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兆熙案 DCCC374/2023
空置住宅入屋盜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兆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兆熙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案發單位位於華豐大廈16樓,為待租及未上鎖的住宅物業。2022年7月27日清晨,被告人進入單位,拆走一部價值2,000元的二手冷氣機,利用手推車運離大廈。翌日屋主在單位內發現被告人並與其對質,被告人逃離。被告人另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並在另一宗企圖入屋犯法案獲警方批准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以及空置、未上鎖單位和低價贓物是否足以降低通常三年的起點。辯方主張案件屬片刻機會犯案、沒有計劃,應採用較低起點及最短刑期。控方立場則按案情及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作出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的通常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除非存在加重或減輕因素。雖然單位空置且沒有上鎖,但該大廈是正常住宅大廈,設有監控鏡頭;被告人並非住客,清晨進入並拆除冷氣機,再以手推車運走,顯示其帶有不誠實意圖及尋找目標,並非單純偶然犯案。考慮物業未有人入住及外觀不像有人居住,法庭酌情把起點定為30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因其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沒有額外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鄭偉佳案,確認入屋犯法的加重因素包括計劃犯案、多人犯案、高價財物、職業爆竊者、同類刑事紀錄及多項控罪。HKSAR v Chau Man Ying、HKSAR v Yeung Kwok-sang及HKSAR v Cheung To Ming說明,在破舊、低價或極特殊情況下可採較低起點,但本案事實並不相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20個月。計算方法為30個月量刑起點,因承認控罪扣減三分之一;法庭不因其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而作進一步扣減。
判決啟示
空置及未上鎖的住宅單位不必然使案件降為輕微入屋犯法。法院會從大廈性質、進入方式、拆除及搬運贓物的行為,判斷犯案是否具目標性及計劃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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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空置及未上鎖住宅入屋盜竊會判多久?
空置及未上鎖不會自動導致低刑罰,法庭仍會考慮入屋方式及犯案目的。本案以30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禁20個月。
Q.拆走冷氣機再用手推車運走是否屬伺機犯案?
法庭認為拆除冷氣機及使用手推車運走,顯示被告帶有不誠實意圖並尋找目標,不是純粹片刻機會犯案。本案因此採用30個月量刑起點。
Q.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再犯入屋犯法會否減刑?
被告在另一宗企圖入屋犯法案獲准保釋期間犯案,法庭認為這不是減刑理由。雖然他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仍判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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