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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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榮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榮康
被告人廖榮康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的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涉及兩隻手錶及一隻戒指;第二項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9(1)條的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被告人否認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他承認第二項控罪。案發時警員在觀塘截停被告人,要求他出示身分證,但他未能提供,並稱身分證早前遺留在的士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梓軒
被告人與X曾為同事及短暫情侶。交往期間,被告人在X不知情及不同意下,於酒店偷拍X洗澡及睡覺時的裸體影像和相片。分手後,被告人以發布影像相要脅X再次性交,並要求轉帳五萬元;其後又分段發送有關物料。X因此深感羞辱並曾企圖服藥自殺。被告人獲准保釋後,九次聯絡X,利用偷拍物料及道歉等方式要求她撤訴,因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被告人承認六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奕洐
被告人吳奕洐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2023年1月30日晚上,他尾隨住客進入和睦樓,尋找無人居住且窗戶接近走廊的單位,拆開廚房窗花後攀入單位,約十秒後被戶主發現並逃走,沒有偷取財物。被告人其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案發時他無固定居所,並有兩項相同的入屋犯法定罪紀錄,最近一次於2022年11月刑滿出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兆熙
被告人陳兆熙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案發單位位於華豐大廈16樓,為待租及未上鎖的住宅物業。2022年7月27日清晨,被告人進入單位,拆走一部價值2,000元的二手冷氣機,利用手推車運離大廈。翌日屋主在單位內發現被告人並與其對質,被告人逃離。被告人另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並在另一宗企圖入屋犯法案獲警方批准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HKSAR v. CHEUNG KA ON
被告CHEUNG KA ON承認五項控罪:盜竊一輛電單車及其配件、企圖盜竊另一輛電單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被告於2023年3月2日凌晨駕駛先前偷取的電單車,在天水圍接近另一輛電單車時,以螺絲批等工具撬動其點火開關,並被警方截查。被告有65項刑事定罪,其中45項與本案罪行相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金來
被告人蘇金來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兩案均涉及非住宅處所。第一宗案件中,被告人在旺角一間小食店內取去抽屜中的港幣3,490元;第二宗案件中,他在另一間食肆以鎖匙打開收銀處抽屜,取去港幣3,000元。兩宗案件均有閉路電視錄影,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被告人現年54歲,沒有工作,並有84項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俊康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王俊康被控一項欺詐罪,指其在一間未有商業登記的辦公室內冒充「李子傑」及滙豐相關人士,向歐陽菡蓮作出虛假貸款表示。歐陽女士因而申請油田財務有限公司貸款,並將318,500港元支票交予自稱譚庭職員的人士,款項其後被提取,康業按揭亦未有清還。她在認人程序及庭上均認出王俊康為「李子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植楊
被告人謝植楊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2023年4月6日,他從內地經羅湖入境香港,前往大埔及大美督一帶,後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背囊內發現兩袋共7.4公斤土沉香木片及兩個新黑色膠袋。案情顯示,他曾斬下或取得土沉香,並打算帶回內地出售。專家估計涉案木材價值約140萬港元,非法砍伐亦會危害本地生態。被告人45歲,內地居民,沒有香港刑事定罪記錄,並以經濟困難及家庭負擔求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楚平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一被告連楚平承認刑事損壞、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四項控罪。2023年6月27日,他收取港幣2,000元,駕駛向第二被告借用的電單車,接載一名不詳男子到菜檔淋潑粉紅色油漆,造成約港幣6,500元損失。他亦承認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其後警方在電單車儲物箱內發現三支伸縮棍,第一被告承認與第二被告共同管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結常(又名陳健明、李明及李結成)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23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與李建明進入灣仔活道1號建築地盤的辦公室,偷取約5,000港元現金、三把電鑽、一把電批及充電器。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先行進入,另一人其後遮擋鏡頭。被告人被捕時承認負責「睇水」,並收取300港元;除現金外,大部分財物其後起回。被告人有多次定罪紀錄,包括兩項過往入屋犯法罪。
HKSAR v. LAU WAN
被告Lau Wan(D2)與Chan Ting Him(D1)於2023年8月13日在觀塘Jumbo Industrial Building行事。兩人先以工具企圖撬開第45號房間的門,意圖進內盜竊;其後D2利用從鄰近房間取得的卡片進入第46號房間,偷取遊戲機、充電器、兩個控制器及三張遊戲卡,總值3,181港元。被告於2023年8月18日被捕,並就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入屋犯法罪認罪。被告有37項前科,其中20項涉及不誠實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海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權及另三人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承認或被裁定盜竊罪;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則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受害人向一間偽裝成找換店的店鋪交付港幣五百萬元,以購買加密貨幣,第二被告人取得現金後逃走。第一被告人在店外把風,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在深井接收現金、轉入背囊,並將款項轉交他人。各人均獲取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凱港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站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靜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光
被告劉偉光承認並被裁定23項罪名成立,涉及四輛私家車V1至V4,包括盜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允許無牌人士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及不付款而離去。被告在不同日期以試車為由駛走車輛,或謊稱已付款而取得車輛;部分車輛其後被尋回。案發時被告正處於兩年停牌期間,並已有29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包括多項不誠實及道路交通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偉崙
被告人於2023年5月22日凌晨,在鴨脷洲先後截停兩輛的士,向兩名夜更司機聲稱持有刀具,要求交出金錢。第一名司機因害怕受傷而交出港幣300元;第二名司機見被告人手持約七吋長的黑色物件,亦交出港幣300元。被告人其後被捕,警方在其身上搜出第二宗案件的港幣300元。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兩項搶劫罪,並在法庭承認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