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65/2021
C [2022] HKDC 137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365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董波 (“被告人”)
I I
-------------------------------
J J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K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5 日 K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L L
黃振榮先生,由曾重瑜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M M
控罪: [1] 違 反 條 件 及 限 制 (Contravention of conditions and
N restrictions) N
[2] 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Endangering the safety of
O O
others at sea)
P [3] - [7] 煽惑他人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 P
Q (Incitement to knowingly mislead a police officer by giving Q
false information)
R R
---------------------
S 判刑理由書 S
---------------------
T T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C C
1. 被告人承認第一、三至七項控罪,否認第二項控罪,經審
D D
訊後被定罪。
E E
F 2. 第一項控罪如下: F
G 罪行陳述 G
違反條件及限制,違反香港法例第 548D 章《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
H H
及牌照事宜)規例》第 36 條。
I I
罪行詳情
J J
董波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在香港,身為一艘本地船隻的船長,即開
K 敞式遊樂船“Miss Conduct Junior”(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142766)(“該 K
L
船”)的船長,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該船隻正式牌照或臨時 L
牌照的附加條件或限制,即該船隻運載 16 人,超過獲允許運載總人
M M
數。
N N
O 3. 第二項控罪如下: O
P
罪行陳述 P
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違反香港法例第 548 章《商船(本地船隻)條
Q Q
例》第 32 條。
R R
罪行詳情
S S
董波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在香港,身為開敞式遊樂船“Miss Conduct
T T
Junior”(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142766) (“該船隻”)的船長,在無合理
U U
V V
-3-
A A
B B
辯解的情況下危及他人(即洪小媛及其他在該船隻附近的水域的人 )
C 的安全,或致使該等人的安全遭危及,即當該洪小媛及其他人在該 C
船隻附近的水域時,該董波啟動該船隻的引擎並將該船隻駛走。
D D
E E
4. 第三項控罪如下:
F 罪行陳述 F
G 煽惑他人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 G
232 章《警隊條例》第 64(b)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
H H
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
I I
罪行詳情
J J
董波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K K
的某日在香港,煽惑 RYAN Immalee Clair 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
L 誤導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偵緝警員 21458,即表示在 2019 年 10 月 L
19 日,開敞式遊樂船 “Miss Conduct Junior”( 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M M
142766)上只有 11 人。
N N
O O
5. 第四項控罪如下:
P 罪行陳述 P
Q 煽惑他人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 Q
232 章《警隊條例》第 64(b)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
R R
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
S S
罪行詳情
T T
董波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4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U U
V V
-4-
A A
B B
的某日在香港,煽惑何狄逖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香港警務
C 處警務人員偵緝高級警員 50892,即表示在 2019 年 10 月 19 日,開 C
敞式遊樂船“Miss Conduct Junior” (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142766)上只
D D
有 11 人。
E E
F F
6. 第五項控罪如下:
G 罪行陳述 G
H 煽惑他人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 H
232 章《警隊條例》第 64(b)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
I I
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
J J
罪行詳情
K K
董波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4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L L
的某日在香港,煽惑方芷曛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香港警務
M 處警務人員署理女警長 56123,即表示在 2019 年 10 月 19 日,開敞 M
式遊樂船“Miss Conduct Junior”(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142766)上 只 有
N N
11 人。
O O
P 7. 第六項控罪如下: P
Q
罪行陳述 Q
煽惑他人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
R R
232 章《警隊條例》第 64(b)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
S S
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
T T
罪行詳情
U U
V V
-5-
A A
B B
董波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C 的某日在香港,煽惑 DALIPE Teddie Mart Clemente 明知地提供虛假 C
資料,以誤導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偵緝警員 21458,即表示在 2019
D D
年 10 月 19 日,開敞式遊樂船“Miss Conduct Junior”(擁有權證明書
E E
號碼 142766)上只有 11 人。
F F
G 8. 第七項控罪如下: G
H H
罪行陳述
I I
煽惑他人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
J 232 章《警隊條例》第 64(b)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 J
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
K K
罪行詳情
L L
董波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M M
的某日在香港,煽惑黃志強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香港警務
N N
處警務人員偵緝高級警員 50892,即表示在 2019 年 10 月 19 日,開
O 敞式遊樂船“Miss Conduct Junior”(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142766)上只 O
有 11 人。
P P
Q Q
法庭判刑的事實基礎
R R
9. 被告人所承認的控方案情撮要是第一、三至七項控罪的判
S S
刑事實基礎,而本席在審訊後所裁定的案情則是第二項控罪的判刑事
T T
實基礎。
U U
V V
-6-
A A
B B
第一、三至七項控罪的案情
C C
10. 在所有關鍵時間第 IV 類別開敞式遊樂船 “Miss Conduct
D D
Junior” (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142766) (“該船隻”) 屬被告人所有。該
E E
船的允許運載總人數為 12 人。
F F
11. 2019 年 10 月 19 日被告人是該船的船長。
G G
H 12. 當日下午約 4 時被告人駕駛該船載着一些乘客向西貢大 H
I
浪灣大灣沙灘駛去,當時該船上曾經共載有 16 人,其中 5 名是被告 I
人子女的同學。
J J
K 13. 在關鍵時間,被告人身為該船的船長,在無合理辯解下, K
違反該船正式牌照或臨時牌照的附加條件或限制,即該船運載 16 人,
L L
超過獲允許運載總人數。(第一項控罪)
M M
N 14. 警務人員向一些 2019 年 10 月 19 日在該船上的乘客作出 N
調查:
O O
a) 偵緝警員 21458 在 2019 年 10 月 28 日向被告人太太 RYAN
P P
Immalee Clair 錄取證人供詞,
Q Q
b) 偵緝高級警員 50892 在 2019 年 10 月 24 日向何狄遜錄取證人
R 供詞, R
S c) 署理女警長 56123 在 2019 年 10 月 24 日向方芷曛錄取證人供 S
詞,
T T
d) 偵緝警員 21458 在 2019 年 10 月 29 日向 DALIPE Teddie Mart
U U
V V
-7-
A A
B B
Clemente 錄取證人供詞,及
C e) 偵緝高級警員 50892 在 2019 年 11 月 8 日向黃志強錄取證人供 C
D 詞。 D
E E
15. 上述 5 名乘客都向警務人員供稱在 2019 年 10 月 19 日在
F F
該船隻上只有 11 人,他們都沒有提及被告人子女的 5 名同學都在該
G 船上。 G
H H
16. 在 2019 年 3 月 4 日一個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在警誡下稱
I I
他在 2019 年 10 月 19 日後一、兩日告訴上述 5 名乘客即 RYAN Immalee
J Clair、何狄遜、方芷曛、DALIPE Teddie Mart Clemente 及黃志強不要 J
向警方提及在 2019 年 10 月 19 日有被告人子女的 5 名同學在該船上,
K K
而被告人是知道警方會向該 5 名乘客錄取證人供詞的。
L L
M 17. 在關鍵時間, 被告人煽惑 RYAN Immalee Clair、何狄遜、 M
方芷曛、DALIPE Teddie Mart Clemente 及黃志強明知地提供虛假資
N N
料,以誤導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表示在 2019 年 10 月 19 日,該
O O
船隻上只有 11 人。(第三至七項控罪)
P P
第二項控罪的案情
Q Q
R R
18. 2019 年 10 月 19 日下午約 4 時被告人駕駛該船隻載着一
S 些乘客向西貢大浪灣大灣沙灘駛去,當時天氣良好,陽光普照,視野 S
清晰,海面有約 1.5 米高的大浪。
T T
U U
V V
-8-
A A
B B
19. 在接近沙灘時該船的引擎曾停下一段時間,沒有下錨,也
C 沒有升起引擎。當時證人吳木亮坐在滑浪板等浪,只有該船在那兒, C
並無其他船在附近,有十幾人在滑浪,當該船駛入浪區後停下來約一
D D
分鐘,船頭向沙灘,有浪打到船身,浪將船推了 70 米向沙灘,還欠
E E
十多米便到沙灘。在同一位置停留約一分鐘後,有一個大浪由海打向
F 船,之後船向右轉掉頭,船頭向海駛出浪區。掉頭前一刻,死者與其 F
他一些人剛下水,只有被告人和 4 名人士留在船上,被告人雖然聽到
G G
有些人(包括死者)落到海裏,但仍即時啟動船尾螺旋槳掉頭來擺定
H H
船身,穩定船隻,那些人(包括死者)剛剛落到海裏,距離該船隻肯
I 定不足 5 米(即控辯雙方不爭的起碼安全距離),死者在掉頭起點之 I
J
位置被船尾螺旋槳擊中,背部大量出血。 J
K K
20. 船駛出約 70 至 80 米停下來,一分鐘後,有些人抬死者上
L 沙灘,即船較早前掉頭起點之位置。有人報警求助,死者被直升機送 L
M
院。 M
N N
21. 同日下午 5 時 25 分死者被送往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
O 接受治療,下午 5 時 41 分死亡。 O
P P
22. 死者解剖報告顯示,死者身體被螺旋槳傷害,導致死亡。
Q Q
R 23. 2019 年 10 月 19 日約下午 7 時警察以危害他人在海上的 R
安全罪拘捕被告人。
S S
T 24.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被告人的行為,致使該等 T
U U
V V
-9-
A A
B B
在船掉頭之前一刻落到海裏的人(包括死者)的安全遭危及,也在無
C 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危及死者的安全。 C
D D
求情
E E
F
25. 被告人現年 56 歲,任職投資基建公司管理層,沒有刑事 F
定罪記錄,與女友育有 15 歲兒子和 12 歲女兒。死者與他全家人多年
G G
以來十分稔熟,經常聚會,事件不但令他個人內咎,連他全家人也感
H H
到悲痛,他的太太因此與兩名子女移居澳洲,以免留在香港觸景傷情,
I 黃大律師以此作為減刑因素。 I
J J
26. 黃大律師呈交兩宗案例,作為本案第二項控罪(危及他人
K 在海上的安全)的刑期參考。第一宗是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志強 K
L DCCC 219/2015,判刑理由書指出被告人掌控一艘舢舨走私貨物,在 L
晚間未備航燈和安全設備之下,長時間以高速穿插逃避水警輪追截,
M M
多次撞碰,法官以 15 個月作為危害海上其他人的安全罪的起刑點。
N N
O 27. 第二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天佑(D2)DCCC 821/2016, O
判刑理由書指出 D2 的舢舨在海面低能見度的情況下,沒有將舢舨的
P P
推進引擎保持在隨時可以立即發動的狀況,以致當一艘漁船駛向舢舨
Q Q
時,未能立即迴避而遭漁船撞翻,導致舢舨上一名乘客溺斃,經審訊
R 後暫委法官溫紹明認為 D2 的行為危害了海上其他人的安全,因此裁 R
定 D2 罪名成立,於 2017 年 7 月 27 日判其入獄 3 個月。黃大律師以
S S
此案例的刑期作為借鏡,本席考慮到該艘漁船的船長理應是 D1,其
T T
罪責和判刑如何?黃大律師回應沒有帶備有關 D1 的判刑理由書,也
U U
V V
- 10 -
A A
B B
不清楚 D1 的刑期和情況。
C C
28. 本席押後一星期判刑,期間從官方網頁閱讀 D1 的判刑理
D D
由書,得知 D1 比 D2 較早判刑,因 D1 已於 2017 年 6 月 15 日在庭上
E E
認罪,無須審訊,控罪一和二分別是(1)在濃霧的環境下,沒有作出
F 適當瞭望,沒有使用適當航速,和沒有適時鳴笛,而駕駛船隻,危害 F
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2)在沒有通告海事處的情況下,駕駛船隻進
G G
入香港水域。
H H
I 29. 有關 D1 的案情指事發當日,D1 身為船長(並非船主)帶 I
同 7 名船員,駕駛着涉事盛載着魚產的大型(長 30 多米,重 200 多
J J
噸,鋼身)運輸船(以下稱“大船”),從公海準備北上,回到深圳
K K
的南澳碼頭。因海面霧濃,D1 欲直行回航,靠近香港水域,詎料誤闖
L 入境,這樣才沒有向海事處事先匯報(控罪二)。 L
M M
30. 事發當日下午 2 時 09 分,大船以時速約 15 公里,駛至香
N N
港東南面,西貢果洲群島對開約 2 公里外的海面。因為船上雷達並沒
O 有警示,大船便碰撞正在海上(即由 D1 掌舵)的一條釣魚艇(長 6 O
米,重 3 噸,纖維身,以下稱“小艇”)。小艇翻沒,六人全數墮海。
P P
大船立即折返,六人終獲救上船,唯其中一人因遇溺過度,返魂乏術。
Q Q
R 31. 碰撞時,海面依然霧濃,能見度在 100 米範圍之內,D1 R
卻沒有要求任何一位船員協助監察前方海上環境,以避免碰撞,他只
S S
一人逗留在寬濶的駕駛倉內,盡信雷達的預警系統,容許大船以秒速
T T
4 米(即每 25 秒,航行 100 米),每 15 分鐘(而不是每兩分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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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笛一次,這樣魯莽航行,危害小艇上的乘客安全(控罪一),終致其
C 中一人死亡。 C
D D
32. 暫委法官蘇文隆認為雷達必有盲點,細小船隻多為漏網之
E E
魚,這點擁有多年船長經驗的 D1 必然知曉。既知道這缺陷,又在濃
F 霧的情況下,還不找起碼一位船員站在船弓位置進行監察,而繼續航 F
行,其實使用任何航速行駛對小型船隻都構成危險。D1 身在大船之
G G
上當然安全得多。相反,若然船弓站着船員小心監察,並在例如 100
H H
米距離已發現(D2 的)小艇,並立即通知 D1,D1 便還有 20 多秒時
I 間緩衝,停船或轉舵,避免碰撞。D1 這樣莽顧小型船隻的安危,縱使 I
他在事故中立即回航拯救,就控罪一,法庭認爲 2 年的監禁適合,給
J J
予他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終判處他 16 個月即時監禁。就控罪二,
K K
罰款$1,000 元。
L L
33. 本席認為 D1 的案情明顯比 D2 的案情與本案更近,令人
M M
遺憾的是黃大律師只供法庭參考 D2 較輕的 3 個月起刑點,而沒呈交
N N
D1 的判刑理由書或陳述 D1 的 2 年起刑點,這做法並不恰當。
O O
本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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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34. 就第二項控罪,被告人無視該船的承受能力而將船駛進浪
R 區,遇到巨浪時決定啟動引擎前一刻卻沒有意識要(無論是自行或透 R
過船上其他人)確保和警告在海上近船邊的人要小心,因而導致一人
S S
死亡。本席以 15 個月作為起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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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5. 黃大律師指死者與被告人一家人是好友關係,藉此要求減
C 刑。本席認為被告人否認其行為導致死者去世,抗辯立場是案發並非 C
他的過失,判刑時不能以死者去世令他一家人悲傷為由減刑。在沒有
D D
任何減刑因素之下,第二項控罪的刑期是 15 個月。
E E
F 36. 就第一項控罪,上限是 12 人,實載 16 人,本席判罰被告 F
人$2,000。就第三至七項控罪,本席每項判罰被告人$1,000。罰款合
G G
共$7,000,當中$3,000 從保釋金中扣除,餘款於 7 日內繳交。
H H
I I
J J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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