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41/2023
C [2024] HKDC 1094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741 號 E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王梓軒
I I
------------------------------
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K
日期: 2024 年 5 月 29 日
L L
出席人士: --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N N
控罪: [1] [2][5] 窺淫 (Voyeurism)
O O
[3] 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Attempted
P to procure an unlawful sexual act by threats) P
[4] 勒索 (Blackmail)
Q Q
[6] 妨礙司法公正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R R
S --------------------- S
判刑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B
C 引言 C
D D
1. 被告人被控六項控罪:
E E
-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控罪 ― 窺淫罪,違反香港
F F
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AB(1)(a)(ii)
G G
及(3)條;
H H
- 第三項控罪 — 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
I I
性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
J J
第 119(1) 、159G 及 159J 條;
K K
- 第四項控罪 — 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
L L
竊罪條例》第 23(1)及(3)條;
M M
N - 第六項控罪 — 妨礙司法公正罪,違反普通法並可 N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O O
101I(5) 條予以懲處。
P P
Q 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Q
R R
案情
S S
2. 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和 X 分別為 23 歲和 22 歲。2022 年
T T
7 月兩人於同一處工作,2022 年 8 月發展為情侶。於 2022 年 9 月至
U U
V V
-3-
A A
B B
12 月期間在數間酒店見面 4 至 5 次,直至 2023 年 2 月因性格不合而
C 分手。 C
D D
3. 2022 年 12 月 11 日及 2022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人在不同的酒
E E
店,在 X 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手机先後拍攝兩段 10 多秒長的 X 洗澡
F 錄像,均拍攝到 X 的面部和赤裸的私密部位。(即第一段和第二段錄 F
像)
G G
H H
4. 2023 年 2 月某日,在酒店見面。被告人趁 X 睡覺時,暗中拍
I 攝 X 被窩下的裸體錄像,片長 2 分 29 秒,攝到被告人搓揉 X 胸部(即 I
第三段錄像),及拍攝一張 X 陰道的相片。X 並不同意被告人拍攝上
J J
述的三段錄像和相片。
K K
5. 2023 年 2 月 19 日約凌晨 2 時 18 分,被告人用 WhatsApp 的
L L
「閱後即刪」功能向 X 發送第二段錄像,表示供自己觀看。X 擔心被
M M
告人將片段發布,最終在被告人表示已刪除後沒有報警。
N N
6. 2023 年 2 月 26 日的凌晨 12 時 41 分,被告人用 WhatsApp 的
O O
「閱後即刪」功能向 X 發送第一段錄像,要脅 X 再次性交後才會刪
P 除第一段錄像。X 感到恐懼,不敢再見被告人,亦不想再與他進行性 P
行為,故問被告人若給他錢會否刪除錄像。被告人之後要求 X 轉帳 5
Q Q
萬元到他的戶口。X 表示要時間籌集資金。同日,X 報警。
R R
7. 2023 年 2 月 28 日被告人經 WhatsApp 問 X 要多少時間準備 5
S S
萬元,之後又表示若不回覆便發布該錄像。最終 X 沒有付款也沒有回
T T
覆信息。
U U
V V
-4-
A A
B B
8. 2023 年 3 月 3 日約下午 4 時 18 分,被告人透過 WhatsApp 向
C X 發送第二、第三段錄像及涉案相片。X 看後深感侮辱及羞愧,當晚 C
到賓館,企圖服藥自殺。其間 X 聯絡朋友,朋友報警,X 被送院,翌
D D
日出院。
E E
9. 其間同日下午 4 時 46 分被告在住所被拘捕。警誡下說「阿 sir,
F F
我都係一時貪玩,先偷拍佢沖涼㗎咋」。就勒索他說「我都係想同佢
G G
復合同做愛,我先 send 條片要脅佢」。搜查後發現被告人分別用來拍
H 攝及儲存上述錄像和相片的手機和手提電腦。警誡下被告人表示已刪 H
除有關錄像和相片。
I I
J 10. 2023 年 3 月 4 日,被告人獲警方准予保釋。 J
K K
11. 2023 年 3 月 10 日至 3 月 16 日期間,被告人共 9 次 (經 Instagram
L 和 PayMe)向 X 發信息,先多次以警員已觀看涉案的錄像和相片,若 L
案件帶到法庭會有更多人看到,再以自己沒有案底和要照顧家中老
M M
人,後又以已知錯求原諒,不要固執,各行各路,放他生路,要求 X
N N
撤訴。警方在 3 月 17 日以妨礙司法公正拘捕他,警誡下他說「因為
O 我好愛 X,我想佢原諒我同取消控罪」 O
P P
求情陳述
Q Q
R 12. 被告人現年 25 歲,單身,與 5 位教會朋友合租一單位。他沒 R
有刑事定罪紀錄,被捕前月入$15,000。母親和祖母同住,他每月給母
S S
親$2,000 - $3,000 生活費。
T T
U 13. 被告人和 X 因工作認識,X 入職學徒由被告人負責指導。之 U
V V
-5-
A A
B B
後發展成情侶,但兩人只維持短暫情侶關係。就窺淫罪,他只希望作
C 為紀念,留來自己欣賞,和與 X 分享,沒有打算公開。就要求再次發 C
生性行為,是由於他容易衝動和情緒不穩,愚蠢地作出威嚇,幼稚地
D D
以為這樣能挽回關係。就勒索 5 萬元,都是隨口一說,即使 X 付款,
E E
也會全數退還。總的來說,被告人只是不願與 X 完全斷絕聯絡,只要
F 他的行為或說話令到 X 有反應,他就會繼續做。他也非常後悔自己的 F
行為變本加厲。
G G
H 14. 被告人首次被捕後,除了感到驚慌外,當他得知警方已觀看相 H
關片段時,他也感到不快,當時沒有考慮太多,他希望 X 撤訴是因為
I I
他不希望有再多的人觀看該些片段。他承認低估了他的行為帶來的嚴
J J
重後果。他在 PayMe 訊息中亦多次表示內疚,承認傷害了 X,希望獲
K 得原諒。 K
L L
15. 被告人在求情信內表示還押期間,在懲教人員教導後反省自
M 己的過錯,感到後悔和自責,明白犯下嚴重錯誤,希望藉信件向 X 道 M
N
歉。 N
O O
判刑考慮
P P
窺淫 (第一、第二及第五項控罪)
Q Q
R R
16. 任何人干犯窺淫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5 年。
S S
17. 由於法例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才實施,沒有判刑指引,可以參
T T
考的案例不多,但可以參考性質相近有關在公共地方偷拍的案例。上
U U
V V
-6-
A A
B B
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文[2017]5 HKLRD 880 中指出偷拍
C 者和被偷拍者兩人之間的關係、偷拍者偷拍的目的、有關影像的數量 C
和不雅程度、被偷拍者的容貌是否在影像中清晰可見、偷拍者儲存這
D D
些影像的方法、這些影像是否曾被任何人複製或傳開、以致偷拍者被
E E
發現曾偷拍後的行為和態度等各種因素,都可能增加偷拍者的罪責和
F 應有的判刑。 F
G G
18. 第一和第二段錄像,均拍攝到 X 的面部和赤裸私密部位,認
H H
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7.5 個月監禁,第三段錄像和相片雖然沒有拍攝
I 到容貌,但考慮到不雅程度更重,及在 X 睡覺時拍攝,認為合適的量 I
刑起點為 12 個月監禁。三項控罪在兩人關係持續時發生,可視為同
J J
一事件,刑期可同期執行。
K K
19.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 1/3 扣減。但他聲稱一時貪玩、用
L L
作紀念、希望有機會與 X 分享完全不是減刑理由。沒有打算公開從來
M M
不是減刑理由,若有此心思,只會是加刑因素。他在 2 月 19 日發送
N 第二段錄像給 X 的意圖不詳,但 X 已表示擔心,他卻欺騙已刪除。 N
O
當時他已清楚沒有任何藉口偷拍或再保留這些偷拍的錄像和相片。 O
P P
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三項控罪)
Q Q
20. 任何人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作非法
R R
的性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14 年。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B
21. 被告人在 2 月 19 日發出第二段錄像後,再在 2 月 26 日利用第
C 一段偷拍錄像要脅與 X 性交,令 X 感到恐懼,致使 X 問他若給錢會 C
否刪除。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21 個月監禁。
D D
E 22.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 1/3 扣減。但他聲稱性格衝動,情 E
緒不穩,所以才愚蠢地作出此要求,以挽回關係,此極其量是他犯案
F F
的原因,並非減刑理由,以偷拍得來的錄像和相片作要脅,被告人不
G G
可能不知道此行為徹底破兩人之間的信任,他以此作要脅是對 X 的
H 侮辱。 H
I I
勒索 (第四項控罪)
J J
K 23. 任何人干犯勒索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14 年。 K
L L
24. X 被要脅下提出給錢被告人以刪除偷拍錄像,被告人要求 5 萬
M 元。見 X 沒有回覆,兩天後在 2 月 28 日再問 X 要多少時間準備款項, M
N 威脅不回覆便發布。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24 個月監禁。第三和第 N
四項可視為同一事件,刑期可同期執行。
O O
P
25. 被告人分段發放多段錄像和相片的行為,及雖然許諾卻沒有 P
刪除第二段錄像。被告人聲稱只是隨口要求五萬元,就算 X 願意支付
Q Q
也會全數轉返給 X,私下打算退還不是減刑理由。然而因為 X 沒有回
R R
覆,被告人在 3 月 3 日向 X 發送第二段和第三段錄像及涉案相片,不
S 接納他有退還款項的打算。X 看過後深感侮辱及羞愧,因此企圖自殺。 S
他可得認罪扣減,但不認為有任何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T T
U 妨礙司法公正(第六項控罪) U
V V
-8-
A A
B B
26. 妨礙司法公正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7 年及罰款。
C C
D 27. 此控罪沒有判刑指引,上訴法庭在胡詠東 CACC 132/2015 一 D
E
案中引述 R v Reynolds Thomas Tunney [2007] 1 Cr App R(S)91:一般判 E
刑考慮的因素包括“妨礙司法公正者所針對的實質罪行有多嚴重、干
F F
犯者的堅持程度及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考慮後
G G
上訴庭維持實質控罪(襲擊罪)的 9 個月監禁,但將妨礙司法公正罪
H 的 2 年監禁下調至 15 個月,並由於兩罪的性質完合不同,分期執行, H
合共 2 年。
I I
J 28. 又,於律政司司長 及 楊遠榮及楊文豪 CAAR 6/2008,該案背 J
景是一宗傷人案。上訴法庭指:—
K K
L 「24. 有意圖而傷人罪是極為嚴重的罪行。當然每宗案件的 L
案情不同,量刑亦會有別,不能一概而論,但一般而言,判
M 刑應該是即時監禁。 M
25. 妨礙司法公正亦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原因是該些罪行
N N
危害公眾利益,打擊執法和法治的信心。
O 26. 在 R v Huthart [2002] 4HKC 692 案,上訴法庭指出即 O
使引發有關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原本罪行屬輕微的罪行,妨
P 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亦應被視為嚴重的事件。 P
27. 在 AG v Yeung Kong Chi [1989] 1 HKLR 266 案,上訴
Q Q
法庭明確指出,就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必須處即時監
禁,以懲處及阻嚇該些惡劣行為…即使犯案者是初犯,有良
R 好的家庭背景,並且重犯的機會不大等,在其他較輕微案件 R
應考慮在內及可能導致緩刑的因素,都並非特殊因素足以令
S 法庭就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處以較輕的判刑。」 S
T T
U U
V V
-9-
A A
B B
29. 本案涉及的實質罪行較胡詠東案嚴重。被告人獲警方批准保
C 釋後,在 3 月 10 日至 3 月 16 日期間,前後 9 以發送信息給 X,頭三 C
次以「案件被帶到法庭會有很多人看到偷拍的錄像和相片」要求 X 撤
D D
訴,繼後又以知錯、沒有打算公開偷拍的東西、一時衝動、對不起、
E E
我好大壓力、放過我及「之後兩不拖欠」要求 X 撤訴。X 是受害人及
F 案件主要證人,被告人明顯繼續試圖以偷拍的錄像和相片來要脅 X 致 F
使她就範,見此不起作用,又轉以求饒恕,軟硬兼施,致使 X 撒訴令
G G
到檢控無法繼續。考慮後認為須以 30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H H
30. 認為求情陳述上提到「對 X 全心全意,只是不懂表達,怕令
I I
X 失望」全是謊話,如上所述,偷拍在關係持續時發生,許諾刪除但
J J
沒有是欺騙。關係結束後一而再再面三發送偷拍片段給 X,是為了一
K 己私慾不停地威脅和羞辱她。 K
L L
31. 被告人聲稱被捕後感到驚慌,此只能理解,他最初相信 X 會
M 因為怕偷拍被第三者知道而啞忍,所以選擇以此威脅她,是極其無恥 M
N
的作為。被告人又聲稱知道警方已經觀看片段感到不快,不希望更多 N
人觀看片段,所以要求撤訴。本席認為他感到不快,是因為他的罪行
O O
被揭發,「不想更多人看到」只是託詞。他認罪就不用審訊,無須要
P 求 X 撤訴。被告人其間的道歉亦非誠心之舉,都是為了要 X 撤訴。 P
Q 一切都是以自己為中心,為了自己不惜對 X 造成長遠傷害。 Q
R 32. 本案發生在去年二/三月之間,只涉及被告人的個人犯罪行為, R
S 偷拍的物料只轉發給 X,最後被告人刪除了偷拍的東西,和不涉及巨 S
大款額;然而他的作為令 X 感受辱而企圖自殺。X 的身心評估報告顯
T T
示雖然事件過去一年多, X 情緒依然受困。X 每天生活在痛苦中,恨
U U
V V
- 10 -
A A
B B
被告人背叛她,怪自己信錯人,擔心偷拍錄像外泄,害怕被告人報復,
C 失眠夢魘,變得多疑很難相信他人,尤其父親因病去世後更加封閉自 C
己,不想自己的事為家人增添負擔。X 唯一交心的人,就是當日她企
D D
圖自殺時救她生命的朋友。X 目前仍以迴避與事件有關的事物來處理
E E
自己的情緒困擾,幸好願意接受心理治療。考慮整體刑責後,認為案
F 件的整體合適量刑起點為 4 年半監禁。被告人認罪,不用 X 出庭作 F
證,可得 1/3 認罪扣減,但不認為有任何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G G
H H
命令
I I
第一項控罪 5 個月監禁;
J J
第二項控罪 5 個月監禁;
K 第三項控罪 14 個月監禁; K
第四項控罪 16 個月監禁;
L L
第五項控罪 8 個月監禁;
M M
第六項控罪 20 個月監禁,
N N
第一、二、五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第三、四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O 當中 12 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第六項控罪中 16 個月與其他控罪 O
分期執行,總刑期 36 個月監禁。
P P
本席最後寄語 X,人生路上縱使遇上前所未見,看似招架不住的人和
Q Q
事;不要慌,不要亂,尋死永遠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生活需要勇氣,
香港是法治社會,亦有不同社福機構,有幸生活於此,前方必有出路。
R R
S S
( 嚴舜儀 )
T 區域法院法官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