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KA ON DCCC808/2023
偷竊電單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KA O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EUNG KA ON承認五項控罪:盜竊一輛電單車及其配件、企圖盜竊另一輛電單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被告於2023年3月2日凌晨駕駛先前偷取的電單車,在天水圍接近另一輛電單車時,以螺絲批等工具撬動其點火開關,並被警方截查。被告有65項刑事定罪,其中45項與本案罪行相似。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多次重犯對阻嚇因素的影響、認罪折扣、各項刑期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是否應作出駕駛資格取消命令。辯方依賴及早認罪、悔意、改過意願及整體性原則;控方立場則由控罪及案情反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偷竊汽車屬嚴重罪行,失竊期間、車輛及配件被改動,以及企圖偷車所造成的點火開關損壞,均須反映於刑罰。參考相關判例後,法庭為盜竊及企圖盜竊訂定起點,再因被告大量相同前科增加三個月以加強阻嚇。無牌駕駛、無保險駕駛及未展示牌照則按法定最高刑及前科處理。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按總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根據《Motor Vehicles Insurance (Third Party Risks) Ordinance》 第4(2)(a)條,無特殊理由下須作最長三年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u Chi Chiu(CACC 198/2015)確認偷竊貨車的三年監禁起點。HKSAR v Chow Tsz Lung(DCCC 862/2022)提供偷竊電單車及相關道路交通罪行的量刑參考。法庭亦引用總體性原則,調整各項刑期的整體比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經同期及分期安排後,最終刑期為四年。法庭另命令被告自定罪日起,就所有車輛取消持有或取得駕駛執照資格三年。
判決啟示
大量相類前科可令量刑起點上調,以加強阻嚇。偷車後改動車輛及企圖偷車造成損壞,均會增加罪責。及早認罪雖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抵銷嚴重前科;總體性原則仍須與分罪及分組刑期一併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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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電單車及企圖偷車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偷竊一輛電單車並企圖偷另一輛,且有大量相類前科;法庭在認罪扣減及總體性原則下,判處最終四年監禁。
Q.有很多偷車前科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被告有大量相類前科,為加強阻嚇,將盜竊及企圖盜竊的起點各增加三個月;本案最終判囚四年。
Q.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會否被取消駕駛資格?
會。本案無特殊理由可免除法定命令,法庭依《Motor Vehicles Insurance (Third Party Risks) Ordinance》第4(2)(a)條,命令被告三年內不得持有或取得任何車輛的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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