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Wai Chung DCCC838/2021

群體持械襲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6個月
四項控罪合共判監4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athie Cheung13/3/2024[2024] HKDC 436
合併案件:DCCC838/2021DCCC1007/2022DCCC478/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ng Wai C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第三被告與他人於2020年7月22日凌晨在長洲一所度假屋附近,先後以棍棒、椅子及木板襲擊三名男子。第一名受害人Liu倒地後仍遭多人持續攻擊,導致左眼眼球破裂並永久失明;第二名受害人Shek頭部有約4厘米深裂傷。第三被告承認三項襲擊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案發時他21歲,曾受酒精影響,具有清白紀錄;其後獲准保釋但未依期出庭,至2022年1月才被重新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有意圖而傷人、普通襲擊及未按指定歸押的量刑。辯方主張行為非預謀、受害人有所挑釁、被告僅隨同他人行動,並要求較低起點及各罪同期執行。控方則依案件嚴重性及永久傷害主張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評估預謀程度、動機、酒精影響、是否群體犯案、武器、所用武力、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法院認為被告參與三次獨立襲擊,與多人在公共地方持武器反覆攻擊,且第一名受害人倒地後攻擊仍持續,造成永久失明,屬加重情節。雖然酒精、非預謀、可能受挑釁、年輕及認罪可予減刑,但被告未退出並參與全部襲擊,故不能將首三罪完全同期執行;歸押罪性質不同,也不宜完全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Ma Tik Lun Dicky及HKSAR v Chan Chun Tat,確認有意圖而傷人屬嚴重罪行,通常刑期為三至十二年,並須考慮預謀、群體犯案、武器、傷勢及受害人影響等因素。辯方另引用AG v Low Wing Wah、HKSAR v Chow On及HKSAR v Park Sung Jin支持較低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認罪並被判監禁合共46個月。第一罪40個月;第二罪其中4個月、第三罪其中1個月及第四罪其中1個月,分別接續第一罪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被告並非主要施襲者,參與群體襲擊及持續攻擊倒地受害人仍可構成重大加重因素。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取代多項罪行須反映整體刑責的要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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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持械襲擊並令受害人失明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群體持械、在受害人倒地後繼續施襲及造成永久失明均屬加重因素;本案被告四罪合共判監46個月。

Q.酒後跟隨朋友打人可以減刑嗎?
A.

酒精影響及非預謀可屬減刑因素,但不能抵銷被告參與三次群體襲擊及造成嚴重傷害的責任;本案法院仍判監46個月。

Q.認罪後多項襲擊罪可以全部同期執行嗎?
A.

認罪可獲通常三分之一扣減,但如被告參與多次襲擊,法院可安排部分刑期接續,以反映整體刑責;本案合共判監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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