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耀權等案 DCCC779/2022
運送犯罪得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權、陳冠傑、王嘉富及呂志豪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承認或被裁定盜竊罪;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則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受害人向一間偽裝成找換店的店鋪交付港幣五百萬元,以購買加密貨幣,第二被告人取得現金後逃走。第一被告人在店外把風,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在深井接收現金、轉入背囊,並將款項轉交他人。各人均獲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盜竊罪的量刑起點應如何按金額、預謀程度、參與角色及過往紀錄訂定?處理五百萬元犯罪得益的洗黑錢罪,應如何評估被告人的認知、角色、組織程度、報酬及阻嚇需要?各被告人的認罪、重犯及家庭因素應給予多少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量刑並非單純按涉案金額作算術計算,須整體評估罪行嚴重性及每名被告人的角色。盜竊案涉及預先租用店址、製造虛假交易、多人分工及迅速轉移五百萬元,整體量刑基準不少於五年。洗黑錢罪的量刑須考慮上游罪行、被告人所知、金額、手段精密程度、組織性、處理次數、持續行為及所得報酬;阻嚇是重要原則。D1角色較輕但屬慣犯,D2參與核心接待及取款,D3及D4雖非主謀,仍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款項涉及嚴重犯罪而繼續轉移。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9條訂明盜竊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適用於洗黑錢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張美嬌及楊超說明違反誠信案件的量刑不可作簡單比例計算;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HKSAR v Boma等列出洗黑錢罪的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禁:D1 34個月;D2 51個月;D3 33個月,其中18個月與DCCC900/2021的刑期分期執行;D4 4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黑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涉案金額只是因素之一。即使被告人不知道上游罪行的具體性質,只要已合理相信款項涉及嚴重犯罪而仍協助轉移,仍可承受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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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五百萬元犯罪得益會被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金額、角色、預謀、認知、是否繼續處理款項及過往紀錄。本案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監禁34、51、33及42個月。
Q.不知道上游罪行也會構成洗黑錢嗎?
被告人不必知道上游罪行的具體性質;如有理由相信款項涉及嚴重犯罪得益而仍協助轉移,仍可被定罪。本案D3及D4均被判刑。
Q.盜竊五百萬元的量刑會否只按金額計算?
不會。法庭須整體考慮預謀、分工、受害人受騙方式、角色及重犯因素。本案盜竊罪的整體量刑基準不少於五年,再按個別情況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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