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QUAN MENGFAN
被告QUAN Mengfan(D1)面對兩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第一項涉及其名下中國銀行(香港)戶口,約八週內有148筆存款及545筆提款,合共流轉6,544,402.49港元;第六項涉及渣打銀行(香港)戶口,三日內流轉529,500港元。多名存款人為不知悉D1的詐騙受害人。D1承認開立及持有戶口,但否認犯罪,稱因相信戀人Kong從事比特幣交易而借出戶口、卡、密碼及網上銀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