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百培及另八人
新興貨櫃運輸有限公司聘用第一至第七及第十被告人為中港貨櫃車司機。司機須先向磅行支付過磅費,再把磅單及日報表交予新興申領實報實銷。控方指多名司機實際只支付約35至40元,卻使用磅行發出標示110至120元的磅單,向新興申領差額;第十二被告人則被指經營綽德及新浩。被告人主張差額屬運輸業行規下的額外工作報酬,且新興知悉或默許有關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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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貨櫃運輸有限公司聘用第一至第七及第十被告人為中港貨櫃車司機。司機須先向磅行支付過磅費,再把磅單及日報表交予新興申領實報實銷。控方指多名司機實際只支付約35至40元,卻使用磅行發出標示110至120元的磅單,向新興申領差額;第十二被告人則被指經營綽德及新浩。被告人主張差額屬運輸業行規下的額外工作報酬,且新興知悉或默許有關做法。
被告人與受害人曾為情侶,分手後多次要求復合。2023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攜帶一把利刀在受害人住所附近等候,趁受害人獨自行走時從後刺向其左下背,造成深達10厘米的傷口,刺穿腎臟、胃部及其他組織,受害人須接受緊急手術及兩次住院。受害人其後出現創傷後遺症、適應障礙及懷孕併發問題。被告人又以受害人安全相脅,要求她向警方謊稱遭劫匪刺傷,並自行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被告人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及虛報有人犯罪兩罪。
本案涉及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的事件。多名被告人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D1及D7聲稱是以記者身份進入大樓採訪;D3為一名智障人士,被指在會議廳內撥倒行政長官肖像;D11則在會議廳內與他人商討留守並接受訪問;D14被指在「煲底」使用鐵馬撞擊玻璃幕牆。
本案涉及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的事件。多名被告人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D1及D7聲稱是以記者身份進入大樓採訪;D3為一名智障人士,被指在會議廳內撥倒行政長官肖像;D11則在會議廳內與他人商討留守並接受訪問;D14被指在「煲底」使用鐵馬撞擊玻璃幕牆。
本案涉及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的事件。多名被告人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D1及D7聲稱是以記者身份進入大樓採訪;D3為一名智障人士,被指在會議廳內撥倒行政長官肖像;D11則在會議廳內與他人商討留守並接受訪問;D14被指在「煲底」使用鐵馬撞擊玻璃幕牆。
本案涉及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的事件。多名被告人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D1及D7聲稱是以記者身份進入大樓採訪;D3為一名智障人士,被指在會議廳內撥倒行政長官肖像;D11則在會議廳內與他人商討留守並接受訪問;D14被指在「煲底」使用鐵馬撞擊玻璃幕牆。
本案涉及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的事件。多名被告人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D1及D7聲稱是以記者身份進入大樓採訪;D3為一名智障人士,被指在會議廳內撥倒行政長官肖像;D11則在會議廳內與他人商討留守並接受訪問;D14被指在「煲底」使用鐵馬撞擊玻璃幕牆。
本案涉及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的事件。多名被告人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D1及D7聲稱是以記者身份進入大樓採訪;D3為一名智障人士,被指在會議廳內撥倒行政長官肖像;D11則在會議廳內與他人商討留守並接受訪問;D14被指在「煲底」使用鐵馬撞擊玻璃幕牆。
本案涉及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的事件。多名被告人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D1及D7聲稱是以記者身份進入大樓採訪;D3為一名智障人士,被指在會議廳內撥倒行政長官肖像;D11則在會議廳內與他人商討留守並接受訪問;D14被指在「煲底」使用鐵馬撞擊玻璃幕牆。
被告黃煒龍被控四項罪行,涉及兩名女子X及Y。控方案情指,被告透過交友程式及Telegram,以邀約到酒店為名,並以公開個人資料、性愛片段及聲稱具有黑社會背景等方式威脅兩人,企圖或促使她們與其進行非法性交。X最終拒絕,Y則因恐懼而兩度與被告性交。警方拘捕被告時撿取三部手機,並其後取得手機內的通訊、照片及影片。辯方爭議警方無搜查令撿取及檢視手機,亦否認被告就是發出威脅訊息的相關人物。
被告人董波是開敞式遊樂船「Miss Conduct Junior」的船主及船長。2019年10月19日,他駕船前往西貢大浪灣,船上曾有16人,超過牌照所容許的12人。其後船隻在浪區停留,部分人士包括死者下水;被告人在明知有人距離船尾螺旋槳不足5米的情況下啟動引擎掉頭,螺旋槳擊中死者,死者其後死亡。被告人另煽惑五名乘客向警方虛報船上只有11人。他承認第一及第三至第七項控罪,但否認第二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九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一帶的彌敦道參與暴動,並分別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依賴44名證人、現場及網上影片、閉路電視、截圖、承認事實及書面供詞,指示威者曾向警署投擲燃燒汽油彈並與警方對峙。各被告在警方驅散期間於附近被捕,身上或背囊內發現伸縮棍、鐵鎚、雷射筆、彈射器、護具及其他裝備。全部被告否認控罪。
九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一帶的彌敦道參與暴動,並分別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依賴44名證人、現場及網上影片、閉路電視、截圖、承認事實及書面供詞,指示威者曾向警署投擲燃燒汽油彈並與警方對峙。各被告在警方驅散期間於附近被捕,身上或背囊內發現伸縮棍、鐵鎚、雷射筆、彈射器、護具及其他裝備。全部被告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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