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曜案 DCCC573/2023
代人保管買賣款項是否構成洗黑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智曜(又名林偉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林智曜(原名林偉拳)面對三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黑錢罪。控罪一涉及其銀行戶口內合共289,919.1元的多項交易;控罪二涉及其住所夾萬內的451,000元現金;控罪三涉及停泊於其住所附近私家車內的1,769,100元現金。被告稱部分款項來自合法汽車買賣及佣金,並稱其中約175.4萬元是代為保管、用於一宗中港車牌交易的款項。控方則指有關財產代表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裁定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項控罪的全部元素,包括涉案財產是否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被告是否處理該財產,以及處理時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黑錢。爭議亦包括銀行交易、住所現金及車內現金的合法來源,以及中港車牌交易是否真實存在。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控方負有舉證責任,須以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每項罪行元素;被告沒有證明清白的責任。由銀行紀錄本身不能證明控罪一涉及黑錢,而辯方對交易作出的解釋未被動搖,故控罪一不成立。控罪二方面,合法提款及汽車生意的證據使法庭不能排除451,000元來自合法資金。控罪三方面,法庭接納中港車牌交易確實存在,但認為被告及張先生對款項來源的處理不合常理。被告沒有促使相關人士向警方解釋款項來源,法庭據此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認為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190萬元是黑錢;其保管及使用款項完成交易構成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條對「處理」的定義及第25(1)、(3)條,並依循刑事案件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及沉默權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不成立。控罪三則罪名成立,但法庭將所證明的黑錢金額由1,769,100元調低至1,754,000元。判決理由書未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基礎交易本身合法,若被告處理款項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犯罪得益,仍可構成洗黑錢罪。法庭同時強調,不能單因被告行使保持緘默權而作不利推論;本案的不利推論建基於被告與證人共同作出的不合常理行動及整體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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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人保管買賣款項會否構成洗黑錢?
可以;如控方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犯罪得益,保管或使用款項均可屬於處理。法庭在本案就175.4萬元作出罪成裁決。
Q.合法的中港車牌交易可以排除洗黑錢罪嗎?
不一定。法庭認為交易本身可以合法存在,但仍須審查款項是否犯罪得益及被告的主觀認知。本案交易獲接納,惟被告仍因處理黑錢而罪成。
Q.被告保持緘默可以作為洗黑錢罪的不利證據嗎?
法庭不能單因被告行使保持緘默權而作不利推論。本案的推論是基於被告與證人共同選擇不解釋款項來源,以及整體證據顯示該行為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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