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609/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豪及另五人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1/2/2024[2024] HKDC 206
合併案件:DCCC607/2020DCCC606/2020DCCC1069/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259/2021DCCC610/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豪 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志豪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的事件。多名被告人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D1及D7聲稱是以記者身份進入大樓採訪;D3為一名智障人士,被指在會議廳內撥倒行政長官肖像;D11則在會議廳內與他人商討留守並接受訪問;D14被指在「煲底」使用鐵馬撞擊玻璃幕牆。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包括:(1) 暴動罪的參與意圖及其證明;(2) 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不聽從指示」的 mens rea 要求,以及記者身份是否構成獨立抗辯;(3) D3 是否適宜受審 (fitness to plead);(4) D14 於內地及回港後之招認是否自願且可接納。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對於不聽從指示的控罪,控方無需證明 full mens rea,而屬 regulatory offence。關於暴動,即使被告未直接破壞,但若其行為(如D11的留守討論、D8的鼓勵舉動)能促成或鼓勵暴動,即可推論其具備參與意圖。針對 D3 的 fitness to plead,法官接納控方專家意見,認為只要給予適當指引與耐心,D3 有能力跟隨審訊程序。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Kulemesin v HKSAR (2013) 及 HKSAR v Choi Wai Lun [2018] 討論心態意念;引用 HKSAR v Fong Kwok Shan Christine (2017) 強調維持立法會秩序的憲制目的;引用 HKSAR v Bolanos Jao [2021] 及 HKSAR v Li Cheung Choi [2021] 處理專家證供中的 hearsay 傳聞問題。

裁決與命令

裁決如下:D1 暴動罪不成立,但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罪成;D3 暴動及違反條例罪均成立;D7 暴動罪不成立,但違反條例罪成;D8 暴動罪成;D11 暴動及違反條例罪均成立;D14 暴動及刑事損壞罪均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明確指出記者身份並非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 free-standing defence。同時,法官在分析 D3 案件時,詳細探討了智障人士在 fitness to plead 評估中,專家報告之比重及 TOMM Test 偽裝傾向對診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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