證供所說,約於下午 6 時 45 分當他到達西
E E
區警署外加入警方防線後,聽到示威者高叫「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F 的反政府口號。本席亦信納他證供所說,約於晚上 7 時德輔道西警方 F
防線開始推進時,他見到示威者投擲鐵支、磚頭、雞蛋等雜物。在推
G G
進期間,PW6 本人亦被雞蛋擲中(見 [P39_PW6_001A])。
H H
I 95. 本席信納 PW10 證供所說,約於下午 6 時 45 分當他到達 I
西區警署外加入警方防線後,聽到示威者指罵警方,高叫辱罵警隊的
J J
口號。
K K
L 96. 本席信納 PW5 證供所說,約於晚上 7 時德輔道西警方防 L
線開始推進時,他見到示威者投擲水樽、石頭、雞蛋等雜物。示威者
M M
並不斷叫囂,高呼夾雜粗言穢語,咒罵警隊的口號。
N N
O 97. 本席亦信納 PW21 證供所說,約於晚上 7 時德輔道西警方 O
防線開始推進時,他見到示威者投擲磚頭、玻璃樽、鐵棒等雜物。
P P
Q 98. 本席亦信納 PW33 證供所說,約於晚上 7 時德輔道西警方 Q
R
防線開始推進距離西區警署大約數百米之後,他手持的警察透明膠盾 R
牌和他的大腿均被示威者投擲的石頭及雞蛋擲中
S S
T T
U U
V V
- 55 -
A A
B B
99. 上述 PW5、PW6、PW10、PW21 和 PW33 的證供,和 PW1、
C PW2、PW3 和 PW36 的證人證供吻合,亦與影片片段所見相符。 C
D D
100. D9 和 D13 於盤問 PW3 時指警方在第一次推進時,之前
E E
曾向警方投擲雜物、使用暴力的示威者已經在該階段離開德輔道西。
F PW3 清楚否認地方所指他看見辯方所指的情況,PW3 亦不同意辯方 F
所指示威者除了在第一階段的反應最為激烈外,示威者在其餘警方推
G G
進的階段的反應都是相對平和的說法。
H H
I 101. 如前述,本席絕不同意於有一個暴動發生後,如參與暴動 I
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參與者離開現場,那已出現的暴動便再不是暴
J J
動這說法。當有一暴動發生後 (即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
K K
從而令該非法集結成為暴動),所有作出參與該暴動的作為及意圖參
L 與該暴動的人,都是暴動的參與者。已經發生的暴動不會因為曾經作 L
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參與者離開現場而不再是暴動。即使全部作出
M M
曾經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人都已離開暴動現場,如在現場非法集結的
N N
人符合「參與該暴動及意圖與其他人一起參與該暴動」這罪行元素的
O 要求,他們也是和仍然是暴動的參與者,已經發生的暴動繼續存在。 O
須知道暴動罪罪行的特質是恃人多勢眾,聚眾行事,縱使全部作出曾
P P
經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人都已離開暴動現場,如在仍然逗留在現場非
Q Q
法集結的人符合「參與該暴動及意圖與其他人一起參與該暴動」這罪
R 行元素的要求,集結人數不減少,集結人士仍然可以恃人多勢眾,聚 R
S 眾行事而達到他們共同破壞社會安寧這目的。本席認為合理地詮釋暴 S
動罪,暴動開始後集結的人一直不解散,暴動仍然繼續,這詮釋才符
T T
合上訴庭於梁國雄案 [2020] HKCA 192 的觀察,即和平示威淪為非法
U U
V V
- 56 -
A A
B B
集結或暴動,和平參與者應盡快離開現場,逗留在現場本身已經有礙
C 人群管理及回復公眾秩序,甚至會促成事態惡化成暴力。上訴庭強調 C
了維持公共秩序(maintaining public order)的重要性。明顯地,當和
D D
平示威淪為非法集結或暴動,上訴庭不是要求在場集結人士應該停止
E E
作出違法行為/逗留於現場等待事態降溫,回復公眾秩序,而是應該要
F 解散。上述上訴庭於 梁國雄 案的觀察,與外國案例如控方援引的 F
Anderson 及 Hermes 案所闡明的普通法原則是一致的。
G G
H 102. 終審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H
判案書第 77 段說得明白:—
I I
J J
“77. A realistic view should be taken of the duration of the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So long as three or more participants
K remain actively engaged in the criminal assembly (not K
necessarily including the constituent offenders establishing the
unlawful assembly nor the person or persons whose breach or
L breaches of the peace transformed the unlawful assembly into a L
riot- they may have left), the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remains
M in being as a matter of law. Such an assembly remains in being M
as long as the participants remain at the scene even if, in the case
of the riot, the violence ebbs and flows. Any person taking part
N in such a riotous assembly commits the offence.” N
O O
103. 本席認為不論考慮普通法下的暴動罪原則,或將普通法下
P 的暴動罪原則應用在《公安條例》第 19 條,又或詮釋《公安條例》 P
第 19 條的立法原意,在顧及維持公共秩序(maintaining public order)
Q Q
的重要性,正確的詮釋是:一個暴動開始後,在解散前不會結束。本
R R
席同意控方就著暴動開始後法律上它何時終止的分析。考慮到暴動罪
S 是為了保障安寧不被破壞而設,暴動發生後,如暴動現場仍然有人集 S
結在一起而且他們作出參與該暴動的作為及意圖參與該暴動,暴動仍
T T
未結束。
U U
V V
- 57 -
A A
B B
C 104. 本席認為,要求在場集結人士盡快離開現場,解散集結這 C
要求更可確保不會出現辯方所指出現過度檢控的危險。
D D
E 105. 本席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於 CL2 曾使用暴力的示威者離 E
F
開後該暴動經已完結。法理上,即使所有曾使用暴力的示威者離開暴 F
動現場,只要本來與他們集結在一起的示威者仍然逗留在暴動現場,
G G
甚或退至 CL3 及更後的對峙階段,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那麼在
H H
CL1 暴動必定依然在繼續中,當然也可以有新的參與者往後加入暴動
I 行列。須知道,暴動罪是一群體的罪行,它的組成不僅限於破壞社會 I
安寧行為的人,而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和與他們集結在一起的人。
J J
法理上,暴動罪不可能因非法集結的人以接力形式使用暴力,離開,
K K
再由另外一些非法集結的人使用暴力而完結或開始另一個新的暴動,
L 法理上,該暴動必然是一個仍然在繼續進行中的暴動。上述詮釋,與 L
上文指出一個暴動開始後,在解散前暴動不會結束這原則吻合。承上
M M
分析,於考慮暴動是否存在/繼續進行時,不應該以切割/斬件方式審
N N
視於每一時刻發生的每種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而是應該一併考慮所有
O 參與集結的人士在整段時間及整個案發地點的所有行為,判斷暴動是 O
否存在/繼續進行。
P P
Q Q
106. 本席也不同意辯方陳詞中指法庭應以「斬件式/獨立考慮」
R 曾出現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如向警方防線投擲武器雜物,本席認為 R
以辯方的方式考慮案中曾出現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而達至當天在現
S S
場曾出現多次暴動的結論是荒謬和不切實際的。這類論點根本不應提
T T
出。
U U
V V
- 58 -
A A
B B
C 107. 辯方指叫口號、對警方說粗言穢語的行為不構成「破壞社 C
會安寧」。本席同意控方回應陳詞所說,辯方援引的 Howell 案中大律
D D
師的陳詞並非英國上訴法庭所確認的法律原則,至於辯方援引的劉瑞
E E
平案,完整地考慮該案的背景,法庭於該案就著「粗言穢語」這行為
F 的討論對本案在暴動罪下的「破壞社會安寧」的考慮並無幫助。一些 F
示威者口號、對警方說粗言穢語的行為,於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後,
G G
該些擾亂秩序和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口號和粗言穢語仍持
H H
續出現,絕對會催化「破壞社會安寧」。
I I
108. 本席信納 PW1、PW2 和 PW3 的證供可信可靠且與呈堂影
J J
片所見的情況吻合。
K K
L 示威者的後退只是攻防過程中的後退 L
M M
109. 本席考慮了暴動自晚上 7 時 05 分的發展。
N N
110. 從影片可見,示威者自暴動開始後,他們雖然曾經後退,
O O
但他們卻不是有任何離開現場終止暴動的意思,他們只是後退,等待
P P
時機再向前進逼警方防線。影片所見的後退只不過是示威者和警方攻
Q 防過程中的後退而已。 Q
R R
111. 本席考慮了以下影片所見警方防線推進及示威者防線後
S S
退的情況和雙方防線在不同時間的位置:—
T T
U U
V V
- 59 -
A A
B B
(i) [P57] Apple;影片:03:54:21-03:55:27;截圖:03:54:22;
C 截圖冊頁數 p15; C
D D
(ii) [P34] NTS-16 M035 00000;截圖:00:06:45 (19:06:34);
E E
截圖冊頁數 p20;
F F
(iii) [P57] NOW;截圖:04:07:32 (19:09:02);截圖冊頁
G G
數 p13;
H H
I
(iv) [P34] NTS-16 M035 00000;截圖:00:09:13 (19:09:02); I
截圖冊頁數 p23;
J J
K (v) Now;截圖:04:08:39 (19:08:23);截圖冊頁數 p14; K
和
L L
M M
(vi) [P34] NTS-16 M035 00000,影片:00:09:43-00:10:09
N (19:09:31-19:10:08);截圖:00:10:10 (19:10:00);截 N
圖冊頁數 p29。
O O
P P
112. 本席從以上影片可見,警方防線於約晚上 7 時 05 分從 CL2
Q 繼續推進至未到正街的德輔道西的 CL3。示威者對警方的推進和過程 Q
中展示的警告旗幟的反應是:起初示威者是退至過了崇慶里的德輔道
R R
西(CL3a),但示威者於約晚上 7 時 09 分伺機向前推進至崇慶里前
S S
的德輔道西(CL3b),向警方防線推進。
T T
大約晚上 7 時 13 分至晚上 7 時 15 分於 CL4 及 CL5 的情况
U U
V V
- 60 -
A A
B B
C 113. 就著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於 CL4 的情況,本席細看了 C
以下影片片段:—
D D
E (i) [P34] NTS-16 M035 00001 , 截 圖 : 00:01:52 E
F
(19:14:10);截圖冊頁數 p44,畫面顯示警方防線當 F
時是於崇慶里前的德輔道西;
G G
H (ii) [P34] NTS-16 M035 00001 , 截 圖 : 00:01:23 H
I
(19:13:41);截圖冊頁數 p42,畫面顯示示威者防線 I
是於桂香街前的德輔道西。
J J
K 114. 警方推進期間,曾經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和展示催淚煙的警 K
告旗幟。從影片可見,於警方推進時及在 CL4 時,示威者以白色強光
L L
照向警方防線(見 [P33] NTS M023 00002 截圖:00:10:41 (19:14:15);
M M
截圖冊頁數 p20)),影片亦可見到一名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N (見 [P44] NTS-16 M085 00001 影片:00:06:00-00:06:03 (19:14:13- N
O 19:14:16);截圖:00:06:02 (19:14:15) [P44_PW3_001];截圖冊頁數 O
p18)。
P P
Q 115. 就著約於晚上 7 時 15 分至晚上 7 時 30 分警方防線與示威 Q
R
者防線於 CL5 的情況,本席細看了以下影片片段:— R
S S
(i) [P34] NTS-16 M035 00001,截圖:00:02:57 (19:15:15);
T 截圖冊頁數 p45 和 [P57] Now;截圖:04:16:32 T
U U
V V
- 61 -
A A
B B
(19:16:15);截圖冊頁數 p33,畫面顯示警方的防線
C 位於桂香街前的德輔道西; C
D D
(ii) [P34] NTS-16 M035 00001 , 截 圖 : 00:04:18
E E
(19:16:35);截圖冊頁數 p47 和 [P57] Now;截圖:
F 04:17:16 (19:17:00);截圖冊頁數 p36,畫面顯示示 F
威者的防線位於東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
G G
H H
(iii) [P57] NOW;截圖:04:21:24 (19:21:07);截圖冊頁
I 數 p46,畫面顯示示威者的防線退至未到西湖里的 I
德輔道西。
J J
K 116. 本席細看了 [P57] NOW、P34 和 P36 相關片段中的示威者 K
L 和他們的裝備,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137 段的分析,本席從第 137 L
段表列的片段和截圖確可見到 CL3 不少於已經出現的示威者同樣於
M M
CL5 示威者防線出現。
N N
O 117. 本席細看了 [P57] Now、P34、P36、P38、P50、[P57] iCable、 O
[P57] RTHK 和 [P58] TVB 相關片段中的示威者手上的武器和護具,
P P
清楚可見控方陳詞第 138 段的表列的: (i) 棍狀物體;(ii) 掃帚;(iii) 磚
Q Q
頭;(iv) 鋤頭;(v) 雨傘(vi) 蒸餾水樽;(vii) 盾牌;(viii) 護膝、厚墊、
R 護肘;(ix) 燒焊手套;及 (x) 俗稱「大聲公」的揚聲器。 R
S S
118. 本席從呈堂的影片和閉路電視片段中,看到相關片段中的
T 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有頗多的互動行為,該些互動行為,加上現場示 T
U U
V V
- 62 -
A A
B B
威者的衣著和下文所見他們作出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顯示示威者之
C 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他們是懷著暴動罪所需的「參與其中的意圖」 C
這罪行元素。片段中,清楚看見示威者搭著其他示威者的肩膊一同後
D D
退,又如示威者協助其他示威者穿戴裝備和以外反的雨傘抵禦警方,
E E
又如示威者間的商討溝通,又如示威者說話或動作指揮/提示其他示
F 威者(見 [P57] NOW、P49、[P57] RTHK、[P57] 米報、P34 相關 CL5 F
的片段)。就著示威者於 CL5 的行為,本席細看了相關 P34、P44、
G G
P38、[P57] NOW、P49、[P58] TVB、[P57] Apple、[P57] iCable、P33、
H H
[P57] RTHK 和 P50 相關片段中和截圖所見示威者的行為。本席可看
I 到示威者於 CL5 在警方推進時和跟警方對峙期間,作出了破壞社會 I
J
安寧的行為,即控方結案陳詞第 139 段表列顯示的:— J
K K
(i) 以綠色鐳射光及白色強光照向警方防線;
L (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 L
M
(iii) 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M
(iv) 把警方催淚煙彈熄滅或擲回或踢回警方防線;
N N
(v) 將一些液體倒在警方防線前的馬路上;
O (vi) 將一架載有磚頭的手推車的拉入示威者的集結範 O
P 圍; P
(vii) 示威者手持打開向外反的雨傘向著警方防線,以抵
Q Q
擋來自警方的催淚煙彈;
R R
(viii) 使用鋤頭掘起行人路上的磚頭;
S (ix) 從西湖里搬出雜物放在行人路上; S
(x) 干擾、拍打閉路電視錄影鏡頭;
T T
(xi) 高呼口號及展示一些印有口號的物品。
U U
V V
- 63 -
A A
B B
C 119. 從席前證據可見,於 CL5 時,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的行 C
為沒有絲毫收斂/歇止,他們亦沒打算散去,結束暴動。
D D
E 120. 辯方於综合陳詞第 96 段指,負責拍攝警方片段 M085 的 E
F
警員在片段中表示,因應現場沒有新發展,所以關閉攝影機,停止拍 F
攝,因此在 CL5a 和 CL5b 的相關時間,即晚上 7 時 15 分至 7 時 30
G G
分,現場的集結法庭不應視為暴動。
H H
I
121. 本席認為有關時段的集結是否屬於暴動是由法庭考慮證 I
據後作出的裁決,不是由負責拍攝警方片段的警員決定。法庭也不會
J J
參考拍攝警方片段的警員在片段中所表述對現場事件的觀察。
K K
122. 更重要的是,負責拍攝警方片段的警員在片段中所說的話
L L
傳聞證供。不論負責拍攝警方片段的警員在片段中所說的是「現場正
M M
發生一宗暴動」抑或「因應現場沒有新發展,所以關閉攝影機停止拍
N 攝」,說話內容都屬傳聞證供,都不是證明說話內容為真實的證據。 N
O 情況便如 TVB、NOW 等新聞片段中的報導內容一樣,不可用作證明 O
報導內容為真實的證據。
P P
Q 大約晚上 7 時 30 分至晚上 7 時 40 分於 CL6 的情况 Q
R R
123. 從呈堂影片可見,在約晚上 7 時 30 分,警方防線由 CL5
S S
繼續向東推進。於 NTS-16 M035 00001(截圖:00:06:10 (19:30:57);
T 截圖冊頁數 p61)和 [P57] Now(截圖:04:32:10(19:31:43);截圖冊頁 T
U U
V V
- 64 -
A A
B B
數 p50)畫面可見當時警方防線位處未到東邊街的德輔道西。從 [P57]
C Now(截圖:04:36:00 (19:35:43);截圖冊頁數 p56)畫面可見,當約 C
7 時 35 分時,示威者的防線是在未到紫薇街的德輔道西。
D D
E E
124. 從 (i) [P51] OCBC (20190728_1920000_pDW : 影 片 :
F 00:04:58-00:06:59 (19:34:59-19:37:00);(ii) [P57] Apple(影片:04:25:59- F
04:26:09);和(iii) [P57] NOW(影片:04:38:54-04:39:22 (19:38:37-
G G
19:39:22;截圖:04:40:30 (19:40:13);截圖冊頁數 p62)可見,當一輛
H H
救護車駛過示威者防線後,示威者伺機向警方防線逼近至近東邊街的
I 德輔道西。 I
J J
125. 從 [P57] iCable、[P57] Apple、[P57] NOW、P44 和 [P52]
K K
中國銀行相關於 CL6 的片段可見示威者的數目不斷上升,他們所佔
L 據德輔道西的範圍越來越大,一些示威者手上手持著鐵柱、棍狀物體 L
和磚頭等武器。
M M
N N
126. 從 P38、P34、[P57] NOW、[P49] 百利行、[P57] iCable、
O P36、[P57] RTHK、P45、P44 相關於 CL6 的片段可見示威者於 CL6 O
在警方推進時和跟警方對峙期間,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控
P P
方結案陳詞第 143 段表列顯示的:—
Q Q
R (i) 以白色強光及鐳射光線照向警方防電; R
(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
S S
(iii) 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T T
(iv) 高叫一聲反政府或反警察的口號;
U U
V V
- 65 -
A A
B B
(v) 煽動其他示威者逼近警方防線;
C (vi) 把雜物投擲/踢出馬路。 C
D D
127. 相關 CL6 的片段可看到,和之前示威者在 CL5 的表現一
E E
樣,於 CL6,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也有互動行為,如示威者會搭著其
F 他示威者一同的近警方防線,又如示威者向其他示威者派發物資。本 F
席認為,該些互動行為,加上上文所見示威者於 CL6 的破壞社會安寧
G G
行為,示威者表現出他們之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他們是懷著暴動
H H
罪所需的「參與其中的意圖」這罪行元素(見 [P49] 百利行和 [P52] 中
I 國銀行。 I
J J
大約晚上 7 時 40 分至晚上 7 時 44 分於 CL7 的情况
K K
L 128. 就著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於 CL7 的情況,本席細看了 L
以下影片片段和相關截圖:—
M M
N (i) [P34] NTS-16 M035 00003 ; 截 圖 : 00:05:01 N
O (19:42:17);截圖冊頁數 p77; O
P P
(ii) [P34] NTS-16 M035 00003 ; 截 圖 : 00:05:01
Q (19:42:17);截圖冊頁數 p77; Q
R R
(iii) [P44] NTS-16 M085 00001;截圖:00:00:39 (19:45:08);
S S
截圖冊頁數 p30;
T T
U U
V V
- 66 -
A A
B B
(iv) [P34] NTS-16 M035 00003;截圖:00:05:56 (19:43:12)
C [P34_PW3_042];截圖冊頁數 p78; C
D D
(v) [P49] 百 利 行 9_02_R_28072019190000 : 影 片 :
E E
00:07:15-00:07:24(推算時間:19:42:15);截圖:
F 00:07:20 ( 推 算 時 間 : 19:42:20 ) F
[P49[0_02]_PW3_002A];
G G
H H
(vi) [P34] NTS-16 M035 00003:影片:00:03:30-00:03:39
I (19:40:46-19:40:55) ; 截 圖 : 00:03:37 (19:40:53) I
[P34_PW3_040];截圖冊頁數 p73;
J J
K (vii) [P57] 大紀元:影片:00:04:10-00:04:15;截圖:00:04:1 K
L [P57 [EPOCHTIMES]_PW3_001A];截圖冊頁數 p5; L
M M
(viii) [P34] NTS-16 M035 00003:影片:00:03:59-00:04:04
N (19:41:15-19:41:20) ; 截 圖 : 00:04:02 (19:41:18) N
O [P34_PW3_041];截圖冊頁數 p75; O
P P
(ix) [P57] iCable : 影 片 : 04:50:11-04:50:31 ; 截 圖 :
Q 04:50:14 [P57 [iCable]_PW3_010A] ; 截 圖 冊 頁 數 Q
R
p29; R
S S
(x)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5:07-
T 01:06:12(推算時間:19:41-19:42);截圖:— T
U U
V V
- 67 -
A A
B B
C (1) 01:05:13 ( 推 算 時 間 : 19:41 ) [P53 C
[Channel01]_PW3_001A];截圖冊頁數 p5;
D D
E (2) 01:05:14 ( 推 算 時 間 : 19:41 ) [P53 E
F
[Channel01]_PW3_002A];截圖冊頁數 p6; F
G G
(3) 01:05:41 ( 推 算 時 間 : 19:41 ) [P53
H [Channel01]_PW3_003A];截圖冊頁數 p9; H
I I
(4) 01:05:44 ( 推 算 時 間 : 19:41 ) [P53
J J
[Channel01]_PW3_004A];截圖冊頁數 p10;
K K
(5) 01:06:03 ( 推 算 時 間 : 19:42 ) [P53
L L
[Channel01]_PW3_005A];截圖冊頁數 p12;
M M
N (xi) [P53] 樸記 ch02_20190728170556:影片:02:34:07- N
02:35:12(推算時間:19:41-19:42);
O O
P (xii)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6:20- P
Q 01:06:25(推算時間:19:42);截圖: 01:06:23(推算 Q
時間:19:42)[P53 [Channel01]_PW3_006A];截圖
R R
冊頁數 p13;
S S
T (xiii)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6:40- T
01:06:47(推算時間:19:42);截圖:01:06:44(推
U U
V V
- 68 -
A A
B B
算時間:19:42)[P53 [Channel01]_PW3_007A];截
C 圖冊頁數 p14; C
D D
(xiv)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7:21-
E E
01:07:29(推算時間:19:43);截圖:01:07:25(推
F 算時間:19:43)[P53 [Channel01]_PW3_008A];截 F
圖冊頁數 p15;
G G
H H
(xv)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7:36-
I 01:08:00(推算時間:19:43-19:44);截圖: 01:07:49 I
(推算時間:19:43)[P53 [Channel01]_PW3_009A];
J J
截圖冊頁數 p16;[P53 [Channel01]_PW3_009A] 截
K K
圖:01:07:55(推算時間:19:43);截圖冊頁數 p17;
L [P53 [Channel01]_PW3_010A]。 L
M M
129. 從以上有關 CL7 的影片和截圖可見,警方防線約於晚上
N N
7 時 40 分,繼續向東推進,過了東邊間停在 CL7 的位置,即近西湖
O 里的德輔道西。警方於推進期間曾向示威者發出施放催淚煙的警告。 O
因應警方防線的推進,示威者後退之至過了紫微街的德輔道西,但示
P P
威者只是退守至該處繼續與警方對峙,並沒有散去。在警方推進和於
Q Q
CL7 跟幾警方對峙期間,有示威者作出以下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R R
(i) 以白色強光及鐳射光線朝向警方防線;
S S
(ii) 向警方投擲雜物;
T T
U U
V V
- 69 -
A A
B B
(iii) 踩熄警方的催淚煙彈,或把催淚煙彈擲回或踢回警
C 方防線; C
(iv) 破壞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影鏡頭。
D D
E E
130. 相關 CL7 的片段可看到,和之前示威者在 CL5 和 CL6 的
F 表現一樣,於 CL7,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也有互動行為,如當一名頭 F
帶黃色安全帽的示威者在馬路上指著兩個閉路電視錄影鏡頭,隨即另
G G
一名示威者跳起破壞錄影鏡頭,其他示威者則打開雨傘掩護,並著其
H H
他人幫忙;又如示威者會指揮其他示威者行動;又如示威者搭著其他
I 事或者一同後退,並在後退時同聲叫喊『1、2、1、2』。該些互動行 I
為,加上上文所見示威者於 CL7 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示威者表現出
J J
他們之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他們是懷著暴動罪所需的「參與其中
K K
的意圖」這罪行元素。
L L
131. 本席信納 PW26 證供所說,於約晚上 7 時 40 分當證人身
M M
處 CL7 時(即近東邊街的警方防線),他聽到示威者咒罵警方。
N N
O 132. 本席亦信納 PW32 證供所說,於約晚上 7 時 40 分當證人 O
身處 CL7 時(即近東邊街的警方防線),他聽到示威者以粗言穢語辱
P P
罵警方。
Q Q
R 133. 本席認為 PW26 和 PW32 就著示威者於 CL7 對警方表現 R
出的敵意的證供互相吻合。
S S
T 大約晚上 7 時 44 分至晚上 7 時 47 分於 CL8 的情况 T
U U
V V
- 70 -
A A
B B
C 134. 就著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於 CL8 的情況,本席細看了 C
以下影片片段和相關截圖:—
D D
E (i) [P34] NTS-16 M035 00003;截圖:00:07:35 (19:44:51); E
F
截圖冊頁數 p82; F
G G
(ii) [P57] NOW;截圖:04:47:31(19:47:14);截圖冊頁數
H p71; H
I I
(iii) [P33] NTS M023 00005;截圖:00:05:57 (19:46:47);
J J
截圖冊頁數 p39;
K K
(iv) [P33] NTS M023 00005;截圖:00:07:01 (19:47:50);
L L
截圖冊頁數 p40;
M M
N (v)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9:10- N
01:09:20(推算時間:19:45);截圖:01:09:15(推
O O
算時間:19:45)[P53 [Channel01]_PW3_011A];截
P P
圖冊頁數 p20;
Q Q
(vi) [P57] NOW ; 影 片 : 04:46:02-04:46:06 (19:45:44-
R R
19:45:48) ; 截 圖 : 04:46:04 (19:45:47) [P57
S S
[NOW]_PW3_021A];截圖冊頁數 p65;
T T
U U
V V
- 71 -
A A
B B
(vii) [P57] NOW ; 影 片 : 04:46:05-04:46:09 (19:45:48-
C 19:45:51) ; 截 圖 : 04:46:06 (19:45:49) [P57 C
[NOW]_PW3_022A];截圖冊頁數 p66;
D D
E E
(viii) [P34] NTS-16 M035 00003:影片:00:07:54-00:08:17
F (19:45:10-19:45:33);截圖;00:08:00 (19:45:17) 截圖 F
冊 頁 數 p84 ; [P34_PW3_043] ; 截 圖 : 00:08:07
G G
(19:45:23) )[P34_PW3_044] 截圖冊頁數 p85;
H H
I (ix) [P57] NOW ; 影 片 : 04:46:11-04:46:23 (19:45:54- I
19:46:05) ; 截 圖 : 04:46:19 (19:46:02) [P57
J J
[NOW]_PW3_023A];截圖冊頁數 p68;
K K
L (x)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08:36- L
01:12:03(推算時間:19:44-19:48);截圖:—
M M
N (1) 01:08:36 (19:44) ; [P53 N
O [Channel01]_PW3_012A];截圖冊頁數 p18; O
P P
(2) 01:09:42 (19:45) ; [P53
Q [Channel01]_PW3_014A];截圖冊頁數 p21; Q
R R
(3) 01:09:53 (19:45) ; [P53
S S
[Channel01]_PW3_015A];截圖冊頁數 p23;
T T
U U
V V
- 72 -
A A
B B
(4) 01:10:51 (19:46) ; [P53
C [Channel01]_PW3_013A];截圖冊頁數 p27; C
D D
(5) 01:11:56 (19:47) ; [P53
E E
[Channel01]_PW3_017A];截圖冊頁數 p28;
F F
(xi) [P53] 樸記 ch02_20190728170556:影片:02:38:34-
G G
02:38:48(推算時間:19:45);截圖:02:38:36(推
H H
算時間:19:45)[P53 [Channel02]_PW3_001A];截
I 圖冊頁數 p32; I
J J
(xii) [P53] 樸記 ch01_20190728183456:影片:01:10:40-
K 01:10:55(推算時間:19:46);截圖:01:10:48(推 K
L 算時間:19:46);截圖冊頁數 p26;及 L
M M
(xiii) [P53] 樸記 ch02_20190728170556:影片:02:36:44-
N 02:36:56(推算時間:19:43);截圖:02:38:49(推 N
O 算時間:19:43)[P53 [Channel02]_PW3_002A];截 O
圖冊頁數 p33。
P P
Q 135. 綜合有關 CL8 的影片和截圖可見,約於晚上 7 時 44 分, Q
R
警方防線繼續向東推進至 CL8 的位置,即未到威利麻街德輔道西。警 R
方推進期間,曾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使用催淚煙,而事實上警方亦向示
S S
威者施放了催淚煙。明顯地,示威者因受到催淚煙的影響,他們將防
T T
U U
V V
- 73 -
A A
B B
線慢慢後退至未到高陞街的德輔道西,但他們沒有散去,繼續與警方
C 對峙。 C
D D
136. 示威者於警方推進及在 CL8 對峙期間作出以下破壞社會
E E
安寧的行為:—
F F
(i) 以白色強光及鐳射光線向警方防線照射;
G G
(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
H H
(iii) 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I (iv) 把催淚煙彈擲回或踢向警方防線;和 I
(v) 把一箱磚頭運送往示威者防線。
J J
K 137. 相關 CL8 的片段可看到,和之前示威者在 CL5、CL6 和 K
L CL7 的表現一樣,於 CL8,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也有互動行為,如協 L
助其他示威者沖洗眼睛,又如捧著明顯用作支援其他示威者用途的大
M M
樽裝蒸餾水。該些互動行為,加上上文所見示威者於 CL8 的破壞社會
N N
安寧行為,示威者表現出他們之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他們是懷著
O 暴動罪所需的「參與其中的意圖」這罪行元素。 O
P P
大約晚上 7 時 47 分至晚上 8 正時於 CL9 的情况
Q Q
R
138. 就著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於 CL9 的情況,本席細看了 R
以下影片片段和相關截圖:—
S S
T T
U U
V V
- 74 -
A A
B B
(i) [P57] NOW;截圖:04:50:27 (19:50:10);截圖冊
C 頁數 p76; C
D D
(ii) [P57] NOW;截圖:04:52:03 (19:51:46);截圖冊
E E
頁數 p79;
F F
(iii) [P57] NOW;截圖:04:53:31 (19:53:14);截圖冊
G G
頁數 p82;
H H
I
(iv) [P57] NOW;截圖:05:01:07 (20:00:50);截圖冊 I
頁數 p89;
J J
K (v) [P57] Apple;截圖:04:40:31;截圖冊頁數 p23; K
L L
(vi) [P57] Apple;截圖:04:43:09 及 04:46:24;截圖
M M
冊頁數 p25-26;
N N
(vii) [P38] NTS M049 00004 ; 截 圖 : 00:07:29
O O
(19:54:22);截圖冊頁數 p27;
P P
Q (viii) [P57] RTHK 截 圖 : 05:07:13 [P57 Q
[RTHK]_PW3_015A];截圖冊頁數 p23;
R R
S (ix) [P57] NOW 影 片 04:53:08-04:53:25 (19:52:51- S
T 19:53:07) 截 圖 : 04:53:15 (19:52:58) [P57 T
[Now]_PW3_028A];截圖冊頁數 p80;
U U
V V
- 75 -
A A
B B
C (x) [P57] NOW;截圖:04:54:00 (19:53:43);截圖冊 C
頁數 p84;
D D
E (xi) [P57] NOW 影 片 04:56:08-04:56:36 (19:55:51- E
F
19:56:18) ; 截 圖 : 04:56:16 (19:55:59) [P57 F
[Now]_PW3_033A];截圖冊頁數 p87;
G G
H (xii) [P58] TVB 1933-2003 影片:00:15:05-00:15:24; H
I
截圖:00:16:21 [P58 [1933_2003]_PW3_004A]; I
截圖冊頁數 p6;
J J
K (xiii)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24:42-00:25:25; K
截圖:00:25:21 [P58 [1933_2003]_PW3_011A] ;
L L
截圖冊頁數 p20;
M M
N (xiv)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26:00-00:26:15; N
截圖:00:26:10 [P58 [1933_2003]_PW3_012A] ;
O O
截圖冊頁數 p21;
P P
Q (xv) [P33] NTS M023 00005 截圖:00:08:40 (19:49:29); Q
截圖冊頁數 p45;
R R
S S
(xvi) [P33] NTS M023 00005 截圖:00:09:43 (19:50:33);
T 截圖冊頁數 p51; T
U U
V V
- 76 -
A A
B B
(xvii) [P34] NTS-16 00004 截圖:00:01:07 (19:50:52);
C 截圖冊頁數 p94; C
D D
(xviii) [P53] 樸 記 ch01_20190728183456 : 影 片 :
E E
01:12:11-01:13:18(推算時間:19:48-19:49);
F 截 圖 : 01:12:15 ( 推 算 時 間 : 19:48 ) [P53 F
[Channel01]_PW3_018A];截圖冊頁數 p29;
G G
H H
(xix) [P57] NOW 影 片 04:49:10-04:49:23 (19:48:52-
I 19:49:23) ; 截 圖 : 04:49:19 (19:49:02) [P57 I
[Now]_PW3_024A];截圖冊頁數 p72;
J J
K (xx) [P38] NTS M0499 00004 影片:00:07:13-00:07:24 K
L (19:54:06-19:54:14);截圖冊頁數 p26; L
M M
(xxi) [P57] RTHK 影片:05:07:06-05:07:10;截圖:
N 05:07:08 [P57 [RTHK]_PW3_014A];截圖冊頁數 N
O p22; O
P P
(xxii) [P57] NOW 影 片 04:54:37-04:54:45 (19:54:20-
Q 19:54:27) ; 截 圖 : 04:54:40 (19:54:23) [P57 Q
R
[Now]_PW3_032A];截圖冊頁數 p85; R
S S
T T
U U
V V
- 77 -
A A
B B
(xxiii) [P57] iCable 影 片 05:04:45-05:05:11 ; 截 圖 :
C 05:05:05 [P57 [iCable]_PW3_011A];截圖冊頁數 C
p31;
D D
E E
(xxiv)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15:01-00:15:43;
F 截圖:00:15:03 [P58 [1933_2003]_PW3_001A]; F
截圖冊頁數 p1;
G G
H H
(xxv)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19:31-00:19:34;
I 截圖:00:19:32;截圖冊頁數 p15; I
J J
(xxvi) [P33] NTS M023 00005 影片 00:08:37-00:08:42
K (19:49:27-19:49:32);截圖:00:08:39 (19:49:29); K
L 截圖冊頁數 p44; L
M M
(xxvii) [P34] NTS-16 M035 00003 影 片 00:11:31-
N 00:11:36 (19:48:47-19:48:52) ; 截 圖 : 00:11:33 N
O (19:48:49) [P34_PW3-045];截圖冊頁數 p88; O
P P
(xxviii) [P57] NOW 影 片 04:49:46-04:49:51 (19:49:28-
Q 19:49:30) ; 截 圖 : 04:49:47 (19:49:30) [P57 Q
R
[Now]_PW3_025A];截圖冊頁數 p73; R
S S
T T
U U
V V
- 78 -
A A
B B
(xxix) [P34] NTS-16 M035 00003 影 片 00:11:44-
C 00:11:49 (19:49:00-19:49:05) ; 截 圖 : 00:11:46 C
(19:48:02) [P34_PW3-046];截圖冊頁數 p89;
D D
E E
(xxx)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16:45-00:16:51;
F 截圖:00:16:47 [P58 [1933-2003]_PW3_005A] 及 F
00:16:49 [P58 [1933-2003]_PW3_006A];截圖冊
G G
頁數 p8-9;
H H
I (xxxi) [P33] NTS M023 00005 影片 00:08:49-00:08:55 I
(19:49:38-19:49:40);截圖:00:08:51 (19:49:40) 及
J J
00:08:53 (19:49:42);截圖冊頁數 p46-47;
K K
L (xxxii) [P57] NOW ; 截 圖 : 04:51:24 (19:51:07) [P57 L
[Now]_PW3_027A];截圖冊頁數 p78;
M M
N (xxxiii) [P33] NTS M023 00005 影片 00:08:59-00:09:13 N
O (19:49:48-19:50:03);截圖:00:09:09 (19:49:58); O
截圖冊頁數 p48;
P P
Q (xxxiv) [P57] NOW 影 片 04:50:06-04:50:20 (19:49:19- Q
R
19:50:20);截圖:04:50:07 (19:49:50) 及 04:50:16 R
(19:49:59) [P57 [Now]_PW3_026A];截圖冊頁數
S S
p74-75;
T T
U U
V V
- 79 -
A A
B B
(xxxv) [P44] NTS-16 M085 00004 影 片 00:07:16-
C 00:07:23 (19:51:45-19:51:52) ; 截 圖 : 00:07:20 C
(19:51:49);截圖冊頁數 p35;
D D
E E
(xxxvi) [P57] NOW 影 片 04:53:21-04:53:35 (19:53:03-
F 19:53:17) ; 截 圖 : 04:53:27 (19:53:10) [P57 F
[Now]_PW3_029A];截圖冊頁數 p81;
G G
H H
(xxxvii) [P57] NOW 影 片 04:53:32-04:53:40 (19:53:15-
I 19:53:23) ; 截 圖 : 04:53:36 (19:53:19) [P57 I
[Now]_PW3_030A];截圖冊頁數 p83;
J J
K (xxxviii) [P33] NTS M023 00005 影片 00:09:46-00:10:10 K
L (19:50:35-19:51:00) ; 截 圖 : (1) 00:09:55 L
(19:50:44);(2) 00:09:59 (19:50:48);(3) 00:10:03
M M
(19:50:52) 及 (6) 00:10:06 (19:50:55);截圖冊頁
N N
數 p52-55;
O O
(xxxix) [P34] NTS-16 M035 00004 影 片 00:00:10-
P P
00:00:31 (19:49:55-19:50:16) ; 截 圖 : 00:00:19
Q Q
(19:50:04) [P34_PW3-047] 及 00:00:23 (19:50:08)
R [P34_PW3-048];截圖冊頁數 p92-93; R
S S
T T
U U
V V
- 80 -
A A
B B
(xl) [P57] NOW 影 片 04:50:56-04:51:10 (19:50:39-
C 19:50:53);截圖:04:50:39 (19:50:45);截圖冊頁 C
數 p11;
D D
E E
(xli)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17:40-00:18:05;
F 截圖:00:17:49 [P58 [1933-2003]_PW3_007A]; F
截圖冊頁數 p11;
G G
H H
(xlii) [P35] NTS-16 M040 00002 影 片 00:19:57-
I 00:20:09 (19:52:51-19:53:03) ; 截 圖 : 00:20:01 I
(19:52:55) [P35_PW36_014A];截圖冊頁數 p36;
J J
K (xliii) [P44] NTS-16 M085 00004 影 片 00:06:38- K
L 00:06:48 (19:51:07-19:51:17) ; 截 圖 : 00:06:43 L
(19:51:12) [P35_PW3_0054A];截圖冊頁數 p33;
M M
N (xliv) [P54] HSBC 026-RX816-20190728_163001 影片 N
O 03:18:39-03:18:45 (19:48:40-19:48:46);截圖: O
03:18:44 (19:48:45);截圖冊頁數 p3;
P P
Q (xlv) [P38] NTS M049 00004 影片 00:06:32-00:06:38; Q
R
及 R
S S
(xlvi) [P58] TVB 1933-2003 影片 00:19:26-00:19:32;
T 截圖:00:19:28;截圖冊頁數 p14。 T
U U
V V
- 81 -
A A
B B
C 139. 從以上呈堂影片可見,在約晚上 7 時 47 分,警方防線由 C
CL8 繼續向東推進至 CL9 的位置,即近高陞街的德輔道西。警方推進
D D
期間,曾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使用催淚煙,而事實上警方亦向示威者施
E E
放催淚煙彈。示威者因受到催淚煙的影響,他們將防線慢慢後退至修
F 打蘭街電車站 82W 的後方,其後他們再後退至「福聯」外的德輔道 F
西,最後示威者退至「西城六十」外的德輔道西。然而,示威者是以
G G
和警方對峙的陣式後退,即他們後退時面向著警方防線,他們也沒有
H H
散去的表現。從 [P57] Apple 從高空拍攝的片段可見,當時集結的示
I 威者的人數覆蓋了近皇后街電車站 17E 一帶,包括宜必思香港酒店外 I
彎向干諾道西的路段。不少示威者是手持/管有著可用作攻擊警方的
J J
武器或可用作堵塞馬路的物品,如棍狀物體、磚頭、卡板、載著大圓
K K
筒的手推車和垃圾桶底部。
L L
140. 示威者於警方推進及在 CL9 對峙期間作出以下破壞社會
M M
安寧的行為:—
N N
O (i) 以白色強光及鐳射光線向警方防線照射; O
(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
P P
(iii) 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Q Q
(iv) 把催淚煙彈擲回或踢向警方防線;
R (v) 以外反的雨傘將警方的催淚煙彈彈回; R
(vi) 破壞閉路電視鏡頭;及
S S
(vii) 高呼口號。
T T
U U
V V
- 82 -
A A
B B
141. 相關 CL9 的片段可看到,和之前示威者在 CL5、CL6、
C CL7 和 CL8 的表現一樣,於 CL9,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也有互動行 C
為,如手持蒸餾水樽的示威者向其他示威者提供水,上述互動行為,
D D
加上上文所見示威者於 CL9 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本席認為示威者
E E
表現出他們之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於不同防線與警方對峙,他們
F 是懷著暴動罪所需的「共同目的」這罪行元素。 F
G G
142. 辯方於結案陳詞指個別示威者縱使有作出如投擲雜物和
H H
回擲催淚煙彈的暴力行為,但該些暴力行為不是全部集結人士的共同
I 目的,也不是經溝通後作出,因該些暴力行為不是全部集結人士的共 I
同目的,不可以牽連其他後排人群。
J J
K K
143. 本席認為梁天琦案清楚闡明,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目的或
L 是不合法的目的。再者,終審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L
HKCFA 37 清楚指出「參與其中的意圖」是暴動罪的構成元素,而「共
M M
同目的」甚或「額外的共同目的」(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則
N N
不是暴動罪的構成元素。因此於本案暴動的參與者毋須有投向警方作
O 出如擲雜物和回擲催淚煙彈的暴力行為的共同目的,暴動的參與者的 O
「參與其中的意圖」可以是一起堵路與警方對峙,必須清楚明白「參
P P
與其中的意圖」毋須是示威者一起作出某些暴力行為,「參與其中的
Q Q
意圖」也毋須是經溝通下達成的共識。法庭可從現場示威者於不同防
R 線的不同行為推論「參與其中的意圖」的存在。辯方陳詞簡而言之是 R
S 指「該些暴力行為不是經溝通後作出,因此該些暴力行為不是全部集 S
結人士的「共同目的」,如現場示威者人數眾多,按辯方的說法,達
T T
成辯方的「共同目的」的所需溝通需要包括前排及後排人群,這顯然
U U
V V
- 83 -
A A
B B
不是上訴庭於梁天琦案對「共同目的」的詮釋。控方恰當地援引梁天
C 琦案判案書第 55 段:— C
D D
「要留意的是,就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目的有別於動機,
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在 1983 年 10 月 24 日發表的 “Criminal
E E
Law – Offences Relating to Public Order”報告書有以下解釋
(意譯)[23]:
F F
「6.24 然而,澄清共同目的這個概念是重要的。目的
G 在這情況下並非指動機:一場暴動的參與者的個別動 G
機無關宏旨…而目的這元素亦非代表控方必須提供
行動之前有若干計劃協議的證據。在大部分情況下,
H H
該群人的共同目的可從他們的實際作為推論出來…
因此,舉例來說,假若暴徒正襲擊警察或阻礙他們恢
I 復秩序,或試圖佔領警署,有關的共同目的便可以辨 I
識出來,並在公訴書中具體說明。就這方面而言,有
J 關罪行需要準確評估暴徒實際的作為,但我們認為這 J
樣不會造成過多的困難;事實上,不會高於任何其他
K 罪行所要求的。當然,間或出現關於共同目的的其他 K
證據,例如,事前計畫的證據,而如有這些證據時,
顯然可以予以採納藉此確立有關指控。然而,在這樣
L L
的一些情況下,有關方面可能提出串謀干犯暴動或觸
犯其他侵害人身或財物的罪名。
M M
6.25 最後應注意的是,共同目的可以是任何性質:
N 所述之目的之性質是否合法並不重要,雖則在大部分 N
情況下,考慮到非法暴力這項元素,可以預期相關的
目的本身已是非法的。…」
O O
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上文的論述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罪的
P 共同目的。」 P
Q Q
如前述,終審法院於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清
R 楚指出「參與其中的意圖」是暴動罪的構成元素,而「共同目的」 R
甚或「額外的共同目的」(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則不是暴動
S S
罪的構成元素,見該案判詞第 38 至第 43 段。
T T
U U
V V
- 84 -
A A
B B
144. D8 和 D16 的大律師在盤問 PW3 以 [P57] NOW 04:52:00-
C 04:53:51 (19:51:42-19:53:34) 指出警方於上述時間沒有再給予現場群 C
眾警告,要求他們散去,也沒有以警方旗幟警告將會使用催淚煙,而
D D
是於時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仍在向警方呼籲時,突然起步推進。本席
E E
信納 PW3 證供所說警方防線在高陞街停頓了頗長時間,期間曾有消
F 防車經過,示威者有相當充足的時間離開現場。本席從證據中可以肯 F
定,於 CL9 的示威者是有充足的時間和機會離開現場,沒有離開現場
G G
的示威者是他們選擇不離開,並不是因警方起步推進前不給他們離開
H H
的機會和時間。
I I
145. 本席認為,暴動既然是在約 6 時發生,且之後暴動一直繼
J J
續,那麼在 CL9 警方推進前,示威者有沒有離開的機會和時間對於 (i)
K K
拘捕現場是否有一暴動;和 (ii) 拘捕現場的示威者是否暴動的參與者
L 的考慮實在無關宏旨。 L
M M
146. 再者,本席同意控方陳詞的分析,從不同的影片片段可見,
N N
警方在起步推進前與示威者在 CL9 對峙了約 13 分鐘。[P57] NOW 片
O 段顯示警方防線是大約在播放器時間大約 05:00:32 (20:20:15) 時從 O
CL9 近高陞街的德輔道西的位置開始推進,在一分多鐘後的 05:01:51
P P
(20:01:34) 時才見首名示威者(D10)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被制服。法庭
Q Q
同意控方陳詞所說,於 CL9 的人,不論他們是示威者或無意參與示威
R 的旁觀者,倘若他們有意離開,他們是應該有充足的機會和時間。 R
S S
T T
U U
V V
- 85 -
A A
B B
147. 本席信納 PW20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
C 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大約 40 米向前衝時,見到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 C
物,如雨傘。
D D
E E
148. 本席信納 PW32 證供所說,證人在 CL9 警方防線看見示
F 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如水樽。 F
G G
149. 本席信納 PW34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
H H
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大約 20 米全速向前跑時,部分示威者把雨傘、
I 硬物、水樽等雜物擲向警方防線。 I
J J
150. 本席信納 PW36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
K 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大約 20 至 30 米時,示威者向警方投擲一些如頭 K
L 盔、雨傘及一些硬物。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大約 10 米時,再有示威 L
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零星物件。
M M
N 151. 本席信納 PW43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向皇后街 N
O 推進期間,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大約 50 米時,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 O
物,證人感覺到他頭盔頂部偏右位置被硬物擊中。
P P
Q 152. 本席信納 PW56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 Q
R
當證人在距離示威者約 50 米時,見到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大大小小的 R
雜物,聽到有玻璃碎裂和硬物擊落地面的聲音。
S S
T T
U U
V V
- 86 -
A A
B B
153. 本席信納 PW58 證供所說,於警方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
C 當證人衝至距離示威者約 10 米時,部分在前排的示威者向後退,和 C
向警方投擲鐵支、水樽等雜物。他亦聽到有人以粗言穢語咒駡警方。
D D
當證人衝至距離示威者約 1 米準備拘捕示威者時,他被示威者以不明
E E
的液體淋中右手手臂,亦有示威者襲擊他。
F F
154. 本席信納 PW40 證供所說,於晚上約 7 時 40 分,當證人
G G
身處近東邊街的警方防線時,聽到示威者粗言穢語辱罵警方。於警方
H H
防線在 CL9 推進期間,證人留意到 D16 在示威者前排正中間位置,
I PW40 逐上前追截 D16。證人見到 D16 面向警方透過揚聲器以粗言穢 I
語辱罵警方,當時證人距離 D16 大約 10 至 20 米。
J J
K K
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與示威者對峙的情況
L L
155. 本席信納 PW36 就著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的證供,約於晚
M M
上 7 時,當德輔道西警方防線開始推進,證人亦與其他皇后大道西警
N N
方防線的警務人員開始向西邊街向上推進,停於將轉入皇后大道西的
O 西邊街(即 CL2(a)),PW36 上述證供與呈堂的影片所見吻合。 O
P P
156. 就著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與示威者對峙的情況,本席細看
Q Q
了以下影片片段和相關截圖:—
R R
(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2:15
S S
(19:08:19);截圖冊頁數 p39;
T T
U U
V V
- 87 -
A A
B B
(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02:05-
C 00:02:18 (19:08:09-19:08:22) ; 截 圖 : 00:02:10 C
(19:08:14) [P35_PW36_001A];截圖冊頁數 p3;
D D
E E
(i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3:22
F (19:09:26);截圖冊頁數 p6; F
G G
(iv)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4:39
H H
(19:10:43);截圖冊頁數 p7;
I I
(v)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5:44
J J
(19:11:48);截圖冊頁數 p9;
K K
(v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7:03
L L
(19:13:07);截圖冊頁數 p10;
M M
N (v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8:05 N
(19:14:09);截圖冊頁數 p11;
O O
P P
(vi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9:10
Q (19:15:13);截圖冊頁數 p14; Q
R R
(ix)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11:07
S S
(19:17:11);截圖冊頁數 p17;
T T
U U
V V
- 88 -
A A
B B
(x)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14:31
C (19:20:34);截圖冊頁數 p23; C
D D
(x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1:10-
E E
00:11:45 (19:17:14-19:17:48) ; 截 圖 : 00:11:18
F (19:17:21);截圖冊頁數 p19; F
G G
(x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05:20
H H
(19:11:24) [P35_PW36_002A];截圖冊頁數 p8;
I I
(xi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07:00-
J J
00:07:08 (19:13:04-19:13:12) ; 截 圖 : 00:07:03
K (19:13:07) [P35_PW36_003A];截圖冊頁數 p10; K
L L
(xiv)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08:03-
M M
00:08:08 (19:14:06-19:14:11) ; 截 圖 : 00:08:05
N (19:13:07) [P35_PW36_004A];截圖冊頁數 p11; N
O O
(xv) [P45] NTS-16 M093 00000 ; 截 圖 : 00:06:22
P P
(19:15:47);截圖冊頁數 p5;
Q Q
(xv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08:24-
R R
00:08:30 (19:14:28-19:14:50) ; 截 圖 : 00:08:25
S S
(19:14:29) [P35_PW36_005A];截圖冊頁數 p12;
T T
U U
V V
- 89 -
A A
B B
(xv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08:43-
C 00:08:47 (19:14:46-19:14:50) ; 截 圖 : 00:08:44 C
(19:14:46) [P35_PW36_006A];截圖冊頁數 p13;
D D
E E
(xviii) [P45] NTS-16 M093 00000 ; 截 圖 : 00:08:35
F (19:18:00) [P45_PW36_001A];截圖冊頁數 p6; F
G G
(xix) [P45] NTS-16 M093 00000 ; 影 片 : 00:08:39-
H H
00:08:44 (19:30:32-19:30:36) ; 截 圖 : 00:08:41
I (19:18:05) [P45_PW36_002A];截圖冊頁數 p7; I
J J
(xx)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3:36-
K 00:13:41 (19:19:40-19:14:45) ; 截 圖 : 00:13:38 K
L (19:19:41) [P35_PW36_010A];截圖冊頁數 p21; L
M M
(xx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5:02-
N 00:15:22 (19:21:06-19:21:26) ; 截 圖 : 00:15:03 N
O (19:21:07) [P35_PW36_012A];截圖冊頁數 p25; O
P P
(xx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1:10-
Q 00:11:18 (19:17:14-19:17:22) ; 截 圖 : 00:11:17 Q
R
(19:17:19) [P35_PW36_007A];截圖冊頁數 p18; R
S S
(xxi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11:41
T (19:17:44) [P35_PW36_009A];截圖冊頁數 p20; T
U U
V V
- 90 -
A A
B B
C (xxiv) [P35] NTS-16 M040 00000 ; 截 圖 : 00:15:21 C
(19:21:25) [P35_PW36_013A];截圖冊頁數 p27;
D D
E (xxv) [P41] NTS-16 M064 00000 ; 影 片 : 00:02:27- E
F
00:02:42 (19:10:33-19:10:48) ; 截 圖 : 00:02:35 F
(19:10:41) [P41_PW36_001A];截圖冊頁數 p2;
G G
H (xxv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1:16- H
I
00:11:27 (19:17:20-19:17:31) ; 截 圖 : 00:11:18 I
(19:17:21) [P35_PW36_008A];截圖冊頁數 p19;
J J
及
K K
(xxvii) [P35] NTS-16 M040 00000 ; 影 片 : 00:13:45-
L L
00:14:27 (19:19:49-19:20:31) ; 截 圖 : 00:13:53
M M
(19:19:56) [P35_PW36_011A];截圖冊頁數 p22。
N N
157. 從影片可見當警方防線在 CL2(a)時,有一名身穿黑衣,戴
O O
白色安全帽,手持長型棍狀物體的示威者將一個垃圾桶推倒在馬路上,
P P
再把它踢向警方防線。於警方防線推進期間停留時對警方作出這樣的
Q 挑釁行為,明顯屬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Q
R R
158. 警方防線由 CL2(a) 轉入皇后大道西,先後停留於 CL3a、
S S
CL3b、CL3c、CL3d、CL3e、CL3f、CL4a 及 CL5a 等由俊庭居外至未
T 到東邊街之間的不同位置。 T
U U
V V
- 91 -
A A
B B
C 159. 從警方於 CL3f 的位置時(即未到巴士站的位置),在皇 C
后大道西的馬路上集結了多名裝束、裝備和衣著與那些集結在德輔道
D D
西的示威者非常相似的示威者。本席比較有關影片之後,同意控方結
E E
案陳詞第 159 段的描述,示威者的裝束及裝備包括:(1) 黑色裝束;
F (2) 安全帽;(3) 頭盔;(4) 護目鏡;(5) 口罩;(6)防毒面罩;(7) 以保鮮 F
紙包裹前臂;(8) 手袖/冰袖;(9) 護膝/護肘;(10) 手套;(11) 行山杖;
G G
(12) 自製盾牌;(13) 棍狀物體;及(14) 雨傘。
H H
I 160. 從影片可見當警方防線在皇后大道西推進期間,有示威者 I
作出以下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J J
K (i) 把雜物推倒在馬路; K
L (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 L
(iii) 以白色強光及鐳射光線向警方防線照射;和
M M
(iv) 手持攻擊性武器。
N N
O 161. 相關皇后大道西的片段可看到,和集結在德輔道西的示威 O
者的表現一樣,於皇后大道西集結的一些示威者互相之間也有互動行
P P
為,如示威者會指揮其他示威者行動。上述互動行為,加上上文所見
Q Q
示威者於皇后大道西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本席認為示威者表現出他
R 們之間互相照應,共同進退,他們是懷著暴動罪所需的「參與其中的 R
意圖」這罪行元素。
S S
T T
U U
V V
- 92 -
A A
B B
162. 從影片可見,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其後左轉入東邊街,停
C 留在即將到達德輔道西的位置候命。當時德輔道西警方防線與德輔道 C
西的示威者隔著東邊街對峙。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候命期間,集結在
D D
德輔道西的示威者多次向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E E
F 163. 其後德輔道西警方防線推進經過東邊街後,皇后大道西警 F
方防線加入德輔道西警方防線繼續向東推進。
G G
H H
164.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164 段的分析。本席考慮了集結
I 在皇后大道西的示威者的裝束、裝備和行為。皇后大道西的示威者曾 I
經向集結在德輔道西的指示威者作出手勢提示,顯然德輔道西和皇后
J J
大道西的示威者之間是互相呼應。法庭從證據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
K K
推論,集結在皇后大道西和德輔道西的示威者他們是有充分的聯繫關
L 係或關連和懷著參與其中的意圖,即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 L
威嚇性、侮辱性或者挑撥性的行為。毫無疑問,本案的暴動範圍涵蓋
M M
皇后大道西警方防線推進的路段。
N N
O 在晚上 8 時行動之前警方曾多次發出的警告、勸喻及新聞公報 O
P P
165. 從呈堂的影片片段及承認事實可見,警方於 CL1 至 CL3
Q Q
和 CL6 至 CL9,警方向現場的示威者、記者及市民多次發出警告或
R 勸喻。 R
S S
166. 於 CL1,警方曾經呼籲在場的記者及市民,請他們與警方
T 保持適當的距離和希望市民盡快離開現場。 T
U U
V V
- 93 -
A A
B B
C 167. 警方對示威者的警告內容包括:(1) 他們正在參與一未經 C
批准的集結;(2) 他們可能會被刑事檢控;(3) 警方命令他們停止參與
D D
該未經批准的集結和向金鐘方向和平散去;(4) 警方有權拘捕他們;
E E
及 (5) 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警方會使用包括催淚煙的武力驅散示威
F 者。 F
G G
168. 警方於晚上 7 時 04 分及 7 時 40 分的新聞公報見(P63 及
H H
P64)指出:(1) 示威者在西區警署外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2) 警方於
I 西區警署附近一帶馬路由西向東作出驅散行動和施放催淚煙;(3) 呼 I
籲在場人士盡快離開;(4) 呼籲市民如無必要,切勿前往相關地區。
J J
承認事實亦指出無線新聞台和有線電視當晚發佈了 P63 及 P64 的消
K K
息。
L L
169. 本席認為,在當晚約 8 時警方拘捕行動前,警方已經多次
M M
警告現場的示威者他們足夠的機會和時間和平散去。警方除了在現場
N N
呼籲,亦透過網上發佈消息和經電視台通知市民大眾不要前往西區警
O 署附近的一帶馬路。 O
P P
警方約於晚上 8 時的拘捕行動
Q Q
R
170. 本席信納 PW1 就著警方約於晚上 8 時決定作出拘捕行動 R
的證供,他的證供並無不合理文之處,亦與案中影片所展示的客觀情
S S
況相符。
T T
U U
V V
- 94 -
A A
B B
171. 本席信納 PW1 所說,於約晚上 8 時正,雖然警方在之前
C 的一個多小時不斷警告示威者及多次施放催淚煙,但示威者仍然沒有 C
散去,PW1 認為繼續掃蕩亦不能制止當時的暴亂,因此他決定要拘捕
D D
前方的示威者。本席信納 PW1 所說,當時他是基於以下原因決定採
E E
取拘捕行動:—
F F
(i) 在對峙期間,有示威者趁著消防車和救護車經過人
G G
群時,伺機向警方防線推進。PW1 認為上述示威者
H H
的行為充滿敵意,亦是 PW1 過往處理不同公眾活動
I 從未發生過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推進的情況; I
J J
(ii) PW1 從同事得知,有示威者打扮的人士嘗試從警方
K K
防線後方包圍警方防線,倘若警方防線被包圍,將
L 會是對警方安全的一大威脅; L
M M
(iii) 一名記者打扮的人士在警方推進至一投注站時被
N N
雜物擲中;
O O
(iv) 當事人群前方的位置設是介乎修打蘭街及皇后街
P P
的中間,拘捕過程中會拘捕到一些不相關的人是機
Q Q
會較少,且人群後方亦有足夠空間讓他們離開;及
R R
(v) PW1 擔心倘若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兩邊的示威者
S S
於干諾道中會合,屆時警方要驅散或拘捕示威者將
T 會更加困難。 T
U U
V V
- 95 -
A A
B B
C 172. 本席信納 PW1 所說,他決定作出拘捕行動並指示警方防 C
線會首先一同起步,當警方防線與示威者的距離拉近,防線中的 STC
D D
人員便會加快衝前拘捕示威者,而其他防暴警員會從後趕上,控制及
E E
圍封拘捕現場。
F F
173. 考慮到上文所指出警方於當晚 8 時前曾向現場示威者、記
G G
者和市民作出的警告、勸籲及經網上或傳媒發布的新聞公報,和警方
H H
已給予示威者充足的時間和機會和平離開現場,但示威者仍選擇集結,
I 拒絕服從警方的命令,且更作出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PW1 決定 I
採取拘捕行動解決問題,是合理的決定。
J J
K 174. PW3 於接受盤問時的證供提及他在案發當天不同時間根 K
L 據他對現場的觀察及判斷向示威者發出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集 L
結」的警告,他亦確認警方當晚拘捕示威者的罪名是「未經批准集結」
。
M M
本席認為 PW3 上述證供對當晚所發生的僅止於「未經批准集結」或
N N
「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考慮並無幫助。究竟當晚發生的是「未經
O 批准集結」或「非法集結」或「暴動」應是由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作 O
出的裁定,PW3,以致其他警務人員,包括 PW6 及 PW8,當時對現
P P
場的看法或判斷對法庭在這課題的裁決並無幫助。
Q Q
R 175. 從不同階段的影片可見,示威者防線很多人士都是全副武 R
裝,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人數亦沒有明顯減少。辯方強調曾經出現的
S S
平靜時間其實為時不長。雖然警方多次給予示威者機會散去,但示威
T T
U U
V V
- 96 -
A A
B B
者不但得散去,更曾警方防線進逼,以上種種顯示,暴動發生後一直
C 沒有停止。 C
D D
176. 本席從證據中裁定控方可按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本案
E E
存在一暴動,該暴動由 CL1 開始至 CL9 一直發生,示威者當中有人
F 手持各種不同類型的武器,他們也向警務人員投擲大量雜物,當中不 F
少擊中警務人員的身體或裝備。毫無疑問,案發當天存在著一個暴動,
G G
按 Anderson 和 Hermes 兩案的原則,該暴動開始了便會被視作繼續直
H H
至該集結解散,而事實上,示威者由 CL1 至 CL9 的行為表現完全符
I 合暴動罪的元素,本席裁定本案的暴動由 CL1 開始至 CL9 一直延續 I
著。雖然警方當晚拘捕示威者的罪名是「未經批准集結」,這並不影
J J
響本席對審訊的爭議事項:(i) 案發當天是否存在著一個暴動;和 (ii)
K K
被警方以「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的被告人是否暴動的參與者的考慮。
L L
人物辨認證據的法律原則
M M
N N
177. 控辯雙方於審訊時及陳詞中,相當時間及篇幅是用於人物
O 辨認證據這課題。為著本判案書篇幅的考慮,本席不擬巨細無遺地於 O
本判案書重覆本案的人物辨認證據和控辯雙方在這課題的陳詞。本席
P P
於作出裁决前,已全盤考慮了席前的人物辨認證據和控辯雙方在本案
Q Q
不同階段有關這課題的陳詞。本席亦不擬贅述雙方在這課題所援引的
R 案例典籍。本席考慮的案例典籍包括:— R
S S
(i) R v Turnbull [1977] QB 224;
T T
U U
V V
- 97 -
A A
B B
(ii)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2003] 1 Cr App R 21
C 321; C
(iii) Taylor v Chief Constable of Cheshire (1987) 84 Cr App
D D
R 191;
E (iv)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 366/2015; E
(v) Archbold 2001 第 14-16 段;
F F
(vi) R v Dodson & William (1984) 79 Cr App 220;
G G
(v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
H (viii) R v Blenkinsop [1995] 1 Cr App R 7; H
I
(ix)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2020] HKCFI 562(未經 I
彙編);
J J
(x) R v Priyankrai Savalia [2011] EWCA Crim 1334;
K (xi) R v Clark & Peach [1995] 2 Cr App R 533; K
L (xii) R v Howe (1982) 1 NZLR 618; L
(xiii) Phipson on Evidence 19th ed 第 15-24 段;
M M
(xiv) R v Thomas Henry Weeder (1980) 71 Cr App R 228;
N N
(xv) The Queen v Cheung Kwok Kuen CACC 467/1989(未
O 經彙編); O
(xvi)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P P
(xvii)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Q Q
(xvi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家駿 [2020] HKCFI 104(未經
R 彙編); R
(xix) Smith v R (2001) 206 CLR 650;
S S
(xx) Alexander v R (1981) 145 CLR 395;
T T
(xxi) R v Hickin [1996] Crim LR 584
U U
V V
- 98 -
A A
B B
C 等案例及典籍。 C
D D
178. 本席考慮人物辨認證據時,一直謹記:—
E E
(i) Turnbull 案就著處理人物辨認證據時的指引、每項
F F
人物辨認證據的質素、是否有其他支持的證供和是
G G
否存在一些可視作支持身份辨認證供的一些未獲
H 解釋的奇怪巧合。 H
I I
(ii) 本席審視影片/截圖的人物辨認證據時,雖然已經反
J J
覆觀看該些影片/截圖,但仍然不如相關證人有長時
K 間反覆觀看該些影片/截圖中原本一瞬即逝或在電 K
光火石間發生的事情的優勢,但本席批評估辨認人
L L
物的證人的理據是否合理時,仍需小心自行比較有
M M
關的 影片/截圖;
N N
(iii) 就著控方要求法庭指適用於本案的 AG’s Reference
O O
(No 2 of 2002) 的第一種情況,即由法庭自行辨認,
P P
本席須按 Turnbull 的指引自我警剔錯誤辨認人物的
Q 危險。若以影片/截圖的人物的衣著為辨認基礎,須 Q
R
小心考慮會否有機會有其他人可能會衣著相似。法 R
庭也需小心考慮影片/截圖的質素是否足夠清晰讓
S S
法庭自行辨認;
T T
U U
V V
- 99 -
A A
B B
(iv) 本席於以影片/截圖自行辨認時,已牢記陪審團指引
C (第二冊,2020 年版本)第 108 章第 II(B)節和英國 C
Crown Court Compendium (Part I: Jury and Trial
D D
Management and Summing-up)(2020 年 12 月)適用
E E
於本案的部分;
F F
(v) 本席必須同時考慮那些支持、不可支持、可削弱人
G G
物辨認的證供;
H H
I
(vi) 就著控方要求法庭指適用於本案的 AG’s Reference I
(No 2 of 2002) 的第二種情況,即由「足夠地熟悉被
J J
告」的證人辨認,本席於考慮這課題的證據時,一
K 直牢記陪審團指引(第二冊,2020 年版本)第 108 K
L 章第 II(B)節和英國 Crown Court Compendium (Part L
I: Jury and Trial Management and Summing-up)(2020
M M
年 12 月)適用於這課題的部分;
N N
O (vii) 本席自我警剔人物辨認證供不會因為辨認人物人 O
的證人是警員而使他的證供較為可信;
P P
Q (viii) 就著控方指適用於本案的 AG’s Reference (No 2 of Q
R
2002) 的第三種情況,即由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R
辨認,法庭考慮了於本案辨認人物的證人是否具備
S S
「特別知識」、證人是以被告人的什麼特徵作出辨
T 認、證人是在什麼情況下獲得他對被告人該些特徵 T
U U
V V
- 100 -
A A
B B
的認識、證人對被告人該些特徵的認識程度是否足
C 夠; C
D D
(ix) 本席於考慮這課題的證據時,一直牢記陪審團指引
E E
(第二冊,2020 年版本)第 108 章第 II(B)節和英國
F Crown Court Compendium (Part I: Jury and Trial F
Management and Summing-up)(2020 年 12 月)適用
G G
於這課題的部分;
H H
I
(x)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第一和第三種情況 I
可以並存,兩者並沒有衝突。
J J
K (xi) 本席明白不同的人物辨認證供可以互相支持。 K
L L
(xii) 一些足以讓事實裁斷者排除錯誤辨認的可能性的
M M
證供可視作辨認人物的支持證據。
N N
(xiii) 法庭必須小心考慮不同人的衣著相同的可能性。
O O
P 179. 就著人物辨認證據,本席考慮了全盤證據及控辯雙方的陳 P
Q 詞,包括辯方大律師於盤問控方證人時及於陳詞中對控方證人證供的 Q
批評。
R R
S 180. 控方用以辨認對身份辨認有爭議的被告人的證據很大程 S
T 度是以有關指稱被告於相關影片中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控方並 T
U U
V V
- 101 -
A A
B B
不是說有關指稱被告的個別衣著/裝備因為是獨一無二或十分罕有,
C 所以構成特別的辨認特徵。 C
D D
181. 於審訊時,辯方於盤問證人時以切割式針對每一項衣著/
E E
裝備特徵質疑該衣著/裝備是否獨一無二/屬大眾化的牌子/容易購買
F 得到。本席認為有關控方證人就著衣著/裝備是否獨一無二/屬大眾化 F
的牌子/容易購買得到的證供對控方證人的人物辨認證供的證據比重
G G
考慮並無幫助。法庭應考慮的是指稱被告的整體特徵,而不是逐一考
H H
慮個別的衣著或裝備。
I I
182. 本席認為一名指稱被告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就好比
J J
一個人的五官容貌。個別的衣著或裝備並非獨一無二便如一個人的五
K K
官中的眼/耳/口/鼻個别而言可能無獨特之處,但經過宏觀考慮和衡量
L 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後,法庭可以就著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是否 L
具獨特色事實裁斷,便如一個人的五官,個別而言可以並無獨特性,
M M
但五官的組合,卻可成為一個人獨一無二獨特的容貌。
N N
O 183. 本席認為應該宏觀地衡量所有特徵後才決定有關指稱被 O
告中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是否具獨特性。
P P
Q Q
184. 就著本案對身份辨認有爭議的被告,本席從呈堂的影片未
R 見有出現於影片的其他人士中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和指稱被告 R
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相似,辯方亦未能成功指出有其他於衣著和
S S
裝備的整體組合和指稱被告相似的人於影片出現從而削弱指稱被告
T T
的衣著和裝備的整體組合的獨特性。
U U
V V
- 102 -
A A
B B
C 185. 辯方大律師就著指稱被告的衣著和裝備的顏色和控方證 C
人的對顏色認知描述用上相當時間盤問。辯方不斷向證人指出證人所
D D
描述的顏色不正確,指稱被告的衣著和裝備可能是其他顏色。本席同
E E
意控方於結案陳詞第 221(5)段的分析:—
F F
“誠如法庭在劉嘉駿所言,一件物件在影片/相片中呈現的顏
G 色和細節,會受到不同因素影響,包括角度、光線、拍攝/播 G
放/列印儀器等等。因此,有時候呈現出來的某些影像與實
H 物有色差,或者不能呈現出所有細節,實在合乎常理。而且 H
人對顏色的主觀觀察或形容,因人而異。重要的是,比對實
物及影像後,法庭不難發現該些偏差是微不足道。”
I I
J 186. 本席考慮了辯方援引的 Smith v R 和 Alexander v R 兩宗案 J
例及雙方的陳詞。辯方以該兩宗案例批評或削弱根據 AG’s Reference
K K
No.2 of 2002 所作出的辨認人物的證據之價值。控方指該兩案對 AG’s
L L
Reference No 2 of 2002 在香港的應用並無影響且辯方亦錯誤理解該兩
M 案判案書的法理原則。 M
N N
187.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所闡明的人物辨認基礎已
O O
獲香港上訴法庭多次確立,見 Tagao、楊家倫及林子健等案例。本席
P 難以理解在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之前的 Smith v R 和 Alexander P
v R 案如何可用作批評或削弱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的法理原
Q Q
則。不得不留意的是,香港上訴法庭明確採納了 AG’s Reference No 2
R R
of 2002 案的法理原則(澳洲法庭沒有這樣做),本席不認為於運用
S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所闡明的人物辨認基礎及原則於本案 S
時須以 Smith v R 和 Alexander v R 案的原則規範其應用及從而得出的
T T
人物辨認證之價值。
U U
V V
- 103 -
A A
B B
C 188. 細看 Smith v R 和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所闡明的 C
法理原則並無衝突。於 Smith v R,澳洲法庭就著證人從影片或相片辨
D D
認人物的證據認為如證人從一張或一些相片認出某人,而該人的身份
E E
可以以其他方式證明,則法庭可以讓該些證人從影片或相片辨認人物
F 的證據呈納。澳洲法庭就著一些辨認特徵的出現或消失,不是單靠期 F
間觀察被告及該些被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便可以容易觀察到的特徵,
G G
如果一些相片中顯示出來的獨特的特徵(例如步姿)是陪審團不易察
H H
覺到的,那麼證人對於該特徵的表述和認人結論並非無關。上述澳洲
I 法庭所表述的原則和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的基礎 (2) 和基礎 I
(3) 的法律原則並無衝突。
J J
K K
189. 於 Smith v R,澳洲法庭指出即使是至親或好友也會出現
L 認錯人的情況這觀察其實不是什麼新的法律原則,Turnbull 指引及陪 L
審團指引亦要求法庭清楚提醒陪審團錯誤辨認的風險。本席不認為
M M
Smith v R 指出澳洲法庭即使是至親或好友也會出現認錯人的情況這
N N
觀察削弱本案根據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於本案的應用。本席
O 於考慮辨認證據時也當然顧及了 Turnbull 指引及陪審團指引的相關 O
部分和留意錯誤辨認的風險。
P P
Q Q
190. 辯方陳詞指澳洲法庭於 Smith v R 判案書指出錯誤認人的
R 風險會隨著警員出於一心想破案的動機而增加。但法庭最後於 Smith R
v R 案最後指出最少在三類情況可接納從影片或相片認人的證據(見
S S
該案判案書第 13-15 段),至於每宗案件涉案的警員會否因為出於一
T T
心想破案的動機而增加錯誤認人的風險當然視乎法庭在每宗案件對
U U
V V
- 104 -
A A
B B
有關證人證供的考慮,不能一概而論。控方正確指出 AG’s Reference
C No 2 of 2002 該案本身和其援引的一系列案例都涉及警務人員,如果 C
英國法庭認為警員認人的可靠性較低這說法成立,必然會在判案書指
D D
出,但是英國法庭在該案判案書沒有上述觀察。
E E
F 191. 辯方援引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於 Alexander F
v R 案的觀察,陳詞指警方用於調查及偵查罪行的方法不是用作產生
G G
在刑事案件呈納的辨認證據,辯方並指拘捕人員(PW14、PW32、PW39
H H
和 PW58)及 PW62 的認人雖然有助調查,但其證據價值有待法庭裁
I 決。 I
J J
192. 細看梅師賢爵士的觀察,目的是要指出英國法庭為何清楚
K K
分辨警方用於調查及偵查罪行的方法和用作產生在刑事案件呈納的
L 辨認證據,而英國法庭為何傾向以認人行列取代調查時的相片認人。 L
但是梅師賢爵士和其他兩位澳洲高等法院法官達成 Alexander v R 案
M M
的大多數裁決,接受即使沒有認人行列,由警方以照片認人的證據也
N N
可以呈堂。明顯地,梅師賢爵士就著辯方於本案援引的觀察的討論只
O 要帶出英國法庭對同樣課題的立場,而不是要強調警員認人的可靠性 O
較低。本案有關拘捕警員和 PW62 當然從來不是從相片中認出被告。
P P
Q Q
193. 本案有關拘捕警員和 PW62 是根據為香港法庭接受和確
R 立的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法律基礎,分別以符合「足夠認 R
識」和具備「特別知識」的條件的證人作人物辨認為控方於本審訊提
S S
供辨認證據,因此有關拘捕警員和 PW62 的人物辨認根本不屬梅師賢
T T
爵士在 Alexander v R 所說「警方用於調查及偵查罪行的方法」。
U U
V V
- 105 -
A A
B B
C 本案控方用作辨認人物證供的概覽 C
D D
194. 控方要求法庭根據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第一
E 種情況自行從有關影片辨認以下被告人,即:D1、D2、D5、D6、D7、 E
F
D11、D13、D14、D16、D19、D22 和 D24。 F
G G
195. 控方根據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第二種情況由
H 「足夠地熟悉」有關被告人的警務人員辨認以下被告人,即:由 PW14 H
I
辨認 D5;由 PW32 辨認 D13;由 PW39 辨認 D16;和由 PW58 辨認 I
D24。
J J
K 196. 控方根據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第三種情況由 K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PW62)辨認以下被告人,即:D2、D5、
L L
D6、D7、D11、D13、D14、D16、D19、D22 和 D24。
M M
N 197. 就著其他支持證據,控方指:— N
O O
(i) 就著 D7 而言,D7 和 D11 的個人八達通構成「其他
P P
支持證據」證明二人案發時互相認識,當天二人一
Q 起行動; Q
R R
(ii) 就著 D11 而言,D7 和 D11 的個人八達通構成「其
S S
他支持證據」證明二人案發時互相認識,當天二人
T 一起行動; T
U U
V V
- 106 -
A A
B B
(iii) 就著 D13、D16 和 D24 而言,政府化驗師陶志恆博
C 士就著有關指稱被告; C
D D
(D13、D16 和 D24)的衣著/裝備吻合該三名被告
E E
被捕後的衣著/裝備的證據構成支持相關影片的「其
F 他支持證據」; F
G G
(iv) D1、D22、D7、D11、D13、D16、D19、D19、D24
H H
和 D14 的被制服位置,吻合相關指稱被告在對峙後
I 段(即 CL8 和 CL9)被捕前影片出現的位置,有助 I
支持該些被捕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J J
K PW62 辨認證供的考慮 K
L L
198. 就著 PW2 所辨認的 D2、D3、D7、D11、D13、D14、D16、
M M
D22 和 D24,除了 D11 反對讓 PW62 的辨認證據呈納為證據外,D2、
N D3、D7、D13、D14、D16、D22 和 D24 對 PW62 的辨認證據並無呈 N
O 納問題的爭議。 O
P P
199. 本席不再重複本席就著 PW62 對 D11 的辨認證據可以呈
Q 納為證據的裁定。 Q
R R
200. 本席在一般事項需要考慮的是 PW62 辨認證據的比重問
S S
題,包括 PW62 的特別知識的深厚程度。
T T
U U
V V
- 107 -
A A
B B
201. PW62 的辨認證供涉及前述多名被告,本席除了在下文處
C 理個別被告的辨認證據時個別考慮 PW62 對有關被告的辨認證供,本 C
席亦會一併整體考慮 PW62 的證供中適用於上述各被告人的課題。
D D
E E
202. 本席考慮了 PW62 如何取得他於本案的「特別知識」。本
F 席信納 PW62 訴說,他自 2019 年 8 月初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共用 F
了約 110 日,超過 800 小時,觀看了 20 段從互聯網上下載,影片總
G G
時間逾 43 小時,的影片證據。PW62 先快速篩選與案有關的時段和鏡
H H
頭,接著他會持續、反覆和集中地觀看、放大、縮小、快播、慢播、
I 追蹤互相比對有關影片。 I
J J
203. 本席信納 PW62 所說,就著他的辨認工作的記錄,他會一
K K
邊審視影片,在發現到被告時他會擷取有關截圖並貼入一些文件檔案
L 作為「初步紀錄撮要」,該些「初步紀錄撮要」只有截圖,並無加入 L
文字描述。本席信納 PW62 所說,按照影片來源區分,他共有 8 至 9
M M
個文件檔案,這些文件檔案內容包括各被告被捕前後的影片。
N N
O 204. 本席信納 PW62 所說,他由 2019 年 3 月 16 日起至 4 月 O
底,用了約 24 天撰寫他的書面供詞。他將所有被捕前的截圖進一步
P P
製作成在書面供詞內的附件,過程中 PW62 曾重新擷取一些截圖取代
Q Q
一些之前擷取但不理想的截圖。
R R
205. 本席信納 PW62 所說,對於那些被捕時/後的影片截圖,
S S
他沒有製作成附件,他將載有截圖的記憶棒交還給調查員 PW4。
T T
U U
V V
- 108 -
A A
B B
206. 本席認為 PW62 就著他如何處理載有截圖的記憶棒的證
C 供與 PW64 在有關課題的證供相符。 C
D D
207. 從 PW62 的證供可見,他確是如他所說,在分析所有被告
E E
的證物及被捕後的照片([P28] 及[P29])後,他發現了不少有關被告
F 容貌、外形、衣著及裝備的細節。從 PW62 在庭上可指出 D11 的黑色 F
頭盔前額位置的白色字樣和 D2 的眉毛特徵及黃色安全帽內的條碼標
G G
籤的表現可見,PW62 的分析和發現是十分仔細。
H H
I 208. 事實上,從 PW62 的證供可見,他不但熟悉他辨認出的 10 I
位被告,他對其他沒有被認出的被告的特徵亦十分瞭解,由此可見
J J
PW62 經長時間所有被告的證物和被捕後的相片,對他們的特徵十分
K K
了解,而且亦可見 PW62 觀看他從互聯網下載的影片證據時,他是在
L 沒有前設下尋找任何可能出現的被告。 L
M M
209. 除了從被檢取的證物找到特徵,PW62 從有關被告人被制
N N
服時的影片,亦指出一些沒有被撿取的證物和一些不易被發現的特
O 徵,如掛在 D5 腰間的一串銀色鎖匙,又如 D16 的運動鞋 [P16-4] 鞋 O
底的徵。本席認為如 PW62 沒有「特別知識」,他是不可能留意到該
P P
些細微和絕對不易為人察覺的特徵,這是證人仔細分析有關被捕的證
Q Q
物及被捕後相片的結果。PW62 顯示的證供顯示他對他辨認的被告人
R 有深厚程度的「特別知識」。PW62 的「特別知識」是本席不可能具 R
有的優勢。
S S
T T
U U
V V
- 109 -
A A
B B
210. 本席留意到 PW62 接受部分指稱被告的衣著/裝備沒有從
C 被拘捕的被告找到/檢取,如沒有從 D2 檢取眼鏡,又如沒有從 D5 檢 C
取燒焊手套。本席認為這些從拘捕前影片中可見指稱被告戴著/管有
D D
的物品沒有在拘捕時/後從被告身上檢取與 PW62 辨認某指稱被告為
E E
某被告的辨認證供可信和可靠與否無關,一些如眼鏡、燒焊手套的物
F 品到時可以輕易除掉的東西。案中出現部分指稱被告的衣著/裝備與 F
實際從被告檢取的衣著/裝備的不同之處並非兩者是不同的衣著/裝
G G
備。
H H
I 211. 本席觀看了 PW62 用以辨認 D2、D5、D6、D7、D11、D13、 I
D14、D16、D19、D22 和 D24 的被捕前影片的清晰程度足以讓本席看
J J
到下文就著有關被告的衣著/裝備/髮型/身形的特徵。具有「特別知識」
K K
的 PW62 應比本席更容易從有關影片中辨認出如曾經在片段出現的
L 被告。 L
M M
212. 盤問下,PW62 一一否認辯方所提出,有人曾提示他某些
N N
被告必定會於某些影片出現,又或有人向他提供更多辨認特徵供他庭
O 上使用又或他出庭作證前曾與其他證人商討案情。辯方所提出的指控 O
並無任何實質證據支持。
P P
Q Q
213. 就著辯方批評 PW62 在法庭上辨認出一些在其書面供詞
R 沒有提及的被告,本席認為,涉案影片的數量和總時數龐大,出現於 R
畫面中人物的數量更加龐大,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數亦多,PW62 在撰
S S
寫書面供詞時留意不到某些被告而於庭上觀看影片時才發現某些被
T T
告其實有在影片出現實在不足為奇。再者,對於那些 PW62 在其書面
U U
V V
- 110 -
A A
B B
供詞沒有提及而在法庭上辨認出的被告,PW62 在庭上提供了他辨認
C 有關指稱被告為有關被告的理據和辨認特徵,以本席亦有機會觀看有 C
關影片,考量影片的質素和判斷 PW62 指出的辨認特徵和理據是否與
D D
本席從影片所見的吻合。
E E
F 214. 辯方批評 PW62 在庭上指出的一些辨認特徵沒有在書面 F
證供中提及。本席信納 PW62 的解釋,他認為在書面供詞中所列出的
G G
特徵已經足夠,附件的截圖已拍攝有關影像,無需再以文字交代所有
H H
特徵。本席認為 PW62 的解釋合理。本席亦同意控方陳詞所說「PW62
I 有時是在控辯雙方提問下,闡述更多特徵或更深入的細節或喚起對他 I
的記憶,這並無不妥。」
J J
K K
215. 辯方批評 PW62 沒有在其書面供詞記錄一些更為重要或
L 者與暴動罪更有關聯的特徵。本席信納 PW62 的解釋,他沒有區分那 L
些特徵較為重要。本席認為一些與暴動罪更有關聯的特徵不一定對人
M M
物辨認有幫助,一些可幫助證人辨認指稱被告是有關被告的特徵,即
N N
使該些特徵暴動罪沒什麼關聯,更加值得 PW62 留意。便如控方指出,
O PW62 工作是負責認人,不是搜證有關被告是否管有一些參與暴動的 O
裝備。
P P
Q Q
216. 本席同意控方的陳詞,PW62 是從庭上播放的被捕前影片
R 指出更多辨認特徵,法庭需要審視該些特徵是否真的出現在影片中, R
「這與一般辯方質疑證人述及書面供詞以外的證供可能是捏造或說
S S
謊的情況不同。」
T T
U U
V V
- 111 -
A A
B B
217. 本席不認為 PW62 可以於庭上從新找出的影片快速地辨
C 認出被告的表現顯示其辨認證供不可靠,PW62 的辨認證供可靠與否 C
可從影片所見的客觀事實是否吻合 PW62 所指出的辨認特徵。本席認
D D
為,如果證人快速辨認出被告的表現便即代表其辨認證供不可靠,那
E E
證人如用上較長時間辨認出被告的表現又可以被批評是猶疑,缺乏信
F 心的表現。 F
G G
218. 本席完全不同意辯方所指因 PW62 沒有觀看或他不知道
H H
案發當晚現場所有地點的其他示威者有沒有類似/相同的衣著和裝
I 備,所以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指稱被告是被告。按辯方的論點, I
不論 PW62 對他辨認指稱被告為被告的辨認特徵有多足夠和證供的
J J
質數如何,只要 PW62 看過的影片沒有涵蓋德輔道西西區警署至皇后
K K
街所有地方,又或 PW62 從影片看不到後排的示威者,又或 PW62 沒
L 有觀看過互聯網影片以外的閉路電視片段,又或任何鏡頭外的地點/ L
M
時段,有沒有衣著/裝備類似的示威者出現,那法庭便不能作出唯一合 M
理的推論指稱被告是被告。按辯方的論點,如事件涉及 1000 名示威
N N
者,如被捕前影片不能拍攝到全部示威者,那 AG’s Reference (No 3 of
O 2002) 的第 (1) 法庭自行辨認和 (3) 由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辨認完 O
P 全用不上,本席認為 Reference (No 3 of 2002) 的第 (1) 和 (3) 的應用空 P
間不可能是如此狹窄。
Q Q
R 219. 本席認為席前並無證據顯示案發現場有其他人士的衣著/ R
S 裝備的整體組合與有關被告是一模一樣或相似至令人難以分辯,辯方 S
的論點並非建基於證據而只是憑空想像出來的可能性。就著 PW62 的
T T
U U
V V
- 112 -
A A
B B
辨認證據而言,本席需要決定的是從 PW62 的證據,法庭可否作出唯
C 一合理的推論 PW62 從拘捕前影片辨認出的指稱被告是有關被告。 C
D D
220. 辯方批評 PW62 觀看的被捕前影片見不到指稱被告的樣
E E
貌/性別/衣物或裝備的牌子/其他特徵。本席認為 PW62 既然不是因為
F 指稱被告的樣貌/性別/衣物或裝備的牌子/其他特徵而辨認出的指稱 F
被告是有關被告,那被捕前影片拍攝不到指稱被告的樣貌/性別/衣物
G G
或裝備的牌子/其他特徵便與 PW62 的辨認證據是否可信可靠的考慮
H H
無關。
I I
221. 本席不同意 PW62 在對被捕前影片作人物辨認時,他抱著
J J
先入為主的態度,認定被告必然出現在影片中。於審訊時,播放被捕
K K
前影片 PW62 給觀看前,本席及控方已清楚提醒他不可以有任何前設
L 認為影片中必然會有被告出現。本席信納 PW62 所說他進行辨認工作 L
時和庭上作供時他並無任何前設,所有被告都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出現。
M M
N N
222. 就著 PW62 對有關被告的辨認證供,重要的是法庭有機會
O 觀看有關影片並評估 PW62 指出的辨認特徵和基礎是否與影片客觀 O
所見吻合。因此,本席亦不認為 PW62 有先行假設指稱被告是某被告
P P
後,將指稱被告身上的衣著裝備張冠李戴,套用在相關被告身上。
Q Q
R 223.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所說,原則上所有以「特別知識」身份 R
作供的證人都會時先知道接受審訊的被告是被捕人士,但這絕不可能
S S
構證人於辨認人物有先入為主或有偏見的投訴,否則法庭便不會確立
T T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的第 (3) 種情況。
U U
V V
- 113 -
A A
B B
C 224. 至於 D11 質疑 PW62 對被告不是足夠地熟悉和 PW62 沒 C
有任何面部辨認的專家資格,PW62 是以 Reference (No 3 of 2002) 的
D D
第 (3) 種基礎對有關被告進行辨認,D11 上述投訴與 PW62 是以「具
E E
有特別知識」的證人辯認被告的證供可信可靠與否根本無關宏旨。
F F
225. D11 帶出警員領薪金及超時補水完成報告的證據,似是暗
G G
示 PW62 花了大量時間於觀看影片、人物辨認和製備報告的工作有著
H H
他個人金錢利益的考慮。本席認為 PW62 法庭上的證供證明他對於本
I 案的被告確具備特別知識,他的特別知識,如非經常時間觀看影片是 I
不可能得到的。上述 D11 對 PW62 含沙射影的攻擊,對 PW62 的誠信
J J
並無影響。
K K
L 226. 辯方批評 PW62 使用一些沒有撿取的衣著/裝備作為他的 L
辨認基礎。本席認為,從證據可見,雖然 PW62 指出了一些沒有從被
M M
告檢取的衣著/裝備,但是該些衣著/裝備對於辨別不同影片/片段中出
N N
現的指稱被告是否同一人是有價值的「額外共同特徵」。PW62 在庭
O 上亦清楚解釋,每當他便認出某被告時,該被告身上都有該些衣著/裝 O
備,因此該些物品辨認參考。至於該些物品沒有從有關被告檢取,這
P P
些不同之處是完全可以解釋的,如有關被告棄掉了該些物品,因此他
Q Q
不認為這些不同之處構成衝突。本席認為 PW62 的解釋完全合理。
R 辯方於盤問 PW62 時,花了相當篇幅於被捕前影片中的衣著/裝備的 R
顏色和細節可能有別於 PW62 的描述。便如法庭於劉家俊案判案書第
S S
70 段的觀察:—
T T
U U
V V
- 114 -
A A
B “70. 上訴人因此進一步提出的理由就是關乎這些在上訴 B
人家中所搜出的 T-shirt,膠鞋和眼鏡。上訴人首先就不同物
C 品的顏色作出批評。可是,誠如裁判官所述,每人對顏色的 C
辨別能力有別,這是明顯不過的常識。褲的顏色究竟是米白
D 色和白色。不僅是每個人的主觀觀察不同,也可能只是形容 D
上有差別,但那些差別是完全可以理解和微不足道的。”( 強
調後加)
E E
F 227. 本案發時,人物的衣著和裝備細節絕對有可能因光線、距 F
離、拍攝角度同因素影響而出現顏色色差或看不見一些衣著/裝備的
G G
細節,但這絕不影響 PW62 的人物辨認及法庭對有關衣著/裝備整體
H H
組合的考量。
I I
228. 本席認為法庭無需處理一些盤問 PW62 時辯方提出全屬
J J
鎖碎無聊,穿鑿附會且無法證明真假的事情,例如:(i) 指稱 D13 上
K K
衣的紋理於近距離看可能不是一點點;(ii) 指稱 D24 上衣和長褲上的
L 反光線可能是由 10 條很幼的反光線組成而不是一條而頸上的毛巾可 L
能是白色上衣;(iii) D11 的面罩下其實是戴著眼罩而雙腳可能穿著白
M M
襪。對於這類的提問,即使 PW62 同意,他的答案亦無任何證據價值。
N N
被捕前影片中的衣著和裝備的顏色細節絕對可能會受光線、距離、拍
O 攝角度不同因素影響而出現一些顏色偏差或見不到某些細節的情況。 O
上述辯方提出的細節「不同/出入」之處,對 PW62 的人物辨認是否可
P P
信可靠的考慮無關。
Q Q
R 229. 就著辯方批評 PW62 就著他辨認工作沒有作出即時紀錄/ R
筆記,本席信納 PW62 所說,當他辨認出被告出現於畫面時,他會即
S S
時擷取反映播放器時間等資料的截圖,由 PW62 從被捕前影片辨認到
T T
被告的截圖製作的初步紀錄撮要,最後 PW62 製作成他書面供詞的附
U U
V V
- 115 -
A A
B B
件,並以文字描述他的辨認基礎。對於那些 PW62 在法庭上首次辨認
C 出被告的影片,那他當然不會有已製備好的紀錄/筆記,PW62 在庭上 C
如何從該些被捕前影片辯認指稱被告為有關被告,如 PW62 將影片畫
D D
面放大縮小,都是在法庭上公開進行。
E E
F 230. 應用 林子健案的原則於本案,英國的 Code D(Code of F
Practice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persons by Police Officers)要求警員作
G G
即時紀錄的認人指引不適用於香港。判案書亦指出:—
H H
I
“56. 但無論如何,本席認為,上述 Smith 和 Gomez 兩案判 I
詞的重點在於是否有客觀的證據讓陪審團判斷警方認人證
供的可靠性。在本案,有關的客觀證據或紀錄可以包括閉路
J J
電視片段 P1-P4。再者,上訴人家中發現的一個黑紅色 Nike
背囊(P5),一件黑色 Adidas 短袖襯衫 (P6),一條黑色 Reebok
K 短褲 (P7) 及一對黑色的 Puma 球鞋 (P8) 都已呈堂作為證物。 K
法庭亦可以將以上衣物與閉路電視錄像中所見上訴人以及
L 戴口罩男子所穿著的互相比對,從而判斷 PW3 認人證供的 L
可靠性:見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前述。因此陳大
律師的投訴並不成立。”
M M
N 231. 同樣在本案,本席可以將有關被告的被捕後相片和從他們 N
檢取的證物(衣著/裝備)與被捕前影片的影像比對,從而判斷 PW62
O O
認人證供的可靠性。
P P
Q 232. 本席將於下文進一步考慮 PW62 從被捕前影片中對個別 Q
被告的人物辨認是否可信可靠。
R R
S S
PW58 及 PW62 對被告的辨認是否受到替代効應的影響
T T
U U
V V
- 116 -
A A
B B
233. 替代効應的討論見辯方援引的 Alexander v R (1981) 145
C CLR 395,該案的證人在目擊一名不認識的犯案者干犯入屋犯法罪後, C
證人從警方提供已知相中人身份的相片中辨認犯案者。法庭認為替代
D D
効應有可能發生在證人身上,證人看見相片後,可能被他們對相片的
E E
記憶影響,而替代了證人本身對犯案者的記憶,從而影響他們在庭上
F 的辨認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 F
G G
234. 必須留意,Alexander 案的犯案者對該案的證人而言是陌
H H
生人。PW58 和 PW62 事前雖不認識被告人,但從證據中本席信納他
I 們是對有關被告分别具有「特別地熟悉」(PW58 對 D24 而言)和「具 I
有特別知識」(PW62 對他辯認的被告人而言)條件的證人,與
J J
Alexander 案的證人根本不同。
K K
L 235. 就著 PW58,他是制服 D24 的警務人員,他制服 D24 後 L
與被告相處了至少 10 分鐘,期間有觀察及留意 D24 的身形、衣著及
M M
裝備。PW58 在錄取第三份書面供詞時,他被邀請從向他播放的片段
N N
中辨認出 D24(如 D24 有出現),不存在 PW58 先看過 D24 的相片
O 後再觀看片段辨認 D24。PW58 在庭上從向他播放的片段中辨認出 O
D24,也沒有 PW58 先看過 D24 的相片後再觀看片段辨認 D24 的情
P P
況。
Q Q
R 236. PW58 從影片辨認 D24 的過程中,也沒有 D24 必定在片 R
段中出現的前設。與 Alexander 案的證人不同的是,雖然在 PW58 制
S S
服 D24 之前,D24 對他而言是一陌生人,因 PW58 與 D24 的接觸和
T T
U U
V V
- 117 -
A A
B B
相處時間,他對 D24 的衣著及裝備取得獨立的記憶和足夠認識,足以
C 讓法庭接納他是對 D24 有「特別地熟悉」的證人。 C
D D
237. 就著 PW62,他從花了大量時間觀看被告的樣貌、衣著裝
E E
備及影片內容而得到「特別知識」,從而由被捕前影片辨認出有關被
F 告人。本席認為 PW62 對有關被告人的辨認與 Alexander 案的替代効 F
應根本扯不上關係,PW62 在取得本案辨認的「特別知識」後,他在
G G
被捕前影片時辨認人物時(不論是法庭上的辨認或之前辨認工作時的
H H
辨認),PW62 當然需要用上他從曾觀看過的從被捕前影片和相片取
I 得的「特別知識」,當中必然包括 PW62 對片段和相片的記憶。另一 I
表達方法是 PW62 從花了大量時間觀看被告的樣貌、衣著裝備及影片
J J
內容,有關被告對他而言已經不再是「陌生人」,PW62 對被告有「特
K K
別知識」,Alexander 案的替代効應不適用於 PW62 對有關被告的人
L 物辨認。 L
M M
有關 D1 的人物辨認證據
N N
O 238. 就著 D1,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O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的指稱 D1 即 D1。就著 D1 被制服時的
P P
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1 和他身上
Q Q
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R R
239. 控方亦指 D1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東行線馬路上被制
S S
服,該位置是示威群眾的前排,因此 D1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T T
D1 被捕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U U
V V
- 118 -
A A
B B
C 240. 從呈堂的影片可見,D1 被制服的位置,即德輔道西近皇 C
后街的東行線馬路,的確是處於示威群眾的前排。因此,有關 D1 人
D D
物辨認這爭議議題,關鍵是法庭是否可以肯定控方從有關影片和截圖
E E
所指的指稱 D1 是 D1。
F F
D1 在被制服前是否戴著一個完整的防毒面罩
G G
H 241. 控方從有關影片和截圖所指的指稱 D1 在影片和截圖中是 H
I
戴著一個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 I
J J
242. 從本席所信納的 D1 被制服後的影片、截圖和 PW5 的證
K 供,D1 被捕時頸上是掛著 [P1-11],不爭議的事實是 [P1-11] 是一個 K
防毒面具的配件。本席同意控方所說並裁定 [P1-11] 是面具(facepiece)
L L
及固定帶部分。
M M
N 243. 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正常人是不會單獨配戴如 [P1-11] N
的防毒面具配件於頸上。唯一合理的推論是 D1 於 [P1-11] 單獨掛在
O O
D1 頸上前,D1 是戴著一個完整的防毒面具。
P P
Q 244. 就著該完整的防毒面具過濾器的顏色和它是於什麼時間/ Q
情況與 [P1-11] 分離,本席考慮了在當天制服 D1 的 PW4 的證供和反
R R
覆觀看了 [P57] RTHK 05:14:16 至 05:16:19 的片段。本席最後信納 PW4
S S
的證供可信可靠,[P57] RTHK 05:14:16 至 05:16:19 的片段拍攝到 PW4
T 制服 D1 的過程。PW4 於庭上正確辨認出片段中他本人和 D1。 T
U U
V V
- 119 -
A A
B B
C 245. 本席從截圖 [P57 (RTHK)_PW4_002A] 的放大圖可見,於 C
D1 跌到地上時,他右侧朝地的面上。著一個粉紅色物件。此外,從
D D
[P57] RTHK 05:14:54 至 05:14:59 片段畫面可見 D1,D1 被制服後他
E E
腳邊和面旁邊見到兩件粉紅色物件。本席認為該兩件粉紅色物件的形
F 狀大小和顏色,吻合控方用以辨認 D1 被捕前影片及截圖中指稱被告 F
的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
G G
H H
246.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第 227 段的分析,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I RTHK 05:14:13 至 05:14:18 的片段。本的信納:(i) 有兩名戴著粉紅色 I
過濾器的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出現於畫面的位置;(ii) 截圖中綠色圈的
J J
示威者穿淺色鞋、黑色長褲,按該示威者的衣著,他顯然不是 D1;
K K
(iii) 紅色圈的示威者是最後被 PW4 制服在地上的 D1;(iii) 從第 227
L 段(控方結案陳詞 189 頁)截圖 (1) 和 片段可見,D1 被制服時所戴 L
的黑色鴨咀帽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鴨咀帽頭頂位置,吻合控方用以
M M
辨認 D1 被捕前影片及截圖中的指稱被告的黑色鴨咀帽上方有一淺色
N N
帶橫跨頭頂位置(見 [P57] NOW 04:28:24-04:48:38、[P58] TVB (1933-
O 2003) 00:16:44-00:16:46 及 00:20:26 至 00:20:34、[P57] iCable 04:54:29 O
至 04:54:37)。
P P
Q Q
247. 本席明白控方用以辨認 D1 被捕前影片及截圖無法清楚拍
R 攝指稱被告的容貌,但本席可按 Tagao Saudee Abad 一案的原則和緊 R
記 Archbold Hong Kong 2021 第 14-16 段提到的是否有機會有其他人
S S
可能會衣著相似,且須以 Turnbull、和 R v Dodson & Williams 和楊家
T T
倫案的指引考慮影片所見指稱 D1 的衣著是否突出和其他特徵,包括
U U
V V
- 120 -
A A
B B
衣著的顏色、種類、設計、花紋、記認、身體特徵、首飾或步行姿勢
C 等等以考慮和決定本席是否可以肯定指稱 D1 即 D1。 C
D D
248. 就著控方用以辨認 D1 被捕前影片和截圖的質素,本席認
E E
為一些從截圖看來較為模糊的影像,觀看動態的影片較諸靜態的截圖
F 會清晰得多,且在觀看影片時聚焦影片中的指稱 D1,在反覆觀看影 F
片後,法庭便更能掌握片段中指稱 D1 的衣著裝束和裝備等細節。
G G
H H
249. 上文的考慮,除適用於 D1,同樣適用於對身份/人物辨認
I 證據有爭議的其他被告人。 I
J J
250.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的:—
K K
(i) 影片(1):04:46:16-04:46:19(有關截圖 (1) 見控方陳
L L
詞第 193 頁);
M M
N (ii) 影片(2):04:47:37-04:47:50(有關截圖 (2) 見控方陳 N
詞第 194 頁);
O O
P P
(iii) 影片(3):04:48:24-04:48:38(有關截圖 (3)(a)-(c) 見
Q 控方陳詞第 195-197 頁)。 Q
R R
251. 就著與 CL8 相關的影片(1) [P57] NOW 04:46:16-04:46:19
S S
畫面左下角和截圖(1)([P57] NOW 04:46:17.926,顯示地點:德輔道
T 西近威利麻街)紅圈中的指稱 D1,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1 和反覆觀看 T
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
U U
V V
- 121 -
A A
B B
帽:帽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頂位置;(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
C 圍;(4) 配備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5) 黑色短袖上衣;和(6) 啡 C
色拉鍊邊的黑色背囊。
D D
E E
252. 就著與 CL8 相關的影片(2) [P57] NOW 04:47:37-04:47:50
F 畫面左下角和截圖(2)([P57] NOW 04:47:38.433,顯示地點:德輔道 F
西近高陞街)紅圈中的指稱 D1,於聚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
G G
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
H H
帽;(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圍;(4) 左右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
I 具;(5) 黑色短袖上衣;(6) 黑色護膝;(7) 黑色鞋;和 (8) 啡色拉鍊邊 I
的黑色背囊。
J J
K K
253. 就著與 CL8 相關的影片(3) [P57] NOW 04:48:24-04:48:38
L 畫面右邊和截圖 (3)(a)-(c) 紅圈中的指稱 D1,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1 L
和 反 覆 觀 看 該 片 段 後 , 本 席 看 到 於 截 圖 (3)(a) ( [P57] NOW
M M
04:48:25.537,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
N N
備有: (1) 黑色鴨咀帽:帽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頂位置;(2) 黑
O 色泳鏡;(3) 黑色頸圍;(4) 左右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5) 黑 O
色短袖上衣;(6) 黑色手袖;(6) 黑色手套;和 (7) 啡色拉鍊邊的黑色
P P
背囊。本席看到於截圖 (3)(b) 中(片段時間 04:48:27.525,顯示地點:
Q Q
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帽:帽
R 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頂位置;(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圍;(4) R
S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5) 黑色短袖上衣;(6) 黑色手袖;和 S
(7)啡色拉鍊邊的黑色背囊。
T T
U U
V V
- 122 -
A A
B B
254. 本席亦看到截圖 (1) 至(3)(c) 中的指稱 D1 之間有以下額
C 外共同特徵:截圖 (1)和(3)(a) 的指稱 D1 的背囊右側插著一支黑色頭 C
的白色物體;截圖 (2) 和 (3)(a)-(c) 的指稱 D1 均手持一把灰色雨傘。
D D
E E
255. 就 著 與 CL9 相 關 的 影 片 (4) [P58] TVB (1933-
F 2003)00:16:44-00:16:58 畫面右邊和截圖(4) ([P58] TVB(1933-2003) F
00:16:46.633,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紅圈中的指稱 D1(控
G G
方結案陳詞第 198 頁)
,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1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
H H
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帽:帽的上
I 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頂位置;(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圍;(4) 配有 I
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5) 黑色短袖上衣;(6) 黑色手袖;(7) 黑色
J J
手套;(8) 黑色短褲:(9) 黑色護膝;(10) 黑色鞋;和(11)啡色拉鍊邊的
K K
黑色背囊。
L L
256. 就著與 CL9 相關的影片(5) [P57] iCable 04:54:29-04:54:37
M M
畫面最右方和截圖(5)([P57] iCable 04:54:34.643,顯示地點:德輔道
N N
西近修打蘭街)紅圈中的指稱 D1(控方結案陳詞第 199 頁),於聚
O 焦留意該指稱 D1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截圖 (5) 中的指稱 O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帽:帽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
P P
頂位置;(2) 黑色泳鏡帶;(3) 黑色頸圍;(4)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
Q Q
面具;(5) 黑色短袖上衣;和 (6) 啡色拉鍊邊的黑色背囊。
R R
257. 就 著 與 CL9 相 關 的 影 片 (6) [P58] TVB (1933-2003)
S S
00:20:26-00:20:34 畫 面 左 邊 和 截 圖 (6) ( [P58] TVB(1933-2003)
T T
00:20:31:134,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魚翅城))紅圈中的指
U U
V V
- 123 -
A A
B B
稱 D1(控方結案陳詞第 200 頁),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1 和反覆觀看
C 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 C
帽:帽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橫跨頭頂位置;(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
D D
圍;(4)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5) 黑色短袖上衣;(6) 黑色手
E E
袖;(7) 黑色手套;(8) 黑色短褲:(9) 黑色護膝;和 (10) 啡色拉鍊邊
F 的黑色背囊。 F
G G
258. 就 著 與 CL9 相 關 的 影 片 (7) [P58] TVB (1933-2003)
H H
00:21:07-00:21:23 畫面左邊和截圖 (7)(a)-(c) 紅圈中的指稱 D1(控方
I 結案陳詞第 201-203 頁),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1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 I
後,本席看到截圖 (7)(a)(片段時間 00:21:09.800,顯示地點:德輔道
J J
西近皇后街(福聯))中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頸圍;
K K
(2)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3) 黑色短袖上衣;(4) 黑色手袖;
L (5) 黑色手套;(6) 黑色短褲:(7) 黑色護膝;和(8)黑色背囊帶。本席 L
M
看到於截圖 (7)(b) 中(片段時間 00:21:10.667,顯示地點:德輔道西 M
近皇后街(福聯))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頸圍;(2) 配
N N
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3) 黑色短袖上衣;(4) 黑色手袖;(5) 黑
O 色手套;(6) 黑色短褲:(7) 黑色護膝;(8) 黑色鞋;和(9) 黑色背囊帶。 O
P 本席看到於截圖 (7)(c) 中(片段時間 00:21:15.566,顯示地點:德輔道 P
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頸圍;(2)
Q Q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防毒面具;(3) 黑色短袖上衣;(4) 黑色手袖;(5)
R R
黑色手套;(6) 黑色短褲:(7) 黑色護膝;和 (8) 黑色背囊帶。
S S
259. 就著與 CL9 相關的影片(8) [P57] Apple 04:44:04-04:44-13
T T
畫面右下方和截圖(8)(截圖 (8) Apple 04:44:08.403,顯示地點:德輔
U U
V V
- 124 -
A A
B B
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紅圈中的指稱 D1(控方結案陳詞第 204
C 頁),於聚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 C
的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鴨咀帽:帽的上方有一條淺色帶
D D
橫跨頭頂位置;(2) 黑色泳鏡;(3) 黑色頸圍;和(4)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
E E
的防毒面具。
F F
260. 就著有關影片和截圖中本席所見的指稱 D1 是穿著短袖衫
G G
及手袖,或是穿著短袖衫內再穿有一長袖衫,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
H H
有關的影片和截圖中的指稱 D1 的手臂確是被某些衣物和裝備包裹
I 著,情況吻合 D1 被拘捕時狀態。上述的分析同樣適用於被制服或拘 I
捕時戴有手袖的被告人。
J J
K K
261. 本席亦看到上文提及的不同片段中所見的指稱 D1 之間有
L 以下額外共同特徵:(i) 截圖 (1)、(3)(a)、(4)、(5)和(6)中的指稱 D1 的 L
背囊右側插著一支黑色頭的白色物體;(ii) 截圖(2)、(3)(a)-(c)、(4)、
M M
(6)、(7)(a)-(c) 和 (8) 的指稱 D1 均手持一把灰色雨傘。
N N
O 262.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1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O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1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稱
P P
D1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7] NOW、[P57] iCable、
Q Q
[P58] TVB (1933-2003)、[P57] Apple 中的指稱 D1 是同一人。
R R
263. 上文有關指稱 D1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3a 和 CL5a)的
S S
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Downey [1995]
T T
U U
V V
- 125 -
A A
B B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 於不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
C 可以互相支持。 C
D D
264. 從上文本席處理和分析有關 D1 的辨認證據可見,本席沒
E E
有給予在人偶上展示 D1 的證物的照片證據比重。本席明白人偶人高
F 身形畢竟和真人有別,在人偶上穿戴證物後所展示的情況也不一定反 F
映在被告身上穿戴證物後所展示的情況。但本席不認為以在人偶上展
G G
示 D1 的證物的照片呈堂為證據的偏見性遠高於其證據價值,若然如
H H
此,本席也不會容許控方將該些證件呈堂。本席要求控方在 PW62 作
I 證時不要把穿戴證物後的人偶擺放在庭上亦是為了確保 PW62 不會 I
受人偶上展示的證物所影響/提示,以確保審訊的公平。辯方援引的
J J
Evans v R (2007) 235 CLR 521 的案件背景與本案截然不同,根本不可
K K
以相提並論。
L L
265. 本席以同樣的考慮和處理方式處理人偶上展示其他被告
M M
的證物的照片的證據,不贅。
N N
O 有關 D2 的人物辨認證據 O
P P
266. 就著 D2,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Q Q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2。就著 D2 被告時
R 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2 和他身 R
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S S
T T
U U
V V
- 126 -
A A
B B
267. 控方除了要求法庭自行辨認,亦依賴 PW62 對 D2 的辨認
C 證供,控方指 PW62 是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C
D D
268.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3a 的 [P57] RTHK 影片片段,
E E
即: —
F F
(i) 影 片 (1) : 04:21:37-04:21:42 ( 有 關 截 圖 [P57
G G
[RTHK]_20_PW62_D2_001A] 見 控 方 陳 詞 第 214
H H
頁,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崇慶里(華興貿易));
I I
(ii) 影 片 (2) : 04:22:08-04:22:30 ( 有 關 截 圖 [P57
J J
[RTHK]_21_PW62_D2_001A] 見控方陳詞第 215 頁,
K 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崇慶里(華興貿易)); K
L L
26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1) [P57] RTHK 04:21:37-
M M
04:21:42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指出他
N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N
O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 O
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色高筒鞋,左腳高
P P
筒位置有反光;(9) 米白色背囊,肩帶下半部中間有一黑色帶,PW62
Q Q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
R 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R
S S
270. 就著 PW62 辨認指稱 D2 為 D2 辨認的辨認特徵之一,即
T 指稱 D2 戴透明護目鏡,辯方指出 D2 的透明護目鏡 [P2-3] 的索帶斷 T
U U
V V
- 127 -
A A
B B
了,不可能如被捕前影片中的指稱 D2 牢牢地載上。負責制服 D2 的
C 警員是 PW6,本席留意到 PW6 的主問證供指出他在德輔道西及皇后 C
街交界制服一名戴黃色頭盔、防毒口罩、眼罩、黑色短袖衫及黑色長
D D
褲的男子。D2 沒有對 PW6 作出任何盤問。法庭認為不能確定護目鏡
E E
索帶在 D2 被制服時/後是因什麼原因斷裂,但這也不會影響 PW62 辨
F 認指稱 D2 為 D2 的可信和可靠性。 F
G G
271. 本 席 最 後 信 納 PW62 就 著 他 從 影 片 (2) [P57] RTHK
H H
04:22:08-04:22:30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
I 中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即:(1)黃色頭盔,黑色頭盔帶; I
(2) 粗身白色帶的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
J J
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
K K
色長褲;(8) 米白色背囊,肩帶下半部中間有一黑色帶,PW62 上述證
L 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的防毒面 L
M
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M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3b 的 影 片 (3) [P34] NTS-16 M035
N N
0000000:10:11-00:10:30(有關截圖 [P34_51_PW62_D2_001A] 見控方
O 陳詞第 216 頁,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崇慶里)。 O
P P
272.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Q Q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
R 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 R
S 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 S
帶的黑色長褲;(8) 於 10:20:800 可見的深灰色高筒鞋;和 (9) 米白色
T T
背囊,肩帶下半部中間有一黑色帶,PW62 上述證供,除了高筒鞋的
U U
V V
- 128 -
A A
B B
顏色本席認為更似啡色外,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
C 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 C
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D D
E E
273.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3b 顯示德輔道西近崇慶里(華利
F 海味)的 [P58] TVB (1859-1914) 的相關片段,即:— F
G G
(i) 影片(4):00:13:24-00:13:37(有關截圖 [P58 [1859-
H H
1914]_38_PW62_D2_001A] 見控方陳詞第 217 頁,
I 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崇慶里); I
J J
(ii) 影 片 (5) : 00:14:00-00:14:26 ( 有 關 截 圖 [P58
K [1859_1914]_39_PW62_D2_001A] 見 控 方 陳 詞 第 K
L 218 頁),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崇慶里(華利海 L
味)),
M M
N 27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N
O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 O
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
P P
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
Q Q
帶的黑色長褲;(8) 於 10:20:800 可見的深灰色高筒鞋;和(9) 米白色
R 背囊,肩帶下半部中間有一黑色帶,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 R
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
S S
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T T
U U
V V
- 129 -
A A
B B
275.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C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 C
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
D D
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
E E
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和 (9) 米白色背囊肩帶,PW62 上
F 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 F
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G G
H H
276.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3b 的 影 片 (6) [P57] NOW
I 04:12:43-04:12:57 , 有 關 截 圖 是 截 圖 (6)(a) [P57 I
[NOW]_1_PW62_D2_001A](時間:04:12:43.398,顯示地點:德輔道
J J
西 近 崇 慶 里 ) , 見 控 方 陳 詞 第 219 頁 ; 及 截 圖 (6)(b) [P57
K K
[NOW]_1_PW62_D2_002A](時間:04:12:44.366,顯示地點:德輔道
L 西近崇慶里),見控方陳詞第 220 頁。 L
M M
27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6)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證
N N
供 可 信 可 靠 。 PW62 從 片 段 和 截 圖 (6)(a) [P57
O [NOW]_1_PW62_D2_001A]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即:(1) O
黑色長褲;和(2) 深灰色高筒鞋,鞋踭及鞋身較淺色,筒鞋鐵扣位置
P P
反光,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追蹤截
Q Q
圖 (6)(a) [NOW]_1_PW62_D2_001A] 的 片 段 畫 面 至 截 圖 (6)(b) [P57
R [NOW]_1_PW62_D2_002A] 的片段畫面,PW62 從片段和截圖(6)(b)指 R
S 出他辨認指稱被告為 D2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 S
(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紅色邊
T T
的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米白色
U U
V V
- 130 -
A A
B B
背囊,肩帶下半部有一黑色帶,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
C 段後的結論相同。 C
D D
278.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5a 的 影 片 (7) [P57] RTHK
E E
04:29:45-04:29:58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P57
F [RTHK]_22_PW62_D2_001A] (片段時間:04:29:45.435,顯示地點: F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見控方陳詞第 221 頁)。
G G
H H
27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7)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I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和有關截圖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I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J J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
K K
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有腳高筒位置反光;(9) 背在
L 胸前的米色背囊,深色拉鍊,背囊左側袋較深色,PW62 上述證供, L
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黃色安全帽
M M
是有黑色繩帶;(3)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
N N
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9) 的背囊除了左側袋較深色,背囊的底部亦
O 是較深色。 O
P P
280.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5a 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的
Q Q
[P57] NOW 影片片段,即:—
R R
(i) 影片(8):04:16:44-04:17:49(有關截圖(8)(9) [P57
S S
[NOW]_3_PW62_D2_001A] , 片 段 時 間 :
T T
U U
V V
- 131 -
A A
B B
04:17:23.298,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邦民
C 財務),見控方陳詞第 222 頁); C
D D
(ii) 影 片 (9) : 04:18:20-04:18:28 ( 有 關 截 圖 [P57
E E
[NOW]_4_PW62_D2_001A] , 片 段 時 間 :
F 04:18:27.399,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東邊街,見控 F
方陳詞第 223 頁),
G G
H H
28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8)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證
I 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和截圖(8)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I
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
J J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
K K
褲;(8) 深灰色高筒鞋;(9) 背在胸前的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
L 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 L
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9) 的背
M M
囊的底部是較深色。
N N
O 282.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9)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O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和截圖 (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P P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
Q Q
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
R 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有反光,PW62 上述證供,與本 R
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除
S S
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指稱
T T
被告的米白色背囊肩帶有黑條物料和背囊有黑色拉鍊。
U U
V V
- 132 -
A A
B B
C 283.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5a 顯示的影片 (10) [P57] RTHK C
04:31:41-04:32:33 , 相 關 截 圖 分 別 是 : 截 圖 (10)(a) : [P57
D D
[RTHK]_23_PW62_D2_002A](時間:04:31:41.901,顯示地點:德輔
E E
道西近 東邊街 )見 控方陳 詞第 224 頁 );及 截圖 (10)(b) :[P57
F [RTHK]_21_PW62_D2_001A](時間:04:32:31.767,顯示地點:德輔 F
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見控方陳詞第 225 頁)。
G G
H H
28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0)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I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中和有關截圖 (10)(a) 指出他辨認指稱 I
D2 為 D2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
J J
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K K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有
L 反光;(9) 肩帶下半部中間有黑色帶的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與 L
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3)的防毒面罩,除
M M
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而 (9)
N N
指稱被告的米白色背囊的底部是較為深色。PW62 從片段中和截圖
O (10)(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 O
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
P P
(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
Q Q
高筒鞋,高筒位置有反光;(9) 肩帶下半部中間有黑色帶的米色背囊,
R 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 R
S 到(3)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 S
是灰色的物料。
T T
U U
V V
- 133 -
A A
B B
285.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5a 顯示的影片(11) [P57] RTHK
C 04:34:27-04:35:06 的 影 片 片 段 和 截 圖 (11) [P57] C
[RTHK]_24_PW62_D2_001A](時間:04:34:47.501,顯示地點:德輔
D D
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見控方陳詞第 226 頁)。
E E
F 28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RTHK 辨認指稱 D2 為 D2 F
的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影片(11)片段中和截圖 (11) 指出他辨認指
G G
稱 D2 為 D2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
H H
形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黑色長褲;(7) 深
I 灰色高筒鞋;(8) 肩帶下半部中間有黑色帶的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 I
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3)的防毒面
J J
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K K
L 287.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5a 的影片(12) [P58] TVB (1903- L
1933) 00:17:59-00:18:03 ( 有 關 截 圖 是 截 圖 (12) [P58 [1903-
M M
1933]_40_PW62_D2_001A](時間:00:18:00.265,顯示地點:德輔道
N N
西近東邊街)見控方陳詞第 227 頁)。
O O
28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2)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P P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和截圖 (1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Q Q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R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 R
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9) 肩帶下半部中間有黑
S S
色帶的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
T T
U U
V V
- 134 -
A A
B B
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
C 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C
D D
289.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5b 的 影 片 (13) [P57] NOW
E E
04:22:36-04:22:46 ( 有 關 截 圖 : 截 圖 (13) [P57
F [NOW]_8_PW62_D2_001A](時間:04:22:41.532,顯示地點:德輔道 F
西近東邊街)見控方陳詞第 228 頁)。
G G
H H
290.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3)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I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和截圖 (1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I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J J
(4) 黑色上衣;(5) 黑色手袖;(6)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
K K
(7) 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
L 本席從片段看到 (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 L
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而 (4) 的黑色上衣是短袖的;指稱被
M M
告戴有白色勞工手套和穿深色高筒鞋。
N N
O 291.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5b 的 影 片 (14) [P57] RTHK O
04:35:58-04:36:12 , 相 關 截 圖 是 截 圖 (14) [P57
P P
[RTHK]_25_PW62_D2_001A](時間:04:36:04.372,顯示地點:德輔
Q Q
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見控方陳詞第 229 頁)。
R R
292.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4) 和截圖 (14) 辨認指稱
S S
D2 為 D2 的證供可信可靠。
T T
U U
V V
- 135 -
A A
B B
293. PW62 從影片 (14) 和有關截圖 (1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C D2 的基礎,即:(1) 指稱 D2 的左眼眉毛較短,弧度較少;(2) 黃色頭 C
盔,黑色頭盔帶,頂部有三點黑點;(3) 粗身白色帶的透明護目鏡;(4)
D D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和 (5) 米色背囊肩帶,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
E E
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的黄色頭盔是一黄色安全帽;(4) 的防
F 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過濾器的週邊是灰色 F
的物料;指稱被告戴眼鏡和身穿黑色短袖上衣。
G G
H H
294.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5b 的 影 片 (15) [P57] NOW
I 04:27:26-04:27:28 ( 有 關 截 圖 為 截 圖 (15) [P57 I
[NOW]_9_PW62_D2_001A](時間:04:27:27.433,顯示地點:德輔道
J J
西近東邊街,見控方陳詞第 230 頁)。
K K
L 295.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L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和截圖 (15)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M M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N N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
O 褲;(7) 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 O
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的黄色頭盔是一黄色安全帽;(2) 透明護目鏡
P P
是有淺色闊身繩帶;(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
Q Q
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R R
296.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有 關 CL8 的 影 片 (16) [P57] NOW
S S
04:47:00-04:47:27(有關截圖 [P57 [NOW]_14_PW62_D2_001A],時間:
T T
04:47:23.632,顯示地點:德輔道西近高陞街,見控方陳詞第 231 頁)
。
U U
V V
- 136 -
A A
B B
C 29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6)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C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和截圖 (16)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D D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E E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
F 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9) 肩帶下半部中間有黑 F
色帶的米色背囊,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
G G
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的黄色頭盔是一黄色安全帽;(3) 的防毒面罩,
H H
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I I
298.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8 的即影片 (17) [P58] TVB (1933-
J J
2003) 00:14:14-00:14:23 ( 有 關 截 圖 [P58 [1933-
K K
2003]_43_PW62_D2_001A] 時間:00:14:14.899,顯示地點:德輔道西
L 近高陞街,見控方陳詞第 232 頁)。 L
M M
29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7)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N N
證供可信可靠。PW62 從片段和截圖 (17)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O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O
(4) 黑色短袖上衣;(5) 黑色手袖;(6) 白色勞工手套;(7) 腰間有兩條
P P
淺色褲頭帶的黑色長褲;(8) 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PW62
Q Q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R 的黄色頭盔是一黄色安全帽;(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 R
過濾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S S
T T
U U
V V
- 137 -
A A
B B
300. 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 CL9 的影片(19) [P58] TVB (1933-
C 2003) 00:21:14-00:21:41 ( 有 關 截 圖 [P58 [1933- C
2003]_46_PW62_D2_001A] 時間:00:21:35.403,顯示地點:德輔道西
D D
近皇后街(福聯),見控方陳詞第 233 頁)。
E E
F 30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9) 辨認指稱 D2 為 D2 的 F
證供可信可靠。
G G
H H
302. PW62 從片段和有關截圖 (1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 為 D2
I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透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I
(4) 黑色短袖上衣;(5)黑色長褲;(6) 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
J J
鞋底比鞋身淺色,PW62 上述證供,與本席多番觀看片段後的結論相
K K
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1) 的黄色頭盔是一黄色安全帽;(2) 的 透明護
L 目鏡是有淺色闊身繩帶;(3) 的防毒面罩,除了前方有白色圓形過濾 L
器部分,白色部分的週邊是灰色的物料。
M M
N N
303. 本席從片段中,亦看到不同片段中指稱 D2 之間是有一些
O 額外的共同特徵,即 (1) 在不同地點手持黃色/深色/黑色雨傘;及 (2) O
在護目鏡內可見指稱被告配戴著眼鏡。
P P
Q Q
304. 考慮到上文指稱 D2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處、於一些片
R 段指稱 D2 至於一些片段中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稱 R
D2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7] RTHK、[P34] NTS-
S S
16 M035 00000、[P58] TVB (1859-1914) 、[P57] NOW、TVB (1903-
T T
1933) 和 TVB (1933-2003)中的指稱 D2 是同一人。
U U
V V
- 138 -
A A
B B
C 305. 上文有關指稱 D2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3a、CL3b、CL5a、 C
CL5b、CL8 和 CL9 的不同地點)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D D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
E E
案,指稱 D2 於不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F F
有關 D5 的人物辨認證據
G G
H 306. 就著 D5,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H
I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 D5 即 D5。就著 D5 被告時的 I
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5 和他身上
J J
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K K
307. 就著 D5 的人物辨認證據,控方亦依賴負責控制,拘捕及
L L
警誡 D5 的警務人員 PW14 對 D5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14 是「足
M M
夠地熟悉」D5 的證人。
N N
308.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5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獲
O O
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P P
Q 309. 本席反覆觀看了顯示德輔道西近正街 的影片片段,即影 Q
片 (1) [P58] TVB (1859-1914) 00:07:45-00:08:16(有關截圖 (1)(a) [P58
R R
[1859-1914]_PW14_001A](時間:00:07:48.110),見控方陳詞第 241
S S
頁);(1)(b) [P58 [1859-1914]_PW14_005A](時間:00:07:49.142)見
T 控方陳詞第 242 頁);(1)(c) [P58 [1859-1914]_PW14_006A](時間: T
U U
V V
- 139 -
A A
B B
00:07:50.277 ) 見 控 方 陳 詞 第 243 頁 ) ; (1)(d) [P58 [1859-
C 1914]_37_PW62_D5_002A](時間:00:07:57.097),見控方陳詞第 244 C
頁 ) ; 及 (1)(e) [P58 [1859-1914]_37_PW62_D5_001A] ( 時 間 :
D D
00:08:08.099),見控方陳詞第 245 頁)。
E E
F 310. PW14 在拘捕現場接觸 D5 後,其後他與 D5 登上警車返 F
回警署,兩人一起的時間超過 7 小時,本席信納 PW14 對 D5 的特徵
G G
有深厚認識,包括 D5 的身形和髮型,衣著和裝備。本席信納 PW14
H H
是對於 D5 有足夠熟悉的證人。
I I
311. 本席考慮了 PW14 他從影片 (1) [P58] TVB (1859-1914)
J J
00:07:45-00:08:16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本席信納他從影片 (1)
K K
確是看到他指出的辨認特徵。
L L
312. PW14 從影片 (1) 和有關三幅截圖,即和顯示 CL3a 德輔
M M
道西近正街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 (1)(a)、(1)(b) 和(1)(c) 相若的截圖
N N
[P58] [1859_1914]_PW14_002A 至 004A、007A 至 009A],指出他辨
O 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1) 內有黑色長袖上衣;(2) 外有黑色短袖 O
上衣;(3) 黑色牛仔長褲;(4) 黑色帆布鞋;(5) 黑色短髮;(6) 頭後有
P P
鏟青。
Q Q
R 313. 就 著 PW14 從 影 片 (1) 和 相 若 截 圖 [P58] R
[1959_1914]_PW14_002A 至 004A 及 007A 至 009A] 辨認指稱 D5 為
S S
D5 的證供,PW14 的證供提及他是單憑上述他對 D5 在拘捕當日的衣
T T
著及他的髮型辨認指稱 D5 為 D5。本席留意到 PW14 對於他從影片
U U
V V
- 140 -
A A
B B
(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結論並非完全肯定,如他表示他不可以 100%
C 肯定,但他相信指稱 D5 為 D5。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1) 的 C
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
D D
片 (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4) 的
E E
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PW14 的辨認證供對本席自行觀看影片
F (1) 得出的結論和本席對 PW62 就著影片 (1) 的證供考量並無影響。 F
G G
314. 雖然本席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H H
證據比重,但 PW14 指出的特徵與本席從影片所見吻合。此外,本席
I 從片段看到 (3) 指稱 D5 穿的是長至腳眼的黑色緊身長褲 (4) 指稱 D5 I
穿的是黑色鞋,但從片段本席看不出鞋的質料;就著 (5) 指稱 D5 的
J J
髮型:除 頭後有鏟青外,他的瀏海由左至右打斜覆蓋前額。本席同意
K K
控方所指片段中的指稱 D5 的身型有少許駝背。
L L
315. 就著 D5 的長褲 [P5-3] 右膝破孔,從 [P45] NTS-16 M093
M M
00004 00:06:01-00:06:56 的影片可見,該破孔要在長褲拉緊時(如屈
N N
膝)才能清楚見到。但是被捕前影片中的指稱 D5 大部分是站立的,
O 即使是指稱 D5 蹲下的畫面也只能拍攝到膝頭側邊的位置,拍攝不到 O
破孔所在的位置。本席認為 D5 的長褲 [P5-3] 右膝破孔對被捕前影片
P P
中的指稱 D5 是否 D5 的考慮並無影響。
Q Q
R 316. 就著 D5 的黑色鞋(P5-4)鞋身的白線,不爭議的事實是 R
白線只是因製造物料的厚度不同而出現的視覺效果,被捕前影片因為
S S
拍攝角度顯示不到鞋身物料的厚度造成的顏色差異實在不足為怪,對
T T
被捕前影片中的指稱 D5 是否 D5 的考慮並無影響。
U U
V V
- 141 -
A A
B B
C 317. 雖然 PW14 在覆問時坦白承認,他在靜止畫面看不到覆蓋 C
指稱 D5 手臂的是短袖上衣內的長袖上衣的長袖或是手袖,本席認為
D D
重點的考慮是指稱 D5 手臂在影片所見的狀態是被衣物掩蓋,這與 D5
E E
在被捕時的狀態吻合,兩者並無衝突。
F F
318. 本席認為警方沒有從 D5 檢取眼罩、防毒面具、雨傘和背
G G
囊並不構成指稱 D5 和 D5 辨認特徵的差異。D5 被 STC 制服與被捕前
H H
影片時間上是有前後之分。上述物品沒有被檢取不構成合理疑點。
I I
31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
J J
證供可信可靠。
K K
320. PW62 從片段和有關截圖,即顯示 CL3a 德輔道西近正街
L L
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 (1)(d),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M M
(1) 指稱被告的髮型:背部和側邊剷青,背部剷青的頭髮整齊呈「一」
N 字;(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腳長褲;(4) 黑 N
O 色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同 O
意控方所指片段中的指稱 D5 的身型有少許駝背。
P P
Q 321. PW62 從片段和有關截圖,即顯示 CL3a 德輔道西近正街 Q
R
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 (1)(e),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R
(1) 指稱 D5 的髮型:背部和側邊剷青,背部剷青的頭髮呈「一」字,
S S
瀏海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
T 上衣;(3) 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 T
U U
V V
- 142 -
A A
B B
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 (3) 指稱 D5 穿的是
C 長至腳眼的黑色緊身長褲。本席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的指稱被告的身 C
型有少許駝背。
D D
E E
32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 [P34] NTS-16 00000 00:10:11-
F 00:10:30(有關截圖 [P34_51_PW62_D5_001A] 顯示地點為 CL3b 德輔 F
道西近崇慶里(華利海味)(時間:00:10:13.980)見控方陳詞第 246
G G
頁) 。
H H
I 32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2) [P34] NTS-16 00000 I
00:10:11-00:10:30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J J
K 32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3b 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華利海 K
L 味)的截圖 (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1) 指稱 D5 的 L
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2) 黑色短袖上衣,
M M
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4) 腰間近褲袋位
N N
置有反光;和 (5)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像是黑白間,PW62 上述指出
O 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 O
P P
32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3) [P57] iCable 04:15:25-04:15:28
Q Q
(有關截圖(3):[P57 [iCable]_29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3b
R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時間:04:15:25.464)見控方陳詞第 R
247 頁)。
S S
T T
U U
V V
- 143 -
A A
B B
32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iCable 04:15:25-04:15:28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32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E E
的截圖 (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1) 指稱 D5 的髮型:
F 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 F
黑色長袖上衣;(3)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露出黑色襪;(4) 黑色
G G
平底布鞋,鞋帶有灰色;(5) 指稱被告舉起雙手時,右腰位置有反光,
H H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影片所
I 見指稱 D5 的黑色鞋鞋帶位置有白色。 I
J J
32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8] TVB (1859-1914) 00:13:24-
K K
00:14:24,(有關截圖 (4)(a):[P58[1859-1914]_38_PW62_D5_001A],
L 顯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0:13:35.599) L
見控方陳詞第 248 頁);(4)(b):[P58 [1859-1914]_PW14_014A],顯
M M
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0:13:51.343)
N N
見控方陳詞第 249 頁);(4)(c):[P58[1859-1914]_PW14_015A],顯示
O 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時間:00:14:08.242) O
見控方陳詞第 250 頁)
;(4)(d):[P58 [1859-1914]_39_PW62_D5_001A],
P P
顯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0:14:14.696)
Q Q
見控方陳詞第 251 頁);和(4)(e) [P58 [1859-1914]_PW14_017A] 顯示
R 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時間:00:14:22.145) R
S 見控方陳詞第 252 頁)。 S
T T
U U
V V
- 144 -
A A
B B
329.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4)(b)、(4)(c) 及(4)(e) 紅圈中的指稱 D5,
C 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C
D5 的髮型是右邊及後方的髮腳平齊,瀏海由左至右斜覆蓋前額,右
D D
邊髮腳較長;指稱 D5 的衣著和裝備有:(1)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
E E
長袖上衣;(2)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3) 黑色鞋。
F F
330. 就著 PW14 從影片 (4) [P58] TVB (1859-1914) 00:13:24-
G G
00:14:24 的影片片段和相若截圖 [P58] [1859_1914]_PW14_011A 至
H H
013A 及 016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PW14 的證供是他是根據
I 指稱 D5 在片段中的不同時間身處的位置和身邊的人物辨認指稱 D5 I
為 D5。就著影片 (4),PW14 沒有指出他用作辨認指稱 D5 的特徵。整
J J
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4)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
K K
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
L 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4)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L
M
PW14 的辨認證供對本席自行觀看影片 (4) 得出的結論和本席對 M
PW62 就著影片 (4) 的證供考量並無影響。
N N
O 33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4) [P58] TVB (1859-1914) O
00:13:24-00:14:24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33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3b 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想點就
R 點)的截圖 (4)(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1) 指稱 D5 R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側邊剷青;(2) 黑
S S
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T T
U U
V V
- 145 -
A A
B B
(3)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有點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C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 C
D D
33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3b 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想點就
E E
點)的截圖 (4)(d)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 (1) 指稱 D5
F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側邊剷青;(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 F
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呈
G G
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
H H
片段看到 (3) 指稱 D5 穿的的黑色緊身長褲是長至腳眼。
I I
334.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5) [P57] NOW 04:12:43-04:12:57 的
J J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5)(a) :[P57 [NOW]_1_PW62_D5_001A],顯
K K
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4:12:43.197)
L 見控方陳詞第 253 頁);(5)(b):[P57 [NOW]_1_PW62_D5_002A],顯 L
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4:12:44.899)
M M
見控方陳詞第 254 頁);和(5)(c) :[P57 [NOW]_1_PW62_D5_003A],
N N
顯示地點為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
(時間:04:12:54.633)
O 見控方陳詞第 255 頁)。 O
P P
335. 就著 PW14 從影片 (5) [P57] NOW 04:12:43-04:12:57 的影
Q Q
片片段和相若截圖 [P58] [Now]_PW14_001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
R 證供,PW14 的證供是片段中在電車路與雙白線之間的是 D5,該指稱 R
D5 沒戴手套,也沒有拿著雨傘,雙手沒有拿著任何東西。本席認為
S S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
T T
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5)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
U U
V V
- 146 -
A A
B B
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
C 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5)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C
D D
33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5) [P57] NOW 04:12:43-
E E
04:12:57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33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3b 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想點就
G G
點)的截圖(5)(a)指出他辨認指稱被告為 D5 的基礎,即(1)黑色短袖上
H H
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2)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3) 黑色平
I 底布鞋,鞋帶顏色像斑馬般黑白混雜,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I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
J J
K 33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想點就點)的 K
L 截圖 (5)(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指稱 D5 的髮型後面 L
剷青,髮腳位置較為平整,呈「一」字,剷青是由薄至厚剷上去不是
M M
一致平復,上述 PW64 指出的辨認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
N N
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的身型有少許駝背。
O O
33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近崇慶里(想點就點)的
P P
截圖 (5)(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指稱 D5 的髮型左耳
Q Q
位置剷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上述 PW64 指出的辨認特徵與本
R 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的身型有少許駝 R
背。指稱被告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2)
S S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3) 黑色鞋。
T T
U U
V V
- 147 -
A A
B B
34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6) [P57] NOW 04:13:06-04:13:51 的
C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6):[P57[NOW]_PW14_002A],顯示地點為 C
CL3b 德輔道西近崇慶里(想點就點)(時間:04:13:06.971)見控方
D D
陳詞第 256 頁)。
E E
F 341. 就著畫面右方和截圖 (6) 紅圈中的指稱 D5,於聚焦留意 F
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背面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5
G G
的髮型是右邊剷青,身型有少許駝背。指稱 D5 的衣著有:(1) 黑色短
H H
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2) 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3) 黑
I 色鞋。 I
J J
34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7) [P57] NOW 04:13:07-04:13:51,
K K
(有關截圖 (7)(a):[P57 [NOW]_2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4
L 德輔道西近桂香街(光大海味)(時間:04:13:11.635)見控方陳詞第 L
257 頁);(7)(b):[P57 [NOW]_PW14_004A],顯示地點為 CL4 德輔
M M
道西近桂香街(光大海味)(時間:04:13:19.311),見控方陳詞第 258
N N
頁);(7)(c):[P57 [NOW]_PW14_006A],顯示地點為 CL4 德輔道西
O 近桂香街(光大海味)
(時間:04:13:29.343)
,見控方陳詞第 259 頁)
; O
及(7)(d):[P57 [NOW]_PW14_007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桂香街
P P
(光大海味)(時間:04:13:44.980),見控方陳詞第 260 頁)。
Q Q
R 343. 就著 PW14 從影片 (7) [P57] NOW 04:13:07-04:13:51 的影 R
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PW14 的證供是 D5 出現於近雙白
S S
線的位置,孭著背包,背向鏡頭,朝著畫面的車仔方向行去。PW14
T T
指片段中見到 D5 右手取出手提電話,PW14 說他在片段中不同畫面
U U
V V
- 148 -
A A
B B
見到 D5 的背影和背包。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
C 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7) 的證供, C
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7)
D D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7) 的辨認證
E E
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F F
34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7) [P57] NOW 04:13:07-
G G
04:13:51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H H
I 34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4 德輔道西近桂香街(光大海味) I
的截圖 (7)(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 (1) 指稱
J J
D5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左右額位置有髮陰;(2) 黑色短
K K
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褲腳長至腳眼的黑色貼身長褲;和
L (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好像黑白交替,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L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1) 髮腳平
M M
整;和 (2) 身型有少許駝背。
N N
O 346.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4 德輔道西近近的桂香街(光大海 O
味)的截圖 (7)(e)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 (1)
P P
指稱 D5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額位置有髮陰;(2) 黑色
Q Q
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身長褲;和 (4) 右腰間近褲
R 袋位置有反光物件,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R
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手持一部黑色手提電話。
S S
T T
U U
V V
- 149 -
A A
B B
347. 就著上述片段中和截圖 (7)(b)-(d) 紅圈中的指稱 D5,於聚
C 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背面看到截圖 (7)(b) C
中的指稱 D5 (1) 髮型是後方剷青,髮腳平整;(2) 身型有少許駝背;
D D
(3) 穿黑色上衣;(4) 穿褲腳長至腳眼的黑色貼身長褲;和 (5) 黑色鞋。
E E
本席從正面看到截圖 (7)(c) 中的指稱 D5(1) 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
F 右邊髮尾較長;(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身 F
長褲;和 (4) 右腰間有反光物。本席從背面看到截圖 (7)(d) 中的指稱
G G
D5:(1) 髮型是後方剷青,髮腳平整;(2) 身型有少許駝背;(3) 穿黑
H H
色上衣;(4) 黑色貼身長褲。
I I
34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8) [P57] RTHK 04:29:31-04:29:58
J J
(有關截圖(8)(a):[P57[RTHK]_PW14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
K K
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29:35.614),見控方陳詞第 262
L 頁);(8)(b); [P57 [RTHK]_PW14_002A],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道 L
M
西近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29:45.478),見控方陳詞第 263 M
頁);(8)(c):[P57[RTHK]_PW14_003A],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道西
N N
近東邊街(UA 財務)
(時間:04:29:50.680),見控方陳詞第 264 頁);
O 及(8)(d):[P57[RTHK]_PW14_004A],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道西近 O
P 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29:51.879),見控方陳詞第 265 頁)。 P
Q Q
34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8) [P57] RTHK 04:29:31-
R 04:29:58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T T
U U
V V
- 150 -
A A
B B
C 35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 C
的截圖 (8)(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 (1) 指稱
D D
D5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額位置髮陰較長;(2) 黑色上
E E
衣;(3) 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部分有白色,PW62
F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 F
到指稱 D5:(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和右腰間位置有
G G
反光物件。
H H
I 351.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8)(b) 紅圈中的指稱 D5,於聚焦留意 I
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正面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5:
J J
(1) 髮型是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額位置髮陰較長,左邊剷青,
K K
髮脚平整;(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腳長褲;
L 和 (4) 黑色鞋,鞋帶位置有白色。 L
M M
352.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8)(c)-(d) 紅圈中的指稱 D5,於聚焦留
N N
意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背面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O D5:(1) 髮型是後方剷青,髮脚平整;(2) 黑色上衣;(3) 身型少許駝 O
背。
P P
Q Q
353.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9) [P57] NOW 04:16:44-04:17:49(有
R 關截圖 (9):[P57 [NOW]_3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 R
道西近東邊街(邦民財務)(時間:04:17:28.033)見控方陳詞第 266
S S
頁)
T T
U U
V V
- 151 -
A A
B B
354.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9) [P57] NOW 04:16:44-04:17:49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35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邦民財務)
E E
的截圖 (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右側看 (1) 指稱被
F 告的髮型:頭髮兩邊及背部剷青;(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 F
上衣;和 (3) 黑色平底布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G G
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1) 髮腳平整;(2) 身
H H
型少許駝背;和 (2) 穿黑色褲。
I I
35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0) [P57] NOW 04:18:43-04:19:00
J J
(有關截圖 (10):[P57 [NOW]_5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K K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18:56.129)見控方陳詞第
L 267 頁)。 L
M M
357. 就著 PW14 從影片 (10) [P57] NOW 04: 18:43-04:19:00 和
N N
相關截圖 [P57] [Now]_PW14_009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PW14
O 的證供是 D5 右手拿著打開的 7-11 雨傘和左手「好似」拿著一把深色 O
未開的長雨傘。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
P P
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10) 的證供,雖然本
Q Q
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10) 辨認指
R 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10) 的辨認證供證 R
明指稱 D5 為 D5。
S S
T T
U U
V V
- 152 -
A A
B B
358.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10) [P57] NOW 04: 18:43-04:19:00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35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
E E
的截圖 (10) 指出他辨認指稱被告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 (1) 指稱
F D5 的髮型:背部剷青,髮脚整齊呈「一」字;(2) 黑色短袖上衣,內 F
穿黑色長袖上衣;(3) 褲脚長至脚眼的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
G G
布鞋,鞋帶呈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H H
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1) 髮型:左邊剷青;(2) 有少
I 許駝背。 I
J J
36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1) [P57] NOW 04:19:03-04:19:18
K K
(有關截圖 (11):[P57[NOW]_6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L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19:12.000)見控方陳詞第 L
268 頁)。
M M
N N
361. 就著 PW14 從影片 (11) [P57] NOW 04:19:03-04:19:18 和
O 他擷取的截圖 [P57] [Now]_PW14_010A 及 011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O
的證供,PW14 的證供是 D5 右手做出收 7-11 雨傘的動作,左手掛著
P P
深色長雨傘,望向一名戴黃色頭盔,正在敲打路牌的人。本席認為
Q Q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
R 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11)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 R
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1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
S S
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11)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T T
U U
V V
- 153 -
A A
B B
362.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1) [P57] NOW 04:19:03-04:19:18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36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
E E
截圖 (11) 指出他辨認指稱被告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 (1) 指稱 D5
F 的髮型:側邊剷青,瀏海由左至右撥向右前額,右額有髮陰;(2) 黑色 F
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和 (3) 黑色長褲,PW62 上述指出的
G G
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H H
有少許駝背。
I I
364.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2) [P57] iCable 04:24:18-04:24:20 ,
J J
(有關截圖 (12):[P57[iCable]_30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K K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時間:04:24:18.863)見控方陳詞第
L 269 頁)。 L
M M
365.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2) [P57] iCable 04:24:18-04:24:20
N N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O O
366.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UA 財務)
P P
的截圖 (1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 (1) 指稱
Q Q
D5 的髮型:側邊及後面剷青,後面髮尾呈「一」字;(2) 黑色上衣;
R (3) 黑色手袖;(4) 黑色貼腳長褲;和 (5) 黑色平底布鞋,PW62 上述指 R
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S S
D5 有少許駝背。
T T
U U
V V
- 154 -
A A
B B
367.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3) [P57] RTHK 04:34:27-04:36:12
C (有關截圖(13)(a):[P57[RTHK]_24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濠景茶餐廳)(時間:04:35:01.368)見控
D D
方陳詞第 270 頁);和(13)(b):[P57 [RTHK]_25_PW62_D5_001A],
E E
顯示地點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時間:04:35:58.000)
F 見控方陳詞第 271 頁)。 F
G G
368. 本 席 信 納 PW62 從 影 片 (13) [P57] RTHK 04:34:27-
H H
04:36:12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36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濠景茶餐
J J
廳)的截圖(13)(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 (1)
K K
指稱 D5 的髮型:側邊及後面剷青,瀏海覆蓋前額;(2) 黑色上衣;(3)
L 黑色貼身長褲;和 (4) 黑色平底布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L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有少許駝背;
M M
和 (2) 的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
N N
O 37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O
的截圖 (13)(b) 指出他辨認指稱被告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 (1) 指
P P
稱 D5 的髮型:瀏海由右至左覆蓋前額,右額髮陰較長,側邊及後面
Q Q
剷青;和 (2) 黑色上衣,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R 結論相同。 R
S S
37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14) [P57] NOW 04:22:36-04:22:46
T T
(有關截圖(14):[P57 [NOW]_8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a
U U
V V
- 155 -
A A
B 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22:38.929)見控方陳詞第
C 272 頁)。 C
D D
372.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4) [P57] NOW 04:22:36-04:22:46
E E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37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G G
的截圖 (1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背面看 (1) 指稱
H H
D5 的髮型:後面由下而上由薄至厚剷青,瀏海覆蓋前額;(2) 黑色短
I 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身長褲;和(4) 黑色平底布鞋, I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
J J
片段看到指稱 D5 髮型左邊亦有剷青和身型有少許駝背。
K K
L 374.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5) [P58] TVB (1903-1933) L
00:23:20-00:24:03(有關截圖為顯示地點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M M
電車站 84W 的(15)(a):[P58 [1903-1933]_PW14_001A],(時間:
N N
00:23:26.005 ) 見 控 方 陳 詞 第 273 頁 ) ; (15)(b) : [P58 [1903-
O 1933]_PW14_002A](時間:00:23:38.909)見控方陳詞第 274 頁); O
(15)(c):[P58 [1903-1933]_41_PW62_D5_001A](時間:00:23:38.909)
P P
見控方陳詞第 275 頁);和 (15)(d) [P58 [1903-1933]_PW14_005A](時
Q Q
間:00:23:56.709)見控方陳詞第 276 頁)。
R R
375. 就著上述片段中和截圖 (15)(a)、(b) 及 (d) 紅圈中的指稱
S S
D5,於聚焦留意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左側看到截
T T
圖 (15)(a)、(b)及(d) 中的指稱 D5:(1)髮型是瀏海由左至右打斜覆蓋前
U U
V V
- 156 -
A A
B B
額,左邊剷青,髮腳平整;(2) 身型有少許駝背;(3) 黑色短袖上衣,
C 內穿黑色長袖上衣;和 (4) 黑色貼腳長褲;(5) 黑色鞋,鞋帶位置有白 C
色。
D D
E E
376. PW14 就 著 他 從 影 片 (15) 和 截 圖 [P58]
F [1903_1933]_PW14_003A 及 004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的基礎,即: F
(1) 左手戴白色手套;(2) 整理防毒面具;(3) 深色雨傘;(4) 護目鏡,
G G
PW14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但 PW14
H H
於現場見到 D5 時,D5 並沒有 (1) 至(4) 的物品。本席認為 PW14 上述
I 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I
就著從影片 (15)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
J J
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K K
PW14 就著影片 (15)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L L
37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M M
的截圖(15)(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指稱 D5
N N
的(1)髮型:側邊及後面剷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2) 黑色短袖
O 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褲長至腳眼的黑色貼身長褲;和(4) 黑 O
色平底布鞋,有白色鞋帶,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P P
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髮型髮腳平整,身型有
Q Q
少許駝背。
R R
378.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6) [P58] TVB (1903-1933)
S S
00:24:40-00:27:00 的片段,(有關截圖為顯示地點為 CL5b 德輔道西
T T
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的 (16)(a):[P58 [1903-1933]_PW14_006A](時
U U
V V
- 157 -
A A
B B
間:00:24:53.074)見控方陳詞第 277 頁);(16)(b):[P58 [1903-
C 1933]_42_PW62_001A](時間:00:25:08.733)
,見控方陳詞第 278 頁)
; C
(16)(c):[P58 [1903-1933]_PW14_008A](時間:00:25:34.679),見控
D D
方陳詞第 279 頁);和 (16)(d):[P58 [1903-1933]_PW14_009A](時間:
E E
00:26:05.043),見控方陳詞第 280 頁);及 (16)(e):[P58 [1903-
F 1933]_PW14_010A](時間:00:26:42.014),見控方陳詞第 281 頁)。 F
G G
379. PW14 就 著 他 從 影 片 (16) 和 截 圖 [P58]
H H
[1903_1933]_PW14_007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的基礎,即:(1) 指
I 稱 D5 在德輔道西西行線電車站 84W 底孭著背囊;(2) 左手戴白色手 I
套;(2) 以左手似是扶著護目鏡;(3) 手持雨傘;(4) 黑色鞋,PW14 上
J J
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但 PW14 於現場見
K K
到 D5 時,D5 並沒有 (1) 至(3) 的物品。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L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 L
M
片 (16)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M
PW14 從影片 (16)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
N N
著影片 (16)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O O
380.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6)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P P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Q Q
R 381.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R
的截圖 (16)(b)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指稱 D5
S S
的 (1) 髮型:側邊及後面剷青,後面髮尾呈「一」字,瀏海由左至右
T T
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
U U
V V
- 158 -
A A
B B
(3) 褲長至腳眼的黑色貼身長褲;和(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有白
C 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 C
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身型有少許駝背。
D D
E E
382.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16)(a)、(c)-(e) 紅圈中的指稱被告,於
F 聚焦留意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背面看到片段中的 F
指稱 D5:(1) 髮型是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左邊
G G
及後方剷青,髮脚平整;(2) 身型有少許駝背;(3)黑色短袖上衣,內
H H
穿黑色長袖上衣;(4) 黑色貼腳長褲;和 (5) 黑色鞋。
I I
383.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7) [P57] 米報 00:44:13-00:44:19
J J
(有關截圖 (17):[P57[RicePost]_49_PW62_001A],顯示地點為 CL5b
K K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0:44:16.399)見控方陳詞第
L 282 頁)。 L
M M
384.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7)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N N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O O
38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P P
的截圖 (17)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正面看(1) 指稱
Q Q
D5 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側面及後方
R 剷青,後髮尾呈「一」字;(2) 黑色上衣,露出黑色手袖;(3) 黑色貼 R
腳長褲;和(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見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
S S
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有
T T
少許駝背。
U U
V V
- 159 -
A A
B B
C 38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8) [P57] 米報 00:46:30-00:46:53 C
(有關截圖 (18):[P57[RicePost]_50_PW62_001A],顯示地點為 CL5b
D D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0:44:16.399)見控方陳詞第
E E
282 頁)。
F F
387. 就著 PW14 從影片 (18) [P57] 米報 00:46:30-00:46:53 和他
G G
擷取的截圖 [P57] [RicePost]_PW14_001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
H H
PW14 的證供是他相信片段中右手撐住一長雨傘,左手戴白色手套,
I 左腳踩在石壆上的男子是 D5,但 PW14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I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本席考慮到 PW14 於現場見到 D5 時,D5 並
J J
沒有長雨傘和戴白色手套。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
K K
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18) 的
L 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 L
片 (18)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18)
M M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N N
O 388.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8) [P57] 00:46:30-00:46:53 米報 O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38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R 的截圖 (18)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看指稱 D5 正面可 R
見:(1) 指稱被告的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髮陰較長,
S S
側面剷青;(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褲腳長至腳眼
T T
位置的 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見白色,PW62
U U
V V
- 160 -
A A
B B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
C 到指稱 D5 有少許駝背。 C
D D
39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9) [P57] iCable 04:34:04-04:34:41
E E
(有關截圖 (19)(a):[P57 [iCable]_31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F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34:09.463),見控方 F
陳詞第 284 頁);和 (19)(b):[P57 [iCable]_31_PW62_D5_002A],顯
G G
示地點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34:29.637)
,
H H
見控方陳詞第 285 頁)。
I I
391. 就著 PW14 從影片 (19) [P57] iCable 04:34:04-04:34:41 和
J J
他擷取的截圖 [P57] [iCable]_PW14_001A]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
K K
PW14 的證供是片段中在電車站右手拿著深色長雨傘,左手戴白手套
L 的男子可能/應該是 D5。本席考慮到 PW14 於現場見到 D5 時,D5 並 L
沒有長雨傘和戴白色手套,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
M M
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19) 的
N N
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
O 片 (19)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19) O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P P
Q Q
392.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19) [P57] iCable 04:34:04-04:34:41
R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39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T T
的截圖 (19)(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看指稱被告的正
U U
V V
- 161 -
A A
B B
面 (1) 指稱 D5 的髮型:側面及後面剷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
C (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褲腳長至腳眼位置的 黑色 C
貼腳長褲;和 (4) 黑色平底布鞋,鞋帶見灰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
D D
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5
E E
有少許駝背。
F F
394.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19)(b) 紅圈中的指稱 D5,於聚焦留意
G G
該指稱 D5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從背面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5:
H H
(1) 髮型是後面剷青,髮脚平整;(2) 身型有少許駝背;(3)黑色短袖上
I 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4) 黑色貼腳長褲;和(5) 黑色鞋。 I
J J
39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0) [P57] NOW 04:32:58-04:33:14
K K
(有關截圖 (20):[P57[NOW]_10_PW62_D5_001A],顯示地點為 CL5b
L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33:09.666)見控方陳詞第 L
286 頁)。
M M
N N
396. 就著 PW14 從影片 (20) [P57] NOW 04:32:58-04:33:14 和
O 他擷取的截圖 [P57] [Now]_PW14_012A]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 O
PW14 的證供是他見到 D5 片段中在電車站有蓋位置蹲下手上拿著一
P P
把打開的深色雨傘。本席考慮到 PW14 於現場見到 D5 時,D5 並沒有
Q Q
長雨傘,本席認為 PW14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
R 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PW14 就著從影片 (20)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R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20) 辨認指稱 D5
S S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憑 PW14 就著影片 (20)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T T
D5 為 D5。
U U
V V
- 162 -
A A
B B
C 397.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20) [P57] NOW 04:32:58-04:33:14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39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E
F
的截圖 (20)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從左側看指稱 D5 的 F
左側:(1) 指稱 D5 的髮型:側面和後面由薄至厚剷青,髮尾整齊呈
G G
「一」字;(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身長褲;
H H
和(4) 黑色平底布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I 相同。 I
J J
399.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1) [P57] iCable 04:37:32-04:38:50
K (有關截圖 (21):[P57[iCable]_32_PW62_D5_001A] ,顯示地點為 K
L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37:43.195),見控方 L
陳詞第 287 頁)。
M M
N 400. 就著 PW14 從影片 (21) [P57] iCable 04:37:32-04:38:50 和 N
O 他擷取的截圖 [P57] [iCable]_PW14_003A 至 004A] 辨認指稱 D5 為 D5 O
的證供,PW14 的證供是他見到 D5 片段中在電車站有蓋位置蹲下右
P P
手上拿著一把打開的深色雨傘,左手戴白色手套。本席考慮到 PW14
Q Q
於現場見到 D5 時,D5 並沒有手持長雨傘戴白手套,本席認為 PW14
R 上述對於指稱 D5 的描述不足以構成足夠的辨認基礎,整體考慮了 R
PW14 就著從影片 (21) 的證供,雖然本席接納 PW14 是一誠實的證人,
S S
但未能給予 PW14 從影片 (21) 辨認指稱 D5 為 D5 證據比重,不能單
T T
憑 PW14 就著影片 (21) 的辨認證供證明指稱 D5 為 D5。
U U
V V
- 163 -
A A
B B
C 401. 本席信納 PW62 從影片 (21) [P57] iCable 04:37:32-04:38:50 C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40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E
F
的截圖 (21) 指出他辨認指稱 D5 為 D5 的基礎,即看指稱 D5 左側可 F
見 (1) 指稱 D5 的髮型:側面及後面剷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左前額;
G G
(2) 黑色短袖上衣,內穿黑色長袖上衣;(3) 黑色貼腳長褲;和 (4) 黑
H H
色平底布鞋,鞋帶見白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I 的結論相同。 I
J J
403. 雖然本席不給予 PW14 對 D5 的辨認證據比重,但本席信
K 納 PW14 他對指稱 D5 的裝備和動作的描述正確,PW14 證供提及的 K
L 白手套即本席從影片所見到的白色燒焊手套,本席亦看到 PW14 所指 L
的護目鏡、防毒面具、背囊、7-11 雨傘和深色長雨傘。從 PW14 和
M M
PW62 的證據,本席肯定他們各自從影片及截圖所辯認出的指稱 D5
N N
明顯是同一人。
O O
404. 就 著 衣 物 / 裝 備 的 顏 色 這 課 題 , PW14 指 出 截 圖 [P58
P P
[1903_1933]_PW14_006A] 中指稱 D5 的鞋因強光照射呈現灰色但鞋
Q Q
的實物是黑色。本席引用劉嘉駿案就著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題的討
R 論,本席認為指稱 D5 和 D5 的鞋的色差可能只是因拍攝環境不同, R
對於片段中的指稱 D5 的鞋的顏色和 D5 穿著的鞋是否相同的考慮並
S S
無幫助。
T T
U U
V V
- 164 -
A A
B B
405. 從 PW14 和 PW62 的證供及本席自行觀看影片得出的結
C 論,上文提及的不同片段 中所見的指稱 D5 之間有以下額外共同特徵: C
—
D D
E E
(i)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截圖 (1)(a)–(e)、(2)–(3)、
F (4)(a)-(e)、(5)(b)-(c)、(6)、(7)(a)-(e)、(8)(a)-(c)、(9)、 F
(10)、(11)、(12)、(13)(a)-(b)、(14)、(15)(a)-(d)、(16)(a)-
G G
(e)、(17)、(18)、(19)(a)-(b)和(20));
H H
I (ii) 黑色背囊(截圖 (1)(b)–(e)、(4)(b)、(5)(b)、(7)(d)、 I
(8)(d)、(9)、(10)、(12)、(14)、(15)(d)、(16)(a)-(c)、
J J
(16)(e)、(19)(a)-(b)、(20)和(21));
K K
L (iii) 背囊肩帶(截圖 (2)、(4)(a)、(4)(e)、(5)(c)、(6)、(7)(a)- L
(c)、(7)(e)、(8)(a)-(c)、(11)、(15)(a)-(c)、(16)(c)和(18))
;
M M
N (iv) 透明護目鏡(截圖 (2)-(3)、(4)(a)-(e)、(5)(c)、(6)、 N
O (7)(a)、(7)(c)、(7)(e)、(8) (a)-(b)、(11)、(13)(a)-(b)、 O
(14)、(15)(a)-(d)、(16)(b)-(e)、(17)、(18)、(19)(a)、
P P
(20)和(21));
Q Q
R
(v) 一把灰色雨傘(截圖 (10)、(11)、(15)(a)-(c)、(16)(b)、 R
(16)(d)-(e)、(17)、(18)、(19)(a)、(20)和(21));
S S
T (vi) 一把 7-11 雨傘(截圖 (10)、(11)和(15)(a)); T
U U
V V
- 165 -
A A
B B
C (vii) 左手帶著燒焊手套(截圖 (15)(a)-(c)、(16)(b)-(e)、 C
(17)、(18)、(19)(a)-(b)、(20)和(21))。
D D
E 406.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5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E
F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5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稱 F
D5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8] TVB (1959-1914)、
G G
NTS-16 M035 00000、[P57] iCable、[P57] NOW、[P57] RTHK、[P58]
H H
TVB (1903-1933)、[P57] 米報片段中的指稱 D5 是同一人。
I I
407. 上文有關指稱 D5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3a、CL3b、CL4、
J J
CL5a 和 CL5b 的不同地點)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K Cr App R 491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K
L D5 於不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L
M M
有關 D6 的人物辨認證據
N N
408. 就著 D6,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O O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6。就著 D6 被告時
P P
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6 和他身
Q 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Q
R R
409. 控方指雖然 PW62 於 [P57] [RTHK]_24_PW62_D6_001A
S S
截圖辨認 D6,且 PW62 是一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但基於控辯
T 雙方的協議,控方不會依賴 PW62 對 D6 的辨認證供。本席於考慮有 T
U U
V V
- 166 -
A A
B B
關 D6 的 人 物 辨 認 證 據 時 , 亦 不 會 考 慮 PW62 有 關 [P57]
C [RTHK]_24_PW62_D6_001A 片中指稱被告為 D6 的證供。 C
D D
410. D6 不爭議以下被補前影片片段的身份辨認證據:—
E E
F
(1) [P34] NTS-16 (00:11:00-00:11:06);截圖(實時/推算 F
時間 00:11:05 (19:10:54));D6 不爭議由 PW15 擷
G G
取的 [P34_PW15_001A] 11:05 截圖(1)裏紅圈中是
H H
D6,截圖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崇慶里 CL3b(見
I 控方結案陳詞第 290 頁); I
J J
(2) [P57] iCable (04:19:49-04:20:05);截圖(實時/推算
K 時間 04:20:05 (19:16));D6 不爭議 [P57] iCable K
L 04:20:05 截圖 (2) 裏紅圈中是 D6,截圖顯示地點為 L
德輔道西近梅芳街 CL5a(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1
M M
頁);
N N
O (3) [P57] NOW (04:16:44-04:17:49);截圖(實時/推算時 O
間 04:16:49 (19:16:32));D6 不爭議由 PW15 擷取
P P
的 [P57 [Now]_PW15_001A] 04:16:49 截圖 (3) 裏紅
Q Q
圈中是 D6,截圖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R CL5a(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2 頁); R
S S
(4) [P57] NOW (04:18:20-04:18:28);截圖(實時/推算時
T 間 04:18:25 (19:18:08));D6 不爭議由 PW15 擷取 T
U U
V V
- 167 -
A A
B B
的[P57 [Now]_PW15_002A] 04:18:25 截圖 (4) 裏紅
C 圈中是 D6,截圖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
CL5a(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2 頁);
D D
E E
(5) [P57] NOW (04:18:43-04:19:00);截圖(實時/推算時
F 間 04:18:44 (19:18:27));D6 不爭議由 PW15 擷取 F
的 [P57 [Now]_PW15_003A] 04:18:44 截圖 (5) 裏紅
G G
圈中是 D6,截圖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H H
CL5a(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2 頁);
I I
(6) [P58] TVB (1903-1933) (00:24:00-00:27:00);截圖(實
J J
時/推算時間 00:25:41.465 (19:28));D6 不爭議由
K K
[P58 [1903_1933]_42_PW62_D6_001A] 25:41:465 截
L 圖 (6) 裏紅圈中是 D6,截圖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 L
東邊街電車站(84W)CL5a(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5
M M
頁);
N N
O (7) [P57] NOW (04:41:20-04:41:26);截圖(實時/推算時 O
間 04:41:22 (19:41:05))[P58 [Now]_PW15_004A] 由
P P
PW15 擷取 ;04:41:22 截圖 (7)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
Q Q
近東邊街 CL7(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6 頁);
R R
(8) [P57] NOW (04:47:00-04:47:27);截圖(實時/推算時
S S
間 04:47:13 (19:46:55));[P58 [Now]_PW15_006A]
T T
U U
V V
- 168 -
A A
B B
由 PW15 擷取;04:47:13 截圖 (8)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C 西近修打蘭街 CL8(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7 頁)。 C
D D
有關 D7 和 D11 的人物辨認證據
E E
F
411. 於考慮有關 D7 和 D11 的人物辨認證據後,本席同意一併 F
處理 D7 和 D11 的辨認證據是較適合的處理方法。本席亦同意控方於
G G
結案陳詞第 245 段法庭在一併處理二人的辨認證據時必須按以下原
H H
則行事:—
I I
“245. 控方認為當截圖裏 [指稱 D7]及[指稱 D11] 一起出現
J 時,法庭應該以下列原則考慮兩人的辨認證據: J
(1) 首先,法庭需要分別考慮 D7 及 D11 在該段影片的辨
K K
認證據,即各人在下文詳列的辨認特徵、衣著、裝備;
L (2) 兩人有聯繫這個事實可以作為分別強化辨認 D7 及 L
D11 的支持證據 (supporting evidence);
M M
(3) 另一邊廂,若然法庭不接納 [指稱 D7] 或 [指稱 D11]
其中任何一人的辨認證據(不單是認為證據薄弱),
N N
則不應該單純因為影片中兩人一起出現,因而接納該
名原本身不被接納的人士的身份;法庭亦要小心考慮
O 及 [指稱 D7] 及 [指稱 D11] 均不是 D7 及 D11 的可能 O
性。”
P P
412. 就著 D7 及 D11,控方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
Q Q
及截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7 及 D11。就著
R R
D7 及 D11 被捕時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
S 被捕後 D7 及 D11 和身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S
T T
U U
V V
- 169 -
A A
B B
413. 控方除了要求法庭自行辨認,亦依賴 PW62 對 D7 及 D11
C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C
D D
414. 審訊時,D11 反對 PW62 的辨認證據可呈納為證據。本席
E E
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定 PW62 是有「特別知識」的證人。本席於此不
F 擬贅述特別事項爭議的裁決理由。本席於有關辨認證據的一般事項, F
即 PW62 有關被告的辨認證據是否可信可靠,須考慮的是 PW62「特
G G
別知識」的深厚程度。
H H
I 415. D7 在 PW62 作證前沒參與反對他就著指稱 D7 為 D7 的辨 I
認證據可呈納為證據。D7 在結案陳詞第 31 至 38 段指控方使用的片
J J
段不符合「足夠清晰」的要求,法庭不應批准 PW62 就著他指稱 D7
K K
為 D7 的辨認證據可呈納為證據。本席考慮了 PW62 用以辯認指稱 D7
L 為 D7 的影片片段的質素,就著 D7 的人物辨認課題,控方要求法庭 L
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
M M
稱被告即 D7,本席於觀看有關影片片段時當然需留意片段的質素。
N N
就著 PW62 用以辯認指稱 D7 為 D7 的影片,本席認為有關片段的質
O 素符合「足夠清晰」的要求,並無理據將 PW62 從有關被捕前片段辨 O
認指稱 D7 為 D7 的辨認證據剔除。本席需考慮 PW62 對 D7 的辨認證
P P
據的證據價值。
Q Q
R 416. 控方指在制服和拘捕 D7 後,他被發現管有他自己和 D11 R
即個人八達通這事實是強化兩人辨認的支持證據,顯示案發時二人互
S S
相認識並且一起行動。
T T
U U
V V
- 170 -
A A
B B
417. 控 方 指 從 影 片 [P41] NTS-16 M064 00006 ( 截 圖 :
C 00:00:30.164),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298 頁)可見 D7 及 D11 被制服後 C
互相有表情/眼神交流,可見兩人互相認識。
D D
E E
418. 控方亦指 D7 及 D11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西行線馬
F 路上示威群眾的前排被制服,兩人被制服的位置十分接近,因此 D7 F
及 D11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7 及 D11 被捕前的人物辨認證
G G
據。
H H
I 419.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RTHK 04:59:56-05:00:04 的影片片 I
段(有關截圖 (1):[P57 [RTHK]_26_PW62_D7_D11_001A],顯示地點
J J
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時間:05:00:02.858),見控方陳詞第 308
K K
頁)。
L L
420. 本席信納 PW62 從 [P57] RTHK 04:59:56-05:00:04 的影片
M M
片段辨認指稱 D7 和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信可靠。
N N
O 421. D11 以政府化驗師陶志恒博士的報告 [P73A-C] 的影像法 O
證分析攻擊 PW62 的辨認證供。本席認為硬將陶博士的報告與 PW62
P P
的辨認證供並無意義。陶博士以他的科學知識進行影像檢驗。陶博士
Q Q
作為影像法證分析專家,在他專家範疇下對物件進行比較,被比較的
R 標的物件物需要有 “well-defined characteristics”。AG’s Reference (No 2 R
of 2002) 基礎 (3) 並未要求「有特別知識的證人」賴以辨認被告的物
S S
件需要有“well-defined characteristics”。PW62 是根據 AG’s Reference
T T
(No 2 of 2002) 基礎(3) 的原則進行人物辨認;陶博士以他的科學知識
U U
V V
- 171 -
A A
B B
進行影像檢驗。本席認為兩者根本無法比較,PW62 從被捕前影片對
C 有關被告的人物辨認和陶博士的影像檢驗兩者並無衝突,完全可以並 C
存。更重要的是,陶博士沒有對 D11 的衣著/裝備進行任何檢驗,從
D D
未確認 D11 的衣著/裝備是否缺乏“well-defined characteristics”。D11 根
E E
本沒有任何基礎以陶志恒博士的報告攻擊 PW62 的辨認證供。
F F
422. D11 批評警方沒有要求陶博士檢驗所有被告的證物,並質
G G
疑為何在 PW62 進行辨認後才尋求陶博士協助。本席認為,如何蒐集
H H
證據和蒐集什麼證據全屬警方的決定,法庭只會就席前的證據作出裁
I 斷。一些不存在的證據和從未作出的影像法證分析對 D11 身份辯證 I
的考慮毫無幫助。
J J
K K
42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的截圖 (1)指出他
L 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1) 白色圓形防毒 L
面罩;面罩繩帶伸延至胸前;(2) 黑色頸圍;(3)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
M M
手袖;(4) 黑色長褲;(5) 淺藍色背囊肩帶;(6) 黑色頭盔,黃色繩帶;
N N
和 (7) 深色護目鏡,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O 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 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 O
器,過濾器週邊的部分是灰色,防毒面罩的繩帶垂在胸前。
P P
Q Q
42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的截圖 (1)指出他
R 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有:(1) 黑色 R
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色圖案;(2) 白色圓形防毒面
S S
罩,繩帶垂在胸前;(3) 黑色短袖上衣,上衣衫尾攝入褲頭內;(4) 白
T T
色手袖;和 (5) 黑色長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U U
V V
- 172 -
A A
B B
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 穿著/攜帶:(1) 黑色頸
C 圍;(2) 黑色長褲的款式是俗稱七分長褲;(3) 藍色背囊。 C
D D
425.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互相牽著對方的
E E
手,一起行動。
F F
426.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0:14-04:50:22 的影片片
G G
段,(有關截圖 (2)(a):[P57 [Now]_15_PW62_D7_D11_001A],顯示
H H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 CL9(時間:04:50:15.299),見控方陳詞
I 第 309 頁);截圖 (2)(b):[P57 [Now]_15_PW62_D7_D11_001A],顯 I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 CL9(時間:04:50:17.633),見控方陳
J J
詞第 310 頁)。
K K
L 427. 本席信納 PW62 從 [P57] NOW 04:50:14-04:50:22 的影片 L
片段辨認指稱 D7 和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42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的截圖 (2)(a) 指 N
O 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1) 白色圓形 O
防毒面罩;(2)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長褲;(4) 黑色鞋;(5)
P P
淺藍色背囊肩帶;(6) 深色護目鏡;和(7) 行山杖,PW62 上述指出的
Q Q
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
R 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 R
S S
42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的截圖 (2)(a) 指出
T 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1) 白色圓 T
U U
V V
- 173 -
A A
B B
形防毒面罩,繩帶垂在胸前;(2) 黑色短袖上衣,上衣衫尾攝入褲頭
C 內;(3) 白色手袖;(4) 黑色闊腳七分長褲長褲,露出小部分小腿及腳 C
眼位置;和(5) 黑色平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D D
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和截圖看到指稱 D11 穿著一黑色頸
E E
圍,頭髮沒有外露。
F F
43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的截圖 (2)(b) 指
G G
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追蹤截圖(2)(a),在截圖 (2)(b) 可
H H
見指稱 D11 戴著一黑色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色字
I 樣,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 I
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1) 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
J J
週邊是灰色,面罩繩帶垂在胸前;(2) 穿著一黑色頸圍,頭髮沒有外
K K
露;(3) 黑色短袖上衣,上衣衫尾攝入褲頭內;(4) 白色手袖;(5) 黑色
L 闊腳七分長褲長褲,露出小部分小腿及腳眼位置;和 (7) 黑色平底鞋。 L
M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互相牽著對方的手,一起行動。 M
N N
431.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P37] NTS-16 M045 00001 00:08:03-
O 00:08:12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3):[P37_52_PW62_D7_D11_001A], O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過了修打蘭街電車站 82W)CL9(時
P P
間:00:08:04.680),見控方陳詞第 311 頁)。
Q Q
R 432. 本席信納 PW62 從 [P37] NTS-16 M045 00001 00:08:4- R
00:08:12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7 和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
S S
信可靠。
T T
U U
V V
- 174 -
A A
B B
43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過了修打蘭街
C 電車站 82W)的截圖 (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C
D7 穿著/攜帶/戴著:(1) 防毒面罩;(2) 黑色上衣;(3) 黑色長褲;(4)
D D
黑色鞋;(5) 旁邊有黃色帶的黑色頭盔;和 (6) 淺藍色背囊肩帶,PW62
E E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
F 到指稱 D7 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和指稱 D7 戴著一黑色頸 F
圍。
G G
H H
43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過了修打蘭街
I 電車站 82W)的截圖(3)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I
D11 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
J J
色圖案;(2)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3) 黑色短袖上衣;(4) 白色手袖; (5)
K K
黑色七分長褲,露出部分小腿和腳眼位置,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L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1) 防 L
M
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和過濾器週邊是灰色;(2) 指稱 D11 戴著 M
一黑色頸圍,沒有露出頭髮;(3) 指稱 D11 穿著黑色平底鞋。
N N
O 435.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是在對方身旁,兩 O
人是一起行動。
P P
Q Q
436.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3:54-04:55:02 的影片片
R 段(有關截圖 (4)(a):[P57 [Now]_16_PW62_D7_D11_001A],顯示地點 R
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CL9(時間:04:54:29.099),見控方陳
S S
詞第 312 頁);(4)(b):[P57 [Now]_16_PW62_D11_001A],顯示地點
T T
U U
V V
- 175 -
A A
B B
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CL9(時間:04:54:41.066),見控方陳
C 詞第 313 頁)。 C
D D
437. 本席信納 PW62 從的影片 [P57] NOW 04:53:54-04:55:02
E E
片段辨認指稱 D7 及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43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截圖
G G
(4)(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
H H
著:(1) 黑色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色字;(2) 白色圓
I 形防毒面罩,兩條繩帶垂在胸前;(3) 黑色短袖上衣;(4) 白色手袖; I
和 (5) 黑色闊腳七分長褲,露出部分小腿和腳眼位置:和 (6) 黑色平
J J
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
K K
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1) 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
L 器週邊是灰色;和 (2) 指稱 D11 戴著一黑色頸圍,沒露出頭髮。 L
M M
43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截圖
N N
(4)(b)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戴著:
O (1)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2)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長褲;(4) O
黑色鞋;(5) 深色護目鏡;和 (6) 藍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P P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1) 防毒
Q Q
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繩帶垂在胸前;和(2)
R 戴著一黑色頸圍。 R
S S
44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截圖
T T
(4)(b)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
U U
V V
- 176 -
A A
B B
著:(1) 黑色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色圖案;(2) 白色
C 圓形防毒面罩,繩帶垂在胸前;(3) 黑色短袖上衣;(4) 白色手袖;和 C
(5) 黑色闊腳七分長褲,露出部分小腿和腳眼位置:和(6) 黑色平底鞋,
D D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
E E
片段看到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著:(1) 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
F 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 (2) 黑色頸圍,沒露出頭髮;和 (3) 藍色 F
背囊。
G G
H H
441.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互相牽著對方的
I 手,一起行動。 I
J J
442.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RTHK 05:07:08-05:07:17 的影片片
K K
段(有關截圖(5):[537 [RTHK]_27_PW62_D7_D11_D13_001A] 顯示
L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時間:05:07:11.618),見控 L
方陳詞第 314 頁)。
M M
N N
443. 本席信納 PW62 從 [P37] NTS-16 M045 00001 00:08:4-
O 00:08:12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7 和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 O
信可靠。
P P
Q Q
44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5)
R 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戴著:(1) 白 R
色圓形防毒面罩; (2)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頸圍;(4) 黑色
S S
頭盔,黃色繩帶;和 (5) 深色護目鏡,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T T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 穿/戴著 (1)
U U
V V
- 177 -
A A
B B
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繩帶垂在胸前;
C (2) 一黑色頸圍;和 (3) 黑色長褲。 C
D D
44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5)
E E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著:(1)
F 黑色電單車頭盔連透明面罩,頭盔前額有白色圖案;(2) 白色圓形防 F
毒面罩,繩帶垂在胸前;(3) 黑色短袖上衣;(4) 白色手袖;和 (5) 黑
G G
色闊腳七分長褲,露出部分小腿和腳眼位置:和 (6) 黑色平底鞋,PW62
H H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
I 到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著:(1) 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 I
濾器週邊是灰色;和 (2) 黑色頸圍,沒露出頭髮;和 (3) 藍色背囊肩
J J
帶。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互相牽著對方的手,一起
K K
行動。
L L
446.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5:20-04:55:30 的影片片
M M
段,(有關截圖 (6)(a):[P57 [Now]_17_PW62_D7_D11_001A],顯示
N N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時間:04:55:22.598),見控
O 方陳詞第 315 頁);(6)(b):[P57 [Now]_17_PW62_D11_001A],顯示 O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時間:04:55:23.797),見控
P P
方陳詞第 316 頁)。
Q Q
R 447. 本席信納 PW62 從的影片 [P57] NOW 04:53:54-04:55:02 R
片段辨認指稱 D7 及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信可靠。
S S
T T
U U
V V
- 178 -
A A
B B
44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C (6)(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戴著: C
(1)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2)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長褲;(4)
D D
黑色鞋;(5) 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
E E
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1) 戴著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
F 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繩帶垂在胸前;和 (2) 戴著一黑色頸 F
圍。
G G
H H
44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I (6)(a)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 I
著:(1) 黑色電單車頭盔;(2) 黑色上衣;(3) 黑色闊腳七分長褲,露出
J J
部分小腿和腳眼位置:和 (4) 黑色平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K K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1) 戴
L 著的黑色電單車頭盔前方有透明面罩,額頭位置有白色字樣:(2) 戴 L
M
著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3) 戴著黑 M
色頸圍,沒露出頭髮;和 (4) 孭著 藍色背囊。
N N
O 45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追蹤截 O
圖 (6)(a) 的截圖 (6)(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進一步基礎,即
P P
指稱 D11:(1) 戴著白色圓形防毒面罩;和 (2) 穿著白色手袖,PW62
Q Q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
R 到指稱 D11:(1) 戴著的黑色電單車頭盔前方有透明面罩,額頭位置 R
S 有白色字樣;(2) 戴著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 S
是灰色;和 (3) 戴著黑色頸圍,沒露出頭髮。
T T
U U
V V
- 179 -
A A
B B
451.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是在對方身旁,兩
C 人是一起行動。 C
D D
452.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8] TVB(1933-2003) 00:24:28-00:26:11
E E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7):[P58[1933_2003]_48_PW62_D7_001A],
F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時間:00:22:38.754), F
見控方陳詞第 317 頁)。
G G
H H
453. 本 席 信 納 PW62 從 [P58] TVB (1933-2003) 00:24:28-
I 00:26:11 的影片片段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J J
45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7)
K 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戴著:(1) 白 K
L 色圓形防毒面罩;(2)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長褲;(4) 黑 L
色鞋;(5) 背囊;(6) 黑色頭盔,有黃色帶;(7) 深色護目鏡和(8) 淺藍
M M
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
N N
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1) 戴著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
O 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繩帶垂在胸前;和 (2) 戴著一黑色頸圍。 O
P P
455.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6:00-04:56:47 的影片片
Q Q
段(有關截圖 (8):[P57 [Now]_18_PW62_D7_D11_001A],顯示地點
R 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時間:04:56:41.198),見控方陳 R
詞第 318 頁)。
S S
T T
U U
V V
- 180 -
A A
B B
456. 本席信納 PW62 從的影片 [P57] NOW04:56:00-04:56:47 片
C 段辨認指稱 D7 及指稱 D11 為 D7 及 D11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45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8)
E E
指出他辨認指稱 D7 為 D7 的基礎,即指稱 D7 穿著/攜帶/戴著:(1) 白
F 色圓形防毒面罩;(2)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3) 黑色頸圍;(4) 黑色頭 F
盔,黃色繩帶;(5) 深色護目鏡,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
G G
片後的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7 戴著/穿著/孭着的:
H H
(1) 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濾器週邊是灰色和繩帶垂在胸
I 前;和 (2) 黑色長褲;(3) 黑色鞋;和 (4) 深色背囊。 I
J J
45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的截圖 (8)
K K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1 為 D11 的基礎,即指稱 D11 穿著/攜帶/戴著:(1)
L 黑色電單車頭盔;(2)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繩帶垂在胸前;(3) 黑色短 L
袖上衣;(4) 白色手袖;(5) 黑色闊腳七分長褲,露出部分小腿和腳眼
M M
位置:和(6) 黑色平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N N
結論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1:(1) 戴著的黑色電單車
O 頭盔前方有透明面罩;(2) 戴著的防毒面罩有一白色圓形過濾器,過 O
濾器週邊是灰色;(3) 戴著黑色頸圍,沒露出頭髮;和(4) 孭著 藍色背
P P
囊。
Q Q
R 459. D11 指 PW62 在觀看上述 7 個片段後他不曾看見過指稱 R
D11 有孭背囊。本席同意更準確的說法是 PW62 於辯認指稱 D11 為
S S
D11 時,他沒有提及孭背囊這事情。
T T
U U
V V
- 181 -
A A
B B
460. D11 引述 PW26 的證供指證人看見 D11 一直沒有防毒面
C 罩的,PW26 亦沒見到 D11 除下面罩。控方指辯方引述 PW26 的證供 C
不正確,因 PW26 從沒說「他亦沒有見到 D11 除下面罩。」
D D
E E
461. 本席考慮了 PW26 的相關證供,PW26 清楚供述他制服
F D11 時,她沒戴防毒面罩,當他制服 D11 時,她「淨係得電單車頭 F
盔」,正確理解和準確表述 PW26 的證供,當他制服 D11 時,D11 只
G G
戴著電單車頭盔,沒戴防毒面罩,按前述證供,PW26 的證供也自然
H H
不會提及他沒有看到沒戴防毒面罩的 D11 除下防毒面罩。
I I
462. 本席從片段中看見指稱 D7 和指稱 D11 互相牽著對方的
J J
手,一起行動。
K K
L 463. 本席留意到不同畫面中指稱 D7 有以下共同特徵:(1) 黑 L
色頭盔,黃色繩帶垂在胸前;(2) 深色護目鏡;和 (3) 藍色行山杖。
M M
N 464.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被告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N
O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7 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稱 D7 O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片段中的指稱 D7 是同一人。
P P
Q 465. 上文有關指稱 D7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8 和 CL9 的不同 Q
R
地點)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R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7 於不同階段出
S S
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T T
U U
V V
- 182 -
A A
B B
466.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被告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C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11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本席肯定上 C
文片段中的指稱 D11 是同一人。
D D
E E
467. 上文有關指稱 D11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8 和 CL9 的不
F 同地點)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F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1 於不同階段
G G
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H H
I 有關 D13 的人物辨認證據 I
J J
468. 就著 D13,控方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圖
K 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13。就著 D13 被捕時 K
L 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13 和身上 L
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M M
N 469. PW32 為控制及拘捕 D13 的警務人員。就著 D13 的人物 N
O 辨認,控方亦依賴 PW32 對 D13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32 是「足夠 O
地熟悉」D13 的證人。
P P
Q 470.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13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 Q
R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R
S S
T T
U U
V V
- 183 -
A A
B B
471. 控方指 D13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西行線馬路上示威
C 群眾的前排被制服,因此 D13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13 被捕 C
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D D
E E
472. 控方指作為法證分析專家,政府化驗師陶志恆博士的證供
F 指出指稱 D13 的衣著/裝備吻合 D13 被捕後的衣著/裝備。陶博士的證 F
供可支持了相關影片的辨認證據,是強化對 D13 的辨認的支持證據
G G
(supporting evidence)。
H H
I 473.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16:44-04:17:49 的影片片 I
段,(有關截圖 (1)(a):[P57 [Now]_PW32_003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J J
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時間:04:16:46.377),見控方陳詞
K K
第 324 頁);(1)(b):[P57 [Now]_3_PW62_D13_001A],顯示地點為德
L 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時間:04:16:47.666,見控方陳 L
詞第 325 頁);(1)(c):[P57 [Now]_3_PW62_D13_002A],顯示地點為
M M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時間:04:16:51.233,見控方
N N
陳詞第 326 頁);和(1)(d):[P57 [Now]_PW32_001A],顯示地點為德
O 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時間:04:16:51.777,見控方陳 O
詞第 327 頁)。
P P
Q Q
474.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1)(a) 綠色箭咀所指的指稱 D13,於聚
R 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 R
本席看到:(1) 指稱 D13 的髮型是平頭裝;和 (2) 戴著一白色圓形濾
S S
嘴防毒面罩。
T T
U U
V V
- 184 -
A A
B B
475. 本席認為從影片可見,D13 被制服的現場光線充足,附近
C 視野亦沒有受催淚煙影響,PW32 自他見到 D13 至 D13 被制服後, C
PW32 有機會於不同距離觀察 D13 的衣著/裝備。於本案的環境,PW32
D D
處理/接觸 D13 時需要留意四周,那是自然不過的行為,若然 PW32
E E
說他全程全神貫注望著 D13,沒有留意周遭的環境,反而不合理。本
F 席認為,PW32 處理/接觸 D13 時需要留意四周根本不影響 PW32 是 F
否有觀察及留意 D13 的衣著和裝備的考慮。PW32 作供時清楚指出
G G
D13 的衣著和裝備的種類和顏色且他的證供亦與客觀的證據,即 D13
H H
被制服後的影片和截圖相符,這正正反映 PW32 沒有辯方所指的觀察
I 質素差,注意力分散的問題。 I
J J
476. PW32 和 D13 相處了十多分鐘,期間 D13 在 PW32 視線
K K
範圍內,自 PW32 制服 D13 後他便把注意力放在 D13,PW32 留意到
L D13 的衣著。控方正確指出於庭上,PW32 在主問時,於他尚未觀看 L
M
影片前,已清楚指出 D13 的衣著/裝備,在盤問下 PW32 更能指出有 M
關 D13 衣著的細節。PW32 上述庭上表現顯示 PW32 絕對不是對 D13
N N
的特徵無獨立記憶,只因在庭上觀看影片良久才能夠描述 D13 的衣
O 著裝備。就著一些 PW32 沒有用作依賴作為辨認基礎的細節,如 D13 O
P 穿著的鞋 [P13-6] 鞋身的紋理,本席認為 PW32 既然沒依賴鞋身紋理 P
作為辨認基礎,那他沒有在證供中提該細節根本與 PW32 是否對於
Q Q
D13 有足夠熟悉程度及或 PW32 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的考慮無關宏
R R
旨。
S S
477. 本席認為 PW32 案發前不認識 D13 對他是否對於 D13 有
T T
足夠熟悉的考慮並無關係,PW32 從來不是基於他案發前已經認識
U U
V V
- 185 -
A A
B B
D13,熟悉對方的面貌從而辨認出對方。就著 PW32 跟 D13 接觸的時
C 間的長短,法庭同意控方的分析短時間的接觸亦可以讓證人對於有關 C
被告人的特徵有深入觀察,因此,接觸時間長短只是法庭考慮 PW32
D D
對 D13 是否有足夠的熟悉其中一項考慮。從 PW32 的證供,本席滿意
E E
PW32 對 D13 的裝備和衣著是有足夠地熟悉的程度。
F F
478. 就著承認事實第 48 段所指,D13 被制服時「手持一頂啡
G G
色安全帽…及一副透明護目鏡」與 PW32 庭上的證供有別。本席需要
H H
根據承認事實第 48 段所述為本案的事實基礎。考慮了 PW32 就著他
I 書面供詞的表達的解釋,本席信納他因表達不周而導致手民之誤,他 I
見到的是 D13 手持泥黃色頭盔,但戴著護目鏡及灰色口罩。本席最後
J J
認為有關承認事實第 48 段對 PW32 的誠信並無影響。本席同意控方
K K
的分析,如 D13 被拘捕時管有泥黃色頭盔、護目鏡和灰色口罩,制服
L 和拘捕 D13 時 D13 是如何管有上述物品與 PW32 對 D13 是否具備足 L
M
夠的熟悉並無關係。D12 管有上述物品期間它們的配戴位置/管有方 M
式在不同時間亦可以改變,原本戴著的泥黃色頭盔/護目鏡/灰色口罩
N N
可以由原本戴著變成除下手持。既然 D13 在被捕時是管有泥黃色頭
O 盔、護目鏡和灰色口罩,上述 3 項物品自然可以構成 PW32 從拘捕前 O
P 影片中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辨認特徵。D13 在被制服拘捕一刻是 P
如何管有該些物品並不重要。
Q Q
R 479. 本席信納 PW32 是對 D13 有足夠熟悉的證人。PW32 對 R
S D13 的熟悉程度足夠讓他可以從有關影片中正確辨認片中人是否 S
D13。
T T
U U
V V
- 186 -
A A
B B
480.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1) [P57] NOW 04:16:44-
C 04:17:49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481.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E E
的截圖 (1)(c) 的相若截圖[P57 [Now]_PW32_002A] 指出他辨認指稱
F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 F
(2) 口罩;(3) 深色上衣;(4) 淺色長褲;(5) 手套;和 (6) 米色背囊,
G G
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
H H
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
I 色頭盔有黑色邊,側邊靠耳朵位置拱起和有黑點;(2) 白色圓形濾芯 I
防毒面罩;(3) 藍色短袖上衣,左邊胸口有淺藍色衫袋;(4) 右手手持
J J
透明護目鏡;和 (5) 米色背囊。
K K
L 482.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L
的截圖 (1)(d)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
M M
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深色上衣;(3) 淺色長褲;(4) 手套;
N N
和 (5) 米色背囊,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
O 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 穿著/攜 O
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黑色點在頭盔後上方;(2) 藍色短
P P
袖上衣;(3) 淺藍色牛仔褲;(4) 白色勞工手套;右手手持透明護目鏡;
Q Q
和 (5) 米色背囊。
R R
483. 本席信納 PW62 從的影片(1)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
S S
可信可靠。
T T
U U
V V
- 187 -
A A
B B
48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C 的截圖 (1)(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的髮 C
型是平頭裝,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白色圓形濾芯
D D
防毒面罩;(3) 有花紋圖案的 藍色短袖上衣,左胸口有淺藍色衫袋;
E E
(4) 綠色邊白色勞工手套;和 (5) 淺啡色背囊肩帶,PW62 上述指出的
F 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除了 (4) 的勞工手套本席見 F
到的是深色邊,不能分辨是綠色邊。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3
G G
剛把泥黃色頭盔戴上。就著背囊的顏色,本席認為以米色形容指稱
H H
D13 的顏色較為適合,不同人對顏色的描述不盡相同,這對 PW62 證
I 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的評估並無影響。 I
J J
48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K K
的截圖 (1)(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
L 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黑色邊,兩側靠耳朵位置拱起,拱起位 L
M
置有黑色點;(2)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有花紋圖案的 藍色短袖 M
上衣,左胸口有淺藍色衫袋;(4) 白色勞工手套;(5) 右手手持透明護
N N
目鏡和 (6) 淺啡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O 結論相同。 O
P P
48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 [P57] [RTHK] 04:29:31-04:29:58
Q Q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P57[RTHK]_PW32_002A],顯示地點
R 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時間:04:29:55.413),見 R
S 控方陳詞第 328 頁)。 S
T T
U U
V V
- 188 -
A A
B B
487.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488.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E E
的截圖 (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
F 帶/戴著:(1) 深色上衣;(2) 淺藍色長褲;(3) 淺色鞋;(4) 黃色頭盔; F
(5) 眼罩;(6) 口罩;(7)手套;和 (8) 背囊,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G G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
H H
席看到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左側靠耳
I 朵位置拱起和有黑點;(2)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藍色短袖上衣; I
(4) 鞋筒和鞋帶位置較為深色的啡色高筒鞋,鞋帶位置有反光;(5) 深
J J
色邊白色勞工手套;和 (6) 米色背囊。
K K
L 48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N
49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O 的截圖 (2) 的相若截圖 [P57 [RTHK]_22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 O
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
P P
頭盔,黑色邊,兩側覆蓋耳朵位置;(2)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Q Q
藍色短袖上衣;(4) 深綠色邊白色勞工手套;(5) 淺藍色牛仔褲 ;(6) 泥
R 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和有反光白色圓點;和 (6) 淺啡色背囊, R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相同。同樣,按上文
S S
分析,高筒鞋的顏色是泥黃色或 PW32 所說的啡色根本不具重要性。
T T
U U
V V
- 189 -
A A
B B
就著白色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到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綠
C 色,但 PW62 所說的深綠色和本席所見的深色並無衝突。 C
D D
49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3) [P57] NOW 04:16:44-04:17:49 的
E E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3):[P57 [Now]_PW32_005A],顯示地點為德
F 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時間:04:17:41.710),見控方陳 F
詞第 329 頁)。
G G
H H
492.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I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J J
493.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
K 的截圖 (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 K
L 帶: (1) 米色背囊;和 (2) 淺色褲,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L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
M M
稱 D13 穿著/攜帶:(1) 藍色短袖上衣;(2) 淺藍色褲;和 (3) 米色背囊。
N N
O 494.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7] NOW 04:18:20-04:18:28 的 O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4):[P57[Now]_PW32_005A],顯示地點為德
P P
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時間:04:18:25.646),見控方陳
Q Q
詞第 330 頁)。
R R
495.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S S
的證供可信可靠。
T T
U U
V V
- 190 -
A A
B B
496.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
C 的截圖 (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戴 C
著/攜帶:(1) 深色上衣;(2)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眼罩;(5)
D D
口罩;(6) 手套;和(7) 背囊,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E E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F D13 穿著/戴著/攜帶:(1) 泥黃色頭盔,左側靠耳朵位置拱起和有黑點; F
(2)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有 花紋的藍色短袖上衣,左胸口有淺
G G
藍色衫袋;(4) 淺藍色牛仔長褲;(5)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和 (6) 米
H H
色背囊。
I I
49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J J
的證供可信可靠。
K K
L 49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L
的截圖 (4)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4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認
M M
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
N N
盔,黑色邊,耳朵位置有一黑點;(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濾芯防
O 毒面罩;(4) 藍色有花紋短袖上衣,左胸口有淺藍色衫袋;(5) 深綠色 O
邊白色勞工手套;(5) 淺藍色牛仔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
P P
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就著白色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
Q Q
到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綠色。按上文分析,高筒鞋的顏色是泥黃色
R 或啡色根本不具重要性。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 R
S 稱 D13 孭著米色背囊。 S
T T
U U
V V
- 191 -
A A
B B
499.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5) [P57] NOW 04:18:43-04:19:00 的
C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5)(a):[P57 [Now]_5_PW62_D13_001A],顯 C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
(時間:04:18:44.033),
D D
見控方陳詞第 331 頁);(5)(b):[P57 [Now]_PW32_010A],顯示地點
E E
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時間:04:18:46.611),見控
F 方陳詞第 332 頁)。 F
G G
500.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H H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501.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
J J
的截圖 (5)(a)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PW32_009A]指出他辨認指稱
K K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戴著/攜帶:(1) 深色上衣;(2)
L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眼罩;(5) 口罩;(6) 手套;(7) 背囊; L
(8) 7-11 雨傘;和 (9) 左褲袋有一白色物件,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M M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
N N
席看到指稱 D13 穿著/戴著/攜帶:(1) 有黑色邊的泥黃色頭盔;(2) 透
O 明護目鏡;(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深藍色短袖上衣;(5) 啡色 O
高筒鞋,鞋筒和鞋帶位置為深色;(6)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和 (6) 米
P P
色背囊。
Q Q
R 502.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S S
T T
U U
V V
- 192 -
A A
B B
50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邦民財務)
C 的截圖 (5)(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 C
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黑色邊;(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濾
D D
芯防毒面罩;(4) 藍色短袖上衣;(5) 深綠色邊白色勞工手套;(6) 淺啡
E E
色背囊;(7) 淺藍色牛仔褲;和 (8)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
F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就著白色 F
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到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綠色。
G G
H H
504.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5)(b) 綠色箭咀所指的指稱 D13,於聚
I 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 I
本席看到:(1) 指稱 D13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2) 穿淺藍色牛仔褲和 (2)
J J
戴著白色勞工手套。
K K
L 50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6) [P57] NOW 04:19:03-04:19:18 的 L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6) [P57 [Now]_6_PW62_D13_001A] 顯示地點
M M
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時間:04:19:05.233),見控
N N
方陳詞第 333 頁)。
O O
50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6)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P P
的證供可信可靠。
Q Q
R 50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UA 財務) R
的截圖 (6)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
S S
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
T T
(4) 藍色短袖上衣;(5) 淺啡色背囊肩帶;(6)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
U U
V V
- 193 -
A A
B B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
C 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 的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 C
D D
50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7) [P57] NOW 04:21:21-04:21:24 的
E E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7) [P57 [Now]_7_PW62_D13_001A] 顯示地點
F 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時間:04:21:22.798),見控 F
方陳詞第 334 頁)。
G G
H H
50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7)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I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J J
51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
K 的截圖 (7)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穿著/攜 K
L 帶/戴著:(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濾芯防 L
毒面罩;(4) 白色勞工手套;(5) 藍色短袖上衣;(6) 孭在前胸的淺啡色
M M
背囊;(7) 淺藍色長牛仔褲;(8)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PW62
N N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O O
51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8) [P57] RTHK 04:34:27-04:35:06 的
P P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8)(a):[P57[RTHK]_PW32_003A],顯示地點
Q Q
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時間:04:34:32.679),見控
R 方陳詞第 335 頁);(8)(b):[P57 [RTHK]_PW32_006A],顯示地點為 R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時間:04:34:42.242),見控方
S S
陳詞第 336 頁);(8)(c):[P57[RTHK]_PW32_007A],顯示地點為德
T T
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
U U
V V
- 194 -
A A
B B
(百利行)的截圖 (8)(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C D13 的髮型是平頭裝,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白色圓形濾芯防 C
毒面罩;(2) 藍色短袖上衣;(3) 淺藍色長牛仔褲;(4) 白色勞工手套;
D D
(5) 透明眼罩(右手手持);(6) 左手夾著 泥黃色頭盔;(7) 淺啡色背
E E
囊(孭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
F 本相同。)(時間:04:35:02.478),見控方陳詞第 337 頁)。 F
G G
512.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8)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H H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513.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
J J
的截圖 (8)(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泥黃色頭
K K
盔(左手手持);(2) 髮型;(3) 口罩;(4) 手套;(5) 背囊(孭在前面);
L (6) 淺色長褲,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 L
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前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 的髮型是平
M M
頭裝,指稱 D13 穿著/戴著/攜帶:(1) 正在戴上本用左手夾著的泥黃色
N N
頭盔;(2) 透明眼罩 (右手手持);(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深藍
O 色短袖上衣;(5)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 O
P P
514. PW32 從片段和緊接截圖 (8)(a) 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Q Q
CL5a(百利行)的截圖 (8)(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進一步
R 基礎,即指稱 D13 戴著透明眼罩,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R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
S S
稱 D13 的髮型是平頭裝,指稱 D13:(1) 左手夾著泥黃色頭盔;(2) 戴
T T
著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深藍色短
U U
V V
- 195 -
A A
B B
袖上衣;(5) 淺藍色長牛仔褲;(6)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7) 孭在胸前
C 的背囊。 C
D D
515.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東邊街電
E E
車站 84W 石壆)的截圖 (8)(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
F 即:(1) 深藍色短袖上衣 ;(2) 淺色長褲;(3) 淺色鞋;(4) 泥黃色頭盔; F
(5) 手套,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G G
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 的:(1) 泥黃色頭
H H
盔;(2) 淺藍色牛仔褲;(3) 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為深色,鞋
I 帶位置有反光;和 (4) 深色邊白色勞工手套。 I
J J
51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8)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K K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L
51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百利行)
M M
的截圖 (8)(a) 的相若截圖 [P57 [RTHK]_24_PW62_D13_001A] 指出他
N N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的髮型是平頭裝,指稱 D13
O 穿著/攜帶/戴著:(1) 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2) 藍色短袖上衣;(3) O
淺藍色長牛仔褲;(4) 白色勞工手套;(5) 透明眼罩(右手手持);(6)
P P
左手夾著 泥黃色頭盔;(7)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
Q Q
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R D13 前面本席看到:(1) 指稱 D13 的白色勞工手套有深色邊;(2) 指稱 R
D13 正在戴上本用左手夾著的泥黃色頭盔;和 (3) 防毒面罩有一白色
S S
圓形濾芯。
T T
U U
V V
- 196 -
A A
B B
51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東邊街電
C 車站 84W 石壆)的 (8)(c) 的相若截圖 [P57 [RTHK]_24_PW62_D13_0 C
02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的髮型是平頭
D D
裝,指稱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藍色短袖上衣;
E E
(3) 淺藍色長牛仔褲;(4) 深綠色白色勞工手套;(5) 泥黃色高筒鞋,高
F 筒位置深色和有反光圓點,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F
的結論基本相同。就著白色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到是深色,
G G
不能分辨是否綠色。
H H
I 519.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9) [P58] TVB 00:24:40-00:27:00 的 I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9):[P58[1903_1933]_PW32_001A],顯示地
J J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車站 84W 石壆)(時間:
K K
00:26:45.310),見控方陳詞第 338 頁)。
L L
520.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9)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M M
的證供可信可靠。
N N
O 521.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 O
車站 84W)的截圖 (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P P
深色上衣 ;(2) 淺色長褲;(3) 眼罩;(4) 口罩;(5) 白色手套;(6) 米色
Q Q
背囊(孭在前面);(7) 手持一把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
R 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前面 R
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戴著一有黑邊的泥黃色頭盔,左側靠耳朵位
S S
置拱起;(2) 戴透明護目鏡;(3) 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穿深藍
T T
U U
V V
- 197 -
A A
B B
色短袖上衣;(5)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6)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7) 孭
C 在前面的米色背囊。 C
D D
522.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9)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E E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52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
G G
車 站 84W ) 的 截 圖 (9) 的 相 若 截 圖 [P58
H H
[1903_1933]_42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
I 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 I
(3)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藍色短袖上衣;(5) 白色勞工手套;(6) 淺
J J
藍色長牛仔褲;和 (7)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
K K
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L L
524.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10) [P57] iCable 04:34:04-04:34:41
M M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0):[P57[iCable]_31_PW62_D13_001A],顯
N N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
O 04:34:24.096),見控方陳詞第 339 頁)。 O
P P
525.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0)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Q Q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R
526.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
S S
車 站 84W ) 的 截 圖 (9) 的 相 若 截 圖 [P58
T [1903_1933]_42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 T
U U
V V
- 198 -
A A
B B
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
C 色圓形防毒面罩;(4) 藍色短袖上衣;(5) 白色勞工手套;(6) 淺藍色長 C
牛仔褲;(7)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和 (8) 淺啡色背囊 (孭在
D D
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基
E E
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
F 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1) [P57] F
米 報 00:46:30-00:46:53 。 有 關 截 圖 (11) : [P57
G G
[RicePost]_50_PW62_D13_001A] , 顯 示 地 點 為 德 輔 道 西 近 東 邊 街
H H
CL5b(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0:46:50.331),見控方陳詞第
I 340 頁)。 I
J J
52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1)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K K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L
52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
M M
車站 84W)的截圖 (11)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N N
D13 的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藍
O 色短袖上衣;(4)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前);(5) 淺藍色長牛仔褲;(6) O
白色勞工手套,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
P P
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 的防毒面
Q Q
罩的白色部分是一圓形濾芯。
R R
529.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2) [P57] NOW 04:32:58-04:33:14。
S S
有關截圖 (12):[P57 [Now]_10_PW62_D13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
T T
U U
V V
- 199 -
A A
B B
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4:33:06.935),
C 見控方陳詞第 341 頁)。 C
D D
530.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2)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E E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531.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b(東邊街電
G G
車站 84W)的截圖 (1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H H
D13 的穿著/攜帶/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藍色短袖上衣;(3) 淺藍
I 色長牛仔褲;和 (4)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PW62 上述指出 I
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J J
K 53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3) [P57] NOW 04:36:00-04:36:30 K
L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3) [P57 [Now]_11_PW62_D13_001A] 顯示地 L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36:08.632),見控
M M
方陳詞第 342 頁)。
N N
O 53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O
截圖 (1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稱 D13 的穿著:
P P
(1) 淺藍色牛仔褲;和 (2)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及有些金屬
Q Q
圈。本席反覆觀看了有關片段和截圖,但未能看到 PW62 所指的兩項
R 特徵,本席相信這是因為本席無法以 PW62 所花的時間觀看有關影片, R
沒有 PW62 具備的特別知識。
S S
T T
U U
V V
- 200 -
A A
B B
53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NOW 04:36:00-04:36:30
C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3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4) [P57] iCable 04:40:35-04:41:41
E E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14):[P57 [iCable]_PW32_004A] 顯示地點為
F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41:24.656),見控方陳 F
詞第 344 頁)。
G G
H H
536.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14)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I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J J
537.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K 截圖 (1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2) K
L 淺色長褲;(3) 淺色鞋;(4) 泥黃色頭盔;(5) 口罩;(6) 米色背囊 ;(7) L
白色手套;和 (8) 手持一把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M M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
N N
到指稱 D13:(1) 戴著一有黑邊的泥黃色頭盔,左側靠耳朵位置拱起;
O (2) 戴透明護目鏡;(3) 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穿深藍色短袖上 O
衣;(5)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6) 穿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底位置深色;
P P
(7)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7) 拿著一把 7-11 雨傘。
Q Q
R 53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4)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S S
T T
U U
V V
- 201 -
A A
B B
53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C 截圖 (14) 的相若截圖 [P57 [iCable]_33_PW62_D13_001A]指出他辨認 C
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邊泥黃
D D
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藍色短袖上衣;(5)
E E
深綠色間白色勞工手套;(6) 淺藍色長牛仔褲 ;(7) 泥黃色高筒鞋,高
F 筒位置深色;和(8)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 F
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
G G
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
H H
要性。就著白色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到是深色,不能分辨
I 是否綠色。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I
J J
54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5) [P57] NOW 04:38:15-04:38:36
K K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5)(a):[P57[Now]_PW32_011A],顯示地
L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38:16.009),見控 L
M
方陳詞第 345 頁);(15)(b):[P57 [Now]_PW32_012A],顯示地點為 M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38:24.310)。
N N
O 541.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O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542.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R 截圖 (15)(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 R
(2) 泥黃色頭盔;和 (3) 手套,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S S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T T
U U
V V
- 202 -
A A
B B
D13:(1) 戴著一有黑邊的泥黃色頭盔,左側靠耳朵位置拱起;(2) 穿
C 深藍色短袖上衣;(3)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4) 背囊肩帶是米色。 C
D D
543.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E E
截圖 (15)(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進一步基礎,即:(1) 口
F 罩;和 (2) 眼罩,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 F
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左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戴
G G
著一有黑邊的泥黃色頭盔;(2) 帶著的口罩是一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
H H
罩;和 (3) 孭著一米色背囊在前面。
I I
54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J J
的證供可信可靠。
K K
L 54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L
截圖 (15)(b)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12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
M M
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邊泥
N N
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藍色短袖上衣;
O (5) 白色勞工手套;(6) 淺藍色長牛仔褲 ;和 (7)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 O
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基
P P
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
Q Q
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
R 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R
S S
54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6) [P57] NOW 04:38:42-04:38:59
T T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6):[P57 [Now]_13_PW62_D13_001A],顯
U U
V V
- 203 -
A A
B B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38:47.032),
C 見控方陳詞第 347 頁)。 C
D D
54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6)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E E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54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G G
截圖 (16)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
H H
戴著:(1) 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藍
I 色短袖上衣;(5) 白色勞工手套;(6) 淺藍色長牛仔褲 ;和 (7) 淺啡色 I
背囊(孭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J J
基本相同。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
K K
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從片段看到的
L 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L
M M
549. 本 席 認 為 PW62 所 擷 取 的 [P57
N N
[Now]_13_PW62_D13_001A] 與 PW32 所 擷 取 的 [P57
O [Now]_PW32_016A] 相若。 O
P P
55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7) [P57] iCable 04:41:51-04:42:16
Q Q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17):[P57 [iCable]_34_PW62_D13_001A],
R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42:13.712), R
見控方陳詞第 348 頁)。
S S
T T
U U
V V
- 204 -
A A
B B
551.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17)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52.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E E
截圖 (17) 相若的截圖 [P57 [iCable]_PW32_005A]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F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 ;(2) 淺色長褲;(3) 淺色鞋;(4) 泥 F
黃色頭盔;(5) 眼罩;(6) 口罩;(7) 米色背囊(孭在前面);和 (8)手
G G
持一把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
H H
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戴
I 透明護目鏡;(2) 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3)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 I
(4)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5)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6) 穿啡色高筒鞋,
J J
鞋筒及鞋身位置深色。
K K
L 55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7)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N
55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O 截圖 (17)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 O
戴著:(1) 透明眼罩;(2) 藍色短袖上衣;(3) 白色勞工手套;(4) 淺藍
P P
色長牛仔褲;(5)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和 (6) 淺啡色背囊(孭
Q Q
在胸前)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R 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 R
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
S S
白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T T
U U
V V
- 205 -
A A
B B
55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8) [P57] iCable 04:42:34-04:42:53
C 的影片片段,
(有關截圖 (18)(a):[P57 [iCable]_35_PW62_D13_001A], C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時間:04:42:37.508),
D D
見控方陳詞第 349 頁);(18)(b):[P57 [iCable]_PW32_007A],顯示地
E E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
F 04:42:53.720),見控方陳詞第 350 頁)。 F
G G
556.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18)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H H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557.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J J
截圖 (18)(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 ;
K K
(2) 淺色長褲;(3) 淺色鞋;(4) 泥黃色頭盔;(5) 眼罩;(6) 口罩;(7) 米
L 色背囊(孭在前面);(8) 白色手套;和(9) 手持一把 7-11 雨傘,PW32 L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
M M
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戴
N N
透明護目鏡;(3) 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
O 和(5)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 O
P P
558.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東
Q Q
邊街電車站 84W)的截圖 (18)(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
R 礎,即:(1) 深色上衣 ;(2)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眼罩;(5) R
口罩;(6) 米色背囊(孭在前面);和 (7)手持一把 7-11 雨傘,PW32
S S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
T T
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 戴
U U
V V
- 206 -
A A
B B
透明護目鏡;(3) 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
C (5)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6) 戴白色勞工手套;(7) 米色背囊(孭在前 C
方);(8) 手持 7-11 雨傘。
D D
E E
55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8)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F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G G
56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6a(馬會)的
H H
截圖 (18)(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D13 穿著/攜帶
I /戴著:(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 I
(4)藍色短袖上衣;(5) 深綠色邊白色勞工手套;(6) 淺藍色長牛仔褲;
J J
(6) 泥黃色高筒鞋,高筒位置深色;和 (6) 淺啡色背囊(孭在胸前),
K K
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基於上文
L 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L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
M M
分是一濾芯。就著白色勞工手套的邊的顏色,本席只看到是深色,不
N N
能分辨是否綠色。
O O
56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19) [P57] NOW 04:47:00-04:47:27 的
P P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9):[P57 [Now]_PW32_017A],顯示地點為
Q Q
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富泰)(時間:04:47:14.110),見控方陳詞
R 第 351 頁)。 R
S S
562.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19)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T T
的證供可信可靠。
U U
V V
- 207 -
A A
B B
C 563.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富泰)的截 C
圖 (1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衫;(2) 淺
D D
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白色手套;和 (5) 隱約見到背囊發背囊
E E
肩帶,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
F 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泥黃色頭盔有 F
黑色邊,右側耳朵位置拱起;(2)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3) 穿淺藍色長
G G
牛仔褲;(3) 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深色;(4) 白色手套是勞工
H H
手套;(5) 米色背囊(孭在胸前)。
I I
56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9)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J J
的證供可信可靠。
K K
L 56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富泰)的截 L
圖 (19) 相若的截圖 [P57 [Now]_14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認指
M M
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藍色短袖上
N N
衣;(3) 白色勞工手套;(4) 淺啡色背囊(掛在胸前);(5) 泥黃色高筒
O 鞋,高筒位置深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O
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 的黑
P P
色邊泥黃色頭盔右側面耳朵位置拱起。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
Q Q
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
R 重要性。 R
S S
566.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20) [P37] NTS-16 M045 00001
T T
00:08:03-00:08:12 的 影 片 片 段 , ( 有 關 截 圖 (20)(a) :
U U
V V
- 208 -
A A
B B
[P37_52_PW62_D13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
C 打蘭街電車站 82W)
(時間:00:08:06.345),見控方陳詞第 352 頁); C
(20)(b):[P37_PW32_002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
D D
打蘭街電車站 82W)
(時間:00:08:06.345),見控方陳詞第 353 頁)。
E E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0)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可信
F 可靠。 F
G G
567.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打蘭街電
H H
車站 82W)的截圖 (20)(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
I (1) 深色上衣;(2)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眼罩;(5) 口罩;(6) I
白色手套;和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J J
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
K K
(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 戴透明護目鏡;(3)穿深藍色短袖上衣;
L (4)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5) 穿深色鞋;(5) 白色手套是勞工手套;(5) L
M
米色背囊肩帶。 M
N N
568.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打蘭街電
O 車站 82W)的截圖(20)(b)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 O
(1) 深色上衣 ;(2)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眼罩;(5) 口罩;(6)
P P
白色手套;和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Q Q
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
R (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 戴透明護目鏡;(3)穿深藍色短袖上衣; R
S (4)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5) 穿深色鞋;(6) 白色手套是勞工手套;(7) S
米色背囊肩帶。
T T
U U
V V
- 209 -
A A
B B
56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0)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7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69(修打蘭街
E E
電車站 82W)的截圖 (20)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指
F D13 穿著/攜帶/戴著:(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 F
(3) 藍色短袖上衣;(4) 白色勞工手套;(5) 淺藍色長牛仔褲 ;(6) 高筒
G G
鞋;和(7) 淺啡色背囊肩帶,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H H
的結論基本相同。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肩帶
I 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本席從 I
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J J
K K
57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1) [P57] NOW 04:53:54-04:55:02。
L 有關截圖(21):[P57 [Now]_PW32_018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 L
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4:10.083),見控方陳詞第 354 頁)。
M M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1)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可信
N N
可靠。
O O
572.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打蘭街電
P P
車站 82W)的截圖 (21)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Q Q
泥黃色頭盔;(2) 口罩;(3) 白色手套;(4) 深色衫 ;(4) 淺色長褲;和
R (6) 手持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R
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1)
S S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穿深藍色短袖上衣;(3)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
T T
(4) 穿深色鞋;(5) 白色手套是勞工手套;(5) 米色背囊肩帶。
U U
V V
- 210 -
A A
B B
C 57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1)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57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打蘭街電 E
F
車 站 82W ) 的 截 圖 (21)(a) 相 若 的 截 圖 [P57 F
[Now]_16_PW62_D13_001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
G G
即:(1) 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4) 藍色
H H
短袖上衣;(5) 淺藍色牛仔褲;(6) 白色勞工手套;(7) 淺啡色背囊肩
I 帶;(8)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I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
J J
到指稱 D13 的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
K K
段看到的背囊肩帶是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
L 具重要性。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一濾芯。 L
M M
57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2) [P57] RTHK 05:07:08-05:07:17
N N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2):[P57 [RTHK]_PW32_009A],顯示地
O 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西城六十)(時間:05:07:10.469),見 O
控方陳詞第 356 頁)。
P P
Q Q
576.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2)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577.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西城六十)
T 的截圖 (2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 T
U U
V V
- 211 -
A A
B B
(2) 淺色長褲;(3) 淺色鞋;(4) 泥黃色頭盔;(5) 眼罩; (6) 白色手套;
C (7) 背囊肩帶;和 (8) 口罩,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C
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正面本席看到指稱 D13:
D D
(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2)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3) 穿淺藍色長牛仔
E E
褲;(4) 穿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為深色;(5) 白色手套是勞工
F 手套;和 (6) 米色背囊肩帶。 F
G G
57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2)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H H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57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西城六十)
J J
的截圖 (22) 相若的截圖 [P57 [RTHK]_27_PW62_D13_001A] 指出他
K K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
L 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4) 藍色短袖上衣;(5) 淺藍色牛仔褲;(6) L
白色勞工手套;(7) 淺啡色背囊肩帶;(8)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
M M
色;(9) 淺啡色背囊肩帶,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N N
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
O 一濾芯。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肩帶是米色, O
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
P P
Q Q
580.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23) [P58] TVB (1933-2003)
R 00:21:14-00:21:41 的 影 片 片 段 , ( 有 關 截 圖 (23) : [P57 R
[RTHK]_PW32_009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S S
(時間:00:21:23.767),見控方陳詞第 357 頁)。
T T
U U
V V
- 212 -
A A
B B
58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3)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8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E E
圖 (2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泥黃色頭盔;(2)
F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4) 藍色短袖上衣;(5) 淺藍色牛仔 F
褲;(6) 白色勞工手套;(7) 淺啡色背囊肩帶;(8)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
G G
位置深色;(9) 背著淺啡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
H H
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
I 部分是一濾芯。基於上文的分析,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肩帶是 I
米色,但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不具重要性。
J J
K K
583.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4) [P58] NOW 04:55:20-04:55:30
L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4) :[P57[NOW]_17_PW62_D13_001A], L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5:21.094),
M M
見控方陳詞第 358 頁)。
N N
O 58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4)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O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58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R 圖 (2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蓋著耳朵的黑色 R
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罩;(3) 藍色短袖上衣;(4) 白色勞工手套;
S S
(5) 淺藍色牛仔褲;(6)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7) 淺啡色背囊
T T
肩帶,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
U U
V V
- 213 -
A A
B B
外,本席從片段看到:(1) 指稱 D13 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一
C 濾芯;(2) 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肩帶是米色,基於上文的分析, C
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的分別不具重要性。同樣地,本
D D
席於這片段看到的高筒鞋是啡色,鞋筒及鞋帶位置深色,高筒鞋是本
E E
席所見的啡色或 PW62 所描述的泥黃色不具重要性,只是不同人以不
F 同的文字表達同一種顏色。 F
G G
58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5) [P57] NOW 04:56:00-04:56:47
H H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5):[P57 [Now]_18_D13_PW62_001A],顯
I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6:16.233),見 I
控方陳詞第 359 頁)。
J J
K K
587.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5)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M M
588.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修打蘭街電
N N
車站 82W)的截圖 (25)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PW32_021A 及 22A]
O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2) 淺色長 O
褲;(3) 泥黃色頭盔;(4) 背著米色背囊;(5) 白色手套;和 (6) 手持 7-
P P
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Q Q
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戴著白色圓
R 形濾芯防毒面罩;(2)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3)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4) R
穿高筒鞋桶,鞋筒及鞋帶位置深色;(5) 白色手套是勞工手套;(6) 背
S S
著米色背囊。
T T
U U
V V
- 214 -
A A
B B
58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NOW 04:56:00-04:56:47
C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9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E E
圖 (25)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泥黃色頭盔;(2)
F 透明眼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4) 藍色短袖上衣;(5) 淺藍色牛仔 F
長褲;(6)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7) 白色勞工手套;(8) 背著
G G
淺啡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
H H
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1) 指稱 D13 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
I 分是一濾芯;(2) 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基於上文的分 I
析,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的分別不具重要性。同樣地,
J J
本席於這片段看到的高筒鞋是啡色,鞋筒及鞋帶位置深色,高筒鞋是
K K
本席所見的啡色或 PW62 所描述的泥黃色不具重要性,只是不同人以
L 不同的文字表達同一種顏色。 L
M M
591.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26) [P58] TVB (1933-2003)
N N
00:22:28-00:26:11。有關截圖 (26)(a):[P58 [1933_2003]_PW32_001A],
O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0:23:13.277), O
見控方陳詞第 360 頁);(26)(b):[P58 [1933_2003]_PW32_002A],顯
P P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0:24:43.276),見
Q Q
控方陳詞第 361 頁);和(26)(c):[P58 [1933_2003]_PW32_002A],顯
R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0:24:43.276),見 R
S 控方陳詞第 363 頁)。 S
T T
U U
V V
- 215 -
A A
B B
592.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從影片 (26)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593.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E E
圖 (26)(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2)
F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米色背囊;(5) 白色手套;(6) 口罩; F
和 (7) 眼罩,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
G G
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1) 泥黃色
H H
頭盔有黑色邊;(2)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3)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4) 穿
I 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為深色;(5) 白色手套是勞工手套;和 I
(6) 背著米色背囊。
J J
K K
594.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L 圖 (26)(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藍色上衣; L
(2)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灰色口罩;(5) 米色背囊; (6) 白色
M M
手套;和 (7) 手持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N N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O D13:(1)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耳朵位置拱起;(2) 戴白色圓形濾芯 O
防毒面罩;(3)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4)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5) 穿啡色
P P
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為深色;(5)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6) 背著一
Q Q
米色背囊。
R R
595. PW3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S S
圖 (26)(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深色上衣;(2)
T T
淺色長褲;(3) 泥黃色頭盔;(4) 口罩;(5) 米色背囊; (6) 白色手套;
U U
V V
- 216 -
A A
B B
和(7) 手持 7-11 雨傘,PW3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
C 論基本相同,此外,從片段中的指稱 D13 右側本席看到指稱 D13:(1) C
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耳朵位置拱起;(2) 戴透明護目鏡;(3) 戴白色
D D
圓形濾芯防毒面罩;(4) 穿深藍色短袖上衣;(5) 穿淺藍色長牛仔褲;
E E
(6) 穿啡色高筒鞋,鞋筒及鞋帶位置為深色;(7) 戴白色勞工手套;和
F (8) 背著一米色背囊。 F
G G
596.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6)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H H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I
597.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J J
圖 (26)(c) 的相若截圖 [P58 [1933_2003]_48_PW62_D13_001A] 指出他
K K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黑色邊泥黃色頭盔;(2) 透明眼
L 罩;(3)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4) 藍色短袖上衣;(5) 淺藍色牛仔長褲; L
(6) 白色勞工手套;(7) 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和 (8) 背著淺
M M
啡色背囊,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N N
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1) 指稱 D13 的防毒面罩的白色圓形部分是
O 一濾芯;(2) 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基於上文的分析, O
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的分別不具重要性。同樣地,本
P P
席於這片段看到的高筒鞋是啡色,鞋筒及鞋帶位置深色,高筒鞋是本
Q Q
席所見的啡色或 PW62 所描述的泥黃色不具重要性,只是不同人以不
R 同的文字表達同一種顏色。 R
S S
59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7) [P57] RTHK 05:13:52-05:13:56
T T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7):[P57 [RTHK]_28_PW62_001A],顯示
U U
V V
- 217 -
A A
B B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恆生銀行)(時間:05:13:54.651),
C 見控方陳詞第 363 頁)。 C
D D
59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7) 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E E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60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恆生銀行)
G G
的截圖 (27)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3 為 D13 的基礎,即:(1) 藍色短袖上
H H
衣;(2) 淺啡色背囊;(3) 淺藍色牛仔長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
I 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雖然本席從片段看到的背囊是米色, I
基於上文的分析,這顏色的描述與 PW62 所說的淺啡色的分別不具重
J J
要性。
K K
L 601. 就著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題,D13 在盤問 PW32 時向證 L
人指出一些不爭議在 D13 身上撿取的證物會因拍攝器材、環境、列印
M M
機的不同,會出現色差。本席認為這些色差對於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
N N
題的考慮不具重要性,引用劉嘉駿案就著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題的
O 討論,本案件衣物/裝備的色差可能只是因拍攝器材、環境、列印機的 O
不同,對於片段中的指稱 D13 身上的衣物/裝備和 D13 身上撿取的證
P P
物是否同一物件的考慮並無幫助。
Q Q
R 602. 本席留意到不同畫面中指稱 D13 有以下共同特徵:(1) 身 R
旁有位戴著黃色安全帽,白色眼罩的示威者;(2) 左褲袋插著一支白
S S
色物體;(3) 手持一把打開/向外反的 7-11 雨傘;和 (4) 左手持有一支
T T
白色物體。
U U
V V
- 218 -
A A
B B
C 603.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13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C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13 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稱
D D
D13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片段中的指稱 D13 是同一
E E
人。
F F
604. 上文有關指稱 D13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5a、CL5b、CL6a、
G G
CL8 和 CL9)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H H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3 於不同階
I 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I
J J
605. 本席認為陶博士的法證分析支持了指稱 D13 為 D13 的結
K 論。 K
L L
有關 D14 的人物辨認證據
M M
N 606. 就著 D14,控方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圖 N
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14。就著 D14 被捕時
O O
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14 和身上
P P
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Q Q
607.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14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
R R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S S
T T
U U
V V
- 219 -
A A
B B
608. 控方指 D14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西行線近行人路的
C 示威群眾前排位置被制服,因此 D14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14 C
被捕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D D
E E
609. 控方並指 D14 的身形較矮小。
F F
610.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3:54-04:55:02 的影片片
G G
段,(有關截圖 (1)(a):[P57 [Now]_16_PW62_D14_001A],顯示地點
H H
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4:35.466),見控方陳
I 詞第 369 頁);(1)(b):[P57 [Now]_16_PW62_D14_002A],顯示地點 I
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5:02.066),見控方陳
J J
詞第 370 頁)。
K K
L 61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NOW 04:53:54-04:55:02 L
辨認指稱 D14 為 D1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61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N
O 圖 (1)(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基礎,即:(1) 身形較矮小; O
(2) 黑色短袖上衣;(3) 黑色頭盔;(3) 黑色護目鏡;(4) 左右兩邊配有
P P
白色過濾器的防毒面罩;(5) 黑色長褲;(6) 黑色鞋;和 (7) 藍色行山
Q Q
杖,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R R
61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S S
圖 (1)(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基礎,即:(1) 黑色頭盔;(2)
T 黑色護目鏡;(3) 配有白色過濾器的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衣;(5) T
U U
V V
- 220 -
A A
B B
黑色貼腳長褲;(6) 黑色鞋;和 (7) 藍色行山杖,PW62 上述指出的特
C 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比較指稱 C
D14 身後和旁邊安全帽的示威者,指稱 D14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
D D
E E
614.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8] TVB (1933-2003) 00:21:58-00:22:13
F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2):[P58[1933_2003]_47_PW62_D14_001A], F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0:21:58.662),
G G
見控方陳詞第 371 頁)。
H H
I 615. 本 席 信 納 PW62 就 著 他 從 [P58] TVB (1933-2003) I
00:21:58-00:22:13 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證供可信可靠。
J J
K 616.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K
L 圖 (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基礎,即:(1) 身形較矮小;(2) L
黑色頭盔;(3) 左右兩邊配有白色過濾器的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
M M
衣;(5) 白色手套;(6) 黑色貼腳褲;(7) 黑色鞋和(8) 藍色行山杖,PW62
N N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PW62 上述指出
O 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O
D14 有一黑色背囊背在身前。
P P
Q Q
617. 本席反覆觀看了 [P57] NOW 04:55:20-04:55:30 的影片片
R 段,(有關截圖 (3):[P57[Now]_17_PW62_D14_001A],顯示地點為 R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5:23.166),見控方陳詞
S S
第 372 頁)。
T T
U U
V V
- 221 -
A A
B B
61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NOW 04:55:20-04:55:30
C 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61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E E
圖 (2)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4 為 D14 的基礎,即:(1) 身形較矮小;(2)
F 黑色頭盔;(3) 左右兩邊配有白色過濾器的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上 F
衣;(5) 白色手套;(6) 黑色貼腳褲;(7) 黑色高筒鞋 (8) 黑色背囊;和
G G
(9) 藍色行山杖,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
H H
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4:(1) 戴著黑色護目鏡;(2) 防
I 毒面罩白色過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3) 黑色背囊是背在身前。 I
J J
620.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14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K K
處和於一些片段指稱 D14 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本席肯定上
L 文片段中的指稱 D14 是同一人。 L
M M
621. 上文有關指稱 D14 在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不
N N
同的位置出現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O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4 於不同階 O
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P P
Q Q
有關 D16 的人物辨認證據
R R
622. 就著 D16,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S S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16。就著 D16 被告
T T
U U
V V
- 222 -
A A
B B
時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16 和他
C 身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C
D D
623. 就著 D16 的人物辨認證據,控方亦依賴負責控制 D16 的
E E
警務人員 PW39 對 D16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39 是「足夠地熟悉」
F D16 的證人。 F
G G
624.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16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
H H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I I
625. 控方指 D16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西行線馬路上示威
J J
群眾的前排被制服,因此 D16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16 被捕
K 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K
L L
626. 控方指作為法證分析專家,政府化驗師陶志恆博士的證供
M M
指出指稱 D16 的衣著/裝備吻合 D16 被捕後的衣著/裝備。陶博士的證
N 供可支持了相關影片的辨認證據,是強化對 D16 的辨認的支持證據 N
O (supporting evidence)。 O
P P
627.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 [P58] TVB (1933-2003) 00:21:14-
Q 00:21:41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1) : [P58 Q
R
[1933_2003]_46_PW62_D16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R
CL9(福聯)(時間:00:21:25.299),見控方陳詞第 380 頁)。
S S
T T
U U
V V
- 223 -
A A
B B
62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62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E E
圖 (1)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帽;(2)
F 深色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長度覆蓋臀部的綠色長褸; F
(5) 黑色貼腳長褲;(6)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PW62 上述指出的特
G G
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從指稱 D16
H H
的右側看到指稱 D16 的:(1) 防毒面罩圓形白色部分是過濾器,過濾
I 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綠色長褸的設計是連帽的。 I
J J
63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 [P58] TVB (1933-2003) 00:21:58-
K K
00:22:13 的 影 片 片 段 , ( 有 關 截 圖 (2)(a) : [P58
L [1933_2003]_PW39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L
(時間:00:22:02.166) ,見控方陳 詞 第 381 頁);(2)(b) :[P58
M M
[1933_2003]_PW39_002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N N
(時間 :00:22:05.266) ,見控 方陳 詞 第 382 頁);(2)(c) :[P58
O [1933_2003]_PW39_003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O
(時間:00:22:11.999),見控方陳詞第 383 頁)。
P P
Q Q
631. 本席認為從影片可見,D16 被制服的現場光線充足,附近
R 視野亦沒有受催淚煙影響,PW39 自他見到 D16 至 D16 被制服後, R
PW39 有機會於不同距離觀察 D16 的衣著/裝備。於本案的環境,PW39
S S
處理/接觸 D16 時需要留意四周實在是自然不過的行為,若然 PW39
T T
說他全程全神貫注望著 D16,沒有留意周遭的環境,這反而不合理。
U U
V V
- 224 -
A A
B B
本席認為,PW39 處理/接觸 D16 時需要留意四周根本不影響 PW39 是
C 否有觀察及留意 D16 的衣著和裝備的考慮。PW39 作供時清楚指出 C
D16 的衣著和裝備的種類和顏色且他的證供亦與客觀的證據,即 D16
D D
被制服後的影片和截圖相符,這正正反映 PW39 沒有辯方所指的觀察
E E
質素差,注意力分散的問題。
F F
632. 本席信納 PW39 的證供所說他在現場與 D16 相處了最多
G G
兩分鐘,其間 D16 在其視線範圍內且 PW39 有留意 D16 的衣著,這
H H
從 PW39 作證時,在觀看影片前他已能夠詳細描述 PW16 的衣著裝備
I 便可見一斑。證人於盤問下更能指出多項 D16 衣著裝備的細節。PW39 I
所指出的細節,與本席從影片所見吻合。PW39 上述庭上表現顯示
J J
PW39 絕對不是對 D16 的特徵無獨立記憶,只因在庭上觀看影片良久
K K
才能夠描述 D16 的衣著裝備。
L L
633. 本席認為 PW39 案發前不認識 D16 對他是否對於 D16 有
M M
足夠熟悉的考慮並無關係,PW39 從來不是基於他案發前已經認識
N N
D16,熟悉對方的面貌從而辨認出對方。就著 PW39 跟 D19 接觸的時
O 間的長短,法庭同意控方的分析短時間的接觸亦可以讓證人對於有關 O
被告人的特徵有深入觀察,因此,接觸時間長短只是法庭考慮 PW39
P P
對 D16 是否有足夠的熟悉其中一項考慮,雖然 PW39 和 D16 的接觸
Q Q
時間約只 2 分鐘,但從 PW39 辯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證供可見,他
R 清楚掌握 D16 裝備的細節,雖然兩人的接觸時間短,但本席滿意 PW39 R
S 對 D16 的裝備和衣著是有足夠地熟悉的程度。 S
T T
U U
V V
- 225 -
A A
B B
634. D16 批評 PW39 在其記事冊/書面供詞遺漏提及一些辨認
C 特徵/細節如 D16 的身高身型,所有衣著/裝備(如黑色長褲、黑色運 C
動鞋) ,或物品的細節,如長袖風褸的款式。本席認為,PW39 在他
D D
的記事冊/書面供詞沒有一一記錄所有有關 D16 的辨認特徵/細節對他
E E
證供的可信和可靠與否並無影響。對於一些 PW39 有清楚印象的辨認
F 特徵和衣著/裝備,PW39 沒有作出書面紀錄並不等同他沒有留意該些 F
特徵和衣著/裝備。不爭的呈堂的證據可見,警方在 D16 被捕後拍攝
G G
了被告本人的照片和裝備的照片,PW39 實在沒必須就著些有清楚印
H H
象的辨認特徵和衣著/裝備一一記錄於其記事冊/書面供詞內。
I I
635. PW39 在盤問下指出 D16 綠色風褸的帽的內裡是黑色本
J J
席同意控方的分析。從 D16 被捕後的截圖可見,D16 穿著的綠色長袖
K K
風褸的帽子是摺起沒有戴上的,看不到內裡的顏色。本席認為,PW39
L 用以辨認 D16 的影片因為風褸的帽摺起而拍攝不到內裡顏色是黑色 L
M
根本不足為怪。 M
N N
636. 本席信納 PW39 是對 D16 有足夠地熟悉的證人,本席信
O 納 PW39 對 D16 的熟悉程度足以讓他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O
且 PW39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637. 本席信納 PW39 是對他在書面供詞的附件,沒有如供詞內
R 文所述「在截圖上指出我及被捕人黃飛鴻」的解釋,PW3 指出可能他 R
錄取證人供當時錯誤理解刑偵警員要求他確認的是影片中有沒有他
S S
出現。PW39 亦清楚否認他的書面供詞是早已由他人準備內容讓他簽
T T
名確認。
U U
V V
- 226 -
A A
B B
C 638. PW39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C
圖 (2)(a)-(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
D D
帽;(2) 深綠色護目鏡;(3) 灰色防毒面罩;(4) 深綠色長袖風褸;(5)
E E
黑色長褲;(6) 外面套著黑色防水袋的黑色背囊;(7) 手持揚聲器,
F 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 F
席從片段從指稱 D16 的右側、背面和左側看到指稱 D16:(1) 防毒面
G G
罩有一圓形白色過濾器在前方,過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綠
H H
色長袖風褸的設計是連帽長褸和末端開叉的;(3) 揚聲器是白色筒藍
I 色底;(4) 黑色長褲是緊身剪裁;(5) 黑色運動鞋,脚跟部分有紅色標 I
記。就著指稱 D16 的護目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深綠
J J
色。
K K
L 63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 [P58] TVB (1933-2003) L
00:21:58-00:22:13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N
64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O 圖 (2)(a) 的相若截圖 [P58 [1933-2003]_47_PW62_D16_001A] 指出他 O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帽邊有銀色線的黃色安全帽;
P P
(2) 深藍色護目鏡,款式與 P29 (D16) (17) 相同;(3) 白色圓形防毒面
Q Q
罩;(4) 連帽綠色長褸,長度覆蓋臀部尾部開叉;(5) 黑色貼腳長褲;
R (6)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腳掌部分斷開;(7) 黑色背囊, R
有 “冚” 包著;和 (8) 手持揚聲器,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S S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從指稱 D16 的右側、背面
T T
和左側看到指稱 D16:(1) 防毒面罩有一圓形白色過濾器在前方,過
U U
V V
- 227 -
A A
B B
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揚聲器是白色筒藍色底;(3) 黑色運
C 動鞋脚跟部分有紅色標記。就著指稱 D16 的護目鏡,本席見到的是深 C
色,不能分辨是否深藍色。
D D
E E
64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3) [P57] NOW 04:55:20-04:55:30 的
F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3)(a):[P57 [Now]_PW39_001A],顯示地點為 F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時間:04:55:25.331),見控方陳詞
G G
第 384 頁);(3)(b):[P57 [Now]_PW39_002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
H H
近皇后街 CL9(福聯)
(時間:04:55:28.298)
,見控方陳詞第 385 頁)
。
I I
642. 本席信納 PW39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J J
的證供可信可靠。
K K
L 643. PW39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L
圖 (3)(a)-(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
M M
帽;(2) 深綠色長袖風褸;(3) 黑色長褲;(4) 黑色運動鞋;(5) 黑色背
N N
囊;(6) 手持白色筒藍色底的揚聲器,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
O 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從指稱 D16 的背面和左 O
側看到指稱 D16:(1) 黃色安全帽邊有銀色橫線;(2) 綠色長袖風褸的
P P
設計是連帽長褸和末端開叉;(3) 黑色長褲是緊身剪裁;(4) 黑色運動
Q Q
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腳掌部分斷開;(5) 背囊是以黑色防水袋套
R 著。 R
S S
64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T T
的證供可信可靠。
U U
V V
- 228 -
A A
B B
C 64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C
圖 (3)(a)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17_PW62_D16_001] 指出他辨認指
D D
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帽邊有淺色線的黃色安全帽;(2) 連帽
E E
綠色長褸,長度覆蓋臀部尾部開叉;(3) 黑色貼腳長褲;(4) 黑色運動
F 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腳掌部分斷開;(5) 黑色背囊,有“冚”包著; F
和 (6) 手持揚聲器,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G G
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從指稱 D16 的背面和左側看到指稱
H H
D16 的揚聲器是白色筒藍色底。
I I
64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8] TVB (1933-2003) 00:23:22-
J J
00:26:11 的 影 片 片 段 , ( 有 關 截 圖 (4)(a) : [P58
K K
[1933_2003]_PW39_004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L (時間:00:23:24.531) ,見控方陳 詞 第 386 頁);(4)(b) :[P58 L
[1933_2003]_PW39_004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M M
(時間 :00:24:13.299) ,見控 方陳 詞 第 387 頁);(4)(c) :[P58
N N
[1933_2003]_PW39_006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O (時間:00:24:16.069) ,見控方陳 詞 第 388 頁);(4)(d) :[P58 O
[1933_2003]_PW39_007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
P P
(時間:00:26:03.566),見控方陳詞第 389 頁)。
Q Q
R 647. 本席信納 PW39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S S
T T
U U
V V
- 229 -
A A
B B
648. PW39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C 圖 (4)(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帽; C
(2) 綠色護目鏡;(3) 綠色長袖風褸;(4) 黑色背囊;和 (5) 揚聲器,PW39
D D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
E E
段從指稱 D16 的右側看到指稱 D16:(1) 防毒面罩有一圓形白色過濾
F 器在前方,過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綠色長袖風褸的設計 F
是連帽的長褸;(3) 揚聲器筒內是白色;和 (4) 背囊是以黑色防水袋套
G G
著。就著指稱 D16 的護目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深綠
H H
色。
I I
649. PW39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J J
圖 (4)(b)-(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
K K
帽;(2) 護目鏡;(3) 灰色防毒面罩;(4) 綠色長袖風褸;(5) 黑色長褲;
L (6) 黑色運動鞋;和 (7) 手持揚聲器,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 L
M
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從指稱 D16 的右側和背 M
面看到指稱 D16:(1) 防毒面罩有一圓形白色過濾器在前方,過濾器
N N
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腳掌
O 部分斷開;(3) 黑色長褲是緊身剪裁;(4) 護目鏡是深色的;和 (5) 揚 O
P 聲器筒內是白色。 P
Q Q
650. PW39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R 圖 (4)(d) 指出他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黃色安全帽; R
S (2) 深綠色護目鏡;(3) 灰色防毒面罩;(4) 綠色長袖風褸;(5) 黑色長 S
褲;(6) 黑色背囊;和(7) 揚聲器,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T T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看到指稱 D16:(1) 防毒
U U
V V
- 230 -
A A
B B
面罩有一圓形白色過濾器在前方,過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2)
C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腳掌部分斷開;(3) 黑色長褲是緊 C
身剪裁;(4) 揚聲器筒是白色而底部是藍色;(5) 綠色長袖風褸的設計
D D
是連帽長褸和末端開叉;(6) 背囊是以黑色防水袋套著。就著指稱 D16
E E
的護目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深綠色。
F F
65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G G
的證供可信可靠。
H H
I 65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福聯)的截 I
圖 (4)(b) 的相若截圖 [P58 [1933_2003]_48_PW62_D16_001A] 指出他
J J
辨認指稱 D16 為 D16 的基礎,即:(1) 帽邊有反光銀色線的黃色安全
K K
帽;(2) 深藍色護目鏡;(3) 白色圓形防毒面罩;(4) 綠色長褸,長度覆
L 蓋臀部;(5) 黑色貼腳長褲;(6)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的前腳掌及後 L
腳掌部分斷開;(6) 黑色背囊,有“冚”包著;和 (7) 手持揚聲器,PW39
M M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
N N
段中從指稱 D16 的右側看到指稱 D16:(1) 防毒面罩有一圓形白色過
O 濾器在前方,過濾器以外的其餘部分是灰色。就著指稱 D16 的護目 O
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深藍色。
P P
Q Q
653. D16 在 盤 問 時 指 在 [P58] TVB (1933-2003) 00:22:25-
R 00:22:27 出現的示威者之衣著/裝備和指稱 D16 相似。本席考慮了有 R
關影片和雙方陳詞。本席同意控方陳詞所說,從影片可見,於片段播
S S
放至 00:22:41 時,清楚可見該名示威者的衣著和裝備與 D16 的衣著
T T
和裝備有頗大分別。有別於 D16 戴深綠色護目鏡,該名示威者戴透明
U U
V V
- 231 -
A A
B B
護目鏡;有別於 D16 戴有過濾器的防毒面具,該名示威者戴外科口
C 罩;有別於 D16 手持俗稱大聲公的揚聲器,該名示威者手持浮板;有 C
別於 D16 的綠色長袖風褸是連帽的,該名示威者的綠色長袖風褸是
D D
沒有連帽的;有別於 D16 的黑色背囊套上防水套,該名示威者戴黑色
E E
背囊款式不同且沒有套上防水套。
F F
654.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16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G G
處和於一些片段指稱 D16 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本席肯定上
H H
文片段中的指稱 D16 是同一人。
I I
655. 上文有關指稱 D16 在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
J J
不同的位置出現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K K
491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6 於不
L 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L
M M
656. 本席認為陶博士的法證分析支持了指稱 D16 為 D16 的結
N N
論。
O O
有關 D19 的人物辨認證據
P P
Q 657. 就著 D19,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Q
R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19。就著 D19 被制 R
服時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19 和
S S
他身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T T
U U
V V
- 232 -
A A
B B
658. 控方亦指 D19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東行線馬路上被
C 制服,該位置是示威群眾的前排,因此 D19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 C
關 D19 被捕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D D
E E
659. 從呈堂的影片可見,D19 被制服的位置,即德輔道西近皇
F 后街的東行線馬路,的確是處於示威群眾的前排。因此,有關 D19 人 F
物辨認這爭議議題,關鍵是法庭是否可以肯定控方從有關影片和截圖
G G
所指的指稱 D19 是 D19。
H H
I 660. 本席觀看了反覆觀看了以下控方指可以用作辨認 D19 的 I
影片片段:—
J J
K (i) 影片(1):[P58] TVB (1859-1914)(播放器時間 (1) K
L (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a)
00:07:05-00:07:11) L
00:07:05.866 (19:05);(b) 00:07:08.399 (19:05));
M M
N (ii) 影片(2):[P58] TVB (1859-1914)(播放器時間 (2) N
O (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a)
00:07:19-00:07:23) O
00:07:21.432 (19:05));
P P
Q (iii) 影片(3):[P58] TVB (1859-1914)(播放器時間 (3) Q
R
(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a)
00:07:31-00:07:37) R
00:07:33.527 (19:06);(b) 00:07:34.943 (19:06));
S S
T T
U U
V V
- 233 -
A A
B B
(iv) 影片(4) :[P58] TVB (1859-1914)(播放器時間 (4)
C 00:07:48-00:07:52)(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 C
00:07:50.566 (19:06));
D D
E E
(v) 影片(5):[P58] TVB (1903-1933)(播放器時間 (5)
F 00:12:34-00:12:43)(影片截圖 {實時/推算時間}: F
00:12:37.681 (19:15));
G G
H H
(vi) 影片(6) :[P58] TVB (1903-1933)(播放器時間 (6)
I (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a)
00:13:10-00:13:25) I
00:13:12.465 (19:16);(b) 00:13:20.097 (19:16));
J J
K (vii) 影片(7):[P58] TVB (1903-1933)(播放器時間 (7) K
L (影片截圖{實時/推算時間}:(a)
00:13:53-00:14:09) L
00:13:58.733 (19:16);(b) 00:14:00.566 (19:17);(c)
M M
00:14:02:400 (19:17);(d) 00:14:06.099 (19:17)。
N N
O 661. 控方指從 D19 被制服時和之後拍攝的相片、片段和截圖 O
可見,D19 有以下的辨認特徵,當中有部分裝備沒有被撿取:—
P P
Q (i) D19 的身形較矮小; Q
R R
(ii) 穿著黑色短袖上衣,手袖長至手肘 [P19-8];
S S
T (iii) 及膝鬆身黑色短褲 [P19-9]; T
U U
V V
- 234 -
A A
B B
(iv) 黑色運動鞋 [P19-10];
C C
(v) 蓋過腳眼的黑色鞋套(沒有被撿取),參考擷取自
D D
[P42] NTS M077 00000 00:01:09.280 的
E E
[P28(D19)(5)];
F F
(vi) 黃色安全帽:中間頂部有三條拱起直間 [P19-2],參
G G
考相片 [P29(D19)(2)];
H H
I
(vii) 灰色防毒面罩:左右兩邊配灰色格狀過濾器 [P19-3], I
參考相片 [P29(D19)(3)];
J J
K (viii) 黑色環保袋:印有「iniTRADE 淘寶集團 團購 禮品 K
L
換 領 中 心 」 的 白 色 字 [P19-1] , 參 考 相 片
L
[P29(D19)(1)];
M M
N (ix) 黑色背囊,啡色拉鍊邊(沒有被撿取),參考控方 N
擷取自 [P42] NTS M077 00000 00:03:12.319 的截圖
O O
(見結案陳詞第 392 頁第 268(8)段);
P P
Q (x) 一包膠索帶,插在黑色背囊側邊 [P19-4],參考相片 Q
[P29(D19)(5)] 及 PW49 擷 取 的 截 圖
R R
[P42_PW49_002A];
S S
T (xi) 黑色頸圍(沒有 被撿取) ,參 考截圖 T
[P42_PW49_006A];
U U
V V
- 235 -
A A
B B
C (xii) 雙手戴著一對白色手袖(沒有被撿取),參考截圖 C
[P42_PW49_004A]、[P42_PW49_007A] 及控方擷取
D D
自 [P42] NTS M077 00000 00:01:34:839 的截圖(見
E E
結案陳詞第 394 頁第 268(11)段)。
F F
662. 本席同意控方於上文 (ii) 至 (xi) 對 D19 的衣着裝備的描
G G
述。
H H
I
663. 就著「(xii) 雙手戴著一對白色手袖」這一特徵,本席考慮 I
了控方的分析、影片和截圖。本席從截圖 [P42_PW49_004A] 的畫面
J J
清楚見到 D19 被制服時只左手戴著一隻白色手袖,其右手沒有戴白
K 色手袖。本席從截圖 [P42_PW49_007A] 的畫面清楚見到在 D19 右邊 K
L 身旁地上有一隻白色手袖。本席認為正常人配戴手袖會戴一雙而不會 L
只配戴一隻手袖,加上 D19 被制服後在她右邊身旁地上有一隻白色
M M
手袖,本席可作出唯一且毋庸置疑的推論,D19 右身旁地上的手袖原
N N
屬於 D19,於 [P42_PW49_004A] 之前曾由她戴著。
O O
664. 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從擷取自 [P42] NTS M077 00000
P P
00:01:34:.839 的截圖(見結案陳詞第 394 頁第 268(11)段)可見,D19
Q Q
左手白色手袖的穿戴方式是覆蓋手掌及套著手指。
R R
665. 本席同意 D19 的身形矮小。
S S
T T
U U
V V
- 236 -
A A
B B
66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 [P58] TVB (1859-1914) 00:07:05-
C 00:07:11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1)(a) : [P58] TVB (1859_1914) C
00:07:05.866,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見結案陳詞第 396 頁截圖;
D D
(1)(b):[P58] TVB (1859_1914) 00:07:08.399,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
,
E E
見結案陳詞第 397 頁截圖。
F F
667.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1)(a)-(b) 紅圈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
G G
意該指稱 D19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9:(1)
H H
與其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2)
I 戴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穿黑 I
色短袖上衣;(5) 穿鬆身剪裁黑色短褲,長度及膝;(6) 白色手袖;(7)
J J
穿蓋過腳眼的黑色鞋/鞋套;(8) 黑色環保袋掛在肩膊;和 (8) 黑色背
K K
囊。
L L
66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 [P58] TVB (1859-1914) 00:07:19-
M M
00:07:21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2) : [P58] TVB (1859_1914)
N N
00:07:21.432,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見結案陳詞第 398 頁截圖)。
O O
669.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2) 紅圈 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意該指
P P
稱 D19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9:(1) 與其
Q Q
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2) 戴
R 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穿黑色 R
短袖上衣;(5) 穿鬆身剪裁黑色短褲,長度及膝;(6) 覆蓋手掌及套著
S S
手指的白色手袖,;(7) 穿蓋過腳眼的黑色鞋/鞋套;(8) 黑色環保袋掛
T T
在肩膊;和 (8) 黑色背囊,插着一包白色東西。
U U
V V
- 237 -
A A
B B
C 67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3) [P58] TVB (1859-1914) 00:07:31- C
00:07:37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3)(a) : [P58] TVB (1859_1914)
D D
00:07:33.527,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見結案陳詞第 399 頁截圖;
E E
(3)(b):[P58] TVB (1859_1914) 00:07:34.943,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
,
F 見結案陳詞第 400 頁截圖。 F
G G
671.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3)(a)-(b) 紅圈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
H H
意指稱 D19 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9:(1)
I 與其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2) I
戴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穿黑
J J
色短袖上衣;(5) 穿鬆身剪裁黑色短褲,長度及膝;(6) 覆蓋手掌及套
K K
著手指的白色手袖;(7) 穿蓋過腳眼的黑色鞋/鞋套;(8) 黑色環保袋;
L 和 (8) 黑色背囊,插着一包白色東西。 L
M M
67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8] TVB (1859-1914) 00:07:48-
N N
00:07:52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4) : [P58] TVB (1859_1914)
O 00:07:50.566,顯示地點為正街(CL3a),見結案陳詞第 401 頁截圖。 O
P P
673.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4) 紅圈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意該指
Q Q
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9:(1) 與其
R 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2) 戴 R
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戴黑色
S S
頸圍;(5) 穿黑色短袖上衣;(5) 覆蓋手掌及套著手指的白色手袖;和
T T
(6) 背著黑色背囊,背囊插有一包透明膠袋盛載的白色東西。
U U
V V
- 238 -
A A
B B
C 674.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5) [P58] TVB (1903-1933) 00:12:34- C
00:12:43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5) : [P58] TVB (1903_1933)
D D
00:12:37.681,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15E(CL3a),見
E E
結案陳詞第 402 頁截圖。
F F
675.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5) 紅圈 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意該指
G G
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4) 紅圈 的指稱 D19,
H H
於聚焦留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I D19:(1) 與其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 I
較矮小;(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
J J
罩;(4) 戴黑色頸圍;(5) 穿黑色短袖上衣;(6) 覆蓋手掌及套著手指的
K K
白色手袖;(7) 背著黑色背囊,拉鍊邊較為淺色;和 (8) 黑色環保袋,
L 插有一包以透明膠袋盛載的白色膠索帶,部分膠索帶伸出膠袋頂部 L
(見截圖(5))。
M M
N N
67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6) [P58] TVB (1903-1933) 00:13:10-
O 00:13:25 的 影 片 片 段 ( 有 關 截 圖 (6)(a) : [P58] TVB (1903-1933) O
00:13:12.465,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CL5a),見結案陳詞
P P
第 403 頁截圖;(6)(b):[P58] TVB (1903-1933) 00:13:20.097,顯示地
Q Q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CL5a),見結案陳詞第 404 頁截圖。
R R
677.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6)(a)-(b) 紅圈 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
S S
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從片段中的指稱 D19 本席看到:
T T
(1) 與其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
U U
V V
- 239 -
A A
B B
(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穿
C 黑色短袖上衣;(5) 戴黑色頸圍;(6) 穿黑色短褲;(6) 白色手袖;(7) C
黑色環保袋,插有一包透明膠袋盛載的白色東西;和 (8) 黑色背囊,
D D
啡色拉鍊邊。
E E
F 678.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7) [P58] TVB (1903-1933) 00:13:53- F
00:14:09 的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7)(a):[P58] TVB (1903-1933)
G G
00:13:58.733,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CL5a),見結案陳詞
H H
第 405 頁截圖;(7)(b) :[P58] TVB(1903-1933) 00:14:00.566,顯示地
I 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CL5a),見結案陳詞第 406 頁截圖;(7)(c): I
[P58] TVB (1903-1933) 00:14:02.400,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J J
(CL5a),見結案陳詞第 407 頁截圖;(7)(d):[P58] TVB (1903-1933)
K K
00:14:06.099,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CL5a),見結案陳詞
L 第 408 頁截圖。 L
M M
679.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7)(a)-(d) 紅圈 的指稱 D19,於聚焦留
N N
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本席看到片段中的指稱 D19:(1)
O 與其他出現於畫面的示威者比較,指稱 D19 的身形明顯比較矮小;(2) O
戴黃色安全帽;(3) 戴兩邊配有灰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戴黑
P P
色頸圍;(5) 穿黑色短袖上衣;(6) 穿黑色短褲;(7) 戴覆蓋手掌及套著
Q Q
手指的白色手袖;(8) 黑色環保袋,右邊袋身有一大階 E 字(見截圖
R (7)(a))及插有一包以透明膠袋盛載的白色膠索帶,部分膠索帶伸出膠 R
S 袋頂部(見截圖(7)(d))和 (9) 穿蓋過腳眼的黑色鞋/鞋套。 S
T T
U U
V V
- 240 -
A A
B B
680. 就著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題,影片 [P58 TVB (1903-1933)
C 00:13:10-00:13:20 所見的指稱 D19 所戴的同一頂黃色頭盔會受背景燈 C
光影響而呈現白色。本席引用 劉嘉駿案就著衣物/裝備的顏色這課題
D D
的討論,本席認為指稱 D19 和 D19 的黃色頭盔的色差可能只是因拍
E E
攝時背景燈光不同,對於片段中的指稱 D19 的頭盔的顏色和 D19 戴
F 的黃色頭盔是否相同的考慮並無幫助。 F
G G
681. 本席亦看到上文提及的不同片段中所見的指稱 D19 間有
H H
以下額外共同特徵:(i) 戴深色護目鏡(影片(1)、(2)、(3)、(4)、(5)、
I (6) 和 (7));(ii) 手持膠水樽 (影片(1)、(2)、(3)、(5)、(6) 和 (7));(iii) I
左手戴深色手套(影片(1)、(3)和(7))。
J J
K K
682. 考慮到上文不同影片中指稱 D19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L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19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 L
稱 D19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8] TVB (1859-1914)
M M
和 [P58] TVB (1903-1933) 片段中的指稱 D19 是同一人。
N N
O 683. 上文有關指稱 D19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3a 和 CL5a)的 O
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Downey [1995]
P P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19 於不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
Q Q
可以互相支持。
R R
有關 D22 的人物辨認證據
S S
T T
U U
V V
- 241 -
A A
B B
684. 就著 D22,控方是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
C 圖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22。就著 D22 被告 C
時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22 和她
D D
身上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E E
F 685.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22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 F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G G
H H
686. 控方指 D22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東行線馬路上示威
I 群眾的前排被制服,因此 D22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22 被捕 I
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J J
K 687.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 : [P58] TVB (1933-2003) K
L 00:16:10-00:16:24 , 有 關 截 圖 (1)(a) P58 L
[1933_2003]_44_PW62_D22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
M M
CL9(時間:00:16:18.733),見控方陳詞第 415 頁);(1)(b):[P58
N N
[1933_2003] 00:16:20.098,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 CL9,見
O 控方陳詞第 416 頁)。 O
P P
68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 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Q Q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R
68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CL9)的截圖
S S
(1)(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即:(1) 黑色上衣;(2) 灰
T 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3) 藍色泳鏡;(4) 灰色黃色邊濾芯防毒面罩; T
U U
V V
- 242 -
A A
B B
和(5) 黑色背囊,有兩處反光,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C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2:(1) 灰色頭 C
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頭及眼部;(2) 灰色防毒面罩兩旁配有黃色邊灰
D D
色過濾器。就著指稱 D22 的泳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
E E
藍色。
F F
690. 就著片段中和截圖 (1)(b) 紅色圈中的指稱 D22,於聚焦留
G G
意該指稱被告和反覆觀看該片段後,從片段中本席看到:(1) 指稱 D22
H H
穿黑色長袖上衣;(2) 戴灰色頸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頭和眼部位置;
I (3) 深色泳鏡;(4) 戴著灰色防毒面罩,左右兩邊有黃色邊的灰色格狀 I
過濾器;(5) 黑色手袖;和 (6) 黑色背囊,銀色肩帶扣。
J J
K K
691.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2) : [P58] TVB (1933-2003)
L 00:20:07-00:20:26 。 有 關 截 圖 (2)(a) [P58 L
[1933_2003]_45_PW62_D22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M M
(魚翅城)CL9(時間:00:20:11.333)
,見控方陳詞第 417 頁)
;(2)(b):
N N
[P58 [1933_2003]_45_PW62_D22_002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
O 街(魚翅城)CL9,見控方陳詞第 418 頁)。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 O
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69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魚翅城)CL9 的
R 截圖 (2)(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即:(1) 黑色上衣; R
(2) 黑色長褲;(3) 灰色頭巾包裹頭部及耳朵;(4) 藍色泳鏡;(5) 灰色
S S
黃色邊濾芯防毒面罩;(6) 黑色,白色鞋底;和 (7) 黑色背囊,有兩處
T T
反光,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
U U
V V
- 243 -
A A
B B
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2 的:(1) 灰色頭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
C 頭及眼部;(2) 灰色防毒面罩兩旁配有黃色邊灰色過濾器。就著指稱 C
D22 的泳鏡,本席見到的是深色,不能分辨是否藍色。
D D
E E
69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魚翅城)CL9 的
F 截圖 (2)(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即:(1) 黑色上衣; F
(2) 黑色長褲;(3) 灰色頭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額頭;(4) 藍色泳
G G
鏡;(5) 灰色黃色邊濾芯防毒面罩;和 (6) 黑色行山杖,PW39 上述指
H H
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
I 到指稱 D22 的:(1) 灰色頭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頭及眼部;(2) 灰色防 I
毒面罩兩旁配有黃色邊灰色過濾器。
J J
K K
694.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3) : [P58] TVB (1933-2003)
L 00:21:14-00:21:41 。 有 關 截 圖 (3) : [P58 L
[1933_2003]_46_PW62_D22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M M
(福聯)CL9(時間:00:21:19.466),見控方陳詞第 419 頁)。
N N
O 695.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O
的證供可信可靠。
P P
Q Q
696.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CL9 的截
R 圖 (3)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即:(1) 黑色上衣;(2) 黑 R
色長褲;(3) 灰色頭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額頭;(4) 藍色泳鏡;(5)
S S
灰色黃色邊濾芯防毒面罩;(6) 黑色運動鞋,鞋底白色(鞋底至腳尖
T T
位置黑色);(7) 灰色手套和 (8) 黑色行山杖,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
U U
V V
- 244 -
A A
B B
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C D22 的:(1) 灰色頭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頭及眼部;(2) 灰色防毒面罩 C
兩旁配有黃色邊灰色過濾器。
D D
E E
697.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7] iCable 05:04:43-05:04:45。
F 有關截圖 (4):[P57[iCable]_36_PW62_D22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F
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CL9(時間:05:04:43.577),見控方陳詞第
G G
420 頁)。
H H
I 69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iCable 05:04:43-05:04:45 I
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證供可信可靠。
J J
K 69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CL9 K
L 的截圖 (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即:(1) 黑色上衣; L
(2) 灰色圍巾包裹頭部,露出額頭;(3) 藍色泳鏡;(5) 灰色黃色邊濾芯
M M
防毒面罩, 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N N
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2 的:(1) 灰色頭罩包裹頭部但露出
O 額頭及眼部;(2) 灰色防毒面罩兩旁配有黃色邊灰色過濾器;和 (3) 黑 O
色長袖上衣。
P P
Q Q
70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5):[P57] NOW 05:01:10-05:01:22。
R 有關截圖是截圖 (5) [P57 [Now]_19_PW62_D22_001A],顯示地點為 R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時間:05:01:09.533),見控方
S S
陳詞第 421 頁)。
T T
U U
V V
- 245 -
A A
B B
701.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702.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CL9
E E
的截圖(見控方陳詞第 421 頁)指出他辨認指稱 D22 為 D22 的基礎,
F 即:(1) 黑色上衣;(2) 灰色圍巾包裹頭部,露出額頭;(3) 藍色泳鏡; F
(4) 灰色黃色邊濾芯防毒面罩,PW39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G G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2 的:(1) 灰色
H H
頭罩包裹頭部但露出額頭及眼部;(2) 灰色防毒面罩兩旁配有黃色邊
I 灰色過濾器;和 (3) 黑色長袖上衣。 I
J J
703. 本席亦看到上文提及的不同片段 中所見的指稱 D22 間有
K K
以下額外共同特徵:(i) 截圖(1))(a)-(b)、(2)(a)-(b)、(3)、(4)、(5) 中的
L 指稱 D22 戴著白色頭盔;(ii) 截圖 (2)(a)-(b)、(3) 和 (4) 的指稱 D22 有 L
一黃色繩帶垂在胸前。
M M
N N
704.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22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O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22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 O
稱 D22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8] TVB (1933-2003)、
P P
[P57] iCable 和 [P57] NOW 片段中的指稱 D22 是同一人。
Q Q
R 705. 上文有關指稱 D22 在 CL9 不同的階段出現(德輔道西近 R
修打蘭街、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魚翅城)、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
S S
和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T T
U U
V V
- 246 -
A A
B B
[1995] 2 Cr App R 491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
C 案,指稱 D22 於不同階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C
D D
有關 D24 的人物辨認證據
E E
F
706. 就著 D24,控方要求法庭從呈堂的不同被捕前影片及截圖 F
自行辨認該些影片及截圖中間的指稱被告即 D24。就著 D24 被捕時
G G
的衣著裝束、裝備和身型,法庭可參考被制服時和被捕後 D24 和身上
H H
的衣物裝備的影片/相片。
I I
707. PW58 為控制及拘捕 D24 的警務人員。就著 D24 的人物
J J
辨認,控方亦依賴 PW58 對 D24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58 是「足夠
K 地熟悉」D24 的證人。 K
L L
708. 控方亦依賴 PW62 對 D24 的辨認證供,控方指 PW62 是
M M
獲得「特別知識」的證人。
N N
709. 控方指 D24 是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西行線馬路上示威
O O
群眾的前排被制服,因此 D24 被制服的位置有助支持有關 D24 被捕
P P
前的人物辨認證據。
Q Q
710. 控方指作為法證分析專家,政府化驗師陶志恆博士的證供
R R
指出指稱 D24 的衣著/裝備吻合 D24 被捕後的衣著/裝備。陶博士的證
S S
供可支持了相關影片的辨認證據,是強化對 D24 的辨認的支持證據
T (supporting evidence)。 T
U U
V V
- 247 -
A A
B B
C 71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 [P57] RTHK 04:23:55-04:24:09。 C
有關截圖為:(1)(a):[P57 [RTHK]_PW58_003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D D
西近正街(永大參燕莊)CL3b(時間:04:23:57.511),見控方陳詞
E E
第 432 頁);(1)(b):[P57 [RTHK]_PW58_005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F 西近正街(永大參燕莊)CL3b(時間:04:23:58.601),見控方陳詞 F
第 433 頁);(1)(c):[P57 [RTHK]_PW58_004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G G
西近正街(永大參燕莊)CL3b(時間:04:24:04),見控方陳詞第 434
H H
頁)。
I I
712. 本席認為從影片可見,D24 被制服的現場光線充足,附近
J J
視野亦沒有受催淚煙影響,PW58 自他見到 D24 至 D24 被制服後,
K K
PW58 有機會於不同距離觀察 D24 的衣著/裝備。於本案的環境,PW58
L 處理/接觸 D24 時需要留意四周實在是自然不過的行為,若然 PW58 L
說他全程全神貫注望著 D24,沒有留意周遭的環境,這反而不合理。
M M
本席認為,PW58 處理/接觸 D24 時需要留意四周根本不影響 PW58 是
N N
否有觀察及留意 D24 的衣著和裝備的考慮。PW58 作供時清楚指出
O D24 的衣著和裝備的種類和顏色且他的證供亦與客觀的證據,即 D24 O
被制服後的影片和截圖,所見相符,這正正反映 PW58 沒有辯方所指
P P
的觀察質素差,注意力分散的問題。
Q Q
R 713. 本席信納 PW58 所說他與 D24 相處了最少 10 分鐘,期間 R
證人有留意被告的衣著/裝備,這從 PW58 作證時,在觀看影片前他已
S S
能夠詳細描述 D24 的衣著裝備便可見一斑。證人於盤問下更能指出
T T
多項 D24 衣著裝備的細節。PW58 所指出的細節,和本席從影片所見
U U
V V
- 248 -
A A
B B
的吻合。PW58 上述庭上表現顯示 PW58 絕對不是對 D24 的特徵無獨
C 立記憶,只因在庭上觀看影片良久才能夠描述 D24 的衣著裝備。 C
D D
714. D24 批評 PW58 在其記事冊/書面供詞遺漏提及一些辨認
E E
特徵/細節,即如白色毛巾及灰色燒焊手套。本席認為,PW58 在他的
F 記事冊/書面供詞沒有一一記錄所有有關 D24 的辨認特徵/細節對他證 F
供的可信和可靠與否並無影響。對於一些 PW58 有清楚印象的辨認特
G G
徵和衣著/裝備,PW58 沒有作出書面紀錄並不等同他沒有留意該些特
H H
徵和衣著/裝備。本席信納 PW58 所說,他清楚記得在他多次執行維持
I 公共秩序任務的經驗中,他只拘捕過一名頸圍白色毛巾的示威者,而 I
配戴燒焊手套的示威者亦較少。考慮到 PW58 上述證供,PW58 對 D24
J J
管有上述兩項物品印象深刻實在不足為怪。從不爭的呈堂的證據可見,
K K
警方在 D24 被捕後拍攝 了被告本人的照片和裝備的照片,PW58 實
L 在沒必須就著些有清楚印象的辨認特徵和衣著/裝備一一記錄於其記 L
M
事冊/書面供詞內。 M
N N
715. D24 爭議 PW58 指 D24 被捕時頸圍白色毛巾和戴防毒面
O 具的證供,D24 指白色毛巾沒有圍在頸上,防毒面具只是掛在頸上但 O
沒有戴上。本席認為爭議對 PW58 是否對 D24 有足夠的熟悉的考慮
P P
和 PW58 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的考慮根本毫無幫助。本席同意控方的
Q Q
分析,D24 拘捕時管有白色毛巾和防毒面具,制服和拘捕 D24 時上述
R 物品是如何管有與 PW58 對 D24 是否具備足夠的熟悉並無關係。D24 R
S 管有上述物品期間它們的配戴位置/管有方式在不同時間亦可以改變。 S
既然 D24 在被捕時是管有白色毛巾和防毒面具,上述兩項物品自然
T T
可以構成從影片中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特徵。
U U
V V
- 249 -
A A
B B
C 716. 本席認為 PW58 案發前不認識 D24 對他是否對於 D24 有 C
足夠熟悉的考慮並無關係,PW58 從來不是基於他案發前已經認識
D D
D24,熟悉對方的面貌從而辨認出對方。就著 PW58 跟 D24 接觸的時
E E
間的長短,法庭同意控方的分析,短時間的接觸亦可以讓證人對於有
F 關被告人的特徵有深入觀察,因此,接觸時間長短只是法庭考慮 PW58 F
對 D24 是否有足夠的熟悉其中一項考慮。從 PW58 的證供,本席滿意
G G
PW58 對 D24 的裝備和衣著的熟悉的程度足以讓他從影片中正確辨認
H H
D24。
I I
717.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的書面供詞和庭上證供的出入的
J J
解釋。就著 PW58 在書面供詞以「一雙」而非「一隻」形容 D24 戴著
K K
的燒焊手套,這是 PW58 錄取書面供詞時的手民之誤。就著 PW58 在
L 書面供詞沒有指出相關證物照片,PW58 解釋這是因為沒有燒焊手套 L
的獨立照片。本席認為 PW58 上述解釋合理。
M M
N N
718. 本席認為 PW58 在案發當天之後曾私下從公開媒體觀看
O 過部分涉案影片涉案影片對他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無任何影響。 O
P P
719.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Q Q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R
720.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正街(永大參燕莊)CL9
S S
的截圖 (1)(a)-(c)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
T 盔;(2)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3) 黑色背囊;(4) 左手戴 灰色抗溫手套, T
U U
V V
- 250 -
A A
B B
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
C 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頂部拱起 C
呈 V 字,後方印有有黑色字 (3) 黑色短袖上衣,上衣背後中間上方有
D D
白色反光圖案;(4) 黑色長褲;黑色背囊,銀色金屬扣,左側插一膠
E E
樽;(5)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和 (6) 黑色手袖。
F F
721.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2) [P57] NOW 04:16:44-04:17:49。
G G
有關截圖是截圖 (2)(a):[P57 [Now]_PW58_002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H H
西近東邊街(邦民)CL5a(時間:04:17:09.432),見控方陳詞第 435
I 頁);(2)(b):[P57 [Now]_3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 I
近東邊街(邦民)CL5a(時間:04:17:13.199)
,見控方陳詞第 436 頁)
。
J J
K K
722.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M M
723.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
N N
道西近東邊街(邦民)CL5a 截圖 (2)(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O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3) 白色毛巾圍 O
著頸部;(4) 左手戴 灰色抗溫手套;(5) 黑色長褲(小腿有一斜間),
P P
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
Q Q
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灰色防
R 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4)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5) 黑色 R
束腳長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6)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
S S
鞋側有反光圖案);和 (7) 黑色背囊,左側插一膠樽。
T T
U U
V V
- 251 -
A A
B B
72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2)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72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邦民)CL5a 的截
E E
圖 (2)(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F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攝 F
入上衣;(5)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左胸口有反光圖案;(6) 左手
G G
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
H H
露出腳眼;(8)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和 (9)
I 黑色背囊,左側插著一紅色樽蓋飲品,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I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
J J
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
K K
鏡;(4) 黑色短袖上衣的左胸口有白色反光圖案;短袖上衣內有黑色
L 手袖;(5) 黑色背囊左側插一膠樽;和 (7) 左手戴 灰色燒焊手套。 L
M M
72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3) [P57] RTHK 04:29:31-04:29:58 的
N N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是(截圖 3)
:[P57 [RTHK]_22_PW62_D24_001A],
O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時間:04:29:36.670),見控方 O
陳詞第 437 頁)。
P P
Q Q
727.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3)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728.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 CL5a 的截圖 (3)
T T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粉紅色濾
U U
V V
- 252 -
A A
B B
芯防毒面具;(3)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4) 黑色上衣,左胸口有反光圖
C 案;(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褲(右腳),露出腳眼; C
和 (8) 黑色白底運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
D D
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E E
戴黃色安全帽;(3)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黑色短袖
F 上衣內有黑色手袖;和 (5)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 F
G G
729.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4) [P57] NOW 04:16:44-04:17:49。
H H
有關截圖是截圖 (4):[P57 [Now]_3_PW62_D24_002A],顯示地點為
I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邦民)CL5a(時間:04:17:25.028),見控方陳詞 I
第 438 頁)。
J J
K K
730.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4)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M M
731.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邦民)CL5a 的截
N N
圖 (4)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粉
O 紅色濾芯防毒面具;(3)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4) 黑色上衣,左胸口有 O
反光圖案;(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褲(右腳),露
P P
出腳眼;和 (8) 黑色白底運動鞋,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Q Q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
R 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4) 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 R
色防毒面罩;(5) 頸圍著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6) 深色
S S
頸圍;(7) 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手袖;(8)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有斜
T T
間反光圖案;和 (9) 左手戴 灰色燒焊手套。
U U
V V
- 253 -
A A
B B
C 73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5) [P57] NOW 04:18:43-04:19:00。 C
有關截圖是截圖 (5):[P57 [Now]_5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
D D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時間:04:18:45.633),見控方陳
E E
詞第 439 頁)。
F F
73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5)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G G
的證供可信可靠。
H H
I
73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 的 I
截圖 (5)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J J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5) 黑色
K 上衣;(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 K
L 斜間反光圖案;和 (8) 黑色白底運動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PW62 L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
M M
段中看到指稱 D24 (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
N N
(4)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5) 深色頸圍;(6) 黑色短袖
O 上衣內有黑色手袖;和 (7) 黑色長褲。 O
P P
73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6) [P57] RTHK 04:34:27-04:35:06。
Q Q
有關截圖 (6) :[P57 [Now]_24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R 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時間:04:34:43.369),見控方陳詞第 R
440 頁)。
S S
T T
U U
V V
- 254 -
A A
B B
736.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6)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C
D D
737.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
E E
道 西 近 東 邊 街 ( 百 利 行 ) CL5a 截 圖 (6) 的 相 若 截 圖 [P57
F [RTHK]_PW58_006A](時間:04:34:43.434)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F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黑色風鏡;(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
G G
罩;(4)白色毛巾圍著頸部;(5) 左手戴 灰色抗溫手套;(6) 黑色長褲
H H
(小腿有一斜間),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I 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 I
色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4) 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
J J
(5) 頸部圍著一條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進上衣衣領前端;(6) 黑色短
K K
袖上衣,黑色手袖;(7) 黑色束腳長褲,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
L 出腳踝;和 (8)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鞋側有反光圖案)。 L
M M
73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6)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N N
的證供可信可靠。
O O
73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 的
P P
截圖 (6)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Q Q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尾
R 部攝入上衣;(5) 黑色上衣;(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 R
褲,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和 (8) 黑色白底運動
S S
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T T
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 ;
U U
V V
- 255 -
A A
B B
(2) 戴黃色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4)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
C 毒面罩;(5) 深色頸圍;和 (6) 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手袖。本席認為 C
本席看到指稱 D24 所戴的黑色護目鏡,和 PW58 所說的黑色風鏡及
D D
PW62 深色眼罩都是同一樣東西,只是文字表達的不同。
E E
F 74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7) [P57] NOW 04:21:21-04:21:24。 F
有關截圖 (7):[P57 [NOW]_7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
G G
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時間:04:21:23.565),見控方陳詞第
H H
441 頁)。
I I
741.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7)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J J
的證供可信可靠。
K K
L 742.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 PW58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 L
道 西 近 東 邊 街 ( 百 利 行 ) CL5a 截 圖 (7) 的 相 若 截 圖 [P57
M M
[RTHK]_PW58_006A](時間:04:34:43.434)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N N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頭盔;(3) 白色毛巾圍著頸
O 部;(4) 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5) 黑色短袖上衣;(6) 黑色手袖;(7) O
黑色長褲(小腿有一斜間),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
P P
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戴黃色安
Q Q
全帽;(2) 黑色護目鏡;(4) 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5) 頸
R 部圍著一條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進上衣衣領前端;(6) 深色頸圍; R
(7)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8)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9) 黑色束腳
S S
長褲,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踝;(10) 黑色運動鞋(白色
T T
鞋底,鞋側有反光圖案);和 (11) 黑色背囊 。
U U
V V
- 256 -
A A
B B
C 74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 [P57] NOW 04:21:21-04:21:24 C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74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百利行)CL5a 的 E
F
截圖(7)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深 F
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尾部
G G
攝入上衣;(5) 黑色上衣;(6) 黑色手袖;(7)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8)
H H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和 (9) 黑
I 色白底運動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 I
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
J J
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 黑色護目鏡;(4) 戴配有粉紅色過
K K
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5) 戴深色頸圍;和 (6) 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
L 色手袖。 L
M M
745.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8) [P58] TVB (1903-1933) 00:23:20-
N N
00:24:03。有關截圖 (8):[P58 [1903_1933]_41_PW62_D24_001A], 顯
O 示地點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時間:00:23:57.397)
, O
見控方陳詞第 442 頁)。
P P
Q Q
746.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8)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747.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T 截 圖 (8) 的 相 若 截 圖 [P58 [1903_1933]_PW58_001A] ( 時 間 : T
U U
V V
- 257 -
A A
B B
00:23:57.032)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
C (2) 戴黃色頭盔;(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和 C
(5) 左手戴 灰色抗溫手套,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
D D
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戴黃色安全
E E
帽;(2) 黑色護目鏡;(4) 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5) 頸部
F 圍著一條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進上衣衣領前端;(6) 深色頸圍;(7) F
黑色短袖上衣;和 (8)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
G G
H H
74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8)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I 的證供可信可靠。 I
J J
74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5b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K K
的截圖 (8)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
L (2)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 L
尾部攝入上衣;(5) 黑色上衣;和 (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PW62 上
M M
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
N N
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 ;(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 黑色護目鏡;
O (4)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和 (5) 戴深色頸圍。 O
P P
75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9) [P57] NOW 04:36:24-04:36:31。有
Q Q
關截圖 (9):[P57 [NOW]_PW58_004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
R 街(馬會)CL6a(時間:04:36:28.041)見控方陳詞第 443 頁)。 R
S S
751.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9)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T T
的證供可信可靠。
U U
V V
- 258 -
A A
B B
C 752.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6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馬會)的 C
截圖 (9)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D D
戴黃色頭盔;(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和 (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
E E
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
F 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灰色 F
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4) 頸部圍著一條白色毛巾;(5) 戴深
G G
色頸圍;和 (6) 穿黑色上衣。
H H
I 753.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10) [P57] NOW 04:38:15-04:38:36 的 I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0):[P57 [NOW]_12_PW62_D24_001A] 顯示
J J
地點為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馬會)CL6a(時間:04:38:22.948),見控
K K
方陳詞第 444 頁)。
L L
75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0)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M M
的證供可信可靠。
N N
O 75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6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馬會)的截 O
圖 (10)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戴
P P
黃色頭盔;(3) 戴深色眼罩;(4)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和 (5) 頸部有
Q Q
白色毛巾,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R 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戴黃色安全帽;(2) 戴 黑色護目 R
鏡;(3)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頸部圍著一條白色
S S
毛巾;和 (5) 戴深色頸圍。
T T
U U
V V
- 259 -
A A
B B
75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1) [P57] NOW 04:38:42-04:38:59。
C 有關截圖 (11) :[P57 [NOW]_PW58_005A],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 C
東邊街(馬會)CL6a(時間:04:38:50.365),見控方陳詞第 445 頁)。
D D
E E
757.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1)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F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G G
758.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6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馬會)的
H H
截圖 (11)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戴黃色頭盔;
I (2)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3)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和 (4) 左手戴灰色 I
抗溫手套,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
J J
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
K K
(3)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濾器;(4) 戴深色頸圍;和 (5) 穿
L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和 (6)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 L
M M
759.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1)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N N
的證供可信可靠。
O O
760. PW62 從片段和顯示 CL6a 德輔道西近東邊街(馬會)截
P P
圖 (11) 的相若截圖 [P57 [Now]_13_PW62_D24_001A] 指出他辨認指
Q Q
稱 D24 若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頭盔;(3) 戴
R 深色眼罩;(4)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5) 頸部有白色毛巾;和 (6) 左 R
手戴灰色防火手套,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
S S
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戴黃色安全帽;(2)
T T
U U
V V
- 260 -
A A
B B
戴黑色護目鏡;(3)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4) 黑色短
C 袖上衣,黑色手袖;(5) 戴深色頸圍;和 (6)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 C
D D
761.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2) [P41] NTS-16 M064 00003
E E
00:02:06-00:03:40。有關截圖 (12)(a):[P41_53_PW62_D24_001A],顯
F 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時間:00:03:37.824),見控方陳詞 F
第 446 頁);(12)(b) [P41_PW58_001A] 顯示地點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G G
CL8(時間:00:03:38.000),見控方陳詞第 447 頁)。
H H
I 762.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12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I
的證供可信可靠。
J J
K 763.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8 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的截圖 (12)(a) K
L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戴黃色頭盔;(2) 粉紅色 L
濾芯過濾口罩;(3)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和 (4) 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
M M
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
N N
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灰色
O 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器;(4) 戴深色頸圍;和 (5) 穿黑色上衣,黑 O
色手袖;(6)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和 (7) 黑色背囊背在身前。
P P
Q Q
764.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2)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765.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高陞街 CL8 的截圖 (12)(a)
T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黃色頭 T
U U
V V
- 261 -
A A
B B
盔;(3) 深色眼罩;(4)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5)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
C 毛巾尾部攝入上衣;(6) 黑色上衣;(7) 黑色手袖;(8) 左手戴灰色防火 C
手套;和 (9) 黑色背囊背在胸前,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D D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戴黃色
E E
安全帽;(2) 戴黑色護目鏡;(3)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
F 和 (4) 戴深色頸圍。 F
G G
766.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13) [P57] NOW 04:51:49-04:52:22 的
H H
影片片段(有關截圖 (13):[P57 [NOW]_PW58_006A],顯示地點為 CL9
I 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電車站 82W((時間:04:52:03.517),見控方陳 I
詞第 448 頁)。
J J
K K
767.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3)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M M
768.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9 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電車站
N N
82W 的截圖(13)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戴黃色
O 頭盔;(2)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和 (3) 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PW58 上 O
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
P P
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以白色 毛巾圍
Q Q
著頸部,毛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4) 戴深色頸圍;和 (5) 穿
R 黑色上衣,黑色手袖。 R
S S
769.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4) [P58] TVB (1933-2033)
T T
00:21:14-00:21:41 。 有 關 截 圖 : (14) [P58
U U
V V
- 262 -
A A
B B
[1933_2003]_46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
C 街(福聯)(時間:00:21:27.066),見控方陳詞第 449 頁)。 C
D D
770.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4)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E E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F
771.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CL9 的截圖 (14)
G G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深色眼
H H
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尾部攝入
I 上衣;(5) 黑色上衣;(6) 黑色束腳長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 I
(7) 黑色白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
J J
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
K K
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3) 戴黑色護目鏡;(4)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
L 器的灰色防毒面罩;(5) 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和 (6) 戴深色頸 L
圍。
M M
N N
772.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5) [P57] NOW 04:55:20-04:55:30。
O 有關截圖 (15):[P57 [NOW]_17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 CL9 O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時間:04:55:24.232),見控方陳詞第 450
P P
頁)。
Q Q
R 773.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CL9 的截 R
圖 (15)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粉
S S
紅色濾芯防毒面具;(3) 頸部有白色毛巾;(4) 黑色上衣;(5) 黑色手
T T
U U
V V
- 263 -
A A
B B
袖;(6) 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7) 黑色束腳長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
C 反光圖案,露出腳眼;和 (8) 黑色白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 C
D D
774. 片段中的指稱 D24 是在示威者人缝之間,本席雖多次觀
E E
看片段,但除了 (8) 黑色白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這特徵外,本席始
F 終無法清楚看到 PW62 辯别指稱 D24 為 D24 的其他特徵。本席明白 F
這極有可能是本席不如 PW62 般有特別的知識。
G G
H H
775. 本席不會倚賴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24 為
I D24 的證供。 I
J J
776. 本席亦無法自行從影片 (15)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K K
777.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6) [P58] TVB (1933-2003)
L L
00:22:28-00:26:11。有關截圖 (16):[P58 [1933_2003]_PW58_001A],
M M
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時間:00:23:35.394),
N 見控方陳詞第 451 頁)。 N
O O
778.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6)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P P
的證供可信可靠。
Q Q
779.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截
R R
圖 (16)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戴
S S
黃色頭盔;(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5) 左手
T 戴灰色抗溫手套;和 (6) 黑色長褲,左腳小腿有一斜間,PW58 上述 T
U U
V V
- 264 -
A A
B B
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
C 看到指稱 D24(1) 戴黃色安全帽;(2)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 C
器;(3) 以白色 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4)
D D
戴深色頸圍;(5) 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6)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
E E
腿位置有一斜間;(7)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和 (8) 黑色運動鞋,白色
F 鞋底,鞋帶有反光圖案。 F
G G
78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7) [P57] NOW 04:56:00-04:56:47。
H H
有關截圖 (17)(a) [P57 [NOW]_18_PW62_D24_001A] 顯示地點為 CL9
I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時間:04:56:36.034),見控方陳詞第 452 I
頁);(17)(b) [P57 [NOW]_PW58_007A] 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西近
J J
皇后街(福聯)(時間:04:56:42.832,見控方陳詞第 453 頁)。
K K
L 781.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7)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L
的證供可信可靠。
M M
N N
782.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的截
O 圖 (17)(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O
戴黃色頭盔;(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5) 左
P P
手戴灰色抗溫手套;和 (6) 黑色長褲,左腳小腿有一斜間,PW58 上
Q Q
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
R 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2) 戴黑色護目鏡; R
(3)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器;(4) 以白色 毛巾圍著頸部,毛
S S
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5) 戴深色頸圍;(6) 穿黑色上衣;和
T T
(7)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
U U
V V
- 265 -
A A
B B
C 78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7)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C
的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78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聯)CL9 的截 E
F
圖 (17)(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2) F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尾
G G
部攝入上衣;(5) 黑色上衣;(6) 黑色手袖;(7) 部分戴灰色防火手套;
H H
和 (8) 部分黑色長褲,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
I 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I
戴黃色安全帽;(3) 戴黑色護目鏡;(4) 戴配有粉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
J J
毒面罩;(4) 戴深色頸圍;(5) 穿黑色短袖上衣;和 (6) 穿黑色長褲。
K K
L 785. 本 席 反 覆 觀 看 了 影 片 (18) [P58] TVB (1933-2003) L
00:22:28-00:26:11 。 有 關 截 圖 (18)(a) [P58
M M
[1933_2003]_48_PW62_D24_001A],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
N N
街(福大)(時間:00:25:59.798),見控方陳詞第 454 頁)心(18)(b)
O [P58 [1933_2003]_48_PW62_D24_002A] 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西近 O
皇后街(福大)(時間:00:26:00.366),見控方陳詞第 455 頁)。
P P
Q Q
786.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8)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R 的證供可信可靠。 R
S S
787.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截圖
T (18)(a) 的相若截圖 [P58 [1933_2003]_PW58_003A] 指出他辨認指稱 T
U U
V V
- 266 -
A A
B B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頭盔;(3) 粉紅色
C 濾芯過濾口罩;(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5) 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6) C
黑色背囊;和 (7) 指稱 D24 其他衣著與 D24 被制服時一樣,PW58 上
D D
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
E E
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2) 戴黑色護目鏡;
F (3)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器;(4) 以白色 毛巾圍著頸部,毛 F
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5) 戴深色頸圍;(6) 穿黑色上衣,黑
G G
色手袖;(7) 左手戴灰色燒焊手套;(8) 黑色運動鞋,白色鞋底,側面
H H
有反光圖案;(9)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
I 眼;和 (9) 黑色背囊背在身前,中間有反光位,和左側插著一樽飲品。 I
J J
788.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8)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K K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L
789.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福大)CL9 的截
M M
圖 (18)(a)-(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盔;
N N
(2) 深色眼罩;(3)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4)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
O 尾部攝入上衣;(5) 黑色上衣;(6) 黑色手袖;(7)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 O
(8) 右手戴黑色手套,有白色圖案;(9) 黑色束腳長褲 ,左腳小腿位置
P P
有斜間反光圖案;(8) 黑色白底運動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露出
Q Q
腳眼;(9) 黑色白底運動鞋,鞋帶位置反光;和 (1) 黑色背囊背在胸前,
R 中間有銀色反光,左側有一支紅色樽蓋飲品,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 R
S 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S
D24(1) 身形高大 ;(2) 戴黃色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4) 戴配有粉
T T
紅色過濾器的灰色防毒面罩;(5) 深色頸圍;(6) 黑色束腳長褲,左腳
U U
V V
- 267 -
A A
B B
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本席從截圖 (18)(a) 看不到指稱 D24
C 背囊左側插著的飲品樽蓋的顏色是否紅色,但從截圖 (18)(b) 所見, C
飲品樽蓋的顏色的確是紅色。
D D
E E
790. 本席反覆觀看了影片 (19) [P57] NOW 05:01:10-05:01:22。
F 有關截圖 (19)(a) [P57 [NOW]_PW58_008A],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道 F
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時間:05:01:14.000),見控方陳詞第 456
G G
頁);(19)(b) [P57 [NOW]_19_PW62_D24_001A] 顯示地點為 CL9 德輔
H H
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時間:05:01:18.932,見控方陳詞第 453
I 頁)。 I
J J
791.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從影片 (19)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K K
的證供可信可靠。
L L
792. PW58 從片段和顯示 CL9 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
M M
的截圖 (19)(a)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戴黃色頭
N N
盔;(2) 黑色風鏡;(3) 粉紅色濾芯過濾口罩;和 (4) 白色毛巾圍著頸
O 部,PW58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本相同。此外, O
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安全帽;(2) 戴黑
P P
色護目鏡;(3) 戴灰色防毒面罩,配粉紅色過濾器;(4) 以白色 毛巾圍
Q Q
著頸部,毛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5) 戴深色頸圍;(6) 穿黑
R 色上衣。 R
S S
793. 本席信納 PW62 就著他從影片 (19) 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T T
的證供可信可靠。
U U
V V
- 268 -
A A
B B
C 794. PW62 從片段和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城六十)CL9 C
的截圖 (19)(b) 指出他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基礎,即:(1) 黃色頭
D D
盔;(2) 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3) 頸部有白色毛巾;(5) 黑色上衣;和
E E
(6) 灰色防火手套,PW62 上述指出的特徵與本席觀看影片後的結論基
F 本相同。此外,本席從片段中看到指稱 D24(1) 身形高大;(2) 戴黃色 F
安全帽;(3) 黑色護目鏡;(4) 戴灰色防毒面罩;(5) 深色頸圍;(6) 以
G G
白色毛巾圍著頸部,毛巾兩端攝入黑色上衣衣領前方;和 (7) 黑色上
H H
衣。
I I
795. 本席留意到 D24 的防毒面具 [P24-2] 只有一邊粉紅色過濾
J J
器,而指稱 D24 的防毒面具左右兩邊粉各有一紅色過濾器,但本席認
K K
為上述差異完全不影響控方證人辨認指稱 D24 為 D24 的證供的可信
L 和可靠性,亦不構成任何合理疑點。如過濾器的裝備絕對可以在暴動 L
過程中或 D24 制服過程中鬆脫。
M M
N N
796. 本席亦看到上文提及的不同片段中所見的指稱 D24 間有
O 以下額外共同特徵:(i) 截圖(2)(a)-(b):掛著深色雨傘;(ii) 截圖(3)、 O
(4) 和(18)(a):手持膠樽;(iii) 截圖(11):手持雨傘;(iv) 手持兩個膠樽:
P P
截圖(12((a)-(b);(iv) 截圖(14)、(15)、(16)、(17)(a)-(b)、(18)(a)和(19)(a)-
Q Q
(b):手持深色雨傘/外反深色雨傘。
R R
797. 考慮到上文不同片段中指稱 D24 的衣著和裝備的吻合之
S S
處、於一些片段指稱 D24 至於短時間內出現於同一現場和上文所指
T T
稱 D24 之間的額外的共同特徵,本席肯定上文 [P57] RTHK、[P57]
U U
V V
- 269 -
A A
B B
NOW、TVB (1903-2003) 和 NTS-16 M064 00003 片段中的指稱 D24 是
C 同一人。 C
D D
798. 上文有關指稱 D24 在不同的階段出現(CL5a、CL5b、CL6a、
E E
CL8 和 CL9)的片段,應用 R v Anthony Barnes [1995] 2 Cr App R 491
F 及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的原則於本案,指稱 D24 於不同階 F
段出現的辨認證據可以互相支持。
G G
H 799. 本席認為陶博士的法證分析支持了指稱 D24 為 D24 的結 H
論。
I I
J 就著個別被告是否有參與暴動控辯雙方的立場 J
K K
800. 本席於上文處理了對身份辨認有爭議的被告的爭議課題,
L L
現需考慮個別被告是否有參與暴動。
M M
801. 控方的立場是 D1 至 D16,D18 至 D24 均是暴動罪的主犯
N N
(principle offenders),即他們親身參與並干犯暴動罪。即使法庭不
O O
接納個別被告是主犯,控方要求法庭裁定他/她為次位參與者
P (secondary parties),即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 P
Q Q
802. 辯方的立場是有關被告人既沒有以主犯身份參與暴動,亦
R R
非暴動的次位參與者。
S S
803. 本席認為以下原則適用於考慮個別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T T
U U
V V
- 270 -
A A
B B
(1) 一個人可以在暴動開始後加入和參與暴動,他無須
C 在非法集結期間或暴動開始時便經已參與其中,他 C
亦無需親自做出令非法集結直接變為暴動的破壞
D D
社會安寧行為;
E E
F (2) 拘捕警員用作拘捕有關被告人的罪行和他的上司 F
決定以是什麼罪行拘捕在場人士對現場是否有暴
G G
動發生和有關被告是否干犯暴動罪無關。現場是否
H H
有暴動發生和有關被告是否干犯暴動罪都是法庭
I 考慮證據和適用的法律原則後的裁定; I
J J
(3) 警方於案發當天是否有使用過分或不恰當的武力
K K
與當天是否有暴動發生和有關被告是否干犯暴動
L 罪的爭議無關。 L
M M
良好品格指引
N N
O 804. 承認事實指出 D1 至 D7、D9 至 D16 和 D18 至 D24 在香 O
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上述 22 名被告人的良好品格,當本席個
P P
别考慮他們干犯本案控罪傾向性問題時,是對被告人有利的考慮因素,
Q Q
具有良好品格的被告人干犯他/她被控的罪行的傾向性較低。
R R
S S
T T
U U
V V
- 271 -
A A
B B
805. D3 於本案選擇作證,他的良好品格於本席考慮他證供的
C 可信性時,是對 D3 有利的考慮因素,具有良好品格的 D3 作證時道 C
出真相的機會較高。
D D
E E
D1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F F
806. D1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P1-7];(2) 黑色短
G G
褲 [P1-8];(3) 黑色鞋 [P1-9];和 (4) 黑色襪 [P1-12],D1 並且有一黑
H H
色背囊。
I I
807. D1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鴨咀帽 [P1-1];(2) 黑色泳
J J
鏡 [P1-2];(3) 黑色頸圍 [P1-3];(4) 一對黑色手袖 [P1-4];(5) 一對黑
K 色護膝套 [P1-6];(6) 防毒面罩(包括一個配件[P1-11])和透明護目鏡 K
L [P1-10]。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 L
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M M
N 808. D1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 N
O 方之用的一把灰色雨傘。 O
P P
809.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
Q 片可見,D1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防線 CL8 (19:46- Q
R
19:48)-(i) 於近威利麻街,D1 在示威者前排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並 R
曾經望向回擲/淋熄催淚煙彈的示威者;(ii) 於接近高陞街(富泰),
S S
當時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的 D1 向警方防線張開一把灰色雨傘。片段
T T
U U
V V
- 272 -
A A
B B
中,D1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向外反的雨傘,敲擊物件製造聲響和手持
C 攻擊性武器。 C
D D
810.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6、D7、D11、D13 和 D14 身份辨
E E
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
F 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F
G G
811. 防線 CL8 (19:49-19:57)- (i)接近修打蘭街(惠康)的位置,
H H
D1 仍然站在在示威者前排,拿著張開的雨傘面向警方,與其他示威
I 者一同後退。片段中,D1 身旁有示威者手持大膠板撞擊地面,向警 I
方防線投擲雜物,回擲/淋熄催淚煙彈。期間,D1 曾經望向投擲雜物
J J
的示威者; (ii) 於皇后街(魚翅城)附近的位置,D1 仍然站在在示威
K K
者最前排,拿著張開的雨傘面向警方,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期間,
L 有示威者敲打自製盾牌/雜物製造聲響。D1 曾經望向他們;(iii) 於皇 L
后街(魚翅城)附近的位置,D1 仍然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拿著張開
M M
的雨傘面向警方。D1 身旁的示威者包括 D22。
N N
O 81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6、D7、D11、D13、D14、D16、 O
D22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
P P
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Q Q
R 813. 本席信納 PW4 就著他制服 D1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PW4 R
在皇后街電車站 17E 和欄杆之間的馬路上看見 D1 正面向東跑,PW4
S S
從右後方接近 D1 並用手將 D1 壓在地上。因 D1 掙扎,PW4 需用膝
T T
壓著他。
U U
V V
- 273 -
A A
B B
C 814. 本席考慮了有關 D1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C
D D
815. 考慮到 D1 於防線 CL8 (19:46-19:48) 的行為,D1 身處示
E 威者防線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 E
F
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 F
絕離開。D1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人,但 D1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
G G
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H H
I
816. D1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並無散去 I
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
J J
機而動。
K K
817. D1 於 CL8 的不同位置,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向警方防
L L
線張開一把灰色雨傘。這行為表現出 D1 和其他示威者築起傘陣,阻
M M
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者的身份和行動。D1 這行為亦表示有
N 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方。 N
O O
818. 上述 D1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面向警方一
P P
同後退和向警方防線舉起/張開雨傘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
Q 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 Q
R
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R
S S
819. 證據清楚證明 D1 於 CL8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於 D1 被
T PW4 制服前,PW4 在皇后街電車站 17E 和欄杆之間的馬路上看見 D1 T
U U
V V
- 274 -
A A
B B
正面向東跑,明顯直至 D1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C 證據顯示 D1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 C
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
D D
圖(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肯定 D1 被制服時仍在參與現場的暴
E E
動。 證據顯示 D1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F F
820. D1 援引 Wigmore: Evidence in Trials at Common Law (1979)
G G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浩 [2020] HKDC 394,D1 批評警方在修打
H H
蘭街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搜集閉路電視證據時,只接觸和搜集在
I 很早階段已被破壞的匯豐銀行閉路電視紀錄,要求法庭就著警方沒有 I
取得其它可能顯示被告有罪或無辜的閉路電視的做法,對控方作出不
J J
利推論。
K K
L 821. 從上訴庭於 HKSAR v Mushtaq Zeeshan CACC 394/2015 案 L
判案書第 77 和 78 段闡明的法律原則可見,法庭不應該就著未知內容
M M
及沒有出現的所謂閉路電視證據,揣測它可能載著的內容或假設它的
N N
內容可能對那一方有幫助。法庭應考慮的是沒有該些閉路電視紀錄是
O 否有可能對辯方更難闡述辯方案情。 O
P P
822. 與閉路電視證據有關的另一宗案例是 HKSAR v Fan Chi
Q Q
Wai CACC 343/2015,從上訴庭於該案判案書第 33 至 37 段闡明的法
R 律原則可見警方沒有檢取閉路電視這行為本身不足以構成撤銷定罪 R
的基礎,因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1) 有關鏡頭拍攝到警方拘捕該案申
S S
請人的地點;(2) 閉路電視鏡頭操作正常;(2) 有關鏡頭拍攝到相關影
T T
U U
V V
- 275 -
A A
B B
像。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庭沒有足夠基礎裁定顯示案發情況的錄影片段
C 確實存在,也不能作出申請人沒有接受公平審訊的結論。 C
D D
823. 本席不認為林子浩案的案情與本案情有可比性,該案原審
E E
法官對警方搜證的觀察當然也不能套用於本案案情。首先,林子浩案
F 的有關探員就著有沒有發現閉路電視,他的報告和庭上證供有截然不 F
同的說法,這亦引發了原審法官在判案書第 41 段「至今控方仍未有
G G
提供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的觀察。但在本案,並無證據顯示修打蘭
H H
街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有任何其它閉路電視,更加談不上該些閉
I 路電視但警方搜集閉路電視證據時故意不檢舉為證物。 I
J J
824. 本席認為本案並無證據基礎支持法庭作出對控方不利的
K K
推論。
L L
825. 從上文列出的 D1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M M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N N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O 本席認為 D1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的 O
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1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P P
Q Q
826.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 以主犯
R 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R
S S
D2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T T
U U
V V
- 276 -
A A
B B
827. D2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2-12)];(2) 黑色
C 長褲 [P2-13];和 (3) 啡色鞋 [P2-14],D2 並且有一背囊 [P2-11]。 C
D D
828. D2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 [P2-1];(2) 防毒面
E E
罩 [P2-2];(3) 透明護目鏡 [P2-3];(4)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P2-8]; (5)
F 一對黑色手袖 [P2-9];(6) 另一個防毒面罩 [P2-4];(7) 一對護脛 [P2- F
5];(8) 口罩 [P2-6] 和 (9) 一對黑色手套 [P2-7]。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
G G
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H H
I 829. D2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方 I
之用的一把灰色雨傘和一把黃色雨傘。
J J
K 830. D2 案發時有可用堵路之用的膠索帶 [P2-10]。 K
L L
831.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
M M
片可見,D2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防線 CL3a (19:08-
N 19:09)- 在崇慶里(華興貿易)附近位置,D2 站在在示威者前排,拿 N
O 著一把黃色雨傘與警方對峙。在 D2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張開的雨傘, O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手持攻擊性武器和高呼口號。D2 曾經望向身旁
P P
和身後的示威者。
Q Q
R
83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 和 D19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 R
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2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a 防線出現。
S S
T T
U U
V V
- 277 -
A A
B B
833. 防線 CL3b (19:10-19:12)- 在崇慶里(華利海味)附近位置,
C D2 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拿著一把黃色雨傘與警方對峙。期間,站 C
在 D2 左旁的 D5 右手手持一物件,而站在 D2 右旁的簡健煌向警方防
D D
線投擲雜物。片段中 D2 身旁有一載滿磚塊的手推車,有示威者作出
E E
以下行為:(i) 高舉張開的雨傘;(ii) 敲打物件製造聲響;(iii) 以白色
F 強光射向警方防線;(iv) 高呼口號;和 (v) 手持攻擊性武器。 F
G G
83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D6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
H H
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3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b 防
I 線出現。 I
J J
835. 防線 CL5a (19:16-19:21)- 在崇慶里(邦民財務)附近位置,
K K
D2 仍然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拿著一把向外反的黃色雨傘與警方對
L 峙。期間,站在 D2 身旁的示威者高舉向外反雨傘,敲打物件製造聲 L
響和手持攻擊性武器。D2 曾經望向身旁和身後的示威者。
M M
N N
836.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D6、D13、D19 和 D24 身份辨認證
O 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 O
在 CL5a 防線出現。
P P
Q Q
837. 防線 CL5b (19:22-19:27)- 在東邊街電車站 84W 的位置,
R D2 仍然站在在示威者防線最前排,拿著一把向外反的雨傘與警方對 R
峙。期間,站在 D2 身旁的示威者高舉向外反雨傘,敲打物件製造聲
S S
響和手持攻擊性武器。D2 曾經蹲下身。簡健煌的位置是在 D2 正左
T T
邊。
U U
V V
- 278 -
A A
B B
C 838.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D6、D13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 C
實裁定,被捕前電影片可見上述 4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D D
CL5b 防線出現。
E E
F
839. 防線 CL8 (19:47)- 在近高陞街(富泰)位置,D2 仍然站 F
在在示威者最前排,他拿著一把向外反的雨傘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後
G G
退。期間,站在 D2 身旁的示威者當中有人高舉向外反雨傘和手持攻
H H
擊性武器。D2 曾經望向他身旁的示威者。
I I
840.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6、D7、D11、D13 和 D24 身份辨
J J
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6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
K 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K
L L
841. 防線 CL9 (19:54)- 在近高陞街(富泰)位置,D2 仍然站
M M
在在示威者最前排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期間,站在 D2 右邊的示
N 威者當中有人手持攻擊性武器並敲打路牌製造聲響。 N
O O
84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7、D11、D13、D14、D16、D22 和
P P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簡健
Q 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Q
R R
843. 本席信納 PW6 就著他制服 D2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PW6
S S
見到 D2 的背部時,距離 D2 約 5 至 6 米,PW6 加速追上前用手將 D2
T 按倒在地上制服在 PW6 於 [P62-PW6_1A] 以 紅色標記所標示的位置。 T
U U
V V
- 279 -
A A
B B
C 844. D2 於結案陳詞引述 PW6 就著他制服 D2 過程的證供時指 C
PW6 在庭上只是同意 D2「帶住」眼罩,因此案中沒證據指 D2 被捕
D D
時是如被捕前影片中的指稱 D2 般「戴著」眼罩,D2 陳詞合理推論是
E E
D2 當時在其背囊內把透明眼罩「帶住」在身上。
F F
845. 庭上控方對 PW6 主問開始前,清楚表明控方獲告知可以
G G
引導方式主問 PW6。
H H
I
846. 有關眼罩 [P2-3]、黃色安全帽 [P2-1] 和 防毒面罩 [P2-2], I
PW6 的相關主問問題和答案是:—
J J
K 「控方: 喺嗰度你係咪制服咗一個戴(控方說法)/帶(辯方 K
說法)住黃色頭盔、防毒口罩、眼罩、黑色短袖衫
L
同黑色長褲嘅男子呀? L
PW6: 係。
M M
控方: 我畀哂 P2-1、P2-2、P2-3 你睇,冇爭議嘅就係呢
N 三樣證物就係你制服佢時佢戴(控方說法)/帶(辯 N
方說法)住嘅物品?
O O
PW6: 同意。
(強調後加)」
P P
Q
847. 本席從上述問題的整體內容可見,控方當時所說的和 Q
PW6 所理解的必然是「戴住」而不是「帶住」,如辯方詮釋正確,那
R R
麽 D2 不但眼罩是「帶住」,就連黃色頭盔、防毒口罩、眼罩,甚或
S 黑色短袖衫和黑色長褲亦只是「帶住」。再者,以正常口語用法理解 S
T 控方的問題,也不可能如辯方般詮釋問題。這類流於詭辯的陳詞實不 T
應用於審訊中。
U U
V V
- 280 -
A A
B B
C 848. D2 於結案陳詞中第 23 段指 D2 被捕時所「帶住」的護目 C
鏡,是 D2 在其背囊內把護目鏡「帶住」在身上。按上文分析和裁定,
D D
D2 被捕時所是「戴住」而不是「帶住」護目鏡。至於第 23 段指 D2
E E
在其背囊內把護目鏡「帶住」在身上之說更是毫無證據基礎,只是 D2
F 大律師經結案陳詞提供未見於審訊的證據而已。 F
G G
849. 本席考慮了有關 D2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H H
I
850. 考慮到 D2 於防線 CL3a (19:08-19:09)、防線 CL3b (19:10- I
19:12)、防線 CL5a (19:16-19:21)、防線 CL5b (19:22-19:27)、防線 CL8
J J
(19:47) 和防線 CL9 (19:54) 不同防線不同地點的行為,D2 於上述不同
K 時段不同防線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最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 K
L 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 L
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2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
M M
一人,但 D2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
N N
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O O
851. 本席從 D2 於 CL3a、CL3b、CL5a、CL5b、CL8 和 CL9 不
P P
同防線出現和片段的時間可作出唯一且毋庸置疑的推論,D2 與其他
Q Q
示威者對警方的行動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
R 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機而動。 R
S S
852. 從 D2 於 19:08-19:09 於防線 CL3a 在崇慶里(華興貿易)
T 出現後他於 19:10-19:12 在防線 CL3b 在崇慶里(華利海味)附近位置 T
U U
V V
- 281 -
A A
B B
出現可見,D2 必然曾趁警方行動暫緩時,與其他示威者,仗人數上
C 的優勢,向警方防線進逼,感脅人數遠小於示威者的警方防線。 C
D D
853. D2 於防線 CL5a、CL5b 和 CL8 向警方防線舉起一把開向
E E
外反的雨傘顯示他準備以向外反的雨傘把警方施放的催淚煙彈彈回,
F 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 F
G G
854. D2 於防線 CL3a、CL3b、CL5a、CL5b 和 CL8,站在在示
H H
威者最前排,手持或向警方防線張開雨傘(雨傘甚或外反)。這行為
I 表現出 D2 和其他示威者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 I
者的身份和行動。D2 這行為亦表示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
J J
方。
K K
L 855. 上述 D2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一同後退至 L
不同位置和向警方防線舉起/張開雨傘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
M M
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
N N
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O O
856. 證據清楚證明 D2 於防線 CL3a、CL3b、CL5a、CL5b、CL8
P P
和 CL9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2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
Q Q
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2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
R 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 R
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肯定於 D2 德輔道西皇
S S
后街交界被 PW6 制服前,D2 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T T
U U
V V
- 282 -
A A
B B
857. 從上文列出的 D2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C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C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D D
本席認為 D2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的
E E
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2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F F
858.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2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2 以主犯
G G
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H H
I D3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I
J J
859. 本席不擬贅述 D3 的證供。簡而言之,案發時 D3 是一名
K 學生。案發當天,D3 在灣仔會展完成當天玩具展覽的兼職工作後, K
L 他打算前往上環普慶坊一食肆「我愛慢煮」晚飯,D3 乘坐港鐵於上 L
環站下車。在前往食肆途中看見前方有大批示威者和警員,期間大批
M M
示威者後退,將 D3 推向東方向,D3 因聞到刺鼻的味道,他便戴上早
N N
前在港鐵上環站一名男子強行交給他的外科口罩。於 D3 到達接近皇
O 后街時間,他撞向一個電箱,再跌出馬路,然後他被警員從後制服, O
其後再被拘捕。他沒有以任何身份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他身上的手
P P
袖、鎅刀和護膝都是工作需要的裝備。他身上的防毒面罩和戴著的外
Q Q
科口罩是他離開上環站時一名不知名男子交給他的。
R R
860. 考慮 D3 證供可信與否時,本席謹記 D3 並無任何刑事定
S S
罪紀錄,具有良好品格。
T T
U U
V V
- 283 -
A A
B B
861. 就著 D3 的證供,本席考慮了 D3 的的證供、客觀證據和
C 控辯雙方的陳詞。本席基於以下原因拒絕信納 D3 的證供,D3 就著爭 C
議課題的證供並非事實,亦不可能為事實所在。
D D
E E
862. D3 在主問及盤問初段,他清楚講述他除了在皇后街橫過
F 馬路外,他一直是沿行人路步行。但當控方向他播放德輔道中龍記大 F
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P79] 後,D3 承認自己在片段中 00:27:56 的
G G
畫面出現。該片段拍攝到上環港鐵站 B 出口後步向西邊的路段,片段
H H
清楚顯示 D3 在離開港鐵站之後不久已經戴上外科口罩,不是他所指
I 於他被捕前約一分鐘,在近海外信託銀行大廈德輔道西才把外科口罩 I
戴上。D3 同意,且畫面亦見當時畫面見不到有任何催淚煙。D3 辯稱
J J
他已記不起為何他當時會戴上外科口罩,但他無法解釋為何他之前又
K K
會清楚指出在被捕前一分鐘,在接近海外信託銀行大廈的德輔道西因
L 受刺鼻的氣味影響而戴上外科口罩。 L
M M
863. 閉路電視片段 [P79](截圖 [P79_D3_001A])亦顯示 D3 曾
N N
經在馬路上行走,反駁 D3 聲稱他除了在皇后街橫過馬路外,他一直
O 是沿行人路步行。 O
P P
864. 本席認為當控方向 D3 播放 [P79] 後,根據 D3 的證供,
Q Q
他當時已經見到示威者堵塞了德輔道中的路段。D3 他在海味街見不
R 到示威者堵塞道路,他是到他到達皇后街時才再見到示威者堵路。D3 R
承認他到達皇后街與德輔道西街後時,他見到該處有示威活動,本席
S S
認為 D3 證供所說於此情況下,他為著想盡快離開該地點前往餐廳這
T T
目的,仍然進入有示威活動正在發生的路段這說法完全不合理。
U U
V V
- 284 -
A A
B B
C 865. 控方正確指出,從客觀片段可見,當天德輔道西的示威者 C
堵塞了西行線的馬路和行人路。因此,當 D3 到達皇后街時他必然見
D D
到上述示威者堵路的情況,如他無意參與示威活動,合理的做法的定
E E
是繞道經沒有示威活動的街道前往普慶坊晚飯,而不是進入有示威活
F 動進行的路段。 F
G G
866. D3 承認案發當日示威者的傘陣只在福聯出現過一次和
H H
D3 亦只有有在該次才能與示威者傘陣平排。在上述基礎下,考慮到
I [P57] Now 的相關片段和截圖 (1) [P57] NOW 04:53:31;(2) [P57] NOW I
04:54;22;和 (3) [P57] NOW 05:01:40,在催淚煙發射前一至兩分鐘,
J J
海外信託銀行大廈(即示威者傘陣所在福聯位置)當時根本沒有傘陣,
K K
因為示威者傘陣早已後退至西城六十或更後的位置。本席認為,案中
L 的客觀證據反駁了上述 D3 的證供。 L
M M
867. 按 D3 自己的證供,和考慮截圖 (1)-(3) 和有關片段當時 的
N N
時間,D3 必定是在截圖 (1) 及 (2) 之間的時間到達示威者在福聯的傘
O 陣並向東離開,片段和截圖 (3) 顯示在 05:01:40 時在示威者防線見到 O
有催淚煙,截圖 (3) 跟截圖 (1) 及(2) 相差的時間分別是 7 分 18 秒及 8
P P
分 09 秒,客觀證據完全反駁 D3 聲稱他只在現場逗留 1 至 2 分鐘的說
Q Q
法。
R R
868.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所說,D3 選擇港鐵站 B 出口步行前往
S S
普慶坊「我愛慢煮」的路線迂迴且需花更長時間。盤問下,D3 同意由
T T
U U
V V
- 285 -
A A
B B
西營盤港鐵站 C 出口前往普慶坊「我愛慢煮」是直更接。本席拒絕信
C 納 D3 所說案發時他是正在前往普慶坊「我愛慢煮」晚飯途中。 C
D D
869. 本席認為 D3 聲稱一名陌生人強行把外科口罩及防毒面罩
E E
交給他(D3 的用語是「質畀我」)而他在步出路面不久便帶上外科口
F 罩的證供完全有悖常理。本來沒有戴外科口罩的 D3 亦沒有需要在步 F
出路面不久便帶上外科口罩。本席拒絕信納 D3 所說外科口罩和防毒
G G
面具是一名陌生人強行給他的。
H H
I 870. 本席亦不相信 D3 就著他為何戴著手袖、手袖護膝護膝及 I
攜帶鎅紙刀的證供。客觀事實是,D3 的裝備,包括手袖和護膝吻合
J J
示威者的裝備。
K K
L 871. D3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3-2];(2) 藍色牛 L
仔長褲 [P3-3];和 (3) 黑色腰帶 [P3-7],D3 並且有一灰色斜肩袋。
M M
N 872. D3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一對黑色護膝 [P3-1];(2) 一對 N
O 黑色手袖 [P57 [RTHK]_PW7_001A];和 (3) [P57 [RTHK]_PW7_002A] O
和一個防毒面罩 [P3-6]。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
P P
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Q Q
R
873. D3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方 R
之用的一把鎅刀和萬用鎅刀。
S S
T T
U U
V V
- 286 -
A A
B B
874. 負責制服 D3 的 PW7 供述當他跑到近皇后街電車站 17E
C 時,現場燈光充足 PW7 看見距離他大約 10 米的 D3 仍然向警方防線 C
投擲雜物。PW7 指他印像中,D3 以右手投擲過兩次雜物。PW7 在 D3
D D
第二次投擲雜物後上前追截並把 D3 制服在地上,及後 PW7 將 D3 交
E E
給 PW8 處理。PW7 在追截至截停 D3 期間,對方沒有離開 PW7 視線。
F F
875. 本席考慮了辯方盤問 PW7 時及在陳詞中對 PW7 證供的
G G
批評。
H H
I 876. 本席認為 PW7 在其書面供詞中的「不斷」和主問時的「仍 I
然」投擲雜物並非重要的出入,正常人在不同場合對同一動作的表述
J J
都可能不一樣。本席接受 PW7 的解釋,因為 D3 連續投擲兩次雜物因
K K
此他在書面供詞中以「不斷」形容 D3
L L
877. 的行為。PW7 否認因為發現他在書面供詞中的「不斷」這
M M
字眼太誇張,因此在法庭上改為以「仍然」形容 D3 的動作。本席認
N N
為 PW7 書面供詞中的「不斷」和主問時的「仍然」只是他文字表述
O 上的不同,不影響 PW7 證供可信與否的考慮。 O
P P
878. 就著 PW7 的視線是否受到現場催淚煙的影響這課題,本
Q Q
席信納 PW7 所說,他因為頭盔的扣扣著防毒面罩,所以他除下頭盔
R 時也一併要將面罩除下。他不同意 D3 所指 PW7 在制服 D3 的位置仍 R
然彌漫著催淚煙的情況下選擇除下他的防毒面罩是因為他由到達電
S S
T T
U U
V V
- 287 -
A A
B B
車站開始,已經受到催淚煙影響。本席認為 PW7 在這課題的解釋合
C 理。 C
D D
879. 就著投擲雜物的人是否有戴手袖這課題,從 PW7 的證供
E E
可見,他是因為案發後回到警署時,D3 上身只是穿著短袖上衣,因
F 此 PW7 現在他的書面供詞中沒有提及投擲雜物的人有戴著手袖, F
PW7 最後就著投擲雜物的人是否有戴手袖的說法是他「印象中」投擲
G G
雜物的人是沒有戴手袖。綜合 PW7 的證供,他對於投擲雜物的人是
H H
否有戴手袖是不能確定。但從 PW7 的證供本席信納 PW7 所說,PW7
I PW7 在 D3 第二次投擲雜物後上前追截並把 D3 制服在地上,在追截 I
至截停 D3 期間,D3 沒有離開 PW7 視線。PW7 的證據清楚證明 D3
J J
便是 PW7 所目擊向警方投擲雜物的人。
K K
L 880. 本席信納 PW7 所說,PW7 在 [P62_PW7_001A] 藍色標記 L
位置見到 D3 在紅色標記位置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PW7 及後在
M M
[P62_PW7_002A] 紅色標記位置制服 D3。
N N
O 881. D3 上述向警方投擲雜物是發生於暴動現場和暴動期間, O
當時警方防線正在驅散示威者,D3 明顯是以向警方投擲雜物武力反
P P
抗警方的驅散行動,上述 D3 向警方投擲雜物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
Q Q
間在警方防線正在驅散/拘捕在場的示威者情況下作出的行為,這行
R 為絕對有機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R
S S
T T
U U
V V
- 288 -
A A
B B
882. 證據清楚證明 D3 於他在 [P62_PW7_001A] 紅色標記的位
C 置向警方投擲雜物時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於 D3 在 [P62_PW7_002A] C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 PW7 制服前,D3 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D D
E E
883. 從上文列出的 D3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F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F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G G
本席認為 D3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的
H H
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3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I I
884. 明顯直至 D3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
J J
據顯示 D3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
K K
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L (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從上文所述 D3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L
D3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M M
N N
D4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O O
885. 本席考慮了拘捕 D4 的警員 PW11 的證供和雙方陳詞對
P P
PW11 證供的分析。
Q Q
R
886. PW11 的證供指當天晚上約 8 時他到達近皇后街德輔道西。 R
PW11 拘捕 D4 後,把 D4 帶到德輔道西皇后街的一建築物外的行人路
S S
搜查,在 D4 腰發現及檢取一些物品,當中包括一手提式對講機 [P4-
T 7]。PW11 當晚 10 時 30 分把 D4 帶到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同日晚 T
U U
V V
- 289 -
A A
B B
上 10 時 40 分帶 D4 會見值日官 PW13 報告案情和展示包括 [P4-7] 在
C 內的證物。當時 D4 沒有向 PW13 作出任何投訴。 C
D D
887. PW11 的證供於盤問下未見絲毫動摇,他否認 D4 所指:
E E
(1) 他從來沒有在 D4 身上檢取任何通訊機;(2) [P4-7] 並非從 D4 檢取
F 的;和 (3) PW11 沒有在 D4 及 PW13 面前展示檢取的證物。 F
G G
888. 本席認為 PW11 的證供可信可靠,PW11 就著他從 D4 的
H H
腰包發現 [P4-7] 和他於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在 D4 面前向 PW13 展
I 示包括 [P4-7] 在內的證物的證供簡單直接,並無任何內在不可能的問 I
題。從 PW11 和 PW13 的證供可見,當時 D4 沒有向 PW13 作出投訴。
J J
倘若 [P4-7] 並非 PW11 從 D4 的腰包撿取,那 D4 絕對沒有理由不向
K K
PW13 指出,甚或投訴。
L L
889. D4 指 PW11 有必要在其記事册把他向值日官展示證物的
M M
步驟清楚記錄,PW11 不同意。在這環節,本席信納 PW11 證供所說,
N N
在其記事册有關 D4 的記錄「2230 帶被捕人往臨時拘留室內等候見值
O 日官」、「2340 帶同被捕人接見臨時值日官 SSGT CHAN KS 報告案 O
情」及「接見完畢」已包括 PW11 同日晚上 10 時 40 分帶 D4 會見值
P P
日官 PW13 報告案情和展示包括 [P4-7] 在內的證物。P11 上述證供亦
Q Q
吻合 PW13 根據他的「流水簿」
(Occurrence Book)的記錄,確認 PW11
R 有在 D4 面前向他展示證物。 R
S S
890.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P4-7] 是否 PW11 從 D4 腰包撿取跟
T T
PW11 有否在其記事册把他向值日官展示證物的步驟清楚記錄無關。
U U
V V
- 290 -
A A
B B
C 891. 本席信納 PW11 覆問下所說,拘捕 D4 當天,PW11 只是 C
用普通的證物袋裝著 [P4-7],他和 D4 均沒有在證物袋上簽署。上述
D D
PW11 覆問下的證供,得到 PW12 的證供支持,PW12 確認他從 PW11
E E
接收 [P4-7] 時,證物是放在一個警方證物袋內。將 [P4-7] 放進防干擾
F 財物袋封存是之後 PW12 將 [P4-7] 交予 PW65 時才發生的事。 F
G G
892. D4 質疑 PW11 沒有按照《警察通例》第 30-3 章 [MFI D4-
H H
1] 處理 [P4-7],PW12 不同意。本席認為,PW11 是否按照通例處理
I [P4-7] 跟他是否從 D4 腰包撿取 [P4-7] 根本是兩碼子的事,後者才是 I
本席需要決定有關本案的爭議課題。
J J
K 893. D4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4-2]; (2) 黑色 K
L 長褲 [P4-3];和 (3) 黑色鞋 [P4-4]。D4 並且有一腰包 [P4-5]。 L
M M
894. D4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防彈型頭盔 [P4-8];(2) 透
N 明護目鏡 [P4-9];(3) 白色口罩 [P45_PW10_001A];和 (4) 一對黑色手 N
O 袖 [P4-1],內有一對護手甲 [P4-10](見 [P45_PW10_002A]。考慮到有 O
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P P
Q 895. D4 案發時有可用作照射警方防線的一支藍色電筒連三粒 Q
R
電池 [P4-6]。 R
S S
896. 從本席所裁定的事實,D4 案發時有可用作通訊,之用的
T 手提式對講機 [P4-7]。 T
U U
V V
- 291 -
A A
B B
C 897. D4 的個人八達通卡顯示他在 19:30:41 時在西營盤港鐵站 C
出閘。
D D
E 898. 本席信納 PW9 所說,當他跑到皇后街時,他看見 D4 面 E
F
朝天躺在地上。PW9 上前製服 D4,著他反轉身面向地及將手放後。 F
G G
899. PW9 的證供與 PW10 和 PW11 就著他們在現場協助制服/
H 接手處理 D4 的證供吻合和銜接。 H
I I
900. 本席信納 PW9 所說,D4 在 [P62_PW9_002A] 藍色標記位
J J
置被 PW9 發現躺在地上。
K K
901. 本席亦信納 PW9 所說,在他發現 D4 躺在 [P62_PW9_002A]
L L
藍色標記位置地上之前,當 PW9 第二次加快步伐向示威者推進時,
M M
最接近 PW9 的示威者的位置是 [P62_PW9_001A] 藍色線(PW9 的位
N 置是以‘X’標示),從上述證據可見,D4 被 PW9 制服時他是身處示威 N
者防線較前排,該位置是接近德輔道西皇后街轉角的德輔道西東行線
O O
馬路上。從米報 [P57] 相關片段和截圖(控方結案陳詞第 575-576 頁)
P P
可見,當警方防線推進至西區中心對外位置時,德輔道西東行線最前
Q 排的示威者已經退後至大約德輔大廈近皇后街對出位置。 Q
R
[P62_PW9_002A] 藍色 標記 D4 被制服的位置便是在德輔大廈近皇后 R
街一邊的對出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
S S
T T
U U
V V
- 292 -
A A
B B
902. 席前影片所見,片段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
C 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4 可能在被制服 C
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再者,D4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
D D
而並非行人路,D4 身處的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
E E
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F F
903.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393(3)段的分析,若 D8 是從示
G G
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
H H
者防線,那麼 D4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這
I 行為亦足以反映 D4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低, I
時間較短。
J J
K K
904. 從上文列出的 D4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L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L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M M
本席認為 D4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N N
O 905. 本 案 另 一 環 境 證 據 是 D4 的 個 人 八 達 通 卡 顯 示 他 在 O
19:30:41 時在西營盤港鐵站出閘,當時德輔道西的暴動已經發生了一
P P
段時間。很難想像,自 D4 在西營盤港鐵站出閘至他被制服期間,他
Q Q
不知道現場有一暴動。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R 8 時開始拘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 R
頓對峙,發射多枚催淚煙彈,D4 在約晚上 7 時 30 分西營盤港鐵站,
S S
他在約半小時後於 [P62_PW9_002A] 藍色 標記的位置被制服,若說
T T
D4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
U U
V V
- 293 -
A A
B B
C 906.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C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D D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E E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F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F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G G
的答辯理由。
H H
907. 從 D4 的衣著裝備,如黑色防彈型頭盔、護目鏡、口罩、
I I
黑色手袖、手袖內的護手甲、對講機和藍色電筒,D4 從西營盤港鐵
J J
站出站的時間,加上 D4 被制服時的時間和位置且當時現場和附近正
K 發生一暴動,本席可以作出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4 是暴動的參與 K
者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4 在現場清楚知悉
L L
他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他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
M M
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9 制服。明顯直至 D4 被制服前,他
N 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D4 身上管有可以用作通訊之用的對講機 N
O
顯示 D4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
O
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P P
(participatory intent)。
Q Q
908. 本席裁定 D4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R R
S S
D5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T T
U U
V V
- 294 -
A A
B B
909. D5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長袖上衣 [P5-1)];(2) 黑色
C 短袖上衣 [P5-2];(3) 黑色長牛仔褲 [P5-3];和 (4) 黑色鞋 [P5-4],D5 C
並且有一黑色背囊。
D D
E E
910. D5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透明護目鏡;和 (2) 防毒面罩。
F 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 F
身份之用。
G G
H H
911. D5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方
I 之用的一把灰色雨傘、一把 7-11 雨傘和他用作投擲警方的雜物。 I
J J
912. D5 案發時有一筒裝水,毫無疑問不可能是供他自己使用,
K 必然是用作現場的支援物品。 K
L L
913.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
M M
片可見,D5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防線 CL3a (19:06)-
N 在正街(港島太平洋酒店)附近,D5 捧著一大筒水行到德輔道西。警 N
O 方和示威者隔著正街對峙。片段中,D5 曾望向正街的示威者。 O
P P
91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 和 D19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
Q 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2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a 防線出現。 Q
R R
915. 防線 CL3b (19:10-19:13)- 在近正街(華利海味)位置,D5
S S
站在示威者最前排,右手手持一物件與警方對峙,期間在他右邊的簡
T 健煌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當時 D2 站在 D5 右邊。當示威者防線後 T
U U
V V
- 295 -
A A
B B
退期間,D5 協助一名示威者將打開的雨傘向外反。在 D5 身旁有一架
C 在滿磚塊的推車,有示威者伸手從推車取磚頭而 D5 亦曾經望向該推 C
車。有示威者在 D5 身旁高舉張開的雨傘,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
D D
器。
E E
F 916.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6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 F
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3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b
G G
防線出現。
H H
I 917. 防線 CL4 (19:13)- 在近桂香街 位置,D5 在示威者防線後 I
退期間,他仍站在示威者前排。D5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張開的雨傘,
J J
亦有示威者敲打物件製造聲響。D5 不時望向警方的防線。
K K
L 918. 從被捕前影片可見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4 防線出現。 L
M M
919. 防線 CL5a (19:16-19:32)- 在近東邊街(邦民財務)位置,
N D5 在示威者防線後退期間,他仍站在示威者前排。D5 身旁有示威者 N
O 高舉張開的雨傘,有示威者敲打物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 O
性武器。
P P
Q 920. 當示威者防線停頓時,D5 左手手持長雨傘,右手向警方 Q
R
防線舉起一把將開的雨傘。D5 身旁有示威者敲打安全島的路燈和路 R
牌等物製造聲浪。期間 D5 曾經望向敲打路牌的方向。
S S
T T
U U
V V
- 296 -
A A
B B
921.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6、D13、D19 和 D24 身份辨認證
C 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 C
段在 CL5a 防線出現。
D D
E E
922. 防線 CL5b (19:26-19:34)- 在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位置,
F D5 站於示威者防線前排左手戴著灰色燒焊手套跟警方對峙。他曾經 F
蹲在防線前排,朝著警方防線舉起一把張開的雨傘。期間,D5 身旁
G G
有示威者高舉外反的雨傘,有示威者用白色強光射向警方防線,亦有
H H
示威者首次攻擊性武器。示威者防線後退期間,D5 身旁有示威者搭
I 著他的肩膊。 I
J J
923.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6、D13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
K K
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4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L CL5b 防線出現。 L
M M
924. 本席信納 PW14 就著他制服 D5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N N
PW14 跑到皇后街時,他見到 D5 跪在地上不斷咳嗽,PW14 逐上前用
O 手按著 D5,表露警察身份和將他拘捕。 O
P P
925. PW14 於 [P62-PW14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 D5 跪在地上
Q Q
的位置。
R R
926. 本席考慮了有關 D5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S S
T T
U U
V V
- 297 -
A A
B B
927. 於防線 CL3a,D5 捧著一大筒水行到德輔道西這行為顯示
C 他為支援在德輔道西示威者前線和警方防線對峙的示威者而搬運物 C
資到前線。
D D
E E
928. 考慮到 D5 於防線 CL3a (19:06)、防線 CL3b (19:10-19:13)、
F 防線 CL4 (19:13)、防線 CL5a (19:16-19:22) 和防線 CL5b (19:26-19:34) F
不同防線不同地點的行為,D5 並於防線 CL3b、防線 CL4、防線 CL5a
G G
和防線 CL5b 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最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
H H
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
I 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5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 I
一人,但 D5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
J J
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K K
L 929. D5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並無散去 L
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
M M
機而動。
N N
O 930. 在 CL5b,示威者防線退後期間,D5 讓身旁的示威者搭著 O
他的肩膊使示威者防線在後退時仍維持陣形。
P P
Q Q
931. D5 於 CL3b 在接近正街(華利海味),站在在示威者最前
R 排,右手手持一個物件。示威者防線後退期間,D5 曾經協助一名示 R
威者把張開的雨傘向外反。D5 於 CL5a 在示威者防線停頓時,他左手
S S
掛著一把雨傘,右手向警方防線舉起一把張開的雨傘。D5 於防線
T T
CL5b 東邊街電車站 84W,向警方防線舉起一把張開的雨傘。D5 上述
U U
V V
- 298 -
A A
B B
的行為表現出 D5 和其他示威者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
C 他示威者的身份和行動。D5 這行為亦表示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 C
抵禦警方。
D D
E E
932. 在防線 CL3b,D5 曾守衛在一放滿磚塊的推車旁,顯示他
F 隨時準備以武力攻擊警方。D5 亦曾協助一示威者將其打開的雨傘向 F
外反,顯然 D5 是協助該示威者準備以向外反的雨傘把警方施放的催
G G
淚煙彈彈回,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
H H
I 933. 上述 D5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面向警方一 I
同後退、守衛滿磚塊的推車、搬運物資和向警方防線舉起/張開雨傘的
J J
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
K K
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L L
934. 明顯直至 D5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
M M
據顯示 D5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
N N
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O (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5 於防線 CL3a、防線 CL3b、 O
防線 CL4、防線 CL5a 和防線 CL5b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P P
D5 於皇后街被 PW14 制服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只因受現場
Q Q
催淚煙的影響,致使他跪在地上不斷咳嗽。
R R
935. 從上文列出的 D5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S S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T T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U U
V V
- 299 -
A A
B B
本席認為 D5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的
C 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5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C
D D
936. 從 [P28(D5)(6)] 可見,D5 案發當日手臂印有「香港加油」
E E
雙體字紋身,PW43 和 PW44 的證供及影片 [P57] NOW 04:18:18 至
F 04:18:20 可見案發當天現場有示威者使用「香港加油」這口號,D5 的 F
「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和他的衣著裝備,清楚顯示案發時他絕對不
G G
是恰巧路過示威現場。
H H
I 937. 本席並沒以 D5 的「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作證據推論他 I
是否有參與本案的暴動、D5 是否知悉現場有暴動發生、D5 與其他參
J J
與暴動人士是否有一共同參與意圖和 D5 與同樣有「香港加油」雙體
K K
字紋身的 D22 是否互相認識等問題。
L L
938.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5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5 以主犯
M M
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N N
O D6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O
P P
939. D6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印有「Shuffle」字樣的短袖
Q 上衣;(2) 藍色長牛仔褲;和 (3) 灰色運動鞋,D2 並且有一淺藍色背 Q
R
囊。 R
S S
940. D6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2) 防毒面罩 [P6-
T 1];(3) 透明護目鏡;(4) 一對手套 [P6-2];和 (5) 白色口罩。考慮到有 T
U U
V V
- 300 -
A A
B B
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
C 用。 C
D D
941. D6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
E E
方之用的一把雨傘、一把黑色伸縮雨傘 [P40_PW16_001A]、鉗 [P6-4]
F 和剪刀。 F
G G
942. D6 管有的電筒 [P6-3] 可以用作阻撓警方之用。
H H
I
943. D6 管有的 3 支生理鹽水和 8 至 10 張港鐵單程車票用作現 I
場的支援物品。
J J
K 94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6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影 K
片可見,D6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防線 CL3b (19:10)-
L L
在近正街(華利海味)位置,D6 高舉張開的雨傘站在示威者前排。
M M
D6 高舉張開的雨傘,身旁有示威者同樣地高舉張開的雨傘,有示威
N 者敲打物件製造聲響,有示威者手持如鐵柱的攻擊性武器,亦有示威 N
O 者以強光射向警方防線。 O
P P
945.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
Q 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3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5b Q
R
防線出現。 R
S S
946. 防線 CL5a (19:16-19:18)- 在近東邊街(邦民財務)位置,
T D6 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的雨傘站在示威者前排與包括 D13 在內的其 T
U U
V V
- 301 -
A A
B B
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期間一名示威者搭著 D6 的肩膊,D6 亦用手拉一
C 名戴黃色安全帽、白色眼罩的示威者。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 C
的雨傘,有示威者敲打安全島的路燈、路牌等物製造聲響,示威者一
D D
起後退時並齊聲說「1,2,1,2」。在示威者後退的防線停頓時,D6
E E
仍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的雨傘站在示威者前排。期間,D6 身旁的一
F 名示威者協助 D6 將其張開的雨傘外反。之後,D6 不時用手搭著他身 F
旁的示威者一同後退。D6 身旁有示威者同樣地高舉張開的雨傘,有
G G
示威者敲安全島的路燈、路牌等物打物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
H H
如鐵柱的攻擊性武器。
I I
947.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13、D19 和 D24 身份辨認證
J J
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
K K
段在 CL5a 防線出現。
L L
948. 防線 CL5b (19:28)- 在東邊街電車站 84W 的位置,D6 仍
M M
站在在示威者防線最前排,期間,他身旁有示威者指揮其他示威者「企
N N
疏少少」,有示威者高舉將開向外反的雨傘,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
O 武器。 O
P P
949.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13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
Q Q
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4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R CL5b 防線出現。 R
S S
950. 防線 CL7 (19:41)- 在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位置,D6 示威
T T
者防線後退期間仍站在在示威者防線前排,手搭前面的示威者。期間,
U U
V V
- 302 -
A A
B B
D6 身旁有示威者用白色強光照射向警方防線,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
C 武器,亦有示威者高呼口號。 C
D D
951. 從被捕前影片可見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7 防線出現。
E E
F
952. 防線 CL8 (19:46)- 在近高陞街(富泰)位置,D6 仍然站 F
在在示威者最前排,他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與包括 D13 在內的其
G G
他示威者一起後退。
H H
I
953.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3 和 D24 身份辨 I
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6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
J J
述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K K
954. 本席信納 PW15 就著他制服 D6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L L
PW15 第一眼見到 D6 時,D6 跟 PW15 距離約 5 至 8 米。PW15 與他
M M
的隊員追上前截停及制服 D6。其後,PW15 把 D6 帶到行人路與 PW16
N 一起搜查 D6。 N
O O
955. PW15 於 [P62-PW15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 D6 被制服的
P P
位置。
Q Q
956. 本席考慮了有關 D6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R R
S S
957. 考慮到 D6 於防線 CL3b (19:10)、防線 CL5a (19:16-19:18)、
T 防線 CL5b (19:28)、防線 CL7 (19:41)和防線 CL8 (19:46)不同防線不 T
同地點的行為,D6 於上述不同時段不同防線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與
U U
V V
- 303 -
A A
B B
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
C 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6 雖 C
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人,但 D6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
D D
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E E
F 958. D6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並無散去 F
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
G G
機而動。
H H
I 959. 在 CL5a,示威者防線退後期間,D6 讓身旁的示威者搭著 I
他的肩膊,D6 本人亦有用手拉著戴黃色安全帽、白色眼罩的示威者
J J
使示威者防線在後退時仍維持陣形。
K K
L 960. 從 D6 在防線 CL3b 在崇慶里(華利海味)附近位置出現, L
當時 D6 與其他示威者正仗人數上的優勢,向警方防線進逼,感脅人
M M
數遠小於示威者的警方防線。
N N
O 961. D6 於防線 CL8 向警方防線舉起一把開向外反的雨傘顯示 O
他準備以向外反的雨傘把警方施放的催淚煙彈彈回,對抗警方的驅散
P P
行動。
Q Q
R
962. D6 於防線 CL3b、CL5a 和 CL8,站在在示威者最前排, R
手持或向警方防線張開雨傘(雨傘甚或外反)。這行為表現出 D6 和
S S
其他示威者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者的身份和行
T 動。D6 這行為亦表示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方。 T
U U
V V
- 304 -
A A
B B
C 963. 上述 D6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一同後退至 C
不同位置和向警方防線舉起/張開雨傘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
D D
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
E E
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F F
964. 明顯直至 D6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
G G
據顯示 D6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
H H
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I (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6 於防線 CL3b、防線 CL5a、 I
防線 CL5b、防線 CL7 和防線 CL8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6
J J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15 制服於 [P62-PW15_001A] 紅色標記的位
K K
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L L
965. 從上文列出的 D6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M M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N N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O 本席認為 D6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的 O
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6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P P
Q Q
966.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6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6 以主犯
R 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R
S S
D7 和 D11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T T
U U
V V
- 305 -
A A
B B
967. D7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7-1)]; (2) 黑色
C 長褲 [P7-2];和 (4) 黑色鞋 [P7-3],D7 並有一深藍色背囊。 C
D D
968. D7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頭盔;(2) 深色護目鏡;
E E
(3) 黑色頸罩 [P41_PW17_001A];和 (4) 一對黑色手袖。考慮到有關當
F 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F
G G
969. D7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
H H
方之用的行山杖。
I I
970. D7 案發時有可以用作堵路或破壞物件的白色噴漆 [P7-4]
J J
和黑色膠紙 [P7-5]。
K K
971. 就著 D11 的衣著和裝備,本席考慮了負責拘捕及警誡 D11
L L
的 PW11 之證供。本席信納 PW28 當天約晚上 8 時 10 分於德輔道西
M M
31 號外從接手 PW27 處理 D11。在這環節,PW27 和 PW28 的證供互
N 相支持。 N
O O
972. PW28 供述他其後從 D11 的藍色背囊[P11-6]內發現及檢
P P
取一些物品,包括:—
Q Q
(i) 一支黑色噴漆 [P11-9];
R R
(ii) 一對灰黑色手套 [P11-10];
S S
(iii) 一隻不同款式的灰黑色手套 [P11-11];及
T T
U U
V V
- 306 -
A A
B B
(iv) 一束沒有包裝袋,以一條膠索帶圈著的白色膠索帶
C [P11-12]。 C
D D
973. 本席認為 PW28 的證供簡單直接,盤問下亦沒有動搖。本
E E
席認為 PW28 作為拘捕人員,在拘捕 D11 後,在現場檢查 D11 的背
F 囊是合理和自然不過的舉措,反而辯方所指 PW28 現場從來沒有檢查 F
過 D11 的背囊才是不合理。
G G
H H
974. 本席信納 PW28 的解釋,他主問時所說 PW27 把 D11 的
I 頭盔及藍色背囊交給他的意思是指 PW27 將 D11 連人帶證物交給他 I
而當時 D11 是背著她的背囊。本席信納 PW28 所說,雖然 D11 背著
J J
背囊而雙手被鎖上手銬,但 PW28 仍可在不解開膠手銬和除下背囊的
K K
情況下撿取 D11 的證物,因為檢取證物不一定要將有關證物拿在手
L 上。 L
M M
975. PW28 坦白承認他在記事冊因手民之誤錯誤記錄有關物
N N
品的位置,事實上防毒口罩、黑色面巾和白色手袖都是在 D11 身上,
O 其餘證物則在 D11 的背囊內。事實上,首先制服 D11 的警員 PW26 盤 O
問下亦同意 D11 被制服時戴白色手袖,PW26 亦見到 D11 用手將自己
P P
頸部類似口罩的的黑色物體拉低。本席信納 PW26 的證供可信可靠,
Q Q
PW26 的證供吻合 PW28 所說黑色面巾和白色手袖都是在 D11 身上。
R R
S S
T T
U U
V V
- 307 -
A A
B B
C 976.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第 341(5)段所說 “事實上,PW28 有否 C
在現場把證物展示給 D11 看或有否告訴她發現相關證物,根本與他
D D
有否搜出相關證物毫無關係。…”
E E
F
977. 本席信納臨時羈留中心值日官 PW63 的證供可信可靠, F
PW63 確認當天 PW28 帶同 D11 向他報告案情及展示包括 P11-9 至
G G
P11-12 的證物時,D11 並無任何投訴。本席認為 D11 的表現吻合 PW28
H H
所說有關證物的確是 PW11 從她的背囊內發現和檢取。
I I
978.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裁定 D11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
J J
短袖上衣 [P11-3];(2) 黑色褲[P11-4];(4) 黑色鞋 [P11-5];和 (5) 藍色
K 背囊 [P11-6]。 K
L L
979. D11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電單車頭盔 [P11-1];(2)
M M
防毒面罩 [P11-7];(3) 黑色頸罩 [P11-8];和 (4) 一對白色手袖[P11-2]。
N 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 N
O 身份之用。 O
P P
980. D11 案發時管有可用作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方之用的
Q 黑色噴漆 [P11-9] 和白色膠索帶 [P11-12]。 Q
R R
981. 基於本席對有關 D7 和 D11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
S S
捕前影片可見,D7 和 D11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防線
T CL8 (19:46-19:50)- 在近高陞街(富泰)位置,D7 和 D11 拖著對方的 T
U U
V V
- 308 -
A A
B B
手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D7 左手手持行山杖。兩名被告身旁有示威
C 者手持攻擊性武器,有示威者以白色強光照向警方防線,亦有示威者 C
高呼口號。本席認為和平示威根本毋須使用行山杖。
D D
E E
98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6、D13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
F 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 F
在 CL8 防線出現。
G G
H H
983. 防線 CL9 (19:50-19:56)- 在近修打蘭街(惠康)位置,D7
I 和 D11 仍拖著對方的手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期間,在兩名被告身旁 I
的簡健煌將一交通圓筒兩次擲向警方防線。
J J
K 984. 於接近皇后街(福聯)位置,兩入仍拖著對方的手站在示 K
L 威者防線前排並和包括 D13 在內的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期間,D11 L
曾經手搭 D13 的肩膊。在 D7 和 D11 身旁有示威者拉著一架銀色大圓
M M
筒的手推車,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
N N
O 985.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13、D14、D16、D22 和 D24 O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7 名被告和簡健煌
P P
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Q Q
R
986. 本席信納 PW17 就著他制服 D7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R
PW17 第一眼見到 D7 時,D7 跟 PW17 距離約 3 米。D7 以雙手及身體
S S
阻擋 PW17 的追截。PW17 控制 D7 及將他拘捕。
T T
U U
V V
- 309 -
A A
B B
987. D7 於結案陳詞第 62(7)段指 D7 是其中一名站在人群後排
C 的人,感覺自己沒有犯法,所以沒有逃匿,因而被捕。本席不會在沒 C
有證據基礎下為 D7 憑空猜想辯護理由,更不會接受 D7 大律師經結
D D
案陳詞提出一些未見於審訊的證據。
E E
F 988. PW17 於 [P62-PW17_001A] 以紅色標記所標示 D7 以雙手 F
阻擋 PW17 的位置。
G G
H H
989. 本席信納 PW26 就著他制服 D11 點和過程的證供。PW26
I 跑到接近皇后街電車站 17E 時見到 D11,當時 D11 背向 PW26 向東 I
跑,跑了約 10 米便向前跌到於地上,證人隨即以圓盾壓著 D11 的身
J J
體,期間 D11 手腳上下移動反抗。PW26 捉著 D11 的手腕著她不要再
K K
動。約 10 秒後,D11 停止反抗。PW26 制服 D11 後,將她帶到電車站
L 石壆等待支援。 L
M M
990. PW26 於 [P62-PW26_001A] 以紅色標記所標示 D11 被制
N N
服的位置。
O O
991. D11 於結案陳詞第 115 及 127 段指 D11 在晚上 8 時才到
P P
場,她從開頭至被捕,只是響應不反對通知書,所以她戴上頭盔,D11
Q Q
不知道德輔道西有催淚煙,當她發現現場有催淚煙後,沒有防毒面罩
R 的她便希望離開,隨即被拘捕。因催淚煙難耐,她隨便從地上拾起最 R
近的防毒面罩戴上。D11 亦有可能是根據 PW11 所說因為「驚畀傳媒
S S
影到,覺得樣衰,總之是但想執過豬嘴遮住個樣」。本席不會在沒有
T T
U U
V V
- 310 -
A A
B B
證據基礎下為 D11 憑空猜想辯護理由,更不會接受 D11 大律師經結
C 案陳詞提出一些未見於審訊的證據。 C
D D
992. 本席分别考慮了有關 D7 和 D11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
E E
據的分析。
F F
993. 考慮到 D7 和 D11 於防線 CL8 和 CL9,不同防線不同地
G G
點的行為,D7 和 D11 於防線 CL8 拖著對方的手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
H H
兩人於於防線 CL9 仍拖著對方的手,更身處示威者防線最前排與其
I 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 I
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7 和 D11
J J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中的兩人,兩人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
K K
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L L
994. 在 CL9 近皇后街(福聯),D7 和 D11 仍拖著對方的手,
M M
兩人與包括 D13 在內的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並
N N
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
O 退,伺機而動。 O
P P
995. 在 CL9,示威者防線退後期間,D11 曾經搭著 D13 的肩
Q Q
膊使示威者防線在後退時仍維持陣形。
R R
996. 在 CL8,D7 手持可以用作攻擊性武器的行山杖,考慮到
S S
當時 D7 和 D11 身旁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及有示威者以白色強
T T
U U
V V
- 311 -
A A
B B
光照向警方防線的行為,D7 手持行山杖這行為顯然是向警方展示武
C 力,表示有需要時會以行山杖攻擊或抵抗警方的驅散行動。 C
D D
997. 上述 D7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面向警方一
E E
同後退、手持攻擊性武器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
F 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 F
至衝突。
G G
H H
998. 同樣地,上述 D11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和與示威者
I 面向警方一同後退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 I
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
J J
突。D11 於結案陳詞指 D11 沒有出一些支持暴動的個人行為(即 D11
K K
援引的 Cook 案判案書的 “some activity in furtherance of the riot”),所
L 以她沒有參與暴動,但本席從 D11 在暴動發生期間 D11 在示威者防 L
線前排的位置和與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的行為可以肯定 D11 在
M M
明知警方進行清場行動時拒絕按警方呼籲/警告離開暴動現場;她選
N N
擇身處示威者防線前列和警方對峙。
O O
999. 明顯直至 D7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
P P
據顯示 D7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
Q Q
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R (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7 於防線 CL8 和防線 CL9 正 R
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7 於德輔道西 40-50 號西區中心外附
S S
近位置被 PW14 制服前,D7 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T T
U U
V V
- 312 -
A A
B B
1000. 證據顯示 D7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C C
1001. 明顯直至 D11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D D
證據顯示 D11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她曾與其他人
E E
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
F 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11 於防線 CL8 和防線 F
CL9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她於 [P62_PW26_001A] 紅色標
G G
記的位置被 PW26 制服前,D11 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H H
I 1002. 證據顯示 D11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I
J J
1003. 從上文列出的 D7 和 D11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K 2019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 K
L 後演變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 L
認知。本席認為 D7 和 D11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
M M
一,但本案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7 與 D11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N N
O 1004.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7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7 以主犯 O
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P P
Q 1005.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1 在她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1 以主 Q
R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R
S S
D8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T T
U U
V V
- 313 -
A A
B B
1006. D8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8-1];(2) 黑色長
C 褲 [P8-2];和 (3) 黑色運動鞋[P8-3],D8 並且有一黑橙色背囊。 C
D D
1007. D8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一對灰色手套 [P8-4];(2) 黑色
E E
鴨咀帽 [P57 [Now]_PW20_002A] ; 和 (3) 黑 色 口 罩 [P57
F [Now]_PW20_003A]。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 F
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G G
H H
1008. 本席信納 PW20 就著他制服 D8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I PW20 追至示威者身後時,見到 D8 背向他身處示威群眾之中。PW20 I
遂用手拉著 D8 的背囊將他制服,並以盾牌按在 D8 身上。
J J
K 1009. PW20 於 [P62-PW20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他用盾牌按 K
L 在 D8 身上的位置。 L
M M
1010. PW20 供述而本席接受的是,當警方防線推進至和示威者
N 防線距離縮短至約 40 米時,PW20 和他的同僚加快腳步向前衝,此 N
O 時,PW20 看到前面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如雨傘的雜物,警方和示威 O
者的距離一直在收窄,在 PW20 前方的示威者轉身向皇后街方向跑。
P P
但示威者人數眾多,他們逃跑時反而造成阻塞,PW20 和他的隊員追
Q Q
到這些示威者的身後。PW20 接著便伸手抓著這班示威者當中的 D8
R 的背囊,將他制服於地上。從 PW20 上述證供可見,D8 當時是身處 R
示威者防線前方或較前方。D8 被制服的位置是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
S S
路的電車路附近,見 [P62-PW20_001A]。
T T
U U
V V
- 314 -
A A
B B
1011.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
C 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 C
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
D D
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
E E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8 可能在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
F 再者,D8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D8 身處的德輔 F
道西東行線電車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G G
H H
1012.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393(3)段的分析,若 D8 是從示
I 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 I
者防線,那麼 D8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這
J J
行為亦足以反映 D8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低,
K K
時間較短。
L L
1013. 從上文列出的 D8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M M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N N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O 本席認為 D8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O
P P
1014.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Q Q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R 射多枚催淚煙彈,D8 在 [P62_PW20_002A] 藍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R
若說 D8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若 D8 只是旁觀
S S
的市民或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方和示威者劍拔弩張
T T
U U
V V
- 315 -
A A
B B
的情況和氣氛,D8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在示威者前線的德
C 輔道西馬路上。 C
D D
1015.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E E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F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F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G G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H H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I 的答辯理由。 I
J J
1016. 從 D8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運
K 動鞋、黑橙色背囊、灰色手套、黑色鴨咀帽和黑色口罩,加上 D8 被 K
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動,本席可以作出唯
L L
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8 是暴動的參與者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
M M
的市民。本席肯定 D8 在現場清楚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他
N 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N
O
PW20 制服。明顯直至 D8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O
證據顯示 D8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
P P
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
Q 圖(participatory intent)。 Q
R R
1017. 本席裁定 D8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S S
T D9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T
U U
V V
- 316 -
A A
B B
1018. D9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外套 [P9-3];(2) 灰色短袖上
C 衣 [P9-12];(3) 黑色及膝短褲 [P9-4] 和 (4) 黑色鞋 [P9-5],D9 並且有 C
一黑灰色背囊。
D D
E E
1019. D9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淺藍色口罩 [P9-1];(2) 防毒面
F 罩 [P9-2];(3) 透明護目鏡 [P9-6];(4) 一對黑色手套 [P9-10] 和 (5) 一 F
卷保鮮紙 [P9-7]。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
G G
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H H
I 1020. D9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支援之用的兩張律師求助咭卡片 I
[P9-11]。
J J
K 1021. D9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通訊器材之用的 2 部手提式對講 K
L 機 [P9-9] 各有三粒電池。 L
M M
1022. D9 的個人八達通卡顯示在 16:35:32 於尖沙咀天星碼頭
N (上層)往中環方向的入閘機入閘紀錄。 N
O O
1023. 本席信納 PW21 就著他制服 D9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P P
PW21 跑至德輔道西近恆生銀行對出馬路上時,他看見 D9 背向天趴
Q 在地上,PW21 遂制服 D9,於稍後將 D9 帶到恆生銀行外進行搜身。 Q
R R
1024. PW21 於 [P62-PW21_001A] 以 紅色標記標示他看見 D9 背
S S
向天趴在地上的位置。
T T
1025. 證據顯示 D9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U U
V V
- 317 -
A A
B B
C 1026. PW21 供述而本席接受的是,約於晚上 8 時警方開始推進, C
當 PW21 到達德輔道西 52 號恆生銀行外西行線馬路,他見到 D9 背向
D D
天趴在地下,PW21 遂即上前制服 D9。
E E
F
1027. 從 PW21 上述證供和 [P62-PW21_001A] 的位置可見,D9 F
當時是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方或較前方。D9 被制服的位置是在德輔道
G G
西永勝大廈(即恆生銀行所在位置 )對出西行線馬路,見 [P62-
H H
PW21_001A]。
I I
1028.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
J J
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
K 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 K
L 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 L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9 可能在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
M M
再者,D9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D9 身處的德輔
N N
道西西行線電車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O O
1029.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 393(3)段的分析,若 D9 是從示威
P P
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者
Q Q
防線,那麼 D9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這行
R 為亦足以反映 D9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低,時 R
間較短。
S S
T T
U U
V V
- 318 -
A A
B B
1030. 從上文列出的 D9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C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C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D D
本席認為 D9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E E
F 1031. 本 案 另 一 環 境 證 據 是 D9 的 個 人 八 達 通 卡 顯 示 他 在 F
16:35:32 時在尖沙咀天星碼頭上層往中環方向入閘,顯示 D9 在當天
G G
下午仍已經到達中區。
H H
I 1032.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I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J J
射多枚催淚煙彈,D9 在 [P62_PW21_002A] 紅色 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K K
若說 D9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若 D9 只是旁觀
L 的市民或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方和示威者劍拔弩張 L
的情況和氣氛,D9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在示威者前線的德
M M
輔道西馬路上。
N N
O 1033.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O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P P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Q Q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R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R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S S
的答辯理由。
T T
U U
V V
- 319 -
A A
B B
1034. 從 D9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外套、灰色短袖上衣、黑色及
C 膝短褲、黑色鞋、黑灰色背囊、黑灰色手套、口罩、護目鏡、防毒面 C
罩、保鮮紙、律師求助卡片、可以用作通訊之用的兩部手提式對講機
D D
連電池,加上 D9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
E E
動,本席可以作出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9 是暴動的參與者而絕對
F 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9 在現場清楚知悉他身處現 F
場是一暴動現場,他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
G G
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21 制服。明顯直至 D9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
H H
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9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
I 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 I
J
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 J
K K
1035. 本席裁定 D9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L L
D10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M M
N N
1036. 就著有關 D10 的一包已開封 95 條白色膠索帶 [P10-4A] 和
O 一包已開封 92 條白色膠索帶 [P10-4B],D10 不爭議 [P10-4A] 和 [P10- O
4B] 都是從 D10 檢取,但爭議它們是否由 PW25 從 D10 的背囊檢取。
P P
Q Q
1037. 就著 D10 的衣著和裝備,本席考慮了負責拘捕 D10 的警
R 員 PW25 和葵涌警署值日官 PW63 之證供。 R
S S
1038. 本的信納 PW63 的證供可信可靠,清楚證明 PW25 有帶同
T D10 向他報告案情及展示包括 [P10-4A] 和 [P10-4B] 的證物,在過程 T
U U
V V
- 320 -
A A
B B
中 D10 並無投訴。PW63 的證供支持 PW25 所說,她有帶同 D10 於葵
C 涌警署見 PW63 和展示包括 [P10-4A] 及 [P10-4B] 的證物。本席相信 C
PW25 有如她所說帶同 D10 見值日官和展示證物,PW63 的證供證明
D D
PW25 庭上的相關證供並非新近捏造。本席亦信納 PW25 有如她所說
E E
從 D10 的背囊檢取 [P10-4A] 和 [P10-4B],不爭議的事實是 [P10-4A]
F 和[P10-4B] 都是從 D10 檢取,那 PW25 實在沒必要把一些由別的警員 F
撿取的證物說成是她自己檢取。PW25 在其記事冊和證人供詞的有關
G G
記錄亦反駁辯方所指 PW25 從 D10 的背囊檢取 [P10-4A] 和 [P10-4B]
H H
是她新近捏造。辯方對 PW25 的投訴並無任何基礎。
I I
1039. 本席信納 PW25 的證供,她從 D10 的背囊檢取 [P10-4A]
J J
和[P10-4B] 。
K K
L 1040. 就著 PW25 檢取 [P10-4A] 和 [P10-4B] 時,兩包膠索帶的 L
包裝膠袋是否是如庭上所見每個膠袋均有一道裂縫已經被打開。本席
M M
信納 PW25 所說,在她的印象中,兩包膠索帶是沒有開封及不是散開
N N
的,但是 PW25 不記得它們的包裝是否完整或是否有破損。本席亦信
O 納接手處理 [P10-4A] 和 [P10-4B] 的 PW12 和 PW65 所說他們於處理 O
[P10-4A]和 [P10-4B] 期間,沒有製造膠袋上的裂縫。綜合 PW25、PW12
P P
和 PW65 的證據,本席肯定 [P10-4A] 和 [P10-4B] 被 PW25 檢取前已
Q Q
經被打開。
R R
S S
T T
U U
V V
- 321 -
A A
B B
C 1041. D10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10-1)];(2) 黑 C
色長褲 [P10-2];和 (4) 黑色鞋 [P10-3],D10 並有一深藍色背囊。
D D
E 1042. D10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帽上有一透明 E
F
護目鏡、防毒面罩 [P57 [iCable]_PW22_001A];(2) 一對白色手套 [P57 F
[iCable]_PW22_002A];和 (3) 一對 黑色手袖。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
G G
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H H
I
1043. D10 案發時有可用作堵路或破壞物件/阻撓警方之用的一 I
包已開封 95 條白色膠索帶 [P10-4A] 和一包已開封 92 條白色膠索帶
J J
[P10-4B]。
K K
1044. D10 案發時有可以用作支援物品之用的樽裝水。
L L
M M
1045. 本席信納 PW22 就著他制服 D10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N PW22 跑至接近皇后街電車站 17E 時與其他警員控制 D10,之後將 N
D10 交給身後的警員處理。
O O
P P
1046. PW22 於 [P62-PW22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 D10 被制服
Q 的位置。證據顯示 D10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Q
R R
1047. 綜合 PW22、PW23 和 PW24 的證供而本席接受的是,約
S S
於晚上 7 時 55 分,當 PW22 推進至德輔道西東行線近皇后街電車站
T 時,他有份參與控制一名示威者,其後 PW22 將該名示威者交予他身 T
U U
V V
- 322 -
A A
B B
後的警員處理,被 PW22 控制的示威者即 D10,接手處理 D10 的警務
C 人員即 PW23 和 PW4。 C
D D
1048. 從 PW22、PW23 和 PW24 的證供和 [P62-PW22_001A] 的
E E
位置可見,D10 當時是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方或較前方。D10 被制服的
F 位 置 是 在 德 輔 道 西 東 行 線 近 皇 后 街 電 車 站 旁 馬 路 , 見 [P62- F
PW22_001A]。
G G
H H
1049.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
I 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 I
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
J J
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
K K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10 可能在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
L 開,再者,D10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D10 身處 L
的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
M M
置。
N N
O 1050.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393(3)段的分析,若 D10 是從 O
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
P P
威者防線,那麼 D10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
Q Q
這行為亦足以反映 D10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
R 低,時間較短。 R
S S
1051. 從上文列出的 D10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T T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U U
V V
- 323 -
A A
B B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C 本席認為 D10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就著 D10 C
裝備中的兩包白色膠索帶,從控方用以證明當天有暴動發生的影片中
D D
可見,有示威者於堵路時用白色膠索帶捆綁/用作路障的雜物,加固路
E E
障。PW25 從 D10 背囊檢取的兩包白色膠索帶 [P10-4A 及 4B] 是本案
F 有力的環境證據。 F
G G
1052.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H H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I 射多枚催淚煙彈,D10 在 [P62_PW22_002A] 紅色 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I
若說 D10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若 D10 只是旁
J J
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方和示威者劍拔弩張
K K
的情況和氣氛,D10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在示威者前線的德
L 輔道西馬路上。 L
M M
1053.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N N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O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O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P P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Q Q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R 的答辯理由。 R
S S
1054. 從 D10 的衣著裝備,如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
T 鞋、黑色背囊、黃色安全帽、護目鏡、防毒面罩、白色手套、黑色手 T
U U
V V
- 324 -
A A
B B
袖、樽裝水和兩包白色膠索帶,加上 D10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
C 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動,本席可以作出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10 C
是暴動的參與者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10
D D
在現場清楚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她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
E E
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22 制服。明顯直至
F D10 被制服前,她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10 絕對不是 F
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她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
G G
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
。
H H
I 1055. 本席裁定 D10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I
J J
D12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K K
L 1056. D12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12-1)];(2) 黑 L
色長褲 [P12-2];和 (4) 灰色運動鞋 [P12-3],D12 並有一黑色背囊。
M M
N 1057. D12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2) 防毒面罩; N
O (3) 白 色 手 套 [P12-5] ; (4) 透 明 雨 衣 [P58 O
[TVB]_1933_2003]_PW29_001A];(5) 一對黑色手袖 [P12-6];和 (6) 防
P P
水袋 [P12-9]。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
Q Q
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R R
1058. 本席信納 PW29 就著他制服 D12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S S
PW29 距離示威者防線約 10 米看見 D12。當時 D12 在示威者防線近
T 頭排位置。於 D12 跑向皇后街方向時,PW29 加速跑上前,雙手分別 T
U U
V V
- 325 -
A A
B B
捉住 D12 背囊和左腳,把她制服在地上。PW29 制服 D12 的過程中,
C 一名戴著頭盔和防毒面罩的示威者走到 D12 身旁拉她的手。證據證 C
明該名示威者是 D22。
D D
E E
1059. PW29 於 [P62-PW29_001A] 以紅色標記所標示 D12 被制
F 服的位置。 F
G G
1060. 證據顯示 D12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綜合
H H
PW29、PW30 和 PW31 的證供而本席接受的是,約於晚上 8 時,包括
I PW29 在內的警方防線開始由德輔道西近高陞街位置向皇后街推進, I
作出驅散或拘捕行動。當時 PW29 身處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當
J J
PW29 推進至距離示威群眾大約 80 米時,機動部隊的指揮官向示威
K K
群眾發出多次警告無效後,警方防線向示威人士推進。期間 PW29 見
L 到示威人士前排張開很多雨傘,示威人士亦手持很多以路牌製成的盾 L
牌。示威者不時以鐳射光照射警方防線和敲打硬物發出聲響,當中一
M M
人更加以「大聲公」不斷指責警方示威者向推進的行為。當警方防線
N N
推進至接近示威者時示威者打開始掉。部分示威者棄掉手上的雨傘和
O 長型棍狀物體後掉頭向東,即皇后街方向逃走。 O
P P
1061. 當 PW29 推進至距離示威者約 10 米時,PW29 看見後知
Q Q
為 D12 的示威者在「極度」接近示威者頭排位置(PW29 以「極度接
R 近」形容因為 PW29 和 D12 之間少有一至兩人)。PW29 看見 D12 當 R
時身處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馬路和行人路欄杆的位置,轉身向皇后
S S
街方向跑頭。PW29 向 D12 表露身份,著她不要走,但 D12 沒有理
T T
會,仍繼續跑,但被在她前面的大批人士阻礙,使她步伐放慢,最終
U U
V V
- 326 -
A A
B B
被 PW29 追上前制服於 [P62-PW29_001A] 以紅色標記的位置。其後
C PW29 將該名示威者交予上前支援的警員處理。接手處理 D12 的警務 C
人員即 PW30 和 PW31。
D D
E
1062. 基於本席於下文“D22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的分析,本席 E
F 肯定在 P29 制服 D12 期間,D22 曾走到 D12 身旁拉她的手,嘗試從 F
PW29 手中營救 D12。
G G
H H
1063. 從 PW29、PW30 和 PW31 的證供和 [P62-PW29_001A] 的
I 位置可見,D12 當時是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方。D12 被制服的位置是在 I
德輔道西東行線近皇后街電車站旁馬路,見 [P62-PW29_001A]。
J J
K 1064.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 K
L 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 L
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
M M
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
N N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12 可能在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
O 再者,D12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D12 身處的德 O
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當
P P
時德輔道西完全被示威者堵塞,明顯東西行電車服務停頓。
Q Q
R 1065.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393(3)段的分析,若 D12 是從 R
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
S S
威者防線,那麼 D12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
T T
U U
V V
- 327 -
A A
B B
這行為亦足以反映 D12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
C 低,時間較短。 C
D D
1066. 從上文列出的 D12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E E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F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F
本席認為 D12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G G
H H
1067.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I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I
射多枚催淚煙彈,D12 在 [P62_PW29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J J
若說 D12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若 D12 只是旁
K K
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方和示威者劍拔弩張
L 的情況和氣氛,D12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在示威者前線的德 L
輔道西馬路上。
M M
N N
1068.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O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O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P P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Q Q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R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R
的答辯理由。
S S
T T
U U
V V
- 328 -
A A
B B
1069. 從 D12 的衣著裝備,如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背
C 囊、黃色安全帽、防毒面罩、白色手套、透明雨衣、黑色手袖、黑色 C
鴨咀帽和口罩,加上 D12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
D D
發生一暴動,本席可以作出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12 是暴動的參與
E E
者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12 在現場清楚知
F 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她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F
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29 制服。明顯直至 D12 被制服
G G
前,她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12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
H H
動,在被制服之前她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
I 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 I
J J
1070. 本席裁定 D12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K K
L D13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L
M M
1071. D13 案發時的衣著有:(1) 藍色短袖上衣 [P13-4];(2) 淺藍
N N
色長牛仔褲 [P13-5] 和 (3) 啡色鞋 [P13-6],D13 並且有一米色背囊。
O O
1072. D13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泥黃色安全帽 [P13-1];(2) 透
P P
明護目鏡 [P13-2];(3)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P13-3] 和 (4) 防毒面罩 [P13-
Q Q
7]。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
R 掩飾身份之用。 R
S S
1073. D13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破壞物件/攻擊性武器阻撓
T 警方之用的 7-11 長雨傘。 T
U U
V V
- 329 -
A A
B B
C 1074. D13 的個人八達通卡顯示在 18:00:16 於上環港鐵站出閘 C
的紀錄。
D D
E 1075.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3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E
F
影片可見,D13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 F
G G
1076. 防線 CL5a (19:16-19:22)- D13 在近東邊街(邦民財務)的
H 位置時,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以雙手搭著上文 “D6 的參與暴動證據 H
I
的考慮” 中提及的戴帶著白色眼罩示威者,與包括 D6 在內的其他示 I
威者一起後退。期間,在 D13 身旁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有
J J
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聲響的雨傘,亦有示威者齊聲說「1,2,1,2」一起
K 後退。 K
L L
1077. 當示威者防線停頓時,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 D13 從該
M M
應該手上接過一把張開的雨傘,將雨傘高舉。D13 身旁的一名示威者
N 替 D6 拿著的雨傘向外反。其間期間有示威者高舉向外反雨傘,有示 N
O 威者敲擊安全島的路燈、路牌等物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如鐵 O
柱的攻擊性武器。
P P
Q 1078.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6、D19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 Q
R
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 R
在 CL5a 防線出現。
S S
T T
U U
V V
- 330 -
A A
B B
1079. 防線 CL5b (19:29-19:32)- D13 在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的
C 位置時,D13 仍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期間, C
他身旁有示威者用白色強光向警方防線照射,有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
D D
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
E E
F 1080.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6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 F
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4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G G
CL5b 防線出現。
H H
I 1081. 防線 CL6a (19:35-19:38)- D13 在近東邊街電車站 84W 的 I
位置時,D13 仍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搭著上
J J
文戴帶著白色眼罩示威者,並指向警方防線。期間,D13 的身旁有示
K K
威者以粗言穢語辱罵警方。一名在示威者前排的示威者指向警方防線
L 並煽動其他人向警方防線前進,D13 亦跟隨其他示威者向警方防線迫 L
近。
M M
N N
108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
O 前影片可見 D24 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6a 防線出現。 O
P P
1083. 防線 CL8 (19:46)- D13 在近高陞街(富泰)的位置時,D13
Q Q
仍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與包括 D6 在內的其
R 他示威者一起後退。 R
S S
T T
U U
V V
- 331 -
A A
B B
108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6、D7、D11 和 D24 身份辨
C 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6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 C
述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D D
E E
1085. 防線 CL9 (19:51-20:00)- D13 在近皇后街(福聯)的位置
F 時,仍站在示威者防線最前排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與包括 D6 及 F
D11 在內的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後退期間 D11 曾搭著 D13 的肩膊。
G G
在 D13 身旁有示威者拉著一架放有銀色大圓筒的手推車,把一條長
H H
鐵柱放在地上。
I I
1086. 在近皇后街(西城六十)的位置時,D13 仍站在示威者防
J J
線最前排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他在警方防線接近示威者防線時轉
K K
身跑。
L L
1087.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4、D16、D22 和
M M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電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
N N
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O O
1088. 本席信納 PW32 就著他制服 D13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P P
PW32 推進至過了修打蘭街後,他見到 D13 轉身跑向皇后街方向,
Q Q
PW32 跑上前追截 D13,在 D13 身後拉他的背囊,結果兩人失去平衡
R 一起跌在地上。PW32 隨即捉住 D13 背部將他制服。接著 PW33 到場 R
一同制服 D13。
S S
T T
U U
V V
- 332 -
A A
B B
1089. D13 指 PW3 追近 D13 時,在 D13 身後用警棍打 D13 的背
C 部,D13 為了逃避警棍的攻擊才上是加快腳步離開 PW32 跑向皇后街 C
方向,PW32 在上述情況下將 D13 摔跌於地上,因此 D13 才會趴在地
D D
上,頭向西環方向。PW32 不同意上述辯方指出的案情。
E E
F 1090. 本席信納 PW32 的證供所說,當他捉著 D13 的背囊時, F
因為 D13 不是向前,而是側身跌在地上,因此 D13 跌倒後頭會向西
G G
環方向,腳向金鐘方向。本席認為 PW32 上述證供簡單直接和合情合
H H
理。事實上,PW32 制服 D13 時是否有使用適當的武力根本與 D13 被
I 制服前是否有參與暴動的考慮無關宏旨。 I
J J
1091. 本席信納 PW33 的證供所說,當他拘捕 D13 後,D13 曾表
K K
示右肩痛及要求看醫生,而 PW33 亦見 D13 有一處紅了,其後 PW33
L 亦陪同 D13 往醫院接受治療。本席認為 PW33 上述證供根本不能支 L
持辯方所指 D13 曾被 PW32 以警棍毆打和摔倒地上。按 PW32 所說他
M M
制服 D13 的過程,同樣會對 D13 造成一些輕微的傷勢。
N N
O 1092. 本席以上文已經指出,本席認為 PW32 庭上證供和承認實 O
第 48 段的出入,考慮了 PW32 的解釋後,本席認為有關出入並不影
P P
響 PW32 整體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但就著案件的事實,本席必須以
Q Q
承認實第 48 段所記載為準。
R R
1093. PW32 於 [P62-PW32_001A] 以 紅色標記標示 D13 被制服
S S
的位置。證據顯示 D13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T T
U U
V V
- 333 -
A A
B B
1094. 本席考慮了有關 D13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C C
1095. 考慮到 D13 於防線 CL5a (19:16-19:22)、防線 CL5b (19:29-
D D
19:32)、防線 CL6a (19:35-19:38)、防線 CL8 (19:46)和防線 CL9 (19:51-
E E
20:00) 不同防線不同地點的行為,D13 於上述不同時段不同防線身處
F 示威者防線前排甚或最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警方防線 F
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警方要求
G G
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13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人,但 D13
H H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
I 和規模。 I
J J
1096. D13 於 CL5a、CL8 和 CL9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
K K
退,顯示他們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
L 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機而動。 L
M M
1097. 在 CL5a,示威者防線退後期間,D13 雙手搭着戴白色眼
N N
罩的示威者,與包括 D6 在內的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在 CL9,示威
O 者防線退後期間,D13 讓 D11 搭他的肩膊使示威者防線在後退時仍維 O
持陣形。
P P
Q Q
1098. D13 於於防線 CL6a 在紫薇街(馬會)附近位置時,與其
R 他示威者,仗人數上的優勢,向警方防線進逼,感脅人數遠小於示威 R
者的警方防線。當時一名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示威者指向警方防線
S S
煽動其他示威者向警方防線進逼,D13 跟隨其他示威者逼近警方防
T T
線。
U U
V V
- 334 -
A A
B B
C 1099. D13 於 CL5a 期間,站在在示威者前排,從戴眼罩的示威 C
者一把張開的雨傘,高舉向天。當示威者後退至近東邊街百利行時,
D D
D13 高舉的雨傘變成向外反。D13 於 CL5b 期間,D13 仍高舉向外反
E E
的雨傘。D13 於 CL6a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仍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
F 在 CL8,D13 於示威者防線前排,向警方防線舉起一把張開向外反的 F
雨傘。在 CL9,D13 分別於皇后街福聯和西城六十向警方防線舉起一
G G
把張開向外反的雨傘。D13 上述的行為表現出 D13 和其他示威者築起
H H
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者的身份和行動。D13 這行為
I 亦表示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方。 I
J J
1100. D13 於防線 CL5a、CL5b、CL6a、CL8 和 CL9 向警方防線
K K
舉起一把開向外反的雨傘顯示他準備以向外反的雨傘把警方施放的
L 催淚煙彈彈回,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 L
M M
1101. 上述 D13 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一同後退
N N
至不同位置、向警方防線進逼和向警方防線舉起/張開向外反雨傘的
O 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 O
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P P
Q Q
1102. 證據清楚證明 D13 於防線 CL5a、防線 CL5b、防線 CL6a、
R 防線 CL8 和防線 CL9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13 被制服前, R
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13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
S S
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
T T
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肯定直
U U
V V
- 335 -
A A
B B
至 D13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32 制服於 [P62-PW32_001A] 紅色標
C 記的位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證據顯示 D13 是在示威者防線 C
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D D
E E
1103. 從上文列出的 D13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F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F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G G
H H
1104. 本席認為 D13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
I 一,但本案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13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I
J J
1105.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3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3 以主
K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K
L L
D14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M M
N 1106. 就著 D14 的衣著和裝備,本席考慮了負責制服 D14 的警 N
務人員 PW34 之證供。
O O
P P
1107. 本席認為 PW34 作供態度平實,他的供詞簡單直接,沒有
Q 誇張失實之處。本席信納 PW34 所說,案發當天晚上約 8 時,他自防 Q
線 CL8 推進期間,德輔道西匯豐銀行外制服 D14 時,D14 背著一個
R R
黑綠色背囊 [P14-12],左手單邊肩膊背著另外兩個背囊,即藍色背囊
S S
[P14-13] 和黑色背囊 [P14-14]。
T T
U U
V V
- 336 -
A A
B B
1108. 庭上控方向 PW34 播放 [P57] 米報的片段至 01:18:06 時,
C PW34 說畫面看不到 D14 左肩膊背著兩條背囊帶的情況,PW34 說他 C
在現場是看見這個情況但單從畫面卻分辨不到,他只看到一條背囊帶。
D D
本席認為 PW34 就著他觀看 [P57] 米報後的證供表現足見 PW34 就著
E E
他的現場所見所聞作證,對於一些他從畫面看不到的事情他如實承認
F 自己看不到;但對於一些他現場見到但從片段看不到的,PW34 會堅 F
持他的證供。
G G
H H
1109. 本席認為 PW34 是按照他對 D14 的裝備的獨立記憶指出
I D14 左肩膊背著兩個背囊,PW34 在主問於他觀看任何片段前已指出 I
D14 左肩膊背著兩個背囊這細節,而片段亦確見到 D14 左肩是有背囊
J J
帶。本席反覆觀看 [P57] 米報 01:18:04 至 01:18:12 的片段,本席最後
K K
同意控方陳詞第 357 段所說,畫面可見黑色背囊 [P14-14] 在 D14 身
L 旁,而 D14 左手臂上有背囊帶。[P57] 米報 01:18:04 至 01:18:12 的片 L
M
段因角度問題,不能清楚看到 D14 胸前物品和左手臂背著背囊的情 M
況,因此片段所見是不全面的。雖然畫面不能清楚看見 PW34 所述的
N N
兩條背囊帶,但片段對 PW34 的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並無影響。
O O
1110. 本席因此裁定 D14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
P P
14-6];(2) 黑色長褲 [P14-7] 和 (4) 黑色運動鞋 [P14-8],D14 並背著一
Q Q
黑綠色背囊[P14-12],左肩膊背著藍色背囊 [P14-13] 和黑色背囊 [P14-
R 14]。D14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頭盔 [P14-1];(2) 護目鏡 [P14-2]; R
S (3) 防毒面罩 [P14-3];(4) 頸罩 [P14-4];和 (5) 一對勞工手套 [P14-5]。 S
T T
U U
V V
- 337 -
A A
B B
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
C 身份之用。 C
D D
1111. D14 案發時有可用作攻擊性武之用的一支行山杖[P14-
E E
11] 。
F F
1112. 在黑色背囊 [P14-14] 內發現有:—
G G
H (1) 3 支生理鹽水 [P14-9 及 10]; H
I
(2) 透明護目鏡 [P14-15]; I
(3) 太陽眼鏡 [P14-16];
J J
(4) 灰色口罩 [P14-17];
K (5) 伸縮雨傘 [P14-18]; K
L (6) 一束 90 條膠索帶 [P14-19]; L
(7) 便利雨衣 [P14-20];
M M
(8) 紗布 [P14-21];
N N
(9) 太陽眼鏡連盒 [P14-22];
O (10) 黑色鴨咀帽 [P14-23]; O
(11) 銀包 [P14-24];
P P
(12) 兩個口罩 [P14-25];
Q Q
(13) 6 張印有證明林嘉豪的卡 [P14-7];和
R (14) 5 張相片(D14 沒有在相中出現)[D14-8]。 R
S S
1113. 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就著 D14 被制服時管有的的 3 個
T T
背囊,當中黑綠色背囊 [P14-12] 明顯是 D14 自己的背囊,藍色背囊
U U
V V
- 338 -
A A
B B
[P14-13] 的物主不明,在黑色背囊[P14-14]內發現的物品顯示該開背
C 囊和內裏的物品都不是屬於 D14 的。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正常人不 C
會同時管有三個背囊,其中一個更加是屬於他人。黑色背囊 [P14-14]
D D
內發現的物品都是示威者常見攜帶的物品考慮到案發現場當時正有
E E
暴動發生,唯一合理的推論是 D14 左肩背著的黑色背囊 [P14-14] 和
F 黑色背囊 [P14-14] 都是 D14 為現場的其他示威者保管,D14 不想背 F
囊落入警方手中而暴露他們的身份,因此 D14 被制服前,在他打算離
G G
開現場時把屬於其他示威者的兩個背囊一併帶走。
H H
I 111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I
電影片可見,D14 在被制服前於防線 CL9 的行為有以下:
J J
K K
1115. 防線 CL39 (19:54-19:55)- 在接近皇后街(福聯)位置,D14
L 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手持一支行山杖,與包括 D7、D11 和 D13 在 L
內的示威者一起後退。在 D14 身旁有示威者拉著一架銀色大圓筒的
M M
手推車,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有示威者敲打物件製造聲響,亦
N N
有示威者高舉張開向外反的雨傘。
O O
1116.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3、D16、D22 和
P P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簡
Q Q
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R R
1117. 本席信納 PW34 就著他制服 D14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S S
PW34 在他距離示威者防線大約 20 米時看見 D14 正在馬路上側身向
T T
U U
V V
- 339 -
A A
B B
匯豐銀行方向跑。PW34 立即追截 D14 並以右手拉著 D14 背著的背
C 囊,著他不要走。接著 D14 停在行人路的位置。 C
D D
1118. PW34 於 [P62-PW34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他見到 D14
E E
側身跑時 D14 的位置。
F F
1119. 本席考慮了有關 D14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G G
H 1120. 考慮到 D14 於防線 CL9 (19:54-19:55) 在皇后街(福聯) H
I
位置的行為,D14 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 I
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
J J
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14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
K 人,但 D14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 K
L 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L
M M
1121. D14 於 CL9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
N 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 N
O 後退,伺機而動。 O
P P
1122. D14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時他手持一支行山
Q 杖顯示他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方,他手持行山杖是向警方 Q
R
展示武力,威脅警方。本席認為和平示威根本毋須使用行山杖。 R
S S
1123. 上述 D14 手持可用作攻擊性武器的行山杖在示威者防線
T 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一同後退的行為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 T
U U
V V
- 340 -
A A
B B
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
C 至升級至衝突。 C
D D
1124. 明顯直至 D14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E E
證據顯示 D14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
F 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 F
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14 於防線 CL9 正在參與
G G
現場的暴動。本席肯定直至 D14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34 制服於
H H
[P62-PW34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證據
I 顯示 D14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I
J J
1125. 從上文列出的 D14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K K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L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L
本席認為 D14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
M M
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14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N N
O 1126.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4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4 以主 O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P P
Q Q
D15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R R
1127. D15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15-2];(2) 黑色
S S
長褲 [P15-3];(3) 黑色運動鞋 [P15-4];和 (4) 護目鏡 [P15-6],D15 並
T 有一黑色背囊及一護目鏡鏡袋 [P15-6]。 T
U U
V V
- 341 -
A A
B B
C 1128. D15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防毒面罩 [P15-1];(2) 一對手 C
套 [P15-8] 和(3) 一包五個醫用口罩 [P15-7]。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
D D
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E E
F
1129. D15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通訊之用的哨子 [P15-5]。 F
G G
1130. D15 案 發 時 並 管 有 一 雨 傘 , 其 個 人 八 達 通 卡 顯 示 在
H 15:11:58 於中環港鐵站 7-11 便利店交易的紀錄。 H
I I
1131. 本席信納 PW36 就著他制服 D15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J J
PW36 在他追截示威者期間,他到達皇后街後,回頭望向上環方向,
K 他看到見 D15,PW36 第一眼看見 D15 時,對方距離證人約 7 米,當 K
時 D15 正在被另一名警員制服中,他們的位置是在德輔道西匯豐銀
L L
行馬路上,D15 掙扎並成功逃脫,跑向 PW36 的方向。PW36 指令 D15
M M
停下,但 D15 沒有遵從,並從 PW36 的右邊跑過,右手手持一把雨
N 傘。 N
O O
1132. PW36 看見 D15 逃跑過程中,以他手上雨傘分別打了兩名
P P
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示威人士中的警員頭部一下。
Q Q
1133. PW36 遂追上前,因 D15 仍手持雨傘有所動作,PW36 以
R R
纖維警棍擊打 D15 右手兩下,再用雙手搭著 D15 肩膊著他不要再走。
S S
此時,D15 先是晃動他的肩膊,再以右手手肘打了 PW36 胸口一下。
T T
U U
V V
- 342 -
A A
B B
最後 PW36 將被告按在地上,著他不要再動。然後 PW36 等待其他同
C 僚支援。 C
D D
1134. PW36 於 [P62-PW36_001A] 以藍色標記標示他回頭見到
E E
D15 的位置,當時 D15 在紅色標記旁「1」字的位置。PW36 是在在紅
F 色標記旁「2」字的位置制服 D15。 F
G G
1135. PW36 作供時就著一些可能對辯方有利的證供,他毫不隱
H H
瞞,例如他於主問時提及,自 D15 掙脱正在制服他的警員,至到 PW36
I 用雙手搭著 D15 肩膊期間,D15 有兩次短暫時間離開他的視線,即當 I
D15 從 PW36 右邊跑過 PW36 未及回頭的那一瞬間,和於追截 D15 期
J J
間,有一至兩名警員在 PW36 面前跑過,阻礙了他的視線。PW36 亦
K K
清楚指出,他是在該一至兩名警員在他面前跑過後,才看見 D15 以手
L 上雨傘打兩名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示威人士中的警員頭部。從 PW36 L
上述證供可見,PW36 是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作證,他對於事件細節觀
M M
察入微。本席認為雖然 D15 有兩次短暫時間離開 PW36 的視線,但這
N N
對 PW36 辨認 D15 的證供之可信和可靠性並無任何影響。
O O
1136. 辯方指 D15 是在被 PW36 壓著時,他的手肘才與 PW36 胸
P P
口有所接觸,PW36 不同意。本席認為 PW36 絕對有能力分辨 D15 是
Q Q
否因為被壓著而導致手肘與 PW36 胸口有所接觸與 D15 以手肘襲擊
R PW36 胸口的分別。本席認為 PW36 在這方面的證供可信可靠。就著 R
D15 是否戴著 [P15-6] 護目鏡,辯方以護目鏡袋內有一塊深色鏡片質
S S
疑 PW36 的證供。本席接受 PW36 的解釋,他當時可看見 D15 的雙
T T
眼,從護目鏡飛脫的鏡片是透明的。本席認為 D15 配戴透明鏡片的護
U U
V V
- 343 -
A A
B B
目鏡與護目鏡袋內有一塊深色鏡片兩者並無任何衝突。在護目鏡袋內
C 有一塊深色鏡片對 PW36 的證供可信和可靠性並無絲毫影響。 C
D D
1137. 辯方批評 PW36 在現場制服 D15 後沒有要求/指示同僚嘗
E E
試尋回 D15 用以襲擊警員的雨傘;PW36 也沒有指示同僚製備從 D15
F 身上/背囊內檢取的物品的清單;PW36 也沒有嘗試尋回兩名被 D15 以 F
雨傘襲擊的警員。本席認為 PW36 目擊 D15 以雨傘襲擊兩名警員後,
G G
他制服 D15 過程中亦被 D15 襲擊,在上述的環境下,辯方批評 PW36
H H
沒有作出上述各種刑偵搜證工作是為批評而批評。
I I
1138. 本席認為辯方就著 PW36 於其書面口供對 D15 的背囊的
J J
形容的批評不成立。本席接受 PW36 庭上的解釋,他是因認為 D15 的
K K
背囊質地較薄和輕身,與例如用作露營的背囊相比,是屬於細小的,
L 因此他便在書面口供以“small backpack” 形容 D15 的背囊。至於 PW36 L
在書面口供說 D15 可能戴上保護性物品(“may have worn protection”)
,
M M
本席接受 PW36 庭上的解釋,他只是懷疑可能穿著一些保護性物料,
N N
但事實上 PW36 沒有檢查對方是否真的戴上保護性物品。本席認為
O PW36 的書面口供對 D15 衣著和裝備的表達,對其證供之可信和可靠 O
性並無任何影響。
P P
Q Q
1139. 就著辯方批評 PW36 於記事冊沒有記錄 D15 以雨傘襲擊
R 警員的人數,但在其書面口供卻記錄了 D15 以雨傘襲擊兩名警員。本 R
席接受 PW36 庭上的解釋,PW36 在記事冊事盡快記錄當晚發生的事
S S
情,但於他返回警署撰寫書面口供時,他便有時間回憶細節。本席認
T T
U U
V V
- 344 -
A A
B B
為記事冊和書面供詞的記敘並無出入,只是書面供詞較記事冊更為詳
C 細和準確。 C
D D
1140. 綜合 PW36、PW37 和 PW38 的證供而本席信納的是,約
E E
於晚上 7 時 55 分,當 PW36 推進至德輔道西東行線近皇后街街口時,
F 他如前述控制了 D15,其後 PW36 由 PW37 協助下把 D15 帶到電車站 F
坐下,由 PW37 搜查對方的身體和背囊看是否有違禁物品及非法武器,
G G
其後將 D15 交予刑偵人員 PW38 處理。
H H
I 1141. 從 PW36 的證供和 [P62-PW36_001A] 的位置可見,PW36 I
第一眼看見 D15 時對方的位置是在德輔道西星衢商業大廈和德輔大
J J
廈對出的馬路中間位置,最終 D15 被制服的位置是在德輔道西皇后
K K
街交界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
L L
1142. 就著 PW36 第一眼看見 D15 時對方的位置(即 [P62-
M M
PW36_001A] 紅色標記旁「1」字的位置)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
N N
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
O 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 O
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
P P
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15 可能在被 PW36
Q Q
第一眼看見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再者,D15 最終被制服的
R 地方固然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之前 D15 身處的德輔道西馬路 R
中心位置(即 [P62-PW36_001A] 的“X1”位置)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
S S
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T T
U U
V V
- 345 -
A A
B B
1143.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第 393(3)段的分析,若 D15 是從
C 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 C
威者防線,那麼 D15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
D D
[P62_PW36_002A] 紅色標記 “X1”的位置,這行為亦足以反映 D15 參
E E
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低,時間較短。
F F
1144. 從上文列出的 D15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G G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H H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I 本席認為 D15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I
J J
1145. 本 案 另 一 環 境 證 據 是 D15 的 個 人 八 達 通 卡 顯 示 在
K K
15:11:58 時在中環港鐵站一間 7-11 便利店交易的紀錄,顯示 D15 在
L 當天下午已經到達中區。 L
M M
1146.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N N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O 射多枚催淚煙彈,D15 在 [P62_PW36_002A] 紅色標記 “X1” 出現和在 O
“X2”的位置被制服,若說 D15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
P P
腳的,若 D15 只是旁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
Q Q
方和示威者劍拔弩張的情況和氣氛,D15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
R 在示威者前線的德輔道西馬路上。 R
S S
1147.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T T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U U
V V
- 346 -
A A
B B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C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C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D D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E E
的答辯理由。
F F
1148. 本席考慮了控方針對 D15 所提出的「逃匿證據」和雙方
G G
陳詞。從 D15 從警員的制服中掙扎逃脫,繼而不理會 PW36 要求他停
H H
下並從 PW36 身旁跑過,繼續逃跑過程中,以手上雨傘襲擊兩名警員
I 及於 PW36 上前製服他時,以手肘襲擊 PW36 的連串行為,本席認為 I
構成逃匿行為。從席前證據中,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15 之所以逃匿
J J
是因為他明白自己干犯了罪行。控方針對 D15 所提出的「逃匿證據」
K K
支持 D15 親身參與本案暴動的結論。案中並無證據顯示 D15 有可能
L 因為與犯罪無關的理由逃匿。 L
M M
1149. 從 D15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
N 運動鞋、黑色背囊、護目鏡和護目鏡鏡袋、防毒面罩、手套、黑色手 N
O
袖、雨傘、口罩和哨子,加上 D15 出現和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
O
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動和案中 D15 的「逃匿證據」,本席可以作出
P P
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15 是暴動的參與者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
Q 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15 在現場清楚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 Q
R 場,他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 R
直至被 PW36 制服。明顯直至 D15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
S S
一起。證據顯示 D15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
T T
U U
V V
- 347 -
A A
B B
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
C 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 C
D D
1150. 本席裁定 D15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E E
F
D16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F
G G
1151. D16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背心 [P16-1];(2) 黑色短袖
H 上衣[P16-2];(3) 黑色長牛仔褲 [P16-3] 和 (4) 黑色運動鞋 [P16-4];, H
I
D16 並有一黑色背囊 [P16-15],外有一黑色防水袋 [P16-16]。 I
J J
1152. D16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 [P16-5];(2) 深綠
K 色護目鏡 [P16-6];(3) 灰白色防毒面罩 [P16-7];(4) 綠色長袖風褸 [P16- K
8];(5) 黑色頸圍 [P16-9];及(6) 灰色手套 [P16-10],此外,D16 管有
L L
2 副透明護目鏡 [P16-11]、2 個口罩過濾器 [P16-12]、白色口罩 [P16-
M M
13] 和 2 個未開封外科口罩 [P16-17]。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
N 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N
O O
1153. D16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通訊之用的揚聲器。
P P
Q 1154. D16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阻撓警方/支援物品之用的白色 Q
透明噴壺 [P16-14](內有不具腐蝕性或有毒化學物品的無色液體)。
R R
S S
1155.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6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T 影片可見,D16 在被制服前於防線 CL9 有以下行為: T
U U
V V
- 348 -
A A
B B
1156. 防線 CL9 (19:54-19:59)- D16 在近皇后街(福聯)的位置
C 時,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並和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期間,D16 的 C
身旁有示威者敲打自製盾牌或雜物製造聲響。
D D
E E
1157. 於示威者防線停頓時,D16 走到防線最前排,舉起揚聲器,
F 然後轉身走進示威者防線。較後時間,D16 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與 F
包括簡健煌在內的其他示威者有交流。D16 其後再走進防線內。期間,
G G
D16 身旁有示威者搬卡板到馬路上。
H H
I 1158.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3、D14、D22 和 I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簡
J J
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K K
L 1159. 本席信納 PW39 就著他制服 D16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L
他距離示威者防線大約 20 米時見到 D16 手持揚聲器面向警方防線。
M M
D16 於警方接近他時便轉身向東跑。PW39 遂上前捉著 D16 把他按倒
N N
地上。
O O
1160. 本席信納 PW40 就著他協助制服 D16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
P P
他在修打蘭街起步跑時見到 D16 站在馬路上示威者群眾前排中間右
Q Q
手把揚聲器托在胸前粗言穢語辱罵警方,PW39 將被告按倒在地後,
R PW40 亦上前協助控制 D16。D16 被制服後有聽從警員指示把雙手放 R
到身後。PW40 上述證供和 PW39 的證供互相支持,二人的證供亦沒
S S
有任何不合倩理之處。
T T
U U
V V
- 349 -
A A
B B
1161. 就著 PW40 指 D16 在與 PW40 距離約 20 米時以揚聲器托
C 在胸前以粗言穢語辱罵警方的那句話,雖然影片確是拍攝/收錄不到 C
D16 這行為,但這不影響 PW40 在有關環節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影
D D
片絕對可能因現場環境的因素影響而拍攝/收錄不到。PW40 短距離追
E E
截示威者,他見到 D16 上述行為和聽到說話內容並非不合情理。
F F
1162. PW39 於 [P62-PW39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 D16 被制服
G G
的位置。
H H
I 1163. 本席考慮了有關 D16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I
J J
1164. 考慮到 D16 於防線 CL9 (19:54-19:59) 在皇后街(福聯)
K 位置的行為,D16 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 K
L 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 L
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16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
M M
人,但 D16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
N N
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O O
1165. D16 於 CL9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
P P
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
Q Q
後退,伺機而動。
R R
1166. 辯方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
S S
峙的示威者可能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
T T
U U
V V
- 350 -
A A
B B
開現場。本席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
C 想沒有證據支持的答辯理由。 C
D D
1167. D16 使用揚聲器辱罵警察的行為屬於擾亂秩序和侮辱性
E E
的行為。D16 手持揚聲器亦顯示他於有需要時會以揚聲器作為通訊工
F 具或指揮其他示威者。 F
G G
1168. 上述 D16 手持可用作通訊工具的揚聲器在示威者防線前
H H
排的位置、與示威者一同後退和使用揚聲器辱罵警方的行為是在暴動
I 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 I
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J J
K 1169. 明顯直至 D16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K
D16 管有可用作通訊工具或指揮其他示威者之用的揚聲器顯示 D16
L L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M M
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N (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16 於防線 CL9 正在參與現場 N
的暴動。明顯直至 D16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39 制服於 [P62-
O O
PW39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P P
Q 1170. 證據顯示 D16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Q
R R
1171. 從上文列出的 D16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S S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T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T
U U
V V
- 351 -
A A
B B
本席認為 D16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
C 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16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C
D D
1172.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6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6 以主
E E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F F
D18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G G
H 1173. D18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18-5];(2) 藍色 H
I
牛仔長褲 [P18-6];和(3) 黑色運動鞋 [P18-7],此外,D18 並管有一黑 I
色背囊。
J J
K 1174. D18 案 發 時 有 以 下 物 品 : (1) 防 毒 面 罩 [P57 K
[Now]_PW44_001a];(2) 一對黑色手袖內有保鮮紙 [P18-4],此外,D18
L L
管有 2 個口罩 [P18-2] 和頭盔帶 [P18-3]。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
M M
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N N
1175. D18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破壞物品之用的一把剪刀
O O
[P18-1]。
P P
Q 1176. 本席信納 PW43 就著他制服 D18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Q
PW43 在他距離示威者防線約 5 米時看見 D18 站在示威者防線中間位
R R
置。PW43 可以見到 D18 的整個背部,但不能確定 D18 是在示威者防
S S
線前/中/後排。PW43 追前扯著 D18 的背囊,將 D18 制服在地上。
T T
U U
V V
- 352 -
A A
B B
1177. PW43 於 [P62-PW43_001A] 以 紅色標記標示他制服 D18
C 的位置。 C
D D
1178. 從 D18 被 PW43 制服的位置和當 PW43 距離示威者防線
E E
約 5 米時便已可看見 D18 的整個背部,毋庸置疑,當時 D18 是身處
F 示威者當中的較前排位置,因此 PW43 才可看到 D18 的整個背部。證 F
據顯示 D18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G G
H H
1179. 綜合本席所信納 PW43 的證供,約於晚上 8 時,PW43 和
I STC 隊員按照指示向示威者開始採取拘捕行動。當時 PW43 沿德輔道 I
西東西行線路中間向近皇后街推進,PW43 身處警方防線第二排。
J J
K 1180. 推進過程中,雖然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仍然沒 K
L 有散去。PW43 按小隊指揮官指示繼續向前推進。於推進的最後一段 L
路程,即與示威者相距約 50 至 80 米距離時,PW43 感覺前面示威者
M M
向警方投擲雜物,他的頭盔亦被雜物擲中。
N N
O 1181. PW43 接著看見示威者向皇后街方向跑去,PW43 上前追 O
截,於距離 D18 約 5 米時,PW43 看見 D18 和其他示威者一起朝著皇
P P
后街方向跑去,當時 D18 身處示威群眾中間。PW43 遂上前扯著 D18
Q Q
的背囊,將他拉落地下制服。
R R
1182. PW43 接受盤問時承認他於書面證人口供就著 D18 的衣
S S
著,如長褲是藍色牛色褲或黑色長褲,裝備是否包括黑色風鏡和黃色
T 頭盔的紀錄並不準確,但本席認為上述錯誤並不影響 PW43 就著他制 T
U U
V V
- 353 -
A A
B B
服 D18 過程的證供可信和可靠性的考慮。承認事實交代了 D18 的裝
C 備 和 衣 著 的 檢 取 : 接 手 處 理 D18 的 PW44 的 證 供 和 [P57 C
[Now]_PW44_001A]亦顯示 D18 在現場 PW44 拘捕他時有戴俗稱「豬
D D
咀」的防毒面罩。本席認為 PW43 書面口供的錯誤不具重要性。
E E
F 1183. 從 PW43 的證供和 [P62-PW22_001A] 的位置可見,PW43 F
可以看到 D18 的整個背部且當 PW43 距離 D18 約 5 米時,D18 身處
G G
示威群眾中間,D18 當時必然是身處示威者群眾較前方。D18 被制服
H H
的 位 置 是 在 德 輔 道 西 東 行 線 近 德 輔 道 西 皇 后 街 交 界 , 見 [P62-
I PW43_001A]。 I
J J
1184.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並
K K
無任何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
L 期間突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 L
片段中所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兩旁的所有商
M M
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18 可能在
N N
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
O O
1185. PW43 第一眼看見 D18 時 D18 是在在馬路上,D18 被制
P P
服的地方也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平情而論,D18 身處的德輔道
Q Q
西東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R R
1186. 從 PW43 證 供 可 見 , D18 在 被 PW43 制 服 於 [P62-
S S
PW43_001A] 紅色標記位置前,PW18 正在向皇后街方向跑,這顯示
T T
D18 在被 PW43 在約 5 米距離被 PW43 第一眼見到前他很大機會並非
U U
V V
- 354 -
A A
B B
來自皇后街,但本席不能完全排除 D18 是在 PW43 第一眼看見他之
C 前不久才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後再轉身向皇后街跑的可能性。當時 C
警方防線固然加速向東推進,原在德輔道西東西行車線馬路聚集的示
D D
威者亦轉身向東跑,在這情況下,一些剛從皇后街轉入德輔道西的人
E E
士轉身跑向皇后街道的可能性的確存在。案中沒有證據指出 D18 出
F 現於現場有多久時間。 F
G G
1187. 本席考慮了倘若 D18 是從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
H H
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者防線,那 D18 會否在 PW43
I 第一眼看見他時他正在和其他示威者一起朝著皇后街方向跑去?如 I
前述,當時警方防線正加速向東推進驅散在德輔道西東西行線集結的
J J
示威者,示威者亦開始轉身向東跑,在這環境下,如 D18 是剛進入德
K K
輔道西馬路,D18 跟隨其他示威者跑向皇后街並非不可能。
L L
1188. 從上文列出的 D18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M M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N N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O 本席認為 D18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O
P P
1189.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Q Q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R 射多枚催淚煙彈,D18 在 [P62_PW43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R
該處是暴動現場。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
S S
推進前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
T T
犯了刑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
U U
V V
- 355 -
A A
B B
C 1190. 就著 D18 是否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以 D18 一身的 C
衣著和裝備,絕對不像只是旁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但
D D
本席不能排除 D18 是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皇后街交界附近的位置,
E E
亦不肯定 D18 被 PW43 第一眼看見之前 D18 是於何時到達現場。
F F
1191. 從 D18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運動鞋、黑
G G
色背囊、防毒面罩、內有保鮮紙的黑色手袖、口罩、頭盔帶和剪刀,
H H
加上 D18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動,本
I 席從上述環境證據所能得出的結論是 D18 極有可能是暴動的參與者 I
而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但本席不能完全肯定 D18 在現場清
J J
楚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甚或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現場。
K K
本席不能肯定他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
L 方對峙,直至被 PW43 制服。本席不能肯定 D18 親身參與了本案的暴 L
動。
M M
N 1192. 因證據亦未能令本席肯定 D18 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暴動 N
甚或知悉他身處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現場,本席亦不能以終審法院於
O O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所說的「延伸的共同犯罪
P P
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考慮 D18 的刑責,或裁定
Q D18 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Q
R R
S S
T T
U U
V V
- 356 -
A A
B B
D19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C C
1193. D19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19-8];(2) 黑色
D D
短褲 [P19-9];和 (3) 外有鞋套的黑色運動鞋 [P19-10];D19 並有一黑
E E
色環保袋 [P19-1] 和黑色背囊。
F F
1194. D19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 [P19-2];(2) 防毒
G G
面罩 [P19-3];(3) 深色護目鏡;(4) 黑色頸圍 [P42_PW49_006A];(5)
H H
一對白色手袖;及 (6) 一隻深色手套,此外,D19 管有 9 卷保鮮紙 [P19-
I 5]。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 I
掩飾身份之用。
J J
K 1195. D19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攻擊性武器之用的紫色伸 K
L 縮雨傘 [P19-7] 和一包 117 條白色膠索帶(已開封)[P19-4]。 L
M M
1196. D19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阻撓警方/支援物品之用的可摺
N 疊水桶 [P19-6] 和樽裝水。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357 -
A A
B B
C 1197.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9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C
電影片可見,D19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
D D
E 1198. 防線 CL3a (19:05-19:06)- 當時警方與示威者隔著正街對 E
F
峙。期間,D19 在正街與干諾道西交界拿著一樽水望著一名示威者淋 F
熄地上的催淚煙彈。他接著沿正街行到德輔道西,期間他身邊有包括
G G
D5 在內的示威者拿著桶裝蒸餾水行向德輔道西。示威者防線有人手
H H
持攻擊性武器。
I I
1199. 基於本席對有關 D5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
J J
影片可見 D5 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a 防線出現。
K K
1200. 防線 CL5a (19:15-19:17)- 於接近東邊街電車站 15E 位置,
L L
在示威者防線後退期間,D19 站在示威者前排後位置,手上仍拿著一
M M
樽水,間會望著後退的示威者。D19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將開向外反的
N 雨傘,有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 N
O O
1201. 示威者防線停頓時,D19 身旁的一名示威者用水為另一名
P P
示威者沖洗眼睛,D19 拿著一樽水在他們身旁,D19 並曾扭開水樽樽
Q 蓋。當時 D19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將開向外反的雨傘,有示威者敲擊物 Q
R
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 R
S S
T T
U U
V V
- 358 -
A A
B B
120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6、D13 和 D24 身份辨認證據
C 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 C
在 CL5a 防線出現。
D D
E E
1203. 本席信納 PW49 就著他制服 D19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F PW49 推進至匯豐銀行對出位置時,PW49 見到 D19 坐在地上,PW49 F
遂即上前控制 D19。
G G
H H
1204. PW49 於地圖 [P62_PW49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他制服
I D19 的位置。 I
J J
1205. 本席考慮了有關 D19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K K
1206. 考 慮 到 D19 於 防 線 CL3a (19:05-19:06) 和 防 線 CL5a
L L
(19:15-19:17) 不同防線不同地點的行為,D19 於上述不同時段不同防
M M
線身處示威者防線,於防線 CL5a 更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D19 與其
N 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 N
O 為堵路阻塞交通,他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19 雖只 O
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一人,但 D19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
P P
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Q Q
R
1207. D19 於 CL5a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 R
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
S S
後退,伺機而動。
T T
U U
V V
- 359 -
A A
B B
1208. D19 於 CL3a 正街與干諾道西交界位置,拿著一樽水,望
C 著一名示威者淋熄催淚煙彈,從畫面所見 D19 和該名示威者的距離 C
及 D19 上述行為可見,D19 是拿著樽裝水準備協助該名示威者淋熄催
D D
淚煙彈,削弱催淚煙彈驅散示威群眾的效能。
E E
F 1209. D19 於 CL5a 時,當 D19 身旁一名示威者用水替另一名示 F
威者沖洗眼睛時,D19 拿著一樽水在旁顯然是照料該名眼睛被沖洗的
G G
示威者,且有扭開水樽蓋的動作。上述 D19 照料/支援其他示威者的
H H
行為,對現場示威者提供了助力。
I I
1210. 明顯直至 D19 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J J
證據顯示 D19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
K K
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
L 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肯定 D19 於防線 CL3a 和 CL5a 正在 L
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19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43 制服於
M M
[P62-PW43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N N
O 1211. 從上文列出的 D19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O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P P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Q Q
本席認為 D19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
R 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19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R
S S
1212.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19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19 以主
T T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U U
V V
- 360 -
A A
B B
C D20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C
D D
1213. 就著 D20 被制服時是否管有膠索帶 [P20-13] 和六角匙
E [P20-14] 這課題,本席考慮了與這課題有關的證據,即:— E
F F
(i) 偵緝警員 11133 的證人供詞 [P72];
G G
H (ii) PW50 和 PW51 在這課題的證供; H
I I
(iii) [P41] NTS-16 M064 00007 00:54:43-00:06:35 的片
J J
段;
K K
(iv) 截圖 [P41_PW50_004A]、[P57 [Now]_PW46_002A]
L L
及 [P57 [Now]_PW50_001A] 和相關片段。
M M
N
1214. 本席給予呈堂為證據的 [P72] 全面的證據比重。本席信納 N
偵緝警員 11133 在 7 月 29 日 0 時 51 至 0 時 55 分於瑪麗醫院急症室
O O
從 D20 的背囊內發現及檢取包括膠索帶 [P20-13] 和六角匙 [P20-13]
P 在內的物品(供詞第 22 段)。本席亦信納偵緝警員 11133 在同日凌 P
Q 晨 5 時 37 分與 D20 見值日官,報告案情及展示證物,過程中 D20 並 Q
無任何要求或提投訴。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倘若有警員在拘捕現場
R R
錯誤把 [P20-13] 和 [P20-14] 放入 D20 的背囊,那 D20 應該向值日官
S S
指出問題,要求糾正有關錯誤。
T T
U U
V V
- 361 -
A A
B B
1215. PW50 和 PW51 在現場均有負責處理 D20 和搜查她的背
C 囊,接觸她的物品。 C
D D
1216. 本席信納 PW51 證供所說,他記得 D20 背囊內有索帶、
E E
眼藥水及口罩。PW51 沒有移動該些物品,他讓它們留於原處後。PW51
F 也沒有將任何不是在 D20 的背囊或腰包發現的物件,放進 D20 的背 F
囊內。雖然 PW51 沒有在他的記事冊內記錄曾搜查 D20 的背囊及從
G G
背囊找到膠索帶,但他在 7 月 28 日當晚只負責一次搜身的工作,因
H H
此他不應會記錯當晚他從 D20 的背囊搜出膠索帶一事。PW51 上述證
I 供並無任何有悖常理之處。本席相信 PW1 是一可信可靠的證人。 I
J J
1217. D20 在盤問 PW50 時向證人播放了 [P41] NTS-16 M064
K K
00007 00:54:43-00:06:35 的片段。就著 D20 提出的問題:PW50 有否
L 將地上的物品重新放入 D20 的背囊內?PW50 承認當時現場的情況混 L
亂,但 PW50 清楚供述如她並沒有從 D20 的背囊把東西拿出來放在
M M
地上,那她一定不會把東西放回背囊內;相反倘若她有從 D20 的背囊
N N
把東西拿出來,那她一定會把東西放回背囊內。雖然 PW50 同意從片
O 段所見,她有將地下一些物品放在 D20 的背囊內,但不能確定背囊內 O
的東西是否由她自己從背囊拿出來的。本席認為,上述 PW50 的證供
P P
根本不支持 PW50 將膠索帶 [P20-13] 和六角匙 [P20-14] 放入 D20 的
Q Q
背囊內這說法。
R R
1218. 再者,PW50 在覆問時,於她再觀看片段後,確認當 D20
S S
從行人旁站起來後,PW50 只拾起了兩件物品,嘗試放進 D20 的背囊
T T
內。該兩件物品是:(1) 一個頭盔;和 (2) 一個裝著物件的黑色袋,該
U U
V V
- 362 -
A A
B B
黑色袋有東西突出的。本席認為 PW50 上述在下覆問的證供和本席從
C 片段所見相符,片段中見到,當 D20 仍是蹲坐著時,她身旁只有該兩 C
件物品,不見有爭議的膠索帶 [P20-13] 和六角匙 [P20-14]。
D D
E E
1219. 本席信納 PW50 所說,她不能把 (1) 的頭盔放進 D20 的背
F 囊內,她不肯定是把頭盔扣在 D20 的手上面或背囊上。本席認為 PW50 F
上述證供合情合理。
G G
H H
1220. D20 於結案陳詞指從 [P41] NTS-16 M064 00007 的 05:43
I 至 06:36 和從片段擷取的截圖可見 PW50 從地上至少撿起了 3 件物品 I
放進 D20 的背包,批評 PW50 在覆問下確認她只把 2 件物品放入 D20
J J
的背包的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平情而論,一方面 D20 在盤問 PW50
K K
時沒有向 PW50 盤問/指出她在地上拾起多少件物品,或把多少件物
L 品放進 D20 的背包另一方面「把 2 件物品放入 D20 的背包」是 PW50 L
覆問下確認的證供。如 D20 對 PW50 在覆問在地上拾起多少件物品,
M M
或把多少件物品放進 D20 的背包有爭議,那公平的做法應是申請重
N N
開盤問,向 PW50 指出 [P41] NTS-16 M064 00007 的 05:43 至 06:36 相
O 關的內容給證人否定辯方的說法/解釋/甚或修正「把 2 件物品放入 D20 O
的背包」的證供的機會。PW50 既未就「她從地上至少撿起了 3 件物
P P
品放進 D20 的背包」這說法接受盤問及就辯方的攻擊批評沒有解釋
Q Q
的機會,那 D20 對 PW50 的批評「一時一樣,證供含糊其詞,連物件
R 是否她自己取出都不能確認」便欠缺說服力和對證人不公平。 R
S S
1221. 就著兩件物品中的 (2) 黑色袋,本席細看分别由 PW46 和
T T
PW50 擷 取 的 截 圖 [P57 [Now]_PW46_002A] 及 [P57
U U
V V
- 363 -
A A
B B
[Now]_PW50_001A]和相關片段後,本席認為黑色袋應為掛在 D20 身
C 體右邊一個装著眼藥水的黑色袋。 C
D D
1222. 本席認為整體證據完全排除 PW50 誤將原本不在背囊內
E E
而在地上的膠索帶 [P20-13] 和六角匙 [P20-14] 放入 D20 的背囊內的
F 可能。 F
G G
1223. D20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20-10];(2) 黑
H H
色長褲 [P20-11];(3) 黑色運動鞋 [P20-12]。
I I
1224. D20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頭盔 [P20-1];(2) 透明護
J J
目鏡 [P20-2];(3) 防毒面罩 [P41_PW45_001A];(4) 一對黑色手袖 [P20-
K 3];及(5) 一對黑灰色手套 [P20-4],此外,D20 管有 4 個口罩 [P20-5] K
L 和一個呼吸器包裝袋 [P20-6]。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 L
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M M
N 1225. D20 於結案陳詞,引述了 D14 盤問 PW54 時向證人指出 N
O 前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於 2019 年 11 月 27 日立法局會議中,發表警方 O
於不同場合使用的催淚彈數字。本席同意控方陳詞,辯方盤問時問的
P P
問題本身並非證據,PW54 對有關問題的回應是他不能代表部門答覆
Q Q
且他亦沒有 6 月 12 日所使用的槍械數目的紀錄。PW54 沒有同意或
R 確認辯方向他指出的數據。再者,對於 PW54 而言,前保安局局長李 R
家超於 2019 年 11 月 27 日立法局會議中發表的數據必然屬傳聞證供,
S S
縱使 PW54 同意或確認辯方向他指出的數據,情況也會是一樣。D20
T T
U U
V V
- 364 -
A A
B B
不能以屬傳聞證供的資料為陳詞基礎。本席於考慮案中所有被告的案
C 情時,亦不會考慮該些屬傳聞證供的資料。 C
D D
1226. D20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攻擊性武器之用的六角匙 [P20-
E E
14]。
F F
1227. D20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破壞物件之用的一包分別
G G
有一束 100 白色膠索帶及一束 97 條白色膠索帶 [P20-13]。
H H
I
1228. D20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支援物品之用的 12 支 Kams 生 I
理鹽水 [P20-7]、1 支 Lens Plus 生理鹽水 [P20-8]、一個急救包(內有
J J
4 支 B Braun 生理鹽水 [P20-9]、10 包消毒藥水、一支傷口殺菌液、一
K 支噴霧隱形膠布、多塊膠布、一樽薄荷膏和一張退熱貼)。 K
L L
1229. 本席信納 PW45 就著他制服 D20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M M
PW45 在接近皇后街時,PW45 阻止一些示威者把一名被 STC 控制的
N 人士拉走。其後 PW45 回頭見到 D20 在他的後方躺在地上。PW45 遂 N
O 上前控制 D20。PW45 見到 D21 躺在距離 D20 大約 1 至 2 米外的地 O
上。
P P
Q 1230. PW45 於地圖 [P62_PW45_001A] 以 紅色標記標示 D20 躺 Q
R
在地上的位置。 R
S S
1231. 綜合本席所信納 PW45 的證供,約於晚上 8 時,PW45 與
T 同僚沿德輔道西向近皇后街推進,於接近皇后街時,PW45 看見 STC T
U U
V V
- 365 -
A A
B B
人員正嘗試制服一名人士,現場有其他示威者嘗試拉走被控制的該名
C 人士,PW45 遂上前以盾牌及警棍阻擋那些示威者,接著 PW45 回頭 C
望,看見有另一名示威者躺在地下,他上前控制對方,被 PW45 控制
D D
的即是 D20,當時 D20 只穿著一隻鞋,她對 PW 45 表示她甩了一隻
E E
鞋,PW45 的同僚現場不遠之處替 D20 尋回尋回她另一隻鞋。證據顯
F 示,D20 是在他被 PW45 制服地點附近甩掉她的鞋。 F
G G
1232. 並無證據顯示 D20 當現場有任何行為或奔跑的動作。D20
H H
被發現躺在地下的位置是已過了皇后街街口的德輔道西西行線電車
I 路上。並無證據顯示 D20 至於何時開始出現於現場。本席亦不清楚 I
D20 是因什麼原因躺臥於地上,因 PW45 看見 D20 時她已經躺臥在路
J J
上,本席亦不知道 D20 躺臥地上有多久時間。本席因些無法確定 D20
K K
躺臥於地上之前她是否身處示威群眾中的前/中/後排位置。
L L
1233.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並
M M
無任何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
N N
期間突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
O 片段中所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兩旁的所有商 O
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20 可能在
P P
被制服前不久才從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的商舖/
Q Q
大廈離開。
R R
1234. PW45 第一眼看見 D20 時 D20 是在在馬路上,D20 被制
S S
服的地方也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平情而論,D20 身處的德輔道
T T
西西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U U
V V
- 366 -
A A
B B
C 1235. 從 PW45 證 供 可 見 , D20 在 被 PW45 制 服 於 [P62- C
PW45_001A] 紅色標記位置前,PW20 躺在該位置路上。當然 D20 在
D D
被 PW45 見到躺臥在路上之前她有機會並非來自皇后街而是與前線
E E
示威者後退至 [P62-PW45_001A] 紅色標記位置時才因某些原因倒下
F 躺臥在馬路上。但本席不能完全排除 D20 是在 PW45 第一眼看見她 F
之前不久才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後再到達 [P62-PW45_001A] 紅色
G G
標記位置後因某些原因倒下的可能性。當時警方防線固然加速向東推
H H
進,原本在德輔道西東西行車線馬路聚集的示威者亦轉身向東跑,在
I 這情況下,一些剛從皇后街轉入德輔道西的人士向德輔道西向東方向 I
移動的可能性的確存在。案中沒有證據指出 D20 出現於現場有多久
J J
時間。
K K
L 1236. 本席考慮了倘若 D20 是從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 L
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者防線,那 D20 會否在加入
M M
德輔道西示威者行列後向東面移動?如前述,當時警方防線正加速向
N N
東推進驅散在德輔道西東西行線集結的示威者,示威者亦開始轉身向
O 東跑,在這環境下,身處德輔道西馬路的 D20 跟隨其他示威者跑向皇 O
后街並非不可能,重要的是,本席不知道 D20 是否一直逗留於的德輔
P P
道西直至她被制服或她倒下前不久時間才剛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
Q Q
R 1237. 從上文列出的 D20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R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S S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T T
本席認為 D20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U U
V V
- 367 -
A A
B B
C 1238.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C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D D
射多枚催淚煙彈,D20 在 [P62_PW45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E E
該處是暴動現場。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
F 推進前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 F
犯了刑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
G G
辯方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
H H
可能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
I 席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 I
支持的答辯理由。
J J
K K
1239. 就著 D20 是否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以 D20 一身的
L 衣著和裝備,絕對不像只是旁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但 L
本席不能排除 D20 是於她被制服前不久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後退
M M
至她被制服的位置,亦不肯定 D20 被 PW45 第一眼看見之前 D20 是
N N
於何時到達現場。
O O
1240. 從 D20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
P P
運動鞋、黑色頭盔、防毒面罩、護目鏡、黑色和灰色手袖、4 個口罩、
Q Q
呼吸器包裝袋、六角匙、膠索帶、生理鹽水、消毒藥水、傷口殺菌液、
R 噴霧隱形膠布、膠布、薄荷膏、和退熱貼,加上 D20 被制服時的位置 R
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暴動,本席從上述環境證據所能得出
S S
的結論是 D20 極有可能是暴動的參與者而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
T T
民。但本席不能完全肯定 D20 在現場清楚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
U U
V V
- 368 -
A A
B B
甚或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現場。本席不能肯定她亦清楚知悉
C 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45 制服。 C
本席不能肯定 D20 親身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D D
E 1241. 因證據亦未能令本席肯定 D20 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 E
甚或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現場,本席亦不能以終審法院於
F F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所說的「延伸的共同犯罪
G G
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考慮 D20 的刑責,或裁定
H D20 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H
I I
D21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J J
K 1242. D21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21-3];(2) 黑色 K
長牛仔褲 [P21-4];和 (3) 黑色運動鞋 [P21-5];D21 並有一黑色背囊。
L L
D21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頭盔 [P21-1];(2) 透明護目鏡 [P57
M M
[Now]_PW46_002A];(3) 防毒面罩 [P57 [Now]_PW46_002A];及 (4)
N 一對黑色手袖 [P21-2],此外,D21 管有 2 對灰色手套 [P21-6]、4 個白 N
色口罩 [P21-7] 和口罩包裝袋 [P21-10]。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
O O
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P P
Q 1243. D21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阻撓警方/攻擊性武器之用的黑 Q
色伸縮雨傘 [P21-9]。
R R
S S
1244. D21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支援物品之用的一支生理鹽水
T [P21-8]。 T
U U
V V
- 369 -
A A
B B
1245. D21 的個人八達通卡顯示在 17:04:06 於中環港鐵站出閘
C 的紀錄。 C
D D
1246. 本席信納 PW46 就著他制服 D21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E E
PW46 到達接近皇后街時,PW46 見到示威者向後方走,PW49 回頭望
F 見到 D21 躺在地上。PW46 遂以右膝控制 D21 的背部。 F
G G
1247. PW46 於地圖 [P62_PW46_001A] 以紅色標記標示他發現
H H
D21 躺在地上的位置。
I I
1248. D21 於結案陳詞第 32 及 39 段指 D21 僅在警方於 CL9 快
J J
速推進前到達現場,而正因她只是剛剛到達現場,她逗留的時間非常
K 短。D21 剛到達現場便被無辜捲入警方作快速推進的混亂情況,所以 K
L 她必然會走動並嘗試尋找離開的路線。作為市民的 D21 把警員會在 L
驅散及拘捕行動中用身體壓低被制服人士的情況看在眼內,正因如
M M
此,D21 亦有可能產生對警察的恐懼,甚至在警察接近時,而不知所
N N
措及選擇逃離警察。本席不會在沒有證據基礎下為 D21 憑空猜想辯
O 護理由,更不會接受 D21 大律師經結案陳詞提出一些未見於審訊的 O
證據。D21 辯方大律師是已有多年經驗的大律師,他於本案以陳詞方
P P
式向法庭提供大量證據,視法庭一直沿用的法則不顧。明顯以 D21 大
Q Q
律師的經驗,他必然知道上述陳詞如在庭上道出,必然為法庭制止,
R 但在書面陳詞提出,法庭雖然不會把陳詞內容作證據考慮,但法庭卻 R
無法制止他本來不應該作出的陳詞。上述表現使本席既驚訝且失望。
S S
T T
U U
V V
- 370 -
A A
B B
1249. 綜合本席所信納 PW46 的證供,約於晚上 8 時,PW46 與
C 同僚沿德輔道西向推進至接近皇后時,PW46 身處德輔道西西行線馬 C
路。當快接近皇后街時,PW46 見到有示威者以雨傘遮擋,接著向後
D D
面跑。PW46 擰轉身看見一名戴口罩和戴黑色單車頭盔,穿黑色衣服
E E
的人士躺在地上。PW46 遂將該名人士制服。並不爭議被 PW46 制服
F 的人是 D21。 F
G G
1250. 並無證據顯示 D21 當現場有任何行為或奔跑的動作。並
H H
無證據顯示 D21 曾與在場的示威者於某地點一起停留或和他們一起
I 移動。D21 被發現躺在地下的位置是已過了皇后街街口的德輔道西東 I
行線電車路上。並無證據顯示 D21 至於何時開始出現於現場。本席亦
J J
不清楚 D21 是因什麼原因躺臥於地上,因 PW46 看見 D21 時她已經
K K
躺臥在路上,本席亦不知道 D21 躺臥地上有多久時間。本席因些無法
L 確定 D21 躺臥於地上之前她是否身處示威群眾中的前/中/後排位置。 L
M M
1251.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並
N N
無任何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
O 期間突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 O
片段中所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兩旁的所有商
P P
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21 可能在
Q Q
被制服前不久才從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的路段的商舖/
R 大廈離開。 R
S S
T T
U U
V V
- 371 -
A A
B B
1252. PW46 第一眼看見 D21 時 D21 是在在馬路上,D21 被制
C 服的地方也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平情而論,D21 身處的德輔道 C
西東行線馬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D D
E E
1253. 從 PW46 證 供 可 見 , D21 在 被 PW46 制 服 於 [P62-
F PW46_001A] 紅色標記位置前,PW21 躺在該位置路上。當然 D21 在 F
被 PW46 見到躺臥在路上之前她有機會並非來自皇后街而是與前線
G G
示威者後退至 [P62-PW46_001A] 紅色標記位置才因某些原因倒下。
H H
但本席不能完全排除 D21 是在 PW46 第一眼看見她之前不久才從皇
I 后街進入德輔道西後再到達 [P62-PW46_001A] 紅色標記位置後因某 I
些原因倒下的可能性。當時警方防線固然加速向東推進,原在德輔道
J J
西東西行車線馬路聚集的示威者亦轉身向東跑,在這情況下,一些剛
K K
從皇后街轉入德輔道西的人士向德輔道西向東方向移動的可能性的
L 確存在。案中沒有證據指出 D21 出現於現場有多久時間。 L
M M
1254. 本席考慮了倘若 D21 是從示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
N N
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者防線,那 D21 會否在加入
O 德輔道西示威者行列後向東面移動?如前述,當時警方防線正加速向 O
東推進驅散在德輔道西東西行線集結的示威者,示威者亦開始轉身向
P P
東跑,在這環境下,身處德輔道西馬路的 D21 跟隨其他示威者跑向皇
Q Q
后街並非不可能,重要的是,本席不知道 D21 是否一直逗留於的德輔
R 道西直至她被制服或她倒下前不久時間才剛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 R
S S
1255. 從上文列出的 D21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T T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U U
V V
- 372 -
A A
B B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C 本席認為 D21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C
D D
1256.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E E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F 射多枚催淚煙彈,D20 在 [P62_PW45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F
該處是暴動現場。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
G G
推進前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
H H
犯了刑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
I 辯方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 I
可能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
J J
席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
K K
支持的答辯理由。
L L
1257. 就著 D21 是否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以 D21 一身的
M M
衣著和裝備,絕對不像只是旁觀的市民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但
N N
本席不能排除 D21 是於她被制服前不久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後退
O 至她被制服的位置,亦不肯定 D21 被 PW46 第一眼看見之前 D26 是 O
於何時到達現場。
P P
Q Q
1258. 從 D21 的衣著裝備,如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運動鞋、黑
R 色頭盔、防毒面罩、護目鏡、黑色手袖、口罩、手套、伸縮雨傘和生 R
理鹽水,加上 D21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生一
S S
暴動,再者,D21 的個人八達通卡顯示她於當日下午 5 時左右在中環
T T
港鐵站出閘,本席從上述環境證據所能得出的結論是 D21 極有可能
U U
V V
- 373 -
A A
B B
是暴動的參與者而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但本席不能完全肯
C 定 D21 在現場清楚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甚或知悉她身處現場是 C
一非法集結現場。本席不能肯定她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D D
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46 制服。本席不能肯定 D21 親身
E E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F F
1259. 因證據亦未能令本席肯定 D21 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
G G
甚或知悉她身處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現場,本席亦不能以終審法院於
H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2021] HKCFA 37 所說的「延伸的共同犯罪 H
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考慮 D21 的刑責,或裁定
I I
D21 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J J
K D22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K
L L
1260. D22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長袖上衣 [P22-1];(2) 黑色
M M
長褲 [P22-2] 和 (3) 黑色運動鞋 [P22-3],D22 並有一黑色背囊 [P22-4]。
N D22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白色頭盔;(2) 灰黃色防毒面罩 [P22-7]; N
(3) 灰色頸圍 [P22-8];(4) 泳鏡 [P22-10];(5) 一對黑色手套 [P22-11];
O O
(6) 一對黑色手袖 [P22-12];和 (7) 一對黃色護脛 [P22-13],此外,D22
P P
管有一對護掌 [P22-15]、黑色口罩 [P22-16] 和黑色鴨咀帽 [P22-17]。
Q 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 Q
身份之用。
R R
S S
1261. D22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攻擊性武器之用的行山杖 [P22-
T 9]。 T
U U
V V
- 374 -
A A
B B
1262. D22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支援物品之用的一支「普利膚」
C 生理鹽水 [P22-5] 和另一支生理鹽水 [P22-6] 及一張律師咭片 [P22- C
14]。
D D
E E
1263.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2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F 影片可見,D22 在被制服前於防線 CL9 有以下行為: F
G G
1264. 防線 CL9 (19:49-20:00)- D22 在近修打蘭街 的位置時,她
H H
用手撘著前面手持交通圓筒的示威者背部,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
I 期間,一名示威者捧着塞滿磚頭的抽屜行經 D22 身旁。 I
J J
1265. 於近皇后街(魚翅城)的位置時,D22 用手撘著前面示威
K 者背部,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於近皇后街(褔聯)的位置時,D22 K
L 手持行山杖,與包括在她身旁的 D1 在內的示威者一起後退。示威者 L
防線停頓後,D22 站在防線最前排。
M M
N 1266.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3、D14、D16 和 N
O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簡 O
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P P
Q 1267. 就著被制服的過程和地點,本席考慮了 PW54 的證供和影 Q
R
片 [P57] RTHK 05:14:12-05:14:38 和相關截圖。 R
S S
T T
U U
V V
- 375 -
A A
B B
1268. PW54 供述當他在近皇后街電車站 17E,與 D22 距離約 1
C 至 2 米時,PW54 看見她在馬路上,身處示威群眾前排位置,D22 拉 C
着一名示威者而該名示威者當時正被其他警員截停及制服中。
D D
E E
1269. 本席信納 PW54 是於 [P62_PW54_001A 紅色標記所標示
F 位置制服 D22。從影片 [P57] RTHK 和 PW54 的證供,本席肯定上文 F
D22 拉着的示威者是 D12。
G G
H H
1270. 辯方爭議 D22 有否如 PW54 所說拉 D12,辯方嘗試從影
I 片 [P57] RTHK 指出當時 D22 被她身後的 STC 一拉,導致她向前跌 I
在地上,如 [P57 [RTHK]_PW54_D22_001A] 所見。
J J
K 1271. 本席從截圖的擷取時間和畫面可見,當時事件發生的時序 K
L 和經過為:— L
M M
(i) 於播放器時間顯示 05:14:14.556 的圖 (1) 中(即 [P57
N [RTHK]_PW54_001A]),戴灰色頭巾的 D22 拉著正 N
O 在被其他 STC 人員繼續的 D12(截圖中中間偏右, O
頭帶黃色安全帽),綠色箭咀指著在 D22 和 D12 之
P P
間的白色東西是兩人連着的手;
Q Q
R
(ii) 於播放器時間顯示 05:14:14.984 的圖 (2) 中,D22 先 R
向前跌向 D12 方向;
S S
T T
U U
V V
- 376 -
A A
B B
(iii) 於播放器時間顯示 05:14:15.523 的圖 (3) 中,D22 跌
C 坐在地上; C
D D
(iv) 於播放器時間顯示 05:14:15.857 的圖 (4) 中,D22 再
E E
向 D12 伸出右手,這是 D22 第二次向 D12 做出伸
F 手的動作; F
G G
(v) 於 播 放 器 時 間 分 別 顯 示 05:14:18.710 和
H H
05:14:21.290 的圖 (5)([P57 [RTHK]_PW54_004A])
I 和 (6) 中,D22 起身但隨即被 PW54 推倒及制服在 I
地上。
J J
K 1272. 本席從影片未見辯方所指 D22 被她身後的 STC 一拉,導 K
L 致她向前跌在地上這情況。本席同意控方陳詞第 377(4)段的分析,若 L
D22 被 STC 向後拉,不管力度如何,她應向後跌而不是先跌向 D12
M M
方向再跌坐地上。本席同意控方陳詞,畫面所顯示的,是 D22 當時拉
N N
着 D12 的手,當 D12 被 STC 制服在地時,拉著 D12 的手的 D22 亦隨
O 之被拉向前朝 D12 方向跌坐地上。 O
P P
1273. 本席認為即使圖 (2) 顯示 D22 被她身後的 STC 拉跌,但
Q Q
在圖 (2) 之前 D22 已在圖 (1) 伸手 D12 捉着的手。D22 在圖 (4) 又再
R 伸手向 D12,當時已沒有 D22 被拉向後的問題。本席認為 D22 不能 R
以她被身後 STC 拉跌解釋她捉着 D12 的手這行為,而且 D22 捉着
S S
D12 的手也不可能是因她跌倒時為保持平衡而捉着當時正在被 STC
T T
制服的 D12 的手。
U U
V V
- 377 -
A A
B B
C 1274. D22 兩次伸手向 D12 這事實支持 PW54 所說他見到的是 C
D22 捉着 D12 的手。
D D
E 1275. 從證據中,本席肯定影片中 D22 是為了協助正被 STC 制 E
F
服中的 D12 而主動捉着對方的手。 F
G G
1276. 本席信納 PW54 就著他控制 D22 的過程和地點的證供可
H 信可靠。 H
I I
1277. 本席考慮了有關 D22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J J
K 1278. 考慮到 D22 於防線 CL9 (19:49-20:00)不同地點的行為, K
D22 於 CL9 不同時段身處示威者防線,在近皇后街(福聯)示威者防
L L
線停頓時,她更站在防線最前排。D22 在 CL9 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
M M
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
N 他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22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 N
的一人,但 D22 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
O O
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P P
Q 1279. D22 於 CL9 近修打蘭街、近皇后街(魚翅城)和近皇后街 Q
(福聯) 出現於畫面時,她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一同後退,顯示他們
R R
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
S S
後退,伺機而動。
T T
U U
V V
- 378 -
A A
B B
1280. D22 於 CL9 近修打蘭街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時,她手
C 搭前面手持交通圓筒的示威者的背部。D22 於近皇后街(魚翅城)與 C
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時,她手搭前面示威者的背部。上述 D22 在後退
D D
時手搭前面示威者的背部的行為使示威者防線在後退時仍維持陣形。
E E
F 1281. D22 於 CL9 近皇后街(福聯)出現於畫面時,手持行山杖 F
與包括 D1 在內的其他示威者一起後退,防線停頓後,D22 站在在示
G G
威者前排,D22 上述的行為除了表現出 D22 和其他示威者無意應警方
H H
要求散去外,亦表 D22 示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攻擊或抵禦警方。
I I
1282. 上述 D22 手持行山杖與示威者一同後退、示威者防線停
J J
頓時站在防線前排的位置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
K K
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
L 突。 L
M M
1283. 明顯直至 D22 被制服前,她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N N
證據顯示 D22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在被制服之前她曾與其他人
O 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 O
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證據清楚證明 D22 於防線 CL9 不同位置
P P
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22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54 制
Q Q
服於 [P62-PW54_001A] 紅色標記的位置前,她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
R 證據顯示 D22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R
S S
1284. 本席同意控方對上文 D22 嘗試從警員手上營救被制服中
T T
的 D12 這行為的演繹。控方公平指出 D22 上述行為本身不構成參與
U U
V V
- 379 -
A A
B B
暴動的行為,但 D22 嘗試營救 D12 這行為清楚顯示她與暴動現場的
C 示威者同氣連枝,互相照應,她絕非在錯誤時間身處錯誤地點現場的 C
無辜旁觀者。毫無疑問 D22 與在現場參與暴動的人士有著共同參與
D D
其中的意圖。
E E
F 1285. 從上文列出的 D22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F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G G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H H
本席認為 D22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
I 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22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I
J J
1286. 從 [P28(D22)(6)] 可見,D22 案發當日手臂印有「香港加
K K
油」雙體字紋身,PW43 和 PW44 的證供及影片 [P57] NOW 04:18:18
L 至 04:18:20 可見案發當天現場有示威者使用「香港加油」這口號,D22 L
的「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和她的衣著裝備,清楚顯示案發時她絕對
M M
不是恰巧路過示威現場。
N N
O 1287. 本席並沒以 D22 的「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作證據推論 O
他是否有參與本案的暴動、D22 是否知悉現場有暴動發生、D22 與其
P P
他參與暴動人士是否有一共同目的和 D22 和同樣有「香港加油」雙體
Q Q
字紋身的 D5 是否互相認識等問題。
R R
1288.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22 在她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22 以主
S S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T T
U U
V V
- 380 -
A A
B B
D23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C C
1289. D23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23-1];(2) 黑色
D D
長褲 [P23-2];和 (3) 黑色鞋 [P23-3],D23 並有一黑色背囊。
E E
F
1290. D23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黑色頭盔[P23-4];(2) 黑色護 F
目鏡 [P23-5A];(3) 防毒面罩 [P23-6];及 (4) 一對灰色手袖 [P23-8],
G G
此外,D23 管有另一副黑色護目鏡 [P23-5B]、灰色口罩 [P23-7] 和一
H H
對手套 [P23-9]。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
I 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I
J J
1291. D23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破壞物品之用的剪刀 [P23-
K 11] 和一卷透明膠紙 [P23-11]。 K
L L
1292. 本席檢視了黑色護目鏡 [P23-5A],有別於一護目鏡,[P23-
M M
5A] 的兩邊鏡片和眼鏡臂之間的罅隙被透明膠紙封著,本席同意控方
N 陳詞,在護目鏡貼上膠紙是確保更能確保阻隔催淚煙接觸面部皮膚的 N
O 措施。 O
P P
1293. 本席檢視了 [P23-11] 膠紙末端收口的狀況,本席所見末
Q 端收口是貼實膠紙卷身,但末端收口並不平整,有別於從未被使用的 Q
R
膠紙卷應見的平整末端收口。 R
S S
T T
U U
V V
- 381 -
A A
B B
1294. 本席認為在現場參與制服和處理 D23 的 PW56 和 PW57
C 的證供可信可靠。兩位證人均是以簡單直接,小心謹慎的態度作證, C
他們的證據沒有任何有悖常理的問題。
D D
E E
1295. 本席信納 PW56 就著他制服 D23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F PW56 推進至接近皇后街時,PW56 見到 D23 轉身向東面跑,PW56 追 F
截 D23,在德輔道西 31 號 對出的馬路用手捉著 D23 的背囊,把她制
G G
服於地上。其後,PW56 與數名女同僚把 D23 帶到行人路。
H H
I 1296. D23 於結案陳詞第 15 段指 D23 當晚路過她被捕的地點時 I
與 PW56 偶遇而被扯跌在地上,她是在不知就裏的情況下被捕。本席
J J
不會在沒有證據基礎下為 D23 憑空猜想辯護理由,更不會接受 D23
K K
大律師經結案陳詞提出一些完全未見於審訊的證據。
L L
1297. 就著 D23 被制服後的精神狀態,本席信納 PW56 所說,
M M
他留意不到 D23 當時的精神狀態,PW56 的證供顯示他以小心謹慎的
N N
態度作證,對一些他沒有留意的事情不會胡亂猜測。
O O
1298. 本席認為,不但案中並無任何證據,支持辯方所說 D23 被
P P
捕後神情迷惘,好像不懂回答 PW56 的問題。相反,PW57 的證供指
Q Q
出,他於現場警誡 D23 後,D23 表示「冇嘢講」,當 PW57 進一步問
R 她為何會在現場出現和在背囊搜出的一些物品後問她為何攜帶該些 R
物品,D23 均回答「我唔會答」。本席認為 D23 對 PW57 問題的答案,
S S
清楚顯示她明白自己的權利,和針對 PW57 的提問內容回應,沒有半
T T
點表現神情迷惘/不懂對應警員提問的問題。
U U
V V
- 382 -
A A
B B
C 1299. PW56 於地圖 [P62_PW56_001A] 以 紅色標記標示 D23 被 C
他制服的位置。
D D
E 1300. 證據顯示 D23 是在示威者防線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E
F F
1301. PW56 供述而本席接受的是,約於晚上 8 時,PW56 身處
G G
最後一條防線,即高陞街的 CL9。PW56 收到指令想前掃蕩和拘捕在
H 前方非法堵塞道路和非法集結的人士。當時警方防線與前面堵塞道路 H
I
的人士距離大約 60 米。警方防線慢慢向前推進,當推進至與對方距 I
離約 50 米時,前面堵塞道路的人是仍然面向警方。當警方防線向前
J J
推進至與對方距離約 30 米時,警方的 STC 隊員全速向前跑。前方的
K 人群見到警方全速向前跑,他們便開始轉身逃走。 K
L L
1302. 當 PW56 追截期間,他留意到那些堵塞道路的人群裏當中
M M
一人戴著兩邊有粉紅色過濾器的口罩(即俗稱「豬嘴」),PW56 因
N 對方口罩顏色有些特別,因此留意對方。PW56 看見該名人士轉身人 N
O 向東面跑,PW56 跟着追截對方,於追到德輔道西 31 號對出的馬路 O
時,PW56 用手捉著對方的背囊,將對方拉低制服。期間,PW56 聽到
P P
對方「吖」了一聲,意會出對方可能是女性。非法集結罪拘捕對方好
Q Q
並隨即要求女性警員協助處理該被捕人士。案中不爭議 PW56 制服的
R 是 D23。 R
S S
1303. 從 PW56 上述證供和 [P62-PW56_001A] 的位置可見,D23
T 當時是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方或較前方。D23 被制服的位置是在皇后街 T
U U
V V
- 383 -
A A
B B
電車站和西區中心之間的對出西行線馬路,見 [P62-PW56_001A],
C PW56 證供中以「德輔道西 31 號出現嘅馬路」形容他制服 D23 的位 C
置並不準確,因為德輔道西 31 號外的德輔道西距離 [P62-PW56_001A]
D D
紅色標記的位置有約大半個電車站長度的距離,按 [P62-PW56_001A]
E E
紅色標記的位置,較準確的說法應是 D23 是在皇后街電車站和西區
F 中心之間的對出西行線馬路被 PW56 制服(西區中心所在位置是德輔 F
道西 40 至 50 號)。
G G
H H
1304. 從地圖可見,修打蘭街和皇后街交界的德輔道西並無任何
I 橫街小巷,或地鐵站出入口,並非參與示威的人士在 CL9 對峙期間突 I
然從其他地方出現於示威者防線的可能性很低。席前影片所見,片段
J J
中所見現場路段兩旁的所有商舖/大廈在關鍵時間已經關門落閘,亦
K K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23 可能在被制服前不久才從現場商舖/大廈離開,
L 再者,D23 被制服的地方是在馬路上,而並非行人路,D23 身處的德 L
M
輔道西西行線電車路不是一般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會身處的位置。 M
N N
1305. 本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 393(3)段的分析,若 D23 是從示
O 威群眾後方(即皇后街或者彎向干諾道西的德輔道西路段)加入示威 O
者防線,那麼 D23 即是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前線/較前線位置,
P P
這行為亦足以反映 D23 參與了當時在 CL9 的暴動,只是參與程度較
Q Q
低,時間較短。
R R
1306. 從上文列出的 D23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S S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T T
U U
V V
- 384 -
A A
B B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C 本席認為 D23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 C
D D
1307. 警方於晚上約 7 時開始推進驅散群眾,直至約 8 時開始拘
E E
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停頓對峙,發
F 射多枚催淚煙彈,D23 在 [P62_PW56_002A] 紅色標記的位置被制服, F
若說 D23 是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是站不住腳的,若 D23 只是旁
G G
觀的市民或他當時只是路經 CL9 現場,以當時警方和示威者劍拔弩
H H
張的情況和氣氛,D23 絕不可能會讓自己身處險境,在示威者前線的
I 德輔道西馬路上。從 PW56 的證供可見,D23 在轉身向東跑之前,她 I
與其他示威者面向警方堵塞德輔道西的馬路。
J J
K K
1308. 再者,警方防線在 CL9 停頓了超過 10 分鐘,開始推進前
L 亦以揚聲器警告許智峯他正在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可能干犯了刑 L
事罪行,要求他立即離開,現場的群眾也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辯方
M M
於結案陳詞提出在「福聯」和「西城六十」跟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可能
N N
是等待許智峯和警方談判的結果,以更有效的方法離開現場。本席認
O 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的論點,法庭不應憑空為被告構想沒有證據支持 O
的答辯理由。
P P
Q 1309. 從 D23 的衣著裝備,如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 Q
鞋、黑色背囊、手套、口罩、頭盔、護目鏡、防毒面罩、手袖、剪刀
R R
和透明膠紙,加上 D23 被制服時的位置和當時現場和現場一帶正發
S S
生一暴動,本席可以作出唯一,無庸置疑的推論 D23 是暴動的參與者
T 而絕對不是一旁觀/路經現場的市民。本席肯定 D23 在現場清楚知悉 T
U U
V V
- 385 -
A A
B B
她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她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
C 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 PW21 制服。明顯直至 D23 被制服前, C
她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23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
D D
在被制服之前她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
E E
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
F F
1310. 本席裁定 D23 以主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G G
H D24 參與暴動證據的考慮 H
I I
1311. D24 案發時的衣著有:(1) 黑色短袖上衣 [P24-18];(2) 黑
J J
色長褲 [P24-19],內有米色短褲 [D24-21];和 (3) 黑色運動鞋 [P24-20],
K D24 並有一黑色背囊 [P24-7]。 K
L L
1312. D24 案發時有以下物品:(1) 黃色安全帽 [P24-1];(2) 黑色
M M
護目鏡 [P24-2];(3) 防毒面罩 [P24-3];(4) 一對黑色手袖 [P24-5];(5)
N 右手戴一隻黑色手套 [P24-6];(6) 左手戴一隻比較骯髒的灰色燒焊手 N
O 套 [P24-8];和 (9) 圍在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 [P24-12],此外,D24 管 O
有另一隻比較新的燒焊手套 [P24-8]、黑色鴨咀帽 [P24-9]、一對黑色
P P
護肘 [P24-13] 和一對黑色護膝 [P24-14]。考慮到有關當天現場整體證
Q Q
據,無庸置疑上述物品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之用。
R R
1313. D24 案發時管有可以用作堵路/阻撓警方/破壞物品/攻擊
S S
性武器之用的長雨傘、藍色伸縮雨傘、一束 107 條白色膠索帶 [P24-
T T
U U
V V
- 386 -
A A
B B
10] 和兩個從米色短褲 [D24-21] 搜出分別貼有「催淚」和「胡椒」字
C 樣內含透明液體的膠樽 [P24-16 及 P24-17]。 C
D D
131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4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被捕前
E E
影片可見,D24 在被制服前於不同防線的行為包括:
F F
1315. 防線 CL3b (19:10-19:11) - D24 在接近正街(永大參燕莊)
G G
時,他站在示威者防線近前排與警方防線對峙。期間,D24 身旁邊有
H H
示威者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的雨傘,有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聲響,亦
I 有示威者手持如鐵柱的攻擊性武器。 I
J J
1316.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 和 D6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
K 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3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3b 防線 K
L 出現。 L
M M
1317. 防線 CL5a (19:16-19:21) - D24 在近東邊街(邦民財務)
N 時,他站在示威者防線近前排位置。他曾手撘前面示威者的肩膊。示 N
O 威者防線停頓時,D24 身旁邊有示威者手持如鐵柱的攻擊性武器,示 O
威者向警方防線高舉張開的雨傘,亦有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聲響。
P P
Q 1318.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6、D13 和 D19 身份辨認證據 Q
R
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5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 R
在 CL5a 防線出現。
S S
T T
U U
V V
- 387 -
A A
B B
1319. 防線 CL5b (19:26) - D24 在東邊街電車站 84W 時,她站在
C 示威者防線近前排。期間,D24 身旁邊有示威者高舉張開的雨傘,有 C
示威者敲擊物件製造聲響,亦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
D D
E E
1320. 基於本席對有關 D2、D5、D6 和 D13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
F 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4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F
CL5b 防線出現。
G G
H H
1321. 防線 CL6a (19:36-19:38) - D24 在近紫薇街(馬會)的位置
I 時,他仍站在示威者防線近前排。期間,D24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張開 I
的雨傘,有示威者呼口號,有示威者用白色強光照射警方防線,一名
J J
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示威者指向警方防線,煽動其他示威者向警方
K K
防線進逼。
L L
1322.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3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
M M
前影片可見 D13 和簡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6a 防線出現。
N N
O 1323. 防線 CL8 (19:46) - D24 在近高陞街(富泰)時,他仍站在 O
示威者防線近前排。D24 手持兩個膠樽,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期
P P
間,D24 身旁有示威者高舉張開的雨傘,有示威者將警方射向示威者
Q Q
的催淚煙彈擲回或踢回警方防線。
R R
1324.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6、D7、D11 和 D13 身份辨
S S
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6 名被告和簡健煌亦於上
T 述時段在 CL8 防線出現。 T
U U
V V
- 388 -
A A
B B
C 1325. 防線 CL9 (19:51-20:01) - D24 在接近皇后街(魚翅城)的 C
位置時,他仍站在示威者防線近前排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
D D
E 1326. 當 D24 在接近皇后街(福聯)的位置時,D24 高舉一把初 E
F
時張開,後向外反的雨傘。期間,D24 身旁的 D16 舉起揚聲器,然後 F
走進示威者防線。有示威者高舉張開外反的雨傘,有示威者手持攻擊
G G
性武器,亦有示威者把卡板搬到馬路上。
H H
I
1327. D24 在近皇后街(西城六十)時,他仍站在示威者防線近 I
前排高舉一把張開外反的雨傘,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
J J
K 1328. 基於本席對有關 D1、D2、D7、D11、D13、D14、D16 和 K
D22 身份辨認證據的事實裁定,從被捕前影片可見上述 8 名被告和簡
L L
健煌亦於上述時段在 CL9 防線出現。
M M
N 1329. 本席信納 PW58 就著他制服 D24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當 N
PW58 在接近皇后街的位置追截示威者期間,他看見一名 STC 人員和
O O
D24 正在糾纏,他上前協助制服 D24。及後 PW58 將 D24 帶到電車站
P P
石壆位置坐下。
Q Q
1330. PW58 於地圖 [P62_PW58_001A] 紅色標記標示 D24 被制
R R
服的位置。
S S
T 1331. 本席考慮了有關 D24 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分析。 T
U U
V V
- 389 -
A A
B B
1332. 考慮到 D24 於防線 CL3b (19:10-19:11)、防線 CL5a (19:16-
C 19:21)、防線 CL5b (19:26)、防線 CL6a (19:36-19:38)、防線 CL8 (19:46) C
和防線 CL9 (19:51-20:01) 不同防線不同地點的行為,D24 於上述不同
D D
時段不同防線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近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防
E E
線跟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在馬路築起防線這行為堵路阻塞交通,他
F 們在警方要求他們驅散時亦拒絕離開。D24 雖只是現場眾多示威者的 F
一人,但 D24 的出現在示威者防線這行為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
G G
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
H H
I 1333. 本席從 D24 於 CL8 和 CL9 不同防線出現和片段的時間可 I
作出唯一且毋庸置疑的推論,D24 與其他示威者對警方的行動並無散
J J
去的意思,只是他們應對當時的情況,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
K K
伺機而動。
L L
1334. D24 於 CL5a 近東邊街(邦民財務)站在示威者防前排,
M M
曾經手搭前面示威者的肩膊。上述 D24 在後退時手搭前面示威者肩
N N
膊的行為明顯是為了保持示威者防線的陣形。
O O
1335. D24 於 CL9 出現於皇后街(福聯)附近位置時站在示威
P P
者近前排,高舉一把張開的雨傘,該把張開的雨傘後來變成向外反。
Q Q
在接近皇后街(西城六十)附近位置時,D24 仍站在示威者近前排,
R 高舉一把張開向外反的雨傘。從 D24 上述行為可見,D24 是準備向外 R
的雨傘反把警方發射的催淚煙彈回,削弱催淚煙彈驅散示威群眾的效
S S
能。再者,D24 被制服時左手戴著一隻較骯髒的燒焊手套 [P24-8],相
T T
U U
V V
- 390 -
A A
B B
對於在背囊 [P24-7] 內的另一隻比較新的燒焊手套 [P24-8],明顯地,
C D24 在暴動現場曾經使用他左手戴著的燒焊手套。 C
D D
1336. 上述 D24 站在示威者陣營前線、與示威者一同後退、維
E E
持示威者防線的陣形和高舉張開向外反的雨傘是在暴動發生期間在
F 眾多示威者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 F
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G G
H 1337. 證據清楚證明 D24 於防線 CL3b、CL5a、CL5b、CL6a、 H
CL8 和 CL9 不同位置正在參與現場的暴動。明顯直至 D24 被制服前,
I I
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證據顯示 D24 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
J J
在被制服之前他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
K 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本席肯定直 K
至 D24 於德輔道西馬路上被 PW58 制服於 [P62-PW58_001A] 紅色標
L L
記的位置前,他仍在參與現場的暴動。證據顯示 D24 是在示威者防線
M M
較前的位置被制服。
N N
1338. 從上文列出的 D24 的衣著和裝備,吻合本席對自從 2019
O O
年 6 月以來至案發當天前所發生的示威遊行活動(包括一些最後演變
P P
成騷動及暴力事件的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
Q 本席認為 D24 於本案的裝備和衣著是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但本案 Q
的直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 D24 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R R
S S
1339. 本席從上文所列出 D24 在他被捕前的行為肯定 D24 以主
T 犯身份參與了現場的暴動。 T
U U
V V
- 391 -
A A
B B
控罪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訴 D15)
C C
1340. 控罪二的關鍵考慮是 PW36 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本席已
D D
於上文已分析了 PW36 證供之可信及可靠性,不贅。
E E
F
1341. 本席裁定 PW36 就著他制服 D15 地點和過程的證供可信 F
可靠。上文就著 D15 於被 PW36 制服過程的事實裁定同樣適用於控
G G
罪二。
H H
I
1342. 本席裁定,當 PW36 在他追截示威者期間,他到達皇后街 I
後,回頭望向上環方向,他看到見 D15,PW36 第一眼看見 D15 時,
J J
對方距離證人約 7 米,當時 D15 正在被另一名警員制服中,他們的位
K 置是在德輔道西匯豐銀行馬路上,D15 掙扎並成功逃脫,跑向 PW36 K
L 的方向。PW36 指令 D15 停下,但 D15 沒有遵從,並從 PW36 的右邊 L
跑過,右手手持一把雨傘。
M M
N 1343. PW36 看見 D15 逃跑過程中,以他手上雨傘分別打了兩名 N
O 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示威人士中的警員頭部一下。 O
P P
1344. PW36 遂追上前,因 D15 仍手持雨傘有所動作,PW36 以
Q 纖維警棍擊打 D15 右手兩下,再用雙手搭著 D15 肩膊著他不要再走。 Q
R
此時,D15 先是晃動他的肩膊,再以右手手肘打了 PW36 胸口一下。 R
最後 PW36 將被告按在地上,著他不要再動。然後 PW36 等待其他同
S S
僚支援。
T T
U U
V V
- 392 -
A A
B B
1345. PW36 於 [P62-PW36_001A] 以藍色標記標示他回頭見到
C D15 的位置,當時 D15 在紅色標記旁「1」字的位置。PW36 是在在紅 C
色標記旁「2」字的位置制服 D15。
D D
E E
1346. 本席從證據中肯定 D15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PW36。
F F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訴 D4)
G G
H 1347. 本席先處理「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中的「無牌管 H
I
有」是辯方所說的罪行元素,或控方所說的「例外情況」。 I
J J
1348. 控方正確指出終審法院於 Uniglobe Telecom (Far East) Ltd
K v HKSAR (1999) 2 HKCFAR 214 一案審視了《電訊條例》第 8 條的立 K
法目的,指出容讓無線電波發出的頻譜是一項有限的資源所以嚴格控
L L
制該頻譜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判案書第 226I-227D)。
M M
N 1349. 從本席同意控方的觀察,在《電訊條例》第 III 部之下有 N
完備及嚴謹的發牌制度。
O O
P P
1350. 《電訊條例》第 8(1)(b)條的相關條文字眼是「除根據與按
Q 照總督會同行政局批給的牌照或以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行 Q
事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管有任何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從
R R
上文「除根據…外」和「任何人不得…管有任何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
S S
器具」的條文字眼清楚可見第 8(1)(b)條的立法目的是不准許任何人管
T 有任何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除非有關人士已獲得適當的牌照。 T
U U
V V
- 393 -
A A
B B
C 1351. 本席考慮了第 8 條的立法原意、在《電訊條例》第 III 部 C
提供了一完備及嚴謹的發牌制度和第 8(1)(b)條的相關條文字眼,本席
D D
同意控方於回應陳詞第 108 段的觀察「局方對於管有無線電通訊之用
E E
的器具的事情上有著非常嚴謹的監管及控制,發牌甚至可能直接由行
F 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處理。由此可見,獲發給無線電通訊器具的牌照 F
本身並不是一件普通尋常的事情,而一名人士只是在特殊的情況下
G G
(例如經審批及符合特定牌照條件)才可以管有相關器具。控方進一步
H H
陳詞指,自然地,若然執法機構發現一名人士管有相關器具,該人士
I 理應證明他為何有權這樣做。」第 8(1)(b)條的情況可與《危險藥物條 I
例》第 4、6 和 8 條類比,於危險藥物的販運、危險藥物的製造和管
J J
有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的案件,控方都毋需證
K K
明第 4、6 和 8 條條文中出現「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
L 署長根據本條例如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的例外情況不存 L
M
在。 M
N N
1352.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4A 條的內容是:—
O O
「第 94A 條否定的聲言
P P
(1) 任何指稱犯某罪行的公訴書、控告、申訴或告發,無
Q 須否定對定立該罪行的法律的實施的任何例外規定或豁免 Q
或限制。
R R
(2) 為免生疑問,特此宣佈在刑事法律程序中-
S (a) 控方無須藉證據否定本款適用的任何事宜;及 S
(b) 謀求利用上述事宜的人有責任舉證證明上述
T T
事宜。
U U
V V
- 394 -
A A
B (3) 本條適用於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的刑事法律程序。 B
C (4) 第(2) 款適用的事宜指任何特許、許可證、證明書、 C
授權、許可合法或合理的權力依據、目的、因由或辯解、例
D
外、豁免、限制或或其他相類事宜。」(強調後加) D
E 1353. 明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4A 條適用於《危險藥物條 E
例》第 4、6 和 8 條,也同樣適用於《電訊條例》第 8(1)(b)條。
F F
G G
1354. 雖然《電訊條例》第 8 條同時監管沒有牌照及違反牌照條
H 件的控罪,但絕不能說控方在違反牌照條件的案件需要列明違反牌照 H
的詳情,那麼控方在沒有牌照案件亦需要證明被告人沒有牌照。畢竟
I I
沒有牌照及違反牌照條件兩種截然不同的控罪,不可混為一談。法庭
J J
必須考慮席前的罪行是 Tong Yiu-wah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24
K 案中的「罪行」
(an offence)
,抑或是「有例外情況的罪行」
(an offence K
L
creating an exception),不能以違反牌照條件罪行的定性囫圇吞棗套 L
用於沒有牌照罪行。
M M
N 1355. 於整體考慮《電訊條例》第 8 條條文字眼和立法原意後, N
本席詮釋第 8(1)(b)條「沒有牌照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是一
O O
帶有例外情況的控罪(an offence creating an exception)。第 8(1)(b)條
P P
罪行既定性為帶有例外情況的控罪(an offence creating an exception)
,
Q 不論以普通法下 R v Edwards [1975] 1 QB 27 對「例外情況」的處理方 Q
R
式或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4A 對「否定的聲言」的處理,控方 R
對「沒有根據與按照總督會同行政局批給的牌照及以管理局批給或設
S S
立的適當牌照行事」並無舉證責任,毋須證明有關事宜。
T T
U U
V V
- 395 -
A A
B B
1356. 就著 [P4-7] 的檢取,基於上文本席對 PW11 證供的分析,
C 就著控罪三標的物一手提式對講機 [P4-7] 的檢取,本席信納 PW11 的 C
證供可信可靠。
D D
E E
1357. 當天晚上約 8 時 PW11 在皇后街德輔道西 PW11 拘捕 D4
F 後,把 D4 帶到德輔道西皇后街的一建築物外的行人路搜查,在 D4 腰 F
發現及檢取一些物品,當中包括一手提式對講機 [P4-7]。PW11 當晚
G G
10 時 30 分把 D4 帶到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同日晚上 10 時 40 分
H H
帶 D4 會見值日官 PW13 報告案情和展示包括 [P4-7] 在內的證物。當
I 時 D4 沒有向 PW13 作出任何投訴。 I
J J
1358. 席前證據清楚證明 D4 在案發時管有 [P4-7]。
K K
L 1359. 就著 [P4-7] 是否一部無線電收發器,本席考慮了通訊辦 L
署任電訊督察 PW61 的證供。PW61 於電訊行業有超過 22 年工作經
M M
驗,他是以檢驗無線電收發器具的專家證人身份作證。辯方對 PW61
N N
的專家身份並無爭議。
O O
1360. 本席給予李玉娥女士撰寫的書面供詞 [P76] 全面的證據
P P
比重,根據通訊辦條例執行科檢察及發牌分組的資料,2019 年 7 月
Q Q
28 日,通訊辦沒有向 D4 或就著 [P4-7] 發出任何無線電牌照。
R R
1361. PW61 的證供指出,而本席信納的是,他在檢驗手提式對
S S
講 機 時 , 需 要 使 用 一 部 名 為 Radiocommunication Service Monitor
T (“RSM”)的儀器。就著有關的 RSM 的準確度,本席考慮了一份由 T
U U
V V
- 396 -
A A
B B
余順港先生撰寫的書面供詞和附件的校正證書 [P77],本席給予 [P77]
C 全面的證據比重。事實上,辯方並不爭議 RSM 的準確度。本席信納 C
PW61 所說,使用 RSM 檢驗 [P4-7] 及接收器的方式一貫使用 RSM 作
D D
檢驗的方式。
E E
F 1362. 本席信納 PW61 檢驗 [P4-7] 後,撰寫了一份測試報告 [P75 F
及 P75A],PW61 的結論是 [P4-7] 運作正常,是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G G
H H
1363. PW61 指出 [P4-7] 在開機後,顯示正在頻道 11 操作。當
I PW61 把 RSM 一條電訊電纜連接到 [P4-7] 的天線輸出埠,並由 [P4- I
7] 發射出訊號後,RSM 顯示頻率為 455.0250 MHz,功率為 3.57 W。
J J
PW61 指出因為 RSM 能夠顯示 [P4-7] 發射出的頻率和功率,所以
K K
PW61 認為其發射器運作正常。
L L
1364. 本席信納 PW61 所說,當他從 RSM 以一個特定靈敏度
M M
(sensitivity)輸出一個頻率後,[P4-7] 發出一個耳朵可以聽到的「嘟」
N N
聲。PW61 指出因為 [P4-7] 能夠發出該聲響,所以 PW61 認為其接收
O 器亦都作正常。 O
P P
1365. 本席信納 PW61 所說,他以同樣方式測試其它 15 個頻道,
Q Q
相關數據紀錄在他的報告內。
R R
1366. 本席信納 PW61 就著他檢驗 [P4-7] 的結論,即 [P4-7] 是
S S
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T T
U U
V V
- 397 -
A A
B B
1367. 本席認為 [P4-7] 在測試時沒有電而需要 PW61 以一器材
C 為它供電對 PW61 檢驗 [P4-7] 的結論並無影響,PW61 指出就著 [P4- C
7] 的型號、牌子機身序號的對講機而言,他不能說對講機內的頻率會
D D
否因為無電而重新設定。本席認為並無任何證據基礎指 [P4-7] 的頻率
E E
會因為 [P4-7] 沒有電而重新設定。
F F
1368. 雖然 PW61 同意對講機用家可以自訂頻道頻率,但本案並
G G
無任何證據顯示管有 [P4-7] 的 D4 曾經自定頻率,當然也沒有任何證
H H
據顯示如 D4 曾經自定頻率,那些他自定的頻率與測試結果不同。本
I 席認為辯方對 PW61 一系列的盤問未能絲毫削弱 PW61 檢驗 [P4-7] 的 I
結論的可靠性。本席給予 PW31 的專家證供全面的證據比重。
J J
K K
1369. 辯方指因 [P4-7] 可以在 400 至 470 兆赫範圍內接收及發
L 射無線電,所以 [P4-7] 屬於一部被豁免的 409 兆赫對講機。 L
M M
1370. 控方指辯方對一部器具在什麼情況會在《電訊 (電訊器具)
N N
(豁免領版) 令》下獲得豁免領牌的理解錯誤。
O O
1371. 本席考慮了雙方的陳詞。
P P
Q 1372. 《電訊 (電訊器具) (豁免領牌) 令》第 5(1)(b)(ii)條相關條 Q
R
文指出:— R
S S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任何人如根據本條例第
8(1)(a)、(b)、(c) 或(d)條有責任就任何無線電通訊器具持有
T 牌照,而該器具是- T
U U
V V
- 398 -
A A
B (b) 以或能夠以(a)段所描述的方式以外的方式使 B
用的,而且-
C C
(ii) 在該器具是作或能夠作移動地球站以
D
外的用途的情況下,該器具符合表 2 所 D
列出的技術準則,並能夠容許來自根據
本條例認可的其他電訊器具或任何電
E E
訊系統的干擾,
F 則該人獲豁免而無須遵守本條例第 8(a)、(b)、(c)或(d)條。」 F
(強調後加)
G G
1373. 《電訊 (電訊器具) (豁免領牌) 令》的相關條文內容為:—
H H
I 「電訊器具須在下表第 1 欄所示的頻帶內操作,而該器具所 I
產生的輸出電平及雜散發射電平不得超逾在第 2 及 3 欄內
J
與該頻帶相對之處列出的輸出電平及彈發射電平的限度…」 J
(強調後加)
K K
1374. 本席同意控方於回應陳詞 121 段對《電訊 (電訊器具) (豁
L L
免領牌) 令》第 5(1)(b)(ii)條的詮釋正確:—
M M
「121. …一部器具若要豁免領牌,它必須同時 (1) 符合附表
N 2 所列出的技術準則;及 (而不是或) (2) 能容許來自根據本 N
條例認可的其他電訊器具或任何電訊系統的干擾。要符合第
O (1) 個條件,該器具亦「須在」(而不是 D4 指稱的「可以在」 O
或「可能被調教至」) 指定頻帶內操作。由此可見,D4 對於
《電訊(電訊器具) (豁免領牌) 令》下豁免的條件的理解完全
P P
錯誤。」
Q Q
1375. 本席認為按上文控方對第 5(1)(b)(ii)條的詮釋,才符合《電
R R
訊條例》第 8 條嚴格監管容讓無線電波發出的頻譜使用的立法原意。
S 於《電訊 (電訊器具) (豁免領牌) 令》下,一部器具只有在指定的情況 S
下才會獲得豁免領牌,即 (1) 有關器具符合附表 2 所列出的技術準則;
T T
U U
V V
- 399 -
A A
B B
及 (2) 能容許來自根據本條例認可及其他電訊器具或任何電訊系統的
C 干擾。要符合條件 (1),該器具亦須在指定頻帶內操作。 C
D D
1376. 本席裁定 D4 不能僅以 [P4-7] 可以在 400 至 470 兆赫範圍
E E
內接收及發射無線電,而指 [P4-7] 屬於一部被豁免領牌的 409 兆赫對
F 講機。本案並無證據顯示 [P4-7] 符合上文(1) 及 (2) 的條件,本席不接 F
納 [P4-7] 屬於一部被豁免領牌的對講機。
G G
H H
1377. 本席裁定控方已按無合理疑點的證案標準證實控罪三所
I 有罪行元素。 I
J J
裁決
K K
1378. 基於上文的分析和事實裁定,本席對於有關被告被控的控
L L
罪的裁決如下:
M M
N 1379. 控罪一:暴動罪(訴 D1 至 D16 及 D18 至 D24) N
O O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 D1、D2、D3、D4、D5、D6、
P P
D7、D8、D9、D10、D11、D12、D13、D14、D15、D16、
Q D19、D22、D23 及 D24 罪名成立。 Q
R R
從本席於上文的分析和事實裁斷,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
S S
絕對不是技術性違法而干犯暴動罪。
T T
U U
V V
- 400 -
A A
B B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 D18、D20 及 D21 罪名不成立,
C 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罪名不成立。 C
D D
1380. 控罪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訴 D15)
E E
F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 D15 罪名成立。 F
G G
1381.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訴 D4)
H H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 D4 罪名成立。
I I
J J
K K
L L
( 陳仲衡 )
區域法院法官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