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70/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彥樺及另十七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4/11/2025[2025] HKDC 18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彥樺 及其他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大規模保險欺詐計劃。主謀 D1 (盧彥樺) 招攬多名被告人(包括 D9, D13, D17)作為「傀儡保險代理」,利用其名義經辦保單(俗稱「射單」),以欺騙永明金融及富衛人壽以獲取不當的佣金、津貼及獎金。D1 控制傀儡代理的銀行戶口以提取款項,並每月支付小額酬勞予傀儡代理。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 D9, D13 及 D17 是否與 D1 達成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洗黑錢)。被告方辯稱:D9 稱被欺瞞且不知情;D13 稱保單由其經辦,戶口交予 D1 僅為還債抵押;D17 稱保單由其經辦,提款是借予家人。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 WhatsApp 通訊及銀行紀錄,認為被告人的辯稱不合理且違背邏輯。法官指出,D9 清楚知道 D1 操控其戶口並收取報酬;D13 與 D17 雖否認傀儡身份,但 D1 教導他們如何迴避公司抽查及提供 template 回答,且戶口出現大量不尋常的 ATM 提款(每日達上限 8 萬元),足以證明其傀儡身份及與 D1 的串謀。法官認定其行為構成不誠實的欺騙,導致保險公司多付報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裁定 D9 的控罪一(串謀詐騙)及控罪七(串謀洗黑錢)罪名成立;D13 的控罪八(串謀詐騙)及控罪十二(串謀洗黑錢)罪名成立;D17 的控罪八(串謀詐騙)及控罪十六(串謀洗黑錢)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環境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特別是電子通訊紀錄(WhatsApp)與銀行流水帳的互證,在證明 conspiracy 案件中具有強大說服力,足以推翻被告人缺乏定罪紀錄之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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