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軒案 DCCC741/2023

偷拍私密影像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六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36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9/5/2024[2024] HKDC 10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梓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X曾為同事及短暫情侶。交往期間,被告人在X不知情及不同意下,於酒店偷拍X洗澡及睡覺時的裸體影像和相片。分手後,被告人以發布影像相要脅X再次性交,並要求轉帳五萬元;其後又分段發送有關物料。X因此深感羞辱並曾企圖服藥自殺。被告人獲准保釋後,九次聯絡X,利用偷拍物料及道歉等方式要求她撤訴,因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被告人承認六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窺淫罪 (voyeurism)、以威脅手段促致非法性行為、勒索及妨礙司法公正的量刑。主要問題是偷拍影像的數量、私密程度、威脅及散布行為、對受害人的傷害,以及認罪和初犯背景應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各罪的法定最高刑及相關判例評估量刑起點。窺淫罪須考慮雙方關係、偷拍目的、影像數量及不雅程度、容貌是否可辨、保存及傳播方式,以及被告事後態度。以偷拍物料威脅性交及索取金錢,分別構成嚴重的性脅迫及勒索行為。妨礙司法公正的量刑則取決於實質罪行的嚴重性、干犯者的持續程度及對司法程序的影響。被告九次向主要證人施壓,意圖促使撤訴,情節嚴重;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但其所稱衝動、悔意及無意公開並非額外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文 [2017] 5 HKLRD 880 列出偷拍案件的量刑因素。胡詠東案 (CACC 132/2015) 引述 R v Reynolds Thomas Tunney [2007] 1 Cr App R(S) 91,說明妨礙司法公正的量刑考慮。律政司司長及楊遠榮及楊文豪案 (CAAR 6/2008)、R v Huthart [2002] 4 HKC 692 及 AG v Yeung Kong Chi [1989] 1 HKLR 266 強調該罪通常須即時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六項控罪均罪成並被判監禁。第一、二及五項同期執行;第三及第四項同期執行,部分刑期與其他控罪分期;第六項亦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法庭特別重視被告利用私密影像持續操控受害人,以及受害人企圖自殺和長期心理創傷的後果。即使影像只傳給受害人、最終已刪除,仍不會抵銷行為的嚴重性;初犯及認罪亦不當然導致非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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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拍前任裸體影像並用來威脅性交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偷拍、以影像威脅性交及散布物料均屬嚴重行為,並考慮受害人企圖自殺及長期創傷;本案被告總共被判監禁36個月。

Q.用偷拍片段勒索五萬元會有甚麼刑罰?
A.

被告以偷拍片段要求五萬元,法庭為勒索罪訂定24個月量刑起點,並與以威脅促致性交的控罪同期執行部分刑期;整體刑期為36個月監禁。

Q.保釋後多次要求受害人撤訴會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A.

被告保釋後九次聯絡受害人,先以發布影像施壓,後以道歉及求情要求撤訴。法庭認為行為嚴重,該罪判處20個月監禁,其中16個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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