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植楊案 DCCC708/2023
偷竊土沉香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植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植楊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2023年4月6日,他從內地經羅湖入境香港,前往大埔及大美督一帶,後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背囊內發現兩袋共7.4公斤土沉香木片及兩個新黑色膠袋。案情顯示,他曾斬下或取得土沉香,並打算帶回內地出售。專家估計涉案木材價值約140萬港元,非法砍伐亦會危害本地生態。被告人45歲,內地居民,沒有香港刑事定罪記錄,並以經濟困難及家庭負擔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土沉香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折扣,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就罪行普遍程度及其對社會和生態造成的損害申請加刑。辯方主張以三年監禁為起點並給予三分之一折扣,且加刑不應超過25%;控方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專程來港犯案,攜帶多個膠袋,且涉案木材由其砍伐;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樹木受破壞的具體程度,亦不影響罪行的嚴重性。土沉香屬瀕危樹木,非法砍伐普遍存在,並對自然生態造成重大及難以補救的傷害,故須具阻嚇性的刑罰。依據上訴庭案例,三年監禁屬適當量刑起點;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後為24個月,再按第27條及相關案例一般幅度加刑25%,即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其風及 Wen Zelang,確認非法砍伐土沉香極為嚴重,須以刑罰阻嚇並保護生態。Wen Zelang亦支持三年量刑起點及25%加刑幅度,但該案年輕且受長輩影響的特殊因素不適用於本案。法庭並採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機制。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盜竊罪成,判處監禁30個月。三年量刑起點經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4個月,再因罪行對生態及社會造成的損害加刑25%。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非法砍伐及盜竊土沉香可導致具實質性的加刑,尤其在跨境來港犯案及相關罪行增加的背景下。被告人的初犯、家庭負擔及經濟困難,未足以抵銷罪行的阻嚇及生態保護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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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砍及帶走土沉香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土沉香屬瀕危樹木,非法砍伐會嚴重損害生態,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被告認罪後仍被判監禁30個月。
Q.認罪後偷竊土沉香可獲多少減刑?
本案以三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刑期由36個月減至24個月;其後因生態損害加刑至30個月。
Q.初犯及家庭困難能否避免監禁?
被告沒有香港刑事定罪記錄,並須照顧家庭及面對經濟困難,但法庭認為罪行嚴重且須阻嚇非法砍伐,最終判處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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