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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7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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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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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 2016 年第 4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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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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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周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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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
H 日期: 2017 年 1 月 11 日上午 11 時 16 分 H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Mr Andrew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Mr Terry WONG Shun Y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I
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J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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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L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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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N 被告人喺 2016 年嘅 11 月 25 號喺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N
然後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1B 條,轉介原訟法庭進行處理嘅。
O 控罪嘅詳情指佢喺 2016 年嘅 4 月 7 號,喺呢個崇正新邨嘅 344C 號屋裡面, O
咁就係非法咁樣販運咗 20.22 克嘅結晶固體,內含總共 20.03 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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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亦都係俗稱「冰」毒嘅。
Q 案情撮要就話 2016 年嘅 4 月 7 號凌晨 3 點 50 分,一隊反罪行巡邏嘅警員見 Q
到 被 告 人 踩住單車迎面而嚟,見到警員之後,被告人放棄單車,然後走番返去自己嘅
R 單 位 , 警 員 追 上 , 然 後 喺 單 位 --被 告 人 進 入 單 位 之 後 就 截 停 呢 個 嘅 被 告 人 嘅 , 被 告 R
人當其時希望警員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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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進行搜查,喺單位裡面一張檯搵到兩個嘅可再封膠袋,分別裡面載有
「 冰 」 毒 ,另外一個電子磅同埋一百六十一個空嘅可再封膠袋,呢啲膠袋都係唔同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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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 寸 嘅 。 嗰 兩 個 搵 到 嘅 可 再 封 膠 袋 裡 面 , 先 後 後 來 確 認 , 先 後 係 藏 有 --即 係 載 有
U 9.07 克同埋 5.81 克嘅結晶固體,分別係含有 8.99 克同埋 5.75 克嘅甲基苯丙胺 U
鹽 酸 鹽 嘅 。警誡之後,被告人就話嗰啲毒品係佢自己服用嘅。 警員然後搜查被告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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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直 帶 住 嘅 斜孭袋,喺裡面就搵到兩個細嘅鐵盒仔,咁就喺第一盒裡面搵到四小包嘅懷 A
疑 「 冰 」 毒,第二盒裡面搵到八小包嘅懷疑「冰」毒。後來經過化驗之後,兩個鐵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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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嘅物品確認為分別為 1.21 克同埋 4.13 克嘅結晶體,另外分別係含有 1.20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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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埋 4.09 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進一步警誡之下,被告人就話呢啲毒品都係佢 C
自己服用。
D 喺其後嘅錄影會面紀錄嘅時候,被告人行使佢保持緘默嘅權利,冇回答問題 D
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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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呢個案件裡面總共檢取嘅結品固體係 20.22 克,總共嘅毒品含量係 20.03 E
克嘅「冰」嘅,當時嗰個估計嘅市值就係 6,127 鈫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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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 裁判官嘅席前,被告人係曾經承認同埋接受佢管有呢個案件裡面嘅 「冰」毒
G 作為販運嘅用途嘅。 G
被 告人有二十七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咁就係透過十五次出庭去處理之後嘅結果
H 嚟嘅。曾經喺 1985 年嘅時候,有一次嘅販運危險藥物嘅紀錄,當其時喺粉嶺裁判法 H
院 判 處 兩 年嘅監禁嘅。被告人另外就有七次嘅管有危險藥物嘅 定罪,同埋一個管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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啲器具係可以服用或者係吸入危險藥物嘅控罪嘅定罪嘅。佢對上一次嘅定罪係喺
2016 年嘅 12 月 23 日,當其時係為咗一項嘅串謀處理贓物罪,另外係無牌駕駛,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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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係 冇 第 三者保險使用車輛,同埋 管有危險藥物控罪被定罪之後判刑嘅,當其時嘅總
K 刑 期 係 四 年另兩個月嘅監禁。被告人係喺之前嗰一系列嘅控罪嘅保釋期間呢,干犯我 K
哋今次呢一個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嘅。
L 求情裡面,我聽到被告人係--我知道被告人係 56 歲,香港教育至小學三年級 L
嘅程度。喺 2016 年 4 月 7 號就住今個案件被拘捕之前,佢係曾經係一個送貨工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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嘅,月薪就係可以得到 12,000 至到 15,000 鈫嘅。被告人與妻子就已經分開咗㗎
N
喇,咁就喺呢一個今次控罪嘅單位嗰度獨自居住嘅。被告人自從 1980 年代嘅時候已 N
經係使用毒品㗎喇,咁而佢係由五年前開始,就係染上「冰」毒嘅毒癮嘅。
O 喺 求情陳詞裡面,辯方代表大律師就指出,喺案件裡面所撿取嘅「冰」毒嘅成 O
份裡面,有 5.29 克嘅「冰」毒嘅成份就係被告人當其時自己服用嘅,換句話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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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 嗰 個 斜 孭袋裡面搵到嗰啲嘅毒品呢,被告人都話佢其實係全部自己服用嘅 ,咁計算
之 下 , 呢 個 係 會 係 --百 分 比 就 係 26.41 嘅 百 分 比 嘅 , 即 係 5.29 除 以 總 共搵到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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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毒嘅成份喇,20.03,得出 26.41 嘅百分比嘅。
R 有 關判刑嘅指引,販運「冰」毒判刑指引 可以喺案件譚伊真入面搵到,呢個辯 R
方亦都係接受,佢冇爭議嘅。咁若然冇其他嘅加刑或者係減刑因素的話,就住販運
S 10 至 70 克之間嘅「冰」毒,判刑嗰個嘅範圍應該係 7 至到 11 年嘅監禁嘅。喺我哋 S
呢 個 案 件 裡 面,一個用數學嘅計算方法,就會得出 20.03 克嘅「冰」毒的話,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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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得出 92 個月嘅判刑起點嘅,我亦都係採納呢一個 92 個月嘅判刑起點嘅。
喺 呢個案件裡面有一個嘅加刑因素, 就係被告人係喺佢保釋期間,干犯今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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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案 件 嘅 ,但係我留意到嗰一個控罪嘅保釋期係已經成個九個月,先至去干犯今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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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個 控 罪 嘅,而且嗰個控罪嘅性質亦都唔同 ,咁考慮到呢啲事情之下,我就住呢一個 A
嘅 加 刑 因 素 , 就 會 將 之 前 嗰 個 92 個 月嘅刑期加 1 個月刑期嘅,換句話說,就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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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3 個月嘅監禁刑期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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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喇,跟住我就處理呢一個減刑嘅因素, 求情因素、減刑因素。喺呢個案件裡 C
面 , 我 認 為有兩個嘅減刑因素嘅,第一個好明顯喇,就係被告人佢適時嘅承認控罪嘅
D 答 辯 , 同 埋 喺 呢 個 案 件 裡 面 呢 , 似 乎 顯 示 事 實 上 面 , 佢 係 管 有 某 一 啲 嗰 --「 冰 」 毒 D
裡 面 某 一 啲 嘅 份 量 係 佢 自 己 服 用 嘅 。 一 如 以 上 提 到 過 , 辯 方 嘅 案 情 就 話 5.29 克 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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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 」 毒 嘅 內 容 係 --嘅 含 量 就 係 被 告 人 自 己 服 用 嘅 。 根 據 案 件 譚 玲 婉 , 咁 就 上 訴 庭
係確認咗,確認咗若然所有或者係一個重要嘅份量,一個比例,重要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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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gnificant proportion ) 嗰 個 毒 品 , 被 販 運 嘅 毒 品 係 打 算 係 自 己 服 用 的
G 話 , 除 非 有一啲特別嘅情形去偏離呢一個以下嘅指引,否則一般嚟講,給予嘅扣減將 G
會 係 喺 百 分十至到二十五之間嘅 ,就加諸喺呢個判刑起點上面嘅。上訴庭喺一個案件
H 裡 面 , 亦 都係確認番較早前喺另外一個案例, 黃雪巧(譯音)案例裡面,法庭就係建 H
議 考 慮 一 啲 咩 嘢 因 素 , 若 然 係 要 決 定 嗰 個 毒 品 係 咪 一 個 signif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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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ortion, 一 個 重 要 嘅比例係自我服用呢 ,咁嗰啲考慮嘅元素就會包括毒品嘅份
量 、 佢 哋 嘅價值、整體嘅周邊環境因素,包括嗰啲毒品點樣被包裝、有幾多個包裝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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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 嗰 啲 毒品喺邊度搵到、係咪一個住址,還是嗰個住址係咪由呢一個嘅販運者自己
K 嘅租用,還是用其他嘅人嘅名義租用,又或者係咪一個公眾嘅地方當其時被攜帶住 K
喇 , 呢 啲 毒品,同埋喺嗰個地方有冇搵到一啲服用毒品嘅器具 ,同埋嗰個販運者是否
L 一 個 有 毒 癮嘅人士,同埋或者係一直 已經係使用涉案嗰類型嘅毒品嘅人士,另外就係 L
嗰 個 販 運 者 佢 喺 被 拘 捕 之 後 所 給 予 嘅 解 釋 , 同 埋 嗰 個 販 運 者 嘅 --一 般 嚟 講 , 佢 嗰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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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情 況 ,亦都包括埋要考慮嗰個販運者過去嘅刑事定罪紀錄, 尤其是係關乎同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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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嘅 刑 事定罪紀錄嘅,呢啲種種都係需要考慮嘅元素嚟嘅。 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 N
被 告 人 有 多次嘅管有危險藥物嘅刑事定罪紀錄,亦都過去曾經被判處去戒毒所嘅,而
O 且最近一次就係 2014 年 4 月,曾經被判處去喜靈洲戒毒所接受療程,咁就喺 2015 O
年嘅 6 月 17 號被釋放,咁就只係十個月嘅距離我哋呢個案件嗰個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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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 就另外控方好公平咁話畀法庭知呢,喺被告人嘅屋企裡面係搵到一啲用嚟服
用 「 冰 」 毒嘅器具,另外喺拘捕之後,喺荔枝角羈留所進行呢個尿液測試嘅時候,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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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 係 對 於 「 冰 」 --被 告 人 嘅 尿 液 亦 都 係 對 於 「 冰 」 毒 係 呈 陽 性 嘅 反 應 嘅 , 顯 示 佢 係
R 一 個 使 用 者嚟嘅。基於以上嘅事實,我裁定有足夠嘅證據去接受被告人本身喺干犯呢 R
個控罪嘅時候,係一個有「冰」毒毒癮嘅人士嚟嘅。
S 辯 方嘅講法就係話所有喺佢嘅斜孭袋裡面搵到嘅毒品呢,當其時佢都係打算係 S
自 我 服 --作 為 自 己 服 用 嘅 , 雖 然 被 告 人 當 其 時 其 實 帶 住 嗰 個 斜 孭 袋 係 被 警 方 見 到 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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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 離 開 緊 呢個單位嘅,佢嘅講法就係話佢帶住啲毒品喺身上,咁佢稍後喺開工嘅時候
呢,有需要都可以服用,因為佢每日都係服食幾多嘅份量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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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慮到被告人佢過去嘅毒品有關嘅定罪紀錄,同埋係以上 提到嗰啲顯示佢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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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毒 癮 嘅 人 士嘅證據,我係願意接受呢一個講法,有可能係屬 真實嘅。基於呢一個嘅事 A
實 版 本 的 話 , 由 於 係 總 數 嘅 「 冰 」 毒 嘅 份 量 係 20.03,咁我亦都裁定百分之 26 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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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 」 毒 如果係用嚟自我使用的話,呢個係屬於一個重要嘅比例嘅,咁亦都會對呢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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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人 嗰 個判刑係有直接嘅影響嘅 。我嘅睇法就係話基於呢一個嘅事實版本,應該係 C
引 用 番 嗰 個 法 律 原 則 底 下 , 十 至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嘅 呢 一 個 嘅 範 疇 嘅 比 較 接 近 --即 係 低
D 過一部分嘅,咁我係給予 10 個月嘅扣減,10 個月嘅扣減,咁就係從 93 個月減去 D
10 個月,就得出 83 個月嘅,經計算之下,呢個扣減係屬於百分之 10.75,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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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 嘅 扣 減 嘅 , 咁 係 稍 為 高 過 最 低 嗰 個 扣 減 嘅 範 疇 嘅 。 另 外 由 於 被 告 人 承 認 控
罪 , 係 適 合時間之內承認控罪, 給予三分之一嘅判刑扣減,扣減咗之後,一個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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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小數點嗰個刑期就係 55,fifty-five,55 個月嘅監禁,即係四年另七個月嘅
G 監禁嘅,就住今次呢個案件,四年零七個月嘅監禁嘅。 G
跟 住我要考慮就係一個判刑嘅整體性。 被告人目前已經就住之前嗰一組嘅串謀
H 處 理 贓 物 罪 呢 , 係 服 緊 一 個 四 年 另 兩 個 月 嘅 刑 期 嘅 , 咁 嗰 個 判 刑 日 期 係 2016 年 嘅 H
12 月 23 號。喺嗰一組嘅控罪裡面,個干犯嘅日期據我所知,係 2015 年 7 月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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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哋今次呢一個控罪嘅干犯日期係 2016 年嘅 4 月 7 號,咁就換句話說,被告人係喺
之 前 嗰 個 案件保釋期間干犯 今次呢個案件,咁但係之間呢,正如以上提到過喇,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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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九 個 月 嘅空隙嘅時間喺度嘅,另外兩組嘅控罪嗰個性質係都係唔同嘅,雖然之前嗰
K 一 組 裡 面 有一條係管有危險藥物控罪 ,咁但係並冇一個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嘅元素喺裡 K
面 嘅 。 退 後一步,退後一步考慮,我認為喺今個案件裡面嘅一年零十個月,一年零十
L 個 月 嘅 刑 期應該同之前嗰個刑期分期執行嘅,而餘數係同期執行 ,換句話說,最終嘅 L
總 共 前 後 兩 個 案 件 嘅 刑 期 總 共 係 6 年嘅監禁,我認為呢個刑期足以反映整個--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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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嘅 -- 事 件 嘅 嚴 重 性 , 但 係 同 一 時 間 , 對 被 告 人 亦 都 唔 會 有 一 個 摧 毀 性 嘅 效 果
N
嘅 , 所 以 最 終 嗰 個 兩 個 控 罪 嘅 --兩 次 --兩 組 嘅 控 罪 嘅 刑 期 就 係 6 年嘅即時監禁,6 N
年嘅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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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4/11.1.2017/KH 4 HCCC 472/2016( 1) /判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