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838/2021

HKSAR v. CHUNG WAI CHUNG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athie Cheung13/3/2024[2024] HKDC 436
合併案件:DCCC838/2021DCCC1007/2022DCCC478/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ng Wai C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2020年7月22日凌晨,第三被告與一群朋友在長洲度假別墅逗留。因與另一組尋找女性友人的男子(Liu, Shek 及 Wong)發生爭執,第三被告與其同夥持棍及椅子在公共場所對受害者進行多次襲擊。其中 Liu 被集體毆打導致左眼失明,Shek 則頭部受傷。此外,第三被告在獲准保釋後未能按時出庭,直到2022年1月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為對第三被告的 sentencing 考量。控方指控其涉及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有意圖傷人、普通襲擊及無合理因由未按指定歸押駕。辯方則主張被告當時受酒精影響、並非預謀且受到受害者挑釁,且其在 joint enterprise 中並無直接執行特定攻擊行為,請求寬大處理並建議所有刑期 concurrent。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Ma Tik Lun Dicky 確立的 sentencing considerations,分析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嚴重性。法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 aggravating factors:襲擊是在公共場所由集體進行、受害者倒地後仍持續攻擊,且導致受害者永久失明。雖然被告受酒精影響且非預謀,但其參與了所有三次襲擊,因此根據 totality principle,不能將所有刑期完全 concurrent。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Ma Tik Lun Dicky [2015] 1 HKLRD 380 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55,用以確立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準則及加重刑罰因素。

裁決與命令

第三被告對所有控罪均認罪。法官裁定:第一項控罪(GBH with intent)刑期40個月;第二項控罪(Wounding with intent)32個月(4個月 consecutive);第三項控罪(Common assault)4個月(1個月 consecutive);第四項控罪(未歸押駕)2個月(1個月 consecutive)。總刑期為 46 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涉及多項暴力控罪時,即使被告認罪且有減刑,但若其參與多場襲擊且造成嚴重永久傷害,法院在應用 totality principle 時會確保刑期能反映整體 criminality,而非簡單地將所有刑期 concur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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