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應強及另九人
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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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第一被告人為得時利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在案發期間,該公司戶口有大量可疑資金存入。其中,一名中介黃志雄在未經授權下存入約354萬港元,隨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之兄長)協助將該筆款項以現金形式提取並交還給黃志雄。控方指該公司並無實質業務且未報稅,懷疑涉及洗黑錢。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本案涉及一個透過「Bigman App」運行的非法賭博操作。該 App 由 Big Man HK Technology Limited 管理,涉及使用「Star Tokens」進行投注。警方在 2022 年採取誘餌行動,發現 D1 為公司董事,D2 為員工,而 D3 至 D9 則涉及提供或操作「人頭戶」(stooge accounts) 以接收及處理賭博所得之資金。
本案涉及一個透過「Bigman App」運行的非法賭博操作。該 App 由 Big Man HK Technology Limited 管理,涉及使用「Star Tokens」進行投注。警方在 2022 年採取誘餌行動,發現 D1 為公司董事,D2 為員工,而 D3 至 D9 則涉及提供或操作「人頭戶」(stooge accounts) 以接收及處理賭博所得之資金。
本案涉及一個透過「Bigman App」運行的非法賭博操作。該 App 由 Big Man HK Technology Limited 管理,涉及使用「Star Tokens」進行投注。警方在 2022 年採取誘餌行動,發現 D1 為公司董事,D2 為員工,而 D3 至 D9 則涉及提供或操作「人頭戶」(stooge accounts) 以接收及處理賭博所得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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