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波案 DCCC365/2021

船邊有人下水仍開螺旋槳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15個月並罰款七千元
被告危及海上安全,判囚1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5/11/2022[2022] HKDC 13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董波是開敞式遊樂船「Miss Conduct Junior」的船主及船長。2019年10月19日,他駕船前往西貢大浪灣,船上曾有16人,超過牌照所容許的12人。其後船隻在浪區停留,部分人士包括死者下水;被告人在明知有人距離船尾螺旋槳不足5米的情況下啟動引擎掉頭,螺旋槳擊中死者,死者其後死亡。被告人另煽惑五名乘客向警方虛報船上只有11人。他承認第一及第三至第七項控罪,但否認第二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船長超載是否違反牌照條件、在有人近船下啟動螺旋槳是否構成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以及煽惑乘客向警務人員提供虛假資料。被告承認除第二項外的控罪,但否認其行為導致死者死亡;辯方並以同類案件及個人悔疚、家庭悲痛要求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已承認的案情及審訊裁決,認定被告明知有人剛下水且距離船隻不足5米,仍啟動螺旋槳掉頭,因而危及死者及其他人的安全,並導致死者遭螺旋槳擊中死亡。就危及海上安全罪,法庭以15個月為起刑點。由於被告否認其行為構成過失,不能以死者與其家人熟稔及家屬悲痛作為減刑因素。法庭亦按《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36條、《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32條及《警隊條例》第64(b)條處理各項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志強(DCCC 219/2015),該案以15個月作為危害海上安全罪的起刑點;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天佑(D2)(DCCC 821/2016)的3個月刑期。法庭認為前者案情較為接近,並指出鄭案刑期不足以反映本案情節;法庭另參考同案D1的兩年起刑點及16個月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二項控罪判處即時監禁15個月。第一項罰款2,000元,第三至第七項每項罰款1,000元,合共7,000元;其中3,000元由保釋金扣除,餘款須於7日內繳交。

判決啟示

船長在有人近船下水時啟動螺旋槳,導致死亡,會受到嚴厲即時監禁。判刑比較應完整呈交相近案件;只引用較輕案例而不披露更相關的較重案例,並不恰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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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船上超載會有甚麼刑責?
A.

船隻牌照只准載12人而實際載有16人,船長無合理辯解即屬違反條件。本案法庭就超載判處被告罰款2,000元。

Q.有人在船邊下水仍開螺旋槳會否犯法?
A.

被告明知有人在距船不足5米處下水,仍啟動螺旋槳掉頭,導致一人死亡。法庭裁定構成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判囚15個月。

Q.煽惑乘客向警方虛報會如何判刑?
A.

被告煽惑五名乘客聲稱船上只有11人,承認五項煽惑提供虛假資料罪。法庭每項罰款1,000元,五項合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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