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賢案 DCCC663/2021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兩項販毒罪合共判囚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10/11/2022[2024] HKDC 1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殷浩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

案情摘要

被告人面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控罪。2021年3月6日,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2.80克可卡因;被告人承認該批毒品以自用為主,但同意控方案情並承認控罪1。2021年3月13日,他在警方發現時丟下另一袋含有2.49克可卡因的物品,構成控罪2。控罪2是在控罪1被捕並獲警方保釋期間發生。被告人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定罪紀錄,曾被判入戒毒所。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兩宗不同日期及地點的可卡因販運案件應如何量刑,包括是否可將毒品數量相加、控罪2在保釋期間重犯是否應加刑,以及認罪扣減和刑期應否分期執行。控罪3經控方申請後留在法庭檔案。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可卡因與販運海洛英適用相同判刑指引的原則,並參考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兩宗案件是獨立販運事件,不應僅將數量相加計算量刑起點。控罪1以30個月為基準,控罪2以29個月為基準;因控罪2在警方保釋期間重犯,加刑3個月至32個月。被告及早認罪,按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分別減至20及21個月。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控罪2其中12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確認可卡因與海洛英適用相同指引;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訂定10克以下可卡因的2至5年起點。HKSAR v Ng Yau Kau、HKSAR v Lui Wai Kam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強支持分開處理不同販運事件及保釋期間重犯的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1及2並被判罪成;控罪3留在法庭檔案。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合共判處32個月(兩年八個月)即時監禁,其中控罪2的12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不同日期及地點的獨立販運控罪,不會僅因毒品總重量而合併計算量刑起點。被告在警方保釋期間再犯會構成加刑因素,但法庭仍須依整體量刑原則調整實際刑期。本案未有特別的異議或附帶意見。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兩宗不同日期的可卡因販運罪會否合併計算毒品重量?
A.

不會。法院認為兩宗案件在不同日期及地點發生,屬獨立販運事件,不能僅將毒品數量相加計算量刑起點;本案分別按各宗毒品純量判刑。

Q.在警方保釋期間再販運毒品會否加刑?
A.

會。被告在控罪1被捕並獲警方保釋後再犯控罪2,法院因此將控罪2的量刑起點增加3個月,反映保釋期間重犯的嚴重性。

Q.及早承認兩項販毒罪後最終判囚多久?
A.

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一刑罰扣減;兩罪扣減後分別為20及21個月,法院安排其中12個月分期執行,合共即時監禁3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