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桂芳案 DCCC501/2022

護理員推傷長者如何判刑?

社會服務令 ·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13/3/2024[2024] HKDC 42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桂芳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劉桂芳為護老院兼職護理員。2022年3月22日凌晨,她替患有認知障礙、長期臥床及沒有自理能力的蘇女士更換尿片時,因蘇女士踢她而用力推開對方,導致蘇女士左股骨開放性骨折。蘇女士其後因傷口惡化及骨折部位感染,最終須接受左腿截肢手術。被告人年滿68歲,過往有長期照顧長者的工作經驗,沒有虐待長者紀錄,僅有一項20年前與賭博有關的輕微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人原被控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審訊後,法庭不信納她具有固定傷害意圖,但裁定她在魯莽情況下造成嚴重傷害,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改判第19條罪成。判刑爭議在於嚴重傷勢是否必須即時監禁,以及被告人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雖無特定判刑指引,但傷害程度、案發原因及行為經過均屬重要因素;過往案例一般顯示須判即時監禁。本案行為極其魯莽,後果嚴重,截肢傷勢不能忽略。然而,被告人並非蓄意傷人,年長、背景良好、重犯機會極低,並已表達歉意。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還押14日及特殊情況,認為社會服務令足以達致懲罰及更生目的,但須提高時數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忠強,指出沒有量刑指引且過往判刑差異甚大的案件,先例對判刑幫助有限。HKSAR v Wong Chi Fung & others 說明真誠悔意通常是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律政司司長 訴 李卓明確認嚴重案件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判社會服務令。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原控罪不成立,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被裁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罪成。法庭不判監禁,改判履行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此前還押14日亦獲納入考慮。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造成截肢等極嚴重後果,非蓄意、年長、背景良好、重犯機會低及真誠悔意等特殊因素,仍可能支持社會服務令。法庭同時強調,社會服務時數須足以反映傷勢及罪行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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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護理員意外推傷長者並導致截肢,是否一定要坐牢?
A.

不一定。法庭考慮被告人並無傷害意圖、年長、背景良好、重犯機會低及已有悔意,最終沒有判監,而是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Q.造成長者骨折及截肢,法庭會否判社會服務令?
A.

即使傷勢極其嚴重,特殊情況下仍可判社會服務令。若行為屬魯莽而非蓄意,並有良好背景及低重犯風險,法庭在本案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Q.沒有認罪是否一定不能獲判社會服務令?
A.

真誠悔意通常是社會服務令的重要先決條件,但不必然只能透過認罪表達。本案被告人雖不認罪,法庭仍根據報告及其歉意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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