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Wing-wa DCCC367/2023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被告因販運可卡因被判監禁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6/3/2024[2024] HKDC 3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Wing-w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Lau Wing-wa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涉案毒品為可卡因。2022年11月16日凌晨,警方在漢口道一間7-Eleven店搜查,在飲品架及柱子旁發現兩袋以紙巾包裹的塑膠袋,分別含有8.01克及8.08克可卡因。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從左袖取出兩袋毒品並藏在飲品後。被告19歲,曾有三項定罪紀錄,包括簡單管有毒品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16.09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年齡、認罪、家庭狀況和過往定罪是否足以大幅減刑。辯方強調被告年輕、受不良朋友影響、為賺快錢犯案,並須照顧健康欠佳的母親;控方立場則依販運可卡因的既定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可卡因販運的量刑指引,認定10至50克的刑期範圍為監禁5至8年。涉案總量為16.09克,按數學比例計算的起點為65個月;法官為便於計算採用63個月。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至42個月。法庭承認復康對年輕罪犯的重要性,但指出在販運危險藥物案件中,年輕通常不是重大減刑因素,除非毒品數量輕微或存在特殊情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及The Queen v Lau Tak-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所確立的可卡因販運量刑指引:10至50克一般判處監禁5至8年。法庭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221章第109A(1A)條,確認無須取得判刑前報告。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認為其年齡、家庭情況及求情材料不足以作進一步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年輕或受他人利用並不會令販運毒品者免受長期監禁。除非毒品數量輕微或有特殊情況,預防及阻嚇在量刑中具有重要地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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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6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10至50克可卡因的一般刑期為監禁5至8年,並按涉案分量計算起點。本案被告因及時認罪,最終被判監禁42個月。

Q.年輕販毒者會因年齡獲大幅減刑嗎?
A.

法庭承認復康對年輕罪犯重要,但指出年輕通常不是販運危險藥物的重大減刑因素,除非數量輕微或有特殊情況。本案沒有再作額外減刑。

Q.及時認罪可減少多少毒品刑期?
A.

本案法庭以63個月作量刑起點,因被告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降至42個月。法官認為其家庭情況及求情材料不足以再作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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