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結常案 DCCC735/2023

結夥入屋偷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入屋犯法罪判監禁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1/5/2024[2024] HKDC 8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結常(又名陳健明、李明及李結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23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與李建明進入灣仔活道1號建築地盤的辦公室,偷取約5,000港元現金、三把電鑽、一把電批及充電器。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先行進入,另一人其後遮擋鏡頭。被告人被捕時承認負責「睇水」,並收取300港元;除現金外,大部分財物其後起回。被告人有多次定罪紀錄,包括兩項過往入屋犯法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判刑基準、夥同他人犯案、重犯及擔保書持有人身份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適時認罪應給予多少減刑。控方強調被告人有嚴重及近期的相關前科;辯方則提出失竊財物價值不高、財物大部分已起回、被告人年長、經濟困難及及早認罪。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對非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所訂的判刑指引,以30個月監禁為基本量刑基準。被告人與另一人合夥犯案,刑期增加3個月;其有相關前科並在上次出獄後不久重犯,再增加3個月;其作為表格8擔保書持有人而犯下針對社區的嚴重罪行,再增加3個月,形成39個月起點。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最終判囚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Wong Man 及 Lui Kam Chi,確認非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通常以兩年半為基準;引用 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說明擔保書持有人濫用留港待遇犯案可屬加刑因素。辯方另提交 AG v Lui Kam Chi 及 HKSAR v Cheng Wai Kai。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一項入屋犯法罪罪成,並在扣除三分之一適時認罪折扣後判處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非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計算:30個月基準,加上合夥犯案、近期相關前科及擔保書持有人身份的加刑,最後再扣除認罪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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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結夥在建築地盤入屋偷竊會判囚多久?
A.

非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的基準為監禁30個月;本案因結夥犯案、相關前科及擔保書身份加刑,適時認罪後最終判囚26個月。

Q.入屋偷竊大部分財物已取回會否不用坐牢?
A.

財物大部分已起回及失竊價值不高是辯方求情因素,但不足以免除監禁。本案法庭仍按判刑指引及加刑因素判處被告人監禁26個月。

Q.有入屋犯法前科再犯會如何判刑?
A.

近期出獄後重犯及有相關入屋犯法前科均屬加刑因素。本案法庭在30個月基準上增加刑期,並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囚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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