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奕洐案 DCCC351/2023

住宅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因入屋犯法被判監禁26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9/5/2024[2024] HKDC 8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奕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奕洐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2023年1月30日晚上,他尾隨住客進入和睦樓,尋找無人居住且窗戶接近走廊的單位,拆開廚房窗花後攀入單位,約十秒後被戶主發現並逃走,沒有偷取財物。被告人其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案發時他無固定居所,並有兩項相同的入屋犯法定罪紀錄,最近一次於2022年11月刑滿出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的重犯紀錄及令戶主受驚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適時認罪折扣的幅度。辯方強調被告單獨行事、沒有使用工具、沒有財物損失,窗花亦沒有損壞;控方則依據住宅爆竊的量刑指引及被告迅速重犯,主張較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基準,先以三年監禁作為起點。參考相關案例後,法庭認為被告有兩項相同定罪、出獄後迅速重犯,並令戶主受驚,均屬加刑因素,遂將量刑起點上調三個月至三年三個月。被告適時認罪,按照既定原則給予三分一扣減,刑期減至26個月。經濟困難及判刑對家人的影響不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Chan Yui Man,確立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三年量刑基準;R v Brewster列出令住宅爆竊案件更嚴重的因素。HKSAR v Lau Ping說明該基準適用於初犯者;HKSAR v Song Jianhua則支持重犯住宅爆竊可採用四年起點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法庭判處監禁26個月。刑期起點為三年三個月,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判刑理由由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住宅入屋犯法的三年基準主要針對初犯者;相同罪行的近期重犯及令住戶受驚可提高起點。適時認罪可帶來三分一扣減,但經濟困難及家庭影響本身不會構成額外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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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一般判刑多久?
A.

住宅入屋犯法對初犯者的一般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本案因被告近期有相同定罪並令戶主受驚,起點提高至三年三個月,認罪後判監26個月。

Q.沒有偷到東西,入屋犯法仍會坐牢嗎?
A.

可以。入屋時已有在建築物內偷竊的意圖,即使未有偷取財物,仍可構成入屋犯法。本案沒有財物被盜,但被告仍被判監禁26個月。

Q.入屋犯法認罪可減刑多少?
A.

適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一扣減。本案三年三個月的量刑起點因被告適時認罪減至26個月;經濟困難及家庭影響沒有帶來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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