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嘉偉案 DCCC509/2023

持刀襲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年(另項4個月同期執行)
兩罪判囚,刑期同期執行四年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5/2/2024[2024] HKDC 3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嘉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受害人曾為情侶,分手後多次要求復合。2023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攜帶一把利刀在受害人住所附近等候,趁受害人獨自行走時從後刺向其左下背,造成深達10厘米的傷口,刺穿腎臟、胃部及其他組織,受害人須接受緊急手術及兩次住院。受害人其後出現創傷後遺症、適應障礙及懷孕併發問題。被告人又以受害人安全相脅,要求她向警方謊稱遭劫匪刺傷,並自行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被告人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及虛報有人犯罪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嚴重程度及量刑起點,以及虛報有人犯罪罪 (making false report of commission of offence) 的適當刑罰。法庭須考慮持刀襲擊的預謀、動機、傷勢、對受害人的長期影響、妨礙求救及被告人的認罪、悔意和背景。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通常刑期範圍為三年至十二年,但該範圍並非最低刑期。嚴重程度首先取決於被告人令受害人遭受非常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其次才考慮實際傷勢。被告人攜帶利刀埋伏,從後刺入受害人身體,造成多個內臟受傷,並在傷人後阻止她立即求救,罪責甚重,故以六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四年。虛報罪以六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四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確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並引用熊家駿一案 [2011] 1 HKLRD 1078 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說明量刑須以犯案意圖及整體情節為首要考慮。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CAAR 9/2010 顯示嚴重持刀傷人可改判較長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因認罪而被判刑。第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禁四年;第二項虛報有人犯罪罪判監禁四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四年。

判決啟示

持刀埋伏、攻擊身體要害、阻止受害人求救及造成長期心理創傷,均可大幅提高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真誠悔意及良好背景未帶來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分手後持刀刺傷前伴侶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持刀埋伏、從後刺傷並造成多個內臟受損,屬嚴重有意圖而傷人;認罪後判監禁四年,本案並無額外減刑。

Q.要求受害人向警方謊報被劫,會否另加刑期?
A.

會。被告人以受害人安全相脅,要求她虛報遭劫,並自行向警方作假陳述;虛報有人犯罪罪判監禁四個月,但與傷人罪四年刑期同期執行。

Q.認罪對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有何影響?
A.

法庭以六年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監禁四年;被告人的悔意及個人背景沒有帶來進一步減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