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偉崙案 DCCC919/2023

持刀搶劫的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5個月
兩項搶劫罪總刑期為監禁55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4/5/2024[2024] HKDC 7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偉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3年5月22日凌晨,在鴨脷洲先後截停兩輛的士,向兩名夜更司機聲稱持有刀具,要求交出金錢。第一名司機因害怕受傷而交出港幣300元;第二名司機見被告人手持約七吋長的黑色物件,亦交出港幣300元。被告人其後被捕,警方在其身上搜出第二宗案件的港幣300元。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兩項搶劫罪,並在法庭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搶劫罪 (robbery) 的判刑。爭議包括兩宗案件應採用非持械或持械搶劫的量刑起點、被告人的過往定罪及連環犯案應如何加刑,以及及早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辯方提出經濟困難、沒有造成傷害、案情簡單及認罪合作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照的士劫案及持械搶劫的量刑指引,認為第一宗只有口頭聲稱有刀而沒有證據顯示實際展示武器,量刑基準為四年;考慮被告人曾有搶劫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罪後,加至51個月。第二宗涉及實際展示疑似刀具但沒有傷人,量刑基準為五年;因連環犯案加至63個月。被告人及早認罪,兩罪各獲三分之一扣減,分別為34及42個月。按數罪並罰原則,第二罪其中21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Ting Chiu CACC 174/2003,說明持械及非持械搶劫約五年及四年的量刑指引;並參考 R v Tran Van Anh [1993] 2 HKCLR 122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o Tsz Kin CAAR 1/2003 所確立的士劫案判刑原則,包括持械、傷人及認罪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搶劫罪成立,分別判處監禁34個月及42個月。第二罪其中21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5個月。被告人須在一個月內向第一名司機賠償港幣300元。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的士搶劫在有否實際展示武器、是否傷人、過往定罪及連環犯案方面的判刑差異。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消除慣犯及重犯因素的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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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的士上聲稱有刀索取金錢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有否展示武器、是否傷人、過往定罪、連環犯案及認罪時間。本案兩項搶劫經扣減後判34及42個月,總刑期為55個月。

Q.及早承認搶劫罪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法庭按照及早認罪慣例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人在加刑後的51及63個月刑期,分別減至34及42個月。

Q.搶劫的士司機但沒有傷人會如何判刑?
A.

沒有造成傷害不代表不會判處長期監禁。法庭認為第二宗涉及展示疑似刀具,基準為五年;加上連環犯案及認罪扣減後,判處42個月,總刑期為5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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