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豪案 DCCC112/2020
兜售冰毒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國豪面對兩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的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被告人透過 Facebook Messenger 向他以為是 Mika 的人士兜售冰毒,並傳送毒品照片、討論數量及價格。警方其後在竹園南邨截查被告人,雙方發生糾纏;被告人送院後,警方在擔架床上發現3包含有共3.86克冰毒的晶狀物。被告人否認持有及販運毒品,並否認曾抗拒警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被告人的訊息、毒品數量及價格,是否足以證明他管有並意圖販運涉案冰毒;毒品是否確實由他帶至現場及在送院過程中掉落;以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辯方亦質疑警員關於過床及發現毒品的證供可靠性。
判決理由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法庭接納 PW1 及救護隊頭目 DW2 的證供,拒納三名警員對過床方式及發現毒品位置的證供,並認為被告人的證供不合理且自相矛盾。訊息所述的3.5克、3顆晶體、相約市價及要求先付500元,與檢獲的3.86克冰毒及交易情況互相吻合。法庭認為毒品可在過床或警方制服過程中由被告人身上掉落,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管有毒品並正將其交付買家,因此控罪一成立。但因警員證供被拒納,法庭無法確定糾纏的起因及方式,控罪二未達舉證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刑事案件中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的基本原則,並按證人可信性及全部環境證據作出事實裁斷。相關成文法包括《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以及《警隊條例》第6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就控罪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因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本判決為裁決理由書,未載有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可在拒納部分警員證供後,仍依靠其他可信證供、通訊內容及物證作出定罪。逃走或反抗行為只有在排除與犯罪無關的可能原因後,才可作為支持控方的證據。本案未處理判刑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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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在網上訊息兜售冰毒也會被定罪嗎?
可以。法庭可綜合訊息內容、毒品數量、價格、照片及實物證據作出推論。本案認定訊息與檢獲毒品互相吻合,裁定被告販運危險藥物罪成。
Q.警員證供被拒納,仍可單靠其他證據定罪嗎?
可以,只要其餘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本案法庭拒納部分警員證供,但接納訊息、PW1及救護隊頭目證供,仍裁定販毒罪成。
Q.為何被告反抗警員卻沒有被裁定抗拒警員罪成?
雖然雙方承認曾發生糾纏,法庭拒納三名警員的關鍵證供後,無法確定糾纏如何開始及發生,故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該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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