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IU WING HUNG
第四被告CHIU Wing Hung(D4)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D4被詐騙集團招募為傀儡銀行戶口持有人,其滙豐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戶口共接收了港幣671,000元的犯罪得益,這些款項隨後被迅速提取。D4承認曾將提款卡借給一名叫Sam的男子,並按其指示提款及轉賬,每次獲得1,000港元報酬。D4在獲准保釋後,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約兩個月後被重新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