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彥樺等案 DCCC170/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彥樺、郭浩良、郭潤芳、鄧浩麟、杜偉濤、黃蓮欣、梁紫穎、毛詠嫻、羅雅穎、陳家裕、林曉東、林煒傑、顏梓定、黃卓立、胡健良、周玉田、江梓瑩及張皓翔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十八名被告人及二十項控罪,源於保險代理人以「傀儡代理」名義登記保單的安排。控方指第一被告盧彥樺在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及富衛人壽任職期間,安排其他被告掛名為保險代理,由她實際經辦保單,令兩間公司多付或可能多付佣金、獎金及津貼。相關款項存入被告銀行戶口後,部分由盧彥樺或其代理人提取。審訊只涉及第九被告羅雅穎、第十三被告黃卓立及第十七被告江梓瑩;三人均否認串謀詐騙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三名被告是否明知並同意以傀儡保險代理方式串謀詐騙永明或富衛,以及是否知道相關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串謀處理。辯方主張被告是真正經辦保單,或只是受盧彥樺誤導、借款還款或收取正常津貼,且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以整體證據評估串謀協議及被告的主觀知情,包括WhatsApp通訊、銀行紀錄、保單資料、提款模式及各人的證供。法庭認為交出出糧戶口、提款卡及密碼、由他人實際處理保單,以及盧彥樺指示被告應對公司抽查,均顯示被告知道並參與安排。被告的解釋與客觀紀錄不符,且不合常理。串謀詐騙成立後,相關佣金、獎金及津貼屬可公訴罪行得益;同意收取、轉移、提取或使用該等款項,即可構成串謀處理犯罪得益。D17受爭議的兩份警誡錄影口供亦被裁定為自願及可接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普通法對串謀、詐騙意圖、犯罪得益及證據整體評估的原則,並引用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及65C條接納書面證供及承認事實。
裁決與命令
D9羅雅穎被裁定控罪一及控罪七成立;D13黃卓立被裁定控罪八及控罪十二成立;D17江梓瑩被裁定控罪八及控罪十六成立。判詞未載判刑結果,判刑押後另行處理。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沒有親自提取全部款項或沒有實際經辦每張保單,不會排除串謀責任。交出銀行控制權、配合虛假代理安排及持續接受相關款項,均可作為知情參與及處理犯罪得益的重要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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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取佣金會否犯罪?
如戶口持有人知道並同意他人藉其名義收取虛假保單佣金,並讓對方控制提款,可能構成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本案法庭裁定D9、D13及D17罪成。
Q.沒有親自經辦保單是否仍可被判串謀詐騙?
可以。交出代理資格及銀行控制權、接受報酬並配合他人處理保單,均可證明知情參與。本案法庭認定三名被告是傀儡代理,並裁定相關詐騙串謀成立。
Q.犯罪得益用來還保險公司的款項仍算洗黑錢嗎?
可以。即使款項用於償還被詐騙公司的追討,若被告知道款項源自詐騙,仍可能屬處理犯罪得益。本案D9、D13及D17均被裁定相關串謀洗黑錢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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