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 C. Y.
第二被告人(D2)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涉及D2在公眾地方將6枚含有依托咪酯的「太空油」煙彈交給另一男子。控罪二涉及警方在D2住所搜出21包共12.07克可卡因,以及大量透明可再封膠袋和電子磅。D2在警誡下承認受「王德發」指使保管及派送毒品以獲取報酬。D2犯案時年僅14歲7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5歲9個月,為中二重讀生。D2的辯方律師強調其「極度年輕」的因素,並指出D2在保釋後行為有顯著改善,學業和操行均有進步,並與家人關係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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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人(D2)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涉及D2在公眾地方將6枚含有依托咪酯的「太空油」煙彈交給另一男子。控罪二涉及警方在D2住所搜出21包共12.07克可卡因,以及大量透明可再封膠袋和電子磅。D2在警誡下承認受「王德發」指使保管及派送毒品以獲取報酬。D2犯案時年僅14歲7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5歲9個月,為中二重讀生。D2的辯方律師強調其「極度年輕」的因素,並指出D2在保釋後行為有顯著改善,學業和操行均有進步,並與家人關係修復。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2至D5)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控方指控被告們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該集結演變成暴動,涉及堵塞道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與警方對峙。D2至D4在重審時承認控罪,D5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是律政司司長不滿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無罪,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後,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位法官重審。
本案源於2019年8月31日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現場有數百人集結、縱火、設置大型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以鐳射裝置照射警方。第五被告陳虹秀於約1942時已身處暴動核心,至約2020時被捕期間,持咪及戶外擴音器跟隨警方防線移動,持續向警方喊話,要求警方克制及不要使用武力。她否認有意參與暴動,主張自己只是試圖緩和局勢。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的判刑。第二被告人(D2)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他於2021年12月1日缺席審訊,至2022年1月27日被捕,案發時17歲,並已還押接近五個月。第八被告人(D8)原被控搶劫,但經審訊後獲判搶劫罪不成立,法院根據《盜竊罪條例》第32條改裁她處理贓物罪。案情指六人襲擊PW1並搶去財物,D8目擊事件後收受其中2,300元;她案發時12歲,後透過母親把款項交還警方。
第一至第三被告人均為在職警務人員,分別為偵緝警長及其下屬。警方臥底警員PW1按三合會人士指示與第二被告人接洽,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在警署安排及策劃掃蕩一個非法賭檔,內容包括安排假賭徒、放置物品、調整現場布置及移走賭博機器。第一被告人曾建議加裝閉路電視硬碟。計劃亦涉及安排另一人被捕及營造非法賭檔遭查獲的假象,但最終未有實行。三名被告人經審訊後均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且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涉及2016年農曆新年期間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俗稱「旺角暴動」。控罪書列出14項控罪,涉及11名被告,其中D2棄保潛逃,D11及D1承認部分控罪。本判決書主要處理D1、D3、D4、D5、D6、D7、D8、D9和D10共9名被告面對的暴動及相關控罪。騷亂始於食環署人員在砵蘭街驅趕無牌小販,隨後人群聚集,演變成警民衝突,期間有警員開槍示警。騷亂蔓延至彌敦道、山東街、西洋菜南街及豉油街一帶,涉及投擲磚頭、縱火、刑事損壞警車等行為。控方主要依賴錄像證據、警員證供及被告的警誡供詞指證各被告參與暴動。
被告 Ibarra Colmenarez Yairin 是委內瑞拉國民。2016年9月4日,她從馬尼拉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時被海關人員截查,行李內三個盒子藏有37包混合物,含有1.9公斤可卡因,街值約330萬港元。她表示兩名巴西男子以免費旅程及報酬誘使她攜帶被稱為護髮產品的物品來港。她早年認罪,沒有香港或委內瑞拉刑事定罪紀錄,並參與 Father John Wotherspoon 發起的反毒品運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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