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金來案 DCCC1196/2023
連續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金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金來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兩案均涉及非住宅處所。第一宗案件中,被告人在旺角一間小食店內取去抽屜中的港幣3,490元;第二宗案件中,他在另一間食肆以鎖匙打開收銀處抽屜,取去港幣3,000元。兩宗案件均有閉路電視錄影,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被告人現年54歲,沒有工作,並有84項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的適當刑期,以及被告人的大量案底、積犯身分和出獄後短期內重犯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被告人承認控罪並提出個人背景及適時認罪作為求情理由;控方則依據其重犯紀錄及連環犯案情況,主張須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庭就非住宅入屋犯法訂立的量刑指引,認為沒有加減刑因素時,一般基準為監禁30個月。被告人的犯案手法近乎順手牽羊,故基準下調至21個月,但其84項定罪紀錄、過往多次不誠實罪行,以及刑滿出獄約兩個月後再次犯案,均屬重大加刑因素。法院就積犯及短期內重犯各加刑3個月,將每罪基準定為27個月;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8個月。依整體性原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Wong Man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yin,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一般30個月的量刑基準;HKSAR v Cheng Wai Kai 說明加重因素;HKSAR v Sim Ka Wing 及 HKSAR v Cheung To Ming 說明機會主義爆竊可下調基準。法院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仲,確認慣犯及出獄後迅速重犯可各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每項刑期經認罪扣減後為18個月;其中一項刑期的6個月與另一項分期執行,合共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近乎順手牽羊的非住宅入屋犯法可下調基準,但大量相同或不誠實罪案紀錄及出獄後迅速重犯,會顯著提高刑期。法院同時按照整體性原則處理多項控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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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判刑多久?
判刑指引的一般基準為監禁30個月,但機會主義犯案可下調。本案因犯案手法及其他因素,基準先定為21個月,最終兩罪合共判監24個月。
Q.有很多案底及出獄後重犯會否加刑?
會。法院把積犯及刑滿出獄後約兩個月內重犯視為兩項加刑因素,各加刑3個月;本案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因此增至27個月。
Q.承認入屋犯法可以減刑多少?
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每項控罪由27個月減至18個月,其後法院依整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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